NAME OF PRESENTATION · 2018-04-24 · 四) 學校兼任人事授權辦理教師敘薪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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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人事處企劃科

人事業務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課程大綱

作業 注意事項 法規及

實作解析 實例 Q&A

一、法規及實作解析

兼任 教師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 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 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編制內教師

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領鐘點費

代課教師

代理教師

正式教師

1.3個月以上須經公開甄選 2.領鐘點費

1.初任 2.介聘 3.教師敘薪

1.3個月以上須經公開甄選 2.每學年度核敘

(一)教師種類

主要法規

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已廢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已廢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訂定(廢止)時間

70.9.25修正發布-85.5.8廢止

84.11.16訂定-92.8.27廢止

92.7.31訂定(92.8.1起施行)

教師證取得流程

修畢教育學分→分發學校占缺實習一年→實習期滿發給畢業證書→取得教師資格

大學畢業修畢教育學分→初檢取得實習教師證→參加教育實習一年→實習期滿申請複檢→及格發給教師證

大學修畢教育學分(尚未畢業)→參加教育實習半年→實習期滿發給畢業證書→參加教師檢定考試→及格發給教師證

敘薪 實習起敘180元、期滿改支190元

大學學歷190元 大學學歷190元

教師敘薪-教師證取得演進

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已廢止)

70.9.25修正發布-85.5.8廢止

修畢教育學分→分發學校占缺實習一年→實習期滿發給畢業證書→取得教師資格

實習起敘180元、期滿改支190元

教師證取得演進(續)

教育部70年6月11日台(70)人字第18504號函

規定

•師範院校結業生分發中學實習一年,其實習年資於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准予提敘一級計敘,惟在實習期間經考核結果不予晉級之年資不予採計。(適用舊法辦理改敘者)

依學歷及資格條件起敘

現職教師具職前年資者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

現職教師依成績考核晉薪

(二)敘薪種類

(三)教師薪級表 正式教師薪級表

學 歷 及 資 格 起敘薪額

本職 最高本薪

本職 最高年功薪

大學畢業且以登記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舊制) 180 450 625

大學畢業且以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新制) 190 450 625

碩士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245 525 650

博士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330 550 680

代理教師薪級表 學 歷 及 資 格 薪 額 備註 高中(職)畢業 120 五專或二專業 150 師專或三專畢業 160

大 學 畢 業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亦未修畢該任教階段、類科教育學程 170

具合格教師證 (不符合任教階段、不符合任教類科、或教育學程)

170 例:持國小合格教師證(或教育學程)任幼兒園代理教師

具合格教師證 (符合任教階段、不符合任教類科、或教育學程)

170

例1:持中等學校國文科合格教師證任中等學校特教班(或資源班)國文科代理教師

例2:持中等學校國文科合格教師證任中等學校社會科代理教師

未具有合格教師證,修畢各該任教階段類科職前教育學程 180

具各該任教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 190 碩士 245 博士 330

1.代理教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別之資格或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8成支給。 2.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

學術研究費

職稱 月支數額 新臺幣(元)

校長 32,100

教師

支本薪475薪點以上者 32,100 支本薪350薪點至450薪點者 27,040 支本薪245薪點至330薪點者 23,820 支本薪230薪點以下者 20,700

未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學術研究費按8成支給。

導師費及特教津貼

名稱 月支數額

導師職務加給 3,000

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 1,800

1.未具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之專任教師 2.代理教師

600

主管加給

職稱 月支數額 新臺幣(元)

校長 8970

主任 組長(290以上) 5300

組長(245-275) 4350

組長(230以下) 3860

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

高中每節400元

國中每節360元

國小每節260元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四)學校兼任人事授權辦理教師敘薪相關規範

有關實習期滿公費分發教師、縣外介聘教師及代理教師敘薪案件,自97學年度起授權由各校逕行核定

查實習期滿公費分發教師以學歷起敘,縣外介聘教師薪級係依前一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銜接支薪,另本縣代理教師薪級自96學年度起一律以學歷起敘。 (97年08月04日屏府人任字第0970156487號函)

教師到職之日起30日內,人事單位應主動通知教師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或職前年資證明文件, 據以辦理敘定薪級。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經本府授權辦理之敘薪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至第9條(§7:學經歷年資敘定,§8:學歷起敘,§9:提敘)及第11條(轉任)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未經本府授權之敘薪案件,應於收件之日 起30日內,依條例第7條至第9條及第11條規定擬訂薪級, 由WebHR產製敘薪請示單(參附件)函報本府(人事處)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至教師未於30日內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者,學校應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敘定薪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校長調校

縣內介聘

縣內超額

縣外介聘

(五)教師敘薪作業流程-1

填具銜接支薪名冊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本府備查。

未收到前一年考 核通知書前,填 具銜接支薪名冊

收到考核通知書後: 於WebHR線上作業,敘薪通知書副知本府

初任教師

代理教師

取得較高學歷

初任校長

(五)教師敘薪作業流程-2

於WebHR敘薪系統線上作業,敘薪請示單紙本報府核定。

於WebHR敘薪系統線上作業, 敘薪請示單紙本報府核定。

有職前年資者

於WebHR敘薪系統線上作業,敘薪通知書副知本府。

本縣銜接支薪名冊格式

本名冊除正本收受者(需註明職稱)外,餘副本收受者請隨文檢附最近一年考核通知書(於調校前一年度改敘有案者,另加附敘(改)薪通知書)及介聘通知書或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影本各1份)

本縣教師敘薪請示單格式

備註事項應敘明: 1.○師經本縣***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公開介聘至本校服務。 2.○師係○○○○大學○○○學系(碩士)畢業,具○○○(國民小學、幼兒園…)合格教師證。 3.具職前年資,證明文件如附。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格式

1.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案,以申請日為生效日。 2.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生效日尚不得在畢業證書所載日期之前。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格式

1.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2.請教師就「現行規定」或「施行前規定」擇一填寫辦理改敘(一經選用 ,不得更改) 。

(六)外國學歷

修業期限: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出入境證明

我國駐外館處開立之證明翻譯文件

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www.fsedu.moe.gov.tw/)

(七)代理教師敘薪-1

類別 檢附資料 注意事項

到職核薪

□敘薪通知書。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教師證或修畢教育學程證書。 □縣府教育處公開甄選錄取函(或學校自辦甄選教育處同意備查函)影本。 □聘書(應註明代理職缺性質)影本。

1.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依學歷、教師證核定薪級,不採計職前年資。

2.應註明代理缺別。 3.以「到職日」為核薪生效日。

4.持外國學歷者查證。

類別 檢附資料 注意事項

代理期間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同學年度最近一次敘薪通知書。 □改敘申請書。 □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 □歷年成績證明。 □聘書(應註明代理職缺性質)影本。 □教師証。

1.取得較高學歷之敘薪標準為:碩士245元、博士330元。

2.以「申請之日」為改敘生效日。

(七)代理教師敘薪-2

類別 檢附資料 注意事項

代理期間取得教師證改敘

□同學年度最近一次敘薪通知書。 □改敘申請書。 □聘書(應註明代理職缺性質)影本。 □教師証。

以教師證之生效日為改敘生效日。

(七)代理教師敘薪-3

(八)正式教師敘薪-1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公費分發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分發報到通知書(函或介聘函影本。 □聘書影本。

1.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2.薪級以學歷起敘。 3.教師於8月1日以前報到者,應自8月1日起薪;8月1日以後到職者,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八)正式教師敘薪-2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縣內 (超額)介聘

□縣內介聘通知書影本或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影本(擇一)□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最後一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以銜接支薪方式辦理(連同左述附件,副知本府),並自該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生效。

(八)正式教師敘薪-3

類別 檢附證件 注意事項

縣外介聘

□縣外介聘通知書影本或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影本(擇一)□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最近一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銜接支薪名冊影本

1.到職日起30日內,先以最近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辦理銜接支薪,並自該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生效。

2.收到前一學年度考核通知書後: (1)系統作業:考核結果若為「晉級」,於

WebHR系統-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登打敘薪通知書及在個人考成資料中新增一筆最新成績考核資料,並自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生效。

(2)敘薪通知書連同左述附件,副知本府。

(八)正式教師敘薪-4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公開甄選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實習教師證書影本(尚未取得教師證者)。 □介聘通知書(函)影本 □聘書影本。 □如具職前年資者,須附職前年資證明(如任代理教師之敘薪通知書、服務證明等)。

1.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

2.無職前年資初任教師,其薪級應以學歷起敘。

3.具有職前年資符合提敘規定者,請一併檢附相關證件,以敘薪請示單報府,辦理薪級提敘及核定。

4.教師於8月1日以前報到者,應自8月1日起薪;8月1日以後到職者,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九)校長敘薪

類別 所需檢附證件 採計注意事項與限制

初任校長敘薪

□1.當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 □2.本府教育處之聘函通知

俟其收受當年度成績考核通知後(約9月下旬後),於WebHR產生請示單報府核定

二、作業注意事項

(一)辦理期限:自報到起1個月內核定敘薪通知書並副知本府。 (二)聘期:91學年度起聘期統一規定:一學年者,聘期為第一學期開

學日前2日(遇例假日往前推算)起至翌年7月1日止(本府92年2月19日屏府教學字第0920027780號函)。

(三)代理性質:代理○缺(實缺或留職停薪缺)。 (四)敘薪生效日:代理實缺,以實際報到日起聘,至第2學期7月1日

止;代理留職停薪以實際報到日起聘至代理原因消滅止。 (五)學歷:如為碩士或博士畢業,請勿寫「研究所畢業」或僅寫校名,

應寫○○大學碩士畢業/○○大學博士畢業。 (六)任教類科請加註:例:任幼兒園、特教班、專任輔導代理教師, 高國中代理教師之任教類科請加註。

(一)辦理代理教師敘薪-常見錯誤1

(一)辦理代理教師敘薪-常見錯誤2 (七)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應依其學歷、教師證核定薪級。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市政府核發【登字】教師證書,擔任代理教師者,誤核190薪點,應為180薪點。

(八)未具代理教育階段、類科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8成發給。敘薪通知書上常漏未加註【學術研究費按8成發給】。

(九)倘僅具大學學歷及符合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所修專門課程須與聘任科目相符】得支本薪180薪點。

※倘大學學歷,另具學分證明書,不等同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規定仍敘本薪170薪點。

(一)辦理代理教師敘薪-常見錯誤3

(十)國中代理教師之聘任科別對照教師證所具科別,請嚴謹確認,如:視覺藝術科對照之教師證書為:中等學校美術科或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視覺藝術專長;如有認定疑義,請洽本府教育處,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十一)本縣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聘任教育階段科(類)教師證書者或 較高學歷得辦理改敘。 (十二)退休教師再任本縣各級學校代理(課)教師敘薪:任代理教師者, 依學歷起敘薪級;至任代課教師者,依代課鐘點費規定支給。

(二)辦理代理教師敘薪-判斷流程

學術研究費八折

敘薪應以代理教師所具教師證(任教類科、任教階段)搭配學歷判斷

(三)正式教師敘薪-公費生、初任教師作業方式

核發各類敘薪通知書時,其注意事項應載明「教示條文」: 「 臺端對所敘薪級如有疑義,得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30日內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本校依第3條第2項規定程序於3 0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本府105年11月25日屏府人任字第10578377800號函

(四) 教師敘薪通知書-注意事項應載明

(五) 辦理教師敘薪-年資採計注意事項

1.現職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依規定採計 曾任教師年資,至「本職最高本薪」為止

2.教師依規定採計之職前年資,辦理提敘 至「本職最高年功薪」

(六)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1

104年6月10日 「教師待遇條例」

制定公布 104年12月 27日施行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大不同

學歷改敘計算方式

原規定 【以取得之新學歷起敘】+【學年度考核列4條2款以上之正式教師年資】+【曾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進修年資(以學年度計算)】。

新規定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 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 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六)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2

(六)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3

在職期間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 機關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進修

以現敘薪級 為基準

自申請之日生效 (教師待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6條)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

(六)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4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

以碩士學歷取 得博士學位

提敘薪級3級

提敘薪級5級 提敘薪級2級

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碩士525.博士550)

以現敘薪級為基準

例:碩士(原薪級625元)

•原支:本薪450 年功薪175 •改敘:本薪525 年功薪100

例:博士(原薪級650元)

•原支:本薪525 年功薪125 •改敘:本薪550 年功薪100

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碩士245.博士330),按較高學歷改敘(例:原190提敘3級→220)

改敘後之薪級如較原支薪級為低時,仍支原薪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2年08月28日教中人字第0920563139號書函)

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六)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5

(六)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6

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104.12.27前)

已取得學位或經 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得適用施行前規定辦理改敘

新舊制選擇切結書(105年2月26日屏府人任字第10506031800號函 )

(七)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生效日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案件,自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發布施行日(105年2月18日)起,以申請之日為生效日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即教師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之日,為改敘生效日。

105年4月13日屏府人任字第10511089400號函

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函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關疑義

(八)104年12月27日「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取得學位改敘辦理方式

有否經學校 同意進修

得否辦理改敘(得V;否X) 條例施行前取得學位 條例施行後取得學位 改敘(依舊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改敘(依舊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改敘 (依現行條例規定)

未經學校同意 V;惟應予議處 X X

補申請 X X 事後經學校同意V 事後經學校不同意X

條例施行前 經學校同意 V

V 由當事人自行切結採舊法或現行條例

擇一辦理改敘 條例施行後 經學校同意 X V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惟第3款(代理教師年資)不受等級相當之限制。

(九) 現職教師具職前年資辦理提敘-1

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

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提敘一級

四、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

(九) 現職教師具職前年資辦理提敘-2

1.職務等級相當

2.服務成績優良

代課(理)教師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年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242號函規定)

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應相當於或高於「辦理敘薪當時之薪級」。

考核(績)列為乙等或相當乙等以上,亦即考核結果為晉支薪級或發給獎金者

每學年度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

十二班以下者,累計名額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三十

研究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順序

參加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限制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在學校服務一年以上 名

額限制

(十)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

(十一)退休教師再任-1

教育部9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說明二略以,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係指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之支給數額,比照編制內正式教師規定辦理,尚無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另本縣代理教師,自96學年度起,取消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規定,一律以學歷起敘薪級。

退休教師再任本縣高國中小代理(課)教師如何敘薪

退休教師擔任本縣按月或按日支薪代理教師者,依上開規定,一律以學歷起敘薪級,至任代課教師者則依代課鐘點費規定支給。

102年10月3日屏府人任字第10229678600號函

(十二)退休教師再任-2

退休教職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33,140元)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

註:公務人員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目前22,000元)者

教育部103年4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55062號函

三、實例Q&A

Q1: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代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 參上,另查本府100年3月8日屏府人任字第1000040255號函以,代理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仍得按新學歷辦理改敘。

A:

Q2大學畢業,具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登字健康教育科教師證,參加國中代理健教科教師甄選錄取,應核敘?

180薪點(判別關鍵:大學畢、具登字健康教育科教師證、任國中代理健教科教師)。

A:

Q3:大學畢業,修畢體育科職前教育課程,參加甄試考取國中體育科代理教師,應核敘?

A: 180薪點(判別關鍵:大學畢、未具合格教師證、修畢體育科職前教育課程、任國中體育科代理教師)。

Q4:大學畢業取得國小合格教師證書,考取特教班代理教師,應核敘?

A: 170薪點(判別關鍵:大學畢、雖具國小合格教師證,惟未具特教班教師證,等同無教師證)。

Q5:大學畢業,取得教育部檢字國小合格教師證,曾任代理教師年資2年,參加國小代理教師甄選錄取,應核敘?

A: 190薪點(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應依其學歷、教師證核定薪級,大學畢、具國小合格教師證、任國小代理教師;雖具2年代理教師年資,因職前年資不予採計,故對核薪無影響) 。

Q6:林師碩士畢業,具國小教師證書,經105年國小暨幼兒園介聘甄審會介聘某國小服務,職前任公立國小代理教師2年6個月(103.2.11-103.7.1、103.8.30-104.7.1及104.8.31-105.7.1) 應核敘?

A: (1)碩士畢,自本薪245薪點起敘。 (2)採計職前任公立國小代理教師 (103.2.11-103.7.1、103.8.30-104.7.1及104.8.31-105.7.1),合計2年6個月,提敘2級,核敘本薪275薪點,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Q7:陳師大學畢業,具幼稚園教師證書,經105年國小暨幼兒園介聘甄審會介聘某國小幼兒園服務,職前任國小代理教師年資10個月(97.1.1-98.10.1)、私立幼兒園教師1年1個月(99.3.15-100.4.15)、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員年資3年5個月(102.2.4-105.7.31)應核敘?

A: (1)大學畢、具教師證,自本薪190薪點起敘。 (2)採計職前國小代理教師年資10個月(97.1.1-98.10.1)、私立幼兒園教師1年1個月(99.3.15-100.4.15)及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員年資3年5個月(102.2.4-105.7.31),合計得採計年資4年,提敘4級,核敘本薪230薪點,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注意:代理教師、私立幼兒園教師與教保員年資屬性不同,爰不得合併採計零星年資,即10個月、1個月、5個月不得合併加總

Q8:王師97年6月大學畢業,98年6月取得教育部合格教師證書,98.8.1-99.7.31在私立國中擔任專任教師1年,99.8.1辭職進修碩士,101年6月取得碩士學位,101.8.1至102.1.31及於103.8.1至104.1.31再任職私立國中專任教師,於105學年度甄試錄取公立國中教師,應核敘?

A: (1)碩士畢,自本薪245薪點起敘。 (2)曾任私立國中專任教師年資(98.8.1-99.7.31)1年,以當時所具大學學歷換算支薪190元,與現職職務等級(現職係以245新點起敘:190<245)不相當,不予採計。 (3)同1學年任2所以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如其到職日未曾中斷,且服務成績均優良,得併計提敘支薪,惟該項年資不得與其他性質年資併計提敘薪級;101.8.1至102.1.31及103.8.1至104.1.31的私立國中專任教師年資各段任職均未滿一年,無法予以合併採計提敘。 。

Q9:王師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向服務之學校申請進修碩士學位,於105年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並於105年2月1日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辦理改敘,該師原敘本薪310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310薪點,經擇定新制,應改敘?

A: 王師以現敘薪級310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核定薪額:本薪370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370薪點,並自105年2月1日生效

Q10:吳師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經向服務之學校申請進修碩士學位,於105年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並於105年3月1日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辦理改敘,該師原敘本薪450薪點,年功薪75薪點,合計525薪點,經擇定新制,應改敘?

A: 吳師以現敘薪級525(本薪450+年功薪75=合計525)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但受最高本薪之限制(碩士至525)。應核定薪額:本薪525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525薪點(與現敘合計薪點相同),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Q11:李師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經向服務之學校申請進修碩士學位,於105年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並於105年3月1日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辦理改敘,該師原敘本薪390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390薪點,計有10年年資可資採計,新制或舊制那個較有利?

A: (1)新制:以現敘薪級390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核定薪額:本薪450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450薪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2)舊制:自245薪點起敘,採計共10年年資,核定薪額:本薪430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430薪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3)李師採新制比較有利,建議以現行規定辦理改敘。

Q12:王師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經向服務之學校申請進修碩士學位,於105年取得碩士畢業證書,並於105年3月1日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辦理改敘,該師原敘本薪450薪點,年功薪50薪點,合計500薪點,計有17年年資可資採計,新制或舊制那個較有利?

A: (1)新制:以現敘薪級500薪點為基準,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但受碩士最高本薪525薪點之限制,應核定薪額:本薪525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525薪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2)舊制:自245元起敘,採計共17年年資,但受碩士最高本薪525薪點之限制(最高採計14級至本薪525),應核定薪額:本薪525薪點,年功薪0薪點,合計525薪點,並自105年3月1日生效。 (3)王師無論採新舊制,核敘薪級皆同。

Q13:羅師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經向服務之學校申請進修碩士學位,於106學年度取得碩士畢業證書(104-105學年度進修),並於106年1月25日檢具相關資料向服務學校人事單位申請辦理改敘,該師原敘本薪450薪點,年功薪175薪點,合計625薪點,具四條二款以上服務年資22年(82-103學年度)及81年實習教師年資1年,經擇定舊制,應改敘?

A: (1)自245薪點起敘,採計四條二款以上服務年資22年(82-103學年度)及81年實習教師年資1年,合計23年(惟受到本職最高本薪之限制,僅能採計14級至525)。 (2)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函,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原敘:本薪450+年功薪175=合計625)。 (3)應核定薪額:本薪525薪點,年功薪100薪點,合計625薪 點,並自106年1月25日生效。

Q14: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學校核准報考研究所在職專班, 於條例施行後始考取學校,是否適用該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以 舊法之規定)辦理改敘?

A: (1)適用 (2)依待遇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所稱「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係包含「報考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或「錄取後就讀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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