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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人事資料考核系統操作說明
★考核對象指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人事機構
★考核項目:
員額數正確性(不計分)
人事資料正確性(檢核規則25項)
★目前僅針對人事資料正確性計分考核
考核對象及項目
★將D5組織員額管理系統所填報的現有員額調查表員額數與公務人力資料庫所統計的現有員額數進行比對誤差
★現有員額數指上月底在職人數
★人員區分:01-74
★表2佔缺機關、實際到職日期
★表19前一筆經歷服務機關(實際離職日期)
員額數正確性
★核實填報D5.「組織員額管理系統」員額資料
★每月15日前
★現有員額調查表
★上一月底前在職人員
★人員區分01-74
★A7現有員額調查表員額數
★職員+聘僱人員(不含駐衛警、技工、工友)
★在職人數+依法規保留職缺+未占借調他機關職缺
D5.組織員額管理系統
★D5系統現有員額調查表(職員+聘僱人員)
★在職人數+依法規保留職缺+未占借調他機關職缺
D5.系統現有員額調查表
考核資料查詢-現有員額調查表員額數
考核資料查詢-公務人力資料庫員額數
考核資料查詢-人事資料
★每日檢核所有報送資料並公布檢核結果
★次日就異動部分重新檢核並公布檢核結果
★月成績:正式成績
依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人事資訊處配分辦理
每月1日公佈上月考核成績
依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分組一覽表辦理
納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成績計算,為主管機關含所屬機關之各月月成績累總後除以當年度考核月份數
成績已納入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計算,獎勵事宜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考核成績查詢
★當月報送至公務人力資料庫之現職人員個人人事資料進行正確性及合理性檢核(檢核規則25項)。
★資料範圍:
– 表1基本資料 表2現職資料表– 表5學歷資料 表6考試資料表– 表19經歷資料 表20考績資料– 表34銓審資料 表35停復職動態資料
各主管機關之檢核正確比例,依下列方式計算:
錯誤筆數為零之人數 / 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總人數
人事資料正確性檢核方式
員額數誤差及人事資料錯誤人數考核成績查詢
人事資料檢核項目錯誤人數
人事資料錯誤明細
★最近一筆表19和表2欄位需相同(106/1/1計分)
★人員卸職原因為特定代碼時,不應有後續經歷資料(106/1/1計分)
★人員卸職原因為特定代碼時,不應有後續經歷資料(106/1/1計分)
經歷資料合理性
★職務列等之起迄值若非數字,則起值之第1碼應等同迄值之第1碼。(106/1/1計分)
★100年後之經歷:職務列等之起值不應等同職務列等之迄值,若相等則迄值應為空白。(106/5/1計分)
★093年後之經歷:職務列等之起值不應等同職務列等之迄值,若相等則迄值應為空白。(106/11/1計分)
★093年前之經歷:職務列等之起值不應等同職務列等之迄值,若相等則迄值應為空白。(107/5/1計分)
經歷職務列等合理性
★表5 修業日起日不可空白
★表5 修業年月起迄若不為空白,其資料長度需為3碼(年分)或5碼(年分+月份)
★表5 修業年月起迄日期資料長度若為5碼,其月份(第4、5碼)需為01~12
★表5 修業迄日應大於等於修業起日
★表5 修業起日應大於表1出生年份
★表5 若是教育程度(學位)不是自修(90),且修業狀況為畢業,則修業迄日之年份需大於等於人員7歲之年份
A7增列10條規則106/05/01開始計分(1/2)
★表19 任職派令生效日需大於等於人員年齡12歲之年份
★表19 任職派令生效日需小於等於該筆經歷資料之實際到值日
★表19 實際到值日需小於等於該筆經歷資料之卸職派令生效日
★表19 實際離職日需小於人員66歲之年份
A7增列10條規則106/05/01開始計分(2/2)
★表34銓審資料之審查結果若為「以機要人員任用」,其對應之表19經歷資料之任職原因必須為「機要人員任用」(106/4/1計分)
職員至少要有表1與表5資料
★表1服役起日及服役迄日需同時存在或同時不存在(106/1/1計分)
日期資料邏輯合理性
★申訴項目:每月公佈之月成績
★申訴期間:每月20日前,逾期不受理
★提出方式:線上考核系統申訴作業
申訴作業
人事資料考核申訴作業
人事資料正確性申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