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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RI-B-215-012017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
2017-07-01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前 言
本规则由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发布,版权归中电赛普检
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
京)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规定了电能表外置断路器(external circuit-breaker for electricity
meters)实施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通过多环节的管控,特别
是生产环节、试验环节,加强生产厂家的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对电能表外
置断路器设备实现全过程管控。
制定单位:中电赛普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成达、袁洪涛、杨湘江、张蓬鹤、侯文昭、薛阳、张保亮、
陈盛、袁翔宇、王姝媛、石二微
目 录
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14 认证单元划分............................................................................................................................. 15 认证委托..................................................................................................................................... 1
5.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15.2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25.3 申请资料........................................................................................................................... 25.4 实施安排........................................................................................................................... 2
6 认证实施..................................................................................................................................... 36.1 型式试验........................................................................................................................... 36.2 初始工厂检查................................................................................................................... 4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 认证时限........................................................................................................................... 5
7 获证后监督................................................................................................................................. 5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67.3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4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 77.5 获证后监督检查评价....................................................................................................... 7
8 认证证书..................................................................................................................................... 78.1 认证证书的内容............................................................................................................... 78.2 认证证书的保持............................................................................................................... 8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8
9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识的使用.....................................................................................................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9附件 1 检测项目...........................................................................................................................11附件 2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附件 3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关键元器件备案清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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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能表外置断路器的自愿性认证。
断路器是指能够闭合、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而且在规定的异常电路条
件下,诸如短路电流,也能闭合、承载一定时间和自动分断电流的开关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
整,应以认证机构的公告为准。
2222 认证依据标准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测试标准为:
T/CEC 115-2016 电能表用外置断路器技术规范。
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要使用标准的其
它版本时,则应按认证机构发布的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333 认证模式
实施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自愿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4444 认证单元划分
以单一型号的电能表外置断路器为一个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认证,其他生产企业/
生产者的相同产品需按不同单元进行认证。
5555 认证委托
5.15.15.15.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电能表外置断路器在 6个月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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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人的委托。
5.25.25.25.2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要携带 5.3节列出的文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对符合 5.1要求的
认证委托,在 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5.35.35.35.3 申请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认证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
1)中文使用说明书;
2)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含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元器件清单(见附件 3)
5)关键原材料生产者(制造商)和/或生产企业质量证明文件(如有);
6)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EM
协议书,ODM授权书等;
7)其他认为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按认证实施规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后,认证机构负责检
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检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45.45.4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
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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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 认证实施
6.16.16.16.1 型式试验
6.1.16.1.16.1.16.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型式试验的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 1。
6.1.26.1.26.1.2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样品选送原则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保证其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的声明。
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方式获得样品,具体抽样方式采取简单随机抽样
的原则。
样品选送原则:以单一型号的断路器作为样品,每种类型的电能表外置断路器送样
26个。
6.1.36.1.36.1.3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6.1.46.1.4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报告应至少存档 4年。实验室及
其相关人员应对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保密。
型式试验结束后,若部分项目不合格,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外观、结构、关键元器
件材料不允许进行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认证;整改应在 10个工作日
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
请;申请人可主动终止申请。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
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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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6.26.2 初始工厂检查
6.26.26.26.2 .1.1.1.1初始工厂检查依据
初始工厂检查依据附件 2《电能表外置断路器产品认证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执行。
6.2.26.2.26.2.26.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抽取不少于10个样品进行一致性
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
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与关键元器件清单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一致。
6.2.36.2.36.2.36.2.3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范围和原则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按《电能表外置断路器产品认证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所有生产场所。
初始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质量指标为核心,以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
检验为基本审查路线,对影响产品质量指标的关键元器件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
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当初始工厂检查出现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
工厂复查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按不合
格处理。当初始工厂检查存在严重不合格(包括质保能力和产品生产能力等)时,应直接
终止。
6.2.46.2.46.2.46.2.4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
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但需重点核查工厂检查中申请人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关键元
器件的一致性。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并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
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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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
模和场所,一般为每个场所 2至 4个人日。
6.2.56.2.56.2.56.2.5 初始工厂检查报告
初始工厂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申请方的产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情况,确认产品质
量能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组收集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信息,提交初始工厂检查报告。
6.36.36.3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识。对型式试验结论、初
始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申请,认证终止。
6.46.46.46.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
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时间、批准时间及证书制
定时间,预计时限为 70个工作日。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每种认证产品 50个工作日(从签订检测协议开始计时,因检测
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再试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初始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
般为 10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
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0个工作日。
777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
检验,以保证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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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17.1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1.17.1.17.1.1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
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
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企业,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
检查有效开展。
7.1.27.1.27.1.27.1.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跟踪检查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
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原则。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规定的第 3.4、3.5、3.6、3.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每 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由认证机构指定人员进行抽样,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
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由单一型号的电能表外置断路器不少
于 24个。
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 24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场/企业销售网点
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
工厂应在抽样后 10个工作日内寄出样品,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
机构在 5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项目从认证机构按照附件 1的检测项目中选定,一个认
证周期内需覆盖所有测试项目;当产品发生变更,需要检测附件 1中的全部项目。
7.27.27.27.2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一般情况,从获证之日起 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列情况的,可增
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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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生产厂、制造商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
变更,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 如企业因故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检查时,须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工厂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获得认证产品的数量确定,一般为每个地点 2至 4个人日。
7.37.37.37.3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
可追溯性。
7.47.47.47.4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论以报告形式在检查完成三个工作日之内由检查组提交给认证机构。监督
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如期完成整
改或者整改不通过的,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57.57.57.5 获证后监督检查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
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撤销
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8888 认证证书
8.18.18.18.1 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产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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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6)认证模式;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8.28.28.28.2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
获证后监督获得。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
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8.38.38.38.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8.3.18.3.18.3.18.3.1 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其产品中属于附件3中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发生变更的。
8.3.28.3.28.3.28.3.2 变更的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
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
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8.48.48.4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执行认证机构制定的《中电赛普自愿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
对暂时不能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的持证人,认证机构应暂停其持有的认
证证书。暂停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提出恢复申请的自动撤销认证证书。
因工厂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可延长至 12个月。
暂停期限超过 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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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停证书的获证组织在暂停期间消除了暂停的起因后,需要恢复证书时,持证人
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按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对工厂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
取样品进行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和抽样检验(适用时)合格后,准予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
书。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遭受重大投诉的持证
人,认证机构应撤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
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由
认证机构决定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认证委托
人申请注销的;认证产品停产的;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持证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中电赛普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暂停、注销、撤销的认证证书。
9999 认证证书与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与标识的使用应遵守《中电赛普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标识使用的要
求。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
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
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10101010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照中电赛普关于自愿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
规定收取。
11111111 认证责任
证书申请者有责任如实提供有关产品的一切信息,并且对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电赛普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指定的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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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赛普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初始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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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11 检测项目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试验项目
序号 检验内容 型试试验 依据标准
1 外观检查和尺寸检查 ● T/CEC 115-2016中 6.2.12 标识耐久性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1.3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T/CEC 115-2016中 7.2.14 介电性能 ● T/CEC 115-2016中 7.2.25 绝缘电阻 ● T/CEC 115-2016中 7.2.36 冲击耐受电压 ● T/CEC 115-2016中 7.2.47 温升试验及功耗测量 ● T/CEC 115-2016中 7.2.58 脱扣特性 ● T/CEC 115-2016中 7.2.69 短路性能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310 机械振动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411 耐热性验证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5.112 耐受非正常火焰和发热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5.213 防锈性能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5.314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性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6.115 静电放电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6.216 浪涌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6.317 驱动能力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7.118 AC220V电平控制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7.219 相线泄漏电流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7.320 高温操作实验 ● T/CEC 115-2016中 7.8.121 低温操作实验 ● T/CEC 115-2016中 7.8.222 高温脱扣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8.323 低温脱扣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8.424 上电延时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925 自动合闸时间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1026 同期性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1127 故障电流接通和承载能力试验 ● T/CEC 115-2016中 7.1228 28天运行要求 ● T/CEC 115-2016中 6.6.129 机械寿命要求 ● T/CEC 115-2016中 6.6.230 电气寿命要求 ● T/CEC 115-2016中 6.6.3
注:必做—●;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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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222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认证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1.1. 总则
本文件规定了申请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所有申请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本文件是产品获得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
的最低标准。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附件第 3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
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以保
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
认证产品样机和/或元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
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2222 定义
2.12.12.1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2.22.2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2.32.3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2.42.4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3.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13.13.13.1职责和资源
3.1.1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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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
系并形成文件。生产者应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
一名成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确保能够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责:
1)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电能表外置断路器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其实施
和保持;
2)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和/或技术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机构要求;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产品元器件变更时向认证机构申报确认;
5)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顾客对认证产品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
6)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7)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满足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8)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
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3.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电能表外
置断路器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
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3.23.23.23.2 文件和记录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认证的质量控制计划或类似的文件,
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控制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3.3.1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文件:
1)认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要求、实施方案,其中,产品设计标准或规
范的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认证产品有关的设计/开发文件、关键元器件技术标准、采购控制文件、生产过程控制
文件和检验控制文件。
3)获证产品的认证材料档案,至少应包含证书、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以及产品获
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3.3.2文件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上述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
1)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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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状态应得到识别,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
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4)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3.3.3记录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与电能表外置断路器认证有关质量记录的标
识、贮存、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得到有效控制。
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1)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2)成品检验记录;
3)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4)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5)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6)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7)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9)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3.33.33.33.3 设计////开发
3.3.1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设计/开发策划,并在设计/开发方案或相应文件中确定产品
主要质量指标并满足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
3.3.2生产者应对设计/开发结果进行评审和验证,并对其在满足顾客使用条件下进行有效
确认。
3.3.3生产者应保存产品质量的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的记录,记录应能够体现主要
质量指标和认证机构产品认证评价指标的实现过程和结果。
3.43.43.43.4采购与进货检验
3.4.1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
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技术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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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4.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
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也应满足认证
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元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
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
或盖章。
3.53.53.53.5生产过程控制
3.5.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
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
受控。
3.5.2生产者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性能和认证机构产品认证评价指标的关键参数及其
控制做出明确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3.5.3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3.5.4生产者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设备,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3.63.63.63.6生产过程检验
3.6.1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关键元器件与认证样品
一致。
3.6.2生产者应规定过程检验要求及方法,并按文件规定进行检验,保存过程检验的记录。
3.6.3生产者应规定成品检验要求和方法,包括认证产品质量评价指标,并按文件规定进
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规定及产品标准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3.6.4生产者应具备符合产品标准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检测设备,应对检测设备的
使用、管理、检定和校准、维修实施有效管理。试验室环境应能充分保证检测工作的需求。
3.6.5检验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并掌握有关产品的技术标准、检测方法及操作规程。
3.73.73.73.7成品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成品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
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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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要求见本规则附表 1。
成品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
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成品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
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3.83.83.83.8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
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3.8.1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
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如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
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3.8.2运行检查
对用于生产过程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
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
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3.93.93.93.9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进行控制。经返
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
格品的处置记录。
3.103.103.103.10内部质量检查
生产者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进行内部质量检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
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质量水平不符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投诉,应
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检查的信息输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444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生产的产品与提交认证检验合格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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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确保认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与提交申请认证的关键元器件备案清单保持一
致,如有变更应向认证机构申报确认。
5555 投诉
生产者应确保对认证产品的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并保存处理记录。
6666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附表 1序号 型式试验测试项目 成品检验 确认检验
1 外观检查和尺寸检查 √2 标识耐久性试验 √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 介电性能 √5 绝缘电阻 √6 冲击耐受电压 √7 温升试验及功耗测量 √8 脱扣特性 √ √9 短路性能试验 √10 机械振动试验 √11 耐热性验证试验 √12 耐受非正常火焰和发热试验 √13 防锈性能试验 √14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性试验 √15 静电放电试验 √16 浪涌试验 √17 驱动能力试验 √ √18 AC220V电平控制试验 √ √19 相线泄漏电流试验 √20 高温操作实验 √21 低温操作实验 √22 高温脱扣试验 √23 低温脱扣试验 √24 上电延时试验 √ √25 自动合闸时间试验 √ √26 同期性试验 √ √27 故障电流接通和承载能力试验 √28 28天运行要求 √29 机械寿命要求 √30 电气寿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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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333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关键元器件备案清单
电能表外置断路器关键元器件备案清单
样品全称: 样品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
申请认证单位
序号 元/部件名称 元件/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
1 外壳(机座,盖,手柄)
2 锁扣,跳扣,再扣
3 动触头
4 静触头
5 触头弹簧
6 脱扣器
7 灭弧装置
8 双金属元件
9 远程操作机构
10 单片机
产品结构特点
1 动触头外形尺寸
2 静触头外形尺寸
3 触头开距
4 触头终压力
5 触头超额行程
6 脱扣器线圈线材规格及匝数
7 接线端螺钉的螺纹直径
8 栅格间距
9 灭弧栅片厚度
备注:请用宋体五号字填写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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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111:关键元器件如涉及一个以上的制造商(生产厂),则填在第一位的制造商(生产厂)为型式试验
样品提供受控部件的制造商(生产厂)。
注 2222:本企业声明:关键元器件如涉及一个以上的制造商(生产厂),型式试验样品所选用制造商(生
产厂)提供的受控部件与本企业所填写的其它制造商(生产厂)提供的该受控部件不存在性能上的差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