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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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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都市發展局 2013 年 1 月 24 日.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 現況. 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  約 77 公頃 以港岸休閒遊憩商業與文化展演設施為主. 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約 205 公頃 以工商貿易、金融、國際會議、展覽、商辦、旅館、住宅、購物休閒等服務機能。.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約 305 公頃 以發展加工製造、物流倉儲、研發中心、貿易展示等中上游產業機能。. 2. 高雄港舊港區 ------2014 亞洲新灣區. ‧ 高雄港站.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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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都市發展局2013 年 1 月 24 日

Page 2: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 現況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約 305公頃以發展加工製造、物

流倉儲、研發中心、貿易展示等中上游產業機能。

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 約 77公頃以港岸休閒遊憩商業

與文化展演設施為主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約 205公頃以工商貿易、金融、

國際會議、展覽、商辦、旅館、住宅、購物休閒等服務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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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

特定倉儲轉運專用區 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

Page 3: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 高雄世貿會展中心 (102 年 )

‧ 高雄軟體科學園區

‧ 高雄港國際旅運中心 (103 年 )

‧ 駁二藝術特區‧ 高雄港站

‧ 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 (104 年 )

‧ 巿圖新總館 (103 年 )

高雄港舊港區 ------2014 亞洲新灣區

‧ 環狀輕軌 (10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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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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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完成港灣地區公共建設,總經費達 200億元,高雄將轉型成為結合商務、會議展覽、觀光與文化娛樂的亞洲新興港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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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通盤檢討重點目的 策略方向 都市計畫及開發策略調整方向

1. 調降負擔回饋比例,訂定開發時程及容積獎勵

機制,增加開發誘因

2. 增加特貿區及住宅開發量,強化商貿核心機能

與適量引入居住人口

3. 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增加土地使用項目

4. 公辦市地重劃進場,增加都市更新開發方式

5. 留設水岸綠帶及園道公共設施

多元開發機制加速土地開發

檢討都市計畫提高投資意願

落實生態永續提升環境品質

加速多功能經貿園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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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成功路以西部分特倉區劃出加工區成功專區,變更為特貿 區 ( 面 積 37.4公頃)

現行成功路西側水岸帶狀公園未串連

延 續 水 岸 親 水 空間,提供市民休憩使 用 , 規 劃 65 公尺 公 園 及 20 公 尺園道

原計畫

成功路

成功路

˙ 軟科園區 ˙中鋼企業總部

˙夢時代

成功路原為 60 米

變更草案

成功路西側調整為特貿區並留設 85 公尺開放空間

通盤檢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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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區內劃設計畫道路(七賢路、臨海二路)規定 10 號碼頭應集中

留設一處至少 2 公頃公園用地

規定 1-10 號碼頭臨水線 應 劃 設 10 ~ 30 公尺寬帶狀開放空間

原計畫

1-10 號碼頭

七賢

特文區整體規劃

帶狀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特文區變更方案及公共設施配置原則

臨海二路 通盤檢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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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各工區如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 6 年內完成開發許可協議書簽訂或市 地 重 劃者,調降負擔比例,逾 6年未開發者,恢復原負擔比例

已核定細部計畫或開發計畫者,仍依原計畫辦理

及早開發調降負擔規定示意圖

開發負擔調降

分區別 原計畫負擔比例

6 年內負擔比例

6 年內負擔降幅

可供住宅使用

特貿 1~5 43.3% 39.3% 4%

特貿 6 38.8% 34.8% 4%

非供住宅使用

特倉區特貿 7

40.3% 33.3% 7%

特文 1~4 52% 42% 10%

通盤檢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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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及早開發容積獎勵 分區 6 年開發獎勵容積特文區 -

特貿 1~6 20%特貿 7 、特倉

區 15%

提早開發獎勵容積適用範圍圖

計畫公告實施 6 年內領得建照者,給予容積獎勵。

同時符合容積移轉、都市更新及本計畫規定者,其增加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基地法定容積之 60%。

通盤檢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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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特貿 1 ~ 5 於 6 年內開發所取得之及早開發獎勵容積,部分比例得作住宅使用

應於取得非住宅使用部分之使用執照後,方得核發住宅部分之使用執照

原允許作住宅使用部分仍然保留

獎勵額外興建住宅容積= (2Vo/ Vs) × ( Vs × 20% )Vo/ Vs 超過 0.5者,以 0.5 計Vo:開發供非住宅使用容積Vs:法定容積

及早開發獎勵容積得作住宅使用適用範圍圖

住宅使用放寬

通盤檢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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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1: 多功能經貿園區通盤檢討簡報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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