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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網球 大會須知 01 隊職員須知 02 競賽總則與技術手冊 03 裁判名單 15 賽程 16 隊職員名單 24 輪椅網球分組表 26 場地交通圖 27 場地配置圖 28 競賽事項與體位分級申訴書 29

技術手冊、賽程表及隊職員名單sport107.cy.edu.tw/Upload/files/輪椅網球秩序冊.pdf · 輪椅網球. 技術手冊、賽程表及隊職員名單. 大會須知 01 隊職員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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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輪椅網球

    技術手冊、賽程表及隊職員名單

    大會須知 01 隊職員須知 02

    競賽總則與技術手冊 03 裁判名單 15

    賽程 16 隊職員名單 24

    輪椅網球分組表 26 場地交通圖 27 場地配置圖 28

    競賽事項與體位分級申訴書 29

  • 大會隊職員須知

    一、參賽證明:選手檢錄及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製發

    之選手證及體位分級證(含國際體位分級卡或殘總 106年度後核發之體位分級卡)」。另射箭

    項目需額外佩帶「中華民國殘障體育總會選手體位分級證-射箭備卡」,方可參賽(選手不得

    以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代)。如選手證遺失,務必備妥一

    吋相片盡速到大會競賽組申請補發。比賽時間,經查選手體位分級有疑義者或受提正式抗議

    申訴時,須重新辦理鑑定,選手及團隊需配合辦理,若否取消選手本次賽會參賽資格。

    二、獎勵規定:各運動種類(註冊達 3個單位以上)比賽項目註冊人數若達競賽規程總則舉行比賽

    條件時(2人/隊以上),電腦及自動編配列入賽程。比賽進行前,實際出賽人數只剩 1人(組/

    隊)或 2人(組/隊)時,比賽照常進行,依競賽規程總則的第十條獎勵辦法給獎。

    三、號碼布:下列競賽種類號碼應依規定配掛在運動衣上,未按規定配掛者,不得參加比賽。

    1.田徑:胸前、背後一面(跳高擇一),另輪椅組選手輪椅背面多一面

    2.桌球:背後一面 3.輪椅網球:背後一面

    4.射擊:背後一面 5.保齡球:胸前、背後各一面

    6.地板滾球:胸前、背後各一面。 7.射箭:配掛於箭袋一面

    四、比賽爭議之判定:

    1.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2.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3.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競賽審查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五、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參賽選手資格、體位分級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

    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 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秩序冊競賽規程總則附件六、七)申訴,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裁

    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書面申訴需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如經裁定其申訴

    理由未成立,得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六、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認定;對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件判定不服時

    由大會競賽審查委員會裁定;對體位分級申訴案件,由大會體位分級鑑定組裁定。

    七、為確保安全,在比賽中除大會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參賽選手和教練外,其餘人員請在觀眾

    席參觀,嚴禁入場。射擊及射箭項目參賽隊職員必須聽從大會技術人員指揮。

    八、比賽因偶發事件停止,再繼續比賽時,其停止前比賽時間及得分仍然有效。

    九、各項比賽決賽後於競賽場地立即頒獎,選手請穿著單位服裝接受頒獎。

    十、選手證及體位分級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者當場沒收,並且取消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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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肢障網球競賽須知

    一、參賽選手須自備球拍、輪椅。

    二、選手應於比賽時間 10分鐘前到場預備,廣播後逾時 15 分鐘仍未出場比賽,個人賽應判

    失格,團體賽視同空點。

    三、輪椅網球回擊前,比賽球可以允許彈跳兩下:

    1. 第一次落地彈跳,必須在有效場地界內。

    2. 若為二次彈跳,則比賽球的落點可以在界內或界外。

    四、在發球、擊球、轉彎或停止過程,選手故意用腳或下肢做煞車或平衡補助,即視同失分;

    但四肢三斷者可用下肢來做煞車。

    五、球員擊球時,未能將其一側臀部接觸輪椅座位,當球員回擊時跌出輪椅之後再回到輪椅

    上繼續比賽,則比賽繼續。

    六、團體賽制:

    1. 比賽採三點賽制,出賽順序為單、單、雙打。

    2. 選手單雙打得兼,單打選手不可重複,欲更改雙打比賽名單,應於第二點單打賽完後

    10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新雙打選手名單。

    3. 第二點單打的排名,需比第一點單打排名高,否則第一點以 0:6計算。

    4. 各點採一盤六局制,六平時採七分決勝局制。

    5. 已分出勝負之團體賽,第三點得不再繼續比賽。

    七、個人賽制:採一盤六局制,六平時採七分決勝局制。

    八、比賽時,選手與進場指導者,手機必須關機。

    九、團體賽點名,呼叫縣市名稱;個人賽點名,呼叫選手名稱。

    十、團體與個人賽中,球員只能在換邊休息時間接受場內教練或領隊指導,其他時間不得

    以任何方式指導。

    十一、 申訴規定:

    1. 申訴案件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2. 有關選手身份之申訴,在第二局(團體各點)開始比賽前依規定提出。

    3. 比賽開始後,其他時間均不接受任何申訴。

    十二、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於賽會期間增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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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教育部106年5月24日臺教授體字第1060015487號函同意核備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總則依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

    會)訂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星期四)至5月27日(星期日), 在嘉

    義市舉行。

    第三條 舉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第四條 參加單位: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第五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 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符合各參

    賽項目體位分級標準,且在其註冊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

    以上者(以104年2月1日以前設籍為準)。

    二、 年齡規定:

    (一)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

    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1天為

    準)。

    (二)未滿20歲之選手註冊時,應經監護人於「監護人授權同意

    書」上簽名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如附

    表一)

    三、 體位分級:籌備處設鑑定組,辦理體位分級鑑定之行政事務。體位分

    級鑑定工作,肢障及視障者部分委請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

    下簡稱殘總)身心障礙者體位分級及健康管理中心辦理;智障者部分

    委請殘總心智委員會辦理;聽障者部分委請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

    會辦理。各類體位分級鑑定工作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辦理。未持有大會

    認可之體位分級卡之運動員,不得參賽;惟比賽時,遇體位分級師針對

    體位分級部分有疑義或有人提出正式抗議申訴時,須重新做鑑定。

    (一) 肢障者及視障者部分,須列名殘總最新公告之體位分級清單

    (Classification Master List)者方得報名註冊。未列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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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位分級清單者,需依規定日期辦理預備報名後,依籌備處通知

    參加體位分級鑑定。

    (二) 智障者參加聯誼性活動者,採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報

    名資格,如下:

    1. 凡年滿8歲以上在學者報名時,提供各縣市學生身心障礙學生

    證明屬智能障礙者或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障礙類者之

    手冊,始能報名。

    2. 凡年滿8歲以上非在學者報名時,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

    智障礙類者之手冊,始能報名。

    智障者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須經籌備處委請之殘總心智

    委員會或國際智障者運動總會審查通過;未經審查通過者,須

    檢具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相關資料報名註冊,並由殘總心智委

    員會辦理資格審查。

    1. 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指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全量表智商 75

    (含)以下。其分量表間的IQ分數有明顯落差者,應再就全

    量表智商分數重新解釋或判定無效。

    2. 適應功能明顯不足者,指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

    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有障礙。

    3. 於零至十八歲發展階段有明顯呈現智能障礙事實者,其智力

    功能及適應行為評鑑工具依INAS認定或採認標準化測量工

    具;常模(Norm)參照測驗,應包括一般常模、特殊群體常模

    對照,並依系統觀察程序及收集證據。前項資料可依【智障

    者註冊資料檢核表】(如附表二),向各相關單位申請。

    (三) 聽障者以註明聽障類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報名註冊。身心

    障礙證明(手冊)未註明聽障類者,須執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

    鑑定優耳聽力損失 55 分貝(含)以上之聽力鑑定表辦理報名

    註冊(如附表三)。

    四、 選手證: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籌備處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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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

    代)。

    五、 參加單位各項各級比賽個人賽最多限報 2 名(惟射擊、射箭項目依

    賽制另行規定之),團體賽限報1隊。

    六、 參加競賽性活動者須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得參加劇烈運動競

    賽, 並應檢附「參賽選手保證書」(如附表四)。

    七、 各縣市團本部隊職員、各種類競賽項目隊職員、選手應填具個人資料

    授權書(如附表五)。

    第六條 競賽種類:

    一、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

    (Asia Para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一) 肢障: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輪椅網球 06.健

    力 07.射擊08.輪椅籃球 09.保齡球 10.射箭 11.地板滾球

    (二) 視障:01.田徑 02.游泳 03.保齡球

    (三) 智障:01.田徑 02.游泳 03.桌球

    二、 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所屬競賽種類: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射擊 06.籃球 07.保齡球

    三、 聯誼性活動: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

    01.特奧羽球 02.特奧保齡球 03.特奧滾球 04.特奧輪鞋競速

    第七條 報名註冊、體位分級鑑定、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 報名註冊:

    (一) 參加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不接受個人或學校註冊,

    逾期不受理。

    (二) 報 名 註 冊 採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 網 址 : http://

    sport107.cy.edu.tw/)。

    (三) 預備報名:自106年11月13日起至106年12月7日止。

    (四) 正式網路註冊:自107年1月15日8時起至107年2月1日17時止。註

    冊截止日後資料不得更改。

    (五) 資格審查:107年3月2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嘉義市立民生

    國中(嘉義市西區新民路601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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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預定賽程表公佈:106年12月27日前公佈於本賽會網站。

    二、 體位分級鑑定:各參加單位於 106 年 12 月 7 日前完成預備報名

    後,未有正式體位分級規定之選手,籌備處鑑定組分別通知各單位轉

    知該選手參加體位鑑定,體位分級鑑定需於正式網路註冊前辦理完

    成,體位分級鑑定時間、地點由籌備處另行通知。

    三、 各參加單位完成正式網路註冊後,另須將註冊結果由大會報名系統列

    印選手基本資料表、選手分項資料表、照片檢核表、參賽選手保證書及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監護人授權同意書書面資料,於107年2月15日前

    以掛號寄至本賽會籌備處競賽資訊組(600嘉義市西區新民路601

    號),以利大會核對戶籍及製發選手證。

    註:「參賽選手保證書」(如附表四),須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

    本、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體位分級證(正反

    面)影本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具學生身份者)浮貼,並加蓋

    註冊單位印信,附上報名前一個月(106年12月16日之後)戶籍謄本

    正本。

    四、 網路註冊時,請務必上傳選手及隊職員數位相片檔案,以利大會製發

    隊職員及選手證。未附相片檔案者不得參賽,戶籍、年齡、障礙類別

    不符時, 不得註冊,如發現資格不符之註冊選手由大會刪除並通知各

    縣市政府。

    五、 各參加單位團員參加開閉幕典禮或競賽者,必須穿著印有各縣市單位

    字樣或標幟之規定服裝。

    六、 單位報到:訂於107年5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時至12時在嘉義市立

    北興國中(嘉義市東區博東路262號)辦理報到手續及領取有關資

    料, 並於下午1時舉行總領隊會議(除會議時間、地點變更外,不

    另發通知)。

    七、 裁判及技術會議:

    (一)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107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 2 時,由各

    競賽種類裁判長及審判(仲裁)委員召集人共同負責召開(會議

    地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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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107年5月23日(星期三)下午4時召開

    (會議地點另行通知)。

    第八條 競賽規則:各種競賽規則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

    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運動競賽

    規則。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 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 3 個單位以上。

    二、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指田徑、游泳之接力及桌、羽…等球類之團

    體賽)註冊人數須達 2 人(隊)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

    三、 除競賽規則可併組競賽者外,若未達前項比賽條件,則取消該項比

    賽。

    第十條 獎勵:

    一、 錄取各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種類(項

    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

    目獎狀,惟錄取名額依本條款人數規範。

    二、 各競賽種類(項目)依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 3 隊(人)(含)以下錄取一名。

    (二) 4 隊(人)或 5 隊(人)錄取二名。

    (三) 6 隊(人)或 7 隊(人)錄取三名。

    (四) 8 隊(人)或 9 隊(人)錄取四名。

    (五) 10 隊(人)或 11 隊(人)錄取五名。

    (六) 12 隊(人)或 13 隊(人)錄取六名。

    (七) 14 隊(人)或 15 隊(人)錄取七名。

    (八) 16 隊(人)(含)以上錄取八名。

    三、 第二款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註冊經資格審查後合格之隊

    (人)數為準。

    四、 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五、 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以參加決賽之運動員為準。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種運動之競賽秩序,由籌備處競賽組另函通知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運

    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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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球類比賽制度,訂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中,並於賽前抽籤會議中

    決定競賽秩序,如有需要,並得安排會前賽。

    三、 各競賽種類(項目)為便於賽程安排,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併項

    併組併級比賽,各組各級成績分別計算擇取名次。

    四、 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加單位負責,不得要求

    大會提供。

    五、 選手自備器材中田徑項目之鉛球、標槍、鐵餅,須於正式比賽前一

    天下午2時前送交大會器材組檢驗;自備框架、競速輪椅比賽前在檢

    錄時,由裁判當場檢驗;保齡球、輪椅、地板滾球比賽用球自備者及選手

    所需之輔具, 在比賽前 24 小時送由大會器材組鑑定並發給證明,以

    憑參賽;桌球拍、射箭弓具及射擊槍枝與裝備在賽前由裁判當場鑑

    定以憑參賽。

    六、 運動員註冊後無故棄權,不得參加棄權後各項比賽。因身體不適或特

    殊事故無法參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

    (過磅)前30分鐘,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

    續。核准請假之參賽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

    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第十二條 申訴:

    一、 有關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

    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

    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六)申訴,未依規定

    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

    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 有關參賽選手資格、體位分級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

    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表七)申

    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

    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 正式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

    時, 得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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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條文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條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判定

    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 運動員資格或體位分級申訴案件,由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鑑定

    組)裁定。

    四、 非上述之爭議,由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第十四條 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

    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

    狀。

    二、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

    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 代表團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

    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

    會當場予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選手毆打裁判員:

    1. 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

    及其所屬教練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比

    賽。

    2.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下一屆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

    選手及其所屬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選手及教練違規之情事,

    轉請相關全國性運動總(協)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

    定處分之。

    (二) 職員毆打裁判員:

    1.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

    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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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情節嚴重者取消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該單項之比賽。

    3. 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

    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 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場地糾察員當場勸導無效,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

    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次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

    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四、 具學生或軍公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

    函請所屬主管機關議處。

    五、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

    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裁判員。

    六、 各單位參賽選手體位資料於預備報名期間至選手參賽期間,如經大會

    體位分級師認定須重新體位鑑定者,選手及團隊需配合辦理,否則取消

    選手本次賽會參賽資格。

    七、 參賽選手於體位分級時蓄意欺騙,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

    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及公告之,與追

    究相關責任。並停止其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之權

    利。

    八、 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

    出場及遞補,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九、 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應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提出更正,除不

    可歸責其本人者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十、 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無故棄權除取消續參賽資格

    外,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仲裁)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停止其參加

    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

    次。

    十一、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

    10

    userRectangle

  • 9

    員, 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二、 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

    等,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加單位團部職

    員,否則取消其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

    計時、報告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本規程總則經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11

    userRectangle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輪椅網球技術手冊 (肢障)

    壹、競賽資訊:

    一、 大會日期:中華民國 107年 5月 24日(星期四)至 5月 27日(星期日)。

    二、 競賽日程:中華民國 107年 5月 24日(星期四)至 5月 27日(星期日)。

    三、 競賽場地: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嘉義市大同路 320號)。

    四、 競賽項目及參賽類別:肢障類(輪椅組)。

    (一) 男子組

    1. 男子單打

    2. 男子雙打

    3. 男子團體賽(二單,一雙)

    (二) 女子組

    1. 女子單打

    2. 女子雙打

    3. 女子團體賽(二單,一雙)

    五、 參加辦法:

    (一) 戶籍規定: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五條相關規定。

    (二) 年齡規定:須 12足歲以上(民國 95年 5月 23日【含】以前出生)。

    (三) 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自行留存備查,並

    於選手切結書具結。

    (四) 註冊人數:

    1. 每單位男子單打,2名為限。

    2. 每單位男子雙打,2組為限。

    3. 每單位女子單打,2名為限。

    4. 每單位女子雙打,2組為限。

    5. 男子團體賽,一隊為限(2~6人)。

    6. 女子團體賽,一隊為限(2~6人)。

    (五) 註 冊:由各縣市政府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七條規定辦理。

    (六) 參賽規定: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無故棄權除取消後續參賽資格外,

    另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四條第十款規定辦理。

    六、 比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殘障體總)暨中華民國網球

    協會最新修訂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以審判

    委員會議之決議最終判決。

    (二) 比賽制度:

    1. 註冊 5(含)人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2. 註冊 6~8(含)人以下分二組循環賽,每組取二名進入決賽後,採交叉名位賽。

    3. 註冊 9~16人以上者,則依人數分組,每組取二名進入決賽後,採單敗淘汰制。

    4.團體及個人比賽均採 1盤 6局制,6平時打 7分 Tie-break。

    5.團體及個人雙打比賽,每局均採用 No-Ad制,6平時打 7分 Tie-break。

    6.球員出賽時,應攜帶選手證備查,如查驗時 15分鐘提不出者,以失格論(團體

    項目經判失格如同排空點論處)。

    (三)種子依據:

    12

  • 個人項目以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認可公布之全國輪椅網球排名為種子依據,

    預賽時同縣市之選手分別抽排於各區域﹔同縣市選手決賽時分成上、下半部不同區

    域。

    (四)團體項目:

    1.採三點賽制,其出場順序為單、單、雙(單打選手不得重複,單雙得兼),前兩點

    不得排空點(未帶選手證視同空點),否則視同全隊失格,被判失格隊伍即停止本

    次比賽之權利,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2.比賽順序應第二點選手排名順位不得低於第一點選手,否則第一點以 6:0計算

    (第一點單打:由第二單打對第二單打,第二點單打:由第一單打對第一單打)。

    3.欲更改雙打比賽名單,應於第二點單打賽完後 10分鐘內向大會提出新雙打選手

    名單。

    4.各單位選手出賽名單必須依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前 10分鐘提交競賽組;因賽程

    需要,大會有權變更賽程時間或要求兩點以上同時舉行。

    5.團體循環賽 3點均需賽完。

    (五)循環賽計分:

    (1) 勝一場得 2分,敗一場得 1分,未出賽 0分。

    (2) 凡中途棄權退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3) 積分相同時,其判定名次勝負優先順序如下:

    A.1.2隊(人)積分相同時,以 2隊(人)之勝者獲勝。

    B.如遇 3隊(人)或 3隊(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隊(人)之相關比賽

    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 (總勝點數)÷(總負點數)之商大者獲勝。

    (B) (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 (總勝分數)÷(總負分數)之商大者獲勝。

    (D) 以該循環全賽中(總勝點「局」數)÷(總負點「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七、 器材設備:

    (一) 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殘障體總審訂採行之最新輪椅網球規則規定。

    (二)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查合格之比賽球,廠牌及型號由籌委會決定後公

    告。

    (三) 球拍、輪椅由各參加選手自備。

    (四) 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必須依網球規則規定穿著比賽之服裝。 貳、管理資訊:

    一、 競賽管理:在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指導下,由殘

    障體總負責輪椅網球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二、 技術人員:

    (一) 裁判人員:裁判長由籌委會與殘障體總會商聘請資深國家 A級以上裁判擔任,裁判

    員由殘障體總就各縣市具國家 A級裁判資格者中推薦,由籌委會聘任。

    (二) 審判委員:審判委員共 5人,召集人由籌委會與殘障體總會商聘任,委員由殘障體

    總推薦,由籌備委員會聘任。其中至少 1人必須為承辦機關轄區內人員。

    三、 申訴:選手身份問題應在第二局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時間一概不予接受,經查身份

    不合乎競賽規程者,個人賽以失格論,團體項目視同空點計。其他申訴案件依據競賽

    13

  • 規程總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 獎勵:

    (一) 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二) 決賽後立即頒獎,接受頒獎者必須穿著該縣市代表隊制服。

    (三) 凡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參、會議:

    一、 技術會議:以大會網站公告為準(預定於 107年 5月 1日前公告)。

    二、 裁判會議:以大會網站公告為準(預定於 107年 5月 1日前公告)。

    肆、核准日期、文號:依教育部 106年 11月 24日臺教授體字第 1060038193號函核備辦理。

    14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輪椅網球裁判

    審判委員召集人:王凌華

    審判委員:林明勳 莊吳忠 劉漢棟 黃志明

    裁判長:王凌華

    副裁判長:張祝明

    裁 判:謝澄源 黃飛岳 林慧津 何秋香 郭家郡 林郁茹 鐘炯牟 陳庭基 林宥廷 林美玲

    吳瑞全 許麗芳 陳致中 王緯平 姜治文 莊乃穎

    15

  • 日期 時間 組 別 順序 隊 名 隊 名 結果 備 註

    1 臺北市 VS. 臺南市 :

    2 新竹縣 VS. 新竹市 :

    3 陳淑真 VS. 呂嘉儀 :

    4 黃楚茵 VS. 黃雅琪 :

    5 臺北市 VS. 新竹縣 :

    6 新北市 VS. 新竹市 :

    7 陳淑真 VS. 吳宜珊 :

    8 呂嘉儀 VS. 黃雅琪 :

    9 臺南市 VS. 新竹縣 :

    10 臺北市 VS. 新北市 :

    11 黃楚茵 VS. 呂嘉儀 :

    12 吳宜珊 VS. 黃雅琪 :

    13 新北市 VS. 新竹縣 :

    14 臺南市 VS. 新竹市 :

    15 吳宜珊 VS. 呂嘉儀 :

    16 陳淑真 VS. 黃楚茵 :

    17 臺北市 VS. 新竹市 :

    18 新北市 VS. 臺南市 :

    19 陳淑真 VS. 黃雅琪 :

    20 黃楚茵 VS. 吳宜珊 :

    21 戴加揚 VS. 洪志民 :

    22 陳駿杰 VS. 邱智明 :

    23 蔣榮貴 VS. 胡偉欽 :

    24 柯聰賢 VS. 朱孔舍 :

    女雙決賽 25 楊綵縈/吳蕙瑛 VS. 呂嘉儀/吳宜珊 :40 陳駿杰/鄭漢琮 VS. 唐兆漢/陳鏡心 :41 王泰能/黃福平 VS. 劉曉文/張福生 :42 柯聰賢/戴加揚 VS. 洪志民/蔣榮貴 :43 朱孔舍/劉惠安 VS. 廖克松/黃子軒 :

    男單預賽

    15:00男雙預賽

    男子團體

    女單決賽

    25日

    09:00

    男子團體

    女單決賽

    11:00

    男子團體

    女單決賽

    14:00

    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網球項目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24日

    09:00

    男子團體

    女單決賽

    11:00

    男子團體

    女單決賽

    14:00

    16

  • 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網球項目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26 戴加揚 VS. 黃子軒 :27 陳駿杰 VS. 王泰能 :28 蔣榮貴 VS. 劉惠安 :29 柯聰賢 VS. 陳泰安 :

    女雙決賽 30 陳淑真/黃雅琪 VS. 呂嘉儀/吳宜珊 :31 洪志民 VS. 黃子軒 :32 邱智明 VS. 王泰能 :33 胡偉欽 VS. 劉惠安 :34 朱孔舍 VS. 陳泰安 :

    女雙決賽 35 陳淑真/黃雅琪 VS. 楊綵縈/吳蕙瑛 :男單決賽 (一) 36 1 VS. 2 :男單決賽 (二) 37 3 VS. 4 :男單決賽 (三) 38 5 VS. 6 :男單決賽 (四) 39 7 VS. 8 :

    40 陳駿杰/鄭漢琮 VS. 王泰能/黃福平 :41 唐兆漢/陳鏡心 VS. 劉曉文/張福生 :42 柯聰賢/戴加揚 VS. 朱孔舍/劉惠安 :43 洪志民/蔣榮貴 VS. 廖克松/黃子軒 :44 陳駿杰/鄭漢琮 VS. 劉曉文/張福生 :45 唐兆漢/陳鏡心 VS. 王泰能/黃福平 :46 柯聰賢/戴加揚 VS. 廖克松/黃子軒 :47 洪志民/蔣榮貴 VS. 朱孔舍/劉惠安 :

    男單決賽 (五) 48 (一)勝 VS. (二)勝 :男單決賽 (六) 49 (三)勝 VS. (四)勝 :男單決賽 (七) 50 (一)敗 VS. (二)敗 :男單決賽 (八) 51 (三)敗 VS. (四)敗 :男單決賽 (九) 52 (五)勝 VS. (六)勝 : 冠亞軍男單決賽 (十) 53 (五)敗 VS. (六)敗 : 三四名男單決賽 (十一) 54 (七)勝 VS. (八)勝 : 五六名男雙決賽 (一) 55 A冠 VS. A亞 :男雙決賽 (二) 56 B冠 VS. B亞 :男雙決賽 (三) 57 (一)勝 VS. (二)勝 : 冠亞軍男雙決賽 (四) 58 (一)敗 VS. (二)敗 : 三四名

    男雙預賽

    15:00

    27日

    09:00

    10:30

    12:00

    13:30

    26日

    09:00男單預賽

    10:30男單預賽

    12:00

    14:00

    17

  • 比賽時間 比賽場地 組別 裁判長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肢障類(輪椅組) 王凌華

    4 臺北市

    新北市 1 3 新竹縣

    # 19

    19 5 臺南市 2 新竹市

    0524~0527

    男子團體賽 (名次取至第二名)

    18

  • 比賽時間 比賽場地 組別 裁判長

    0524~0527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肢障類(輪椅組) 王凌華

    女子雙打 (名次取第一名)

    1 戴加揚(新竹市) 2 陳駿杰(臺北市)

    1 5 洪志民(新北市) 黃子軒(臺北市) 邱智明(新竹縣) 王泰能(臺南市)

    3 蔣榮貴(新北市) 10 4 柯聰賢(新竹市)

    9 胡偉欽(新竹縣) 劉惠安(高雄市) 朱孔舍(高雄市) 陳泰安(臺南市)

    決賽(預賽結束後現場抽籤,分組第一名為種子依據)

    預賽同組進入決賽後分上下區抽位置

    (名次取至第六名)

    1

    2

    3

    冠軍4

    5

    6

    7

    8

    五敗

    第三名六敗

    一敗

    二敗

    第五名

    三敗

    四敗(八)

    (十一)

    男子單打 預 賽 (各組取二名進入決賽)

    (一)

    (五)

    (二)

    (七)

    (九)

    (三)

    (六)

    (四)

    (十)

    19

  • 比賽時間 比賽場地 組別 裁判長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肢障類(輪椅組) 王凌華

    女子單打 (名次取至第二名)

    21 陳淑真(新北市)

    23 24 呂嘉儀(臺北市)

    19 19 19

    19 25 吳宜珊(臺北市) 黃雅琪(新北市)

    0524~0527

    黃楚茵(彰化縣)

    20

  • 比賽時間 比賽場地 組別 裁判長

    0524~0527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肢障類(輪椅組) 王凌華

    鄭漢琮(臺北市) 陳鏡心(新北市) 戴加揚(新竹市) 蔣榮貴(新北市)1 陳駿杰(臺北市) 唐兆漢(新北市) 柯聰賢(新竹市) 洪志民(新北市)

    7 黃福平(臺南市) 張福生(新竹市) 劉惠安(高雄市) 黃子軒(臺北市)王泰能(臺南市) 劉曉文(新竹市) 朱孔舍(高雄市) 廖克松(臺北市)

    決 賽 (名次取至第四名)

    A組冠軍

    B組亞軍 冠軍

    A組亞軍

    B組冠軍

    一敗 季軍

    二敗

    男子雙打 預賽(各組取二名進入決賽)

    (一)

    (三)

    (二)

    (四)

    21

  • 比賽時間 比賽場地 組別 裁判長

    0524~0527 嘉義市港坪運動公園網球場 肢障類(輪椅組) 王凌華

    黃雅琪(新北市)2 11 陳淑真(新北市)

    4 13 吳蕙瑛(臺北市) 吳宜珊(臺北市)

    楊綵縈(臺北市) 呂嘉儀(臺北市)

    女子雙打 (名次取第一名)

    22

  • 更新

    日期

    :106.3.1

    最新

    排名

    0姓

    名戶

    籍地

    總積

    分參

    賽次

    最新

    排名

    0姓

    名戶

    籍地

    積分

    參賽

    次最

    排名

    0姓

    名戶

    籍地

    積分

    參賽

    1戴

    加揚

    新竹

    市175

    21

    黃楚

    茵彰

    化市

    120

    21

    唐兆

    漢臺

    北市

    160

    2

    2鄭

    漢琮

    臺北

    市115

    22

    楊綵

    縈臺

    北市

    952

    2林

    金達

    臺北

    市110

    2

    3劉

    蒲生

    臺北

    市100

    23

    呂嘉

    儀臺

    北市

    701

    3王

    國聰

    臺北

    市98

    2

    4陳

    駿杰

    臺北

    市90

    24

    吳宜

    珊臺

    北市

    581

    4鄭

    邦彥

    新北

    市85

    1

    5黃

    慶鑽

    臺北

    市87

    25

    李宛

    靜臺

    北市

    501

    5楊

    國清

    新竹

    802

    6劉

    曉文

    新竹

    市75

    26

    陳淑

    真新

    北市

    301

    6陳

    縉騰

    新北

    市65

    2

    7蔣

    榮貴

    新北

    市65

    27

    張慧

    芬臺

    北市

    251

    7胡

    偉欽

    新竹

    市60

    2

    7廖

    克松

    臺北

    市65

    27

    吳蕙

    瑛臺

    北市

    251

    8黃

    福平

    台南

    551

    9柯

    聰賢

    新竹

    市63

    29

    黃雅

    琪新

    北市

    221

    9蔡

    文雄

    新北

    市40

    1

    10吳

    嘉洲

    臺北

    市58

    210

    許月

    雀臺

    北市

    201

    10朱

    孔舍

    371

    11洪

    志民

    新北

    市45

    211

    蘇慧

    玲臺

    北市

    151

    11司

    恩通

    新北

    市30

    1

    12黃

    光昇

    臺北

    市40

    211

    李怡

    寬臺

    北市

    151

    12徐

    國揚

    251

    12黃

    子軒

    臺北

    市40

    112

    簡國

    樑臺

    北市

    251

    14王

    偉軒

    臺北

    市30

    114

    楊忠

    鑫新

    竹20

    1

    15張

    福生

    新竹

    市22

    114

    林世

    峰20

    1

    16郭

    文生

    臺北

    市20

    114

    陳錦

    全臺

    北市

    201

    16胡

    萬舜

    臺北

    市20

    117

    劉惠

    安15

    1

    18陳

    書武

    新北

    市15

    1列

    入計

    算之

    比賽

    17張

    鎮宇

    台南

    151

    19吳

    宗明

    台南

    101

    106會

    長盃

    5/20

    -21

    19李

    啟雄

    101

    19賴

    秋吉

    新北

    市10

    110

    6竹運

    盃8/12

    -13

    19李

    亞璇

    101

    中華

    民國

    輪椅

    網球

    排名

    積分

    表[男

    子OPEN]

    [女子

    OPEN]

    [男子

    A級

    ]

    23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輪椅網球 職隊員名冊及選手號碼對照表

    1.肢障男子組輪椅網球職隊員號碼對照表

    [1].臺北市(1001~1006) 領隊:劉耀台 管理:王雅民 教練:林永華

    1001 陳駿杰 1002 鄭漢琮 1003 黃子軒 1004 廖克松 1005 劉蒲生 1006 黃慶鑽

    [2].新北市(1007~1010) 領隊:張智翰 管理:翁誠禧 教練:蔣孟軒

    1007 蔣榮貴 1008 洪志民 1009 唐兆漢 1010 陳鏡心

    [3].新竹縣(1011~1012) 教練:蔡永昌

    1011 胡偉欽 1012 邱智明

    [4].新竹市(1013~1018) 領隊:屈熠婷 管理:全雅雯 教練:彭棠熙

    1013 戴加揚 1014 柯聰賢 1015 劉曉文 1016 楊忠鑫 1017 楊國清 1018 張福生

    [5].臺南市(1019~1022) 管理:楊盛宇

    1019 吳宗明 1020 王泰能 1021 陳泰安 1022 黃福平

    [6].高雄市(1023~1024) 領隊:楊碧玉

    1023 朱孔舍 1024 劉惠安

    2.肢障女子組輪椅網球職隊員號碼對照表

    [1].臺北市(2001~2004) 領隊:劉耀台 管理:郭巧藝 教練:謝麗娟

    2001 呂嘉儀 2002 楊綵縈 2003 吳宜珊 2004 吳蕙瑛

    [2].新北市(2005~2006) 領隊:張智翰 教練:洪佳穗

    2005 陳淑真 2006 黃雅琪

    24

  • [3].彰化縣(2007~2007) 教練:賴永僚

    2007 黃楚茵

    25

  •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輪椅網球 分項分組編配表

    1.肢障男子組輪椅網球

    肢障男子組輪椅網球單打(共 12 人) 1001 陳駿杰(臺北市) 1003 黃子軒(臺北市) 1007 蔣榮貴(新北市) 1008 洪志民(新北市)

    1011 胡偉欽(新竹縣) 1012 邱智明(新竹縣) 1013 戴加揚(新竹市) 1014 柯聰賢(新竹市)

    1020 王泰能(臺南市) 1021 陳泰安(臺南市) 1023 朱孔舍(高雄市) 1024 劉惠安(高雄市)

    肢障男子組輪椅網球雙打(共 8 組) 1001 陳駿杰(臺北市)A 1002 鄭漢琮(臺北市)A 1007 蔣榮貴(新北市)A 1008 洪志民(新北市)A

    1013 戴加揚(新竹市)A 1014 柯聰賢(新竹市)A 1020 王泰能(臺南市)A 1022 黃福平(臺南市)A

    1023 朱孔舍(高雄市)A 1024 劉惠安(高雄市)A 1003 黃子軒(臺北市)B 1004 廖克松(臺北市)B

    1009 唐兆漢(新北市)B 1010 陳鏡心(新北市)B 1015 劉曉文(新竹市)B 1018 張福生(新竹市)B

    肢障男子組輪椅網球團體賽(共 22 人) 1001 陳駿杰(臺北市) 1002 鄭漢琮(臺北市) 1003 黃子軒(臺北市) 1004 廖克松(臺北市)

    1005 劉蒲生(臺北市) 1006 黃慶鑽(臺北市) 1007 蔣榮貴(新北市) 1008 洪志民(新北市)

    1009 唐兆漢(新北市) 1010 陳鏡心(新北市) 1011 胡偉欽(新竹縣) 1012 邱智明(新竹縣)

    1013 戴加揚(新竹市) 1014 柯聰賢(新竹市) 1015 劉曉文(新竹市) 1016 楊忠鑫(新竹市)

    1017 楊國清(新竹市) 1018 張福生(新竹市) 1019 吳宗明(臺南市) 1020 王泰能(臺南市)

    1021 陳泰安(臺南市) 1022 黃福平(臺南市)

    2.肢障女子組輪椅網球

    肢障女子組輪椅網球單打(共 5 人) 2001 呂嘉儀(臺北市) 2003 吳宜珊(臺北市) 2005 陳淑真(新北市) 2006 黃雅琪(新北市)

    2007 黃楚茵(彰化縣)

    肢障女子組輪椅網球雙打(共 3 組) 2001 呂嘉儀(臺北市)A 2003 吳宜珊(臺北市)A 2005 陳淑真(新北市)A 2006 黃雅琪(新北市)A

    2002 楊綵縈(臺北市)B 2004 吳蕙瑛(臺北市)B

    26

  • 10

    7年

    全國身心障

    礙國民運

    動會【輪

    椅網球】交通路線

    27

  • 大同路

    停車場

    輪椅網球場地

    輪椅網球場地

    籃球場

    選手休息區競賽組 裁判組

    港坪

    體育

    流動

    廁所

    服務

    檢錄

    報到

    處輔

    具維

    修站

    資訊組 維安

    頒獎台

    成績公布區

    08

    輪椅

    網球

    場地

    配置

    28

  • 中華民國 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

    事由

    糾紛發生

    時間及地點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申訴

    事實

    證件或

    證人

    單位

    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申訴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繳交

    保證金

    伍仟元

    (收款人簽章)

    □ 申訴有理,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 )

    □ 申訴無理,沒收保證金,並繳至大會行政

    組處理。

    (收款人: )

    裁判長

    意 見

    審判(仲裁)

    委員會判決

    審判(仲裁)委員會召集人: (簽章)

    附註: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案件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領隊簽章權,可依各單項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

    教練簽章辦理。

    29

  • 中華民國 107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資格

    及體位分級申訴書

    被申

    訴者

    姓名

    所屬單位

    參賽

    種類

    項目

    申訴

    事項

    證件或

    證 人

    單位

    領隊

    (簽章)

    單位教練

    (簽章)

    申訴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繳 交

    保證金

    伍仟元

    □ 申訴有理,退回保證金。

    (收款人: )

    □ 申訴無理,沒收保證金,並繳至大會行政

    組處理。

    (收款人: )

    裁判長

    意見

    運動競賽

    審查委員會

    (鑑定組)

    裁定

    運動競賽審查委員會(鑑定組)

    召集人(組長) (簽章)

    附註: 1.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案件概不受理。

    2.單位代表領隊簽章權,可依各單項競賽規程之規定,由代表隊領隊本人簽章或

    教練簽章辦理。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