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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看護假法概要 育嬰・看護假法(正式名稱為「育嬰假、看護假等為了育嬰或者看護親人之勞工相關福祉法律」),於 1991年透過支援需育嬰或看護親人勞工能兼顧職業生活與家庭生活,除了增進其相關福祉之外,並且以有益於我國經濟及社會之發展為目的而施行。 之後,並於2005年和2010年修法,形成目前的制度。
「育嬰假」制度概要對象者 原則上,為養育未滿 1歲子女之勞工。期 間 原則上,至子女滿1歳生日為止的期間。延長期間 符合以下任一點時,延長至子女滿 1歲 6個月之期
間①請育嬰假照顧的子女滿 1歲之日,本人或配偶已經請育嬰假時②認定即使超過1歳也須要特別請育嬰假之情況※子女無法進入保育所之情況等。
「育嬰假」制度概要雙親同時請育嬰假之特例(爸爸・媽媽追加育嬰假)
符合以下任一情況,停職期間由未滿 1歲子女延長至未滿1歳2個月之子女。○ 欲取得育嬰假勞工的配偶,於子女滿 1歲前已請了育嬰假者。○ 勞工本人育嬰假開始預定日為子女 1歲生日以前。○ 勞工本人育嬰假開始預定日為配偶育嬰假開始首日之後。
「子女看護假」制度概要
對象者 養育就讀小學前子女之勞工日 數 1個年度最高 5天
※但是,養育就讀小學前子女為 2人以上時為10天
請假單位 除了以1天為單位之外,也考慮以小時為單位或半天為單位取得。
「子女看護假」制度,對於為了照顧受傷或者生病子女,或為了預防疾病而必須照顧子女的勞工,所賦予之制度,不同帶薪年假另外予以休假。
勞動時間相關限制規定外勞動之限制
事業主當養育未滿 3歳子女的勞工提出此請求時,不可令其工作超過規定的勞動時間。
時間外勞動之限制
事業主當養育小學入學日前子女的勞工提出此請求時,不可令其工作超過一個月 24小時、 1年 150小時的時間外勞動。
夜班之限制
事業主當養育小學入學日前子女的勞工提出此請求時,不可讓該勞工在下午 10點至上午 5點之間工作。
縮短規定勞動時間
對象者 ①1天規定勞動時間非 6小時以下者②並非每天僱用者③短時間勤務制度適用期間內,未請育嬰假者④並非僱用期間未滿 1年、 1週的工作日數並非在2天以下等、非根據勞資協定豁免的勞工
具體性措施
原則上,必須包括 1天規定勞動時間 6小時。
事業主,關於養育未滿3歳子女的勞工,必須採取藉由縮短規定勞動時間,使其易於一邊就業一邊養育子女之措施(短時間勤務制度)。
下一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概要① 下一代育成支援對策推進法(以下稱「下一代法」),為要求企業、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為了支援健全培育背負下一代社會重擔的孩童,而制定的行動計畫之法律,於 2005年立法10年期限的落日條款並施行。 政府根據 10年間的狀況,為了令法律更加充實,決定期間延長 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