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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瑕疵的治療
小洞不補,大洞吃苦。
行政處分,好死不如賴活。
3
上天有好生之德
4
寧於必死之中,求其生。
5
求其生而不可得,死者與我皆無憾。
6
能補先補,不能補再轉。
補正:先上車,後補票。 轉換:小三變正室
7
有那麼嚴重嗎!
大事化小:補正 小事化無:更正
誤寫、誤算… 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
8
縫縫補補又一年
9
孰可補,孰不可補。
程序瑕疵,可補。
無傷大雅
先上車,後補票。 發給林書豪台灣護照
實體瑕疵,無可救藥。
破鏡難圓 發給外國人台灣護照
那些程序要補正?
補
申請
理由
陳述參與決議
他機關參與
缺什麼,補什麼。
•請來申請當事人沒申請
•請來陳述當事人漏未陳述
•請來參與當事人漏未參與
•請補決議未經委員會決議
•請來參與相關機關未參與
•補理由處分書未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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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補牢的期限
原則:訴願程序終結前 例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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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
形異實同
行政處分 具有相同之目標
且具備作成其他行政處分所須之 方式、程序及實體要件者
殊途同歸
行政機關得將其 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116
好死不如賴活
無尾巷變成迴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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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男變女,變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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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都洗了,就順便剃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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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的實益:存續力+程序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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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的要件,時有時無。
積極要件:一定要有的
違法行政處分
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
轉換前請當事人陳述意見
消極要件:一定不能有
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不符原目的
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羈束處分不得轉為裁量處分
轉換與補正的區別。
區別 轉換 補正起源 民法 行政法
適用處分 無效、得撤銷 得撤銷
要件 嚴格 寬鬆
時間 原處分撤銷前 訴願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起訴前
效力 溯及效力 仍有爭議
這一題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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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為瓦全,不為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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