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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附件一 1 交通控制系統設備需求規格 一、通訊協定規範 符合交通部頒訂之「都市交通控制通訊協定 3.0 版」之通訊規範。 二、電器規格(檢驗標準) 1. 使用電源 : AC110 ±20V / @60 ±3HZ2. 消耗電力 : 150VA 以下(不含負載輸出)3. 適用溫度 : 0℃~65℃。 4. 相對濕度 : 5﹪~95﹪。 5. 交流漏電流 : 交流漏電流不得超過 3.5mA RMS6. 電流瞬斷 : 在交流電源電壓電力中斷 500ms 後,仍可正常運作。 7. 電壓變動 : 電壓各在 150V 60V 持續 50ms 內不可有不正常運作。 8. 雷擊:上升時間 1.2μs ,持續時間 50μs 10KV 以內。測試中可正常運作。 9. 電源線及資料線雜訊: (1) 電源線 電壓: 0.5KV 1KV 2KV ;上昇時間: 5ns ;脈衝寬度: 50ns雜訊頻率:5KHz;測試時間:正負各 4 分鐘 (2) 資料線 電壓:0.5KV1KV;上昇時間:5ns;脈衝寬度:50ns;雜 訊頻率:5KHz;測試時間:正負各 4 分鐘 三、系統功能 路口控制器系統設計目的乃是在於滿足路口交通管制服務之功能需求。其 功能設計必須具備下列各項功能: 1. 作業模式 2. 時差補償 3. 連鎖控制 4. 觸動控制 5. 故障分析 6. 系統備援 7. 交談服務

一、通訊協定規範 - bot.com.t · 2010-05-05 · 契約條款附件一 1 交通控制系統設備需求規格 一、通訊協定規範. 符合交通部頒訂之「都市交通控制通訊協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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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控制系統設備需求規格

    一、通訊協定規範

    符合交通部頒訂之「都市交通控制通訊協定 3.0 版」之通訊規範。

    二、電器規格(檢驗標準)

    1. 使用電源 : AC110 ±20V / @60 ±3HZ。

    2. 消耗電力 : 150VA 以下(不含負載輸出)。

    3. 適用溫度 : 0℃~65℃。

    4. 相對濕度 : 5﹪~95﹪。

    5. 交流漏電流 : 交流漏電流不得超過 3.5mA RMS。

    6. 電流瞬斷 : 在交流電源電壓電力中斷 500ms 後,仍可正常運作。

    7. 電壓變動 : 電壓各在 150V 及 60V 持續 50ms 內不可有不正常運作。

    8. 雷擊:上升時間 1.2μs,持續時間 50μs,10KV 以內。測試中可正常運作。

    9. 電源線及資料線雜訊:

    (1) 電源線 電壓:0.5KV,1KV,2KV;上昇時間:5ns;脈衝寬度:50ns;

    雜訊頻率:5KHz;測試時間:正負各 4 分鐘

    (2) 資料線 電壓:0.5KV,1KV;上昇時間:5ns;脈衝寬度:50ns;雜

    訊頻率:5KHz;測試時間:正負各 4 分鐘

    三、系統功能

    路口控制器系統設計目的乃是在於滿足路口交通管制服務之功能需求。其

    功能設計必須具備下列各項功能:

    1. 作業模式

    2. 時差補償

    3. 連鎖控制

    4. 觸動控制

    5. 故障分析

    6. 系統備援

    7. 交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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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連線服務

    各功能詳細說明將依序敘述於後各節中。

    1. 作業模式

    控制器系統作業模式區分為如下各種模式,依其模式執行優先順序

    詳細說明如下:

    (1) 開機模式

    系統開機完成系統初始程序後立即進入開機模式,路口燈態將維持

    三秒鐘之全紅燈態。如系統連線狀態正常時則立即與中心進行連線交談

    工作,開始要求中心傳送系統執行參數。

    (2) 全紅模式

    開機模式完成後,若控制面板全紅開關被撥至〝全紅〞位置時,則

    系統進入全紅模式,路口燈態立即轉換為全紅燈態直到全紅開關往下撥

    或系統重開機方告結束。

    (3) 閃光模式

    控制面板上的〝閃光〞開關上撥至〝閃光〞位置時,則系統進入閃

    光模式,路口燈態立即轉換為閃光燈態,幹道黃燈及支道紅燈每秒交替

    閃爍一次。

    (4) 手動模式

    控制面板上的〝手動〞開關上撥至〝手動〞位置時,系統即進入手

    動模式,路口燈態立即停留於正在執行中之時相燈態,計數時相燈態停

    留之秒數。欲使時相燈態變換,必須押按〝手動控鈕〞,手動按鈕每按

    一次,則燈態順序轉換一個步階,當燈態轉換至最後步階後,將會自動

    回復至第一步階(依序循環之) 。

    (5) 鎖定模式

    控制器可經由路口觸控輸入或中心連線控制,要求執行鎖定模式作

    業,其鎖定作業分類為︰(依鎖定優先順序說明)

    A. 鐵路連鎖—當控制器觸控輸入端接收到鐵路(支線/幹道)連鎖要

    求訊號時,號誌控制燈態將立即轉換至〝幹道/支線〞時相黃燈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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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態,經黃燈時間後即鎖定於時相綠燈燈態,直至連鎖訊號被釋放,

    方才進入正常作業模式中。

    B. 子機連鎖-控制器被設定為子機連鎖時,則必須依照觸控輸入之子

    機連鎖訊號執行幹道時相燈態或支線時相燈態之鎖定作業。

    C. 中心鎖定-由中心傳送遙控鎖定命令,要求路口執行中心遙控手動

    作業。

    D. 特勤鎖定-由中心傳送特勤路線鎖定命令,要求路口控制器於特勤

    時段內,將時相燈態鎖定於指定之特勤路線行進方向,俾利於特種

    勤務之執行。

    E. 控制器應能夠於現場端設定最長鎖定時間,時間為以秒計三位數,

    一旦手動時間或連鎖時間超過最長鎖定時間,控制器即應回復為自

    動模式繼續運轉,以防止不當鎖定。其中最長手動時間內定為 600

    秒,最長受連鎖時間則可與前項最長手動時間相同,或參照最長綠

    燈之設定值。

    (6) 自動模式

    〝手動/閃光/自動〞開關均下撥至〝自動〞位置時,系統作業即

    可進入自動模式,執行正常時相之燈態(紅,黃,綠)循環功能。系統運

    作於自動模式時,若有上述任一作業模式要求時,將立刻轉至新的作業

    模式中。在自動模式運作中,可分為如下二種時段:

    A. 日間時段:

    路口控制器將依週內日指定之靜態執行表(或稱靜態時制),執

    行指定時制計畫之燈相運作。

    B. 夜間時段:

    若路口控制器週內日指定之時制計畫,要求執行時相編號‵B

    0′(參閱交通部頒訂規範) 時,則路口控制器將於夜間時段執行閃

    光燈態指示。

    2. 時差補償

    號誌控制執行週期在接受路口控制器之手動控制,觸動控制或特勤

    連鎖控制之功能服務後,造成基準時差計算之偏移,因此在號誌控制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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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上必須完成基準時差補償計算之能力,方能提供各路口控制器之間的

    基準時差同步協調(Time base coordination)功能。控制器需能提供控制選

    項,供使用者視需要關閉時差補償功能。時基補償計算法則(補償計算不

    受換日影響):

    (1) 以 0:0:0 起始時間為基準時差計算之基準點。

    (2) 計算時段起始執行時點基準時差之基準值(TBC base)。

    (3) 計算目前時相步階起始執行時點。

    (4) 計算理想時相步階起始執行時點。

    (5) 由 2,3,4 求得基準時差偏移量(TBC offset)。

    (6) 依據時基偏差值執行正時差(延後)或負時差(提前)補償。

    (7) 各時相時差補償值 (t_offset = TBC_offset x Tgi / sum of Tg1-n)為

    TBC_offset 對個分相綠燈時間與總綠燈時間之百分比值。

    3. 有線連鎖控制

    路口控制器必須能夠依據相鄰路口之號誌燈態運作,執行連鎖號誌

    控制,分別提供輸出連鎖點及輸入連鎖點,主要服務對象包括:

    (1) 母機連鎖:

    自動時提供予兩組控制器連鎖之子機:時差或同步連鎖控制,手動

    時提供予控制器連鎖之子機:同步連鎖或不連鎖。

    (2) 子機連鎖:

    子機可設定連鎖時相,俟內設時制運作後等候下次訊號。

    (3) 子機經行人觸動而連鎖:

    設定子機接受行人觸動且需配合連鎖時,可利用預留之連鎖接點觸

    發或鎖定特定之時相。

    4. 觸動控制

    路口控制器系統運轉中, 必須能夠設定執行各種觸動. 各種觸動需

    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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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人觸動:能夠觸動執行經設定指定之時制計畫。

    A. 單獨路口,無線連鎖運作

    閃光

    有效觸動

    訊號成立

    執行幹道

    最短綠

    現行時制時間

    為幹道時相

    執行幹道剩餘

    綠燈時間

    執行幹道

    清道時間

    閃光

    是否大於最

    短綠時間

    行人或支道時

    相剩餘時間大

    於最短綠時間

    執行行人或支

    道時相時間

    支道清

    道時間

    行人或支道時

    相剩餘時間小

    於最短綠時間

    維持幹道綠燈

    等候下一週期

    轉換至幹道依

    時制運作

    觸動訊號

    無觸動訊號

    現行時制時

    間是否為幹

    道時相

    現行時制時間為

    行人或支道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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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連鎖(有線)運作(當控制器與交通管理中心連線運作時,依通訊協 定

    規範辦理,否則依此規範辦理。)

    連鎖支道訊號

    連鎖支道訊號 連鎖幹道訊號

    閃光 幹道維

    持綠燈

    支道時制

    綠燈時間

    支道行閃

    及行停

    閃光

    轉換至幹道綠等候

    下次支道連鎖信號

    無觸動訊號

    觸動訊號

    幹道

    清綠 支道時制最

    短綠時間

    幹道最

    短綠燈 有效觸動

    信號成立

    連鎖幹道訊號

    (2) 車輛半感應觸動控制邏輯

    閃光或幹道長

    執行幹道最短綠

    現行時制時間為幹道時相

    執行幹道剩餘綠燈時間

    執行幹道清道時間

    行人或支道時相剩餘時間大於最

    短綠時間

    執行行人或支道時相時間

    行人或支道時相剩餘時間小於最

    短綠時間

    有效觸動信號

    成立

    閃光

    轉換至幹道依時制時運作

    無觸動信號

    觸動信號

    註1

    支道清道時間

    註2

    車輛延長時間

    現行時制時間為行人或支道時相

    維持幹道道綠等待下一週期

    註 1:有效觸動信號:車輛存在於偵測區等待之時間等於設定值(0-25 秒)”0”秒表示立即有效觸動。

    註 2:車輛延長時間:當最短綠燈時間結束後,啟動單位延長時間。無觸動訊號,且單位延長時間計時器等於”0”時,則結束觸動時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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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動時相清道時間。

    A. 功能需求

    (A) 控制器須可設定單位延長時間(0~25 秒)。

    (B) 控制器須可設定行人最短綠時間(0~99 秒),當行人與車輛觸動

    信號同時存在時,以行人最短綠時間為基準。

    (C) 控制器在紅燈時依有效壓佔時間開始執行半觸動控制,當綠燈

    車輛延長時間內接受到車輛偵測單元送來觸動信號立即重新

    啟動計時器,觸動時相結束時機。

    a. 單位延長時間結束。

    b. 觸動時相延長至時制綠燈時間。 (D) 控制器須可設定觸動之時相。

    (E) 觸動時相執行時間至少包括綠燈時間縮短(至少須最短綠+單

    位延長時間)或延長(最多延長至時制綠燈時間)。

    (F) 執行觸動功能時須維持週期一致,並自動回報控制中心。

    (G) 執行時制轉換時(Transition)不執行觸動功能。

    (H) 偵測器故障須能自動轉換為 TOD 控制模式。

    (I) 控制器須提供 4 面環路線圈之車輛偵測器。

    (J) 偵錯診斷功能

    a. 控制器須具下列診斷功能

    每分鐘流量門檻值(0~255 輛)

    每輛壓佔最長時間門檻值(0~255 分)

    無輸出最長時間門檻值(0~255 分)

    b. 車輛偵測單元須具有下列功能

    具靈敏度及頻率調整,可達偵測小型 車輛及大型車

    輛功能。

    須提供車輛壓佔,環路線圈開路、短路及工作中 LED

    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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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須提供環路線圈故障、車輛偵測單元故障信號輸出。

    (3) 特勤觸動

    (4) 鐵路連鎖觸動

    5. 故障分析

    路口控制器系統運轉中,必須能夠同時執行各種系統異常狀況發生

    之診斷工作,各種系統異常狀態包括:

    (1) 時制異常

    (2) 通訊故障

    (3) 驅動元件故障

    (4) 衝突綠檢知,且控制器需紀錄或顯示衝突時相序號或步階供查修參

    考。

    6. 系統備援

    控制器正常運作狀態下,將與中心建立連線並能夠達成中心連線控

    制服務,控制器若處於異常運作狀態運轉時,則將提供多層式備援服務,

    各層次備援說明如下:

    (1) 中心連線失效:控制器立即進入獨立運轉模式並執行每日指定執行時

    制之燈相運作。

    (2) 斷電半秒內,控制器應不受斷電之干擾繼續正常運作。

    (3) 中央處理單元故障:由燈相驅動單元負起號誌運作備援服務,提供故

    障前指定執行之基本時制或現行時制之燈相運作。

    (4) 驅動單元故障:由基本時制負起號誌運作備援服務。

    (5) 基本時制異常:燈相控制單元經查核基本時制或現行時制不存在或不

    正確時,立即執行預設之電路時制。

    (6) 電路時制異常:燈相控制單元經查核電路時制異常時,立即執行幹道

    閃黃,支線閃紅之閃光燈態輸出 (每秒亮滅交替一次)。

    (7) 獨立電源供給:控制器各插卡不受故障卡影響,可繼續供電正常運作。

    7. 交談服務

    控制器系統具有一個中文化使用者交談介面服務功能,提供操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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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得以流暢地與控制器系統進行交談服務。系統交談介面提供了如下各項

    交談服務:

    (1) 時間日期設定

    (2) 時制計畫管理

    A. 至少可存放 255 種時相排列資料,內藏 24 種時相,至少必需包括普

    通二時相、早開二時相、遲閉二時相、輪放式三時相、左轉保護三

    時相、輪放式四時相、左轉保護四時相、輪放左轉保護四時相、丁

    字路普通二時相、丁字路輪放三時相、行人保護三時相、閃光及本

    府常用特殊時相(參考附錄,附錄各序號僅供編碼參考),其時相種

    類分別予編號,隨時可以編碼方式選用其中之任何時相,可於面板

    適當編輯點燈內容(時相或步階),每一時相內定標準五個步階,

    以利控制器依路口實際狀況調整使用。

    B. 前項已預存之內藏時相,應參考附圖型式,製作防水貼紙張貼於控

    制器,以利甲方現場人員查表使用。

    C. 可依據交通型態變化情形彈性設定時段型態,至少可將一天區分為

    32(含以上)個時段,執行預存之時制計劃。

    D. 至少可存放 48 套時制計畫資料,各時制計劃需有各自基本參數 (含

    時差),不得共用。

    E. 控制器能依使用人員需要,彈性設定點亮各別燈號,例如開放特定

    時相允許紅燈右轉,該紅燈右轉結束後控制器可加點黃燈 3 秒。

    (3) 特殊時段參數管理

    (4) 燈相狀態查詢

    (5) 公用命令管理

    (6) 調撥車道服務:可設定調撥進出城方向開始、結束時間、清道時間、

    綠閃(或啟用)時間,並得設定其周內日與特殊日計畫。

    8. 連線服務

    路口控制器與控制中心連線方式可配合有線或無線通訊擇一加裝通

    訊單元,遵循都市交通控制通訊協定 3.0 版與甲方交通控制中心通訊,協

    定清單如附表,達成號誌監控連線需求。提供如下功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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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控制訊息 (Request)

    經由控制中心傳送控制指令至路口控制器上,主要訊息內容包含 :

    A. 系統對時 - 由控制中心傳送系統作業日期及時間訊息,要求路口

    控制器完成系統對時作業。

    B. 時制計畫 - 由控制中心傳送路口指定執行之靜態或動態控制所需

    之時制計畫訊息(請參閱交通部頒訂規範),做為路口控制器執行參數

    之依據。

    C. 特勤命令 - 由控制中心傳送路口指定執行之特勤命令及步階鎖

    定,控制器接收此命令必須立即轉換至特勤模式。

    D. 請求中心下載[日期時間]、[時制計畫]、[特勤參數]、[調

    撥車道參數]、[減光參數]及[觸動控制參數]。

    E. 車道調撥控制:控制器可依控制中心指示,執行調撥車道功能。

    F. 時相控制排列:可在透過控制中心或現場控制器設定新的時相排

    列,供號誌控制器執行使用。

    (2) 回報訊息

    路口控制器依據回報訊息內容之特性,又區分為:

    A. 要求性回報 (Response):中心指令要求回報[現行控制策略]、[車

    道調撥參數]、[時相排列資料]、[時制計畫基本參數]、[時

    制計畫]、[時段型態(含周內日與特別日)]、[目前時制計畫]、

    [觸動控制組態]、[觸動排程]、[現行時相及步階]、[特勤

    路線控制參數]、[母機連鎖輸出組態]、[傳輸周期]、[減光

    參數]。

    B. 周期性或立即性回報訊息 (Report):[路口控制器現行燈態]、[路

    口控制器執行結果]、[路口控制器異常狀態]、[路口控制器故

    障狀態]、[路口終端觸動事件]、[控制策略開始執行及結束]、

    [現場手動開始、結束及超時]、[車道調撥控制開始及結束]、

    [現場更動設備資料]、[減光控制開始及結束]。

    9. 對時系統施工規範

    (1) 具備自動對時、調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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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對時系統之對時頻率每五分鐘至少一次,對時精確度為正負一秒

    內。

    (3) 對時系統驗收程序為:阻截接收信號,此時號誌控制器需無法執行時

    間校正歸零之功能;俟恢復正常裝置下之對時系統時,任何時間之更

    動,應於更動後五分鐘內校正歸零完成。

    四、設備規格

    本工程採用之路口現場設備將以遵循工業級標準為訴求,除了必須符合上

    述之規範外,均必須是商品化之可使用產品設備,才可被接受。 外對於系統

    擴充性, 設備之設計必須事先考慮日後之系統擴充,在合約規定之最大容量

    之下,允許增加電路板、元件、材料或系統參數設定,但不須重新變更或增

    加配線、擴充機箱尺寸、接線端子、電源供應、插座或修改韌體程式等。

    1. 中心控制單元

    (1) 中央處理單元 (CPU)

    16 位元(含)以上之運算能力,具有記憶體管理功能。

    (2) 記憶存取裝置

    (a) 存取速度:存取時間 ≦ 150 ns。

    (b) RAM 容量 32KB (含) 以上。

    (c) Flash ROM 容量 : 64KB (含) 以上。

    第(c)項須具備停電永久資料保存之能力。

    (3) 中斷處理: 5 組以上之中斷處理能力。

    (4) 時鐘裝置

    (a) 不停電時鐘:系統即時時鐘,不可因停電或斷電而影響到時鐘之準

    確度,無對時情況下每日誤差不得逾2秒。

    (b) 系統看護時鐘:做為系統異常或軟體程式錯誤之即時診斷。

    (c) 電源時序時鐘:時序頻率為 60 Hz 可提供系統時鐘參考校準。

    2. 下層燈相控制單元

    (1) 中央處理單元:8 位元(含)以上之資料存取能力。

    (2) 記憶存取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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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存取速度:存取時間 ≦ 250 ns。

    (b) RAM 容量:256 Byte (含) 以上。

    (c) ROM 或 Flash ROM 容量:256Byte (含) 以上。

    (d) EEprom 容量:256Byte (含)以上。

    (3) 中斷處理:3 組以上之中斷處理能力。

    (4) 時鐘裝置:系統看護時鐘。

    3. 下層燈相驅動單元

    (1) 輸出控制:

    (a) 輸出接點採用 TRIAC,容量 400 VAC 16 A 以上,並以零電位光耦

    合觸發器觸發,以隔離燈號輸出與控制電路之不同電壓。

    (b) 每單元有 8 個接點,可接紅、黃、綠、左、直、右、行紅、行綠共

    8 種號誌燈(一燈一線式)。

    (c) 下層驅動模組需具備記憶能力,當上層模組故障或斷線時能自動執

    行最後運作之時相模式及各燈相時間,直到維修人員進行上層模組

    修復完畢為止。

    (d) 輸出點與導線引入端皆裝設有突波吸收器。

    (e) 本燈號控制單元任一驅動單元故障時不影響其它燈號控制單元之運

    作。

    4. 面板控制單元

    (1) 顯示器部份:

    (a) 顯示器為 LCD240*128,LED 背光顯示器。

    (b) 系統得視需要,自動(不需人工手調)關閉面板之顯示電路以延長

    LCD 背光之壽命。

    (c) 可顯示控制器之異常及故障信息,控制器之資料設定及顯示。 (時

    制異常、通訊故障、模組故障、元件故障、燈泡故障、綠燈衝突等

    故障顯示)

    (2) 鍵盤部份:

    (a) 鍵盤說明:需包含 0-9 數字鍵、 6 個以上英文鍵、方向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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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鍵等至少 24 鍵,具防水、防塵特性之按鍵。

    (b) 裝有手動按鈕,閃光/手動/全紅/全日三色/連鎖/特勤等開關。

    (c) 外部面板(警察手動門):ON/OFF 選擇及步階按鈕二個開關。

    5. 輸入 /輸出單元:提供控制器與其他介面聯繫所用。

    (1) 通訊介面:具備符合 EIA RS-232 建議之非同步序列式傳輸方式,具

    二組 RS-232(採 9pin 公、母各一組),可利用舊有連鎖線及新設數據線

    路提供上、下游全雙工通訊功能,及電腦中心連線使用,預設速率為

    9600、N、8、1。

    (2) 維修人員可利用手提電腦之標準 RS-232 通訊介面進行通訊

    測試,並對號誌控制器進行操作控制、資料修改、下傳等工

    作。

    6. 接線端子(依縣市需求選擇)

    (1) 接線端子盤

    號誌控制器接線方式除應考慮其擴充性及於訊號線頭端加貼標識

    牌外,並應於端子上明確標示每一接點之作用。

    (2) 大電力

    接線方式採用歐規大電力多極連接器 3 組歐規符合 VDE010,

    VDE0627 規則之 24Pin 大電力多極連接器 (Heavy Duty Mutipole

    Connector),每一接腳(Pin)承受電壓 380VAC、電流 16A,做為控制器與

    燈號纜線介接連接器,腳位定義如表 1、2、3 及對應車道號誌燈組之組

    態。

    表 1 第 1 組大電力多極連接器腳位定義及對應車道號誌燈態之組態

    腳位 功 能 腳位 功 能

    1 第六路圓形紅燈(正常紅 1) 13 第五路圓形紅燈

    2 第六路圓形黃燈(正常綠 1) 14 第五路圓形黃燈

    3 第六路左轉綠燈(正常紅 2) 15 第五路左轉綠燈

  • 契約條款附件一

    14

    4 第六路圓形綠燈(正常綠 2) 16 第五路圓形綠燈

    5 第六路直行綠燈(調撥紅 1) 17 第五路直行綠燈

    6 第六路右轉綠燈(調撥綠 1) 18 第五路右轉綠燈

    7 第六路行人紅燈(調撥紅 2) 19 第五路行人紅燈

    8 第六路行人綠燈(調撥綠 2) 20 第五路行人綠燈

    9 燈號共用(AC0V) 21 燈號共用(AC0V)

    10 預留 22 預留

    11 預留 23 預留

    12 預留 24 預留

    表 2 第 2 組大電力多極連接器腳位定義及對應車道號誌燈態之組態

    腳位 功 能 腳位 功 能

    1 第四路圓形紅燈 13 第三路圓形紅燈

    2 第四路圓形黃燈 14 第三路圓形黃燈

    3 第四路左轉綠燈 15 第三路左轉綠燈

    4 第四路圓形綠燈 16 第三路圓形綠燈

    5 第四路直行綠燈 17 第三路直行綠燈

    6 第四路右轉綠燈 18 第三路右轉綠燈

    7 第四路行人紅燈 19 第三路行人紅燈

    8 第四路行人綠燈 20 第三路行人綠燈

  • 契約條款附件一

    15

    9 燈號共用(AC0V) 21 燈號共用(AC0V)

    10 預留 22 預留

    11 預留 23 預留

    12 預留 24 預留

    表 3 第 3 組大電力多極連接器腳位定義及對應車道號誌燈態之組態

    腳位 功 能 腳位 功 能

    1 第二路圓形紅燈 13 第一路圓形紅燈

    2 第二路圓形黃燈 14 第一路圓形黃燈

    3 第二路左轉綠燈 15 第一路左轉綠燈

    4 第二路圓形綠燈 16 第一路圓形綠燈

    5 第二路直行綠燈 17 第一路直行綠燈

    6 第二路右轉綠燈 18 第一路右轉綠燈

    7 第二路行人紅燈 19 第一路行人紅燈

    8 第二路行人綠燈 20 第一路行人綠燈

    9 燈號共用(AC0V) 21 燈號共用(AC0V)

    10 預留 22 預留

    11 預留 23 預留

    12 預留 24 預留

  • 契約條款附件一

    16

    7. 機構設計規格

    (1) 電路裝配需求

    (a) 所有電子元件均必須裝置於插入式電路板中。(數據介面可選擇外接

    方式)。

    (b) 插入式電路板均須以標準型卡槽插接至電路母板上。

    (2) 內箱部份

    (a) 內箱箱體結構應以 1.6 mm 鋼板製成。

    (b) 內箱之設計必須因應維修及裝設人員檢修及測試之方便性。

    (c) 內箱箱面文字說明部份,須配合箱體顏色襯度,以黑體之網版印刷

    處理之。

    (3) 外箱部份

    (a) 屋外箱體為保護箱內設備及保障人員接近之安全,設計時須符合控制器裝配之尺寸規格,除散熱孔外,能將整體設備完全封閉, 其外型應以圓滑平整為原則。

    (b) 外箱箱體結構可選擇以 20.mm 或 2.3 mm 之鋼板或不銹鋼製成,若採用鋼板,表面處理須以一道聚酯樹脂(polyster) 粉塗烘烤而成,並可通過 CNS 10756 K6800 塗膜物理性狀之試驗及 CNS 10757 K6801 之塗膜抗化學性質之試驗。箱體顏色為灰色。

    (c) 為預防外界雨水進入箱內,外箱正門之內側週邊須貼有防水膠墊,以防止雨水浸入。

    (d) 為預防箱內之溫度過高及考慮其散熱功能,於正門上方及兩側均須設有散隔熱板並於右側上方留一處斜葉散熱孔,以利機器之正常運

    作。

    (e) 箱門外側上方,應設有不鏽鋼板銘牌(80mm*235mm),厚1mm 蝕刻黑色字樣,做為記載使用單位(OOO 政府 OO 局(處))、設備地址、設計編號及維護電話等。

    (f) 箱門內側應設有控制器之操作說明書及維修紀錄之放置匣。

    (g) 箱體左側應設置手動開關小門,並以圈式電線連接手控按鈕。

    (h) 箱門統一鎖由甲方指定。

  • 契約條款附件一

    17

    第 2項:外掛式行車紅燈倒數計時器規範

    1. LED 十三段顯示器單元

    (1) 兩個"8"由十三段顯示器組成。

    (2) LED 組件尺寸:詳如圖說。

    (3) LED 紅色採用 AlInGaP 材料。

    (4) LED 燈泡為透明、不加染料及擴散劑。

    (5) LED 組件輝度:

    A. 於燈面中心點所測得之輝度大於 1200cd/m2(發光面之等效面積計算

    方式為 LED 顆數*4 顆 LED 中心所為正方形面積),

    B. 當一串 LED 失效時仍能維持 90﹪(含)以上之輝度。

    (6) 發光波長:紅色>618nm。

    (7) 透明前罩為無色透明 PC 材質,抗 UV(太陽紫外線之曝曬)。

    2. LED 模組規格

    (1) 操作電壓範圍 AC80~135V;47-63Hz。

    (2) 操作環境溫度為-10~70℃。

    (3) 絕緣耐電壓,可承受 1000V 之電壓。

    (4) 靜態點燈方式(非掃描點燈方式)。

    (5) 最大消耗功率

  • 契約條款附件一

    18

    A. 「紅燈倒數計時」為路口號誌控制器送出紅燈剩餘秒數給倒數計秒

    控制器,顯示器開始到數直到零為止(以秒計 ,0 秒不顯示)。至下

    一個紅燈週期再行接受路口號誌控制器之秒數資料顯示。

    B. 可接受交通號誌控制器即時命令(通訊模式)顯示秒數或利用學習方

    式(不適用多時相路口)顯示秒數,惟手動、開機全紅或閃光時不顯

    示。

    C. 紅燈倒數計秒顯示器於下列情況停止顯示:

    a. 未收到路口控制器資料

    b. 收到資料錯誤

    c. 一段主要顯示器單元故障則關閉顯示,以維護行車安全。

    D. 不同時相的顯示器能顯示不同的秒數。

    E. 倒數計秒顯示器可與原交通號誌控制器完全配合。

    F. 倒數計秒顯示器不顯示 100 秒以上之秒數,自剩餘 99 秒(含)以下方

    開始顯示秒數。

  • 契約條款附件一 圖說:

    剩餘秒數40

    0mm

    250 200

    倒數顯示器規格圖說

    註:公差±5% 每個8字型需由210顆LED組成

    19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0

    行車倒數計時器由兩個模組組成,LED燈板及驅動電路需裝設於模組內,且需通過IP54之防塵防水測試,模組需由能抗UV、耐候性佳之材料組成。

    行車倒數計時器模組示意圖

    正視圖 側視圖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1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2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3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4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5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6

    第 3 項:車輛偵測器規範

    一、通訊協定規範

    符合交通部頒訂之「都市交通控制通訊協定 3.0 版」之通訊規範。

    二、設備構成

    系統主要由車輛偵測感測器與終端控制器構成,以路側高架或車道上方架

    設為主,可採任何偵測技術之車輛偵測器,唯功能必須符合本規範需求。

    1. 車輛偵測感測器

    2. 車輛偵測終端控制器

    三、設備功能

    1. 車輛偵測器資料收集功能

    (1) 基本功能

    提供交通資料收集至少可執行下述之功能:

    A. 訊息回應處理

    a. 須可回報設定訊息有效。

    b. 須可回報設定訊息無效。

    B. 重新啟動設備

    a. 須可重設定現場設備。

    b. 須可回報現場設備重設定是否成功。

    C. 設備編號管理

    a. 須可查詢現場設備編號。

    b. 須可回報現場設備編號。

    D. 電源中斷回報

    a. 須可回報前次電源中斷。

    E. 設備日期與時間管理

    a. 須可設定現場設備之日期與時間。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7

    b. 須可回報設定現場設備之日期與時間成功與否。

    c. 須可查詢現場設備之日期與時間。

    d. 須可回報現場設備之日期與時間。

    F. 設備韌體燒錄日期及版本管理

    a. 須可查詢現場設備韌體燒錄日期與版本。

    b. 須可回報現場設備韌體燒錄日期與版本。

    (2) 車輛偵測功能

    A. 最近一筆週期性偵測資料狀態

    a. 須可查詢最近一筆週期性偵測資料。

    b. 須可回報最近一筆週期性偵測資料。

    B. 歷史資料記錄時間間隔管理

    a. 須可設定歷史資料記錄時間間隔週期。

    b. 須可查詢歷史資料記錄時間間隔週期。

    c. 須可回報歷史資料記錄時間間隔週期。

    C. 歷史資料記錄管理

    a. 須可查詢車輛偵測設備歷史資料記錄。

    b. 須可回報車輛偵測設備歷史資料記錄。

    D. 車道數及偵測方向組態管理

    a. 須可查詢車輛偵測設備車道數及偵測方向之設定內容。

    b. 須可回報車輛偵測設備車道數及偵測方向之設定內容。

    E. 判別參數管理

    a. 須可設定車種判別參數。

    b. 須可查詢車種判別參數。

    c. 須可回報車種判別參數。

    F. 交通資料之傳輸週期管理

    a. 須可設定交通參數傳輸週期。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8

    b. 須可查詢車輛偵測設備交通參數之傳輸週期。

    c. 須可回報車輛偵測設備交通參數之傳輸週期。

    G.資料收集項目

    a. 週期性組態

    b. 分車道之合計車流量及分車種流量(Volume),車種可判別小

    型車、大型車。

    c. 分車道之平均占有率(Occupancy)以百分比(%)為單位。

    d. 分車道之平均速度,以公里/小時為單位。

    e. 資料傳輸週期值。

    f. a.~d.項資料以資料傳輸週期值為計算時間單位。

    (3) 其它功能

    A. 預設以週期五分鐘為準,應至少可以儲存 800 筆(含)以上的週期資

    料。

    B. 車輛偵測設備內建偵測軟體需具有軟體更新的功能。

    C. 可依遠端重置指令進行硬體重置(H/W Reset),重置時儲存在記憶體

    中之資料不得清除。資料包含週期儲存資料及參數等設定值。

    D. 電源斷電後恢復供電、關機後重新開機或強迫式硬體重置,均必須

    能自動執行初始程式(Initialization)並恢復正常運作。

    四、設備規格

    1. 高架式車輛偵測器

    (1) 高架式車輛偵測器主要由車輛偵測感測器及車輛偵測終端控制器組

    成,其偵測終端控制器規格如下節所列,不論何種高架式車輛偵測感

    測器,皆須配合車輛偵測終端控制器的連接使用,必須符合功能規範

    需求。

    (2) 安裝方式

    A. 車輛偵測器應配合於指定之地點提供基本安裝,安裝後必須符合本

    功能規範需求。

    B. 車輛偵測器安裝之高度及位置以不影響車流為原則,路面淨高等均

  • 契約條款附件一

    29

    依相關規定辦理。

    (3) 車輛偵測器可依個別需求可由多個單元共同構成。

    (4) 安裝後應配合甲方需求進行車輛偵測器測試。

    (5) 高架式車輛偵測器安裝時可採路側或車道正上方等方式,安裝於新設

    或現有鋼構上,每處高架式偵測器依現場實際需求,配合採用可偵測

    單車道或多車道範圍的偵測器,惟必需符合規範需求。

    2. 終端控制器

    終端控制器由微處理單元、控制及顯示單元、傳輸介面單元、電源

    供給單元、及輸出/入訊號單元等組成,妥善裝於室外型箱體,各單元可

    為共同電路模組。引進之台電電源,並安裝斷路器及漏電斷路器以保護負

    載及導線,終端控制器之規格需求如下:

    (1) 微處理單元

    A. 中央處理單元(CPU):32 位元(含)以上(指 Data Bus),工作頻率:

    8MHz(含)以上。

    B 記憶體,至少有 ROM 及 RAM 兩種。ROM:可儲存程式和系統記

    憶等資料,斷電後資料不會消常。可重新錄製其內部資料,如 EPROM

    及 EEPROM 等。RAM:可即時做程式的寫入與讀出資料,需具有

    電池設備,斷電後可保存其內部資料。以上容量至少須預留 25%之

    容量。

    C. 具斷電後可繼續運作之內部時鐘。

    D. 具備看護時鐘(Watch Dog Timer)。

    (2) 控制及顯示單元

    A. 開關或按鍵,至少有電源開/關、控制模式及重置(Reset)等。

    B. 顯示功能,至少有電源、運作狀況、操作模式、通訊故障、感測器

    異常等顯示功能。

    C. 識別碼設定,終端控制器箱體上須具有個別之通訊識別碼設定指撥

    開關(Dip Switch)16 位元或由軟體設定永久儲存之識別碼。

    D. 提供顯示單元可滿足查詢組態及交通資料顯示,可利用手提電腦連

    接 RS-232 介面開啟操作軟體檢視上述應顯示之資訊。

  • 契約條款附件一

    30

    (3) 傳輸介面單元

    A. 標準:符合 EIA RS-232 建議之非同步序列式傳輸埠。

    B. 接頭

    本介面至少須提供 3 個 EIA RS-232 介面,一個專供通訊設備連

    線至控制中心用,一個專供手提式測試機連線用,一個專供連結車

    輛偵測器以取得車輛偵測資料。

    C. 傳輸速率:至少有 1200、2400、4800、9600 位元/秒或以上等可選

    擇。

    D. 通訊設備

    乙方應於終端控制器之箱體內配合傳輸之需要提供 GPRS 無線

    通訊收發模組,無線通訊收發模組設備規格,如傳輸系統章節所定。

    (4) 其它

    A. 可透過 RS-485 或 RS-232 傳輸介面與高架式車輛感測器連接以取得

    車輛偵測資料,至少提供一個(含)以上高架式感測器輸入介面。

    B. 準確度

    a. 車流量

    總車流量:誤差±20%以內。

    分車種之流量準確度:小型車誤差±20%以內。

    b. 平均車速準確度:30 至 120 公里/小時,誤差 20%以內。

    c. 占有率準確度:占有率 20%以上,誤差 20%以內,占有率

    20%以下,誤差 25%以內。

    d. 有效車速偵測範圍:10~120 公里/小時。

    C 精確度驗證方式如下

    a. 通車路段

    以單一車道每五分鐘為一計算單位,取每五分鐘資料之

    誤差絕對值,應滿足總車流量、平均車速及占有率之精確度

    要求。並提供一分鐘資料之誤差絕對值謹供甲方參考。

    b. 車流精確度之檢驗以抽驗總偵測器數量百分之五(最少一

  • 契約條款附件一

    31

    個,小數點無條件進位)進行,抽驗之每一設備進行 6 筆五分

    鐘資料測試。抽驗完畢後,若有任一偵測器未能通過檢驗,

    應再次重新抽驗未被抽驗之偵測器,其中應含上次未能通過

    之偵測器,直到所抽驗之偵測器均通過檢驗。

    c. 車種以車長≦5.5 公尺為小型車,車長>5.5 公尺,為大型車。

    d. 偵測車流精確度之同時,確認是否可產生1分鐘之車流資料。

    D 環境條件需求

    a. 每一車輛感測器及其任何補償措施之整體消耗功率應低於

    500W。

    b. 為實際配合上述條件之任何補償措施,不另計價。

    c. 採用無線電波為感知媒介則其頻率應屬非管制頻率。其偵測

    頻率須通過國外相關通訊設備標準認證及國內相關通訊設備

    使用證明執照及經營許可執照。未提供認證證明者,產品不

    得使用以避免影響其他設備之運作及人體健康。

    E 調校需求

    車輛偵測器需配合業主,於指定之地點提供基本安裝,並配合

    業主進行調校,應調校至滿足準確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