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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永續經營的目標,乃整體規劃完整園區,為落實建立完 ... 硬體設施,可加強展示推廣場地的設置,並設計具有整合性、 系列產的花卉推廣教育活動,形塑全新的花卉產業文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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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錄

    壹、緒論 ............................................. 1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 1

    二、法令依據 ...................................... 3

    三、變更位置與範圍 ................................ 3

    貳、現行計畫概要 ..................................... 4

    一、都市計畫辦理歷程 .............................. 4

    二、現行細部計畫概要 .............................. 6

    參、變更內容 ......................................... 10

    一、變更計畫內容 .................................. 10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增修訂 ....... 11

    肆、事業及財務計畫 ................................... 22

    一、土地取得方式 .................................. 22

    二、財務計畫 ...................................... 22

    附件一、臺中市政府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府經市字第

    0990331058 號函 ............................. 附 1-1

    附件二、臺中市政府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府授經市字

    第 1010177341 號函 .......................... 附 2-1

    附件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9日農授糧

    字第 1010746933 號函 ........................ 附 3-1

    附件四、臺中市政府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府授經市字

    第 1020013954 號函 .......................... 附 4-1

    附件五、地籍圖 ..................................... 附 5-1

    附件六、土地登記簿謄本 ............................. 附 6-1

  • 附件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民國 102 年 7 月 8日中市地

    劃一字第 1020025996 號函 .................... 附 7-1

    附件八、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2 年 7 月 17 日中市

    教中字第 1020050026 號函 .................... 附 8-1

  • 圖 目 錄

    圖一、變更範圍示意圖 .................................. 3

    圖二、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 .......................... 5

    圖三、現行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區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圖 .......................... 9

    圖四、興福德祠保留劃設住宅區範圍示意圖 ................ 14

    圖五、本細部計畫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示意圖 .......... 19

    圖六、本計畫區住宅區建築物前院退縮示意參考圖 .......... 20

    表 目 錄

    表一、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 .......................... 4

    表二、現行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區

    (配合主要計畫變更)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 8

    表三、變更內容明細表 .................................. 10

    表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11

    表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 21

  • 1

    壹、緒論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一)計畫緣起

    「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原址位於台中市南屯區惠義

    段 150 地號之「市 81」用地,為民國 83 年台中市政府租借

    予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作為花卉市場使用,為

    一具有消費地及產地性質之花卉批發市場,並提供中部地

    區花農一個有效的銷售通路及交易平台,發揮快速的集散

    功能,在中部地區的花卉批發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

    後因配合「市 81」用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公

    告招商,引進民間投資開發,致使該市場用地不再續租,

    期間經花農多次請求協商,台中市政府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府經市字第 0990331058 號函(詳附件一)函示同意協助

    台中花卉市場之遷建作業,並於興建永久建築物期間得以

    維持花市之批發作業,於「文中 46」用地劃分 2 公頃面積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市場用地,作為永久花卉批發市場使

    用,其中 1 公頃暫時先作為臨時批發交易所,依「台中市

    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先申請興建臨時建築後,再由台

    中市政府依相關程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為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需求,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

    已於民國 101 年 5 月搬遷至大墩 11 街與永春東 7 路口「文

    中 46」用地之東側,申請作臨時市場使用,綜合考量臨時

    建物的結構耐用年限、整體規劃等因素,台中市政府於民

    國 101年 10月 12日府授經市字第 1010177341號函示同意

    以原臨時花市範圍為基準再增加 1 公頃,合計 2 公頃,循

    個案變更方式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詳附件二)。為辦理台

    中花卉批發市場遷建計畫,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

    社提「臺中花卉批發市場遷建規劃書」報台中市政府,並

    經行政院農委會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農授糧字第

    1010746933 號函示,核定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之遷建計畫

    (詳附件三)。

    本案期藉著辦理遷建的契機,提昇批發交易效益,達

    到永續經營的目標,乃整體規劃完整園區,為落實建立完

    整的批發市場交易型態及批發市場附屬功能之推動策略

    下,除加強周邊硬體設備之擴充,更期許促使花卉批發業

  • 2

    的經營管理體制更加完備,達到擴大業務範圍、提升服務

    品質、掌握市場行情與建立完善產銷制度的目標,帶領台

    中市花卉批發市場再發展。為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4 款規定辦理都市計

    畫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檢討變更為市場用地,為配合主要

    計畫變更及落實實際開發執行需要,爰辦理增訂本細部計

    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二)計畫目的

    1.健全中部地區花卉批發產業的行銷通路

    台中花卉批發市場在國內花卉運銷通路面佔十分重要的

    一席之地,藉本花卉市場之遷建契機,改善批發市場整體的

    交易環境及充實設備,增加中部花卉行銷通路選擇、提昇運

    銷效率,促使整體花卉產業行銷通路更趨健全。

    2.建構完善的花卉產業管銷制度

    利用花市遷建的新契機,整合開發主體行銷與管理制

    度,透過合理可行的經營管理策略,加強拍賣、訂貨機制,

    提升拍賣交易作業效率,並強化產銷聯絡平台功能,提供產

    業分析研究資訊,以確定花卉運銷秩序,及公平交易。

    3.拓展花卉市場通路

    在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建立後,加以透過交易制度的創

    新研發,如遠距離連線拍賣等,跳脫傳統批發市場的運作模

    式,協助拓展整體花卉市場的多元化產業通路。

    4.形塑花卉產業新文化

    藉由台中花卉批發市場的遷建,重新規劃市場環境及軟

    硬體設施,可加強展示推廣場地的設置,並設計具有整合性、

    系列產的花卉推廣教育活動,形塑全新的花卉產業文化,提

    高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認識及採購意願。

    5.建立花卉消費之生活文化

    永久花卉批發市場的設立,更貼近消費者的生活空間,

    使市民更全面接觸國產花卉,使國產花卉並為生活中的一部

    份,推動國人建立花卉消費生活文化。

  • 3

    6.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規劃以符合實際需求

    透過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以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規劃

    與實際使用需求相符的目標。

    二、法令依據

    本案業經臺中市政府民國 102年 1月 23日府授經市字第

    1020013954 號函(詳附件四)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款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三、變更位置與範圍

    變更基地位於台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向上路三段與永

    春東七路之交叉路口,為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

    部計畫範圍內北側之「文中 46」用地東側之市場用地,計畫

    面積為 2公頃(詳圖一)。

    向上路

    特三號道路

    永 春

    東 路

    五 權

    西 路

    永 春

    30M

    15M-41

    20M-100

    →細12M-1

    20M-117

    (20M-9

    1)

    15M-133

    (25M-23)

    →細9M-1

    細12M-1←

    →細10M-2細10M-2←

    →細12M-2

    細12M-2←

    →細10M-

    3

    →細10M-5

    細10M-5←

    細10M-6←

    細10M-1←

    →細10M-4

    (25M-52

    )

    25M-31

    20M-109

    15M-116

    (30M-28)

    (12M-148)

    →細8M-1

    細8M-1←

    →細10M-1

    →細10M-6

    細10M-4←

    細10M

    -3←

    市85停111

    文高19

    文小70

    公兼兒15

    廣兼停112

    (細)公兼兒2

    住1-1

    住1-1

    住1-1

    住1-1

    住1-1

    住1-1住1-1

    住1-1住1-1

    住1-1

    住1-1

    住1-1住1-1

    商5

    商5

    住1-1

    住1-1(註)

    住1-1(註)住1-1 住1-1

    住1-1住1-1(註)

    住1-1

    住1-1

    住1-1

    住1

    住1

    住1-1

    住1-1

    住1

    住1

    住1

    → 細

    6M-1←

    (細)

    公兼兒1

    住1-1

    (細)

    住1-1

    公兼兒4

    (細)公兼兒3

    住1

    住1-1

    (細)廣

    大墩十一街

    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文中

    文小

    第一種住宅區

    文中用地

    文小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園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文高 文高用地

    市 市場用地

    停 停車場用地

    排水道用地

    住宅區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第五種商業區

    住1

    圖 例

    細部計畫範圍線

    道路用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註)

    住1-1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

    商業區

    商5

    住1-1(註)

    廣場用地廣

    公兼兒

    變更範圍線

    圖一、變更範圍示意圖

  • 4

    貳、現行計畫概要

    一、都市計畫辦理歷程

    (一)主要計畫變更

    本案主要配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

    括大坑風景區)(部分文中 46 用地為市場用地)案」增訂

    市場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該主要計畫變更案則

    係配合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遷建計畫而檢討,故變更內容

    擬將原主要計畫劃設之文中用地(文中 46)部分面積變更

    為市場用地,面積為 2 公頃(詳表一、圖二)。

    表一、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 面積單位:公頃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 註原計畫

    面積

    (公頃)新計畫

    面積

    (公頃)

    文中

    46用

    地之

    東側

    文中用

    地(文

    中 46)

    2.0000 市場

    用地 2.0000

    一、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原位於「市 81」

    用地,為台中市主要之花卉批發市

    場,該用地經台中市政府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採 BOT 方式引進

    民間投資,致使原市場用地無法繼續

    使用。

    二、台中市政府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府

    經市字第 0990331058 號函(詳附件

    一)函示同意協助台中花卉市場之遷

    建作業,並於興建永久建築物期間得

    以維持原花卉批發市場作業,同意以

    「文中 46」用地劃分 2 公頃面積辦

    理都市計畫變更為市場用地,作為永

    久花卉批發市場使用,其中 1公頃暫

    時作為臨時批發交易所,依「台中市

    臨時建築物管理辦法」先申請興建臨

    時建築後,俟配合都市計畫變更完成

    後,再簽訂租賃契約,以符合實際使

    用需求。

    三、台中市政府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府授經市字第 1010177341 號函

    (詳附件二)函示同意以原臨時花市

    範圍為基準再增加 1公頃,合計 2公

    頃,供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使用。

    四、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之遷建計畫經行

    政院農委會民國102年 1月9日農授

    兼供批

    發市場

    使用。

  • 5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 註原計畫

    面積

    (公頃)新計畫

    面積

    (公頃)

    糧字第 1010746933 號核定(詳附件

    三),業台中市政府民國 102 年 1 月

    23日府授經市字第 1020013954號函

    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在案(詳

    附件四),為配合「台中花卉批發市

    場遷建規劃案」之執行,提昇花卉批

    發交易效益,建全花卉批發經營管理

    體制,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需求,予

    以檢討變更為市場用地。

    註:1.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資料來源:「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文中 46 用地為市場用地)書。

    圖二、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示意圖

  • 6

    (二)細部計畫辦理歷程

    本計畫區屬民國 93 年 6 月 15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台

    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

    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

    期發展區部分)」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 8 案之整體開發地區

    單元三範圍內,「擬定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

    三)細部計畫案」於民國 95 年 9 月 18 日發布實施,並於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完成「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

    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配合市地重劃個案變更)案」。

    二、現行細部計畫概要

    本案係依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台中

    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配合市地

    重劃個案變更)案」並配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

    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讀中 46 用地為市場用地)

    案」變更內容為本案之現行細部計畫。

    (一)計畫年期:以民國 115 年為計畫目標年。

    (二)計畫人口:計畫人口為 7600 人。

    (三)土地使用計畫

    1.住宅區

    本計畫劃設住宅區包括第一種住宅區,面積約 4.7001 公

    頃、第一之一種住宅區,面積約 21.7241 公頃及第一之一種

    住宅區(註),面積約 0.7046 公頃,共佔計畫範圍總面積

    50.43%。

    2.商業區

    本計畫劃設一處商業區,面積約 2.7350 公頃,佔計畫範

    圍總面積 5.08%。

    (四)公共設施計畫

    依主要計畫變更後之計畫內容增劃設市場用地一處,

    現行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面積分述如下:

  • 7

    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本計畫劃設 4 處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合計約

    1.7258 公頃,佔計畫範圍總面積 3.21%。

    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本計畫劃設 1 處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 112),係提

    供至商業區消費之停車需求,面積約 1.4723 公頃,佔計畫範

    圍總面積 2.74%。

    3.文中用地

    本計畫劃設 1 處文中用地(文中 46),面積約 3.4499 公

    頃,佔計畫範圍總面積 6.41%。

    4.文小用地

    本計畫劃設 1 處文小用地(文小 70),面積約 2.3963 公

    頃,佔計畫範圍總面積 4.45%。

    5.廣場用地

    本計畫劃設 1 處廣場用地,面積約 0.0223 公頃,佔計畫

    範圍總面積 0.04%。

    6.道路及人行步道用地

    本計劃規劃之道路用地面積約 12.8165 公頃,人行步道

    面積約 0.0439 公頃,各佔計畫範圍總面積 23.83%及 0.08%。

    7.市場用地

    配合台中市花卉批發市場之使用需求,劃設市場用地一

    處,面積 2 公頃,佔計畫範圍總面積 3.72%。

  • 8

    表二、現行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區(配合主要計

    畫變更)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

    項 目

    原計畫

    面積

    (公頃)

    本計畫

    面積(公

    頃)

    本計畫面積佔計畫總

    面積百分比(%)

    使

    住宅區

    第一種住宅區 4.7001 4.7001 8.74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21.7241 21.7241 40.39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註) 0.7046 0.7046 1.31

    小 計 21.1288 21.1288 50.43

    商業區 第五種商業區 2.7350 2.7350 5.08

    小 計 29.8638 29.8638 55.52

    公園兼兒

    童遊樂場

    用地

    公兼兒 15 1.0728 1.0728 1.99

    (細)公兼兒 1 0.1869 0.1869 0.35

    (細)公兼兒 2 0.2194 0.2194 0.41

    (細)公兼兒 3 0.2299 0.2299 0.43

    (細)公兼兒 4 0.0168 0.0168 0.03

    小 計 1.7258 1.7258 3.21

    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 廣兼停 112 1.4723 1.4723 2.74

    文中用地 文中 46 5.4499 3.4499 6.41

    文小用地 文小 70 2.3963 2.3963 4.45

    市場用地 — 2.0000 3.72

    廣場用地 0.0223 0.0223 0.04

    道路用地 12.8165 12.8165 23.83

    人行步道用地 0.0439 0.0439 0.08

    小 計 23.9270 23.9270 44.48

    合 計 53.7908 53.7908 100.00

    註:1.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原計畫面積係參照「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配合市地重劃個案變更)書」。

    3.本計畫面積係配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文中 46 用地為市場用地)書」調整。

  • 9

    向上路

    永 春

    東 路

    五 權

    西 路

    永 春

    30M

    15M-41

    20M-100

    →細12M-1

    20M-117

    (20M-9

    1)

    15M-133

    (25M-23)

    →細9M-1

    細12M-1←

    →細10M-2細10M-2←

    →細12M-

    2

    細12M

    -2←

    →細10M-3

    →細10M-5

    細10M-5←

    細10M-6←

    細10M

    -1←

    →細10M-4

    (25M-52)

    25M-31

    20M-109

    15M-116

    (30M-28)

    (12M-148)

    →細8M-1

    細8M-1←

    →細10M-1

    →細10M-6

    細10M-4←

    細10M-3←

    文高19

    文小70

    文中46

    公兼兒15

    廣兼停112

    (細)公兼兒2

    住1-1

    住1-1

    住1-1

    住1-1

    住1-1

    住1-1住1-1

    住1-1住1-1

    住1-1

    住1-1

    住1-1住1-1

    住1-1

    商5

    商5

    住1-1

    住1-1(註)

    住1-1(註)住1-1 住1-1

    住1-1住1-1(註)

    住1-1

    住1-1

    住1-1

    住1

    住1

    住1-1

    住1-1

    住1

    住1

    住1

    → 細

    6M-1

    (細)

    公兼兒1

    住1-1

    (細)

    住1-1

    公兼兒4

    (細)公兼兒3

    住1

    住1-1

    (細)廣

    細部計畫道路用地

    文中

    文小

    第一種住宅區

    文中用地

    文小用地

    兒童遊樂場用地

    公園用地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文高 文高用地

    市 市場用地

    停 停車場用地

    排水道用地

    住宅區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第五種商業區

    住1

    圖 例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

    道路用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註)

    住1-1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

    商業區

    商5

    住1-1(註)

    廣場用地廣

    公兼兒

    細部計畫範圍線

    圖三、現行台中市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計畫區(配合主要計

    畫變更)圖

  • 10

    參、變更內容

    一、變更計畫內容

    本案係配合主要計畫之變更後市場用地使用執行需求,

    增訂市場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表三、變更內容明細表 面積單位:公頃

    變 更 位 置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理 由 備 註原 計 畫 新 計 畫

    文中 46 用地

    之東側

    原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管

    制及都市設

    計管制要點

    增訂市場用

    地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要

    配合台中花卉批發市場遷建規

    劃案執行需求,及主要計畫變

    更為市場用地後之執行管理,

    增訂市場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要點,藉以維護市場環境

    品質。

    修訂土

    地使用

    分區管

    制要點

    內容詳

    表四。

    註: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11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增修訂

    依「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細部

    計畫(配合市地重劃個案變更)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容,並配合「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

    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文中 46 用地為市場用地)

    案」增訂有關市場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如下表:

    表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及同法台

    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訂定之。

    維持原條文。

    本細部計畫區內之建築及土地使用,應

    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用語亦同。

    維持原條文。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獨戶住宅: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

    獨立建築物。

    (二)雙併住宅:含有兩個住宅單位,

    彼此在平行面基地相連之建築

    物。

    (三)連棟住宅:含有三個以上相連住

    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

    之左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

    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

    出者。

    (四)集合住宅:含有三個以上住宅單

    位,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

    設備之建築物。

    (五)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

    (六)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道路之基

    地線。

    (七)後面基地線:基地線之延長線與

    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平行

    或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

    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

    四十五度線為準;基地臨接二條

    以上道路者,由建築基地申請人

    任選未臨接道路之其他一側為

    後面基地線。

    (八)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

    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九)基地深度: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

    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十)基地寬度:

    維持原條文。

  • 12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1.平均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

    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2.最小寬度: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

    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十一)前院: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二)後院:沿後面基地線之庭院。

    (十三)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

    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十四)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中心線

    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水平

    距離。

    (十五)後院深度:建築物後牆中心線

    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院水平

    距離。

    (十六)側院寬度:建築物側牆中心線

    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

    均水平距離。

    (十七)建築物高度比:建築物各部分

    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

    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

    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

    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

    積之陽台、屋簷、雨遮等,得

    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

    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

    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

    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

    場、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

    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

    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

    入。

    (十八)離街裝卸場:道路外供貨車裝

    卸貨物之場所或空間。

    本細部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使

    用管制如下:

    (一)第一種住宅區:專供興建獨戶或

    雙併住宅使用,禁止作非住宅使

    用,但得為幼稚園、托兒所等使

    用。

    (二)第一之一種住宅區:除限制工

    業、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

    尺之大型商場(店)、樓地板面

    積超過300平方公尺之大型飲食

    店及殮葬服務業(含辦公室)之

    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

    維持原條文。

  • 13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

    制。

    (三)第五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

    灣省施行細則商業區相關規定

    管制。

    本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應

    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項 目 住 宅 區商業區 備 註

    細 分區

    第一種住宅區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第五種商業區

    建 蔽率(%)

    50 50 60

    容 積率(%)

    140 140 180

    上 限容 積率(%)

    210 250 360

    最 小基 地面 積(m2)

    140 140 —

    高 度比

    1.5 1.5 —

    前 院深 度(M)

    6 6 5

    後 院深 度(M)

    3 3 2

    得 兼作 防火 間隔

    側 院深 度(M)

    1.5 — —

    一 宗基 地得 單側 留設

    基 地最 小面 寬(M)

    7 7 —

    註:1.住宅區依主要計畫規定,不適用建築技

    術規則有關建築基地設置開放空間獎

    勵容積規定。

    2.第一之一種住宅區(註)內土地及建

    築物之使用,於本要點發布前已取得

    建築執照者,得依原領建築執照繼續

    使用,市地重劃分配土地未符合最小

    基地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台

    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及「台中市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不受

    前表前院深度、後院深度、基地最小

    本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

    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項 目 住 宅 區商業區 備 註

    細 分區

    第一種住宅區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第五種商業區

    建 蔽率(%)

    50 50 60

    容 積率(%)

    140 140 180

    上 限容 積率(%)

    210 250 360

    最 小基 地面 積(m2)

    140 140 —

    高 度比

    1.5 1.5 —

    前 院深 度(M)

    6 6 5

    後 院深 度(M)

    3 3 2

    得 兼作 防火 間隔

    側 院深 度(M)

    1.5 — —

    一 宗基 地得 單側 留設

    基 地最 小面 寬(M)

    7 7 —

    註:1.住宅區依主要計畫規定,不適用建築

    技術規則有關建築基地設置開放空間

    獎勵容積規定。

    2.第一之一種住宅區(註)內土地及建

    築物之使用,於本要點發布前已取得

    建築執照者,得依原領建築執照繼續

    使用,市地重劃分配土地未符合最小

    基地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得依「台

    中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及「台中市建

    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不受

    前表前院深度、後院深度、基地最小

    圖號調

    整。

  • 14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面寬、最小基地面積之限制。

    3.上限容積率包含實施容積移轉及其他

    容積獎勵規定之總計。

    4.配合三興福德廟保留設住宅區範圍,

    該範圍不受住宅區基地最小面寬 7公

    尺及最小基地規模 140m2之使用限制

    規範。(詳圖 5-5 所示)

    圖 5-5 三興福德廟保留劃設住宅區範圍

    示意圖

    面寬、最小基地面積之限制。

    3.上限容積率包含實施容積移轉及其

    他容積獎勵規定之總計。

    4.配合三興福德廟保留設住宅區範

    圍,該範圍不受住宅區基地最小面寬

    7 公尺及最小基地規模 140m2之使用

    限制規範。(詳圖四所示)

    圖四、三興福德廟保留劃設住宅區範圍

    示意圖

    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

    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項 目 建 蔽

    率(%)

    容 積

    率(%)

    學 校 用

    地 ( 文

    中 、 文

    小)

    50 150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15 30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地

    10 20

    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

    率與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項目 建蔽

    率(%)

    容積

    率(%)備註

    學校用地(文中、文小)

    50 150

    市場 用地

    60 240

    兼 供批 發市 場使用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15 30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10 20

    配合主

    要計畫

    劃設之

    市場用

    地,增

    訂其建

    蔽率及

    容 積

    率。

    建築退縮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原則如

    下(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詳圖

    5-6):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面臨計畫道路部

    分應退縮 6公尺建築,其中退縮

    部分應臨建築線留設4公尺作為

    無遮簷人行道;商業區退縮部分

    應臨建築線留設5公尺作為無遮

    建築退縮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原則如

    下(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詳圖

    五):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面臨計畫道路部

    分應退縮 6公尺建築,其中退縮

    部分應臨建築線留設 4公尺作為

    無遮簷人行道;商業區退縮部分

    應臨建築線留設 5公尺作為無遮

    1.

    配合主

    要計畫

    劃設之

    市場用

    地,增

    訂其退

    縮 規

    定。

  • 15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簷人行步道。建築物如有設置圍

    牆之必要者,其圍牆應採鏤空設

    計(詳圖 5-7),所設之圍牆高度

    不得超過 2公尺(不含大門及車

    道入口),其中實牆部分最高不

    得超過 0.6 公尺,其餘應為透空

    欄杆,且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

    40%。

    (二)學校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縮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有一側退縮建築至少 10 公尺,

    供綠化、人行步道、停車及學生接

    送專用車道等使用。

    2.其他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建築

    至少 6公尺,其中距道路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三)鄰接人行步道之住宅區未來建築

    物出入口不得面臨人行步道。

    簷人行步道。建築物如有設置圍

    牆之必要者,其圍牆應採鏤空設

    計(詳圖六),所設之圍牆高度不

    得超過 2 公尺(不含大門及車道

    入口),其中實牆部分最高不得超

    過 0.6 公尺,其餘應為透空欄

    杆,且視覺穿透率不得低於 40%。

    (二)學校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縮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有一側退縮建築至少 10 公尺,

    供綠化、人行步道、停車及學生接

    送專用車道等使用。

    2.其他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建築

    至少 6 公尺,其中距道路境界線 4

    公尺部分應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三)鄰接人行步道之住宅區未來建築

    物出入口不得面臨人行步道。

    (四)市場用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

    縮 6 公尺建築,其中退縮部分應

    臨建築線留設 4 公尺作為無遮簷

    人行道。

    2.

    圖號調

    整。

    為鼓勵建築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

    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實施綠美化,訂

    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

    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

    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

    該基地容積率之 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

    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

    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

    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樓地板

    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

    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

    連接供公眾使用,經道路及交通主

    管機關核准者。

    維持原條文。

  • 16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二)為鼓勵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得依

    下列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整體開發建

    築基地規模

    增加興建樓地板面

    3000 平方公

    尺(含)以上

    基地面積×基準容

    積率×10%

    4000 平方公

    尺(含)以上

    基地面積×基準容

    積率×15% 完整街廓整

    體開發

    基地面積×基準容

    積率×20% (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設,

    建築基地於市地重劃完成之日

    起算,於三年以內申請建造執照

    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但以

    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基準容積

    率之 20%為限。其中申請建造執

    照,應於申請後 7個月內領得建

    造執照,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

    定。

    (四)為維護本計畫地區之都市景觀、

    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尚未開發

    建築之基地,基地面積超過 330

    平方公尺,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擬

    定綠、美化計畫向本府提出空地

    綠美化獎勵之申請。前項綠美化

    之期間應連續三年以上維持至

    申報開工前不得間斷,並應每半

    年將綠美化之情形報本府備

    查,綠美化應以開放供公眾使用

    為原則,但為管理需要經核准得

    設置穿透性圍籬,如鐵絲網或木

    格柵。

    前項獎勵經建造執照預審

    委員會核定,得於原來之法定容

    積率加上最高 5%之容積率。

    (五)前述依第 2.3.4.款之容積獎勵合

    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 40%。

    本計畫區除第一種住宅區外之建築基

    地,適用「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

    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規定。

    維持原條文。

    停車空間:本計畫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

    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

    依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50平方

    停車空間:本計畫建築物附設停車空

    間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

    間,依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 150

    配合主

    要計畫

    劃設之

    市場用

  • 17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需設置一輛

    停車位計算,其餘數部分滿 75

    平方公尺需增設一輛停車位;且

    除第一之一種住宅區(註)內之

    建築物外,每戶至少設置一輛停

    車位。但停車空間以汽車坡道集

    中留設於地下室且停車數量在

    前開設置標準兩倍以內留設

    者,其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計算。

    (二)商業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間,

    依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

    公尺,需設置一輛停車位,其餘

    數部分滿 50 平方公尺需增設一

    輛停車位。

    (三)前二類以外之建築物,依建築技

    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理。

    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需設

    置一輛停車位計算,其餘數部

    分滿75平方公尺需增設一輛停

    車位;且除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註)內之建築物外,每戶至

    少設置一輛停車位。但停車空

    間以汽車坡道集中留設於地下

    室且停車數量在前開設置標準

    兩倍以內留設者,其樓地板面

    積得不計入容積計算。

    (二)商業區建築物應附設停車空

    間,依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需設置一輛停車

    位,其餘數部分滿 50 平方公尺

    需增設一輛停車位。

    (三)前二類以外之建築物,依建築

    技術規則停車空間相關規定辦

    理。

    (四)市場用地應集中留設至少 10%

    之建築基地面積做為廣場兼停

    車空間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

    空地。

    地,增

    訂停車

    空間規

    定。

    建築景觀及基地綠美化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面積二分

    之一以上,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

    化,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

    應至少植喬木一棵,其綠化工程納入建

    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

    定之,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

    灌木應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

    維持原條文。

    招牌廣告物

    本計畫區內設置廣告招牌應依「臺

    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之

    規定辦理。

    維持原條文。

    都市設計審查

    本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程

    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

    (一)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

    面積超過 10000 平方公尺者。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十

    二層(不含十二層)或住宅區建

    築基地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

    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

    (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

    都市設計審查

    本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

    程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

    (一)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

    板面積超過10000平方公尺者。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

    十二層(不含十二層)或住宅

    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

    公尺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

    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者。

    (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

    配合主

    要計畫

    劃設之

    市場用

    地,增

    訂都市

    設計審

    查規

    定。

  • 18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

    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四)依本要點第八點或其他法規規定

    給予之獎勵容積,加上容積移轉

    移入容積,總增加容積超過其基

    準容積 60%者。

    (五)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者。

    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要點」規

    定應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

    築。

    (四)依本要點第八點或其他法規規

    定給予之獎勵容積,加上容積

    移轉移入容積,總增加容積超

    過其基準容積 60%者。

    (五)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者。

    (六)市場用地建築基地配置。

    離街裝卸場

    (一)裝卸車位數量:本計畫區內建築

    物,應依下表規定設置離街裝卸

    場: 建 築物 用途

    使用樓地板面 積FA(m2)

    裝卸車位數(部)

    備註

    FA<2000 免設 2000≦FA<

    10000 1

    10000≦FA<20000

    2

    公 共設施、辦公 事務業、旅社 FA>20000

    3+( FA-20000)/20000

    FA<1000 免設 1000≦FA<

    4000 1

    4000≦FA<6000

    2

    零 售商業、服務業

    FA>6000 3+( FA-6000)/6000

    FA<1000 免設 1000≦FA<

    10000 1

    娛 樂業

    FA>100002+( FA-10000)/10000

    建築物具有兩種以上使用情況,離街裝卸車位設置 數量,應依各使用組別的設置標準分別計畫後(零數均應計入)予以累加合併規劃。

    (二)裝卸空間標準:1.最小裝卸空間

    尺度:

    種 類 長 度(公尺)

    寬 度 (公尺)

    淨 高(公尺)

    小貨車 6.0 2.5 2.7 大貨車 13.0 4.0 4.2 備註:淨高於斜坡面時,應以平行間距為標準。

    2.前述最小空間不包括車道、操作空間

    及裝卸平台等空間。

    3.每滿 10 部裝卸車位數量要求時,應

    於其中設置一部大貨車之裝卸空間。

    4.裝卸空間之出入車道距外圍二條道

    路境界交叉點最少應有 15 公尺。

    5.裝卸空間應單獨設置,且不得佔用前

    維持原條文。

  • 19

    次 原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備 註

    院與指定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

    及法定停車空間。

    十五、為提昇都市保水性能,市場用

    地之建築基地實際開挖率不得

    超過建築基地面積 60%。

    配合主

    要計畫

    劃設之

    市場用

    地,提

    昇都市

    保水性

    能,增

    訂其開

    挖率規

    定。

  • 20

    向上路

    永 春

    東 路

    五 權

    西 路

    永 春

    30M

    15M-41

    20M-100

    →細12M-1

    20M-117

    (20M-9

    1)

    細12M-1←

    →細10M-2細10M-2←

    →細12M-

    2

    細12M-

    2←

    →細10M-3

    →細10M-5

    細10M-5←

    細10M-6←

    細10M-1←

    →細10M-4

    (25M-52)

    25M-31

    20M-109

    15M-116

    (30M-28)

    (12M-148)

    →細8M-1

    細8M-1←

    →細10M-1

    →細10M-6

    細10M-4←

    細10M-3←

    廣兼停12

    公94

    文高19

    文小70

    文中46

    公兼兒15

    廣兼停112

    (細)公兼兒2

    住1-1

    住1-1

    住1-1

    住1-1

    住1-1

    住1-1住1-1

    住1-1住1-1

    住1-1

    住1-1

    住1-1住1-1

    住1-1

    商5

    商5

    住1-1

    住1-1(註)

    住1-1(註)

    (細)

    公兼兒1

    住1-1

    (細)

    住1-1

    公兼兒4

    (細)公兼兒3

    住1

    住1-1

    (細)廣

    應退縮6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臨建築線留設4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圖 例

    應退縮6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臨建築線留設5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

    細部計畫範圍線

    圖五、本計畫區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位置示意圖

  • 21

    圖六、本計畫區住宅區建築物前院退縮示意參考圖

  • 22

    肆、事業及財務計畫

    一、土地取得方式

    台中市政府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府經市字第

    0990331058 號函示(詳附件一),同意於「文中 46」用地劃

    分 2 公頃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市場用地,並俟完成變更為市

    場用地後,再與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簽訂租賃契

    約。

    二、財務計畫

    本案工程費預估約需 1 億 8 仟萬元,由保證責任台灣區

    花卉運銷合作社自籌,未來若與臺中市政府之土地租約期滿

    不續約,屆時由保證責任台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與臺中市政

    府協商該建物應無條件贈與臺中市政府或自行予以拆除。

    表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公共設

    施種類

    面積

    (公頃)

    土地取得方式 開闢經費(萬元)

    主辦

    單位

    預定完成

    年限 經費來源

    土地徵

    收及地

    上物補

    償費

    工程費 合 計

    市場

    用地 2.00 ˇ — — 18,000 18,000

    保證責任台

    灣 區 花 卉

    運 銷 合 作

    民國 106 年

    保證責任台灣區

    花卉運銷合作社

    自籌

    合 計 2.00 — — 18,000 18,000

    註:1.表內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2.表內面積應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附 件

  • 附 1-1

    附件一、台中市政府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府經市字第 0990331058 號函

  • 附 1-2

  • 附 2-1

    附件二、台中市政府民國101年 10月 12日府授經市字第1010177341

    號函

  • 附 3-1

    附件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農授糧字第

    1010746933 號函

  • 附 4-1

    附件四、臺中市政府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府授經市字第 1020013954

    號函

  • 附 5-1

    附件五、地籍圖

    83-1

    83

  • 附 6-1

    附件六、土地登記簿謄本

  • 附 6-2

  • 附 7-1

    附件七、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民國 102 年 7 月 8 日中市地劃一字第

    1020025996 號函

  • 附 8-1

    附件八、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民國 102 年 7 月 17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20050026 號函

  • img-701100849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三img-70110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