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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³•規其他/中小企業宣導口袋式簡易手冊.pdf · 空壓機等傳動機械之傳動輪、傳動帶應設置護罩。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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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錄 機械捲夾衝壓預防圖說/有立即發生捲夾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 1 墜落災害預防圖說/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 8 感電災害預防圖說/有發生感電危害之預防措施 ----------------------------------------- 15 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 23 危險物製造處置場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 ----------------------------------------------------- 25 局限空間缺氧、中毒預防圖說/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 28 起重吊掛安全預防 --------------------------------------------------------------------------------- 36 物料般運危害預防 --------------------------------------------------------------------------------- 38 噪音振動工程控制圖說 --------------------------------------------------------------------------- 42 噪音振動危害預防圖說 --------------------------------------------------------------------------- 47 職業性手臂振動危害預防圖說 ------------------------------------------------------------------ 49 瓦斯行危害預防圖說 ------------------------------------------------------------------------------ 5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 57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機械捲夾衝壓預防圖說/有立即發生捲夾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頭髮、衣服有被捲入之虞時,應著用適當之衣帽。 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

    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傳動機械之傳動輪、傳動帶應設置護罩。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

    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

    橋等設備。 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

    型或設置護罩。 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

    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空壓機等傳動機械之傳動輪、傳動帶應設置護罩。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

    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

    橋等設備。 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

    型或設置護罩。 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

    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備。勞工使用

    之衝剪機械應有安全柵欄,勞工身體部位不得接近機台衝

    剪刃部,且應配帶安全眼鏡。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備。衝剪機械

    應採雙手按鈕操作。

    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備。衝壓機應

    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如設光

    電式安全裝置。

    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

    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

    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

    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磨輪應設置護罩。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

    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

    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

    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一、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

    用周速度者。 二、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三、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

    面。 四、規定研磨輪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

    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

    試轉三分鐘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

    五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

    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

    橋等設備。 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

    型或設置護罩。 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

    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

    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作動,

    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

    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

    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應設有覆蓋、護圍或高度在 90 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護蓋、護圍或圍柵有阻

    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帶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

    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

    害勞工之虞時,應有護圍、導輪等設備。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

    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滾輾橡膠、橡膠

    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輾機應裝

    有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電腦數值控制之自動

    化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

    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

    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墜落災害預防圖說/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應設置工作台。

    設置裝貨台,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 1.5 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固定式起重機桁架應設置護欄及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

    備。(1.5 公尺)

  •  

    說明: 於石綿板、鐵

    皮板、瓦、木

    板、茅草、塑

    膠等易踏穿材

    料構築之屋頂

    從事作業時,

    應於屋頂架上

    設置防止踏穿

    及寬度 30公分以上之踏板、

    裝設安全網或

    佩掛安全帶。 

  • 10 

     

     

    1. 使用高空工作車應訂定作業計畫。 2. 使用高空工作車應將外伸撐座完全伸出。 3. 使用時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機載荷重及能力。 4. 統一高空工作車指揮信號。 5. 高空工作車作業勞工應佩帶安全帶。 

  • 11 

     說明: 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

    及開口部分,設

    置符合規定之護

    欄。

  • 12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煙道應設置保養通道。 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

    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使用高空工作車,或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

    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

  • 13 

     

    說明: 使用移動梯上下

    高度 1.5 公尺以上之處所應注意

    事項。

  • 14 

     

    說明: 於高差超過 1.5公尺以上之場所

    作業,應設置符

    合規定之安全上

    下設備。

  • 15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感電災害預防圖說/有發生感電危害之預防措施

    1. 電源箱應指定專人管理、上鎖及避免雨淋。 2. 使用電氣設備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操作。

    電焊柄應使用具絕緣耐力及耐熱性之標準規格產品。

  • 16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電動工具外殼接地例;左側為系統接地、右側為以接地端

    子連結於接地極。

    導電性良好場所或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器

    具或臨時用電之各電源分路應裝置漏電斷路器(作動電流

    30Ma 以下,作動時間 0.1sec 以內)。

  • 17 

     說明: 於良導體機器

    設備內之狹小

    空間,或於鋼

    架等致有觸及

    高導電性接地

    物 之 虞 之 場

    所,作業時所

    使用之交流電

    焊機,應有自

    動電擊防止裝

    置。

  • 18 

     

    說明: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

    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

    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

    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

    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

    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

    止裝置。

  • 19 

     說明: 潮濕場所之電線接

    頭應使用防水接

    頭。

  • 20 

     說明: 對電氣機具之

    帶電部分,於作

    業進行中或通

    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

    之虞者,應設防

    止感電之護圍

    或絕緣被覆。

  • 21 

     

    說明: 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

    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

    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

    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

    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

    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

    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

    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 22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

    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

    含自動式焊接者),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

    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

    具,對高壓電路應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

    勞工之身體或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

    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 23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

    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

    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

    確認安全無虞。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

    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應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

    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 30%以上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 24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

    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

    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

    作業,有危險物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之虞,應指定專人依

    規定將閥或旋塞設置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 25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危險物製造處置場所火災爆炸危害預防

    灌注或卸收前,引擎應熄火,且設置適當之輪擋。軟

    管結合部分應連接牢固始得作業。 製造處置場所應劃分防爆危險區域: 0 區(Zone 0): 連續性或長期存在之場所。 1 區(Zone 1): 正常操作下可能存在之場所。

    2 區(Zone 2): 正常操作下不太可能發生,只有偶爾發生且只存在短期間之場所。

     

     

    採用防爆必要設施 : (1)槽車接地安全措施 (2)偵測可燃性氣體 (3)防爆馬達殼體接地 (4)輸送管路防爆流量計

  • 26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使用耐壓防爆型之照明燈及開關。

    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使用非電氣類之氣動式風扇或防爆型風扇

    使用防爆型綜合盤

    使用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並將空氣

    中易燃性物質濃度控制在爆炸下限值之 30%以下。

  • 27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易燃性物質之輸送管路及操作桶槽應有靜電消除裝置,如

    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

     

    連續性或長期處理易燃性物質應穿著防靜電鞋,並視需要

    佩帶靜電消除腕帶。並應佩帶呼吸防護具與必要之化學防

    護手套及衣具。

    機械、器具或設備等如有發火源之虞,應有危險警告標

    示,並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滅火器材。

  • 28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局限空間缺氧、中毒預防圖說/ 有立即發生中毒、缺氧危險之虞之預防措施

    清洗化學品儲槽時,應確實測定有無危害,定據以訂定危

    害防止計畫實施。

    進入直式局限空間作業人員應先穿著背負式安全帶,以便

    發生意外時得以運用三角架器材順利救出。

    進入砂石艙等散裝物料儲存室,作業人員應繫掛適當之安

    全帶(如捲揚式防墜安全帶或三腳架等), 且須在室外監視人員監護下進入作業。

  • 29 

     說明: 局 限 空 間 油

    漆、防水塗布等

    作業場所實施

    換氣時,其新鮮

    空氣應優先通

    過作業人員之

    呼吸帶。

  • 30 

     說明: 缺氧作業場所

    應注意事項。

  • 31 

     說明: 局限空間作業

    場所應依可能

    危 害 氣 體 比

    重,決定實施換

    氣方式。

  • 32 

     說明: 使勞工於地下

    室等通風不充

    分之室內作業

    場 所 從 事 甲

    烷、乙烷、丁烷

    或此類混入氣

    體管線配管作

    業時,應確實遮

    斷該等氣體,並

    經常測定氣體

    濃度。

  • 33 

     說明: 從事局限空間

    作業前,應置備

    必要之搶救避

    難工具。

  • 34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未充分之

    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

    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應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

    面罩,並使其確實佩帶使用。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

    第一種或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時,應設置適當之

    溫度、壓力及流量之計測裝置及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

    置。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

    第一種及丁類物質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應設遮斷原料、

    材料、物料之供輸、應設卸放製品之裝置、應設冷卻用水

    之裝置,或應供輸惰性氣體。

  • 35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丙類第一

    種或丁類物質時,應設洩漏時能立即警報之器具及除卻危

    害必要藥劑容器之設施。

    在人孔、下水道、溝渠、汙(蓄)水池、坑道、隧道、水井、集水(液)井、沈箱、儲槽、反應器、蒸餾塔、生(消)化槽、穀倉、船艙、逆打工法之地下層、筏基坑、溫泉業之硫磺儲水桶及其

    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18%、硫化氫濃度超過10ppm或一氧

    化碳濃度超過35ppm時,應確實配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及安全索。

    ‧ 未確實配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應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或應置備空氣中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濃度

    之測定儀器,並應隨時測定保持氧氣濃度在18%以上、硫化氫濃度在10ppm以下及一氧化碳濃度在35ppm以下。

    ‧ 不得使用純氧換氣。

  • 36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起重吊掛安全預防

    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下方之危險區域,並設置警

    告標示。 指揮人員佩帶安全帽。

    起重機吊鉤,應有防滑舌片。

  • 37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吊運作業,物料須捆綁牢固。

    接近高壓電作業時,應設置無線預警裝置。 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使用移動式起重機或吊籠等作業

    時,從事該作業之勞工於作業中為避免因身體等之接觸有

    發生感電之虞時,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

    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作業人員也應使用絕

    緣用防護具。 起重機停放應將外伸撐座伸至定位(靠馬路側亦應伸至定

    位),撐座處地基狀況若不佳,應於作業前舖設鋼板或枕

    木,以防塌陷導致起重機翻覆。

  • 38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物料般運危害預防

    對於堆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

    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並規

    定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駕駛者等依規定就位者除外)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

    所。但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駕駛者等依規定就位者除外),否則不得起動。

    車輛系營建機械,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 39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堆高機貨物過高,視線受阻,前進後退時易衝撞擊他物,

    物品可能掉落。

    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

    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

    物料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

    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

    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

    劃,並作標示。 在提舉重物時,要保持背部挺直。當緊握重物時,應盡量

    將重物靠近身體,然後運用強而有力的腿部肌肉慢慢站起

    來。

  • 40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當提舉和搬運負荷物時,要清楚通道上沒有任何阻塞的東

    西及了解擺放負荷物的安全位置。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用階梯狀,除最底階

    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可使用手推車、滾軸路軌、滑槽、吊重裝置、手動牽引車、

    活動運輸帶或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去搬運和移動一些大

    型、笨重和體積不同的物件。或可以用群體抬舉的方法。

    物件搬運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

  • 41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

    (Lux)數

    場所別採全面

    照明,作業別採

    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 Lux 以上 全面照明 一、 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50 Lux 以上一、全面照明

    二、 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二、全面照明 一、 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

    室、盥洗室、廁所等。 100 Lux 以上

    一、全面照明

    二、 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及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二、局部照明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

    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200 Lux 以上 局部照明

    一、 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300 Lux

    以上 一、局部照明

    二、 一般辦公場所 二、全面照明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

    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500 至

    1000 Lux 以上局部照明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

    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1000 Lux 以上 局部照明

  • 42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噪音振動工程控制圖說

    振動絕緣裝置通常為鋼製的彈簧、成型的橡膠、彈性材料

    做成的襯墊、平板等。一般而言,防振線圈彈簧比防振橡

    膠在與振動能量作用時變形較大,減振效能也較優。

    減振設計原則:(1)了解機械設備本身的加振力,(2)機械及機械連接基礎重量、慣性能率計算,(3)適當地決定振動絕緣裝置種類及配置,(4)計算機械及振動絕緣裝置形成振動系的自然共振頻率(自然共振宜在主要加振力頻率之1/3 以下),而設計採用之振動絕緣裝置規格,(5)添加減衰設備(如油壓制振器)或阻尼材料,使機械設備的啟動、停止時不引起大的共振現象。

  • 43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裝設阻尼材料或消音器減少管線噪音。吸音材料上貼阻尼

    材料,可以增加音傳送損失,也可減少共振。 常見阻尼材料:金屬、玻璃、混凝土、紅磚、木、軟木塞、合版、橡膠、塑膠。

    設備固定減少位移振動。

    利用包圍隔絕方式減少噪音傳播,防音牆也可減少聲音的

    直接傳送,但須注意繞射現象。牆體長度必須大於音源至

    牆體間距離的 4 倍,才能避免繞射現象。牆體密度越大(應大於 20 kg/m3)且表面越粗糙,遮音效果越好。

  • 44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門口

    ▲量測點

    沖壓機台

    沖壓機台

    沖壓機台

    沖壓機台

    工作檯

    機台噪音大,需設置密閉隔音裝置之設備

    利用作業場所配置,集中並隔離噪音工作區。如是點音源,距離變為兩倍,噪音會減少 6dB。如是線音源,距離變為兩倍,噪音會減少 3dB。增加音源與問題點的距離,效果會很好。 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機、空氣鑽等產生強烈噪音之

    機械,應予以適當隔離,並與一般工作場所分開為原則。

    振動絕緣裝置。振動絕緣裝置係指物件與結構體連接部分安裝「軟且有彈性」的連接支撐裝置,可減低結構體振動所發出之聲音。對於機械加振所發出的聲音以及共振狀態所發出的聲音有效,但對於因空氣傳導致加振情形,則不具處理效果。

    聲音的能量被吸收後,即轉換成熱能消失,稱之為吸音。吸音材料的吸音效果除了與材料本身性質相關外,也會隨著聲音入射的角度及頻率而有所差異。吸音材料的種類可為多孔材料(如玻璃棉、岩棉、渣棉、發泡樹脂、木材水泥板、軟質纖維板)、開孔板材料(如開孔之石膏板、合板、鋁板、鐵板)、板狀材料(如石膏板、合板、金屬板、塑膠板)。

  • 45 

     

    減少物料碰撞降低噪音傳播。使用密閉裝置或防音罩,可有效削減噪音之傳播。

  • 46 

     說明: 利用包圍方式降低噪

    音傳播。噪音控制可分

    為音源對策、傳播途徑

    對策、接收者保護對

    策。音源對策為使噪音

    源發出的聲音變小,傳

    播途徑對策為防止聲

    音的傳播,接收者保護

    對策即使噪音的聽取

    減少。 發生強烈振動及噪音

    之機械應採消音、密

    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

    衝阻尼、慣性塊、吸音

    材料等,以降低噪音之

    發生。

  • 47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噪音振動危害預防圖說

    噪音認知: 所謂噪音是指令人厭煩或不需要的聲音,依勞工健康保護

    規則規定:「噪音在 85 分貝以上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噪音干擾的影響取決於聲音的強度與頻率。過度噪音會使

    人內分泌異常、頭痛易疲倦、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妨礙

    思考、令人不專心等。

    耳罩效果會比耳塞好。戴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

    確實佩帶以避免耳道氣導洩漏。 工程管制:消音、密閉、振動、隔離或使用緩衝阻尼慣性

    塊、吸音材料等。 每六個月實施噪音作業環境測定。每年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行政管理:變更作業場所、縮短作業時間、噪音場所標示。

  • 48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

    防事項,使勞工周知。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

    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

    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 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

    (小時) A權噪音音壓級

    (dBA) 8 90 6 92 4 95 3 97 2 100 1 105

    0.5 110 0.25 115

    未配戴防音防護具前,不得進入高噪音作業場所。 噪音場所入口處應放置耳罩或拋棄式耳塞,供人使用。

  • 49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職業性手臂振動危害預防圖說

    握持手工具姿勢錯誤,除耳鳴及重聽傷害外,當操作較重

    之砸道機、混泥土破碎機、研磨機時,若機具直接靠在腹

    部或大腿,長期會傷害胃腸系統及生殖系統。

    使用高振動量手工具的勞工,應採用輪班或調整休息時

    間。

  • 50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良好保養與維修,可使振動手工具的振動量降低 5-10 分貝。

    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

    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

    罩等防音防護具。 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與粉塵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

    塞、耳罩、防塵口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

    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 51 

    ★過度暴露於振動的產業

    暴露 振動類型

    產 業 振動的來源

    全身振動

    農業、森林業 牽引機械操作 礦業、運輸業 車輛操作駕駛 營造業 營建機械車輛操作 機械製造業 振動機台操作

    手- 手臂振動

    石頭切割、鍋爐製造、汽車製造、造

    船、橡膠製造業 氣動手工具操作

    鋼鐵業、機械加工業 振動手工具操作 鐵道工 手持式砸道機操作 郵差 重型機車駕駛 營造業、礦業、傢具製造、水電業 鑽孔、鑽岩機具操作 鑄造業、石材加工、營造業 礦磨機具操作 營造業、礦業 混凝土破碎機、鑿岩機操作 電子業、機械維修 電動手工具操作 森林業、木材加工業 鏈鋸操作

  • 52 

    圖 例 詳 細 說 明

    瓦斯行危害預防圖說

    左、右兩側及後方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示及標示牌、車

    頭及車尾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示。

    使用防爆燈具,並在放置瓦斯鋼瓶處不裝設電器設備或插

    座。

    使用合格瓦斯鋼瓶,注意檢驗卡左上角「下次檢驗期限」,

    若該檢驗期限日期已過期或無檢驗卡,即為不合格瓦斯

    桶。

    分裝、儲放場所嚴禁煙火,瓦斯鋼瓶應防止日光直射。

  • 53 

     說明: 一、使用量在 80 公斤以上

    未滿 120 公斤者 1. 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不在

    此限。 2. 應有嚴禁煙火標誌及滅火器。

    3. 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 40 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4. 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 54 

     說明: 二、使用量在 120 公斤以上

    未滿 300 公斤者 除前述四點外,應再注

    意以下事項: 5. 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尺以上距離。

    6. 設置氣體漏氣緊報器。

  • 55 

     說明: 三、使用量在 300 公斤以上

    未滿 600 公斤者 除前述六點外,應再注

    意以下事項: 7. 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8. 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9. 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其上方應

    以輕質金屬板或其輕質

    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

    面 2.5 公尺以上。

  • 56 

     

    四、使用量在 600 公斤以上 1000 公斤以下者 除前述九點外,應再注意以下事項:

    10. 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 16.97 公尺以上,與第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 11.3 公尺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 1 公尺以上。但設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 5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度補助中小企業

    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

    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及協助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以下簡稱設施及器具),有效保障勞

    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五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且接受勞工

    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者。

    三、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

    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及器具,不符合勞工安全衛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

    發生感電、墜落、切割夾捲、火災爆炸或缺氧中毒等危害之虞者,為主

    要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如附表)。

  • 58 

    四、補助標準: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本會係以部分經費

    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以補助百分之八

    十為限,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部分,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件設

    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中小企業補助總金

    額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五、經費用途: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購置經型式檢定

    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經費

    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補助條件:

    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及器具,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安全衛

    生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安衛技術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如格式一)。

  • 59 

    (二)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四) 申請補助之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經費總額統一發票影本,並黏貼

    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設施及器具改善前後照片。

    (五) 符合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設施及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商

    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書影本。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申請

    之中小企業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核定補助後,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依核定之補助金額開立

    補助款領據(如格式三)後撥款。

    十、安衛技術中心應按季將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彙送本會備查,並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

    冊送本會備查。

  • 60 

    十一、申請期限:

    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或送

    達日期為憑;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

    十二、監督考核:

    本設施及器具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查對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並對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

    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

    辦。

    十三、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十四、申請文件格式詳見 http://www.sh168.org.tw 十五、申請文件請寄:31040 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 195 號 52 館 41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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