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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河南财专法律系 李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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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河南财专法律系 李振东. 经济法 ●学习情境 五. 破产法 Bankruptcy Law. ☆ 1 处理企业经营失败的后果 —— 认识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都是债务惹的祸!. 柯达胶片申请破产保护. 位于美国罗切斯特的柯达公司总部. 亚细亚破产案.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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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法Bankruptcy LawBankruptcy Law

主讲人:主讲人:河南财专法律系 河南财专法律系 李振东李振东

经济法经济法●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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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理企业经营失败的后果

—— 认识破产与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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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都是债务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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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胶片申请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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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美国罗切斯特的柯达公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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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破产案• 郑州亚细亚 1990 年销售额 1.8 亿, 1991 年

2.3 亿, 1992 年过 3 亿!为胜利陶醉的亚细亚领导认定,亚细亚的未来是建立“中国最大的零售商业连锁帝国”,于是在南阳、开封、濮阳、漯河的连锁店投资筹建;在北上广、福州、成都、西安等地建起 10 家大型零售连锁店。集团公司还派人冲出国门,赴澳大利亚、俄罗斯寻觅商机,建点拓业。真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呀!亚细亚扩张之梦不久就被无情的破产现实给惊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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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破产实体法+破产程序法 学习破产法实务,可假定自己为破产企业、债权人、管理人或法院等身份,体会不同工作目标和任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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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愿意当破产管理人吗?

2012 年年底,浙江星球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审结,“星球”成功引入注资 3800 万元,恢复生产。这是温州民间金融风波后,第一个审结的司法重整案件。该企业的“重生”,应感谢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温州中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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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破产程序——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

☆2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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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出破产申请? 谁受理破产申请?

• 债权人提出;债权人提出;

• 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提出);

• 国企提出国企提出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撤回;

•法院驳回;法院驳回;

•法院受理或不受理法院受理或不受理(后两者申请人可上诉)(后两者申请人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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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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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受理加油!

•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规定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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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07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 年 8 月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7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 9 月 26日起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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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好财产最重要——确定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依法占

有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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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使好决定权——申报债权与召开债权人会议

1 、无担保债权 2 、放弃优先债权 3 、担保差额债权 4 、代保债权 5 、索赔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请求权 取回权 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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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

• 很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知道如何来申报债权,不知道如何准备债权申报资料,致使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造成申报人(债权人)自身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失。现笔者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就破产债权申报中的重要事项作简要说明:

• 一、向谁申报•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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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二、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

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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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期限• 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

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

• 1. 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 2. 未按期申报,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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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1 .债权申报书。( 1 )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

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 2 )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 2 .债权证据材料。( 1 )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2 )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3 )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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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 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

权人提供)。• 6 .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 7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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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报后做什么• 申报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要积极参加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前询问管理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还需补充证据资料,以使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确认。

• 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申报人应向管理人索要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登记表,并要求管理人出具对自己申报债权的债权审查意见或审查通知,如申报人对债权表内的记载事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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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得到管理人确认并经债权人会

议核查通过后,要积极行使自己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并可以时常了解管理人的工作进展,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 对于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自己损失的,债权人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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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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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破产案件包括的程序

申请 注意破产界限和不予受理

受理 注意受理的程序和效力

审理 注意撤销权、抵销权和无效行为

债权申报 注意期限和要求

债权人会议 注意职权和决议

宣告破产 注意宣告破产的情形

破产清算 注意破产财产分配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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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案

• 2000 年 3 月,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郑百文破产还债的申请。此时,郑百文的债务总额为20.99 亿元,固定资产 25 , 000 万元,流动资产 61 , 686 万元,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两项为 52 , 526 万元。郑百文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为 -6.81 元,股东权益为 -134 , 580 万元,未分配利润 -182 , 09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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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抓住最后的机会——重整与和解

• 重整制度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目的是拯救濒于破产的债务人企业,根本宗旨是维护秩序,保障安定,避免因企业解体造成激烈的社会动荡。现代社会经济结构显示出整体化、规模化和社会化的特征,一家企业破产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而且会带来大量工人、职员失业,给社会造成沉重的就业负担。第二,当事人的私权受到限制,自治程度较低。不仅担保物权的优先行使受到限制,普通债权人也有可能为实现重整而作出重大让步,甚至股东也被要求削减股权。重整程序对于私权的限制,其实也是现代民法避免私权绝对化,限制私法自治和个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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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以法院为代表的公权力介入程度很高。重整程序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要实现其所追求的宗旨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法院代表的公权力的介入,对于重整的进行有着现实的可能和必要。 对照重整制度的这些特点,我们会发现其实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在实体方面的设计是很到位的。通过债权人减让债务、股东削减股权、引入大量资金、改变股权结构等方式,可以使已经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的郑百文起死回生,并实现证监会所要求的届期盈利的目标。然而,郑百文的重组毕竟是在法院外达成的和解,而不是真正的重整,欠缺必要的法律规制和法院的监督,正是这一重大缺陷使得重组引发了诸多问题,招致各方面的非议与指责,历经重重困难,险些胎死腹中。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重组方案建立在各方当事人合意和自愿接受的基础之上,没有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强。而在重整制度中,不仅重整申请需要法院审查,债权人和股东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还要经过法院的批准。重整计划一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关系人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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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郑百文通过自行和解达成的重组方案,并非是所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结果,这使得重组的公正性受到了怀疑。在郑百文重组的过程中,我们只看到了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信达及其代表中和应泰管理顾问公司,虚假出资的大股东———郑州市政府和重组的战略投资方———三联集团的身影,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三方安排好的重组方案,对方案无法施加任何影响。相比之下,新《企业破产法》则明确规定重整计划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并围绕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变更和终止的一系列规定,形成了一个由法律规制和有法院参与的多边协商机制。这就使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能获得参与重整过程的机会,从程序上保证了重整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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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郑百文的重组计划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债务清偿方案,它只涉及到了债权调整和债务清偿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郑百文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郑百文经营方式等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经营的因素。新《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中除了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以外,还应该包括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这不仅可以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可信度,而且操作得当能收到对企业治标又治本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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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重整制度的设置是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使我国的破产法立法真正走向了现代化,它弥补了我国 1986 年《企业破产法 ( 试行 )》救济手段单一的缺陷,完善了破产预防制度,最重要的是重整制度为像郑百文这样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使破产重整成为在法律的主持下相关利益方达成的商业安排,提高了重整的公证性和效率,减少了重整过程中的争议和障碍。有了这样一条渠道,上市公司在面临破产时可能不会再出现那么多的难堪局面。话说回来,其实郑百文的重组方案在实体上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假设郑百文一案可以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重整程序来操作的话,过程可能会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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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 •    *ST宝硕( 600155 )的债权人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 月 22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宝硕股份破产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法院于 2007 年 1 月 25日作出受理该破产申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作为 *ST宝硕的投资者,我们对公司的前途非常担心,不知出路何在?请专家帮助分析一下。

•   律师说法:•   法院受理 *ST宝硕破产案件后, *ST宝硕的出路基本上只有三条,一是法院宣告 *ST宝硕破产;二是 *ST宝硕和解,三是 *ST宝硕重整。法院宣告 *ST宝硕破产,是 *ST宝硕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而和解需要大部分债权人同意,成本太高,惟一可行的是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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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 在企业破产中,企业有时希望与债权人和解来解决问题,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破产和解制度:

•   一、破产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 即破产企业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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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时,由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出席会议的人数的过半数 )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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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权人在和解中的权利•   和解债权人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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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和解协议的无效及终止•   第一、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第二、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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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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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妥善处理“后事”——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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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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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破产罪、过怠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罪、违反监视居住限制罪,违反破产义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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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习情景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