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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2 壹、區段徵收辦理程序 貳、興辦事業概況 一、法令依據 二、開發目的 三、計畫位置 四、都市發展現況分析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肆、後續辦理事項 伍、土地所有權人意見陳述及回覆

簡報大綱 - 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土地利用 完整性 • 已配合週邊土地使用規劃相關公共設施及道路系統,包括 綠地與灌排專用區,道路系統皆能順利銜接週邊道路及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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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1 0 月 8 日

    2

    壹、區段徵收辦理程序

    貳、興辦事業概況

    一、法令依據

    二、開發目的

    三、計畫位置

    四、都市發展現況分析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肆、後續辦理事項

    伍、土地所有權人意見陳述及回覆

    簡 報 大 綱

  • 3

    壹、區段徵收辦理程序兩場事業計畫

    公聽會

    區段徵收公聽會

    協議價購會議

    第一場-107.10.08第二場-預計11月

    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報核

    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

    區段徵收公告

    地上物查估作業

    4

    貳、興辦事業概況 — 法令依據

    1.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依「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

    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

    及G區主要計畫」案(經107年4月1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

    員會第920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辦理,以區段徵收方式

    辦理整體開發。

    2.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都市土地之農業區、

    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

    區者,得為區段徵收。

  • 5

    貳、興辦事業概況 — 法令依據

    3.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審議: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

    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新市區建設地區開

    發區塊F及G )案」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案,經內

    政部106年12月20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48次

    會議審議通過。

    6

    提供就業人口生活服務需求及公共設施。

    引導南科周邊土地漸進發展,營造園區與周邊環境發展融合。

    強化南科周邊環境發展,帶動臺南市朝多核心發展觸媒。

    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的興闢,整備特定區防救災系統。

    落實市政重大建設計畫,帶動南科周邊地區整體發展。

    藉由區段徵收辦理後取得亞洲蔬菜中心實驗田之土地。

    貳、興辦事業概況 — 開發目的

  • 7

    貳、興辦事業概況 — 開發目的

    8

    貳、興辦事業概況 — 計畫位置

    位置:位於南科特定區東側,劃分為四個坵塊,主要位於臺鐵縱貫鐵路以西及高速鐵路以東之間,行政轄區隸屬善化區及新市區。

    範圍:西以高速鐵路為界。

    東約以18-24M道路為界。

    南以3-50M道路境界線為界,與開發區塊O相鄰。

    北則與開發區塊E相鄰。

    GG

    G

    G

    G

    G

    G G

    F

    生(住

    (產專)

    綠7

    細兒一

    生(商)

    生(住四)

    (住二)

    15-25M

    18-24M

    FG-4-12M

    FG-7-12M

    FG-3-10M

    FG-3-10M

    FG-12-12

    M

    兒2

    FG-13-12M

    機3

    公(滯)8

    公(滯)7

    生(住二)

    生(住二)

    生(住二)

    生(住二)

    生(住二)

    生(住二)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生(商)

    生(商)

    生(商)

    生(住四)

    生(住二)

    生(住四)

    生(住四)

    生(住四)

    農專

    農專

    生(住四)

    生(住二)

    生(住四)

    細兒二

    (住二)

    生(住二)

    生(住二)

    3-50M

    15-25M

    3-50M

    28-12M

    28-12M

    專9

    18-24M

    15-

    15-25M

    15-25M

    31-10M3 0

    -1 0M

    18-2 4M

    18-2 4M

    27-15M

    3-50M

    25-15M

    25-15M

    17-25M

    17-25M

    FG-1-10M

    FG-1-10M

    FG-2-15M

    FG-3-10M

    FG-4-12M

    FG-6-8M

    FG-6-8M

    FG-7-12M

    FG-3-10M

    FG-8-12M

    11-12M

    FG-8-12M

    FG-11-12M

    FG-2-15M

    FG-

    FG-9-10M

    FG-10-10M

    FG-9-10M

    FG-10-10M

    FG-5-8M

    FG-12-12M

    FG-13-

    12M

    綠14

    FG-5-8M

    污2

    廣1

    綠6

    綠3

    綠9

    綠4

    公(滯)9

    站 站溝兼站

    電力4文2

    站兼道

    產業

    文1

    產業

    文3

    綠9

    溝4

    綠4

    專12

    溝2

    綠2

    綠3 廣停4

    信專14

    綠5

    專13

    專11

    專10

    公4

    綠3

    專6

    專16

    溝2

    綠7

    專15

    停20

    廣停3

    專37

    綠3

    專7

    專4

    綠5

    專8

    專5

    綠14

    綠15

    溝1

    水1

    公14

    公5

    公31

    綠3

    專1

    綠3

    綠3

    停1

    公16

    二5

    綠14

    專12

    綠14

    綠14

    綠14

    綠14綠14

    生(住四)

    FG-14-8M

    15-25~29M

    綠5

    目加溜灣大道

    台19甲省道

    E

    O

    中正路

  • 項目面積(公頃)

    百分比(%)

    土地使用分區

    生活服務區(第二種住宅) 20.88 18.34

    生活服務區(第四種住宅) 33.95 29.81

    小計 54.83 48.15

    生活服務區(商業) 9.19 8.07

    灌排專用區 0.26 0.23

    農業區 4.01 3.52

    合計 68.29 59.97

    公共設施用地

    公園用地 1.4 1.23

    公園兼滯洪池用地 15.82 13.89

    綠地用地 0.2 0.18

    兒童遊樂場用地 1.05 0.92

    人行廣場用地 0.05 0.04

    交通用地 0.1 0.09

    停車場用地 1 0.88

    污水處理廠用地 1.3 1.14

    溝渠用地 0.38 0.33

    道路用地 21.38 18.78

    合計 42.68 37.48

    總計 110.97 97.45

    已發展區

    住宅區 2.53 2.22

    機關用地 0.24 0.21

    道路用地 0.13 0.11

    合計 2.9 2.55

    總面積 113.87 100

    佔58.44%

    佔37.8%

    計43.05公頃

    公共設施計66.55公頃

    可建築用地

    9

    貳、興辦事業概況 — 土地使用計畫F、G 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

    10

    E

    台19甲省道

    目加溜灣大道

    貳、興辦事業概況 — 計畫位置面積約100.07公頃

    項目 面積(公頃)

    計畫面積(A) 113.87

    已發展區-益民寮住宅聚落(B)

    2.90

    一般徵收方式先行取得部分公滯用地、污1用

    地(C)10.83

    已租用予亞蔬中心使用-FG-14-8M剔除(D)

    0.07

    實際區段徵收面積(A-B-C-D)

    100.07

    O

  • 11

    全區多作農業使用,另有住宅聚落、工廠零星分布。

    貳、興辦事業概況 — 都市發展現況分析

    12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公益性-社會因素

    人口多寡、年齡結構之影響

    • 現況除既有益民寮住宅聚落外及道路兩側零星建物外,多以農業使用為主,依區內建物分布,粗估僅約有155人居住

    ,依善化區老年人口平均約占總人口數之14.24%核算,約

    僅22名老年人口。

    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 提供優質居住空間與公共設施,配合周邊交通建設,提升地區生活機能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 訂定安置計畫,以降低拆遷建築改良物對其生活造成之衝擊,保障弱勢住民生活權益。

    對健康風險之影響

    • 規劃設置大面積公園綠地開放空間,提供居民休閒及遊憩場所,增進居民身心健康。

    • 留設開放空間營造都市生活空間盎然綠意。

  • 13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公益性-經濟因素

    稅收 • 提升地區土地利用價值,有助於增進地方財政。

    糧食安全/農林漁牧產業鏈

    • 非重要農業生產地帶,開發後不影響糧食安全。• 透過區段徵收後取得4.10公頃農業區土地,解決亞蔬中心

    實驗田土地使用問題。

    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 開發後將可提供約3,756個就業機會,有助於增加地區居民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正面影響。。

    用地取得費用 /公共設施與財務支出負擔情形

    • 區段徵收屬自償性計畫,預期後續土地標售應可平衡財務支出。

    土地利用完整性

    • 已配合週邊土地使用規劃相關公共設施及道路系統,包括綠地與灌排專用區,道路系統皆能順利銜接週邊道路及規

    劃相容土地使用,開發後並不影響周邊土地利用完整性。

    14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公益性-文化及生態因素

    城鄉自然風貌• 整合周邊藍綠帶系統,建構地區生態網絡。• 營造帶狀式開放空間軸線,形塑地區景觀廊道。

    文化古蹟

    • 本計畫依照文化局所列疑似遺址位置,於善化左營文化遺址區位,劃設細部計畫公園用地一處,面積為1.40公頃,

    以保護文化資源。

    地區生態• 既有樹木保護,減少開發對既有生態環境衝擊。• 範圍內並未含生態敏感地,亦非特有物種之棲地。

    生活條件或模式

    發生改變;對周

    邊居民或社會整

    體之影響

    • 建立合理化的土地利用模式。• 提供多元化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周邊生活機能,有效提升

    鄰近生活機能發展。

    • 配合雨水管理與排水規劃,建構地區防洪功能。• 配合整體都市防災空間系統,健全地區防災避難能力。

  • 15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公益性-永續發展因素

    國家永續

    發展政策

    • 配合科學園區發展,提供足夠機能完善生活服務機能,尊重自然及文化資源,建構結合生活、產業、生態、文化的科技

    新都,達成本案環境永續之開發任務。

    永續指標

    • 永續環境層面:開發後肩負地區滯洪之功能、土地使用管制導入綠建築獎勵。

    • 永續社會層面:配合劃設公園綠地開放空間,並透過建築基地留設開放空間系統及道路退縮營造地區景觀廊道。

    • 永續經濟層面:開發後將增加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衍生之人口其消費行為、工作收入將有助於促進地區經濟發展。

    國土計畫

    • 以人為本之路網規劃、劃設商業服務以就近提供鄰里性商業活動機能、串連藍綠帶系統、充實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設

    ,以實質引導都市發展。

    必要性評估

    開發範圍之選定及面積規劃是否

    合理

    • 本案F、G 區位於南科特定區計畫內所劃設之農業區,依計畫書所載及各級都委會審議事項,生活服務區係屬主要計畫使用分

    區,原則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用地範圍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 本案所應負擔部分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公滯1、2用地)及部分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用地),以補充園區發展善化舊市區不足之公

    共設施,在區位上具有無可替代性。

    是否可改以其他方式取得

    • 依現行法令規定應以區段徵收開發。

    轄區內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地區之辦理情形

    • 安平水景、永康區大橋區段徵收、德高區段徵收、和順寮農場、新和社內及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L及M地區:辦理完竣。

    • 南臺南站副都心第一期、永康砲校遷建暨創意設計園區開發區、永康鹽行國中:皆辦理中。

    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之可行

    • 以財務自償為原則,剩餘可建築用地標售完畢,初步推算財務可達自償。 16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 17

    適當性評估

    現L、M區的開闢率已達65%,且新建案持續推動中,為因應南科產業發

    展所帶來的生活及服務性設施之使用需求,辦理本案之開發作為儲備發

    展用地,提供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充裕公共設施服務,提昇城市競

    爭力,營造永續發展生活空間,對當地居住、交通及經濟環境具整體性

    之發展,故本案開發具適當性。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18

    合法性評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辦理區段徵收。

    依「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新市

    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及G區主要計畫」案」內容辦理。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

    取得前,先舉行公聽會。

    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重新召開公聽會。

    依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

    業要點辦理。

    參、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評估

  • 19

    肆、後續辦理事項

    土地改良物

    建築改良物

    農作改良物

    墳墓遷葬

    營業損失

    遷移費

    現金補償

    申請發給抵價地

    部分領現部分領地

    人口遷移

    工廠動力機具等設備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補償

    本公聽會後,本府將排定作業時間安排工作人員至現場辦理土地改良物查估作業,屆時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通知後按時至現場會同辦理查估作業;土地所有權人非為地上物所有權人時,請代為通知地上物所有權人按時至現場會同辦理。

    20

    肆、後續辦理事項

    土地地價查估原則

    辦理法源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

    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範圍內土地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市價→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並依查估之市價辦理協議價購及徵收。

  • 21

    肆、後續辦理事項

    土地改良物_拆遷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 補償項目

    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建築改良物、營業損失機器設備

    遷移費

    臺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臺南市畜禽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標準

    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畜禽類

    臺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墳墓

    伍、土地所有權人意見陳述及回覆

    為保障您的權益,如聯絡住址、電話有異動,煩請與

    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聯絡:

    聯絡人:簡鈺倢

    電 話:06-2991111分機6208

    地 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22

    未於107年10月12日前提出陳述意見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