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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91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政令

工務 「土木工程科技師許順峰違反技師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

予申誡」........................................................................................................................................ 9

「土木工程科技師張大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

予停止業務 2 個月」 ................................................................................................................... 10

訂定「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區申請臨時建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10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襪子」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招

標案號:LP5-102068)業已簽署 ............................................................................................... 11

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洗衣機」共同供應契約案(本案

招標案號:LP5-102046)業已簽署 ........................................................................................... 12

城鄉 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

原則」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生效........................ 12

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使用面積(營業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未逾一萬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之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規定」第一點規定

並溯自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生效 ....................................................................................... 13

秋 字 第 12 期

ISSN:0211-9153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9 月 1 7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府 編輯發行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公告

經濟

發展 公示送達本局 103年 9月 9日北經登字第 1035254649號函(應受送達人林建清君)...........14

城鄉 公開展覽「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

案 ...................................................................................................................................................15

社政 公示送達本府社會局 103 年 8 月 7 日北社兒字第 1031461216 號函(應受送達人徐婉芬女

士) ...............................................................................................................................................15

地政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穎貞申請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16

註銷詹耀霆等 2人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16

水利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第 1033049號).............17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第 1033050號).............18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第 1033051號).............19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第 1033052號).............20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第 1033053號).............21

新北市私立開明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22

錦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23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3

第 191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3 年 9 月 10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31667697 號函辦理)

時間:103 年 9 月 2 日上午 8 時 30分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王濟輝

請假:新聞局林局長(謝副局長代理出席)、蔡參議枚芬、新店區王區長(張副區長淑芬代理出席)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獻獎

一、本府榮獲內政部「102 年度推動社區治安工作績效評鑑」評定「特優」,獲頒獎座 1座。

二、本府警察局榮獲內政部警政署「103 年上半年執行檢肅黑道幫派工作」第 2名,獲頒獎座 1座。

三、本府榮獲「103 年度金路獎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績優單位」,獲頒獎座 1座。

主席指示:

謝謝警察局及工務局的同仁,警察局所推動的社區治安工作,是由村里巡守隊及基層同仁共同合作維

護,新北市長期秉持這樣的團隊精神,讓我們的社區治安工作獲得特優榮譽,表示大家對於基層治安

的重視。

針對橋梁的維修以及相關工程,我們都保持最佳的品質。新北市升格至今,本府各單位獲得全國第 1

的評比共 266 項,這些成果得來不易,是靠所有同仁團隊相互合作努力,期勉大家秉持不斷精進的精

神,讓新北市能做得更好!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一、新聞局謝副局長:

在重大政策方面,城鄉局推動第 3 例簡易都更,在板橋動土興建,打造高齡者的貼心好宅;永和秀朗

派出所改建青年社會住宅,榮獲全國第 1 件住居空間通用化標章候選證書;經發局推動歐美日等跨國

企業來臺,採購洽談會創百億商機;社會局推動佈老志工送愛到家,落實在地就養;環保局實施垃圾

不轉運,22 座垃圾轉運站全數除役;為提升運動風氣,新北第 2 座國民運動中心正式營運,以及永

和國民運動中心開工動土,提供市民完善的運動休閒場所;勞工局初次尋職就業服務滿週年,輔導青

專 載

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年成功就業;積穗國小老舊校舍改建開工動土、網溪國小老舊校舍改建落成啟用,以上皆獲得媒體報

導。

在重大活動方面,經發局舉辦新北紡織創新時尚秀,以及企業產經大學結業典禮,提升產業競爭力並

協助企業轉型;社會局和新聞局結合長者共餐活動,播放萬里蟹紀錄片;新聞局建立萬里蟹品牌,辦

理萬里蟹產季開鑼記者會,與觀光局、農業局、經發局結合漁港資源,推動觀光行銷萬里;環保局舉

辦里環境競賽,市長頒獎表揚優秀里長;重陽節將至,市長前往探視永和 101 歲人瑞,並親自替老奶

奶戴上金戒指,致贈重陽禮金祝重陽節快樂;配合中秋節,市長與弱勢家庭做月餅;民政局結合區公

所舉辦多場中秋聯歡晚會;農業局舉辦文旦柚及農特產品展售,均獲得媒體廣泛報導。

在其他方面,衛生局進行化妝品製造源頭工廠查核,抽查結果 3 成業者符合設置標準。另針對市售中

秋節應景禮品進行抽驗,已嚴格要求防腐劑超標產品立即下架。

主席指示:

上週永和國民運動中心動工,本週蘆洲國民運動中心正式啟用開幕,下週淡水國民運動中心開幕啟

用。國民運動中心的設置,是一個城市現代化以及提升市民運動水準,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與指標,新

北市在升格之後,全力推動相關建設,新莊國民運動中心於去年初完工啟用,獲得相當大的好評。蘆

洲、淡水、三重、土城、中和國民運動中心都將於今年底前完工啟用,明年上半年,板橋、新五泰國

民運動中心啟用,同時積極規劃新店、林口、三鶯國民運動中心。

這 14 座國民運動中心完成後,在新北市人口比較密集的地區,都能享用國民運動中心的完善服務,

而這些國民運動中心絕對不是只提供某個區或某些里的居民使用,所有新北市民都可以使用。以新莊

國民運動中心為例,許多居住在泰山、五股、三重的民眾都會前往使用。前 2 天啟用的蘆洲國民運動

中心,也看到很多更寮、五股地區的民眾開心地前往使用。我們必須從區域劃分的角度,合理配置這

些資源。所以,為了滿足三峽、鶯歌地區近 18 萬居民的需求,通盤考量後,規劃設置三鶯國民運動

中心,泰山、五股地區配置新五泰國民運動中心,林口地區因為地緣關係,單獨設置林口國民運動中

心,至於其他偏遠或是人口稀少的地區,由於空間寬闊,我們目標是設置運動公園或是各項的運動設

施,所以體育處、教育局或是各區公所在不到 4年的時間中,整修、興建了 150處籃球場、棒球場等

各項運動設施,以及委託輔大經營管理的泰山體育園區,再加上規劃興建中的 60 處運動場館及設

施,合計 210 處運動場館及設施。未來,新北市除了 14 處國民運動中心,還有 210 處運動休閒場館

及設施,對於提升新北市市民運動風氣,有非常大的幫助。

這是一個劃時代的改變,過去臺北市曾經花了將近 12年時間,打造 12座國民運動中心,新北市至今

已經動工 11座,年底可以完工 6座,加上明年底前動工的 3座,這 14座國民運動中心加上 210處運

動場館及設施,對全體市民絕對有正面幫助,請教育局、體育處、區公所一定要讓市民了解住居、上

班地點或是通勤路線附近,有哪些國民運動中心或運動場館,製作一份運動地圖提供市民完整的資

訊。舉個例子,五股興珍地區的民眾一定會選擇蘆洲國民運動中心,三重區二重地區的民眾則會選擇

前往新莊國民運動中心,因為相較之下,比前往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更為方便。同樣的,中永和的 2 座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5

國民運動中心也是相互支援配合,明年完工的板橋國民運動中心,以及今年完工的土城國民運動中

心,對於海山、板橋、土城地區的民眾而言,各有其不同的區位考量,我們要讓民眾了解,他所居住

的地方周邊,有哪些可以利用的國民運動中心及運動場館設施資源,不論是籃球、棒球、足球或是槌

球的場地,都要讓市民清清楚楚地知道在哪裡,即便是瑞芳、金山、萬里的居民,也是有運動休閒的

需求,所以這些資訊都要非常清楚地讓所有市民了解。

伍、機關專題報告

一、地政局報告主題-「服務再進化 五星同閃耀」(詳會議資料)

主席指示:

謝謝地政局康局長的報告,地政局的表現,大家有目共睹,各局處都非常感謝地政局長期以來的協

助。新北市這幾年來的改變,地政局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城鄉局、工務局、交通局等局處合作無

間,把事情一件件完成,不只閃耀 5 星計畫,在所有為民服務工作上,尤其跨領域、跨地域的合作

上,地政局在服務效率上的提升,都是領先全國,也獲得各界肯定。

地政局在執行整體開發案上,秉持同理心與企圖心,逐案落實推動,這 10 項整體開發案在推動過程

中,所面臨的難度都是相當高,但我們還是要強調創造市民和地主的雙贏。包含在地現住或工作的市

民,不應該受到土地開發的衝擊或影響,現有群居的住戶或是廠商如何給予妥善補償、安置,持續發

揮協調力、付出更多努力去達成,執行成果也就可以表現得更好。

另外,地政局的工作可以展現非常多市政的進展,無論是公辦或是民間開發案,都能挹注新北市更多

的公共設施用地,改善市民的生活,也改造都市的景觀,希望地政局在報告上,除了呈現公辦開發案

外,不要忘了民間開發案,這些案子也是促進新北市進步的推手。另外,提醒環保局,垃圾全面不轉

運相當受到市民稱道,可以利用網站等平臺,展現撤除垃圾轉運站前後的轉變,例如三重垃圾轉運站

從垃圾堆放的場所,轉化為河濱公園。

陸、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柒、區公所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一、五股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交通局趙局長:

有關五股輕軌捷運建設,本局已規劃完成 15.6 公里路線,共 11 個站。可行性研究已於今年 4 月 22 日

陳報交通部審查,針對相關意見,本局已完成修正,預計下週將修正結果回復交通部,以加速審議程

序。

(二)水利局古局長:

有關疏洪道左岸堤防加高至 10 公尺的部分,預計於 104 年度先針對土堤部分施作,並利用大窠坑溪

淤積土壤完成。

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針對興建成州抽水站之建議,考量成州抽水站與成泰抽水站距離相當近,目前規劃將成州抽水站往北

移,同時解決觀音坑溪獅子橋一帶積水問題。

(三)教育局林局長:

有關成州國中預定地設校建議,該用地類別屬文中用地,是透過市地重劃後取得的土地,經本局評估

該地點不適宜作為校地使用,目前已進行整地,將來作為公園供民眾運動休閒使用。目前針對五股地

區就學評估結果,暫時沒有設置完全中學需求,未來將視區域發展及用地取得情形,逐年持續審慎評

估。

(四)城鄉局邱局長:

有關五股區成泰路以東、新五路以西之都市計畫,本局已完成相關規劃並依法定程序進行中。

(五)民政局江局長:

有關孝恩納骨塔使用情形,目前所剩塔位將近 5,000 個,明年預計於 5 樓加裝 2,300 個塔位,依照每

年平均 600 個塔位需求估算,塔位應足夠使用。另外,淡水納骨塔將於年底完成,預計新增 20,000

個塔位。

主席指示:

有關區長提到成州國中預定地設置完全中學的建議,請教育局依區域發展進行中長期規劃。五股地區

分為幾部分,興珍地區和三重、蘆洲可視為同一個地區,成州地區較偏北,另外還有部分地區與泰山

區相鄰,最後是五股市中心地區。在學區劃分上,目前教育局評估暫時沒有新設國中需求,但是必須

考慮到洲子洋重劃區的開發,在未來 5 至 10 年將使五股地區增加非常多人口。另外,鄰近的新莊副

都心、塭仔圳開發案,也會引進大量人口,這些都是必須納入考量的因素,所以是不是有新設國中或

高中的需求,請教育局審慎評估,至於透過市地重劃取得的文中用地,不適合設校的原因必須向地方

民眾妥善說明。

五股垃圾山一直是大家心中的痛,垃圾山的遷移和開發,過去一直受限於技術和成本問題,隨著時代

進步,技術和成本問題可以逐漸克服。隨著周邊地區,如洲子洋、塭仔圳的開發,五股垃圾山的位置

越顯重要,土地價值也逐漸上升,值得我們審慎評估,請高副市長協調主持,城鄉局、地政局、環保

局一起克服,重新評估五股垃圾山地區的發展問題。

二、新莊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交通局趙局長:

思源路和新北大道路口確實有行人通行的需求,但是受限於西側高架橋下空間不足,無法落墩,新工

處針對東側部分,正在研擬規劃案,希望能讓南北兩邊順利銜接。

(二)教育局林局長:

首先針對區內通學人行步道改善,包含思賢、民安、豐年國小等校,提供學童和家長更安全的通學環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7

境,特別表達感謝之意。

第二,針對民安國小增設公共托育中心及公共托老中心建議,該校目前評估有 2 棟校舍需拆除、3 棟

校舍需補強,將視整建補強安全無虞後,再行評估設置需求。

最後,新莊已有本市第 1 座國民運動中心,臨近也有新五泰國民運動中心正在興建當中,預定明年中

完工啟用,針對新莊區是否增設第 2座國民運動中心,目前本局暫無此規劃,未來將持續評估。

(三)工務局曾局長:

有關思源路、新北大道路口人行路橋問題,主要是受限於空間不足,新工處正在研議朝改線繞道方式

處理。有關瓊泰路公五用地一案,會納入評估考慮。豐年國小北側人行道闢建問題,本局將與教育局

協商,若將校園圍牆內退,不牽涉用地取得,則工程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

(四)警察局陳局長:

福營派出所位於輔仁大學對面,因地區發展快速,人口大量成長,現有廳舍不敷使用,福營派出所座

落處有 3 筆地號,總面積 505.68 平方公尺,屬國有財產局經管,新莊分局已於今年 8 月 5 日委請建

築師事務所辦理原地重建先期規劃中。

主席指示:

非常謝謝許區長的報告,許區長針對將近 4 年以來,新莊地區綜合建設的成果以及興建中的重大工

程,做了非常明確的說明,也表示本府長期以來對新莊地區發展的重視。有關新莊民安地區公共托育

中心、公共托老中心,應儘快協調設置,對地方有非常正面的幫助。特別謝謝許區長的努力,我們可

以看到新莊區公所具備同理心和企圖心,發揮執行力和協調力,已經完成多項建設及開發。

三、泰山區公所報告-詳會議資料

(一)交通局趙局長:

有關五股交流道匝道壅塞之改善,必須以系統化的方式處理,本局目前正在進行增設匝道的規劃,區

長建議於原泰山收費站處增設匝道,本局已初步評估,該處距離五股交流道 1,200 公尺,必須以側車

道方式處理,同時必須考量是否會造成泰林路、明志路壅塞。本案由本局完成可行性研究後,將送高

速公路局審查及進行後續規劃。

(二)文化局林局長:

有關明志書院管理問題,目前由侯副市長召開協調會議,希望於短時間內找到解決方式,在地方的期

待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間取得平衡。

主席指示:

謝謝黃區長的報告,泰山區在黃區長領導之下,很務實地完成許多工作,剛剛報告中展現的眾多成

果,代表我們在協調的工作上做得很好,把事情逐步完成。

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捌、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一、工務局提:為修正「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財政局提:為「處分本市八里區臺北港段 1 地號市有土地持分」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教育局提:為「本市新店區新店國小函報經管新店區國校路 51 巷 1 號宿舍報廢拆除」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持續列管。

主席指示:列管案件共計 1 案,持續列管。

玖、臨時動議

主計處林處長:

提「103 年度截至 7 月底止各機關(含區公所)歲出資本門預算及各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執行情形

報告」。

壹拾、散會

上午 9時 15分

新北市政府第 191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侯友宜 副 市 長 陳伸賢 副 市 長 高宗正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副 秘 書 長 柳宏典

民 政 局 局長 江俊霆 財 政 局 局 長 呂衛青 教 育 局 局 長 林騰蛟

經 發 局 局長 葉惠青 工務局代理局長 曾志煌 水 利 局 局 長 古沼格

農業 局 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代理局長 邱敬斌 社 會 局 局 長 李麗圳

地 政 局 局長 康秋桂 勞 工 局 局 長 謝政達 交 通 局 局 長 趙紹廉

觀光局 局長 陳國君 法 制 局 局 長 邱惠美 警 察 局 局 長 陳國恩

衛生 局 局長 林雪蓉 環 保 局 局 長 劉和然 消 防 局 局 長 黃德清

文化 局 局長 林寬裕 原 民 局 局 長 林倩綺 新聞局副局長 謝麗蘭

人 事 處 處長 陳昭欽 主 計 處 處 長 林祐賢 政 風 處 處 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 家 局 局 長 彭惠圓 秘 書 處 處 長 吳清炎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9

各區出席人員:

板橋區公所區長林純秀 三重區公所區長楊義德 中和區公所區長邱垂益

永和區公所區長吳興邦 新莊區公所區長許炳崑 新店區公所副區長張淑芬

土城區公所區長邱武全 蘆洲區公所區長黃麗足 汐止區公所區長徐開宇

樹林區公所區長吳建興 鶯歌區公所區長洪見文 三峽區公所區長楊志宏

淡水區公所區長蔡葉偉 瑞芳區公所區長林煌源 五股區公所區長張當木

泰山區公所區長黃秀川 林口區公所區長林耀長 深坑區公所區長高鄔梅英

石碇區公所區長吳金印 坪林區公所區長王潮清 三芝區公所區長施得仰

石門區公所區長巫宗仁 八里區公所區長呂學記 平溪區公所區長簡華祥

雙溪區公所區長胡合鎔 貢寮區公所區長朱思戎 金山區公所區長李偉人

萬里區公所區長賴俊達 烏來區公所區長楊正斌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3 日

發文字號:北工施字第 1031656078 號

主旨:「土木工程科技師許順峰違反技師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

申誡」,轉請知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 年 9 月 1 日工程技字第 10300304171 號函續為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代理局長 曾 志 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政 令

工 務

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4日

發文字號:北工施字第 1031659640號

主旨:「土木工程科技師張大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

停止業務 2個月,自 103年 10月 1日起至 103年 11月 30日止執行」,轉請知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年 9月 1日工程技字第 10300304161號函續為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代理局長 曾 志 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4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施字第 1031600301號

訂定「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區申請臨時建築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區申請臨時建築作業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區申請臨時建築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區

申請臨時建築許可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土資場區建築物之建造、使用及拆除,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但為營

運管理需要,符合下列臨時建築物之類型及條件者,得申請臨時建築許可:

(一)場區設置之管制室(站)、辦公室等,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之地面上

一層建築物,簷高不超過三公尺且未設置夾層,總樓地板面積未逾一百平方公尺。

(二)場區必要機具設備及其附屬空間屬建築法第四條規定類型之建築物,經土資場審查小組審

查同意。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11

(三)場區周圍高度二點四公尺以下之圍牆(籬)。

四、申請臨時建築許可,於取得土資場可行性許可後,其場區配置、原始地形坡度分析、消防及結構

安全,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後,始得向本局提出;經許可後,得先施作圍牆

(籬)。

土資場設置許可核准後,始得施作土資場設備及核准之臨時建築物;並於取得臨時建築使用許可

及營運許可後,始得啟用。

五、臨時建築物之構造涉公共安全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其施工期限及管制等,依建築法及相

關法規辦理。

六、臨時建築使用許可之期限,應與土資場核准之營運期限一致;土資場向本局申請營運展期,其臨

時建築使用許可應與土資場營運展期一併許可。

七、土資場申請臨時建築時,應檢附自行拆除切結書。於土資場營運許可計畫完成、設置許可或營運

許可經廢止時,由申請人自行拆除之;拆除完成並列為終止營運證明文件審查要項之一。

申請人未於營運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拆除完成者,本局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

員代為履行,其費用由營運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追繳其差額。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8638 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襪子」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

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 年 9 月 2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30007092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68。

(二)契約期間:自 103 年 8 月 29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

(三)資訊公開: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五)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 23494256李小姐)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5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字第 1033018583號

主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洗衣機」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

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年 9月 1日採購開一字第 10300070201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46。

(二)契約期間:自 103年 9月 1日起至 104年 4月 30日止。

(三)資訊公開: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5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設字第 1031616002號

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原則」第一

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 103年 5月 1日生效。

附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原則」

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城 鄉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13

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儲批發業處理

原則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八條

第二項第四款第五目、第六目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設置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及倉

儲批發業事宜,訂定本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七、申請人申請設置倉儲批發業、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於檢附申請設置計畫書提送本會審查時

同時申請總量管制暫時登錄,且申請人應於本會審查會議紀錄發文日起六十日內限期補正。經本

會審查通過後三個月內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申請者,原暫時登錄總

量失其效力;其提送審查申請或建築執照經駁回者,亦同。

前項因辦理其他審查(如都市設計審議、都市更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查等)未能

於期限內完成,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城鄉發展局同意展延,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

經本會審查通過案件,並依本原則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代金捐獻後,應將相關

資料檢送本府城鄉發展局完成總量管制登錄事宜。

八、依本細則及本原則規定申請設置時,應檢附下列書圖:

(一)基地所在位置之都市計畫圖及比例尺至少千分之一之現況地形圖。

(二)申請書。

(三)與本府協議之協議書草案。

(四)申請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供作申請目的使用之同意書。如為部份樓層申請變

更,應取得該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五)開發計畫書。

(六)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計畫書。

前項第六款各分析項目可視實際狀況及需要予以表現於同張圖上;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並得

部份簡化表現之。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設字第 10316160021 號

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使用面積(營業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逾一

萬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之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規定」第一點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生效。

附修正「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使用面積(營業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

逾一萬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之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規定」第一點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使用面積(營業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未逾一萬平方公尺之一般零售業之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規定第一點修

正規定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八條第

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一般零售業之申請設置案,依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規定;本

規定未盡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另如有較本規定為更嚴格之法令規定,從其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10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317044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 103年 9月 9日北經登字第 1035254649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80、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建清(具繼承權人)之配偶許華君(已歿)經營之澎澎乾洗名店(統一編號:

14648649)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商業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

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住所不

明,以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

二、如有申復意見,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件

資料,以憑查核。

三、旨揭通知申復函,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請應受送達人於前

揭期間逕向本局工商登記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段 161號 3樓)承辦人領取,並於送達生

效之翌日起 15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第 29條規定

廢止澎澎乾洗名店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公 告

濟 發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15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都字第 10315845061 號

主旨:公開展覽「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臺鐵捷運化桃園段高架化建設計畫)」案。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款、同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4 條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829 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9 月 5 日起公開展覽 30 日,並於 103 年 9 月 19 日下午 2 時

假本市鶯歌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市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鶯歌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本市鶯歌區公所提出

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府社兒字第 103166702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社會局 103 年 8 月 7 日北社兒字第 1031461216 號函催繳安置費用處分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款及第 3 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分文書,因受送達人徐婉芬女士應為送達之住所遷移

不明,無法送達,由本府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本函現由本府社會局保管,受送達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板橋區中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領取,逾期公告文書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朱 立 倫

城 鄉

社 政

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5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價字第 10316686631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穎貞申請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估價師姓名:陳穎貞。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予刊登。

四、開業證書字號:(103)新北估字第 000099號(換發)。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 2段 147號 6樓。

六、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9日

發文字號:北地價字第 10316998151號

主旨:公告註銷詹耀霆等 2人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條規定。

局長 康 秋 桂

公告註銷新北市不動產經紀人到期未換證清冊

序號 姓名 證書字號 證書到期日 任職經紀業名稱

1 詹耀霆 99年北縣字 002222號 103/08/10 (未任職)

2 王詩雯 99年北縣字 002230號 103/08/26 (未任職)

水 利

地 政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17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2626051 號

主旨: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 F1033049 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 年 7 月 8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6 月 7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寶斗厝坑 91 號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管徑 304 公釐使用 20匹馬力口徑 76 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大南灣段嘉溪子坑小段 156 地號(1 號井)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 1 1 1 1 1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 1 1 1 1 1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5 年 3 月 6 日起至

105年 5月 4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

水錶照片、原臨時用水執照、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水質檢驗報告(含

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

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

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

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48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6月 7日起至 103年 6月 6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8月 18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2626052號

主旨: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 F1033050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年 7月 8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年 6月 7日起至民國 105年 6月 6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寶斗厝坑 91號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管徑 304公釐使用 20匹馬力口徑 76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大南灣段嘉溪子坑小段 215地號(2號井)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 1 1 1 1 1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 1 1 1 1 1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0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5 年 3 月 6 日起至

105年 5月 4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

水錶照片、原臨時用水執照、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水質檢驗報告(含

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

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

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

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49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6月 7日起至 103年 6月 6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19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2626053 號

主旨: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 F1033051 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 年 7 月 8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6 月 7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家用及公共給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寶斗厝坑 97 號社區內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管徑 304 公釐使用 20匹馬力口徑 76 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大南灣段寶斗厝坑小段 89 地號(3 號井)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 2 2 2 2 2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 2 2 2 2 2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5 年 3 月 6 日起至

105年 5月 4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

水錶照片、原臨時用水執照、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水質檢驗報告(含

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

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

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

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50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6月 7日起至 103年 6月 6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8月 18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2626054號

主旨: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 F1033052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年 7月 8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年 6月 7日起至民國 105年 6月 6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寶斗厝坑 91號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管徑 304公釐使用 20匹馬力口徑 76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大南灣段寶斗厝坑小段 1035地號(4號井)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 2 2 2 2 2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 0.01 0.01 0.01 0.01 0.0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2 2 2 2 2 2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90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5 年 3 月 6 日起至

105年 5月 4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

水錶照片、原臨時用水執照、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水質檢驗報告(含

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

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

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

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

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51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6月 7日起至 103年 6月 6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21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2626055 號

主旨: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 F1033053 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 年 7 月 8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6 月 7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6 月 6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

引 用 水 源 嘉寶溪水系(地面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林口區嘉寶里寶斗厝坑 91 號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範圍內

使 用 方 法 設箱涵前入口設置攔堤壩淨水池管徑 152 公釐使用 30 匹馬力電動抽水機 2

座接至人工湖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林口區大南灣段嘉溪子坑小段 238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4 4 4 4 4 4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5 年 3 月 6 日起至

105年 5月 4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水錶照片、原臨時用水執照、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僅供澆灌花木及草皮),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52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6月 7日起至 103年 6月 6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年 8月 19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4243241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私立開明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F1033086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新北市私立開明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年 7月 29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年 10月 1日起至民國 105年 9月 30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花草澆灌及洗滌)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 49號新北市私立開明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內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 254 公厘鐵管水井 1 座及 63.5 公厘、總揚程 60 公尺、安裝地面下 45公尺 7.5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新店區寶元段 912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4 4 4 4 4 4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0.002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4 4 4 4 4 4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100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或異議成立時,將依公告事項二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用水,應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5 年 7 月 2

日起至 105 年 8 月 30 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其他用途(花草澆灌及洗滌),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85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10月 1日起至民國 103年 9月 30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23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315493231 號

主旨:公告錦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臨時用水執照號第 F1033067 號)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錦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登 記 類 別 展限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3 年 7 月 26 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 月 25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工業用水(布料染整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樹林區武林街 15、15-1 號工廠內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管徑 250 公釐使用 15匹馬力口徑 10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樹林區大安段 144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5 0.015 0.015 0.015 0.015 0.015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6 16 16 16 16 16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15 0.015 0.015 0.015 0.015 0.015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6 16 16 16 16 16

水井深度(水頭高度) 12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於本申請書暨檢具之附件所填載內容,如有不實時,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

2. 如未繳納規費、罰緩或異議成立時,將撤銷本臨時用水執照。

3. 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個月起 60日內(即民國 103年 10月 25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23 日),檢具申請書、最近半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

數)、原臨時用水執照、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

汞、鉻、砷)、水錶照片、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重新登

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4. 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

源不足,將依法徵用。如有土地使用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協調解決。

5. 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工業用水,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

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其使用後之排放水應符合環保檢驗標準。

6. 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須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

用水紀錄表申報備查,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

相關規定處理。

7. 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

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8. 本臨時用水展限登記前次核發執照號碼為 F1013066 號,核准使用年限為民國 101

年 7月 26日起至 103年 7月 25日止。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提出。

局長 古 沼 格

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年秋字第 12 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段 161號

電 話:(02)29603456分機 2250、2251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新北市政府∕資訊公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3年 9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元

訂閱公報不另給據 請以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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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