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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讀
神農氏, 華夏 太古 三皇 之一,傳說中的 農業 和醫藥的發明
者,他嘗遍百草,教人醫療與農耕。傳說神農氏的樣貌很奇特,
身材瘦削,身體除四肢和腦袋外,都是透明的,因此內臟清晰可
見。神農氏嘗盡百草,只要藥草是有毒的,服下後他的內臟就會
呈現黑色,因此甚麼藥草對於人體哪一個部位有影響就可以輕易
地知道了。後來,由於神農氏服太多種毒藥,積毒太深,終於身
亡。
第一節 什麼是藥品試驗資料?
從古代神農氏的故事中,可以讓我們瞭解到,新藥開發本身
是一件曠日費時的浩大工程。在尋覓食物過程中,古人發現某些
食物能緩和身體不適,但某些食物有毒性,將引致死亡。當時的
神農氏為了尋找到可以食用的食物和草藥以進行人工種植,冒著
中毒的危險,嘗了無數種花草果實,將能吃的放在身體左邊的袋
子裡,介紹給別人吃;不好吃的就放在身體右邊袋子裡,作藥
用。最後,他嘗出了三百六十五種草藥,寫成《神農本草》。 其實,現代藥物開發過程與古代神農嘗百草的艱辛並無差
別,光是從天然植物萃取或是以人工合成的方式,篩選、找尋有
潛力發展成為有療效的成分,並經過毒性試驗、藥性與化性試驗
等各項臨床前期的評估以進入真正的人體試驗,至少要十幾年的
投資。而在藥品開發、試驗過程中所紀錄、取得的藥品試驗資
2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
料,就等同於神農氏冒著中毒的危險嘗百草所取得的開發成果,
關係著人們服用該藥品是否安全?該藥品對治療人類疾病是否有
效?可說是相當重要的資產。 在台灣,依照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製造、輸入藥品,應將
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
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
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此一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市
場上流通的藥品,都已經通過安全性與有效性之審查,以降低藥
品對人體安全健康的危害。因此,我國藥事法要求任何藥品在製
造和輸入我國之前,必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上市許可證。
換言之,如果不能提出成分、規格、性能、製法,檢驗規格與方
法等有關資料的藥品,將無法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查驗;
若沒有經過查驗登記程序,這種藥品是無法取得上市許可證,而
進一步被合法大量製造或進口的。我國關於藥品查驗登記的主要
法規是「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所有關於藥品查驗登記的相
關事項都在該準則中有詳細說明,而藥品試驗資料內容也包括在
其中。 藥品試驗資料,可以被理解是藥商為了取得上市許可證,向
主管機關提出用以證明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資料。對藥商而
言,須備齊藥品試驗資料,才能申請藥品許可證,而藥品取得上
市許可證之後,才有可能製造藥品,將藥品推出到市場上銷售、
賺取利潤。對主管機關而言,要求藥商取得上市許可證,將可以
透過藥商所提供之試驗報告資料為民眾的健康把關,政府機關透
過預先審核藥品的安全性以及療效,得以確保民眾未來的用藥安
全以及健康。由上可知,藥品試驗資料,對於一般民眾、藥廠、
政府機關,扮演舉足輕重角色。
第一章 導 讀 3
第二節 藥品試驗資料究竟有何重要?
在新藥開發的歷程中,臨床試驗是開發中藥品自「試驗階
段」邁向「市場階段」的絕對關鍵過程。對藥廠而言,臨床試驗
若能有效率地被執行,一方面可縮短試驗時間減少花費;另一方
面,則是搶得先機進入市場,及早實現獲利。為此,甚至有所謂
臨床試驗服務公司(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 CRO),為了滿足臨床試驗的繁複需求而生,在經濟部所推動多項生技製藥相
關國家型計畫中,也包括打造台灣成為亞太臨床研究中心的項
目。CRO公司提供了藥物開發鏈各個階段所需的不同服務,可以說是全球生技製藥產業的生產委外代工模式。
沒有一家藥廠有足夠的資金雇用一群專業的科學家來嘗試所
有的天然與合成的物質,也因此藥廠多從各大學與研究單位所發
現的研究成果中,篩選並尋找可能的合作對象,根據美國藥物研
究及製造商協會估計,5,000到10,000個被篩選過的化合物中,平均只有250個左右的成分會進入下一階段的評估,經過動物實驗與實驗室的評估研究後——包括毒性試驗、藥性與化性試驗等各項臨床前期的評估後,將淘汰掉大部分無療效或是有安全性顧慮的
成分,大約只剩下5個成分可以進入真正的人體試驗,也就是所謂的臨床試驗階段。平均而言,5個成分中到最後只有1個成分有可能通過臨床試驗評估,並在最後取得國家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進而
上市。 既然藥品試驗資料如此重要,而且取得過程如此漫長艱辛,
醫藥先進國家無不及其所能,去思考該利用甚麼樣的方式才能充
分保護臨床前實驗與人體臨床試驗所投入的大量投資,而針對此
類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即成為藥廠持續生存、發展所需的重
要策略。
4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
第三節 藥品試驗資料受到法律保護嗎?
而藥品試驗資料受到法律保護嗎?一般提到對無形資產的法
律保護,會涉及到的智慧財產權領域,包括:專利權、商標權、
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藥品試驗資料與我們所認知一般的無形資
產不同,它似乎無法單純用上述任何一種類型所完全含括。實際
上,藥品開發成果究竟應受專利、營業秘密或是資料專屬保護權
保護,大多視藥廠決定對此等資料要採取何種方式保護而定。以
下,將一一介紹各類智慧財產權類型以及其分別在醫藥產業的應
用,從而我們能夠一探如何運用現今智慧財產權法制,使藥品試
驗資料被妥善、合適地保護:
第一項 專 利
目前在美國、歐洲、中國及台灣,不論是物品或方法的醫藥
研究成果,只要能符合專利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均可
申請獲准取得專利保護。獲得發明專利後,專利權人對該藥品的
製造、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將享有專屬權,受到20年在市場上獨占的絕對保護。
從新藥研究開發的過程來看,發明人都是以特定的適應症為
目的,例如:抗精神病藥、抗胃潰瘍藥、消炎藥等等,來著手進
行文獻調查和具體的試驗研究,一直到確認該新的化合物對特定
的病症達到可接受的治療效果,才確立是已經完成發明。此外,
例如,藥物的新合成方法,或就過去已知的物質而發現新的療
效、用途,也是屬於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範圍。本文的主題,藥
品試驗資料,則只是屬於藥品開發過程中所取得的數據資料、測
試結果,尚無法申請、取得專利,而最後開發出具有療效的新化
合物、新的藥物備製方法,則可以申請專利。
第一章 導 讀 5
新藥研製開發的時間長,從研發開始到投入生產需要很長一
段時間,如果過早申請專利但是產品尚未上市,等到該藥品歷經
一連串測試,並取得許可上市資格之後,該藥品所享有專利保護
獨占期間,可能已經過去大半,對於發明人來說,無疑是莫大的
損失。但如果等到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後,才進行專利申請,發明
人則可能面臨其他研究機構或人員也進行相同的研究發明,並且
搶先就相同的技術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利的困境。因此,藥品專利
的申請時機與藥品上市許可的時程規劃,牽涉到藥廠龐大的經濟
利益,歐美國家為此發展出特殊的規範,透過強化對藥品試驗資
料的保護,以達到進一步保障藥物開發成果的效果,這也是本文
所要討論的核心問題。
第二項 商 標
藥品乃是用於預防、治療人類的疾病,它和民眾的身體健康
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因此,醫藥品的商標具有特殊的意義。它
是藥品聲譽、品質、安全、有效的代名詞,是企業經營者在其商
品或服務上使用的識別性標誌,成功的商標,它能夠加深消費者
與商品的連結,強化消費者對企業品牌形象的認識。中國大陸及
台灣商標法皆規定,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的有效期
間為10年,如在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只要及時進行延展,商標的保護期間則可以不受時間限制,這與專利保護有很大的區
別。 文字、圖形、聲音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凡足以使消費者識別
而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均可作為商標進行申請註
冊。企業在藥品試驗、開發的階段,可能還尚未對藥品商標有所
規劃,但到了藥品上市階段,若想要有效的行銷商品,商標申請
是不可忽視的前提課題。
6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
藥品名稱商標化,是維護企業權益的有效作法,其好處在於
如果商標延展順利,該商品名稱將永久受到保護,企業等同享有
該藥品商品名稱的永久獨占權。即使其他公司生產出相同成分、
療效的藥品,也無法使用該相同的商品名稱。然而,若忽視了商
標申請註冊,將會陷入自家研發藥品名稱卻由他人合法註冊在先
的窘境。 1998年,美國輝瑞公司研發威而鋼(Viagra)上市,並且獲
得空前成功,「偉哥」此一名稱被中國大陸媒體大幅報導而被廣
泛使用。輝瑞公司在為其選用中文商標時,幾經考量竟沒有選用
「偉哥」而將「威而剛」作為中文名稱向商標局註冊。同年,廣
州威爾曼藥業公司就「偉哥」商標先向中國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
申請,該公司同時申請註冊了「偉姐」、「偉男」、「偉女」等
商標。當中國眾多公司紛紛跟進申請「偉哥」商標時,美國輝瑞
公司這才加入爭奪偉哥商標的行列,並引發長達11年的商標權益爭奪戰。2009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裁定書,駁回輝瑞公司針對北京高院2008年4月對偉哥商標的終審判決的再審申請。11年的商標爭奪戰之後,曾經擔任廣州威爾曼董事長的孫明傑告訴
記者,由於商標一直處於糾紛當中,絕大部分市場卻已經失去,
賣得最多的反而是打擦邊球的保健品和假冒產品,威爾曼治療性
功能障礙的藥物比前幾年的2,000萬~3,000萬下滑很多,而輝瑞公司本身銷售也上不去,他說:「最好的時機已經喪失了。」
第三項 著作權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其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創作的權利。受著作權保護的醫藥領域創作,包含醫藥領域
的專著、文獻、百科全書、論文、檔案、資料、產品說明書、電
腦程式、數據資料庫等具有原創性的人類精神上的創作。因享有
著作權而在法律上所受保護的期間,依照作者是一般個人或法人
第一章 導 讀 7
略有所區別。在作者是一般個人的情況下,作者終身及其死後的
50年內能享有該著作的發表和使用權;如果是作者生前沒有發表過的著作,在作者沒有明確表示不發表之情形下,在作者死亡後
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在作者是法人的情況下,作者自該作品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內,能享有該作品的發表權和使用權,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都沒有公開發表的情形,其所能享有的保護則自創作完成時起起算50年,而非公開發表後50年。
台灣及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皆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創
作完成就自動取得著作權法法律保護,不需要經過任何申請、註
冊程序,便可直接享有著作權,此與前述專利、商標權取得須經
申請、註冊才能取得之模式不同。因此,屬於藥品開發過程中所
取得的數據資料、測試結果所撰寫成之論文著作,甚至是呈現於
藥品仿單1(藥品說明書)上的資料,如: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
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
項,雖無法申請、取得專利,卻仍可能主張受著作權之保護。知
名的日商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
公司均曾在我國以訴訟方式主張其藥品仿單享有著作權【延伸閱
讀:本書第四章第四節第三項 藥品試驗資料法律地位與保護範
圍之爭議】。 藥品仿單固然是依據藥典公定書或教科書收錄的藥理作用、
療效、配方禁忌等資料,以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而編
寫,然而,如果藥品仿單的表達方式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的保護
要件,則藥品仿單仍然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高等法院曾
表示2:「藥品仿單雖係就使用藥品相關之藥理作用、藥物動力
1 藥事法第26條規定:「本法所稱仿單,係指藥品或醫療器材附加之說明
書。」 2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智上字第37號。
8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
學、藥物交互作用、適應症、用法用量、禁忌、警示、注意事
項、不良副作用等項目為記載,此等事項記載或許僅為數據,但
其數據來源係需繁複大量之科學實驗與研究,若撰寫人員以其科
學專業訓練、演繹、判斷,將數據予以文字化解釋描述,具有相
當程度之創作性,非僅為藥品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
以客觀化形式予以呈現,其內容又屬科學範圍,則藥品仿單非不
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藥品開發過程中所取得的數據資料是否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仍須檢視其是否為具有原創性之客觀呈現而定。雖然著作權法不
要求經過任何申請、註冊及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便可主張自創作
完成時起就自動取得著作權,然而,也由於創作內容完成並不需
要經主管機關的核准註冊,因此,在該創作是否符合著作權保護
要件之問題上有發生爭議時,仍仰賴法院於具體個案中認定。而
該著作最早是在何時創作?是由誰創作?在抄襲仿冒的糾紛中,
往往是著作權爭奪戰的攻防重點。如果要防杜爭議,台灣和中國
大陸皆有民間的著作權管理機構受理著作的自願登記,此等著作
權的登記雖然並不是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必要程序,但至少就該作
品的創作人、創作時間以及創作內容發揮紀錄、存證的效果,並
可以減少日後抄襲仿冒的糾紛和爭議。 藥品開發過程中,所取得的數據資料除了可以用於申請藥品
上市許可證之外,如果將所取得的數據資料之中有關藥品療效和
功能的描述進一步廣告化,則該藥品廣告詞也可能成為著作權保
護的應用範圍。2004年1月,北京國聯醫藥經營有限公司與北京紫竹藥業有限公司對簿公堂。原告國聯醫藥經營有限公司認為,被
告紫竹藥業有限公司在推廣其產品「毓婷」避孕藥的廣告中存在
抄襲、剽竊原告產品「安婷」避孕藥的廣告創意。 雙方矛盾焦點集中於廣告詞的內容和著作權問題上。「安
婷」的廣告內容是「表達激情不再有後顧之憂!」、「寫錯了
第一章 導 讀 9
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發生了意外,她為您解除不安和焦
慮」。而「毓婷」的表述是「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意外,這種意
外可以這樣補救,表達激情也會出現意外,這樣的意外需要緊急
避孕藥毓婷來補救,緊急避孕請選毓婷,紫竹藥業。」原告認
為,安婷廣告語是請名家量身定做的,儘管只有短短的幾個字,
但其表達的意境和情趣已深為消費者認可,該廣告語和產品本身
已形成關聯,其創意屬於智力成果,應受法律保護,而被告的廣
告是把安婷廣告語拆散,在中間安插了自己產品的資訊,不僅形
成了話語結構、手法、語義上的侵權,還由此對「安婷」形成了
廣告上的惡意競爭。 被告紫竹藥業則抗辯,國聯公司的廣告詞只是對藥品功能性
的描述,不具有創造性,且該廣告的作者不詳,不能確認國聯公
司對廣告詞享有著作權,紫竹藥業認為其毓婷牌避孕藥廣告不存
在抄襲國聯公司廣告詞只貶低安婷品牌的情況。 國聯公司和紫竹藥業的廣告詞均旨在宣傳緊急避孕藥的功
效,但法院3明確指出,著作權法不保護作品中的思想、觀念,只
保護這些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在判斷紫竹藥業的廣告詞是
否剽竊了國聯公司的作品時,應當以前者的廣告詞是否與後者作
品的獨創性表達實質相似為判斷標準。比較紫竹藥業的廣告詞和
國聯公司的作品,兩者雖然有相同的創意和構思,運用了同樣的
修辭手法,但是這些均屬於思想、觀念範疇,不是著作權法的保
護客體。從文字上比較,紫竹藥業的廣告詞與國聯公司的作品
中,僅「意外」和「表達激情」兩詞是相同的,但是「意外」屬
於通用辭彙,「表達激情」並非國聯公司的作品所獨創,因此在
文字上不構成實質相似;從語句結構上比較,紫竹藥業的廣告詞
使用「……有……意外,……需要……補救……」的結構,國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年二中民終字
第4151號。
10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
公 司 的 作 品 則 使 用 「 不 再 有 … … 」 、 「 發 生 了 意 外 , … … 解
除……」的結構,因此在語句的結構上也不構成實質相似;國聯
公司作品的主題詞是「表達激情不再有後顧之憂!」,紫竹藥業
的廣告詞中則稱「表達激情也會出現意外,這樣的意外需要……
補救」,綜上,法院認為國聯公司作品的主題詞與紫竹藥業廣告
詞中的語句也不構成實質相似。 從上述判決中,呈現了著作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著
作權法只保護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本
案中,國聯公司的廣告詞作品只有三句話,除去其中的修辭用語
並逐步抽象得出的普遍模式其實就是緊急避孕藥的功能——防止意外懷孕。各種品牌的緊急避孕藥都必須具有此種功能,因此這
屬於思想範疇。在這一思想觀念之下,廣告詞又可分成結構、語
句、詞語三個層次,上述判決中,法院便是將兩個廣告內容分別
拆解成結構、語句、詞語進行比對。本案中,國聯和紫竹兩家公
司均從藥品功能、效用的角度宣傳這種商品,因此在廣告詞語的
選擇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即便是被告在創作自己的廣告詞時
接觸過原告的廣告詞,採納了原告廣告詞中的一些創意和思想,
但被告仍然是在此思想或創意之下,創作出了自己的廣告詞,因
此不能因為原、被告雙方廣告詞在創意或表達的意境上相同或相
似就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廣告詞的著作權。
第四項 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是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和致勝的利器,是
企業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世界各國法律對營業秘密有著不同的
解釋。在世界貿易組織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協定稱其為「未公
開的資訊」。依我國營業秘密法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
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
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