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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规定性要求............................................................................................................................ 1

第三章 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管制................................................................................................................ 2

第四章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管制........................................................................................................ 2

第五章 土地开发强度管制........................................................................................................................ 3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制................................................................................................................................ 3

第七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管制............................................................................................................ 5

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制........................................................................................................................ 5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制........................................................................................................................ 5

第十章 建筑物管制.................................................................................................................................... 6

附录:............................................................................................................................................................ 7

附表:............................................................................................................................................................ 8

附表 1 规划用地统计表................................................................................................................... 8

附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8

附表 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9

附表 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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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城区 NH-F-43-06 单元的土地开发控制和城市规划管

理,提升片区土地利用、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水平,顺利实施《 狮山镇

2014-2016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NH-F-43-06单元)》,特制定本管理文本。

第2条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199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2006)、《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

版)、《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佛山市南海区中部分区规划 (2011-2020)》、《佛山市综合交通规划

(2008-2020)》、《佛山市轨道交通系统规划(2013-2020)》、《佛山市南海区交

通专项规划(2011-2020)》、《佛山市电力系统专项规划(2005-2020)》、《佛山

市近期电网建设规划 (2011-2020)》、《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佛山市绿

地绿线整合规划(2013-2020)》、《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佛山市

南海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1-2020)》、《佛山市南海区国土空间综合规划

(2014-2030 年)》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法定规划。

第3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以人为本、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

展三条基本原则,并注重规划宏观控制与市场经济调节相结合,满足规划管理

动态需要。

第4条 本文件适用范围:北起广三高速,南至博爱中路,西起规划科技北路,东至佛

山一环,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约 25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约 246公顷。

第5条 本文件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城区 NH-F-43-06 单元用地建设的管理工作,

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和管理规则,是对法定文件的细

化,也是实施本次规划的管理原则和相关管制规定。

第6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本文件的辅助下严格实

施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7条 本文件由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组成。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两者应同时使用,并宜对照技术文件中相关具体内容和要求执行。

第8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管理文本与管理图则的规定和要求,本管理文

本和管理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关政策、

法规、规范等相关技术规定。

第9条 本规划涉及调整时,应按照《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规程》执行。本

规划批准前已取得、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应按原规划批准文件

执行。若原规划批准文件与本规划冲突较大时,可基于公共利益由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启动对原规划批准文件的调整程序,调整并优化建设项目方案。

第10条 本规划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理文本及管理图则的解释权属佛山市

南海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章 管理规定性要求

第11条 规划片发展目标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完善,居住、商服综合互促的特色都

市中心区。

第12条 规划区功能定位为:南海中部片区公共服务核心、狮山宜居示范城区。

第13条 本规划确定的规定性指标,应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予以执行。本规划确定的指导

性指标,可作为规划管理、下层次设计和施工建设的参考。

第14条 本规划明确的细分地块主要用途(主导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容积率、

绿地率等指标为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严格执行。

第15条 本规划明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设施

类型、数量、分布和规模应在规划建设管理中予以严格落实。(附表 3 配套设

施规划一览表)

第16条 本规划确定的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走向、红线宽度应在规划建设管理

中予以控制。

第17条 本规划确定的建筑退让要求、配套停车标准及出入口设置方位等要求,应在规

划建设管理中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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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地块划分管制

第18条 根据《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分》,地块编码由“行政区码-功能区

码-综合单元代码-编制单元代码-街区代码-地块代码”六级构成。本规划区的

编制单元代码为 NH-F-43-06。其中“NH”为南海区的行政区码;“F”为功能

区代码;“43-06”分别为综合单元代码和编制单元代码。

第19条 NH-F-43-06 单元共分为 3 个街区,街区代码分别为“01A、02A、03A”。街区

代码由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前两位数字为代码,第三位为规划调整码。地块

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如“01”。

第20条 街区内地块编码只表示后两级代码,即“街区代码-地块代码”,如“01A-01”。

第21条 为灵活有效管理,在保证总体开发强度不变的前提下,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

以在街区内部对地块进行适当的细分或合并。

第22条 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中

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或管理需要对本规划划定的

地块进行再次细分或合并。

第23条 对涉及须预留公共开放空间、公共走廊和景观视廊的地块,政府保留有细分的

优先权。

第24条 为集约利用土地,建设地块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①低层居

住建筑、低层公共建筑为 500平方米;②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 1000

平方米;③高层居住建筑为 2000平方米;④高层公共建筑为 2500平方米。

第25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照地籍权属对规划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在不

妨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建筑容量指标,但须报区规划管理部门予以

核准。

第26条 跨道路两侧地块合并使用的,应保持道路的连通性和公共性,未经区城乡规划

管理部门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取消道路原有功能,不得任意调整道

路走向或封闭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管制

第27条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代码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50137-2011)的用地分类规定,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本

规划建设用地共分为 6 大类、13 中类。部分公共设施及村庄建设用地分至小

类。(附表 1 规划用地统计表)

第28条 规划区内用地性质兼容性应符合“附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的规定,

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B1兼容 B2/B3:兼容的 B2/B3(含单类功能)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

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 40%。

(2)B1B2兼容 B3:应保证地块开发的主导性质,并且兼容的 B3的建筑

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 20%。

(3)R2兼容 B1/B3:当 R2(二类居住用地)兼容 B1/B3(含单类功能)

时,被兼容的 B1/B3(含单类功能)的底层商业界面长度不宜超过 R2地块净

用地边界周长的 50%,并且兼容的 B1/B3(含单类功能)的建筑面积原则上

不应超过开发地块总建筑面积的 20%。

(4)本文本规定的兼容不包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和建设项目中必配的

市政工程设施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另外,当用地兼容引起本片区人口规模

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参照第八章相关条款,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行业管

理部门共同对区内的配套设施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29条 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本管理文本及管理图则的规

定。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各地块兼容性许可范围内确定兼容性质,并应遵

循以下取舍原则:①便于本地块综合使用功能的发挥;②利于提升地块的经济

价值和综合效益;③不得对周边产生干扰和不良影响。同时,应保证规划用地

性质的主导性。当需要以土地使用兼容性替换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由区城乡

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规划乙级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可行性研究,并对研

究成果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交专家审议,最后

由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30条 现有合法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当进行改造与重建时,

其土地利用性质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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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必须严格保护本规划片区内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如需转为建设用

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应由佛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重新核定。

第五章 土地开发强度管制

第32条 本文件所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

让土地实际情况不符,以已出让土地实际情况为准。

第33条 本管理图则中确定的各地块土地使用强度均以计容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在规

划实施过程中,对管理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了合并或细分开发,其土地的开发

强度、环境容量、配套设施及开发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应保持不变。

第34条 规划地块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指定,须配合留设公共天桥或

地下通道的,其被使用的空间部分,可准予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35条 本规划片区内容积率奖励情况和具体数量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佛山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修订版)及相关法规条文确定,奖励的具体数

量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

核定建筑面积(净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20%。

第36条 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必须符合管理图

则的规定(相关控制指标详见管理图则)。

第37条 图则规定的土地使用强度为土地拍卖和出具设计要点的重要依据,如需变更,

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规定。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制

第38条 严格控制规划确定的主、次干路红线宽度及道路走向。支路的道路红线可结合

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政府保留在主、

次干路红线范围内增加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人行过街设施(包括空中和地下)

的权利。

第39条 规划区内道路系统应强调主路直顺、支路灵活,具体线位走向、交通设施、配

建停车场等均应符合管理图则的规定,主、次干路走向应按规划坐标进行控制。

第40条 道路红线内的用地为城市道路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道路在修建过程中,断面形式可适当调整,但红线宽度不得任意改变。

第41条 规划区内新建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路网间距、道路

退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42条 道路等级划分为高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高快速路(58-79.1

米),主干路(30-60 米),次干路(20-30 米),支路(20 米以下)。规划区主、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应按下表确定数据进行控制。

表 6-1道路控制指标一览表

道路等级 道路名

红线宽

度(米)

断面

高速公路

广三高

—— 以具体施工图方案为准

佛山一

—— 以具体施工图方案为准

快速路 广云路 58 向 10车道;辅路布置于高速两侧,各单向 2车道:3.0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8.0(辅道)+3.5(绿化带)

+12.0(主道)+5.0(中央绿化带)+12.0(主道)+3.5

(绿化带)+8.0(辅道)+3.0(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主干路 博爱路 60 双向 6车道:15.0(人行道+非机动车道)+12.0(主道)

+6.0(中央绿化带)+12.0(主道)+15.0(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狮城路 50 双向 6车道:11.5(人行道+非机动车道)+11.0(主道)

+5.0(中央绿化带)+11.0(主道)+11.5(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红星北

50 双向 6车道:11.5(人行道+非机动车道)+11.0(主道)

+5.0(中央绿化带)+11.0(主道)+11.5(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科技北

40 双向 6车道:9.0(人行道)+22.0(主道)+9.0(人行

道)

人民路 40 双向 6车道: 8.0(人行道+绿道)+11.0+2.0(绿化带)

+11.0+8.0(人行道+绿道)

文化中

30 双向 4车道: 7.5(人行道+绿道)+15.0(主道)+7.5

(人行道+绿道)

狮城中

30 双向 4车道: 7.5(人行道+绿道)+15.0(主道)+7.5

(人行道+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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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等级 道路名

红线宽

度(米)

断面

红星三

30 双向 4车道: 7.5(人行道+绿道)+15.0(主道)+7.5

(人行道+绿道)

红星四

24 双向 4车道: 4.5(人行道+绿道)+15.0(主道)+4.5

(人行道+绿道)

次干路 政通东

24 双向 4车道: 4.5(人行道+绿道)+15.0(主道)+4.5

(人行道+绿道)

狮城北

20 双向 4车道: 4.0(人行道+绿道)+12.0(主道)+4.0

(人行道+绿道)

红星一

20 双向 4车道: 4.0(人行道+绿道)+12.0(主道)+4.0

(人行道+绿道)

三约路 20 双向 2车道: 4.0(人行道+绿道)+12.0(主道)+4.0

(人行道+绿道)

红星二

18 双向 4车道: 3.0(人行道+绿道)+12.0(主道)+3.0

(人行道+绿道)

第43条 本管理图则中虚线道路为指导性道路,指导性道路为规划建议性质的道路,在

满足交通需求的前提下,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结合地块的整体开发情况对其

走向、线位进行优化和调整,但不得取消。

第44条 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应符合下表要求。规划区内 24米以上(含 24米)道

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人行横道,其最小宽度为 8米。

表 6-2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控制一览表

道路等级 主——主 主——次 次——次 次——支 支——支

转弯半径(米) 30——40 25——30 20——25 15——20 12——15

(注:1、非机动车道宽时用小值,否则用大值;2、交叉口道路夹角小于 60度,锐角的路缘石半径可适当降低,

钝角可适当提高。)

第45条 规划区地块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布置在次干路、支路上,广云路原则上不允许直

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确实需要开设的,应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执

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46条 交叉口附近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主干路上自道路红线端点量起

(见附录三第 12款图示)不应小于 100米;次干路上不应小于 80米;支路上,

与干路相交的不应小于 50米,同支路相交不应小于 30米。同一路段上两个相

邻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米。

第47条 次干路以上道路相交十字路口应实施交叉口渠化,渠化交叉口具体要求如下:

①渠化交通交叉口:对主干路与次干路、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实施交叉口

渠化。交叉口缘石半径定为 35-50米。拓宽 1条车道(3.5米)时,缘石转弯

半径保持不变。②渠化交通交叉口的进出口道:道路交叉口有渠化要求的,应

按要求设置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展宽长度由缘石转弯曲线的端点向下游方向

计算。道路交叉口的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取 60米,展宽渐变段长度取 35米。当

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和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

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道路交叉口的出口道展宽长度取 50 米,展宽

渐变段长度取 35米。

第48条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均不得阻挡视距三角形

内的视线,该范围内的绿化植物不得高于 0.7米。

第49条 规划区内共设置公交枢纽站 2 处。一处为现状,独立占地,另一处具体结合

06-02A-36地块规划建设统一设置。规划范围内公交站点的安排应结合管理图

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第50条 规划区共设置社会停车场 4 处,每处小车位数不宜小于 50 辆。停车场地宜结

合道路出入口、公共绿地及商业服务中心等统一附设布置。

第51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应考虑无障碍设计。规划

区内所有公共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 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52条 规划区内道路纵坡原则上控制在 0.3%-3%之间,部分道路允许道路纵坡小

于 0.3%,路面排水应采用锯齿形边沟加大排水坡度。

第53条 各地块内拟建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不得低于图则中的控制指标。配

建停车场应采取地面、地下相结合形式,并鼓励建设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地面

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 20%。

第54条 各地块、基地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新建、改建或扩建时,其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必须按“附表 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进行计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

车位。

第55条 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

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

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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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博爱路沿线地块开发应统筹考虑与城市轨道 9号线、新交通 1号线、广佛环城

城际轨道及相应站点的衔接协调,做好换乘设施预留以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

用。同时,轨道沿线的地块开发建设必须满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管制

第57条 规划区内绿地总量合计 28.27公顷,其中公园绿地面积 14.27公顷,区域绿地

14公顷。

第58条 规划区内除可调整的沿快速路、主干路带状绿地外,其他确定的绿地界线均为

绿线,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2)及《佛山市绿地绿线整合规

划(2013-2020)》相关要求严格控制。

第59条 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

作;如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市绿线如需调整,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

例》的规定进行。

第60条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同时应满足有不少于

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的范围之外的要求,点状和带状绿地

宽度应不小于 8米,面积不小于 400平方米。

第61条 公园绿地内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物、构筑物等必要的设施外,

一般公园绿地内可设置建设不大于 2 %的商业文娱建筑。

第62条 规划区内各地块的绿地率应符合管理图则的规定,宜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

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63条 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红线宽

度大于 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30%,红线宽度在 40~50 米的道路绿地

率不得小于 25%,红线宽度小于 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路侧绿带

宽度大于 8米时,宜设计成开放性绿地,开放性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绿带总面积的 70%。

第64条 应保护利用本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宜与之结合建设公共游憩休闲绿地。

第65条 宜按本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对规划范围内的绿地轴线、景观节点及滨河

景观界面进行重点控制。

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制

第66条 规划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整个规划区服务的基本设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

或压缩用地规模,确需做出改变的,应在不违反法定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取得

该设施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正式认定;与相邻规划编制区内的配套设施有冲突

时,可在更大区域内协调。

第67条 当规划区实际人口超过或少于规划预测时,应在不违反管理文件规定的前提下

对规划片区内的配套设施进行修订,修订原则应与实际人口规模相适应。

第68条 为城市居住区、村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区、村庄整治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但由于市场因素影响,配套设施确需增加或减

少时,应由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69条 原则上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混杂,公共设施的布局宜采用相对集

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应逐步改造和完善已有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新建设施应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70条 规划区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中,需要单独占地设置的有小学、幼儿园,独立

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进行较大地块开发时,其位置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

准后可以调整,但其项目、数量、规模均应符合管理图则中的规定。规划区内

配套设施详见“附表 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71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设施参照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制

第72条 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为整个规划区或更大区域服务的基本设施,原则上

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确需作出改变的,应在不违反法定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报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该设施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正式

认定。

第73条 本规划点位控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公厕、垃圾收集站等),规划实施时宜优

先在图例所标示的位置安排。报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地块范围内适当

调整位置。

第74条 基于与相邻编制区相协调的考虑,政府保留在相邻地块之间敷设公共市政管线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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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规划区共配置 7 处公共厕所,宜采用独立式设置,在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

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宜结合建筑面积为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

筑建设附建式公共厕所。

第76条 规划区共配置 3 处垃圾收集站,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住宅区内垃

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具体可在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第77条 规划区供水按 2.40 万 m3/d(最高日)配置,供水水源为南海第二水厂和新桂

城水厂。规划区内给水干管布置成环状管网,市政道路下配水管道最小管径为

DN200。

第78条 规划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对于现状为合流制的片区应逐步改造成

雨污分流制。

第79条 污水系统按 1.48 万 m3/d(平均日)配置,规划区东片的污水由西向东收集至

东南污水处理厂处理,规划区西片的污水由东向西收集至西北污水处理厂处

理。

第80条 规划区暴雨设计重现期一般地段取 5 年一遇标准,重要地段(学校、医院等)

采用 10 年一遇标准,特别重要地段(下沉广场、隧道等)。

第81条 规划区预测电力负荷为 3.94万 KW,要求电源提供的负荷容量为 4.38万 KVA。

规划区 10kV 配电网络采用环网供电和辐射式供电两种方式,以辐射式供电方

式为主。

第82条 规划区内采用三级供电模式:220/110 千伏变电站→10 千伏配电所→380/220

中低压配电网。对现状工业用户和专业市场直接采用 10千伏供电。

第83条 规划区现状用电主要由规划区外的 110kV 穆院站(终期容量为 150MVA)提

供。规划区西南侧有 220kV 红星站,终期容量为 720MVA;同时在规划区外

西南侧将新建 110kV 五福站,远期容量 189MVA。保证规划片区用电需求。

第84条 规划区共规划设置邮政支局 2 处,最大服务半径按 3000 米控制,建筑面积不小

于 300 平方米。

第85条 通信线路采用管道敷设方式,应按道路路由敷设,引入住宅、厂区部分管道应

充分考虑与公共道路管道的衔接。管道电缆的敷设率应达到 95%以上。

第86条 规划区气源采用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全年平均日供气为 12052 标米/日,全年

供气为 4399 万标米/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全年平均日供气为 635 公斤/日,全

年供气为 232 吨/年。

第87条 燃气规划采用中压一级和中、低压两级两种工期方式。调压采取楼栋调压低压

进户与区域调压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章 建筑物管制

第88条 地块内最高建筑的绝对高度不应超过管理图则的建筑限高规定。06-01A-28、

06-03A-31、06-02A-02 地块宜考虑景观节点塑造。

第89条 同一地块内建筑高度可保持一致。规划主次干道两侧、片区出入口等区域的建

筑高度可根据空间环境和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

第90条 任何新建、改建建筑的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

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时应满足《佛山市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2015 修订版)》相关规定。

第91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管理图则中的规定,且满足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退让

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10-1 的规定:

表 10-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规划道

路类别 临路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D

城市

道路

道路红线宽

度≥60米

时,

D≥10米

40米≤道

路红线宽度

<60米

时,D≥8米

25米≤道路红

线宽度<40米

时,D≥6米

15米≤道路红

线宽度<25米

时,D≥4米

9米≤道路红线

宽度<15米

时,D≥3米

第92条 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底层为商业、办公等公共用途的新建建筑,以及新

建影剧院、大型商场(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

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

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

于 15 米,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

第93条 建筑退让距离应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要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

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 10-2 中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的规定。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

除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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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表 10-2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退让距离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让距离(米) 最小退让距离(米)

主要朝向

低层 4 4

多层 6 5

中高层、高层 10 8

次要朝向

低层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5 按消防间距控制

中高层、高层 8 6.5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米的,其退让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让红线距离控制)

第94条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符合表 10-3 规定。

表 10-3 建筑最小间距

建筑类型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13米 9米

多层建筑 9米 6米

第95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4

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其中退让边缘种植乔木的绿地绿线的距

离不得小于 5 米。

第96条 广告和标识的安置不应破坏建筑空间和沿街立面。宜通过建筑标识系统、设施

标识系统和道路标识系统的设计形成一套有序明确的城市标识系统。

第97条 建筑物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 2 米,墙面透空率不宜低于 50%,建议用灌

木、绿篱进行分隔。

附录:

一、名词解释

1.地块:指街区内被街区道路或由用地权属划分的城市用地。

2.用地红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3.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

靠临街面的界线。

4.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

5.容积率:地块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值。

6.建筑密度: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总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值。

7.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之比值。

二、文本有关的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

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制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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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 1 规划用地统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公顷)

占建设用地比例

(%)

占规划总用地比例

(%)

1 R R2 二类居住用地 69.88 28.4 27.1

2 A

A1 行政办公用地 7.92 3.2 3.1

A33 中小学用地 29.04 11.8 11.3

A51 医院用地 2.91 1.2 1.1

A6 社会福利用地 1.18 0.5 0.5

3 B

B1 商业设施用地 25.25 10.3 9.8

B1B2 商业商务用地 11.99 4.9 4.6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16 0.1 0.1

4 S S1 城市道路 94.33 38.3 36.6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0.49 0.2 0.2

5 G

G1 公园绿地 14.27 5.8 5.5

G2 防护绿地 11.54 4.7 4.5

G3 广场用地 0.23 0.1 0.1

6 U U31 消防用地 2.18 0.9 0.8

城市建设用地 246.12 100.0 95.4

7 H H14 村庄建设用地 8.35 3.2

8 E E1 水域 2.46 1.0

E2 农林用地 1.11 0.4

规划总用地 258.04 100.0

附表 2 土地使用兼容性一览表

可相容 用地类型

用地 类型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R2 R3 A1 A2 A3 A4 A5 A6 B1B2 M1 M2 W S1 S2 S4 U G1 G2 G3

二类居住用地 R2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居住用地 R3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用地 A1 △ × ● △ △ × △ × △ × × × × △ △ × △ × △

文化设施用地 A2 △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用地 A3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用地 A4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 A5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福利用地 A6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 B1B2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用地 M1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 M2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 × △ △ △ △ △ ×

城市道路用地 S1 × × × × × × × × × × × × ● × × × △ × △

轨道交通用地 S2 △ × × × × × × × △ × × × × ● ● △ △ × △

交通场站用地 S4 △ × × × × × × × △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 × × × ● △ △ △

公园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

防护绿地 G2 × × × × × △ × × × × × × × △ △ △ × ● ×

广场用地 G3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可相容 ×不相容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0%(独立占地的两个

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4、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如涉及商业兼容居住的还应单独核准居住部分的容

积率不得突破其极限容积率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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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类别 项目 数

量 地块编码 规模 备注

行 政

办公 行政服务中心 1 02A-37 —— 在建

教育

高中 1 02A-35 —— 石门中学(现状保留)

初中 1 01A-11 —— 狮城中学(现状保留)

小学 2 02A-19 占地面积 16290.06平方米 独立占地

02A-38 —— 狮城中心小学(现状保留)

幼儿园 3

1A-16 —— 在建

02A-10 —— 在建

02A-38 —— 狮城中心幼儿园(现状保留)

医疗

卫生

综合医院 1 01A-13 —— 狮山华立医院(现状保留)

社区卫生服务站 3

02A-18 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 ——

03A-15 —— 现状保留

03A-38 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 ——

文化

体育 文化活动室 6

01A-03 —— 华涌村现状保留

01A-17 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 ——

02A-18 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 ——

03A-06 —— 在建

03A-38 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 ——

03A-43 —— 穆院村现状保留

社区

服务

养老院 1 02A-08 —— 狮山敬老院(现状保留)

居委会 3

01A-17 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 ——

02A-18 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 ——

03A-06 —— 现状保留

社区警务室 3

01A-17 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

02A-18 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

03A-06 —— 现状保留

商业

服务 农贸市场 3

01A-10 建筑面积≥1500 平方米 ——

02A-20 建筑面积≥1500 平方米 ——

03A-42 —— 现状保留

环卫

设施

垃圾收集站 3

01A-10 建筑面积≥80 平方米 可结合建筑附设

02A-13 建筑面积≥80 平方米

03A-42 —— 现状保留

公共厕所 8 01A-14 建筑面积≥60 平方米 ——

01A-16 建筑面积≥60 平方米 ——

02A-10 —— 在建

02A-22 —— 在建

02A-37 —— 在建

03A-18 —— 现状保留

03A-39 建筑面积≥60 平方米 ——

03A-42 —— 现状保留

通信

设施

邮政支局 1 03A-12 —— 现状保留

邮政所 1 03A-17 —— 现状保留

消防

设施 消防站 1 01A-12 —— 消防支队(现状保留)

供应

设施 加油加气充电站 1 01A-24 —— 现状保留

交通

设施

公交枢纽站 2 02A-36 ——

结合地块规划建设统一设置

(在建)

03A-18 —— 现状保留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4

02A-36 —— 结合地块规划建设统一设置

(在建)

03A-24 —— 现状保留

03A-25 —— 现状保留

03A-42 —— 现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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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4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表

分类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停

车位指标

一般住宅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8 0.8~1.2

保障性住宅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3 2.0

集体(单身)宿舍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4 2.0

“1+2+5” 组团的城区以外区域、轨道车站 500 米半径范围内的配建住宅停车位可适当降低,但不宜

小于相应分类配建标准下限的 80%。

商务办公楼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0 1.0~1.5

零售商业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4 1.0~2.5

批发市场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6 0.5~1.5

旅馆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6 0.3~0.5

厂房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5~1.0

仓库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5~1.0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1.5 1.0~2.0

公园广

公园

休闲广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15

5~20

占地面积大于 50 公顷公园的配建标准需进行专题研究。

文化娱

乐设施

影剧院

车位/100 座

市级(大型)影剧院 4.5~5.5;每 100 个座位设 1

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

一般影剧院 2.0~3.0;每 200个座位设 1 个小型车

辆港湾式停车位。

5~8

博物馆、图书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0.5~1.0 1.5~3.0

分类 计算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停

车位指标

馆、科技馆

会议中心、展

览馆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0.7~1.0 1.5~3.0

医院

独立门诊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0.8 1~2

综合医院、中

医医院、妇儿

医院

车位/床位 ≥0.8

1.5~2.5

其它专科医院

车位/床位 ≥0.6

疗养院 车位/床位 ≥0.3 ——

教育

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 20~40

中学 车位/百师生 ≥3.0,至少设 10 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8~20

小学 车位/百师生 ≥3.0,至少设 12 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5

幼儿园 车位/百师生 ≥2.0,至少设 8 个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 5

注:

1、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共用单一进出通道的两个车位(子母位)按 1.5 个标准车位计,微型车位按 0.7

个标准车位计。

2、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指标按标准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 27.5 m2/标准停车位,地下停车库

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 35 m2/标准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 20 m

2/标准停车位。自行车统一按 1.5

平方米计算,摩托车位按 3.0平方米折算,统一折算为自行车。

3、表中建筑面积是指计容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和地下配套用房面积。

4、其它未涉及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大型项目、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

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5、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