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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CTB(CR)9/1/7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电讯条例》
(第 106 章 )
有关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
声音广播牌照申请
引言
在本年十一月二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和行政长官指令:
(a) 按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根据香港法例第 106章《电讯条例》 (条例 )第13C(1)条作出的建议,原则上批准新城广播有限公司(新城电台)、凤凰优悦广播
有限公司(凤凰优悦)和雄涛广播有限公司(雄涛广
播)根据条例第13B条提出的声音广播牌照申请,以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牌照有效期为12年;
(b) 待将来批出牌照后,悉数使用频带 III内一条数码频道
的容量,把频谱编配予各准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营办
商,以提供13条节目频道(新城电台和凤凰优悦各三条,雄涛广播七条),并预留频谱予香港电台(港台),
以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以及 (c) 大体上按附件A所载的条件,拟备向新城电台、凤凰
优悦和雄涛广播批发的牌照,并待有关文件备妥后,
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
2
理据 2.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有关香港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发展框架。本年二月,政府公布框架
内容,并邀请机构提交声音广播牌照申请,透过频带 III内一条频宽为 1.5兆赫的数码频道,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凤凰广播有限公司 1 在本年四月二十九日提交申请,而新城电台和雄涛广播则在四月三十日提交申请。香港商业广播有限公司(商
业电台)在四月三十日提交申请,但在六月二十三日撤回。我
们目前须处理的申请共有三份。该三份申请的要点载于附件
B。 声音广播服务的发牌制度
3. 条例第 IIIA部述明声音广播服务的发牌制度(条文的摘录载于附件C)。概括而言,合资格的法团可申请设置与维持声音广播服务的牌照,而广管局须考虑这些申请。如广管局
信纳有关申请符合条例第13B(2)条订明的先决条件,即建议中的频谱可供使用并适合用于提供拟议的广播服务,便须就这些
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考虑广管局的建议后,可向申请人批给牌照,而该牌照须受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有适合及可供使用的频谱
4. 广管局根据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意见,信纳频带 III内拟作数码声音广播用途的数码频道适合用作提供新城电台、凤凰优悦和雄涛广播在申请中述明的拟议广播服
务。因此,有关申请符合条例第13B(2)条所订明的先决条件,即必须有适合和可供使用的频谱。 符合法定要求 5. 广管局已审核上述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新城电台和雄涛广播提交了法定声明,表示会遵守条例订明的各项法定 1 申請人於本年九月更改名稱,由「鳳凰廣播有限公司」改為「鳳凰優悅廣播有
限公司」。
3
要求。凤凰优悦建议进行公司架构重组,以符合该条例下有关
非附属公司的规定。 6. 广管局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条例下的有关规定,包括有关居港年期和非附属公司的规定。新城电台与凤凰优悦的申请
均涉及「丧失资格的人」2。广管局考虑相关因素 3 后,认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根据条例向新城电台和凤凰优悦批给
数码声音广播牌照,并无须就「丧失资格的人」和其所作出的
控制施加任何条件。 条例第 13C(4)条订明的发牌准则 7. 广管局根据条例第 13C(4)条述明处理申请时须考虑的发牌准则,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公众意见,对上述各
项申请进行了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a) 申请人及所有对申请人作出控制的人是否适当人选
三名申请人均已提交法定声明,令广管局信纳申请
人本身及所有对他们作出控制的人,均符合适当人
选的准则。
2 在條例下,「喪失資格的人」指:
(a) 廣告宣傳代理商; (b) 在業務運作中向持牌人供應材料作廣播之用的人; (c) 持牌人; (d) 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在業務運作中發送聲音或電視材料的人; (e) ( i)《廣播條例》第 2(1)條所指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或本地收費
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或 (ii) 第 ( i)節所述持牌人的相聯者(按該條款所指者);
( f ) 對某法團作出控制的人,而該法團屬 (a)、(b)、(c)、(d)或 (e) ( i )段所述的人。 條例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屬喪失資格的人的法團批給牌照,而牌
照可載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 13C 條就關於該喪失資格的人和其所作出的控制而施加的條件。
3 該等因素包括對有關服務市場競爭的影響、為觀眾提供更多元化節目選擇的程
度、對廣播業發展的影響及對經濟帶來的整體利益。在《廣播條例》下如要豁
免電視牌照申請人遵守有關喪失資格的人的規定,也須考慮此等因素。
4
(b) 公众的意见
广管局按照既定程序,在本年七月九日至三十日期
间就上述申请谘询公众,并收到130份意见书。虽然有部分人士对上述申请作出批评 4,但广管局信纳大
部分人士支持上述申请。这些人士认为申请人有能
力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以及申请人的建议可为
听众提供更多选择。至于个别人士关注的事项(例
如增加节目种类和减少同步广播模拟节目),当局
可以透过制订适当的牌照条件及广管局发出的业务
守则内的相关条文,解决有关事宜。
(c) 申请人在财政上的稳健程度,以及在牌照有效期间维持所建议提供的广播服务的能力 广管局并无理由质疑三名申请人的财政能力。新城
电台股东的财政能力获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和长江实
业 (集团 )有限公司支持,两家公司在二零零九年年底分别拥有920亿元和110亿元现金。雄涛广播的股东无论就个人或整体而言,均具雄厚财力;该公司
已从其A组股东筹得1亿500万元资金,并计划从其B组股东再筹集3,500万元。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会在财政上支持凤凰优悦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该
公司于二零零九年年底拥有超过 7亿 8,000万元的现金。
(d) 申请人是否具备所需的技术专长及相关的管理技
巧,以经营所建议的广播服务 三名申请人的董事会及/或管理层成员,均包括在
广播界具丰富经验的专门人才。广管局认为申请人
都具有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管理技巧,以经营拟
议的广播服务。
4 個別人士批評上述申請的原因包括:建議中的節目重複模擬頻道的現有節目,
因此不會帶來新的節目種類和加強競爭 (對新城電台而言 );建議中的普通話節目不適合香港 (對鳳凰優悅而言 );以及申請人可能是備有政治綱領的政黨 (對鳳凰優悅和雄濤廣播而言 )。
5
(e) 将会提供的节目的种类、数量及质素 三名申请人建议提供13条24小时广播的数码声音广播频道,会把现时由商台、新城电台和港台以模拟
制式提供广播服务的13条频道增加一倍。拟设的数码声音广播频道会广播多元化的节目,包括时事、
财经新闻、音乐、粤港生活方式、教育、语言学习,
以及少数族裔节目。广管局认为拟设频道所广播的
节目,在种类、数量和质素方面均可大大增加听众
的选择。
(f) 建议中的广播服务的质素及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三名申请人均建议采用DAB+制式。该制式是已臻成熟的技术,新加坡、澳洲等海外国家均已采用。
申请人之一的雄涛广播自去年十一月起进行数码声
音广播技术测试,效果令人满意。广管局考虑电讯
局长的技术意见后,对各申请人拟议提供的广播服
务的质素及技术可行性均感满意。
(g) 开展服务的速度 三名申请人均建议在获发牌照及设置发射设施后的
12个月内开展服务,并分阶段推出全面服务。广管局认为申请人分阶段开展服务的做法可以接受。
(h) 如须进行建造工程,该等工程对公众可能造成的不便的程度 申请人皆计划把数码声音广播发射设施设置于现有
的超短波 (FM)发射站内。这些发射站大都位于偏远山头或乡郊地区,故对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应该很
轻微。
(i) 对本地广播业、听众及整体社会带来的利益 据所有申请人所呈述,他们拟议的服务均可为听众
增加节目方面的选择。三名申请人在经营的首六年,
将合共投资9亿5,720万元,以提供拟议的广播服务。
6
这笔投资对促进本地声音广播业的发展大有帮助。
广管局认为推出拟议的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可增加广
播市场的竞争和节目选择,对社会有利。
(j) 由申请人提出、以确保符合条例下的规定、其他适用的法例及牌照订明的条款及条件的安排
新城电台呈述会成立负责监察符合规定事宜的专责
部门,并会制订机制及程序,确保符合各项规定。
据雄涛广播呈述,该机构的节目总监会担任执行规
定人员的角色,确保符合各项规定。据凤凰优悦呈
述,该机构会任命一名总编辑,负责审查每条频道
的节目。广管局信纳所有申请人均会设立适当的内
部监察制度,确保符合法例和发牌规定。 8. 基于上述评审结果,广管局建议并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原则上批准新城电台、凤凰优悦和雄涛广播提交的
申请。视乎当局与申请人就议定牌照条件细节的商讨,当局会
大体上按附件A所载的条件拟备批予该三家机构的牌照,然后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 编配频谱容量 9. 三名申请人建议提供共 13条數码声音广播节目频道,而港台稍后亦会开展數码声音广播服务。经参考电讯局长的意
见和外国经验,并按照市场主导的原则,我们会为每条声音广
播频道提供每秒48千比特的数据传输率,以便三名申请人按其建议采用的DAB+制式 5传送音质可媲美数码音频档案 (MP3)的广播服务。 10. 广管局认为有关的数码频道应主要用作开设声音广播频道,以及提供让所有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营办商共用的电子节
目指南。至于余下的容量,则会编配给营办商用作提供与节目
有关的数据服务。我们参考了广管局的建议后,会根据准营办
商建议推出的数码声音广播频道数目,以组合方式按比例编配
数码频道容量,以便营办商灵活调度其组合内每条节目频道所
5 三名擬作數碼聲音廣播的申請人與港台均建議採用 DAB+制式和為每條數碼
聲音廣播頻道編配每秒 48 千比特的容量。澳洲和新加坡已採納這些做法。
7
使用的容量(例如在音乐频道使用每秒超过 48 千比特的容量以提升音质;非音乐频道则可使用每秒少于 48 千比特的容量)。我们会以相同做法,在频带 III 内同一条数码频道为港台预留频谱,以便港台以公共广播机构的身份提供数码声音广
播服务。港台现为 FM 发射设施的管理人,它会担当类似角色,负责协调数码声音广播的发射设施。 11. 上述安排可悉数使用该条频带 III数码频道的容量,让珍贵的频谱资源得以物尽其用,并为开展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凝
聚动力产生协同效应。 雄涛广播申请交还中波 (AM)广播牌照和豁免履约保证金及牌照费 12. 雄涛广播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发为期 12年的声音广播牌照,以提供中波广播服务。根据牌照的规定,雄涛广播须履行其承诺目标,即是在获
发牌照后24个月内设立和维持中波广播服务。雄涛广播为确保达到承诺目标,已提交一项妥为签发的履约保证书,并以政府
为该笔款额达 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的受益人。假如雄涛广播不能达到承诺目标,政府可全数没收该笔保证金。雄涛广播在
中波广播服务启播或获批牌照两周年后 (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亦须缴付牌照费。 13. 据雄涛广播在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呈述,虽然该机构已努力开展中波广播服务,但在坪洲装设中波发射站的计划,遭
到岛上居民强烈反对。因此,雄涛广播将无法达到承诺目标,
在限期 (即本年十一月十日 )前开展中波广播服务。雄涛广播已表明,如获批给数码声音广播牌照,便会交还中波广播牌照,
专注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广管局认同雄涛广播在装设中波
发射站方面确曾付出努力,并明白其面对的困难。该局认为雄
涛广播以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取代中波广播服务,会为听众带来
裨益,并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雄涛广播交还中波广
播牌照,以换取当局批给数码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会审议广管局的建议,然后决定是否批准雄涛广
播交还中波广播牌照的申请,以及是否在雄涛广播获批数码声
音广播牌照后,豁免该公司有关中波广播牌照的履约保证金和
牌照费。
8
在全港推广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14. 现时出售数码声音广播接收器的电器零售店不多。随着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推出,我们期望会有更多型号的数码声音
广播接收器在市面发售,竞争之下价格可能会下调(现时每部
接收器约售数百元)。我们会成立数码声音广播督导委员会 (成员来自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电讯管理局、港台及准持牌机
构 ),负责监督推动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持续发展,范围包括监察网络的覆盖及铺设事宜、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渗透率(数码
声音广播接收器的销售情况),以及就数码声音广播制订宣传
和推广策略。我们已与电子消费品及汽车业商会接触,商讨数
码声音广播接收器市场如何可配合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我
们亦正统筹相关政策局/部门的工作,以便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在本港顺利推出。 建议的影响 15. 引入三家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持牌机构,对经济、财政和公务员、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会有影响,详情载于附件D。建议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建议对生产力并
无影响。 公众谘询 16. 本年七月九日,广管局在其网站和报章刊登公告,列出上述三宗申请的详细资料,并邀请公众在本年七月三十日或
之前就这些申请发表意见。广管局在截止日期前收到130份意见书,意见摘录载于附件E。 宣传 17. 我们会举行记者招待会向传媒介绍,并会发出新闻稿。我们会安排发言人回答传媒及公众的查询。
9
查询 18. 如有查询,请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通讯及科技)A 廖广翔先生联络(电话:2189 2236)。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通讯及科技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
数码声音广播牌照的主要条件
(1) 适用于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要求
模拟声音广播持牌机构须遵守的大部分规定,将
伸延至数码声音广播营办商。这些规定包括:需
进行牌照中期检讨;征收牌费;主席、常务董事
及董事的居港要求;提供免费服务;服务时间;
播放由政府提供的宣传声带及天气节目/公告
和播放广播事务管理局 (广管局 )的宣传资料;广播时数;广告时间的限制;以及遵从申请时提交
的建议书和提交有关启播的履约保证金。 (2) 指定节目要求
数码声音广播服务不受 “指定节目要求 ”的规限
(即提供不少于规定时数的特定主题节目,例如
艺术文化节目,或为青少年及长者等特定听众而
设的节目),以提供灵活性,给新设的数码声音
广播服务发展空间。
(3) 语言要求 香港是一个国际城市,为此,我们会要求每家数
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在其数码声音广播频道中,
每星期播放不少于 50 小时的非粤语节目。
(4) 播放同步广播/非首次播放 FM 节目的限制
为确保更有效使用数码声音广播频道,以及提供
更多类型的节目,广管局会规定数码声音广播持
牌机构–
(a) 不可在一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内,每周播放多于总播放时数 50%的同步广播 FM 节目;以及
(b) 已在 FM 频道播放的节目,如首次在一条数
附件 A
2
码声音频道播放,其每周播放的时数不可多
于总播放时数的 50%, 若广管局另有批准或决定,则属例外。
(5) 与节目有关的数据服务
与现有的模拟广播服务不同,数码声音广播技术
可以支援多种与节目有关的数据服务 1。因此,我
们认为有需要在数码声音广播牌照为许可的与
节目有关的数据服务下定义。就技术方面而言,
与节目有关的数据服务可以透过文字、静止图像
甚至移动图像的形式传送,并在兼容的 DAB +接收器上显示。使用 DAB +平台传送的移动图像,可能会被用作流动电视服务,而这些服务应纳入
电讯服务并受《电讯条例》的发牌制度所规管。
移动图像传送也会消耗大量的数据容量。我们会
规定图像的更新速度不可高于每秒一张。此外,
透过与节目有关的数据服务显示在接收器屏幕
的广告,每天的显示时间不应超过总显示时数的
30%。
(6) 声音频道最低容量
我们建议,数码频道容量以一整批分配予数码声音广播机构,使他们可灵活调整个别声音广播和
数据服务的容量。一般而言,采用 DAB+技术标准,以较低的数据传输率,即约每秒 32 – 40 千比特,已可提供音质良好的声音,而音乐则需要
较高的数据传输率,大约为每秒 48 千比特。为确保音质达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我们建议,申请
获批者应分别使用不低于每秒 32 千比特和每秒48 千比特的传输容量,分别播放非音乐及音乐节目。
1 与节目有关的数据服务是声音广播机构提供的辅助服务,以传送附带于声音广播服务的数据,如电子节目指南、歌手照片、歌曲歌词、天气预报,以及股票
信息等。
3
(7) 管理持牌机构
持牌机构须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遵守
所有的法定和规管要求,我们建议应在牌照订定
条件,指明持牌机构不可由董事、主要人员 2 或获持牌机构正式授权的人以外的人士管理。
(8) 共用数码频道
由于数码声音广播牌照申请人及香港电台须透
过同一数码频道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我们
建议应在牌照订定条件,指明持牌机构须与其
他数码频道的使用者合作建立和运作传输网
络,并平均分摊有关的成本;若营办机构未能
达成协议,电讯管理局局长可介入和作出裁决。
实际上,现有的山头发射站是由香港电台管理,
而香港电台将来亦会如统筹目前的AM/FM广播服务一样,负责统筹使用数码声音广播频谱和
相关设备。
2 “主要人员 ”(principal officer) 就任何法团而言,指─
(a) 该法团所雇用或聘用并在该法团的董事的直接权限下,本人或连同其他人负责处理该法团业务的人;或
(b) 该法团所雇用或聘用并在该法团的一名董事或一名 (a)段所适用的人的直接权限下,就该法团而执行管理职能的人。
1
附件 B
数码声音广播牌照申请摘要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 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 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
递交申请日期 2010 年 4 月 30 日 2010 年 4 月 30 日 2010 年 4 月 29 日
1. 公司资料
1.1 持股情况 新城由 Hutchison Commercial Broadcasting Limited (HCB)及 Newton City Limited (Newton City) 各拥 50%股权。HCB 由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 Newton City 由长江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雄 涛 广 播 的 有 表 决 权 股 份由九位 A 组股东持有,即夏佳理先生 (10%)、郑经翰先生 (20%) 、 何 国 辉 先 生(6.66%) 、 胡 汉 清 先 生(3.33%)、李国章教授 (10%)、李国宝博士 (10%)、已故的蒙民伟博士 1 (10%)、黄子欣博 士 (10%) 及 黄 楚 标 先 生(20%)。
雄 涛 广 播 计 划 配 发 没 有 表决权的 B 组股票给一群少数股东。
凤凰优悦由凤凰广播有限公司(凤凰广播 )全资拥有 ; 而凤凰广播由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全
资间接持有。凤凰卫视控股有限
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
1 .2 公司结构 新城是于 1990 年 4 月 20日在香港注册与成立的公
司。
新城不是附属公司。
雄涛广播是于 2006 年 2 月 2日 在 香 港 成 立 与 注 册 的 公
司。
雄涛广播不是附属公司。
凤凰优悦是于 2010 年 9 月 24 日在香港成立与注册的公司。
凤凰优悦现为附属公司。据凤凰优悦呈述,在其申请获原则上批
准后,该公司将进行企业重组,
1 蒙民偉博士於 2010 年 7 月 21 日逝世。據雄濤廣播呈述,已故蒙博士持有的雄濤廣播股票已歸入其遺產予以保管,因此雄濤廣播的股權結構未有改變。
2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 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 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
以符合非附属公司的规定。在企
业重组后,凤凰广播将持有凤凰
优悦 15%的有表决权股份和 100%的没有表决权股份,而另外两
名独立人士 (即杨传亮先生和王文焕先生 )将各持有凤凰优悦的42.5%的有表决权股份。
1 .3 适当人选 新城和所有对新城作出控制的人士均为适当人选。
雄 涛 广 播 和 所 有 对 雄 涛 广播 作 出 控 制 的 人 士 均 为 适
当人选。
凤凰优悦和所有对凤凰优悦作出控制的人士均为适当人选。
1 .4 丧失资格的人
没有丧失资格的人对新城作出控制。
新城是模拟声音广播服务
的持牌机构,若再持有另
一数码声音广播牌照,则
属丧失资格的人。
没 有 丧 失 资 格 的 人 对 雄 涛广播作出控制。
据凤凰优悦呈述,在进行上文第1.2 段所提及的企业重组后,将有两名丧失资格的人对凤凰优
悦作出控制,分别为余统浩先生
(凤凰优悦董事长 )及石宁宁先生(凤凰优悦董事兼总裁 )。由于余先生及石先生对一家非本地电
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 “凤凰卫视有限公司 ”作出控制,因此属丧失资格的人。凤凰优悦已就两名
丧失资格的人对凤凰优悦作出
控制一事,请求行政长官会同行
政会议批准。
1 .5 不合资格的人
没有不合资格的人持有新城有表决权的股份。
没 有 不 合 资 格 的 人 持 有 雄涛广播有表决权的股份。
没有不合资格的人持有凤凰优悦有表决权的股份。
3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 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 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
2. 节目资料
2.1 建议提供的频道和
语言
新城计划提供三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 –
(a) 新城数码广播 1 台 该 频 道 旨 在 为 听 众 提
供财经新闻和资讯。节
目 以 粤 语 及 普 通 话 广
播,主要自行制作。
(b) 新城数码广播 2 台 该 频 道 提 供 不 同 音 乐
种 类 。 以 粤 语 广 播 为
主,部分节目将采用普
通话广播。节目主要自
行制作。
(c) 新城数码广播 3 台 该频道提倡生活品味,
节目包括教育、生活品
味、精明消费,以及社
会 (族裔 )和谐等方面。频道语言为粤语。节目
主要自行制作。
雄 涛 广 播 计 划 提 供 不 少 于
七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 –
(a) 第一阶段 - 有声台频道 一 条 主 要 以 粤 语 广 播
的频道。100%的节目为本地制作。
少数族裔频道 一条主要以英语、菲律
宾 语 及 印 尼 语 广 播 的
频道。 94%的节目为本地制作。
24 小时纯音乐频道 不少于 2 条主要以中文和英语广播的频道。
100%的节目为本地制作。
(b) 第 二 阶 段 (于 第 一 阶 段节目启播后 12 个月内推出 )
24 小时新闻财经频道 一 条 主 要 以 粤 语 广 播
的频道。100%的节目为本地制作。
凤凰优悦计划提供三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 –
(a) 凤凰精英 U Radio 一条提供时事、经济、财经、
历史及文化节目的普通话频
道。所有节目均为本地制作。
(b) 凤凰粤港通 U Radio 一条提供粤港两地生活资讯
的频道。节目语言的比例大
概为普通话占 70%,粤语占30%。 80% 的节目将在本地制作。
(c) 凤凰国语及音乐 U Radio 一条教授普通话和播放音乐
的频道。在音乐节目的语言
方面,总体比例约为普通话
占 65%,粤语占 30%,英语占 5%。80% 的节目将在本地制作。
4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 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 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
悠闲生活频道 一 条 主 要 以 粤 语 广 播
的频道。 100%的节目为本地制作。 社区频道 一 条 主 要 以 粤 语 广 播
的频道。100%的节目为本地制作。
2 .2 建议启播日期
视乎超短波 (FM)山头发射站的准备情况及有关共用
基础设施的安排,新城数
码广播 1 台将会在牌照批出后六至九个月内启播,2台及 3 台则分别于 1 台启播后 12 个月和 24 个月内推出。
若 发 射 设 备 的 安 装 工 程 能适时完成,雄涛广播的目标
是在牌照批出后的 10 个月内 推 出 数 码 声 音 广 播 服 务
(包括有声台频道、少数族裔 频 道 和 五 条 纯 音 乐 频
道 )。
于首播后的 12 个月内,三条音乐频道将会转为 24 小时新闻财经频道、悠闲生活
频道,以及社区频道。
若 发射站的建设工程能适时完成,凤凰优悦计划在牌照批出后
6 个月内推出第一条频道 (凤凰精英 U Radio)。第二条频道 (凤凰粤港通 U Radio)及第三条频道 (凤凰国语及音乐 U Radio)则分别在第一条频道启播后的 6 个月及 12 个月内推出。
2 .3 广播时数
每天 24 小时广播。 每天 24 小时广播。 每天 24 小时广播。
3. 财政资料
3.1 拟投资额 首六年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 预 计 开 支 为 港 币 1 亿3,420 万元,包括资本开支港币 2,070 万元及营运开
首 六 年 数 码 声 音 广 播 服 务的 预 算 开 支 为 港 币 6 亿2,000 万元,包括资本开支港币 7,800 万元及营运开支
凤凰优悦估计首六年的总开支约为港币 2 亿 300 万元,包括资本开支约港币 1,300 万元及营运
5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 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 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
支港币 1 亿 1,350 万元。 港币 5 亿 4,200 万元。 开支约港币 1 亿 9,000 万元。
3 .2 财政稳健程度
新城股东将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支持新城推出数
码声音广播服务。
雄 涛 广 播 股 东 会 提 供 合 共港币 1 亿 4,000 万元的股东贷款 2,以应付所有资金需
求。
凤凰集团将为凤凰优悦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
4. 技术和传送方式 4.1 数码声音广
播标准
DAB+ DAB+ DAB+
4.2 传送和覆盖范围
新城建议将数码声音广播发射器设置在现有的七个
超短波山头发射站内。 初期服务由歌赋山发射站
提供,覆盖九龙及港岛市
区。当其余六个发射站于
三年内完成兴建后,服务
可覆盖全港。 新城建议设立一个由政府
主导的数码声音广播委员
会,处理传送设施共用的
事宜、计划覆盖范围的详
情、厘定数码声音广播标
数 码 声 音 广 播 发 射 器 将 设置 在 现 有 的 超 短 波 发 射 站
内。
若 无 须 在 山 头 发 射 站 进 行建筑工程,且所有设备和安
装工程都能适时完成,启播
时可达全面 (约 90%)的覆盖率。
凤 凰 优 悦 拟 提 供 覆 盖 全 港 的 服务。
发射站将设置在山头发射站。凤凰优悦计划租用其他营办商铺设
的数码声音广播网络。
2 據雄濤廣播呈述,A組股東已同意提供一共港幣 1億 500 萬元的股東貸款。雄濤廣播亦計劃從 B 組股東處籌集一共港幣 3,500 萬元的股東貸款。
6
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 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 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
准、制订给所有广播机构
遵循的实际时间表、选择
传送设备及建筑方法,以
及评估对环境影响。
5. 属意的牌照有效期
新城属意牌照有效期为 12年,以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
务。
雄 涛 广 播 预 期 数 码 声 音 广播牌照的有效期为 12 年。
12 年。
电讯条例(106 章)(摘录)
第 IIIA 部
声音广播牌照
13B. 牌照的申请 (1) 任何符合第 13F 条的法团可以广播事务管理局决定的格式,向广播事务管理局申请设置与维持广播服务的牌照。 (由 2010年第 3 号第 2 条修订) (2) 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只有在广播事务管理局于征询电讯管理局局长的意见后信纳以下事宜的情况下方可获受理─
(a) 申请人建议使用的无线电频谱内的频率于申请日期当日可供使用;及
(b) 该频率适合用于提供所建议的广播服务。 (由 2010
年第 3 号第 2 条增补)
(3) 如广播事务管理局并不信纳第(2)(a)及(b)款指明的任何事宜,该局须将此事实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由 2010 年第 3 号第 2 条增补) 13C. 牌照的批给 (1) 如广播事务管理局就一项根据第 13B 条提出的申请信纳第 13B(2)条指明的事宜,该局须考虑该申请,并就该申请向总督会同行政局作出建议。 (由 2010 年第 3 号第 3 条修订) (2) 经考虑根据第(1)款就设置与维持广播服务的牌照的申请而作出的建议后,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向申请人批给牌照,而在不损害
本条例或《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 391 章)的原则下,该牌照须受总督会同行政局于牌照内指明的费用、专营权费或任何其他收费的缴
付(不论按年或以其他方式缴付)所规限,并须受总督会同行政局于牌照内指明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3) 在不损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任何牌照均可包括
附件 C
2
─
(a) (由 1996 年第 62 号第 2 条废除) (b) 广播事务管理局可暂时吊销该牌照的条件。
(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根据第(2)款就是否批给牌照而行使酌情权时须顾及以下事宜─
(a) 申请人及所有对申请人作出控制的人是否适当人选;
(b) 公众的意见; (c) 申请人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以及在整个牌照有效
期间维持所建议的广播服务的能力; (d) 申请人是否具备所需的技术专长以及相关的管理技
巧,以经营所建议的广播服务; (e) 将提供的节目的种类、数量及质素; (f) 所建议的广播服务的质素及技术上的可行性; (g) 服务展开的速度; (h) 如须进行任何建造工程,则该工程可能对公众造成
的任何不便的程度; (i) 对本地广播业、听众及整体社会所带来的利益; (j) 申请人建议作出的、确保本条例的条文、任何其他
适用法律以及牌照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获得遵从的安
排; (k) 任何其他根据第(6)款订明的事宜。 (由 2010 年第 3
号第 3 条增补)
(5) 在为第(4)(a)款的目的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考虑─
3
(a) 该人的业务纪录; (b) 该人在必须具诚信公正品格的情况下的纪录; (c) 该人在香港的刑事纪录,而该等纪录是关于香港法
律所订的涉及贿赂、伪造帐目、贪污或不诚实的罪
行的;及 (d) 该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刑事纪录,而该等纪录所关
乎的行为,假若是在香港作出,便会构成(c)段所述的该人在香港的刑事纪录,或成为其一部分。 (由2010 年第 3 号第 3 条增补)
(6)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命令,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根据第(2)款就是否批给牌照而行使酌情权时须顾及的额外事宜。 (由 2010 年第 3 号第 3 条增补)
13CA. 广播事务管理局可发出指引
(1) 广播事务管理局可为了给予寻求成为持牌人的法团指引,
发出并以公告在宪报刊登不抵触本部的指引,示明该局拟执行第
13B(2)及 13C(1)条所订的职能的方式,包括作出建议的准则,以及该局拟考虑的其他有关事宜。
(2) 广播事务管理局于根据本条发出关于寻求成为持牌人的法团应符合的技术标准的指引前,须征询电讯管理局局长的意见。
(由 2010 年第 3 号第 4 条增补)
…
13F. 持牌人的资格 牌照可批给以下法团或只可由其持有─
(a) 根据《公司条例》(第 32 章)在香港成立与注册的公司; (b) 并非附属公司; (c) 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获赋权全面遵从本条例的条文及
4
其牌照的条款及条件。
13G. 丧失资格的人
(1) 除第(2)款及第 13H(2)(b)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丧失资格的人(其成为丧失资格的人的理由已于其牌照申请中予以披露者除外)不得对属持牌人的法团作出控制。 (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总督会同行政局可向以下法团批给牌照─
(a) 属丧失资格的人者; (b) 由丧失资格的人就该法团作出控制者;或 (c) 属丧失资格的人,且由丧失资格的人就该法团作出控
制者, 而牌照可载有关于该丧失资格的人和其所作出的控制的下述条件,即
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第 13C 条施加者。
13H. 由丧失资格的人增强控制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对属持牌人的法团作出控制的丧失资格的人,不得藉下述方法扩大该项控制的基础─
(a) 扩大他作为实益拥有人而持有的该法团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率;或
(b) 改变他在该法团所担任的职位。
(2) 在属法团的持牌人提出申请时,总督会同行政局如信纳为公众利益而有需要,可准许─
(a) 持牌人扩大由丧失资格的人对该法团作出的控制的基础;或
(b) 持牌人让任何丧失资格的人能够对该法团作出控制。
13I. 不合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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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不合资格的人对持牌人的有表决权股份或在该等股份中直接或间接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则
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的总和,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逾持
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 (2) 第(1)款适用于持牌人以下的有表决权股份,即就可
在持牌人的股东大会上藉投票而决定的任何问题或
其他事宜而言,该等股份所附有的表决权当其时是可
行使的。 (3) 就本条而言,任何人除非符合下述条件,否则均属“不
合资格的人”(unqualified person)─
(a) 他当其时通常居于香港,并曾于任何时间连续居于香港不少于 7 年;或
(b) 该人是通常居于香港的公司。
(4) 就本条而言,根据条例而设立的或成立为法团的法团,须在(但仅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通常居于香港的公司─
(a) 当其时积极参与该法团的管理的每一人,或
如有多于 2 名此类人士,则其中过半数的每一人均属当其时通常居于香港,并曾于任何
时间连续居于香港不少于 7 年;并且 (b) 当其时该法团的管理是真正在香港作出的。
(5) 就本条而言,凡于 2 名或多于 2 名对有表决权股份或在有表决权股份中享有联权共有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的人士中,有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属不合资格的人,
则该名或该等不合资格的人即视为摒除任何其他人
而独享全部权利、所有权或权益。 …
附件 D
对经济的影响
引 入 新 的 营 办 商 会 为 声 音 广 播 市 场 带 来 竞 争 , 以 及 推动行业的发展。在资本投资和活动方面的相关增长,有助广
播业发展新的技术和培育更多人才。由于有更多较高质素节
目可供选择和更佳的服务,社会会因而获益。
对财政和公务员的影响
2. 新 持 牌 机 构 须 每 年 缴 付 按 悉 数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计 算 的 牌照费。该笔费用将视乎机构营运频道的数目而厘定,每年按
政府消费开支指数调整。成本计算工作正在进行,确实的牌
照费会在牌照上列明。两家现有持牌机构的牌照费可作为参
考指标,他们各营运三条模拟频道,目前每年各缴付牌照费
355 万元。數码声音广播传送设施的估计资本投资约为 4,000万 元 , 该 笔 费 用 会 由 商 营 數 码 声 音 广 播 持 牌 机 构 和 港 台 分
担。
3 . 管 理 新 牌 照 和 处 理 相 关 投 诉 会 引 致 额 外 工 作 , 这 些 工作会由电讯管理局和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承担。
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4. 建 议 可 促 进 竞 争 , 增 加 听 众 的 节 目 选 择 , 有 利 香 港 广播业发展。建议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藉着增强竞争力及
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满足市民大众的需求。
对环境的影响
5. 新的数码声音广播网络发射器将设于现有 FM 山头发射站。在这些山头发射站进行的土木工程属小规模,而且只
会在现有 FM 基础设施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尽管如此,这些工 程 可 能 对 环 境 有 若 干 潜 在 影 响 (例 如 建 筑 废 料 ), 持 牌 机 构须遵从相关法例的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第 499章 )的规定。
数码声音广播申请-公众意见摘要
我们在二零一零年七月九日至七月三十日谘询期内,共收到 130 份分别由 129 位人士及一个团体递交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现摘录如下: 公司规定 有关申请应符合法定要求,包括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 节目编排 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应有助提升音乐节目的音质,以及为菲
律宾人及印尼人提供娱乐。 应预留频道,以转播英国广播公司的 BBC World 和其他外
国电台节目。 作为国际城市,香港应设有双语频道,例如约十年前的 “精
选 104”。 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机构应受现行的规管架构管制,
以防出现粗鄙的节目及过量广告。 政府应鼓励新持牌人制作具创意的公民及国民教育节目。 应规定数码声音广播持牌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新闻及时事
节目。各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每小时应播放不少于四分钟的
新闻及财经新闻。 节目不应带有政治宣传成分。有意见关注新增的频道可能
会被用作政治工具。 经营数码声音广播的机构应每两小时提供节目资讯 (包括
将会播放的节目名称及播放时间 )。 数码声音广播频道应播放香港天文台发出,有关台风及其
他天气警告的资讯。
附件 E
2
经营数码声音广播的机构应在除夕、农历新年及其他主要节日期间,播放运输署提供的道路交通消息。
语言 由于粤语是香港最广泛使用的语言,数码声音广播持牌人
应主要以粤语提供服务。然而,当局亦应鼓励持牌人播放
英语及普通话节目。 技术可行性及开展服务的计划 政府及三个申请人应赞助市民购置接收数码声音广播服
务所需的设备。 有意见关注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接收器的价钱。听众应可易
于接收服务。 除声频节目之外,数码声音广播持牌人应尝试提供数码声
音广播服务所支援的增值服务,例如电子节目表及歌词。 政府应为兴建数码声音广播发射器提供所需支援,以便持
牌人可尽早开展服务。 持牌人应迅速开展建设网络,以达致全港性的覆盖。 政府只应发牌予有能力尽快开展建议服务的申请人。另
外,政府应尽早完成处理申请的程序,以确保服务能早日
启播。 财政能力 有意见对建议的投资额是否充足存有疑虑。 政府应考虑资助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新电台。 数码声音广播申请 对三个申请的评价 应发牌予所有申请人,以提升广播业的质素、促进竞争,
3
以及令申请人可使用更先进的科技,为香港市民提供更多
更好的选择。 对新城广播有限公司 (新城 )的申请的评价 105 位回应人士支持新城的申请,11 位反对。他们支持或
反对有关申请的理据如下:
支持申请的理据 - 新城拥有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经验、能力及财政
资源。 - 拟提供的节目种类多元化、具教育意义及适合普罗大
众。 - 向新城分配数码声音广播的频谱容量,让新城除了提
供现有的 FM 及 AM 广播服务之外,可扩展新的服务。
反对申请的理据 - 现时,新城已是一家广播机构,其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未必会带来更多元的发展和竞争。新城不会在其数码
声音广播频道上提供 100%全新的节目。 - 新城并未计划对其数码声音广播服务作出大量投资。
新城应避免使用 “乐活 ”一词形容新城数码广播 3 台,因为
使用此词会令人觉得此频道鼓吹享乐主义及消费主义。 对雄涛广播有限公司 (雄涛广播 )的申请的评价 97 位回应人士支持雄涛广播的申请,18 位反对。他们支
持或反对有关申请的理据如下:
支持申请的理据 - 雄涛广播有能力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4
- 雄涛广播有提供自由表达意见及促进社会和谐的诚意及愿景。其拟提供的节目全面及适合普罗大众。
- 由于数码声音广播技术较 AM 广播技术先进,因此雄
涛广播申请新牌照的计划合理。 反对申请的理据 - 雄涛广播在制作广播节目方面,缺乏经验。 - 有意见怀疑雄涛广播是否一个政党。
雄涛广播应考虑尽量利用数码声音广播技术,以提供更多
音乐节目;因为这种技术可播放音质媲美镭射唱片的音
乐。 雄涛广播应考虑提供一条以英语为主的 24 小时新闻及财
经节目频道。 雄涛广播应考虑向独居长者免费提供 DAB+接收器。 对凤凰优悦广播有限公司 (凤凰优悦 )的申请的评价 105 位回应人士支持凤凰优悦的申请,12 位反对。他们支
持或反对有关申请的理据如下:
支持申请的理据 - 凤凰优悦拥有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经验、能力及
财政资源。凤凰电视的节目制作纪录良好。 - 拟提供节目质素良好及适合普罗大众。 - 凤凰优悦可利用其在香港以外地区的营运经验,提供
不同类型节目。
- 凤凰优悦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计划有助增加本地就业。
5
反对申请的理据 - 拟提供的服务没有足够的粤语节目,因此不适合香港
这个以粤语为主要语言的城市。
- 凤凰优悦可能有政治立场。
- 太多丧失资格的人对凤凰优悦作出控制。 - 不应批准凤凰优悦有关豁免遵从《电讯条例》中的 “非
附属公司 ”限制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