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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設計計算書編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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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結構設計計算書編制基本要求

結構設計計算書編制基本要求

計算書的正確、有效、可靠性是確保施工圖設計品質的重要和必要的條件。為便於廣大建築結構設計人員規範

有效地編寫計算書,根據建設部 2003年 4月頒佈的《建築工程設計檔編制深度規定》,結合目前我市各設計單位

在建築工程設計計算書編寫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關於建築結構計算書編制的基本要求,並在此基礎上編制了《結

構設計計算書推薦文本》,供設計人員參考使用。各設計單位可結合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對計算書推薦文本進行必

要的優化與調整。

結構設計計算書編制基本要求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

一、計算書依據與條件

結構計算書編寫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設計依據: 主要設計規範、規程(包括國標、行標和省標以及地方標準等)。

2.設計參數:安全等級、結構類型、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地震動峰值加速度、抗震等級、基本風壓、

雪壓、場地類別等。

3.相關依據: 採用的計算軟體名稱、版本號、選用的勘察報告、以及專家論證等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4.荷載取值:(1)屋面荷載計算(包括屋面自重、屋面活載以及屋面設備荷載等);(2)樓面荷載計算:

(包括樓板自重、樓面活載、樓面設備荷載、樓面上隔牆荷載、樓面下吊掛荷載、±0.00處可能堆放荷載等);(3)

牆體荷載(包括不同材料、不同厚度以及不同高度牆體的每延米自重計算);(4)風荷載;(5)地下室主要荷

載;(6)其他各類附加在結構上的設備等荷載(如吊車荷載等)。

二、計算書深度

計算書的編制深度要求如下:

1.計算書內容應完整清楚,計算步驟要條理分明,必要時應給出平面佈置簡圖和計算簡圖。

2.選用的參數或引用資料應有可靠依據;採用計算圖表及不常用計算公式時,應注明來源出處;對公式中

屬於可有選擇範圍的係數或參數,應對其作出說明。

3.選用標準圖集時,工程條件應符合圖集所設定的適用範圍,給出構件實際承受荷載標準值(或設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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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選構件允許荷載值。如確需進行局部調整時,應根據圖集的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進行必要的復核驗算。

該部分的計算應作為計算書的有效內容。

4.計算分析所採用計算理論應符合工程結構體系實際受力狀態,計算模型應根據結構構件實際情況確定,

建有多個結構計算模型時,應對各結構計算模型分別進行說明;計算簡圖應符合受力及邊界約束條件;構件編

號應與圖紙一致,以便核查。

5.對電算結果,應經判斷和校核;在確認其合理有效後方可採用。特殊結構以及重要結構應進行手算複驗

或採用不同力學模型的結構分析軟體進行驗算。

6.對計算結果有較大調整或修改時應有說明;對調整或修改後的相關結構構件應重新進行計算,對已經作

廢的計算內容應予以剔除,並由校對、審核人重新確認。

三、計算書格式

1.計算書除電腦列印外,應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不應使用圓珠筆、鉛筆等不利保留的用筆。書寫應清楚、

整潔,並能滿足校對審核及工程歸檔要求。

2.所有計算書必須進行校審,設計人(計算人)對自己的計算結果應先自校,校對人(審核人)宜按本單

位規定的專用符號對計算正確結果作出標記;對校審意見應有處理結果,計算錯誤部分由原設計人(計算人)

修改後,應再次進行校審;

3.計算書應設置封面;設計(計算)、校對、審核(專業負責)等人員應在計算書封面上簽字,並加蓋單位

專用章。電子版本的結構計算模型應與結構計算書一起送有關部門設計審查及歸檔。

4.為便於高效、規範編寫,計算書可採用本單位統一設定的多種格式:如通用式(對所採用的檔、參數打“

√”)、表格式(在空格處填資料、參數)等,也可採用多種形式的結合(本單位統一設定)。

5.當採用電算程式進行計算時,應輸出總資訊、主要控制資料(如週期比、位移比、剛度比等)、各樓層恒、

活荷載簡圖、構件簡圖、底層柱牆內力圖和各樓層梁、板、柱及剪力牆等構件的配筋計算結果等,並將輸出的主要

文本整理成冊;

6.在確保設計計算有效性和可靠性前提下,設計單位應積極開展統一編制適用於本單位的通用圖和設計計

算圖表,對類似工程的計算結果在進行必要的復核和調整後予以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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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工程計算要求

對於一些特殊的或非正常工程項目的計算,在符合上述要求外,尚應根據其工程的特性,滿足以下計算要求

1.關於專項委託設計的部分結構計算。無論是由建設單位委託還是通過主體設計單位分包的各種類型的單

項設計專案(如網架、輕鋼屋頂、輕鋼雨蓬、屋頂鋼構架以及玻璃幕牆等),由專項設計單位提交的計算書可作為

主體工程計算書的有效內容,並應根據承包合同所確定法律職責,由工程設計單位審核與確認。

2.設計單位如在工程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設計應提供具有相應理論分析依據及符合結構構件

實際受力狀況簡圖的設計計算書。計算結果應通過檢測、檢驗及專家論證後方可使用。

3.當樁基工程設計所採用的技術參數按試驗資料,且又與原勘察報告結果明顯不一致時,應書面告知原勘

察單位選用原由,並要求其予以確認,未經勘察單位書面確認,設計方不得違反勘察報告結論擅自直接按個別

試樁結果進行樁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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