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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 西 安安安安安安安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 西 安安安安XCZX2017-0324 2022安2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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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市 市 级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中心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名 称 : 西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室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平 台 建 设

项 目 编 号 : XCZX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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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月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1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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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函 ----------------------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

第 三 章 磋 商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 19

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29

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构 成 及 格 式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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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函西 安 市 市 级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受 西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的 委 托 , 经 政 府 采 购 管 理部 门 批 准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 对 西 安 市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台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 欢 迎 符 合 资格 条 件 的 、 有 能 力 提 供 本 项 目 所 需 货 物 和服 务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

一 、 项 目 名 称 : 西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二 、 项 目 编 号 : XCZX2017-0324 号 【 市 财 采计 〔 2017〕 6994号 】

三 、 采 购 人 : 西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地 址 :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红 旗 东 路 西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联 系 人 : 徐 军联 系 方 式 : 029-86486229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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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西 安 市 市 级 单 位 政府 采 购 中 心

地 址 : 西 安 市 未 央 路 130 号 凯 鑫 国 际九 楼

总 机 : 029-86527013/86527014/86527026/86527027

项 目 联 系 人 : 郭 彤 、 梁 勇 强分 机 : 610 、 627

五 、 磋 商 内 容 和 要 求 : 为 西 安 市 人 民 防空 办 公 室 提 供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建 设 。

( 详 见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 磋 商 内 容 及 技术 要 求 〉 )

六 、 项 目 性 质 : 财 政 拨 款七 、 采 购 预 算 : 692753.6 元八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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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民 办 非 企业 单 位 登 记 证 书 、 税 务 登 记 证 、 组 织 机 构代 码 证 , 或 “ 三 证 合 一 ” 后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

( 二 )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提 供 2016年 度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至 少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利 润表 , 成 立 时 间 至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间 不 足 一 年 的 可 提 供 成 立 后 任 意 时 段 的 资产 负 债 表 ) , 或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银 行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及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证 , 或 西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出 具的 磋 商 担 保 函 。

( 三 )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证 明 :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已 缴 存 的 至 少 一 个 月 的 社 会保 障 资 金 缴 存 单 据 或 社 保 机 构 开 具 的 社 会保 险 参 保 缴 费 情 况 证 明 , 单 据 或 证 明 上 应有 社 保 机 构 或 代 收 机 构 的 公 章 或 业 务 专 用章 。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供 应商 应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证 明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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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税 收 缴 纳 证 明 : 自 2016年 1 月 1 日以 来 已 缴 纳 的 至 少 一 个 月 的 纳 税 证 明 或 完税 证 明 , 纳 税 证 明 或 完 税 证 明 上 应 有 代 收机 构 或 税 务 机 关 的 公 章 或 业 务 专 用 章 。 依法 免 税 的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证 明 。

( 五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纪 的 书 面 声 明 。

( 六 )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磋 商 的 , 须 提 供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出 示 身 份 证 原 件 ; 法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他 人 参 加 磋 商 的 , 须 提 供 法定 代 表 人 委 托 授 权 书 并 出 示 被 授 权 代 表 的身 份 证 原 件 。 磋 商 文 件 中 凡 是 需 要 法 定 代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处 , 非 法 人 单 位 的 负 责人 均 参 照 执 行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磋 商 。注 : ( 1 ) 以 上 资 格 要 求 均 为 必 备 资 格 ,

缺 少 其 中 任 何 一 项 , 其 响 应 文 件 视 为 无 效文 件 。 书 面 声 明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授 权 书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5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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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按 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第 三 部 分 给 定 的 格 式填 写 。

( 2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中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委托 授 权 书 必 须 附 原 件 ,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原 件 自 带 ,以 备 查 验 ) ;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中 的 全 部 资 格证 明 文 件 仅 需 提 供 复 印 件 。

( 3 ) 法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能 以 分 支 机 构的 身 份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 只 能 以 法 人 身 份 参加 。 事 业 单 位 参 与 磋 商 可 不 提 供 财 务 状 况报 告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证 明 。

九 、 免 费 下 载 磋 商 文 件 :1 、 供 应 商 登 录 【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 www.xa.gov.cn ) 】 进 入 〖 重 点 工 作 · 〉 政 府采 购 〗 栏 目 , 或 登 录 【 西 安 政 府 采 购 网( www.xazfcg.gov.cn ) 】 进 入 〖 市 级 采 购 公告 · 〉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 栏 目 , 查 询 并 打 开本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 在 采 购 公 告 页 面 底 部 免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6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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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下 载 磋 商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包 括 WORD 格式 磋 商 文 件 、 《 保 证 金 返 还 登 记 表 》 等 ) 。

2 、 磋 商 文 件 公 告 期 :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

十 、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及 换 取 交 纳 凭 据1 、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金 额 : 6000元 。 交 纳

后 请 及 时 换 取 交 纳 凭 据 , 详 见 磋 商 文 件 第二 章 “ 磋 商 保 证 金 ” 有 关 内 容 。

2 、 已 换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据 的 视 为报 名 成 功 。

十 一 、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磋商 开 启 时 间 和 地 点 :

1 、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一 正 四 副 。2 、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017年

12 月 15 日 14:30

3 、 开 启 时 间 : 2017年 12 月 15 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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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 启 地 点 : 西 安 市 未 央 路 130 号 ( 地铁 二 号 线 市 图 书 馆 站 B口 凯 鑫 国 际 大 厦 ) 七层 开 标 三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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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一 、 名 词 解 释

( 一 ) 监 管 机 构 :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二 ) 供 应 商 : 凡 参 与 本 次 磋 商 , 具 有

相 关 资 格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二 、 供 应 商 注 意 事 项

( 一 ) 询 问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提 出 询 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将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

询 问 内 容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委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供 应 商 应 当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 二 ) 质 疑 和 投 诉供 应 商 如 果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中 涉 及 的 采 购

需 求 ( 包 括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评 审 要 素 及分 值 设 置 、 采 购 内 容 和 要 求 、 合 同 条 款等 ) 使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 可 以 在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9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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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期 限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疑 ; 供 应 商 如 果 认 为 采 购 程 序 、 采 购 过 程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可 以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集 中 采购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1 、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被质 疑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标 段 、 采 购 公告 / 成 交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 质 疑 事 项 、 证 据 材料 、 法 律 依 据 ( 具 体 条 款 ) 、 质 疑 人 有 效联 系 方 式 等 。

2 、 质 疑 书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盖 公 章 , 公 章 不 得 以 合 同 章 或 其 他 印 章 代替 。 质 疑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项 ,代 理 人 办 理 质 疑 事 项 时 , 除 提 交 质 疑 书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代 理 人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和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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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

( 1 ) 质 疑 人 不 是 参 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项目 的 供 应 商 或 潜 在 供 应 商 ;

( 2 ) 质 疑 人 与 质 疑 事 项 不 存 在 利 害 关系 的 ;

( 3 )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质 疑 的 ;( 4 ) 质 疑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或 质 疑

书 主 要 内 容 构 成 不 完 整 的 , 或 缺 乏 必 要 的证 明 材 料 及 证 明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

( 5 ) 质 疑 书 没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签 字 、 盖章 或 授 权 的 ;

( 6 )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据 、 材 料 的 ;( 7 ) 质 疑 答 复 后 , 同 一 质 疑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再 次 提 出 质 疑 的 ;( 8 )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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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将 在 收 到 书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5 、 质 疑 人 对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的答 复 不 满 意 , 以 及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采 购 人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机 构提 出 投 诉 。

6 、 供 应 商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事 项 的 范 围 。

7 、 对 捏 造 事 实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进 行 质疑 、 投 诉 的 行 为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及其 实 施 条 例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供 应商 质 疑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证 明 材 料 。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12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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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驳 回 。 供 应 商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料 进 行 投 诉 的 , 由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记 录 名 单 , 禁 止 其 一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

8 、 对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 诽 谤 他人 的 法 律 适 用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243 条 【 诬告 陷 害 罪 】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他 人 , 意 图使 他 人 受 刑 事 追 究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第 246 条 【 侮辱 罪 、 诽 谤 罪 】 以 暴 力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公 然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 情 节 严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13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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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关 于 供 应 商 家 数 的 计 算有 多 家 供 应 商 同 时 参 加 磋 商 且 所 投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均 完 全 相 同 的 , 原 则 上 按 一 家供 应 商 计 算 。 同 时 , 结 合 《 陕 西 省 财 政 厅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通 知 》( 陕 财 办 采 资 〔 2014〕 143 号 ) 有 关 规 定 ,选 取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磋 商 报价 最 低 的 ( 若 磋 商 报 价 相 同 则 以 递 交 响 应文 件 在 先 的 ) 供 应 商 参 加 后 续 评 审 , 投 相同 品 牌 相 同 型 号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处 理 。 核 心 产 品 由 采 购 人 事 先 指 定 ,磋 商 文 件 中 未 显 式 指 明 的 , 视 为 核 心 产 品包 含 全 部 采 购 产 品 。

( 四 )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费 用 自 理 。三 、 磋 商 文 件

( 一 )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第 一 章   磋 商 邀 请 函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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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磋 商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构 成 及 格 式( 二 ) 磋 商 文 件 的 检 查 及 阅 读供 应 商 下 载 磋 商 文 件 后 应 仔 细 阅 读 检 查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所 列 事 项 、 条 款 、 规 范 要 求 及 格 式 , 在 响应 文 件 中 对 磋 商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并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项 目 废 标 后 重 新 组 织 磋 商 的 , 集 中 采 购机 构 将 重 新 编 制 、 发 布 新 版 磋 商 文 件 , 供应 商 应 按 新 版 磋 商 文 件 重 新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原 磋 商 文 件 及 响 应 文 件 失 效 。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 响 应 函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授 权 书 三 处 的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标 段 ( 项 目 未 分 标 段 的 除 外 ) 应 当 与 最 新发 布 的 磋 商 文 件 保 持 一 致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无 效 响 应 文 件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15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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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 澄 清1 、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修 改 的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集 中 采 购机 构 将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作 日 前 ,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的 , 将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 、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质 疑 的 , 应 在磋 商 文 件 公 告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但 最 晚 不 得 超 过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时 间 前 2 个 工 作 日 )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采 购人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在 此 之 后 提 出 的 针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疑 为 无效 质 疑 。 答 复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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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的 , 将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

3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暂 停 项 目 的 执 行 或 延 长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截 止 时 间 和 磋 商 开 启 时 间 , 但 至 少 会 在 磋商 文 件 要 求 的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间 2 个 工 作 日 前 ,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 不 足 2 个工 作 日 的 , 将 视 情 另 行 通 知 。

4 、 各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时 间 之 前 , 应 随 时 关 注 下 列 地 址 发 布 的 变更 公 告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不 再 单 独 通 知 , 因供 应 商 未 及 时 关 注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供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 1 ) 【 陕 西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

shaanxi.gov.cn ) 】 中 的 〖 首 页 · 〉 市 县 采 购 信息 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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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西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www.xa.gov.cn ) 】 中 的 〖 首 页 · 〉 重 点 工作 · 〉 政 府 采 购 〗 ;

( 3 ) 【 西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xazfcg.gov.cn) 】 中 的 〖 首 页 · 〉 市 级 采购 公 告 · 〉 更 正 公 告 〗 ;

( 4 ) 【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www.xaczj.gov.cn ) 】 中 的 〖 首 页 · 〉 政 府 采购 〗 。

( 四 ) 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集 中 采 购 机构 。四 、 磋 商 保 证 金

( 一 )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及 换 票供 应 商 最 晚 应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工 作 日 ( 17:00 前 ) 办 结 磋 商 保 证金 交 纳 及 换 票 手 续 。

1 、 供 应 商 可 通 过 支 票 、 电 汇 、 网 银 、磋 商 担 保 函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非 现 金 形 式 , 交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18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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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中 以 支 票 、 电 汇 、 网 银形 式 交 纳 的 , 应 从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将 磋 商保 证 金 足 额 交 纳 至 以 下 账 户 :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2 、 供 应 商 在 确 认 磋 商 保 证 金 到 账 后 ,

凭 下 述 相 关 资 料 到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办 理 保 证金 换 票 手 续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及 时 换 票 ,应 于 换 票 截 止 时 间 前 联 系 保 证 金 业 务 室 进行 登 记 , 开 标 当 天 无 特 殊 情 况 一 律 不 予 换票 。 外 地 供 应 商 如 需 异 地 办 理 换 票 手 续 ,可 拨 打 保 证 金 业 务 室 联 系 电 话 进 行 咨 询 。

( 1 )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回 单 ( 进 账 单 、电 汇 单 、 电 子 回 单 ) 原 件 , 或 加 盖 供 应 商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 2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及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资 料 已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19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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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备 案 且 未 发 生 变 更 的 供应 商 可 不 提 供 ) ;

( 3 ) 《 保 证 金 返 还 登 记 表 》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或 经 查 实 其 交 纳

账 户 为 非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按 该 供 应 商 未 交 纳 保 证 金 处 理 。 项 目 废 标后 重 新 组 织 磋 商 的 , 原 项 目 磋 商 供 应 商 无需 重 复 办 理 , 但 废 标 后 已 办 理 退 款 手 续 的除 外 。

3 、 业 务 受 理 时 间 、 地 点 及 联 系 方 式 :( 1 ) 联 系 电 话 : 029-86527139 转 709

( 2 ) 受 理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五 , 9:00-

11:00 、 14:30-17:00 ( 节 假 日 除 外 ) 。( 3 ) 受 理 地 点 : 西 安 市 未 央 路 130 号 凯

鑫 国 际 大 厦 ( 地 铁 二 号 线 市 图 书 馆 B口 ) 七层 保 证 金 业 务 室 。

( 二 ) 西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及 信 用融 资 政 策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0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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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发 挥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政策 功 能 ,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了 《 西 安 市 政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及 信 用 融 资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试 行 ) 》 ( 市 财 发 〔 2014〕 167 , 以 下 简称 《 实 施 方 案 》 ) , 为 参 与 西 安 市 市 级 政府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保 和 融 资 服 务 , 并 按 照 程 序 确 定 了 合 作 的担 保 机 构 和 商 业 银 行 , 详 见 《 实 施 方 案 》附 件 一 。 磋 商 供 应 商 在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及成 交 供 应 商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时 可 自 愿 选 择通 过 担 保 机 构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 成 交 供 应商 如 果 需 要 融 资 贷 款 服 务 的 , 可 凭 成 交 通知 书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等 相 关 资 料 , 按 照 实施 方 案 规 定 的 程 序 申 请 办 理 。

以 信 用 担 保 函 形 式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履约 保 证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认 定的 担 保 机 构 ( 试 点 ) 开 具 的 保 函 。 供 应 商违 约 , 开 具 保 函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保 函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1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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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及 格 式 分 别 见 《 实 施 方 案 》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

《 实 施 方 案 》 下 载 地 址 : http://www.xaczj.gov.cn/info/6/25822.htm

( 三 )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1 、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于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以 磋 商 保 函 形 式 缴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未 成 交供 应 商 , 其 磋 商 保 函 于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直 接 退 还 。

2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在 合 同签 订 后 将 自 动 ( 除 下 款 情 形 外 ) 转 为 履 约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后 , 成 交 供应 商 持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单 , 到 集 中 采 购机 构 办 理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息 退 还 ;

磋 商 文 件 特 别 注 明 “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采 购人 收 取 和 退 还 ”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交 纳 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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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保 证 金 后 , 凭 履 约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据 到 集中 采 购 机 构 办 理 磋 商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 5 个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3 、 未 换 取 保 证 金 交 纳 票 据 、 交 纳 账 户为 非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重 复 交 纳 等 情 况 的 ,供 应 商 可 持 退 款 申 请 到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办 理磋 商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还 ( 退 款 申 请 应 写 明 项 目 编 号 、 保 证 金 交纳 时 间 、 金 额 、 事 由 及 回 款 账 户 信 息 , 并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

( 四 )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保 证金 不 予 退 还 :

1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应 文 件 的 ;

2 、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3 、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的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3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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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 采 购 人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其 他 供应 商 恶 意 串 通 的 ;

5 、 向 采 购 人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行 贿 或 者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6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五 、 磋 商 报 价

磋 商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磋 商 项 目 要 求 的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 包 括 完 成 采 购内 容 所 需 的 直 接 费 、 间 接 费 、 利 润 、 税 金及 其 它 相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时应 充 分 考 虑 所 有 可 能 发 生 的 费 用 , 磋 商 文件 未 列 明 , 而 供 应 商 认 为 应 当 计 取 的 费 用均 应 列 入 报 价 中 。 报 价 时 不 论 是 否 计 取 ,采 购 人 均 按 已 计 取 对 待 。

( 一 ) 供 应 商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第 一 次磋 商 报 价 表 上 标 明 分 类 报 价 和 合 计 、 交 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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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报 价 包 括 : 设 备 供 应 费 、 系 统 建 设费 、 安 装 部 署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 二 ) 磋 商 报 价 一 般 情 况 下 采 取 二 次( 最 后 ) 报 价 的 办 法 。 第 一 次 报 价 进 行 公开 唱 标 , 在 完 成 有 关 程 序 ( 资 格 审 查 ) 后 ,磋 商 小 组 在 与 各 合 格 供 应 商 进 行 单 独 磋 商后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给 各 合 格 供 应 商 一次 最 后 报 价 的 机 会 。 最 后 报 价 经 公 开 唱 标后 , 作 为 计 算 价 格 分 值 的 依 据 。

( 三 ) 磋 商 报 价 货 币 : 人 民 币 ; 单 位 :元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四 ) 磋 商 报 价 金 额 的 小 写 与 大 写 不 一致 时 , 以 大 写 为 准 。

( 五 ) 因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理 解 不 透 、误 解 、 疏 漏 或 对 市 场 行 情 了 解 不 清 造 成 的后 果 和 风 险 , 均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负 责 。六 、 磋 商 文 件 的 式 样 、 签 署 及 有 效 期

( 一 ) 磋 商 文 件 式 样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5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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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 应 商 依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 响 应文 件 构 成 及 格 式 》 给 定 形 式 进 行 编 制 , 并按 第 一 章 《 磋 商 邀 请 函 》 中 规 定 的 响 应 文件 份 数 要 求 进 行 印 刷 , 正 本 及 各 副 本 分 别装 订 成 册 。 项 目 分 标 段 的 , 应 按 所 投 标 段分 别 准 备 响 应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若 正 本内 容 和 副 本 内 容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

2 、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全 部 的 副 本 均 须打 印 或 用 兰 ( 黑 ) 色 墨 水 书 写 , 统 一 标 码 ,在 每 页 正 下 方 标 明 “ 第 几 页   共 几 页 ” 等字 样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或 查 找 不 到 , 或 因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 由 磋 商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3 、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方 式 : 胶 订 ( 图 纸 及特 殊 文 件 除 外 ) 。 未 按 要 求 装 订 的 , 视 为无 效 响 应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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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磋 商 活 动 的 所 有 文 件 、 资 料 、 函 电文 字 均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 确 需 提 交 用 其 他 语言 形 成 的 资 料 , 必 须 翻 译 成 简 体 中 文 , 如有 差 异 , 以 简 体 中 文 为 准 。

5 、 响 应 文 件 的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但 磋 商 文 件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 二 ) 响 应 文 件 签 署1 、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一 章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及 第 五 章 “ 响 应 文 件 构 成及 格 式 ” 中 指 明 的 要 求 进 行 签 署 、 盖 章 。

2 、 除 对 错 、 漏 处 作 必 要 修 改 外 , 响 应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 涂 改 和 增 删 。 所 做 修改 处 , 必 须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权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 三 )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自 磋 商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 如 成 交 , 延 长 至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时 止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7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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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 修 改 和 撤 回( 一 )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供 应 商 应 将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单 独 密 封 ,

副 本 可 以 一 起 密 封 或 分 别 密 封 。 封 口 处 应密 封 牢 固 , 并 按 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第 七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封 袋 标 识 式 样 》 在 封 袋 正 面 或背 面 加 贴 标 识 , 同 时 注 明 “ 正 本 ” 或 “ 副本 ” 字 样 。

( 二 ) 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在 开 启 当 日 , 并 于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开 启 地 点 。 不接 受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及 邮 寄 等 方 式 递 交 的响 应 文 件 。

( 三 )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1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 修 改 或 撤 回 , 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 补 充 、 修 改 的 内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28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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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 修 改 的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 修 改的 内 容 为 准 。

2 、 补 充 、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内 容 应 按 前 述要 求 编 制 、 签 署 、 密 封 、 标 记 , 并 在 封 套上 加 注 “ 补 充 ” 、 “ 修 改 ” 或 “ 撤 回 ” 字样 。

( 四 ) 供 应 商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出 现 下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接 收 :

1 、 逾 期 送 达 的 ;2 、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3 、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与 本 项 目 不 相 符 的 ;4 、 未 换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据 或 供 应

商 名 称 与 凭 据 上 的 名 称 不 相 符 的 ;5 、 响 应 文 件 的 封 袋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第 五

章 第 七 部 分 《 响 应 文 件 封 袋 标 识 式 样 》 标明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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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组 织 磋 商( 一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组 织 磋 商 工 作 , 整

个 过 程 受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 管 理 。( 二 ) 为 了 确 保 磋 商 工 作 的 公 平 、 公 正 ,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法 规 、 规章 , 成 立 磋 商 小 组 ,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三 分 之 二 。 评 审 专 家 将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 三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点 组 织 磋 商 , 供 应 商 必 须 派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被 授 权 人 参 加 , 并 签 名 报 到 。

( 四 ) 磋 商 大 会 上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经检 查 的 有 效 响 应 文 件 , 依 据 提 交 顺 序 , 以公 开 唱 标 的 形 式 , 将 第 一 次 磋 商 报 价 表 的内 容 公 布 。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 在 磋 商 、澄 清 等 程 序 后 进 行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30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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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正 式 签 订 政府 采 购 合 同 前 , 凡 与 审 查 、 磋 商 、 澄 清 、评 审 过 程 中 有 关 的 所 有 资 料 和 内 容 , 磋 商小 组 成 员 及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均 负 有保 密 责 任 , 不 得 向 外 透 露 。九 、 磋 商 方 法 及 程 序

( 一 ) 磋 商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

( 二 ) 磋 商 程 序 : 供 应 商 资 格 性 审 查 通过 后 , 磋 商 小 组 再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等 进 行 审 查 , 全 部 评 审合 格 的 供 应 商 进 入 最 后 的 综 合 打 分 , 按 最后 得 分 由 高 向 低 排 序 ,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其 程 序 如 下 :

1 、 资 格 性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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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响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磋商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磋 商 资 格 。

2 、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审 查依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查 。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含以 下 内 容 :

( 1 ) 响 应 函 ;( 2 ) 第 一 次 磋 商 报 价 表 、 分 项 报 价 表 、

偏 差 表 ;( 3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授 权 书 ( 格 式 ) ;( 4 ) 供 应 商 概 况 ;( 5 ) 响 应 方 案 ;( 6 ) 西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拒 绝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3 、 技 术 要 求 符 合 性 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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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审 查 内 容 响 应

情 况符 合

( √ )

不 符合

( ×)一 技 术 要 求二 质 量 要 求三 其 他 要 求

4 、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符 合 性 审 查

序号 审 查 内 容 响 应

情 况符 合

( √ )不 符

合×﹙ ﹚

1 交 付 条 件2 合 同 价 款3 款 项 结 算4 质 量 保 证5 包 装 和 储 运

6安 装 、 调 试

和 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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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售 后 服 务8 技 术 与 服 务9 违 约 责 任

10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5 、 磋 商 澄 清( 1 ) 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 同 类 问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的 内 容 等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澄 清 时 供 应 商 只 作 说 明 和 解 释 , 不 得 借 此对 报 价 、 优 惠 条 件 、 售 后 服 务 等 实 质 性 内容 作 任 何 修 改 。

( 2 )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 说 明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应 商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澄 清 时 限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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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公 章 。

( 3 ) 磋 商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及 澄 清 内 容将 作 为 评 审 的 依 据 。

6 、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1 )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求 中 的 技 术 、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 2 )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将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应 商 。

( 3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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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盖 公 章 。

7 、 最 后 报 价( 1 ) 在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进 行 有 效 性 、 完

整 性 、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通 过 必 要 的 澄 清 ,从 质 量 和 技 术 、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筛 选 出 合 格 供 应商 。 不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磋 商 小 组 要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 2 ) 磋 商 小 组 给 予 所 有 合 格 供 应 商 一次 最 后 报 价 的 机 会 。 供 应 商 要 以 书 面 形 式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将 作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中 价 格 分 的 计 算 依 据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已 提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退 出 磋商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将 退 还 其 所 交 纳 的 磋 商保 证 金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36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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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磋 商 小 组 按 “ 评 审 要 素 及 分 值 一 览 表 ”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方 法 和 标 准 , 对 有 效 性 、 完整 性 、 符 合 性 检 查 合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商务 和 技 术 评 估 ,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评 审 要 素 及 分 值 一 览 表项 别

总 分 值评 审 要 素 备 注10

0分 项 最高 分 值

价格 30

满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且最后 报价最低的 供 应 商 的价格 为 磋 商 基 准价得 30 分 , 其他各供 应 商 的最后 报价得分 按下列公 式 计算: ( 磋 商 基 准价 / 最后 磋 商 报价) ×30%×100 。

技 术规格

3616

提 供 完整的 技 术 方 案 、 设备选型合 理 , 设备功能描述详细, 设备技 术 参数清楚明确,功能满足 要 求 , 按 其 响 应 程 度赋分 , 本 项 1~16 分 。

本 项 分值合 计不得赋满分10 记录仪带※ 号 技 术 参数为重要 技 术指标,投

标产品技 术 参数必须 完全满足 或者优于技 术 要求 , 不 能低于技 术 参数要 求 , 有 一 项带※ 号 不满足扣 2 分 。 有 三 项带※ 号 技 术 参数不满足 的则此项 技 术 部 分得分 为零。 在投标文 件偏离表中标明每项带※ 号 的 条 款 在检测报 告 第几页 第几条 ,检验报 告 中 未体现※ 号 技 术 参数的 不得分 ,此项满分 10 分 。

注 :带※号 记录仪参数以 公 安 部检测报 告原件 相 对 应 的检测结果作为 证 明材料, 不 提 供检测报 告原件 的 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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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集站带※ 号 技 术 参数为重要 技 术指标,投标产品技 术 参数必须 完全满足 或者优于技 术 参数要 求 , 不 能低于技 术 要 求 , 有 一 项带※ 号 不满足扣 2 分 , 有 二 项带※ 号 技 术 参数不满足 的则此项 技 术 部 分得分 为零分 。 在投标文 件偏离表 中标明每项带※ 号 的 条 款 在检测报 告 第几页第几条 ,检验报 告 中 未体现※ 号 技 术 参数的 不得分 ,满分 10 分 。

注 :带※ 号 采集工作站参数以 公 安 部检测报告原件 相 对 应 的检测结果作为 证 明材料, 不 提供检测报 告原件 的 不得分 。

业绩 10

提 供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同类项 目 业绩,单 个 合 同大于等于 40 万以 上 证 明 文 件 (即合同 和 相 应 的验收 文 件 ) , 以 其原件 及 响 应 文 件正本 中 的复印件 为 计 分 依 据 ,每出 具 一 个得 2分 ,满分 10 分 。 响 应 文 件正本 中 的复印件 须加盖公 章 , 未 提 供原件 或原件与复印件 不 一致的 证 明 文 件 在 计 分 时 不予认可

磋 商 时向 磋 商小 组 提交 原 件进 行 验证

质量保 证 10

4

投标人 具 有 国家工商 行 政 管 理局颁发的守合同重信 用 的 企 业 证 书 的得 4 分 , 提 供省级工商行 政 管 理局颁发的得 2 分 。 未 提 供 的 不得分;不重复计 分 。 ( 需 提 供原件 ,否则不 计 分 )

3 项 目实施安排合 理 , 能够在承诺的 时 间 按期交 货 , 按 其 响 应 程 度 计 1~3 分

3 产品性 能 符 合 国家相 关标准 , 具 有较好的使用 效果, 按 其 响 应 程 度 计 1~3 分

售后服 务

8 4 提 供 服 务标准;设备配送、检验、操作培训、 设备发生故障 后 的补救措施等, 有 明确的承诺, 具体,切实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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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 西 安 地 区 设 有售后 服 务 机 构 或维修站点,提 供 相 关 证 明材料

以 响 应文 件 正本 中 复印 件( 加 盖供 应 商公 章 )为 依 据

优惠承诺 3 响 应 文 件 中 有优惠条 件 ,如质保期延长、定

期为 用 户免费 保养、检修等得1~3 分合 同草 案条 款说明

3满足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并附有 条 款 详细说明 的

得 3 分 ,满足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但无条 款 详细说明 的得1 分

说明 1 、 磋 商小组 成员必须 按 照 本评审要素据实打分 。2 、 本 一览表各种计算数字“ 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9 、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 即 汇 总 分 )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三 名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有 效 供 应 商 不 足 三家 时 以 实 际 数 量 推 荐 ) 。 若 出 现 总 分 并 列时 , 按 价 格 分 得 分 高 者 优 先 ; 若 价 格 分 亦相 同 , 则 依 次 比 较 后 续 项 别 , 得 分 高 者 优先 。

10 、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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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编 制 评 审 报 告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 对 拒 绝 说 明 理 由 的 , 须 报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处 理 , 并 将 其 评 审 情 况如 实 计 入 考 核 表 。

( 三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一 的 , 响 应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

1 、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装 订 、 签 署 、盖 章 的 ;

2 、 响 应 文 件 的 构 成 不 完 整 或 未 全 面 响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3 、 响 应 文 件 中 无 投 标 有 效 期 或 有 效 期达 不 到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

4 、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 响 应 函 、 法 定 代 表人 委 托 授 权 书 三 处 的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标 段 与 所 投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以 及 标 段不 完 全 一 致 的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0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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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供 应 商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格 条 件 的 。 如 果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资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存 在 疑 点 , 可 以 要 求 其现 场 提 供 原 件 进 行 核 查 , 两 者 出 现 不 同 或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及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 响应 文 件 视 为 无 效 ;

6 、 供 应 商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在 直 接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参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7 、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及 磋 商 文 件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形 。十 、 成 交

( 一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在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对 评 审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 二 )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1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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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应 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同 按 评 审 报 告 推荐 的 顺 序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应 商 。

( 三 ) 在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 集 中 采 购机 构 依 此 在 【 陕 西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

shaanxi.gov.cn ) 】 上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 向 确 定 的成 交 供 应 商 发 送 “ 成 交 通 知 书 ” 。

( 四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将 评审 报 告 送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十 一 、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一 )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自 成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按 照 磋 商 文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及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情况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 二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出 超出 磋 商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2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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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订 立 背 离 磋 商文 件 确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以 及 采 购 标 的 、 采 购金 额 、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议 。

( 三 ) 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交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 四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确需 修 改 、 变 更 时 , 应 当 按 照 相 应 的 审 核 批准 程 序 办 理 。

( 五 ) 磋 商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 澄 清 等 为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效 力 。

( 六 ) 采 购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政 府 采 购 合同 报 送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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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其 他( 一 )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财 库 〔 2014 〕 214

号 ) 第 三 十 四 条 、 第 三 十 五 条 和 《 财 政 部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 第 一 次 公告 后 , 磋 商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按 磋 商 失 败 处 理 :

1 、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

2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 违 规 行为 的 ;

3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含 政 府 和 社 会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项 目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符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的 供 应 商 不 足 2家 的 ; 其 他 项 目 符 合 要 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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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不 足 3家 的 ;

4 、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二 ) 磋 商 失 败 后 ,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外 ,

将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三 ) 第 二 次 公 告 后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含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项 目 ) 以 及 市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2 家 的( 其 他 类 别 项 目 符 合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本 项 目 将 依 据 西 安 市 财 政 局 《 关 于 进 一 步规 范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变 更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审 批管 理 的 通 知 》 ( 市 财 发 〔 2017〕 186 号 ) 的有 关 规 定 , 按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事 前 批 准的 采 购 方 式 继 续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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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磋 商 文 件 未 明 确 的 其 他 事 项 , 按《 政 府 采 购 法 》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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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磋 商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一 、 项 目 概 况

按 照 陕 西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 关 于 建 立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有 关 事 项 的 通知 》 要 求 , 结 合 我 市 人 防 工 作 实 际 , 建 设西 安 市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 该 平台 由 现 场 执 法 记 录 仪 、 自 动 化 采 集 工 作 站 、视 音 频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 与 省 级 人 防 执 法 信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无 缝 对 接 ) 三 部 分 构 成 ,分 别 完 成 现 场 执 法 场 景 的 高 质 量 录 制 , 执法 视 音 频 资 料 的 自 动 化 采 集 备 份 与 自 动 上传 , 视 频 信 息 资 源 的 全 局 共 享 , 将 执 法 视频 的 管 理 工 作 通 过 业 务 专 网 有 机 结 合 , 形成 “ 执 法 必 录 、 循 案 可 查 、 公 正 执 法 、 资源 共 享 ” 的 管 理 机 制 。二 、 磋 商 内 容

( 一 ) 本 系 统 由 前 端 加 密 摄 录 设 备 ( 执法 记 录 仪 ) 、 自 动 化 采 集 工 作 站 、 视 音 频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7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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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管 理 系 统 ( 与 省 级 人 防 无 缝 对 接 ) 三部 分 构 成 , 分 别 完 成 现 场 执 法 场 景 的 高 质量 录 制 , 执 法 视 音 频 资 料 的 自 动 化 采 集 备份 与 自 动 上 传 , 视 频 信 息 资 源 的 全 局 共 享 、便 于 及 时 查 询 点 播 , 将 执 法 视 频 的 管 理 工作 通 过 业 务 专 网 有 机 结 合 , 充 分 发 挥 执 法视 频 信 息 资 源 的 价 值 , 形 成 一 套 “ 执 法 必录 、 循 案 可 查 、 有 理 有 据 、 落 实 到 人 、 公正 执 法 、 资 源 共 享 ” 的 管 理 机 制 。

执 法 记 录 仪 具 有 现 场 摄 录 、 拍 照 、 录 音 、照 明 、 夜 视 、 内 置 存 储 加 密 等 功 能 , 执 法记 录 仪 可 对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违 规 行 为进 行 现 场 记 录 , 提 取 各 种 有 效 证 据 , 作 为行 政 处 理 处 罚 的 重 要 依 据 。 自 动 化 采 集 工作 站 可 对 执 法 记 录 仪 进 行 自 动 充 电 、 自 动数 据 上 传 、 自 动 清 空 等 ,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主要 对 数 据 进 行 权 限 管 理 、 重 点 数 据 管 理 、安 全 审 计 、 远 程 查 看 、 下 载 等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8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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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要 依 托 省 级 数 据管 理 平 台 建 立 二 级 存 储 中 心 , 西 安 市 人 防办 需 要 在 后 台 建 设 视 音 频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重 要 数 据 本 单 位 备 份 , 数 据 更 加 安 全 , 使用 更 加 高 效 。 存 储 采 用 分 散 加 集 中 存 储 方式 , 非 重 要 摄 录 数 据 保 存 在 各 个 采 集 站 上 ,经 过 标 注 的 重 要 数 据 将 上 传 保 存 在 西 安 市人 防 办 管 理 后 台 进 行 存 储 。 西 安 市 人 防 办建 设 视 音 频 数 据 的 集 中 管 理 系 统 , 为 所 有重 要 的 视 音 频 数 据 提 供 存 储 空 间 , 集 中 统一 管 理 重 要 数 据 并 与 省 级 系 统 无 缝 对 接 。 所 有 数 据 是 通 过 加 密 通 道 通 过 网 络 上 传 ,保 证 上 传 数 据 的 安 全 性 。

( 二 ) 西 安 市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台 建 设 目 的 就 是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 构 建一 个 “ 大 整 合 、 高 共 享 、 流 程 化 ” 信 息 采集 管 理 平 台 , 实 现 重 要 数 据 永 久 保 存 , 采集 资 料 真 实 唯 一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49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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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实 现 对 记 录 仪 数 据 的 统 一 管 理 , 包括 存 储 期 限 、 访 问 权 限 、 安 全 审 计 、 归 档 、备 份 、 删 除 等 整 个 生 命 周 期 的 管 理 。

2 、 通 过 视 音 频 数 据 的 人 工 标 注 , 实 现重 要 数 据 的 长 期 保 存 。

3 、 通 过 后 台 管 理 系 统 对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实 现 对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考 核 , 以 量 化 的 指 标准 确 有 效 提 升 当 事 人 办 事 效 率 。

4 、 支 持 投 诉 检 举 的 全 程 处 理 。5 、 对 执 法 大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管 理 。( 三 ) 磋 商 清 单

序号 名 称 数 量 单 位1 前端设备 执 法 记录仪 34 台2 中端采集设备 采集工作站 15T 2 台3 中端采集 PC 端系统 采集软件 14 套4 西 安 VPN 安全系统 市 级 部署 1 台5 区县级 VPN 安全系统 采集站配套 VPN 28 套6

后 台 系统软件 ( 市 级 系统)

视频数据集中 存储系统 1 套7

执 法 记录仪数据 采集管 理 系统 1 套

8 视频数据 分析应 用 系统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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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音视频安全接入与审计 系统 1 套10

后 台 系统硬件 ( 市 级 系统)

服 务器 1 台11

磁盘存储 1 台12

超 5 类网线 1 箱13

服 务器机柜 1 个

14

防火墙

部署在网络边界, 对终端到内 部 服 务 区做访问控制,将允许通过的 IP 地 址 和 对 内部 服 务器端口做允许通过,不被允许 的 地 址 和端口做拒绝访问,起到三层网络层面的访问控制安全防护

1 套

15

入侵检测系统

旁路 的形式 部署在核心 交换机 上 , 对互联网到内 部访问的数据 、 内 部终端互相访问、 内 部终端访问服 务器的的数据 包 进 行七层应 用层的检测, 对 可 能带有木马、病毒、等对 内 部 业 务 系统造成破坏的数据 包做检测预警,防患于未然

1 套

16

数据库审计 系统 旁路 部署于数据库区域,对 所 有针对数据库表 的增、改、删做详细的 记录, 可 以随时 对终端访问数据库的源IP 、 时 间 、 所做的操作进 行审计 。 系统通过对被内 部 人员的数据库操作进 行解析、分析、 记录、汇报 , 可 以帮助用 户 进 行 事前规划预防 、事 中实时 监视、 事 后 合规报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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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事故追踪溯源。 进而完善业 务 系统的 安全防范体系 ,满足 组 织 机 构 内外部 合规性 要 求 ,全面体现管 理者对 业 务 系统信 息 资源的全局把控和调度 能 力

三 、 技 术 要 求西 安 市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项 目 技

术 参 数 表 一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1 前

端设备

执 法 记录仪

334 台

1、※外观:设备为一体机,电池采用可更换设计,设备主体外表颜色为黑色,外形尺寸≦80mm×56mm×30mm;2、重量:执法记录仪质量(外接设备除外)应≦130g;3、※外壳防护等级: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符合 GB4208-2008 中 IP68(防尘防水等级)的要求;4、显示屏:应具有彩色显示屏,显示屏对角线尺寸≧1.5寸屏;5 、 ※显示屏亮度 : 执 法 记录仪全场白测试信 号 时 的最大亮度≧900cd/㎡6、※显示屏对比度:设备显示屏显示全场白和全场黑测试信号亮度值的比≧3800:1;7 、 ※摄像分辨率:视频图像为彩色,视频分辨率可 设置2304X1296,2560X1080,1920X1080,1280X720,720X480几档可调;8、录音功能:在关机状态下,按下相应键后可直接进入到录音状态;9、抓拍功能:设备可在摄录过程中通过按下拍照键实现抓拍而不影响摄录;10、※夜视功能:设备在开启夜视功能后可看清距离≧10米处人脸特征,并可看清距离≧20米处的人体轮廓;11、※镜头水平视角:镜头水平视角≧128 度(所有视频分辨率下);12 、 ※ 本 机 浏 览 、 检 索 和 回 放 功 能 : 具 有2X、4X、8X、16X、32X、64X、128X快进、快退和暂停等回放模式,可通过幻灯片方式浏览照片;13、 一键切换分辨率功能 : 在录像状态下, 可通过一 次 按键实现1080P到 720P两种分辨率之间的切换;14、※异常报警功能:当电池接触不良时,可发出报警声并显示文字提示,摄录、录音或拍照过程中,10min 内更换电池数据应不丢失;15、※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更换电池但是摄录不间断,可以连续摄录时间≧12h,待机时间≧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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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16、※重点文件标记功能:执法仪在摄录过程中应能通过一键操作的方式对重点文件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应为原文件名中包含“IMP“;17、※夹具调节功能:上下调节角度 180°,背夹旋转角度 360°,并可调节长度;18、※视频文件压缩功能:1080p 30 帧 1h<2.6g 720p 30 帧 1h <1g 848*480 30帧 1h <0.5g19、※裸机跌落高度:设备的裸机跌落高度≧3500mm 的要求;20、※数码变焦功能检测:支持≧30倍数码变焦;21、目标指示功能检测:通过菜单开启或关闭目标指示功能,通过内置可见光源指示目标所在位置;22、 ※ 照片像素: 有 效像素最高可达 3600 万像素, 照片格 式 为JPEG;23、红外功能:可通过菜单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红外灯功能;24、※照片分辨力:在所有照片分辨力下应≧1000线;25、存储:32G

备注:带※号为重要指标,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2 中端采集设备

15T 采集工作站

22 台

1、硬件结构:一体化结构,高强度钢材,采用一体式电阻触摸屏,显示屏尺寸≧19寸,4:3正屏,支持 1280*1024 以上分辨离;采用 高可靠性、高性能主板;配有 4GB 内存。2、数据接口:可同时接入≧20 个执法记录仪,支持 USB 接口用于数据导出。3、存储容量:≧15T4、※存储扩展:具有≧9 个硬盘仓位,支持单块 3T 硬盘存储5、电源配置:采用具有保护功能的电源,具有 OVP 过压保护、OCP过流保护、OTP过温保护,SCP短路保护与过载保护。6、兼容特性:支持连接符合公安部《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标准的各种品牌、各种型号的执法记录仪设备。7、设备安全性:设备的安全防范报警设备的绝缘电阻、抗电 强度和泄漏电流均要符合公安部警用电子产品的检测要求。8、※指纹验证:可增加指纹验证,只有通过指纹验证才可以将执法仪插入或去除,并能够记录开锁闭锁时间及人员。9、执法记录仪绑定:执法记录仪用户支持一对一绑定或一对多绑定。当执法记录仪与用户采用一对一绑定时,该执法记录仪内的文件可自动归档至该绑定用户名下;当执法记录仪未与用户绑定时,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导入文件并归档至输入的用户名下;未绑定的执法记录仪可与多个用户名关联使用。10、数据导入:(1)、管理员可以自定义配置视音频支持导入的格式、存放路径,执法记录仪接入采集工作站后;(2)、设备自动进行数据导入并自动清空记录仪的文件,在数据导入过程中断开执法记录仪和设备的连接时,正在上传的文件仍保留在执法记录仪中,不会破坏数据的完整性;(3)、支持断点续传,执法记录仪在导入文件过程中意外断开后再次连接,仍可继续导入,不会破坏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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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4)、导入状态查询:用户可对数据导入实时状态进行查询,包括已导入的文件个数、文件名称、类型、大小、时长、创建时间及导入状态等。(5)支持自动识别接入的执法记录仪,并在显示屏显示接入执法记录仪所属用户和编号,及当前状态等,并与所插入的仓位信号一一对应,防止拿错;11、※密码安全:可在后台设置≧5 组密码组,执法记录仪接入采集工作站时刻随机分配其中一组密码。防止因密码单一导致执法数据流出;12、自动转码:视音频数据导入完成后,视频文件可转化为流媒体格式,节约存储空间,便于在管理系统上播放,以及减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时占用的宽带;13、自动分类存储:数据采集完毕后,按时间、记录日期、人员编号、视频质量等自动分类存储;备注:带※号为重要指标,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3 西安

VPN安全系统

市 级 部署

11 套

1、性能要求:千兆电口数量≥4 个;千兆光口数量≥4 个;SSL最大加密流量≥200Mbps;并发用户数≥1000;2、部署方式:支持网关模式、单臂模式部署两种方式;3、基本特性:(1)专业 VPN 设备,采用标准 SSL、TLS 协议,同时支持 IPSec VPN、SSLVPN两种VPN,非插卡或防火墙带VPN模块设备。( 2 ) 支 持 PC 终 端 使 用 包 括Windows10 、 Windows8 、 Windows7 、 Windows Vista 、 Windows xp 、 Mac OS 、 Linux 等主流操作系统来 登录SSLVPN 系统,并完整支持该操作系统下的各种 IP层以上的 B/S 和 C/S应用;支持Windows、IOS、Android、塞班、黑莓等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PDA、平板电脑(PAD)等移动终端的 SSL VPN接入,或通过PPTP、L2TP VPN 方式接入; ※(3)支持终端使用包括 IE6、7、8、10、11 或其他 IE 内核的浏览器,以及最新版本的非 IE 内核浏览器,如Windows EDGE,Google Chrome,Firefox,Safari,Opera最新版登录 SSLVPN 系统,登录后可完整支持各种 IP层以上的 B/S 和 C/S 应用。(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 4 ) 可扩展支持中 国 国家标准 的 商 用密码算法 , 包 括 :SM1,SM2、SM3、SM4。4、易用性:(1)可支持虚拟门户功能,在一台设备上配置不同的访问域名、IP 地址,以及不同的使用界面,实现一台设备为多个不同用户群体服务的的使用效果;(2)支持用户登录界面、服务界面的完全自定义,上传单独的 Web 页面作为用户登录界面、服务界面;(3)支持智能递推技术,针对多外链的门户网站进行动态嗅探页面内的链接并完成资源自动授权,防止资源漏访。支持Web 参数修正,可针对 Flash、Java、Applet、或视频播放器对象所引用资源路径进行修正,避免无法播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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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5、终端安全:※(1)必须支持防中间人攻击,产品可在用户登录 SSLVPN 时智能判断存在中间人攻击行为,断开被攻击的连接,并可提示异常现象;(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6、权限、服务器安全:(1)产品应具有用户/用户组细粒度的权限分配功能:可以针对被访问资源的 IP 地址、端口、提供的服务、URL 地址等进行权限控制;针对同一 B/S 资源,可对不同用户做到细致到URL 级别的授权;(2)支持主从认证账号绑定,必须实现 SSL VPN 账号与应用系统账号的唯一绑定,VPN 资源中的系统只能以指定账号登陆,加强身份认证,防止登录 SSL VPN 后冒名登录应用系统;7、身份认证:(1)产品必须支持 Local DB 、USB KEY、短信认证、硬件特征码、动态令牌、数字证书认证、LDAP、RADIUS、等认证方式;可针对用户/用户组设置认证方式的与、或组合,可进行用户名/密码、LDAP、USB KEY、硬件特征码、短信认证或动态令牌的五因素捆绑认证;(2)设备内部必须支持自建 CA 中心,便于数字证书认证平台搭建;支持与基于 PKI体系的第三方 CA 进行结合认证 ,可根据 CA某字段将通过 CA认证的用户自动映射到指定用户组,方便进行权限授权配置;支持CRL 证书撤销列表。※(3)单台 VPN 设备可扩展同时支持 5套以上 CA根证书;(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8、高速性:(1)必须支持至少 4 条以上的外网多线路配置;并在设备单臂部署模式下,多线路接入前置网关,仅依靠 SSLVPN 设备同样可实现 SSLVPN接入用户的多线路自动优选功能;(2)支持启用多线路时,自动检测故障线路,并自动踢出故障线路;一旦线路恢复,可在一定时间内自动恢复。支持启用多线路时,自定义用户访问选路策略,包括按上/下行带宽,轮询,按优先级等方式;※(3)支持利用网页进行动态寻址的方法,客户端无需安装插件、不依靠 IP 地址库、不依赖于第三方动态 IP寻址、直接根据速度探测实现用 户端接入线路 的 自动优选 , 用 户通过访问寻址 代 理 页面(简称Webagent 页面),通过 Webagent 页面自动寻找 VPN 设备 IP(非DDNS),该方法不必单独注册域名或占用 IP 地址,大大降低了系统部署难度;(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4)支持非对称式部署的传输协议优化技术(单边加速),不用在用户终端上安装任何插件和软件,即可提升用户访问应用服务的速度;(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 5 ) 支 持 HTP 快 速 传 输 协 议 , 大 幅 优 化 无 线 环 境(CDMA、GPRS、WIFI、3G)、高丢包、高延等恶劣网络环境下传输速度及效率;支持根据网络境自动选择并切换至最优的传输协议;※(6)支持针对不同的 web 页面进行数据优化,支持动态压缩技术,基于数据流进行压缩,减少不必要的数据传输。(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7)针对 B/S 资源支持WebCache 技术,动态缓存页面元素,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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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Web 页面响应速度。支持流缓存技术,实现网关与网关、网关与移动客户端之间进行多磁盘、双向、基于分片数据包的字节流缓存加速,削减冗余数据,降低带宽压力的同时提高访问速度;支持共享流缓存功能,实现多分支网关在总部共享流缓存数据,提高流缓存效果(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9、高管理要求:支持 15 级以上的管理员分级分权限管理,从 Admin派生树形结构下级管理员;上级管理员可分配下级管理员享有设备配置模块权限,可管理的用户、资源、角色权限,并可限制下级管理员是否允许创建下级管理员、创建资源、创建角色;上级管理员可限制下级管理员对权限内配置享有查看或配置权限 ;10、稳定性、可扩展性:(1)支持基于自组域简化部署 VPN网络的方法,即当有多台设备处于VPN网络中时,通过连接任意节点的 VPN 设备,即相当于连入整个VPN网络,该方法解决了传统VPN 部署是,需要部署多台;※(2)产品必须支持经过集成的,基于 Android IOS 平台的第三方软件开发包(SDK),并实现基于 Android IOS 平台第三方应用软件(APP)代码量不超过 20 行。(要求提供代码 Demo 和企业证明)支持针对移动 APP 的 VPN 安全代码的自动封装,实现 App 应用的安全加固(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11、远程应用:※(1)产品必须在 Windows 和 MAC操作系统下支持远程应用发布功能((提供原厂盖章证明材料);(2)可以无需二次开发,即把Windows 应用发布到移动智能终端中,也可以支持无需开发,将C/S 资源Web化;(3)手机客户端必须经过苹果公司官方检测,并发布在苹果官方应用商店 appstore,产品客户端必须通过 google 公司官方检测并发布在google 应用商店 PlayGoogle;产品客户端必须支持非“越狱”或非“Root”权限的手机/PAD 安装;(4)远程应用发布必须支持本地资源,包括:本地磁盘资源映射、本地打印机、本地串行口、本地智能卡,本地输入法;支持剪切板,并能够实现剪贴板数据流双向控制,即可以分别控制是否允许用户将“客户端复制数据到远程应用”或将“远程应用数据复制到客户端”;※(5)支持改写WindowsRDP协议,经改写的协议必须独立于OS运行环境,避免跨平台兼容性,针对图像数据,服务端必须支持有损压缩算法;服务端必须能够支持过滤动态内容(gif/flash/video)以减少传输流量,且根据客户需要配置。 备注:带※号为重要指标,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相应的功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报告、官网和功能截图等)

4 区县级

VPN安

采 集 站配套 VPN

28 套 在各区县部署 SSL授权并与市级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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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全系统

5

后台系统硬件(市级平台)

服 务器 11 套

1、品牌要求:非 OEM 产品,产品自主研发和生产;2 、 处 理 器 : 本 次 要 求 配 置 ≥ 4 个 Intel Xeon E7-4820v2 CPU ;

3、内存:内存支持高级内存纠错、内存镜像、内存热备等高级功能,内存扩展能力≥32 个插槽;本次配置 64GB 内存;4、内置存储:最大支持 16 个 2.5寸热插拔 SAS/SATA/SSD硬盘;本次配置 2块热插拔 300GB 2.5英寸 SAS磁盘;5、磁盘阵列卡:本次配置 8通道 1G缓存 SAS高性能 RAID卡 ,支持raid1/0/10/5/50/6/60;6、主板最大支持 12 个 PCIe 3.0 扩展槽位;7、集成 I/O端口:集成 4 个高性能千兆以太网控制器,支持网络唤醒,网络冗余,负载均衡等网络高级特性,另有 1 个独立的千兆管理网口;服务器前置 2 个 USB 3.0接口(兼容 2.0),1 个标准 VGA接口(支持外插 LCD液晶管理模块);后置 4 个 USB 3.0接口(兼容 2.0),1个标准 VGA接口,1 个串口;8、HBA卡:本次配置 2块单口 8GB FC HBA卡;9、电源:本次配置 2+1 个高效率热插拔电源模块,电源支持 2+2 或3+1冗余模式;

6 后台系统硬件(市级平台)

磁盘存储

11 套

1、操作系统:专用存储操作系统(非 Windows操作系统);2、控制器及使用状态:双控制器全冗余架构,控制器采用 Active-Active架构,单磁盘柜可提供 2U12/2U24盘位,盘控一体,可支持的硬盘框类型包括 2U12/2U24/4U60;3、系统高速缓存:控制器缓存≥32GB(非 SSD 或 Flash盘);本次配置 8GB缓存;4、支持意外断电时,缓存电池将 Cache数据写入专用的闪盘或磁盘中永久保存缓存数据。且标配 BBU+Flash,保证断电时缓存数据永久保存5、前端主机接口数目:标配板载 4 个 1Gb iSCSI接口,本次另外配置8 个 8Gb FC接口;6、后端磁盘接口速率:2 个 SAS2.0宽端口,配置不少于 8 个 6Gb SAS接口 ,速率不低于 48Gb/s;7、磁盘容量:本次配置大于 8块 3.5寸 4TB 7.2Krpm SATA 热插拔硬盘;8 、磁盘扩展: 可扩展至 不 少于 444 块硬盘;支持单 个 系统中SSD、SAS(或 FC)、NL-SAS(或 SATA)等各类型磁盘的混合使用,支持单磁盘柜不同类型磁盘混插。本次配置 1 个 2U12盘位专用扩展柜;9、跨 RAID 组创建逻辑卷:可以跨 RAID 组创建逻辑卷,一个逻辑卷最多可以跨 32 个 RAID 组,支持的 RAID类型 Raid0,1(0+1), 3, 5, 6, 10, 30, 50, 60;10、部件冗余保护:存储系统电源、风扇、主机接口、磁盘柜扩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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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口、系统电池等部件冗余保护,冗余设备在故障出现时均能保证不影响整个存储系统的正常运行;

7 超 5 类网线 1 箱1.导体: 24AWG(对国标为 0.5mm)铜导体芯2.绝缘: 低烟聚乙烯等3.电缆芯: 每根网线包括 4 对双绞线4.保护套: 阻燃 PVC,配有外皮破裂绳分间隔印有电缆编号、线规、验证、日期、制造描述代码

8 服 务器机柜 1 个 42U标准机柜

西 安 市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项 目 技术 参 数 表 二

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1

中端采集 PC端系统 采集软件 14

套PC端系统要达到自动采集记录仪数据、自动上传数据、自动清空记录仪、自动充电的功能,PC端安装于办公电脑,对于区县级执法单位进行部署

2后 台 系统软件 ( 市 级 平

台 )

视频数据集中 存储

系统1 套

通过该系统可以将执法记录仪上传的重点视音频数据上传至指定的存储服务器中进行集中管理;部署在市级,提供大容量存储空间以及一定的可靠性保证,具有很强的可扩充性和并发服务能力,包括大规模文件数据的存储、业务数据和索引数据的数据库存储以及流媒体服务。本系统采用集群文件系统实现,必须具有容量大、在线扩容能力强、可靠性高、并发性能好、成本低以及自动检测故障、自动恢复受损数据等特点,要适合大规模视频文件数据的存储访问。

3 后 台 系统软件 ( 市 级 平

台 )

执 法 记录仪数据 采集管 理 系统

11 套

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音频数据实现自动上传、自动清空、自动充电、自动校时并可实现系统数据管理;1、基础信息采集人员及组织机构:对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执法记录仪设备:执法记录仪设备信息的采集(ID 号、对应执法人员、单位等)。自助存储终端:采集工作站的添加(编号、IP、对应单位)。2、音视频资料的采集接收采集工作站所上传的执法资料,主要包含以下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拍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上传时间等并记录资料入库时间。3、操作日志采集采集客户端日志:采集在此终端读取的设备,拷贝的设备,以及对客户端的操作记录下来日志执法仪操作日志:采集执法仪的操作日志,如开机时间,录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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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数量 技 术 参数始时间、录像结束、拍照时间、关机时间等管理平台日志:记录所用登陆的用户以及操作均有详细的操作日志可查询调用

4后 台 系统软件 ( 市 级 平

台 )

视频数据分析应 用

系统1

1 套视频数据分析应用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执法记录仪上传的视音频数据实现快速检索、在线查看、数据标注、统计分析、监督考核等功能,实现办案监督、使用监督、办案核查、考核研判、信息关联标注、统计分析、系统管理、安全审计等核心业务功能

5后 台 系统软件 ( 市 级 平

台 )

音视频安全接入与审计 系统

11 套

音视频安全接入与审计系统:对执法记录仪内部的操作日志进行审计,包括执法记录仪编号,绑定的用户及单位,操作的时间和操作的类型,通过该系统可以控制非授权的设备不允许接入该系统,实现分级授权管理,并可通过日志审计对系统访问者进行监督;市级管理平台可通过权限分级(市级、县级)对权限范围的人员、设备、资料等进行应用、维护、管理。如执法资料的上下级之间的权限管理,即上级单位可查看下级单位执法资料,同级之间互相不可调阅。基础信息权限:具备角色管理功能,不同角色具备相应基础信息的操作权限(如查询,修改,添加,删除等)执法资料操作权限,可以查看、下载、删除执法人员上传的执法资料,并且可以根据地市等信息进行模糊查询。

6 防火墙 1 套部署在网络边界,对终端到内部服务区做访问控制,将允许通过的 IP 地址和对内部服务器端口做允许通过,不被允许的地址和端口做拒绝访问,起到三层网络层面的访问控制安全防护

7 入侵检测系统 11 套

旁路的形式部署在核心交换机上,对互联网到内部访问的数据、内部终端互相访问、内部终端访问服务器的的数据包进行七层应用层的检测,对可能带有木马、病毒、等对内部业务系统造成破坏的数据包做检测预警,防患于未然

8 数据库审计 系统 11 套

旁路部署于数据库区域,对所有针对数据库表的增、改、删做详细的记录,可以随时对终端访问数据库的源 IP、时间、所做的操作进行审计。系统通过对被内部人员的数据库操作进行解析、分析、记录、汇报,可以帮助用户进行事前规划预防、事中实时监视、事后合规报告、事故追踪溯源。进而完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范体系,满足组织机构内外部合规性要求,全面体现管理者对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全局把控和调度能力

四 、 质 量 要 求所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的 设 计 、 制 造 、 产

品 性 能 、 材 料 的 选 择 和 材 料 的 检 验 及 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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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测 试 等 , 均 应 按 国 内 外 通 行 的 现 行 标 准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 这 些 标 准 和 技 术规 范 应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为 止 最 新 公 布 发 行 的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GA/T947-2011

2 、 ISO9001标 准五 、 其 他

1 、 投 标 供 应 商 开 发 的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必须 与 陕 西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人 防 执 法 信 息监 督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全 面 兼 容 、 无 缝 对 接 。各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无 缝 对 接 的 承 诺 书 加 盖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如 无 法兼 容 , 将 不 予 验 收 。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标 供 应 商 负 责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2 、 交 付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60 个 日历 日 内 完 成 全 部 项 目 内 容 。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60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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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草 案 条 款一 、 交 付 条 件 :

( 一 ) 交 付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 二 ) 交 付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___ 个

日 历 日 内 完 成 全 部 项 目 内 容 , 并 交 付 采 购人 验 收 合 格 。二 、 合 同 价 款

( 一 ) 合 同 总 价 包 括 : 硬 件 采 购 费 、 软件 采 购 费 、 系 统 集 成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合 同 总 价 一 次 性 包 死 , 不 受 市 场价 格 变 化 因 素 的 影 响 。三 、 款 项 结 算

( 一 ) 合 同 签 订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同 总 价 款 的 30% 作 为 预 付 款 。

( 二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到 达 采 购 人 指 定地 点 安 装 、 调 试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10 个 工 作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65 %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61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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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留 合 同 总 价 的 5%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从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满 1 年 后 , 如 无 质 量 、 技术 、 服 务 、 安 全 等 问 题 ,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一次 付 清 。

( 四 )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 五 ) 结 算 方 式 : 验 收 合 格 后 填 写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验 收 单 ( 一 式 伍 份 ) , 发 票 ( 按合 同 总 价 直 开 采 购 人 ) , 供 应 商 持 成 交 通知 书 、 供 货 / 服 务 合 同 、 发 票 、 政 府 采 购 项目 验 收 单 , 与 采 购 人 结 算 。四 、 质 量 保 证

( 一 ) 所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的 设 计 、 制造 、 产 品 性 能 、 材 料 的 选 择 和 材 料 的 检 验及 产 品 的 测 试 等 , 均 应 按 国 内 外 通 行 的 现行 标 准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 这 些 标 准和 技 术 规 范 应 为 合 同 签 订 日 为 止 最 新 公 布发 行 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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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A/T947-2011

2 、 ISO9001标 准( 二 ) 保 证 所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进 货 渠

道 正 规 , 无 假 货 、 水 货 或 翻 新 货 , 并 能 按期 交 付 。

( 三 ) 保 证 所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在 装 卸 、运 输 和 仓 储 过 程 中 有 足 够 的 包 装 保 护 , 防止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受 潮 、 锈 蚀 、 遭 受 冲 撞及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损 坏 。

( 四 ) 成 交 供 应 商 所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因 侵 权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责 , 采 购 人 保 留 索 赔 权 力 。五 、 包 装 和 储 运

( 一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的 包 装 应 为 出 厂时 的 原 包 装 , 包 装 内 应 附 有 详 细 的 装 箱 清单 、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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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运 输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 运 杂 费已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 包 括 从 产 品 及 备 、附 件 供 应 地 点 运 送 至 交 付 地 点 所 含 的 运 输费 、 装 卸 费 、 仓 储 费 、 保 险 费 等 。

( 三 ) 运 输 方 式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选 择 ,但 必 须 保 证 按 期 交 付 。

( 四 ) 设 备 及 其 备 附 件 到 达 采 购 人 指 定地 点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有 关 技 术 规 程 和采 购 人 要 求 进 行 存 放 和 保 管 。六 、 安 装 、 调 试 和 验 收

( 一 ) 现 场 验 收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到 达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后 , 采 购 人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人 相 关 负 责 人 双 方 同时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 进 行 外 观 验 收 , 确 认 产地 、 规 格 、 型 号 和 数 量 。

( 二 ) 安 装 调 试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配 合 采购 人 的 工 期 要 求 , 负 责 在 现 场 对 产 品 及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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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进 行 安 装 、 调 试 和 试 运 行 , 直 至 验 收合 格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全 部 安 装 、 调 试过 程 中 所 需 的 材 料 、 设 施 设 备 、 人 工 等 。试 运 行 应 当 在 采 购 人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 三 ) 最 终 验 收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安 装调 试 和 运 行 后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递交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安 装 调 试 记 录 和 竣 工 通知 书 ,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 组 织 成 交 供 应 商进 行 系 统 验 收 ( 必 要 时 采 购 人 可 委 托 具 有相 关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 技 术 专 家 对 产品 及 备 、 附 件 进 行 系 统 验 收 , 需 要 国 家 法定 检 验 部 门 进 行 检 验 或 验 收 的 由 成 交 供 应商 负 责 联 系 ) 。 验 收 合 格 后 , 填 写 政 府 采购 项 目 验 收 单 ( 一 式 伍 份 ) 作 为 对 产 品 及备 、 附 件 的 最 终 认 可 。

( 四 ) 验 收 依 据1 、 磋 商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 澄 清 表

( 函 )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65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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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合 同 及 附 件 文 本 ;3 、 合 同 签 订 时 国 家 及 行 业 现 行 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五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资 料 , 以 便 采 购 人 日 后管 理 和 维 护 。七 、 售 后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期 : 自 采 购 人 签 发 最 终 验 收 合格 证 书 之 日 起 一 年 , 若 该 质 量 保 证 期 小 于国 家 标 准 , 则 以 国 家 标 准 为 准 。 产 品 及 备 、附 件 终 身 维 修 。

( 一 ) 质 保 期 内1 、 凡 正 常 使 用 中 出 现 的 故 障 ,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提 供 免 费 检 测 维 修 。 同 时 记录 检 修 情 况 , 并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检 修 报 告 。

2 、 凡 设 备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或 出 现 其 他 故障 , 接 到 采 购 人 通 知 后 , 服 务 响 应 时 间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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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过 1小 时 , 2小 时 内 派 专 业 维 修 人 员 到 达现 场 , 4小 时 内 排 除 故 障 。 排 除 故 障 的 期 限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工 作 日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权 指 定 第 三 方 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由 成 交 供 应商 承 担 。

3 、 免 费 提 供 每 周 7×24 小 时 不 间 断 的 电话 支 持 服 务 , 解 答 用 户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遇 到的 问 题 , 及 时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建 议 和 对 策 。

4 、 定 期 派 专 业 维 修 人 员 到 现 场 走 访 ,给 予 检 查 维 护 。 并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巡 检 单( 一 式 两 份 ,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 内 容 包含 但 不 限 于 巡 检 时 间 、 巡 检 内 容 、 巡 检 结果 。

5 、 款 项 结 清 前 , 对 所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件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 、 保 养 和 维 护 与 更 新 。

( 二 ) 质 保 期 满 后成 交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提 供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 当 发 生 故 障 时 , 成 交 供 应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67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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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应 按 质 保 期 内 相 同 的 服 务 标 准 进 行 维 护处 理 。

( 三 ) 人 员 培 训提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的 现 场 培 训 , 使 采

购 人 操 作 、 维 护 人 员 掌 握 操 作 使 用 、 维 护保 养 及 其 他 必 备 知 识 。 采 购 人 要 求 派 遣 专业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项 目 实 施 的 , 在 项 目 整 体实 施 及 质 保 期 内 , 随 时 向 采 购 人 技 术 人 员讲 解 技 术 和 实 施 方 案 。 培 训 费 用 已 包 含 在合 同 总 价 内 。八 、 技 术 与 服 务

( 一 ) 技 术 资 料1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合 格 证 ;2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技 术 参 数 ;3 、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使 用 维 护 说 明 书

( 中 文 ) ;4 、 其 它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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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服 务 承 诺以 响 应 文 件 、 澄 清 表 ( 函 ) 、 合 同 和 随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的 相 关 文 件 为 准 。九 、 违 约 责 任

( 一 ) 按 《 合 同 法 》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 二 ) 供 应 商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或 产 品 及 备 、 附 件 的 功 能 、 质 量不 能 满 足 合 同 要 求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将 供 应商 违 约 的 情 况 以 及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以 书 面 形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监管 部 门 的 处 理 意 见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 据 《 合同 法 》 有 关 条 款 及 合 同 约 定 终 止 合 同 , 并要 求 供 应 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 政 府 采购 监 管 部 门 有 权 依 据 《 政 府 采 购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供 应 商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相 应的 处 罚 。十 、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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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2 、 合 同 一 式 6份 , 采 购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各 执 1份 ;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机 构备 案 1份 , 成 交 供 应 商 办 理 结 算 2份 。

3 、 未 尽 事 宜 由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具 体明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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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构 成 及 格 式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执法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响 应 文 件

( 项 目 编 号 : XCZX2017-0324 )正 本 / 副 本

供 应 商 : 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 :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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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部 分 响 应 函 ------------------------ X第 二 部 分 第 一 次 磋 商 报 价 表 ----- X        分 项 报 价 表 ---------------- X        偏 差 表 ------------------------ X第 三 部 分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X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授 权 书

( 格 式 ) -------------------------- X第 四 部 分 供 应 商 概 况 ---------------- X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方 案 -------------------- X第 六 部 分 西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拒 绝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商 业 贿赂 承 诺 书 -------------------------- X

第 七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封 袋 标 识 式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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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响 应 函西 安 市 市 级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

我 方 收 到 贵 中 心 发 布 的 《 西 安 市 人 民 防空 办 公 室 人 防 执 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建设 》 ( 项 目 编 号 : XCZX2017-0324 ) 磋 商 文 件 ,经 详 细 研 究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该 项 目 磋 商 活动 。 为 此 , 我 方 郑 重 声 明 以 下 诸 点 , 并 负法 律 责 任 。

一 、 我 方 已 详 细 阅 读 了 磋 商 文 件 , 完 全理 解 并 同 意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事 项 及 内 容 。

二 、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与 本 次 磋 商 有 关 的任 何 证 明 材 料 , 并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 我 方 理 解 最 低 价 不 是成 交 的 唯 一 条 件 , 并 尊 重 磋 商 小 组 的 评 审结 果 。

三 、 愿 意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一 切 要 求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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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完 成 本 项 目 采购 内 容 并 验 收 合 格 的 磋 商 报 价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

__ 元 。五 、 我 方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套 、 副

本 四 套 。六 、 我 方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90 个

日 历 日 内 有 效 , 如 成 交 , 延 长 至 合 同 执 行完 毕 时 止 。

七 、 所 有 关 于 此 次 磋 商 活 动 的 函 电 , 请按 下 列 地 址 联 系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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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 子 邮 箱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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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一次磋商报价表单位: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报价内容

项目名称硬件采购费

A软件采购费

B系统集成费

C其他费用

D合计E

交付期F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执法信息监督管理

平台建设合计(大写)

注:1、A、B、C、E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F栏须填写交付期;2、“合计(大写)”栏须填写大写报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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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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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项 报 价 表 ( 适 用 货 物 类 )单 位 : 元

序号配 置内 容

规 格 型号 品 牌 数

量单价 总 价 产 地

注 : 如 此 表 不 够 , 供 应 商 可 复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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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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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差 表 ( 适 用 货 物 类 )序号 名 称 磋 商 要 求

技 术 数 据响 应 文 件实 际 数 据

响 应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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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响 应 说 明 填 写 “ 优 于 ” 、 “ 相 同 ” 、“ 低 于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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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项 报 价 表 ( 适 用 软 件 开 发 )单 位 : 元

序号

功 能 模块 功 能 简 述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注 : 如 此 表 不 够 , 供 应 商 可 复 制 。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82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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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83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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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 差 表 ( 适 用 软 件 开 发 )序号

功 能 模块

磋 商 要 求技 术 数 据

响 应 文 件实 际 数 据

响 应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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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响 应 说 明 填 写 “ 优 于 ” 、 “ 相 同 ” 、“ 低 于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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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资 格 证 明 文 件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一 章 第 八 项 “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提 供 全 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其 中 ,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明 ” 中 的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法 经 营 活 动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等 行 政 处 罚 。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诺 并 承 担 后 果 。声 明 函 格 式 如 下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函 ( 格 式 )

西 安 市 市 级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我 方 _______________ ( 供 应 商 名 称 ) 郑 重 声

明 在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的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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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如 有 不 实 , 我 方将 无 条 件 地 退 出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 并 遵照 《 政 府 采 购 法 》 有 关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规 定 ” 接 受 处 罚 。

特 此 声 明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87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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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授 权 书 ( 格 式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现委派(被授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的全权代表人,参加贵中心组织的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执法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编号:XCZX2017-0324)第___标段政府采购活动,就本项目的磋商及合同的执行和完成,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被授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证 复 印 件

附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印 件

( 正 、 反 面 ) ( 正 、 反 面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字 或 盖 章 )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88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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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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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供 应 商 概 况一 、 供 应 商 概 况

( 一 ) 供 应 商 简 介如 单 位 性 质 、 隶 属 关 系 、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状 况 等 。( 二 ) 供 应 商 人 员 情 况 表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供应商总人数

其中: 获得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数管理人员 专业人

员 其他人员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项目组织实施人员1.项目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务 资格/ 职

称在本行业从业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和经历

2.技术人员姓名 年龄 职务 资格/ 职

称在本行业从业工作

年限主要工作

业绩和经历拟派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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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人员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从事类似项目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

业绩和经历拟派分工

备注:同时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资格、学历/ 职称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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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供 应 商 签 署 承 诺 书( 一 ) 未 签 署 或 者 未 如 实 承 诺 签 署 下 列

承 诺 书 的 , 其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二 ) 编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须 装 订 本 原

件 , 副 本 可 装 订 复 印 件 。承 诺 书 1

致: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

磋商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日期(加盖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2 致: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____次(没有填0 ),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日期(加盖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3 致: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参加贵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本公司承诺:近三年因项目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92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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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及供货问题(产权纠纷等)的不法行为记录为 ____次(没有填0 ),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日期(加盖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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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4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为 保 证 本 采 购 项 目 顺 利 进 行 , 作 为 磋 商供 应 商 , 现 郑 重 承 诺 :

1 、 我 方 所 投 产 品 的 生 产 ( 包 括 设 计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等 ) 、 投 入 使 用的 材 料 等 均 完 全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质 量 安 全 标准 。

2 、 我 方 将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储 存 、运 输 、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标 准 及 规 范 、 服 务 标准 及 规 范 、 施 工 标 准 及 规 范 , 在 规 定 的 时限 内 , 保 质 、 保 量 完 成 项 目 全 部 内 容 , 并向 采 购 人 交 付 合 格 产 品 。

3 、 对 于 因 产 品 生 产 质 量 以 及 储 存 、 运输 、 安 装 调 试 、 服 务 、 施 工 等 过 程 中 产 生的 任 何 安 全 事 故 , 我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4 、 我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 工 程 、 服 务 等 符合 现 行 的 国 家 、 行 业 、 地 区 、 企 业 标 准 及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第 94 页 共 101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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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 标 准 不 一 致 的 , 以 更 为 严 格 的 为 准 ,我 方 对 提 供 的 货 物 、 工 程 、 服 务 等 的 质 量 、安 全 、 环 保 等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三 、 其 他 辅 助 说 明 资 料(一)综合实力(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二)产品特点及技术优势;(三)主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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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方 案一 、 依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二 章 第 九 项 《 磋 商

方 法 及 程 序 》 各 条 款 的 要 求 , 结 合 第 三 章《 磋 商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 编 制 响 应 方 案 。

二 、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说 明 。 未 响 应 合 同 草案 条 款 的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三 、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利 于 本 次 磋 商 的 其 他情 况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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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西 安 市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拒 绝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为响 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方承诺:

一、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二、不向政府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

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三、不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或采用虚假应

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 标、成 交;四、不采取“围标、串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取政府采购订单;五、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六、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

法权益;七、不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他供应商恶

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八、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磋商

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九、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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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封 袋 标 识 式 样

致 : 西 安 市 市 级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中 心项 目 编 号 : XCZX2017-0324

项 目 名 称 : 西 安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人 防 执法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 在 规 定 的 开 启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

供 应 商 : ( 加 盖 公 章 )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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