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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
项目编号:CGYC2019001
2019年3月
目录
3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3第一章 磋商邀请
5第二章 磋商须知
22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4第四章 合同草案
33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48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项目编号:CGYC2019001)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
2.项目编号:CGYC2019001
3.项目概况:为全面了解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总体评价,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多角度掌握纳税人对当前税收工作的满意度及需求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拟采购第三方调查机构提供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服务。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主要采取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2019年预计调查样本36000个,项目预算105万元。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响应文件提交信息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3月19日9:00-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3月19日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3月19日9:3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金税三期数据中心768会议室
四、联系事项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联系人:孙伟 李晓伟
电 话:010-61989731,61986731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9年3月8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和要求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
项目编号
CGYC2019001
采购预算
105万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电话:010-61989731,61986731
联系人:孙伟 李晓伟
3
采购代理机构
无
4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 供应商库抽取
☑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特定资格条件:无
6
联合体
☑ 不接受
□ 接受
7
现场勘察
无
8
进口产品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9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否
□ 是( 本处填写节能强制采购或信息安全认证等强制要求 )。
10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无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无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8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8_%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_8_%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信息安全认证
无
11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
1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年3月19日9:30 (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金税三期数据中心768室
13
提交样品
□ 有________________
☑ 无
14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元,提交方式为________
账户信息:
□ 其他________________
15
磋商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日起120日(日历日)
16
提交响应文件
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文件1 份(word格式)
17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
项目编号:CGYC2019001
2019年3月19日9时30分前不得拆封
18
信用查询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截止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拒绝。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采购档案中。
19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元,提交方式为________
20
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2.4 “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职责。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前附表列明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磋商: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前附表。
9.4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磋商邀请
磋商须知
评审方法及标准
合同草案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0.2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见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应按要求提供。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4.1.1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5)报价表;
(6)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材料;
(7)项目案例;
(8)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证明材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技术部分
(1)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2)需求理解;
(3)数据采集方案;
(4)数据统计汇总方案;
(5)数据分析实施方案;
(6)保密方案;
(7)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4.2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4.3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15.3供应商按照调查单个样本所需费用报单价。
15.4 本项目2019年预计调查样本36000个。供应商的投报单价乘以预计调查样本数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前附表。
15.5 成交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2019年预计调查样本36000个,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可能会发生变化,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有效期内人力成本变化等各项因素。实际支付费用按照成交单价和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计算。
1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6.1供应商应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及前附表中规定的特定资格的证明材料。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磋商保证金
17.1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数额及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磋商响应有效期
18.1磋商响应有效期见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供应商应根据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响应文件如果未按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五、磋商与评审
23. 磋商小组
23.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4.初步审查
24.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前附表;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5.澄清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磋商
26.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6.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3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6.4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价格磋商,并确定价格磋商的轮次。
26.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6.6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7. 报价
27.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的有关规定。
27.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8.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和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8.3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财政部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另有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及串通行为
33.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4.成交信息的公布
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信息发布媒体见前附表。
35.询问及质疑
35.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5.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5.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6.成交通知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2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合同草案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见前附表。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6.3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6.2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7.签订合同
37.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7.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7.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7.5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37.6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以分包形式履行义务。
38.未尽事宜
38.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审标准
2.1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表:
序号
评审因素
具体 内容
评 分 细 则
细项
分值
1
报价
价格得分S=(Pmin/P)×10。其中:Pmin为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P为所有供应商的有效报价。
10
2
履约能力
信誉
纳税信用级别证明A级的,得3分;B级的,得1分;没有提供、提供其他等级或提供其他证明文件的,不得分。
3
案例
提供2016年以来实施的政府部门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类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个案例2分,最多得10分。
10
证明材料
具有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得2分。
2
3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需求理解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分析、理解的程度,以及给出建议的合理化程度综合比较打分。
理解深刻、分析全面并针对本项目给出合理化建议,得7-10分;
比较了解、分析到位并针对本项目给出合理化建议,3-7分;
没有理解或分析不足并未针对本项目给出合理化建议,得 0-3分。
10
数据采集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数据采集方案的科学、合理、全面程度综合比较打分。
方案科学、合理、完整的得9-12分;方案一般,较为合理、完整的得4-9分;方案基本完整,合理性性一般的得0-4分。
12
数据统计汇总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数据统计汇总方案的科学、有效程度综合比较打分。考量是否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数据统计方案,能否准确汇总全国、省、市、县(区)四个层级的综合得分,能否准确汇总计算各项调查指标在四个层级的得分,能否准确计算被调查单位得分与排名等。
方案科学完整,适用性好的得7-10分;方案较科学完整,适用性较好的得3-7分;方案基本完整,适用性一般的得0-3分。
10
数据分析实施方案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数据分析实施方案的科学、有效程度综合比较打分。考量是否建立了统计分析制度,能否多维度、深层次分析调查数据,能否使用多种数理统计方法分析调查指标,使分析结论真实有效且具有鲜明特点,能否按期、按质提供分析报告等。
方案科学完整,适用性好的得10-15分;方案较科学完整,适用性较好的得5-10分;方案基本完整,适用性一般的得0-5分。
15
保密措施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采取的保密措施综合比较打分。
措施得力的5-6分;措施比较得力的2-5分;措施一般的0-2分。
6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根据投入于本项目人员的组成结构、资质、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比较打分。
4
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1个项目得2分,最高得6分,没有得0分。
6
投入本项目的数据统计分析、编制报告人员数量超过30人的,得6分;项目参与人数为20—29人的,得4分;项目参与人数为10—19人的,得2分;项目参与人数不足10人的,不得分。
6
项目组成员具有以下证书的,按类计分。多个成员持有同一类证书的,不可重复计分,最多不超过6分。
具有注册咨询师证书的,得2分;
具有统计师证书的,得2分;
具有调查分析师证书的,得2分。
6
4
合 计
100
2.2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2.3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按前附表规定进行价格扣除,按折扣后价格计算价格得分。
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3.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第四章 合同草案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
1. 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通用条款;
(2)报价表;
(3)乙方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 合同金额
3.1 本合同金额按照单价签订。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该项目调查单个样本的费用为 元。
4. 服务时间
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从开始电话访问到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应不超过3个月。调查启动时间及调查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提前不少于1个月告知。
5.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甲方启动该项目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30%款项;项目完成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70%余款。
5.3 服务费用总金额按照单价和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计算。
5.4 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
6. 合同生效
6.1 本合同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家税务总局签署。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7. 合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合同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
2
合同编号
3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1)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2)
甲方联系人:
(3)
联系电话:
4
乙方名称:
(4)
乙方地址:
(5)
乙方账务信息:
开户行:
账号:
(6)
乙方联系人:
(7)
联系电话:
(8)
传真:
5
服务时间:
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从开始电话访问到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应不超过3个月。调查启动时间及调查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提前不少于1个月告知。
(9)
服务地点:
甲乙双方根据技术需求协商确定
6
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按照单价签订。 在合同有效期内,该项目调查单个样本的费用为 元。
服务费用总金额按照单价和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计算。
7
合同付款:
(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2) 甲方启动该项目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30%款项;项目完成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70%余款。
(3)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
8
合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1.2“乙方”是指中标供应商。
1.3“甲方业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1.4“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5“服务”是指乙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磋商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服务
3.1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具体包括: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计算评分、数据汇总、数据分析、撰写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形成报告等。
3.2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4. 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
4.2 乙方调查取得的全部数据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调查的任何结果。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
5. 保密条款
5.1乙方对调查时间、调查范围以及调查获得的各种资料、数据严格保密。
5.2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 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服务时间
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从开始电话访问到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应不超过3个月。调查启动时间及调查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提前不少于1个月告知。
8. 付款安排
8.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8.2 付款计划安排如下:
甲方启动该项目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30%款项;项目完成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及验收报告支付服务费用总金额70%余款。服务费用总金额按照单价和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计算。
9. 索赔
9.1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9.2 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9.2.1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请求除乙方外的其他调查机构解决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由乙方支付给其他调查机构,或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其他调查机构。
9.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9.2条规定的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10.乙方履约延误
10.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10.2 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款项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款项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工期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0.4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工期,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1. 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2. 争端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3.1 合同的中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3.2 合同的终止
13.2.1 若出现如下情形,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3.2.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3.2.1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4.2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5. 转让和分包
15.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6. 适用法律
1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7. 合同语言
17.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7.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18. 合同补充和修改
18.1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18.2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合同,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内容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8.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款项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9. 未尽事宜
19.1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一式两份,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及格式要求制作,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递交响应文件时按要求封装提交。其中加★条款为强制性条件,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响应被拒绝。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格式附后,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提供)]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 ★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打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不需要提供;
4. ★2018年1月份以来任意2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 ★2018年1月份以来任意2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附后)
三、★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1.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小型企业参与磋商应提交此函,格式附后);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应提交此函,格式附后);
五、★报价表(格式附后)
六、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材料
2017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信用信息表》或打印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网站截图);
七、项目案例
2016年以来实施的政府部门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类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合同复印件,要求提供合同相关部分,包括能体现:合同单位、合同时间、合同金额、合同采购内容等(项目案例总表格式附后);
八、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复印件)
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响应与偏离表(格式附后)
二、★需求理解
三、★数据采集方案
四、★数据统计汇总方案
五、★数据分析实施方案
六、★保密方案
七、★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提供参与本项目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能够体现技术能力的证书复印件、满足本项目要求工作年限等证明材料)﹝必须包含“参与本项目人员名单”及“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格式附后)﹞;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商务部分格式
格式一 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电子响应文件1 份(word格式),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____________(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格式二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授权代表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格式三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________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格式四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偏离
说明
说明: 商务条款无需条对条应答,如有偏离,请在此表中应答并说明;如没有偏离,请填“无”。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格式五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型企业参与磋商提交此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产品,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本条所称产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格式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提交此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格式七 报价表
(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元/个)
1
2019年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包括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计算评分、数据汇总、数据分析、撰写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形成报告等
小写:¥____________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
说明:1.供应商按照调查单个样本所需费用报单价。该单价乘以调查样本数得出的总金额为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总费用。 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单独进行支付。
2.本项目2019年预计调查样本36000个。供应商的投报单价乘以预计调查样本数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前附表。
3. 成交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不变。2019年预计调查样本36000个,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可能会发生变化,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合同有效期内人力成本变化等各项因素。实际支付费用按照成交单价和采购人实际下达的调查样本数计算。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格式八 项目案例
序号
项目
名称
用户
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
日期
合同
金额
用 户
联系人
用户联
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技术部分格式
格式一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技术需求条款序号
技术需求条款要求
响应文件应答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授权用招标专用章的,与公章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格式二 参与本项目人员名单
在本项目中承担的工作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学历/学位
资质证书名称
工作年限
备注
项目负责人
1
数据采集
1
2
……
数据统计分析
1
2
……
编制报告
1
2
……
其他
1
2
……
说明:1.如果承担数据采集(电话调查)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多,可只填写主要负责人信息,除此之外,其余参与人员必须逐一填写。如有承担其他工作的人员,可写明工作内容,另增加分类和行。
2.每类人员单独编排序号。
3.参与数据统计分析和编制报告的人员可以重复填写,但在计算人数时不重复计算。
4.附每名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书、与响应供应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职响应供应商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表述不清,不全的不能获得相应分值。
格式三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职务/职称
学历/学位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资质证书
类似项目管理经验: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说明: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管理案例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应能够体现合同甲乙双方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采购内容以及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中担任的职务等,否则不能获得相应分值。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项目业务技术需求书
1.项目描述
1.1项目目标
为全面了解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总体评价,分析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多角度掌握纳税人对当前税收工作的满意度及需求变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1.2项目方式、规模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主要采取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
调查规模:2019年开展税务系统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预计调查样本36000个。
1.3项目范围和层级
(一)调查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二)调查层级包括省会及以上城市、其他地级市和县三个层级:
1.第一层级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下设的区县行政区;
2.第二层级为各省、自治区其他地级市下设的城区;
3.第三层级为各省、自治区的部分县级行政区(不含已被抽取的第一、第二层级单位)。
1.4项目样本
调查样本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样本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地址、纳税规模、行业类型、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
调查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样本,随机抽取并实施调查。有效调查户数须达到预计调查样本数量的99%以上。
1.5项目指标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指标主要包括:政策落实、规范执法、便捷服务、信息化建设、廉洁自律和其他等方面内容,以及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建议,调查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提供。预计指标数量不超过20大项(50小项)。
1.6项目时限
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从开始电话访问到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应不超过3个月。调查启动时间及调查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提前不少于1个月告知。
2.总体服务要求
2.1项目服务单位要求
(一)调查机构必须是专业的市场调研与咨询机构,在业内有较好的声誉。调查机构应拥有固定的调查分析团队,投入此项目的人数超过30人。
(二)近3年有对省级政府部门提供调查分析服务的工作经验。
(三)调查机构有成熟可行的调查方案、数据汇总统计方案,并能认真执行,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调查机构具备专业的调查数据分析能力,能够使用多种数理统计方法和分析工具,多维度、深层次分析调查数据结果。
(五)调查机构对调查时间、调查范围以及调查获得的各种资料、数据严格保密。调查取得的全部数据所有权归国家税务总局,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调查的任何结果。
2.2项目质量控制要求
(一)严格按照抽样方案抽选调查样本,保证调查样本的随机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调查访问员应按照调查问卷询问被访问对象,如被访问对象有疑问,访问员应进行解释;访问过程不得主观臆造、弄虚作假。
(三)要对访问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员对访问员送交的调查表,要认真核实无误后,才可验收。
(四)要对调查结果数据进行计算、汇总和复核,确保数据结果准确无误。同时,要确保每个样本调查得分正确归集到对应的省市县(区)等层级。
(五)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样本、过程及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2.3项目分析报告要求
(一)调查报告分为总报告与分省报告两类。
总报告:总报告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人满意度总体情况、成效、存在问题等有关内容,并能使用多种数理统计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使分析结论真实有效且具有鲜明特点;总报告应对各项调查指标进行多个维度分析,如:从纳税人规模、类型、省市区域等给予评价;总报告要包含各省市县(区)三个层级的得分以及被调查单位所在层级的排名;对纳税人提出的具体需求、建议等相关内容进行统计,经提炼后分类汇总。
(二)分省报告:参照总报告体例,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36个单位)编写分省报告。
(三)编印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总报告、调查数据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
2.4满意度分值计算
对纳税人满意度设定三档标准,即: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并设置“不了解”选项——“不了解”选项不赋分,在计算该问题分值时,分子、分母同时减掉该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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