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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valuation System CETES 申請作業手冊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TAIWAN CONSTRUCTION RESEARCH INSTITUTE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印製 (本手冊若有修訂 本手冊若有修訂 本手冊若有修訂 本手冊若有修訂,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 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 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 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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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營 建 科 技 審 查 制 度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valuation System

C ET E S

申 請 作 業 手 冊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TAIWAN CONSTRUCTION RESEARCH INSTITUTE

中 華 民 國 一 ○ 一 年 四 月 印 製 (本手冊若有修訂本手冊若有修訂本手冊若有修訂本手冊若有修訂,,,,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以本院網站公佈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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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目目目 錄錄錄錄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申請作業手冊.……………………….……....………...1

附件一 驗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16

附件二 驗證收費說明書……………………………………………….……………21

附件三 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程序……………….……………………25

附件四 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程序………………….……………………29

附件五 驗證標章使用說明書…………………………………….…………………33

附件六 驗證資訊管理作業程序………………………………….…………………36

附件七 申請作業程序…………………………………………….…………………38

附件八 評鑑作業程序…………………………………………….…………………41

附件九 追查作業程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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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圖目錄圖目錄圖目錄圖目錄

圖一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組織圖……………………………………14

圖二 CETES驗證作業流程圖……………………………………………………...15

附圖目錄附圖目錄附圖目錄附圖目錄

附圖一、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流程圖………………………………...28

附圖二~1、「認可登錄證明書(首頁)」…………………………………………31

附圖二~2、「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頁)」………………………………………32

附圖三、CETES標章之標準圖樣……………………………………………35

附表目錄附表目錄附表目錄附表目錄

附表一、指導委員會人員名單表..…………………………….................................19

附表二、材料類驗證委員會人員名單表..………………………………..................20

附表三、技術類驗證委員會人員名單表..………………………………..................20

附表四、工法類驗證委員會人員名單表..………………………………..................20

附表五、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收費表..……………..……………….....24

附附附附錄錄錄錄目錄目錄目錄目錄

附錄一、CETES 驗證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52

附錄二、CETES 驗證合約書…………………………………………………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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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手冊係規範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中華民國營

建科技審查制度」之營建工程科技驗證作業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valuation System,簡稱 CETES)的各項要求,提供申請單位及辦

理驗證業務人員遵循,以符合國際標準,提昇作業品質,建立驗證公信力。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之自然人及法人或在國內無

代理商之國外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三、適用對象

本制度之適用範圍為投資研發或自國外引進之營建工程週期中(涵括規

劃、設計、施工、維護、拆除及再生等工程階段)所使用之工法、材料或技

術(以下總稱為產品)。

四、參考文件

(一) ISO/IEC GUIDE 65 (CNS 13250)

(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PCC-01)」

(三)ISO 9001國際標準(CNS 12680)

(四)中國國家標準(CNS)

(五)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

(六)政府相關法令規範

(七)本院第一層品質手冊

五、設立宗旨及驗證組織

(一)設立宗旨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營建工程上使用之材料與技術是推陳出新。但

在無客觀公正之品質審查制度,及廠商引進新的施工材料及工法上缺乏良性

之鼓勵機制的背景下,民間產業因而不願從事引入或進行研發,形成工程技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度度度申請申請申請申請作業作業作業作業手冊手冊手冊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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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停滯與工程品質無法提升。

有鑑於上述現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經過審慎

規劃,並參酌先進各國工法材料技術審查之相關推動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本

國國情之第三者審查機制,推動「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簡稱本制度

) ,其架構如圖一所示。而此制度所謂營建科技,即涵蓋營建工程週期中所

涉及具進步性或國外引進之技術、工法與材料。

本制度辦理方式係屬產業界自願性提出審查申請,積極鼓勵產業界

從事營建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引進,提供業主單位在審核採用申請單位研發

或引進之營建科技時相關之專業意見與工程性能確認之客觀審查。

本院秉持著公正、專業、客觀的立場推動本制度,希藉本制度之執行能

有助於業主單位採用工程性能經過確認之營建科技。亦可迎合國際發展趨勢

、推動新科技於營建市場之接受和應用、擴展新科技導入營建市場之機會、

減低市場導入時所需時間和費用、提高私部門於投入新科技研發之動機、提

升國內營建工程品質及促進營建產業升級。

(二)驗證組織

本院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組成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由本院院長擔任總召集人,指導委員會下設立材料

類、技術類及工法類三大類驗證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及秘書組,各類驗證委

員會邀請國內相關領域之資深學者及專家組成,設召集人及其他三至七位驗

證委員,由總召集人邀聘之。技術委員會為因應各類型申請案之專案部門,

由各類驗證委員會召集人視申請案之內容邀請專家學者擔任,籌組評鑑小組

。秘書組由本院人員兼任,設召集人一位,由總召集人聘任。

本驗證組織如圖一「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組織圖」所示。

五、驗證組織之要求

(一)一般規定

1. 本驗證作業應以公正無私、無歧視待遇為原則,不因申請者財務情況、

規模大小或為某團體之會員而有所差異,亦不得對特定申請單位予以加

速或延遲辦理。

2. 本制度之受理對象為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之自然人及法人或在國內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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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之國外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3. 驗證系統依據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之驗證系統係依據ISO/IEC GUIDE 65標準、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PCC-01)」、

ISO 9000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

規範及相關法令規範建立,以書面化之手冊及作業程序等方式展現,據

以實施,並確保有效之執行,以提供外界對本驗證作業之信心及處理驗

證作業產生之責任。

4. 每件申請案於正式審議前先執行書面審查,確認申請資格及類別,藉以

評估案件是否繼續進行。每一案件最後之驗證決定,亦由具有專業能力

之權責人員(驗證委員會)協助完成。

(二)組織

1. 架構

本驗證組織架構為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指導委員會、總召集

人,總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指導委員會下設立材料類、技術類及工

法類三大類驗證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及秘書組,各驗證委員會邀請國內

相關領域之資深學者及專家組成,設召集人及其他三至七位驗證委員,

由總召集人邀聘之。技術委員會為因應各類型申請案之專案部門,由各

類驗證委員會召集人視申請案之內容邀請專家學者擔任,籌組評鑑小組

。秘書組下設有召集人一位,由本院院長指定擔任。驗證組織如圖一「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組織圖」所示。

2. 權責與權限

本驗證組織各單位之主要功能說明如下,詳如「驗證組織及職掌說

明書」(附件一)。

(1) 指導委員會

負責協助本驗證工作之推動及驗證組織架構之變更。

(2) 總召集人

擔任本驗證之政策規劃、督導、核准及授權之最高負責人,對

驗證之核發、維持、增列、廢止及撤銷等各項作業所作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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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驗證委員會

a. 驗證委員會負責驗證作業之修訂、爭議事件處理、抱怨或申訴事

件之討論、核可驗證執行結果。

b. 驗證委員會召集人負責視申請案類型指定評鑑小組主導評鑑委員

,並協助籌組評鑑小組

c. 主持評鑑複審會議。

(4) 技術委員會

依各類申請案之特殊性,受驗證委員會召集人之邀請,籌組評

鑑小組,負責該申請案之評鑑、追查、重評作業及樣品抽驗之執行

(5) 秘書組

負責本驗證行政業務推動,由本院院長指定擔任,協助處理申

請、書面資料研擬、技術文件審閱、驗證及驗效進度管控、相關人

員訓練與登錄、證書製作、頒發、登錄與宣導等管理事務。若有社

會大眾對本驗證提出抱怨或申訴時,祕書組應查核有關事宜,並將

處理方式及情形提請總召集人核定。

(6) 驗證管理代表

a. 賦有管理、監督、評估及協調驗證管理系統之權限,負責監督

本驗證品質目標之實現與執行,且應就驗證管理系統之事務於

驗證管理審查會中報告,詳如「驗證作業管理審查程序」。

b. 負責監督驗證內部品質稽核作業之有效運作,稽核計畫之審查

與稽核人員之鑑定、核准,詳如「驗證作業內部品質稽核程序

」。

3. 中立性、保密性及利益迴避原則

(1) 參與本驗證作業之相關人員,應不受任何商業、財務及其他壓力

而影響驗證過程或結果。

(2) 參與本驗證作業之相關人員,應絕對保守業務機密。

(3) 參與本驗證作業之驗證委員及技術委員在評鑑前,應將有關其本

身或所屬機構與申請單位間任何現在、過去或可預見之關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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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秘書組,若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利害相關者,應行迴避。

(4) 本驗證組織不受理申請單位之指導或顧問服務,若申請單位需本

院協助指導或提供顧問服務,可由本院以專案方式辦理,惟驗證

委員及技術委員應排除參與專案執行。

4. 財務

(1) 本驗證系統運作所需經費來源,係由申請驗證單位依規定繳交驗

證費用及爭取相關單位之研究經費。

(2) 申請驗證單位所需繳交相關驗證費用詳如「驗證收費說明書」(

附件二)之規定。

(3) 本驗證所有收入及支出行政作業皆依本院會計相關程序辦理。

(三)作業標準

本驗證標準係依循CNS相關國家標準與規範之規定,有關產品抽樣、測

試及檢驗亦依據CNS相關國家標準來辦理。若廠商申請之新材料、新工法、

新技術無CNS標準而有國外之技術標準,則依國外之技術標準,若無標準可

依循,則由評鑑小組研擬相關之測試及檢驗方法。

(四)品質系統

1. 政策及目標

(1) 遵循本院品質政策及品質目標延伸,訂定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

制度之驗證品質政策及目標,並承諾維持驗證品質。驗證品質政

策如下:

「「「「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驗證制度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驗證制度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驗證制度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驗證制度,,,,以確保驗證品質及公信力以確保驗證品質及公信力以確保驗證品質及公信力以確保驗證品質及公信力」」」」

(2) 驗證品質目標應每年視執行績效及發展情勢,加以檢討以制/修訂

之,並經本驗證之管理審查會核准後據以展開執行。

(3) 驗證作業之各項目標應為本作業相關人員所瞭解、實施及維持,

為讓驗證相關人員充分瞭解本驗證之品質政策、品質目標及品質

相關規定,應由教育訓練、會議、傳閱、發文通知或網路公告等

方式來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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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審查

(1) 為確保與管理活動能確實執行,有關驗證系統執行情形之檢討,

每年辦理管理審查會議一次,有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召

集人、驗證管理代表、各類驗證委員會召集人、秘書組召集人組

成。

(2) 管理審查之內容包含檢討本驗證品質政策及品質目標、檢討本驗

證系統及各項程序運作方向是否符合ISO/IEC GUIDE 65及達成情

形、檢討內部稽核(含矯正措施)之執行情形、檢討申訴抱怨及爭

議案件之處理情形、下年度預定計畫及訓練會議等。

(3) 管理審查之各項檢討結果及決議,由各權責單位負責辦理。

3. 文件管理

為使本驗證系統之各項作業,均能依循正確、有效且最新版本之文件

執行,本系統相關文件之編訂、審查、核准、發行、分發、修訂及保管

管理等作業規定。

4. 紀錄

(1) 為使本驗證作業之實施均能有效的展現,作業過程所產生之紀錄

皆應予鑑別、管理及適當處理,並確保過程之完整性及資訊之機

密性。管制範圍包含驗證之申請、審查、登錄、驗效、重新申請

、增列、縮減、廢止及撤銷、申訴、抱怨、爭議、收費…等作業

及驗證人員之相關紀錄或資料均應列入管制。

(2) 驗證作業相關紀錄由秘書組負責保管,保存期限如下。

a. 驗證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所有人員之個人檔案及訓練紀錄由秘

書組協助建檔,保存至該員不再擔任驗證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

相關職務。

b. 驗證申請單位之申請書(駁回申請之案件除外),秘書組應分別

建檔永久保存。

c. 本驗證辦理之審查、驗效追蹤及重新申請作業之相關報告,秘

書組應分別建檔,其中評鑑及重新申請之報告應永久保存。

d. 驗證合約書及驗效追蹤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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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其他與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相關之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3) 本驗證作業於電腦系統之紀錄,由秘書組負責定期更新。

5. 申訴、抱怨及爭議

(1) 本院提供申請單位取閱「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CETES)申

請作業手冊」中,明示申請單位其申訴、抱怨及爭議之聯繫管道

(2) 對於申請單位、利害相關團體、委辦單位或社會大眾等對本驗證

組織所提之各項申訴、抱怨及爭議,或因本組織執行驗證所產生

之責任歸屬認定等事項處理,應依據「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

理作業程序」(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8. 內部稽核

為持續確保驗證系統之建立及各項作業之品質,均符合本驗證品質政

策及品質目標之要求,每年應定期就驗證作業之執行情形及成效,實施

全面性、系統性及計劃性之內部稽核,以期對可能發生之缺失與潛在問

題事先防範,並對已發生之缺失予以矯正及改善。

(五)核發、增列、減列、中止及廢止驗證之條件及程序

1. 本驗證證書之核發、使用、換發、補發、繳回、註銷及違規處理等作業

,應依據「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程序」(附件四)之規定辦理

2. 已認可登錄申請單位之基本資料變更、登錄範圍變更、廢止及撤銷之處

理,應依據「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程序」(附件四)之規定辦

理。

3. 本驗證認可登錄廠商使用/引用驗證證書或標章進行宣傳廣告時,應遵循

「驗證標章使用說明書」(附件五)

(六)資訊公告

1. 本驗證系統作業相關資訊公布於本院網站,供外界查詢及參考,並依據

「驗證資訊管理作業程序」(附件六)之規定辦理。

2. 若本驗證規定變更時申請單位需配合辦理,相關資訊除了公布於本院網

站,並應發文通知,且依據「驗證資訊管理作業程序」(附件六)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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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

(七)保密

本院驗證作業所有相關人員,應確保業務機密,對於驗證過程中所獲的

某特定產品資料或供應者之資訊,在未取得申請單位同意前,不得對外洩露

,且遇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相關者,應行迴避。

若因法律要求本院需將申請單位某特定產品資料或供應者之資訊等業務

機密交付第三者時,應告知該申請單位本院所將交付之資訊為何。

六、驗證機構之人員

(一)一般要求

1. 本驗證作業之行政人員應對驗證作業具有基本知識,並熟悉承辦業務之

相關作業程序及說明書,相關人員職掌及責任詳如「驗證組織及職掌說

明書」(附件一)。

2. 本驗證作業之評鑑、驗效追蹤及重評工作,由各驗證委員會召集人指派

主導評鑑委員,並由主導評鑑委員視申請案內容由驗證委員會及技

術委員會中邀請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及專家2~4人組成評鑑小組負責評

鑑事宜,若所需專家學者尚未擔任本驗證之技術委員,則應由驗證委員

會召集人邀請加入,秘書組負責後續行政事宜。

(二)驗證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之資格規範

1. 驗證委員會相關人員之資格詳如「驗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附件一)。

2. 本驗證最後核定之複審作業,由各類驗證委員會協助完成,並依據「驗

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附件一)之規定辦理。

(三)驗證委員及技術委員契約

為確保驗證作業之保密性及一致性,凡參與本驗證作業之驗證委員及

技術委員,應簽署一份「驗證執行人員行為準則聲明書」,聲明符合本驗

證作業之各項規定及要求(包括保密性、不能提供顧問輔導,不能與被稽核

者間有任何利益或會影響判斷之關係,以及於評鑑前應將有關其本身或所

屬機構與被評鑑者間任何現在、過去或可預見之關係,告知本驗證組織等)

(四)驗證執行人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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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驗證之驗證委員及技術委員應建立檔案(以書面或電腦資料之方式)且

應維持最新資料,該檔案至少應包含姓名與地址、在組織之職位及隸屬

關係、學歷及專長、經歷及訓練、最新更新紀錄之日期等。

2. 上述人員檔案之個人基本資料有異動時,應通知秘書組予以更新。

(五)驗證執行人員作業指導

為確保本驗證作業之一致性,本組織提供相關作業規定給予驗證執行

人員及行政人員,作為執行驗證業務之依據,有關驗證作業之增修訂將以

發文通報、電子郵件或網路公告等方式辦理。另為確保驗證執行一致性,

每年將至少舉辦一次評鑑相關人員一致性訓練會議,行政人員則依規定辦

理教育訓練。

七、驗證規定之變更

(一)驗證相關要求及作業方式之變更,應於正式實施日期前之適當期間,以

書面通知或本驗證網站公佈等方式辦理,並將與申請單位之權利及義務

變更部份知會已申請或驗證合格之單位。

(二)驗證合格之申請單位對變更事項之執行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並於實施

後查核及檢討其執行情況。

八、驗證作業之要求

本驗證作業之各項要求,包含申請、評鑑、驗證決定、簽約、授證、驗效

追蹤及重評等,相關規定如下所述。

(一)申請

1. 本驗證作業之各項申請要求,詳見本申請作業手冊中之規定。申請單位

如有其他要求時,本組織亦應對其提供更多之申請資訊,若有要求說明

這些文件是否適用於特定驗證/登錄方案時,應由本組織提出說明,並予

公布。

2. 申請單位申請驗證或重評時應依據「申請作業程序」(附件七)之規定

先提出「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CETES驗證申請書」(附錄一),

並承諾依申請書中「CETES驗證申請配合事項同意書」之規定申請驗證

3. 本組織應確保申請單位申請驗證或提出驗證重新申請時,依規定具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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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證明文件,並了解其權利義務,秘書組應依規定予以審查,相關作業

詳如「申請作業程序」(附件七)。

4. 本組織應備妥有關申請驗證作業之各項資訊供申請單位使用,包括「中

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申請作業手冊」索取、網路下載等。

5. 本院秘書組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進行資料初審,檢核申請單

位繳交之資料是否齊全及是否符合新料新工法新技術之要件,若資料有

缺件時,秘書組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於文到三十日內補正。超過期限

未補正資料者,秘書組應聯絡申請單位先行溝通討論,申請單位可於協

議之期限內再予補正,若逾期時本院有權退回該申請案,但不退還已繳

之審查申請費。

6. 秘書組接收申請單位之申請書時,將執行初步之資料審查,判定申請案

所屬驗證委員會之類別,通知廠商審查結果。

(二)評鑑

1. 申請單位之資格審查通過後,經驗證委員會召集人審核確認,由該類驗

證委員會召集人指派主導評鑑委員,並由主導評鑑委員視申請案內

容由驗證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中邀請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及專家 2~4

人組成評鑑小組,負責負責評鑑基準及評鑑標準之研擬,並確定及執

行各項評鑑作業。若所需專家學者尚未擔任本驗證之技術委員,則應由

驗證委員會召集人邀請加入,秘書組負責後續行政事宜。

2.評鑑小組成立後,應召開第一次評鑑小組審查會議,申請單位應派員出

席,並提供簡報說明產品之相關內容及評鑑小組之提問,由評鑑小組研

擬該申請案之評鑑標準,告知廠商準備。

3.申請廠商應依評鑑標準要求事項,提送自評報告書給秘書組辦理初審,

由秘書組確認有無缺件或疏漏,將初審結果通知廠商,待廠商補齊資料

後,召開第二次評鑑小組會議審查自評報告書,申請廠商應派代表出席

,準備簡報說明評鑑標準之符合度。

4.自評報告書經評鑑小組審查核可後,評鑑小組應依據產品特性決定現場

評鑑及後續驗校追蹤方式,評估執行採現場評鑑內容、人天數、抽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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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及試驗準則等作業內容,通知廠商準備。

5. 現場評鑑及抽驗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標準執行,由秘書組彙整評鑑報告

及抽驗結果,通知申請單位評鑑報告之結果。若無法進行現場評鑑及抽

驗之驗證項目,則由評鑑小組研擬審查內容。

6. 現場評鑑完成後具缺點者,申請驗證廠商可於改善完成後,將改善結果

通知主導評鑑委員,並由秘書組協助安排主導評鑑委員赴廠辦理複評,

以確認改善成效。若現場評鑑作業結束後半年內未能申請複評者,視為

評鑑不合格,申請驗證廠商可於三個月後重新辦理申請。

7. 產品測試或抽樣結果具缺點者,由評鑑小組決議再辦理一次或視為評鑑

不合格。

8. 秘書組將評鑑報告、抽驗報告、申請單位之自評報告書彙整為綜合報告

後,提送驗證委員會執行驗證審核。

9. 評鑑相關作業應依據「評鑑作業程序」(附件八)之規定辦理。

(三)驗證決定

1. 驗證審核結果之核定,必須以驗證過程中所蒐集之資料、其他相關之資

訊,及綜合報告作為依據;驗證核定之人員,不得參與該項現場評鑑作

業。

2. 驗證完成後,秘書組將驗證申請書、自評報告書、評鑑報告書、複評報

告書及相關文件紀錄等資料,提送各類驗證委員會進行審核。

3. 審核完成後,經最後核定符合驗證標準之申請單位,本院應發給其產品

之驗證證書並予以登錄。

(四)簽約

驗證合格之單位應於接到本院核定通知函二二二二個月內與本院辦理簽約手

續,合約內容範本詳如「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合約書」(附錄

二)。

(五)授證

驗證合格單位經完成簽約手續後由本院核發驗證證書,並由秘書組將

驗證合格單位申請驗證之資料登錄於本驗證網頁內,供各界查閱。若申請

單位需舉辦授證典禮,相關作業與費用之估計由秘書組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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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查

1. 驗效追蹤

(1) 為確保取得本驗證認可登錄之單位日後能夠符合標準及效能上之要

求,通過驗證產品之單位在簽約日起依據提送之驗效內容及驗效頻

率執行。

(2) 驗校追蹤由原評鑑小組成員組成,必要時可由驗證委員會召集人委

請該領域之專學者擔任技術委員,一同協助辦理。

(3) 驗校追蹤之頻率原則上每年一次,追查之查核項目包含「中華民國

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效追蹤追查查對表」及前次驗效追蹤追查之缺

失項目,若屬驗證或重評合格後辦理第一次之追查,其項目應包含

評鑑或重評之缺失項目。

(4) 驗校追蹤結果報告應由秘書組協助審查,若有不符合項目應發文請

廠商改進並提送校正報告,經複審合格後方可維持驗證資格。

(5) 驗效追蹤相關作業應依據「追查作業程序」(附件九)之規定辦理。

2. 審查更新

(1) 驗證產品倘若變更原有規格時,應重新提出申請並依據驗證收費表

之更新費用繳費,申請辦理重新評鑑合格後可增列其驗證範圍。審

查更新作業包含評鑑之相關內容,並視產品需求安排審查會議、現

場評鑑、複評及抽樣之審查更新作業。

(2) 審查更新之結果將由驗證委員會審核。

(3) 產品重新申請之審查完成後,將核定符合驗證標準之產品,本院應

換發合格之驗證證書。

(4) 審查更新相關作業應依據「追查作業程序」(附件九)之規定辦理。

(七)重評

1. 取得本驗證認可登錄之申請單位每三年須重新申請一次,原則上秘書組

應於驗證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個月通知申請單位辦理,申請單位應於

驗證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CETES驗證申請書」(附錄一)及自評報告書,秘書組審查合格後安排

評鑑小組執行現場重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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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場重評及抽驗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標準執行,由秘書組彙整評鑑報告

及抽驗結果,通知申請單位評鑑報告之結果。

3. 重評之結果將由該類驗證委員會審核。

4. 驗證產品倘若變更原有規格時,應重新提出申請並依據驗證收費表之更

新費用繳費,

5. 產品重新申請之審查完成後,將核定符合驗證標準之產品,本院應換發

合格之驗證證書。

6. 驗證重評相關作業應依據「申請作業程序」(附件七)之規定辦理。

九、對供應者之抱怨(意指顧客對申請單位產品之抱怨)

(一) 本驗證應要求驗證合格單位提供其抱怨處理及矯正措施紀錄,並於驗效追

蹤及驗證重評時查核。

(二) 本驗證組織有要求時,驗證合格產品之單位應提供其與利害關係團體溝通(

含抱怨)之紀錄,以及其依管理系統標準或其他規範文件要求所採取矯正措

施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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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學界代表組成)

(本院院長)

(本院院長指定擔任)

驗證委員會

(秘書組召集人上屬主管或院長指派)

驗證委員會 驗證委員會

圖一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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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

行政作業流程

2.書面審查

負責執行

1.秘書組

補齊文件

3.申請類別判定

資格不符

申請未通過

5.評鑑標準研擬

6.自評報告書審查

缺件有

4.評鑑小組成立

7.評鑑作業確認

8.現場評鑑及抽驗

複評

缺失複審未通過

補齊文件

10.頒發驗證證書

9.複審

11.登錄與公告

12.驗效追蹤

13.重評

2.秘書組

3.秘書組

4.驗證委員會召集人指派

主導評鑑委員籌組

5.評鑑小組

6.評鑑小組

7.評鑑小組

9.驗證委員會

10.秘書組

11.秘書組

12.評鑑小組

13.秘書組及評鑑小組

有缺失

缺件

8.評鑑小組

圖二 CETES 驗證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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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 驗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驗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驗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驗證組織及職掌說明書

一、「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組織之最高指導單位為中華民國營建科

技審查制度指導委員會,由本院院長擔任總召集人,指導委員會下設立材料

驗證委員會、技術驗證委員會及工法驗證委員會,另設技術委員會及秘書組

。各驗證委員會邀請國內與營建方面有相關研究的各界代表,由學者及專家

組成,設召集人及其他三至七位驗證委員,由總召集人邀聘之;技術委員會

為因應各類型申請案之專案部門,由各類驗證委員會召集人視申請案之內容

邀請專家學者擔任,籌組評鑑小組,屬技術專家學者資料庫。秘書組下設有

召集人一位,由本院院長指定擔任。為監督本驗證品質目標之實現與執行,

由秘書組召集人上屬主管擔任驗證管理代表,必要時由總召集人另行指派適

當人選擔任之。

二、權責及職掌

(一)本驗證組織如「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組織圖」(圖一

)所示,相關成員詳如「指導委員會人員名單表」(附表一)、「驗證

委員會人員名單表」(附表二~附表四)及「秘書組人員名單表」,並

公佈在本驗證網站上。技術委員會屬專案部門,不另列名單公佈。

(二)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指導委員會

本指導委員會邀請產、官、學界代表九~十五位組成,分配比例

原則上各佔三分之一,採三年一聘,由本院授與證書。

指導委員會之任務為:

(1) 驗證制度建立之認可

(2) 驗證制度推行之督導

(3) 協助本驗證工作之推動

(4) 驗證組織架構之變更決定

(5) 其他重要相關事宜之督導

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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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時,需由委員三位以上之提議,由總召集人召開會議。

(三)總召集人

本驗證組織之總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同時兼任中華民國營建

科技審查制度指導委員會召集人,為本驗證之政策規劃、督導、核

准及授權之最高負責人,對驗證之核發、維持、增列、中止及註銷

各項作業所作決定負責,並協調各單位之工作。

(四)材料類、技術類及工法類驗證委員會

各驗證委員會邀請國內與營建方面有相關研究的各界代表,由學

者及專家組成,設召集人及其他三至七位驗證委員,由總召集人邀聘

之,原則上三年一聘,由本院授與證書。

1.各驗證委員會召集人

各驗證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本組織總召集人邀聘各領域專

長之專家及學者擔任之。召集人之權責為:

(1) 評鑑小組之主導評鑑委員指派

(2) 協助主導評鑑委員籌組評鑑小組

(3) 負責申訴案件之審查

(4) 驗證委員會執行之督導

(5) 驗證委員會相關人員工作之協調

2.驗證委員

為該驗證類別資深學者及專家組成。驗證委員之權責為:

(1) 評鑑作業及重評作業之複審

(2) 驗證廠商發生重大事件之赴廠訪談執行

(3) 抱怨或申訴事件之討論

(4) 爭議事件之處理

(五)技術委員會

由各專長領域之學者及專家組成,依各類申請案之特殊性,受驗

證委員會召集人之邀請,籌組評鑑小組。若所需專家學者尚未擔任

本驗證之技術委員,則應由驗證委員會召集人邀請加入。由技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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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組成之評鑑小組負責該申請案之事項為:

(1) 評鑑作業之赴廠訪談、現場評鑑及複評(主導評鑑委員)之

執行。

(2) 重評作業之現場重評及複評(主導評鑑委員)之執行。

(3)驗校追蹤作業之執行

(六)秘書組

秘書組負責本驗證行政業務推動,由本院相關承辦人員擔任,

協助處理申請、書面研擬審議、技術文件審閱、評鑑及驗效追蹤報

告之保管、相關人員訓練與登錄、驗證進度之安排及管控、申請單

位諮詢服務、網站管理、證書製作、頒發、登錄與宣導等管理事務

秘書組設召集人一位,由本院院長指定擔任,權責為:

(1)行政作業之督導

(2)秘書組相關人員負責工作之安排

(3)申請單位所提書面申請資料之初審

(4)申請單位驗證類別之判定

(5)審查驗證證書之核發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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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指導委員會人員名單表

姓名 職 稱 單 位

李咸亨 局長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沈進發 教授 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退休)

周功台 總工程師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周南山 董事長 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健章 名譽教授 台灣大學土木系

莫若楫 董事長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梁樾 教授 立德管理學院

張國鎮 主任 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楊偉甫 署長 經濟部水利署

廖慶隆 董事長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廖宗盛 秘書長 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顏聰 特聘教授 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指導委員兼總召集人

詹穎雯 院長 臺灣營建研究院

備註 :依姓氏筆畫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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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材料類驗證委員會人員名單表

姓名 職 稱 單 位

附表三、技術類驗證委員會人員名單表

姓名 職 稱 單 位

附表四、工法類驗證委員會人員名單表

姓名 職 稱 單 位

備註:上述名單皆依姓氏筆畫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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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 驗證收費說明書驗證收費說明書驗證收費說明書驗證收費說明書

一、為規範「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之各項收費作業,特訂定本說明

書,以利遵循。

二、驗證收費項目及原則

收費標準詳如「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收費表」(附表五)。

(一)申請作業:包含申請及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之費用,以產品來計費

,費用新台幣伍萬元整,若同公司另申請同類別之產品,費用優

待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評鑑作業:包含審查會議、現場評鑑、複評及抽驗之費用。

1.審查會議:包含評鑑標準研擬、評鑑作業確認及複審,本項費

用視會議次數而收費,每項產品以召開 3場為原則,每場次新

台幣伍萬元整,總計拾伍萬元。

2.現場評鑑:包含現場評鑑及複評,每項產品辦理至少一場為原

則。現場評鑑費每場次新台幣拾萬元整,若現場評鑑有缺失及

須改善事項時應辦理赴場複評者,以赴場次數來計費,每場次

新台幣參萬元整。本項費用僅位於台灣地區適用,其於地區收

費標準另計。

3.抽驗費:依評鑑小組訂定之抽驗項目由本院評估試驗費用後通

知廠商繳費。

(三)登錄費:登錄費包含中、英文證書及三年網路登錄之費用,以每

產品來計費,每三年繳費一次,總計新台幣萬元整。

(四)公開授證費:配合申請單位之需求辦理及收費,若有需協助其他

宣傳活動及刊物廣告另計。

(五)追查作業:為驗證合格有效期間之產品驗效追蹤作業費,視其驗

效追蹤內容及執行頻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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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更新費:為產品新增或變更驗證範圍,包含審查會議、現場

評鑑及複評之費用,以產品來計費,費用新台幣拾捌萬元整;抽

樣費依抽驗內容繳費。驗證範圍未變更則無須繳交。

(七)重評作業:包含申請費、重評費及抽驗費,重評費為申請、現場

重評、複評及複審之費用,以產品來計費,每三年繳費一次,費

用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收費標準如「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驗證收費表」(附表五);抽驗費則依訂定之抽驗項目繳費。

三、收費時機

(ㄧ)申請費及評鑑費:秘書組於收到申請單位提出驗證申請後之一個

月內,於發函通知書面審查結果時,一併通知申請單位繳交申請

費及評鑑費,待繳交費用後。評鑑費用未繳交前,評鑑小組會議

及評鑑作業暫不執行,直至申請單位繳費為止。

(二)抽驗費:秘書組應依評鑑小組所研擬產品抽測試驗,核算抽驗費

用,於現場評鑑前向廠商發函通知繳交。

(三)登錄費:驗證通過後,申請單位收到本院驗證合格通知函後之一

個月內繳交。

(四)公開授證費:接獲申請單位之要求後,將以予規劃公開受證之場

合及內容形式,依照公開受證之規劃內容繳費,應於規劃回覆之

通知函發出後之一個月內繳費。

(五)追查費:驗效追蹤作業費於申請單位收到本院驗證合格通知函後

一個月內繳交

(六)審查更新費:於收到通知函後一個月內繳費。

(七)重評費:在驗證合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由本院發函通知繳付

,申請單位收到本院受理申請及繳費通知函後,依規定時間繳交

重評費。

四、收費方式

(一)銀行匯款:將相關費用匯至本組織指定帳戶,並將匯款收據影本

傳真或郵寄至本院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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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期支票:將支票郵寄至本院會計。

五、逾期繳費之處理

(一)新申請產品未依規定繳交相關費用者,審查會議、現場評鑑及抽

驗暫不執行;未繳交登錄及宣傳費者,不予發證。

(二)廠商無正當理由未按收費通知函所列期限辦理繳費者,秘書組應

再發函通知,催繳期限(收件郵戳日期起)以一個月為限。

(三)已取得驗證認可登錄者,未按規定繳交相關費用,經發函催繳一

次仍未依規定繳費者,提送秘書組召集人決定其認可登錄資格。

六、附則

(一)所有費用之支付,本院皆以發函方式通知繳費。

(二)上述所列費用已包含營業稅及驗證相關人事費、行政作業費、交

通費、住宿費、雜費等。

(三)若申請廠商因故而終止驗證作業,本院將退還尚未執行之相關作

業費用,但已執行之作業費用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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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收費表

費用項目 說明 費用明細 費用合計

每一項申請產品 書面審查 50,000 申請 作業 申請費

同公司每新增一項產品 書面審查 20,000

審查會議 每一項申請產品

(原則上召開 3場)

評鑑標準研擬 50,000/次 評鑑作業確認 50,000/次 複審 50,000/次

150,000

現場評鑑 每一項申請產品

(原則上辦理至少一場)

現場評鑑 100,000/次

赴場複評 30,000/次

(僅限位於臺灣地區適用)

130,000 評鑑 作業

抽驗費 每一項申請產品 樣品抽驗(每次) 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

登錄費 每次發證收取一次 10,000 10,000

公開授證費、宣傳費 配合申請單位之需求辦理 期刊廣告

授證儀式(每場) 依依依依活動需求繳費活動需求繳費活動需求繳費活動需求繳費

追查 作業

驗效追蹤 作業費 驗證合格有效期間之產品 驗效追蹤(每次) 依驗效內容繳費依驗效內容繳費依驗效內容繳費依驗效內容繳費

審查會議 50,000/次 現場評鑑 100,000/次 複評 30,000/次

180,000

審查更新費 新增或變更產品驗證範圍

樣品抽驗(每次) 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

重評費 每一項申請產品

書面審查 20,000/次 現場重評及複評 100,000/次 複審 30,000/次

150,000 重評 作業

抽驗費 每一項申請產品 樣品抽驗(每次) 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依抽驗內容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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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驗證申請單位、利害相關團體、委辦單位或社會大眾等對本組織執行各項驗

證作業如有抱怨、申訴及爭議,或因本組織執行驗證所產生之責任歸屬認定

時,得向本組織正式提出,本組織應依據相關作業程序妥善處理,以維護與

提昇本組織之獨立性及公正性。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流程詳如附

圖一。

二、定義:

(一)抱怨:對於本組織之驗證行政作業或其他相關事宜(如對本組織

一般行政作業、驗證作業程序或行政人員、驗證委員之言

行)提出意見之案件。

(二)申訴:對於本組織驗證服務之申請、評鑑、追查、重評、廢止、

撤銷等驗證決定、不符合之判定、人員操守或申請單位之

驗證產品品質有意見之案件等。

(三)爭議:對於本組織處理申訴或抱怨之結果不予接受之案件等。

三、抱怨案件

(一)提出

抱怨者對本組織之驗證行政作業或其他相關事宜(如對本組織一

般行政作業、驗證作業程序或行政人員、驗證委員或技術委員之言

行)有異議時,得隨時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向本組織提出抱怨

抱怨案件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向本組織提出,同時並

告知姓名、所屬之單位名稱、抱怨對象、抱怨內容。匿名抱怨或抱

怨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者,本組織概不予受理。

(二)處理

抱怨案件受理後,由秘書組召集人指派承辦人負責辦理,並視個

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 驗證抱怨驗證抱怨驗證抱怨驗證抱怨、、、、申訴申訴申訴申訴及爭議及爭議及爭議及爭議處理作業處理作業處理作業處理作業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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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內容得組成專案工作小組。承辦人或專案工作小組完成抱怨案件

之調查及處理後,應將抱怨處理結果函覆提出者並告知相關人員。

抱怨者對本組織處理抱怨案件之結果不能接受時,得向本組織提

出申訴。

四、申訴案件

(一)提出

申訴者對本組織驗證服務之申請、評鑑、追查、重評、廢止、撤

銷等驗證決定、不符合之判定、人員操守或驗證單位產品品質有意見

之案件等,得隨時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向本組織提出申訴。

申訴者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向本組織提出,且需敘明

申訴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訴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者,本

組織不予受理。

申訴案件受理後,秘書組應立即函知申訴者,並由各類驗證委員

會召集人指派驗證委員組成專案工作小組進行調查。若申訴內容涉及

驗證委員會人員操守問題時,由本組織總召集人組成專案工作小組進

行調查。

(二)處理

申訴案件受理後,由各類驗證委員召集人指派驗證委員組成專案

工作小組,小組長由資深驗證委員擔任,以指揮協調工作小組之運作

。若申訴內容涉及驗證委員會人員操守問題時,專案工作小組由本組

織總召集人遴選,小組長由本組織總召集人或指定代理人擔任。專案

工作小組應於申訴案受理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徵詢申訴者

同意後延長期限。

專案工作小組應針對申訴者所提內容進行調查,若組員間有不同

意見時,由專案工作小組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協商解決。必要時,專

案工作小組可赴廠進行訪談或至委辦單位等進行瞭解。若專案工作小

組召集人審查結果需對於驗證廠商進行複評時,應依據「追查作業程

序」(附件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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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相關資料及處理結果經核定後,秘書組應將申訴處理結果函

覆提出者並副知相關人員。申訴者對本組織處理申訴案件之結果不能

接受時,可提出爭議再處理。

五、爭議案件

(一)提出

爭議提出者對本組織處理申訴或抱怨之結果不予接受時,得隨時

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向本組織提出。

爭議提出者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向本組織提出,且需

敘明提出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者,本

組織不予受理。

爭議案件受理後,秘書組應立即函知爭議提出者,並由總召集人

指派指導委員組成專案工作小組進行調查。

(二)處理

爭議案件受理後,由總召集人指派指導委員組成專案工作小組

,小組長由小組成員推派,以指揮協調工作小組之運作。專案工

作小組應於爭議案受理後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徵詢申訴

者同意後延長期限。

專案工作小組應針對爭議提出者所提內容進行調查,若組員間

有不同意見時,由總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協商解決。必要時,專

案工作小組可赴現場進行訪談或至委辦單位等進行瞭解。

爭議相關資料及處理結果經核定後,秘書組應將爭議處理結果

函覆提出者並通知相關人員予以結案。

因執行驗證所產生之責任歸屬爭議,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若屬本

驗證制度或人為執行之缺失,則提送公正仲裁單位依中華民國法

律之仲裁方式解決之;若屬驗證申請單位本身之缺失,則本組織

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矯正與預防措施

若抱怨、申訴或爭議案件調查結果為本組織之行政作業疏失或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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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關標準及規範時,應列入不符合項目,以避免相關事件發生。

對於上述申訴及爭議案件,秘書組應收集彙整並提供給驗證委員、

及行政人員參考。

附圖一、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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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 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一、證書之登錄範圍

證書之登錄範圍乃依申請驗證單位於申請時提出之項目,經評鑑小組現

場評鑑及測試確認,驗證委員會複審核可者,列為證書之登錄範圍。未經評

鑑小組及驗證委員會審查確認項目,一律不予登錄。

二、證書之核發

凡經本院「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核定認可登錄之單位,於

繳納登錄及宣傳費用後,由本院發給證書。證書分為中、英文二種。秘書組

應依據申請單位驗證之範圍製作證書,其內容應包含申請單位名稱及地址、

登錄範圍、原始登錄日期、發證日期、有效期限。若申請單位欲舉辦授證典

禮,相關作業由秘書組協助辦理。

三、證書使用

申請單位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使用證書或其所載事項進

行宣傳時,不得有不正確引用登錄事項、引用未登錄事項、或誤導使用者情

形。標章之使用說明詳如「驗證標章使用說明書」(附件五)。

四、證書換發

(一)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個月,由秘書組發文通

知申請單位辦理重評,俟重評合格後重新發給證書,舊證由申請

單位自行銷毀。

(二)登錄單位如有下列情況者,應向本院申請換發新證若申請單位之

名稱或地址等基本資料有所異動,則應向本院提報變更後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與其他證明文件,經秘書組審查確認後送總召集人核

定,得換發新證。

(三)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院發文通知其換發新證

1. 本驗證組織主動調整其認可登錄範圍。

2. 本驗證組織主動調整其證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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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驗證組織主動更新證書格式。

(四)證書換發後,證書有效期限同前一版證書之有效期限。

五、證書如有遺失或滅失,驗證單位得向本院申請補發。

六、經本院換發、撤銷或廢止後之失效證書,登錄廠商應自文到之日起三十日內

繳回本院;屆期未繳回者,本院得逕為註銷。

七、證書違規處理

(一)登錄單位若違反本程序規定,秘書組應發文通知其改正;經通知

後仍未改正者,本院將依個案情況專案處理,最嚴重者得廢止其

認可登錄。

(二)未依本院「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之相關規定程序取

得證書,或已遭本院註銷,逕行冒用或偽造者,本院將依法請求

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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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1、「認可登錄證明書(首頁)」

首頁範本首頁範本首頁範本首頁範本

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

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

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

認可登錄

REGISTERED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證證證證 明明明明 書書書書 編編編編 號號號號::::

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院長院長院長院長

申請驗證申請驗證申請驗證申請驗證

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

茲證明茲證明茲證明茲證明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書書書書 號號號號::::

經核與本院經核與本院經核與本院經核與本院

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

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之規定相符予以認可登錄

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認可登錄範圍如附錄

認可登錄

REGISTERED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本證明書與附錄頁分開使用無效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原始登錄日期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本證明書有效期限至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證證證證 明明明明 書書書書 編編編編 號號號號::::

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院長院長院長院長

申請驗證申請驗證申請驗證申請驗證

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查證明制度實施規章

茲證明茲證明茲證明茲證明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書書書書 號號號號::::

經核與本院經核與本院經核與本院經核與本院

工法

材料

技術

設備

CC CCEE EE TTTT EEEE

SSSS

台灣

營 建 研究院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實施規章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實施規章

認可登錄證明書認可登錄證明書認可登錄證明書認可登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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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2、「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頁)」

附錄頁範本附錄頁範本附錄頁範本附錄頁範本

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

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認可登錄範圍認可登錄範圍認可登錄範圍認可登錄範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廠廠廠廠 商商商商名名名名 稱稱稱稱::::

地地地地 址址址址::::

證明書編號證明書編號證明書編號證明書編號:::: 頁數頁數頁數頁數::::第第第第 之之之之 頁頁頁頁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廠廠廠廠 名名名名 稱稱稱稱::::

地地地地 址址址址::::

:::: 頁數頁數頁數頁數::::第第第第 頁頁頁頁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中華民國營建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

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審查證明制度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認可登錄範圍認可登錄範圍認可登錄範圍認可登錄範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廠廠廠廠 商商商商名名名名 稱稱稱稱::::

地地地地 址址址址::::

證明書編號證明書編號證明書編號證明書編號:::: 頁數頁數頁數頁數::::第第第第 之之之之 頁頁頁頁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廠廠廠廠 名名名名 稱稱稱稱::::

地地地地 址址址址::::

:::: 頁數頁數頁數頁數::::第第第第 頁頁頁頁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備註:本制度授予之審查合格證明,對於審查證明產品

現已持有或正在申請階段之專利權,不具任何佐證之效

力。)

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認可登錄證明書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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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 驗證驗證驗證驗證標章使用說明書標章使用說明書標章使用說明書標章使用說明書

一、為使驗證合格之廠商便於展現其已通過本院之認可登錄,並期保障驗

證合格廠商、採購客戶及一般消費者之權益,特設計 CETES 之驗證合

格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並訂定使用說明書,據以使用。

二、本標章之圖樣、規格及印刷格式

(一)本標章之規格如附圖三,字體及圖框尺寸必須以此規格為基準,若

本標章得視需要放大或縮小使用,縮放時應依此規格比例縮放,且

標章編號與圖樣應清晰,如無法明確顯示時,則不得使用。

(二)本標章字體與圓框之標準色為紅色(印刷套色時 M100 Y100 K15)

;若非使用標準色時,得以墨色(黑色)呈現,如因特別需要,送

本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三、本標章使用範圍

(一)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廠商應依本院認可登錄之廠商名稱及驗證範圍,於有效

期限內使用本標章,若廠商需要標章之電子檔案,可洽本院索取。

(二)驗證標章授權使用廠商可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於信

封、信箋、廠商簡介、廣告、型錄、名片及其他推廣宣傳文件上使

用本標章,但以本院認可登錄之廠商名稱及驗證範圍為限,不得以

取得本標章作為其他非驗證範圍之宣傳廣告及促銷使用。

(四)若標章授權使用廠商有特別需要,送本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限

制。

四、本標章之使用限制

驗證廠商不得以優標章作為產品保證之依據,亦不代表免除廠商在

顧客承攬合約中對品質、進度、數量、規格等一切應盡之責任。

標章授權使用廠商經本院取消其驗證資格及本標章使用權,或雙方

合約終止時,應立即停止並塗銷使用本標章之相關宣傳廣告。

廠商若因申請停工、停業、發生重大事件或因嚴重異常缺失中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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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資格者,自通知中止日起,停止在其製造的產品上使用本標章,亦

不得對驗證狀態作誤導性聲明。

五、違規處理

(一)本標章授權使用廠商若違反本標章使用規定,本院得取消驗證資格

(二)本標章為臺灣營建研究院之註冊商標,若本標章授權使用廠商經本

院取消其驗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後,仍繼續使用時,視為擅自使用,

本院除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外,並依合約書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若有非授權使用驗證標章之廠商擅用本標章,或仿冒本院之標章,

本院將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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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

材料

技術

設備

S

台灣

營 建 研究院

附圖三、CETES標章之標準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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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附件附件六六六六 驗證資訊管理作業驗證資訊管理作業驗證資訊管理作業驗證資訊管理作業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一、為使申請單位、工程單位或社會大眾瞭解及查詢本驗證系統相關作業資訊,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作為本驗證資訊公佈之依據。

二、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網站網址

(一)本院網址:www.tcri.org.tw

(二)本驗證網站網址:www.tcri.org.tw/CETES/

三、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申請單位之登錄

(一)申請單位

秘書組確認申請單位所提送「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

申請書」(附錄一)之資料已完備且繳交相關驗證費用後,應登錄

在本驗證網站「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申請單位名單及執

行進度總表」中,並依驗證作業執行進度填寫在該表中。

(二)驗證合格之單位及登錄內容

驗證合格之單位在取得驗證證書並與本院簽訂合約後,秘書組

應將該申請單位及驗證通過後之產品內容登錄在本驗證網站「中華民

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合格單位產品名單表」中,並將申請單位名

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公佈於本驗證網站上,供各界查詢。

(三)驗證合格單位取消名單

若驗證合格單位因故取消其驗證資格,秘書組應確認後將登錄

資料於「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合格單位產品名單表」中

移除。

(四)秘書組應每週定期更新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單位之執

行進度。

四、驗證作業之公佈

秘書組應於本驗證網站公佈本驗證作業之申請、評鑑、追查、重評

及攸關廠商權利義務之程序或說明書,並提供「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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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度驗證申請作業手冊」之檔案供各界下載。

若驗證作業之程序或說明書等與申請單位相關之文件,經增列、修

訂、刪除時,秘書組應公佈於本驗證網站上,並發文通知相關者。

五、其他事件之公告

(一)關於本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程序內容及聯絡方式之公

告。

(二)本驗證所辦理相關規範研擬、技術研討、訓練講習及推廣宣導等

活動,若需申請單位配合執行者,秘書組應將相關資訊公佈於本

驗證網站上,供申請單位查詢及參考。

(三)若驗證合格單位有發生重大事件情形,秘書組應視個案性質並經

總召集人核示後,可將處理流程及結果公佈於本驗證網站上,供

各界查詢。

(四)有關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相關諮詢聯絡人員及聯絡方

式亦公告於本驗證網站上。

(五)其他與本驗證相關之資訊,經秘書組召集人核可後亦可公佈於本

驗證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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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附件附件七七七七 申請申請申請申請作業作業作業作業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一、為建立本院「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申請之標準作業,提供申請

單位申請作業之依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驗證申請之作業流程詳如附圖三

二、驗證單位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作業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登記

有案之自然人及法人或在國內無代理商之國外廠商。

三、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申請驗證時,應填寫「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CETES驗

證申請書」(附錄一)向本院申請。

申請書內容包含 CETES驗證申請書封面、CETES驗證申請書目錄、基

本資料、產品資料、申請驗效項目及驗證範圍、評估標準與試驗準則、申請

產品之進步性、研發過程與應用實績、市場應用計畫、CETES驗證申請配合

事項同意書。

四、申請書填寫說明

(一)基本資料

申請驗證時,請於基本資料之申請表單選擇申請者為廠商或個人,並

於基本資料中擇一選擇填寫。

(二)產品資料

申請驗證時需瞭解驗證產品之屬性,其共可分為材料類、工法類及技

術類。申請單位應依其屬性區分產品,並決定本產品應用之領域及產品性

能;其中產品性能為申請驗證產品之預期性能,諸如相容性、安全性等問

題。

產品資料中之使用用途欄位請提供有關本產品之計畫、圖說、產品說

明書或其它可詳細描述本產品使用用途之附件,且申請單位為國外廠商時

則應檢具中文或英文之相關資料文件及符合國外相關法規之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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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驗效項目及驗證範圍

列舉欲申請審查產品之驗效項目及驗證範圍,描述驗證範圍之內容,

以材料驗證為例,可驗證材料之基本性質、材料之工程特性,諸如材料特

性中之耐久性、安全性及施工性等;以工法驗證為例則可驗證工法施工之

效率、安全性等為考量;以技術為例,則可驗證技術使用之效率、穩定性

等為驗證範圍。

(四)評估標準與試驗準則

請說明有何技術標準或評定標準可作為評估本產品達到驗證範圍內所

聲稱之性能,若該產品具有試驗或性能驗證上之紀錄文件,請一併提出相

關之詳盡內容。

(五)申請產品之進步性

請說明申請產品在申請驗效項目上,與市場上類似產品比較,所欲改

進之效能。(即該產品在營建工程所意圖強調之特殊技術問題或需求)

(六)研發過程與應用實績

請說明本產品研發或引進之動機,以及簡述本產品曾進行之測試或評

估情形,包括地點、日期、執行單位以及測試方法與結果,並簡述過去曾

應用之實績。

(七)市場應用計畫

請說明申請人是否曾進行過產品於潛在市場之評估作業,例如國內相

關市場推動時所面臨之具體障礙等。

(八)CETES驗證申請配合事項同意書

申請單位提出驗證申請時,需填具 CETES驗證申請配合事項同意書

,其目的為本院執行 CETES驗證時若需申請單位之配合時,則可避免申

請驗證過程之阻撓及爭議,且申請單位需於 CETES驗證申請配合事項同

意書上簽章。

五、申請資訊

(一)申請書索取

驗證申請相關作業之資訊均包含在本手冊中,可電洽本院索取或

自本院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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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方式

申請驗證單位依「CETES驗證申請書」(附錄一)之格式備齊相關資

料後,可函寄或自行送件至「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地址:新北市

新店區中興路二段 190 號 11樓)。

六、書面審查

秘書組應在申請案受理後於一週內完成申請書資料之初步審查,並於受

理申請案後兩週內提送秘書組召集人簽核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申請資格,

並判定申請驗證類別,而後將「申請書審查結果通知單」及需繳交之費用發

函通知申請驗證單位辦理。若申請資料有缺件者,申請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

內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合格者,秘書組應連絡申請單位先行溝通討論,申

請單位可於協議之期限內再予補正,若逾期時將退回該申請案,已繳交之申

請費不予退還。

若書面審查判定為不符合新材料新工法新技術要件者,逕予駁回申請,

由秘書組發文通知。

申請單位備齊申請書相關資料及繳交費用後,秘書組應依「評鑑作業程

序」(附件八)辦理評鑑之相關工作。

七、重評申請

取得本驗證認可登錄之申請單位產品每三年需辦理重新申請,原則上秘

書組於認可登錄最終期限前五個月通知申請單位辦理,且應於認可登錄最終

期限前三個月提出「CETES驗證申請書」(附錄一)及自評報告書。

有關重評申請文件及書面審查作業程序詳如前述申請驗證及書面審查之

規定,申請單位備齊申請書相關資料及繳交費用後,秘書組應辦理重評等相

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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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與維持「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之評鑑標準作業與確

保驗證水準,特訂定本作業程序。從申請單位通過書面申請流程後,

所辦理之評鑑其中包含審查會議、現場評鑑、複評及抽驗之相關作業

,均在此作業程序內。

二、驗證申請及書面審查

申請驗證單位所提送之「CETES驗證申請書」(附錄一),如申

請單位已繳交申請費及專案審查計畫費後,經初步審查會議接受驗證

之受理,即可進行後續評鑑作業,有關申請及書面審查相關作業依據

「申請作業程序」(附件七)之規定辦理。

三、成立評鑑小組

申請單位之資格審查通過後,經驗證委員會召集人審核確認,由該

類驗證委員會召集人指派主導評鑑委員,並由主導評鑑委員視申請案

內容由驗證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中邀請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及專家 2~4

人組成評鑑小組,負責負責評鑑基準及評鑑標準之研擬,並確定及執

行各項評鑑作業。若所需專家學者尚未擔任本驗證之技術委員,則應

由驗證委員會召集人邀請加入,秘書組負責後續行政事宜。秘書組另

應指派一名資深同仁參與評鑑小組,共同執行評鑑作業。

四、評鑑標準研擬

評鑑小組成立後,應召開第一次評鑑小組審查會議,申請單位應派

員出席,並提供簡報說明產品之相關內容,同時回答評鑑小組之提問

,釐清驗證範圍。由評鑑小組應依驗證範圍研擬該申請案之評鑑標準

。評鑑標準應包含硬體設備及產製或施工作業程序之查對,確認廠商

有合適之自主品管制度及機具設備,以確保施工品質或產製品質之穩

定性。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八八八八 評鑑作業評鑑作業評鑑作業評鑑作業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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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評報告書審查

評鑑標準研擬後,秘書組應發文通知廠商,請申請單位依評鑑標準

要求事項,提送自評報告書予秘書組辦理初審,由秘書組確認有無缺

建或疏漏,待廠商補齊資料初審合格後,召開第二次評鑑小組審查會

議。

秘書組應於第二次審查會議前,將自評報告書寄給評鑑小組閱覽,

第二次評鑑小組審查會議時,申請廠商應派代表出席,準備簡報說明

自評報告書內容及評鑑標準之符合度,若廠商認為評鑑標準有不合理

或窒礙難行之處,應提出討論,由評鑑小組決議是否調整。自評報告

書審查有缺件部份,申請廠商應於一個月內補齊資料。

自評報告書經評鑑小組審查核可後,評鑑小組應依據產品特性決定

現場評鑑、產品抽樣檢驗及後續驗校追蹤項目,評估執行採現場評鑑

內容、人天數、抽驗方式、試驗準則、驗校追蹤項目及頻率等作業內

容,通知廠商準備。

樣品抽驗及性能測試若有需委由其他專業單位及試驗室辦理時,秘

書組應確認其專業能力。

六、現場評鑑及抽驗

(一)現場評鑑及抽驗之作業安排

秘書組於接獲申請廠商通知可辦理現場評鑑作業後,秘書組協

助主導評鑑委員安排現場評鑑及抽驗作業時程,原則上現場評鑑作

業時間為一~二個工作天,實際需視規劃之內容而定,評鑑小組成員

所分配之查核項目由秘書組協助主導評鑑委員規劃,依評鑑小組成

員專長而定。評鑑時程計劃擬定好後由秘書組通知申請單位及評鑑

小組成員。

秘書組在評鑑小組成員現場評鑑及抽驗前應準備申請單位提送

之自評報告書、驗證基準、驗證查對表及相關資料予主導評鑑委員

,作為該次現場評鑑及抽驗作業展開之前置工作。

(二)評鑑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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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始說明會議

由主導評鑑委員介紹評鑑小組成員及確認現場評鑑依據之標

準及驗證範圍,並由廠商代表介紹廠內主要幹部及工廠簡介。

2.廠區環境巡視及現況說明

由廠商代表帶領巡視廠區並對現場執行概況簡單說明。評鑑

地點以產製工廠為主,若有需要應安排實際施工之工地進行查核

。若為正在施工之工程,申請廠商應協調業主及監造單位之同意

,並妥善安排工地查核事宜,包含交通及安全衛生措施之支援;

若已施工完成則應至工地檢核施工品質成效。

3.評鑑查對表之查核

「評鑑小組」依現場評鑑作業時程表所排定行程執行查核,

小組成員可採取與廠商負責人員訪談、程序作業及紀錄審查、現

況作業觀察、相關人員操作及答詢等方式進行。

評鑑小組將觀察內容在紀錄於「評鑑觀察紀錄表」,並判定

該查核項目之合格與否。

4.樣品抽驗/效能測試

評鑑時評鑑小組應會同廠商針對當日生產的產品進行隨機

抽樣檢驗,廠內人員不得拒絕,若當日未生產,則於庫存區隨機

抽樣。若為新技術、新工法,則應至工地查核施工品質,若施工

已完成則應檢覈施工品質成效。

樣品抽驗及效能測試若於其他專業單位及實驗室執行時,本院應知

會廠商執行時間及地點,廠商可會同辦理,試驗過程應於評鑑小組監

督下執行。

5.「評鑑小組」會議及報告整理

「評鑑小組」完成查核作業後,由主導評鑑委員召開小組內

部討論會議,由小組成員對於各自負責查核項目提出說明。

「評鑑小組」應於總結會議前確認評鑑「缺失報告」所列缺

失項目,並完成評鑑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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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總結會議

由「評鑑小組」與廠內人員共同召開,小組成員報告查核結

果及缺失項目說明,並與廠商代表討論溝通後,由廠商代表在評

鑑報告書及評鑑「缺失報告」簽名確認。

若廠商代表對於現場評鑑作業及結果有疑義,可依據「驗證

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程序」(附件三)之規定提出申訴。

7.評鑑報告書提送及複審通知

主導評鑑委員於現場評鑑作業結束後二二二二週內將評鑑報告書提

送給秘書組,並由秘書組正式發文通知廠商現場評鑑結果。若廠

商現場評鑑作業有缺失項目者,應於現場評鑑作業結束後六個月

內完成缺失項目改善,提送矯正報告給主導評鑑委員辦理複評。

七、複評

秘書組收到申請單位矯正報告後,將通知主導評鑑委員辦理赴場複

評,再次審查並確認本次 CETES驗證之產品是否符合驗證之基準並由

秘書組彙整為評鑑報告。

八、樣品抽驗/效能測試報告

樣品抽驗及效能測試應由評鑑小組執行,或委由專業單位及實驗室

執行,若試驗成果無法符合申請廠商宣稱之結果,由評鑑小組決議可

再行辦理一次,或與申請廠商討論在不改變評鑑標準情況下,調整驗

證範圍。

再次辦理之樣品抽樣/效能測試仍無法符合驗證標準時,則一併提

報驗證委員會審查。

九、驗校追蹤計畫

秘書組應依據評鑑報告及效能測試結果,提出該產品之驗效追蹤計

畫,其內容應明確規定未來執行驗效追蹤作業之方式。驗校追查內容

應針對審查證明產品之申請驗效特性,提出執行方式、作業流程、執

行期程、執行頻率、工程敘述、應用狀況、規範圖說、試驗紀錄、績

效指標等加以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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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鑑作業複審

秘書組彙整完成評鑑報告及驗校追蹤計畫後,應彙整評鑑過程相關

資料,提送並通知驗證委員會召開複審會議,並將複審意見及結果記

錄在「驗證委員會複審表」中且需超過半數以上驗證委員簽名確認,

由秘書組發文通知廠商。若驗證委員會複審結果不合格,則廠商於接

獲不合格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辦理申請。

十一、簽約

驗證委員會複審合格者,秘書組應將驗證複審表及驗校追蹤計畫發

文通知廠商,廠商應於二個月內與本院簽訂「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

制度 CETES 驗證合約書」(附錄二),驗校追蹤計畫為合約書之應辦

附件。

十二、頒發驗證證書

驗證廠商經完成簽約手續後由本院頒發驗證合格證書,並授權使

用 CETES 標章。若廠商需舉辦授證典禮,相關作業委由本院協助辦理

十三、登錄與公佈

廠商驗證合格後,本院將依據「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管理作業程

序」(附件四)之規定辦理登錄與公佈。

十四、年度追查及後續驗校追蹤

廠商驗證合格後,秘書組應依據「追查作業程序」(附件九)之

規定辦理年度追查及後續驗校追蹤。

十五、重評

取得本驗證認可登錄之申請單位每三年須重新申請一次,原則上

秘書組應於驗證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個月通知申請單位辦理,若驗

證範圍無變更,則申請單位應於驗證合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CETES驗證申請書」(附錄一),並

依原評鑑標準提自評報告書,由秘書組辦理審查,毋須召開評鑑小組

審查會議及廠商簡報說明,書面審查合格後,由驗證委員召集人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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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小組執行現場重評作業。

現場重評及抽驗由評鑑小組依據評鑑標準執行,執行內容參照本

復見第六至七點之規定,由秘書組彙整評鑑報告及抽驗/效能測試結果

,通知申請單位評鑑報告之結果。

重評之結果將由該類驗證委員會審核,詳第八點之規定。驗證產

品倘若變更原有規格時,應重新提出申請並依據驗證收費表之更新費

用繳費。

產品重新申請之審查完成後,將核定符合驗證標準之產品,本院

應換發合格之驗證證書。詳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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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附件附件九九九九 追查追查追查追查作業作業作業作業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一、本驗證各項追查作業之目的,係監督已取得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認可

登錄之申請單位,以維持驗證合格單位其產品驗證資格之有效性,並持續確

保驗證廠商產品品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驗證合格有效期間之追查作業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合格單位其有效期間自通過驗證後三年

,期間依驗校計畫辦理驗效追蹤。在追查期間若申請單位有新增、變更產品

之驗證範圍,申請單位可申請辦理審查更新,以增列驗證合格範圍;若驗證

之產品發生重大事件,經驗證委員會審查「專案工作小組」所提送報告後,

需進行複評者,應依本程序辦理複評。

申請單位辦理追查相關資訊公佈應依「驗證資訊管理作業程序」(附件

六)之規定辦理。

(一)追查安排及通知

申請單位之產品驗證合格後,應視其驗效追蹤之頻率辦理追查,原則

上每年辦理一次,秘書組應於預定追查月份之一個月前,請該類驗證委

員會召集人由原評鑑小組執行驗效追蹤之追查,秘書組應派資深人員共

同辦理,若有需要可由驗證委員會召集人委請該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技

術委員,一同協助執行。若因特殊情況需變更預定追查月份時,應由秘

書組召集人同意後始可變更,原則上實際追查日期可比預定追查月份提

早或延後一個月辦理。驗效追蹤所需時間約為一至二個工作天,並由秘

書組傳真「驗效追蹤追查通知單」或其他通訊方式知會申請單位,

並通知評鑑小組。

(二)驗效追蹤追查現場作業執行

1. 驗效追蹤追查之查核項目包含「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效追蹤

追查查對表」及前次驗效追蹤追查之缺失項目,若屬驗證或重評合格

後辦理第一次之追查,其項目應包含評鑑或重評之缺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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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追查時應依驗校追蹤計畫規定辦理樣品抽驗及效能測試,若有需要或

有工程實績時應赴工地查驗產品特性。

3. 樣品抽驗及效能測試若於其他專業單位及實驗室執行時,本院應知會

廠商執行時間及地點,廠商可會同辦理,試驗過程應於評鑑小組監督

下執行。

4. 驗效追蹤追查時應確認申請驗證之產品是否有增設或變更,並記錄在

驗效追蹤追查「綜合報告」中。

5. 評鑑小組將觀察之內容在「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效追蹤追查

觀察紀錄表」中觀察紀錄欄位勾選及記錄,並在符合與否欄位記錄查

核項目之合格判定結果。

6. 評鑑小組於驗效追蹤追查現場作業結束後,應將缺失項目記錄在年度

追查「缺失報告」中,且將驗效追蹤之結果告知申請單位之人員,並

請申請單位代表在驗效追蹤追查「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報

告書」及驗效追蹤追查「缺失報告」簽名確認。

7. 若申請單位之代表對於驗效追蹤追查作業及結果有疑義,可依據「驗

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提出申訴。

(三)驗效追蹤追查現場作業審核及結果通知

秘書組原則上應彙整驗校追蹤相關報告及資料,於二週內將完成「中

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報告書」,提送驗證委員會召集人進行審

查,並將審查結果記錄在「驗效追蹤追查結果通知書」中,由秘書組發

文通知申請單位追查結果。若申請單位之驗效追蹤追查結果有缺失項目

者屬「異常缺失」,則驗效追蹤追查結果視為「不合格」,申請單位應

於驗效追蹤追查作業結束後一個月內提送「矯正報告」給秘書組。若「

異常缺失」判定為「再辦理一次樣品抽驗」者,秘書組應發文通知廠商

辦理及依據「驗證收費說明書」(附件二)之規定繳交相關費用,並擇

期會同評鑑小組再辦理一次樣品抽驗。

(四)驗效追蹤追查不合格之審查

1. 若驗效追蹤追查結果無缺失項目者,毋須辦理驗效追蹤追查不合格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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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作業。

2. 若驗效追蹤追查結果有缺失項目者,申請單位需提送「矯正報告」給秘

書組辦理審查。若審查結果為「認可」,由秘書組將「驗效追蹤追查

不合格審查結果通知書」發文通知申請單位,並於下次驗效追蹤追查

時確認改善成果。

三、申請單位新增或變更產品驗證範圍之追查

(一)追查評鑑時機

驗證合格之申請單位其產品若有新增或變更驗證範圍,申請單位可申

請辦理追查評鑑,合格後可增列其驗證範圍。

秘書組在收到申請單位之申請資料後,應先辦理書面審查,通知申請

單位審查結果,若有疑義或缺件處,申請單位應提補充資料說明。書面審

查合格後,由秘書組報請驗證委員會召集人指派評鑑小組,執行評鑑標準

研擬及現場評鑑作業。

追查評鑑作業包含評鑑之相關內容,其費用依據「驗證收費說明書」

中規定之審查會議、現場評鑑、複評及抽樣之審查更新費。

(二)追查評鑑之審查會議

評鑑小組成立後,應召開評鑑小組審查會議,申請單位應派員出席

,並提供簡報說明產品之相關內容,同時回答評鑑小組之提問,釐清

驗證範圍。由評鑑小組依驗證範圍研擬該申請案之評鑑標準及抽樣測

試項目,通知廠商準備。

申請單位依評鑑標準要求事項,準備自評報告書提送秘書組辦理初

審,由秘書組確認有無缺建或疏漏,待廠商補齊資料初審合格後,由

秘書組提送給評鑑小組閱覽,自評報告書審查有缺件部份,申請廠商

應於一個月內補齊資料。

(三)追查評鑑之現場評鑑及抽驗

1. 追查評鑑作業安排及通知

自評報告書審查合格後後,秘書組應協助評鑑小組安排評鑑時程計

畫,執行追查評鑑之作業,原則上作業時間約為一至二個工作天,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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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組通知申請單位及評鑑小組成員。

2. 追查評鑑作業執行

追查評鑑之查核依「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查對表」所列

之項目及「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基準」由評鑑小組依驗證產

品之屬性執行現場評鑑及抽驗。

評鑑小組於重新評鑑現場作業結束後,應將缺失項目記錄在「缺失

報告」中,且將查核結果告知申請單位之相關人員,並請申請單位代表

在「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報告書」及「缺失報告」簽名確認

。相關作業應參照「評鑑作業程序」(附件八)第六點第二小項之規定

辦理。

3. 重新評鑑作業審查及結果通知

秘書組應於二週內將「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報告書」提

送各類驗證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記錄在「重新評鑑結果通知

書」中,由秘書組發文通知申請單位重新評鑑之結果。若重新評鑑作業

有缺失項目者,應於現場作業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缺失項目改善;若重

新評鑑結果經「複審小組」複審為合格,由秘書組發文通知申請單位。

4. 重新評鑑作業之複評

複評作業之提出,若重新評鑑作業有缺失項目者,應於現場作業結

束後三個月內以公文或電話方式通知秘書組辦理複評,且將「矯正報告

」提送給評鑑小組,並由評鑑小組赴廠確認缺失項目改善成效。若申請

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提出辦理複評者,視為重新評鑑不合格,申請單位應

於三個月後始可重新辦理申請。

(四)重新評鑑作業複審及結果通知

重新評鑑完成後,由秘書組彙整相關報告資料等送請各類驗證委員會

議複審,並將複審意見及結果記錄在「驗證委員會複審表」中,由秘書組

發文通知申請單位。若各類驗證委員會複審結果不合格,則申請單位於接

獲不合格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可重新辦理申請。

經各類驗證委員會複審合格者,秘書組應依據「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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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換證作業。

四、申請單位產品發生重大事件之複評

(一)複評時機

申請單位產品發生重大事件後,經「專案工作小組」之訪談而建議對

申請單位之產品進行複評者,經秘書組召集人核可後應立即辦理。相關費

用依據「驗證收費說明書」(附件二)評鑑之現場評鑑費繳交。

(二)複評

1. 複評作業安排及通知

本項作業同「評鑑作業程序」(附件八)中之作業規定。

2. 複評結果判定

所有缺失項目已改善完成者,評定為合格,若仍有缺失項目未改善

完成者,評定為不合格。

3. 複評結果複審及通知

秘書組將評鑑小組複評所提送相關之報告及資料,交由各類驗證委

員會審議後,由秘書組將相關資料及審查結果提送總召集人核定,並發

文通知申請單位。

五、其餘變更之追查

申請單位若有有特殊變動,如工廠內新增重要製程設備、廠址或廠

名變更、申請停工後復工等,應先來函通知本院,由秘書組研擬因應之追查

作業,經驗證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發函通知申請單位,並據以執行,以維持

驗證產品品質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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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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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

材料

技術

設備

CC CCEE EE TTTT EE EE

SSSS

台灣

營 建 研究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CETES 驗證申請書驗證申請書驗證申請書驗證申請書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valuation System)

□ CETES驗證申請

□ 第 次驗證重新申請

申請單位名稱:

( 申 請 人 )

申請單位地址:

日 期:

申請編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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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 基本資料

二、 產品資料

三、 申請驗校項目及登錄範圍

四、 評估標準及試驗準則

五、 申請產品之進步性

六、 研發過程與應用實績

七、 市場應用計畫

八、 CETES驗證申請配合事項同意書

九、 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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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資料

請勾選申請單位屬性:�公司 �個人

1. 申請單位資料(公司)

公司名稱

公司負責人 公司電話 ( )

公司地址

公司執照或商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 (需附影本)

登記資本額 新台幣 元 創立日期

負責人或主管

姓名 部門/職稱

電話 ( ) 簽名

聯絡人 部門/職稱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 ) 傳真 ( )

2. 申請人資料(個人)

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 ) 傳

真 ( )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申請者為公司請填寫第一項,若申請者為個人請填寫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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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產品資料

1、產品或商標名稱: 2、產品性質分類:�大地工程 �道路工程 �結構工程 �建築工程 �材料 �水利工程 �環境工程 �其他:

3、產品簡述或材料組成: 4、產品特性:

【本產品在申請驗效項目之範圍,有何預期之工程性能?是否

尚有應使潛在使用者了解之重要課題或項目(如環境相容性、安

全性等)】 5、使用用途:

【請提供有關本產品之計畫、圖說、產品說明書或其它可詳細

描述本產品使用用途之附件,且申請單位為國外廠商時則應檢

具中文或英文相關資料文件及符合國外相關法規之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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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驗效審查項目及登錄範圍

【請列舉欲申請審查產品之驗效項目,即登錄範圍。(即該產品

所欲聲稱符合之性能,如:工程通用性或功能與安全性、便利

性、施工性等)】

四、 評估標準及試驗準則 【有何技術標準或評定標準可做為評估本產品達到驗效項目所

聲稱上工程性能(如果該產品有試驗或性能驗證上之紀錄文件,

應一併提出相關之詳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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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產品之進步性

【請說明申請產品在申請驗效項目上,與市場上類似產品比較

,所欲改進之效能。(即該產品在營建工程所意圖強調之特殊技

術問題或需求)】

六、 研發過程及應用實績

【請簡述任何本產品進行過之測試或評估情形,包括地點、日

期、執行單位以及測試方法與結果。(請附上可供參考之結果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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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市場應用計畫

【若曾進行過產品於潛在市場之評估作業 (例如,在國內相關

市場推動時曾經或可能面臨具體障礙),請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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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CETES 驗證申請配合事項同意書

1.申請單位(申請人): _

2.申請驗證之產品名稱: _

3.配合事項

(1) 驗證所需資料之提供與說明

(2) 驗證所使用材料之及樣品取樣同意

4.承諾事項

(1) 申請單位(申請人)為申請 CETES驗證,承諾協調相關單

位全力配合貴院執行各項驗證作業。若因本單位或受配合

單位藉故阻撓或不予配合,致無法執行驗證工作,申請人

同意視為驗證不合格。

(2) 申請人充份瞭解 CETES驗證服務之精神及驗證品質,並不

代表免除申請人在顧客合約中對品質、進度、數量、規格

等一切應盡之責任。

(3) 申請單位(申請人)依規定之方式與期限繳納費用,如有

遲延,應負法律上之遲延責任,且同意貴院將申請資訊依

驗證作業之規定公佈。

申請單位(申請人): (印章)

代 表 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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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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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編號合約編號合約編號合約編號::::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CETES 驗證合約書驗證合約書驗證合約書驗證合約書

甲方: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乙方:○○○○○○○○○○○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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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 驗證合約書驗證合約書驗證合約書驗證合約書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依據「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

度」驗證手冊之相關規定,認可○○○○○○○○○○○(以下簡稱乙方)申

請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合格,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合約書,其條款

如下:

一、 驗證範圍:

二、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為期 3 年,期滿自動終止。如雙方有意續約應再提出重評申請,經

重評合格後辦理續約。

三、 甲方於合約有效期間內,授權乙方使用甲方驗證合格標章(以下簡稱

本標章)。

四、 乙方獲得甲方授予本標章之使用權後,應確實遵守甲方所訂定之「中

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及其相關規

定。

五、 乙方應依驗校追蹤計畫接受甲方之查驗,若甲方認為乙方品質有疑慮

時亦得隨時辦理查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甲方如發現乙方有

不符本手冊之各項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效或評鑑複評

不合格後,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取消乙方之驗證資格及繼續使

用本標章之權利。

六、 乙方保證除第一條所列之驗證範圍外,其他非甲方驗證之項目不得使

用或模仿本標章,且乙方之商業廣告(如名片等標示本標章)有引用本

標章圖文時,應以已驗證範圍之廣告為限並經甲方認可,不得以取得

本標章作為其他非甲方驗證範圍宣傳廣告、促銷、買賣、運輸及其他

相關企業之用,否則甲方得依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七、 甲方於執行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所公佈之資料中,非屬乙

方之查驗結果,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引用或摘錄及使用於乙方之

宣傳廣告或促銷之用。

八、 乙方使用本標章之驗證範圍,於處理客訴案件時,得視需要請求甲方

協助調解,惟乙方如因產品不良或其他因素,而損害任何人權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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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乙方自負法律責任。

九、 「中華民國營建科技審查制度驗證」作業為抽樣性質,所出具之報告

僅針對甲方驗證委員會相關人員當次執行評鑑作業及追查作業之有效

性負責,乙方不得具以作為產品保證之依據,亦不代表免除乙方在顧

客承攬合約中對品質、進度、數量、規格等一切應盡之責任。

十、 甲方於執行追查作業前,所需相關費用應由乙方依甲方規定之收費標

準及繳費期限付費。

十一、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如有違約行為時,甲方得取消乙方使用本標

章之權利,乙方若對處理結果有疑義,可依本手冊之規定提出申訴。

十二、乙方被取消驗證資格及本標章使用權後,應自通知文到日起 30 日內

,向甲方繳回本合約書及驗證證書,逾期得由甲方公告註銷。

十三、本標章為甲方之註冊商標,若乙方被取消驗證資格及標章使用權後,

仍繼續使用時,視為擅自使用,甲方將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如因違反本合約或本手冊及其相關規定而損害甲方之權益時,乙方同

意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四、乙方於通過驗證並簽訂本合約書後,有義務積極配合甲方辦理之有關

規範研擬、技術研討、訓練講習及推廣宣導等活動,,,,且同意甲方將追

查資訊公佈在本院網站上。

十五、乙方廠名變更、遷移廠址或停工時,須事前向甲方報備,並依本手冊

之規定辦理。

十六、甲乙雙方於合約履行期間,若有任何與合約有關而發生爭議情事,應

先依「驗證抱怨、申訴及爭議處理作業程序」之規定盡力協調解決。

若雙方爭議仍無法解決時,則依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及

中華民國法律以仲裁方式解決之,由仲裁人所作之判斷乃為最後之確

定,並對雙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

十七、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書面同意暫停

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裡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

得就暫停履約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十八、若因法律要求甲方需將乙方者之資訊交付第三者時,甲方應告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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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將交付之資訊為何。

十九、本合約書經甲乙雙方訂立,雙方並應確實遵守,各無反悔或異議。

二十、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負責人: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二段一九O號十一樓

電 話:02-89195000(代表號)

乙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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