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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投資暨保險商品及服務(自然人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 1 2. 星展豐盛理財客戶 Treasures/星展豐盛私人客戶 Treasures Private Client(TPC) ........... 10 3. 存款………………………………………………………………………………………………………………………..12 4. 數位金融........................................................................................................................................... 15 5. 個人信貸........................................................................................................................................ 176 6. 房貸 ................................................................................................................................................ 187 7. 現金貸款........................................................................................................................................ 199 8. 企業客戶資金管理服務.................................................................................................................. 20 9. 企業客戶投資商品及服務 .......................................................................................................... 233 10. 信用卡 ............................................................................................................................................ 277 11. 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 433 1. 投資暨保險商品及服務(自然人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一般事項 1. 自然人客戶原於澳盛台灣之投資暨保險商品/服務事項於分割基準日起將適用星 展台灣個人金融之開戶總約定書並依該約定書之約定辦理。其中特定金錢信託投 資業務項下之商品/服務(含共同基金、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債券、境外結 構型商品及外國股票等)應特別注意第八章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業務約定事項之約 定。結構型投資商品(SIP)及外幣組合投資(DCI)應特別注意第九章結構型投資商 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組合投資及限專業客戶投資之外幣組合投資約定事項 之約定。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原於澳盛台灣之信託及外幣組合投資商品等投資商 品/服務事項於分割基準日起將適用〔星展台灣之企業客戶投資業務約定事項〕依該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投資暨保險商品及服務 - DBS Bank | Taiwan(4) 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信託管理費費率為0.3%,以贖回金額淨值乘以年率0.3% 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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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投資暨保險商品及服務(自然人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 1

2. 星展豐盛理財客戶 Treasures/星展豐盛私人客戶 Treasures Private Client(TPC) ........... 10

3. 存款………………………………………………………………………………………………………………………..12

4. 數位金融........................................................................................................................................... 15

5. 個人信貸........................................................................................................................................ 176

6. 房貸 ................................................................................................................................................ 187

7. 現金貸款........................................................................................................................................ 199

8. 企業客戶資金管理服務.................................................................................................................. 20

9. 企業客戶投資商品及服務 .......................................................................................................... 233

10. 信用卡 ............................................................................................................................................ 277

11. 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 433

1. 投資暨保險商品及服務(自然人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一般事項 1. 自然人客戶原於澳盛台灣之投資暨保險商品/服務事項於分割基準日起將適用星

展台灣個人金融之開戶總約定書並依該約定書之約定辦理。其中特定金錢信託投

資業務項下之商品/服務(含共同基金、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債券、境外結

構型商品及外國股票等)應特別注意第八章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業務約定事項之約

定。結構型投資商品(SIP)及外幣組合投資(DCI)應特別注意第九章結構型投資商

品、衍生性金融商品、外幣組合投資及限專業客戶投資之外幣組合投資約定事項

之約定。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戶原於澳盛台灣之信託及外幣組合投資商品等投資商

品/服務事項於分割基準日起將適用〔星展台灣之企業客戶投資業務約定事項〕 並

依該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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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戶之投資帳戶或投資部位或保險服務移轉到星展台灣後,客戶風險屬性評估需

重新辦理,且產品風險等級亦會依據星展台灣之風險等級分類為準,於分割基準

日起客戶需重新依星展台灣之規定辦理風險屬性評估才可進行投資或保險交

易,您可透過臨櫃、網路及行動銀行等方式辦理風險屬性評估。

4. 星展台灣根據不同投資商品,有不同的投資管道,請參考本表各產品的投資交易

管道資訊。提醒您,星展台灣於分割基準日起將不提供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OBU以傳真進行各項投資,請您以臨櫃、電話理財中心、網路或行動銀行進

行相關交易。

5. 您的帳戶移轉到星展台灣後,須重新簽署相關身分表彰聲明文件,亦需重新依本

行規定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之申請。

6. 您於澳盛台灣之投資部位移轉到星展台灣後,除本表另有說明外,於分割基準日

後,就該等投資之相關費用之收取(包括但不限於贖回、轉換、通路服務費等),

悉依照星展台灣之收費標準辦理。

7. 如您於分割基準日前,曾出具委託授權書等書面授權第三人代理您辦理與澳盛台

灣間之相關交易,如您於分割基準日後,仍有授權第三人代理您辦理與星展台灣

間之相關交易之需求,您需重新出具授權書予星展台灣並經審核,始得辦理。

共同基金(UT) 星展台灣提供共同基金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費用

(1) 申購手續費:星展台灣各基金牌告費率為成交金額之 0.00%至 3.00%,詳細資訊

請參閱星展台灣之官網之通路報酬資訊或與您的星展台灣客

(2) 戶經理洽詢。

(3) 轉換手續費:一律收取 NTD 500元。

(4) 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信託管理費費率為 0.3%,以贖回金額淨值乘以年率 0.3%

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最低收取NTD

500元(或等值外幣),由贖回金額中扣除。註:若持有部位為澳盛台灣既有部位, 則

以澳盛台灣信管費標準收取 (年化費率境外 0.5%, 境內 0.2% (境內貨幣型基金不

收取), 最多收取 3 年, 最低收新臺幣 500 元或等值外幣)。

(5) 遞延銷售手續費 (B/C股基金適用):依基金公司所定之費率 0.00%至 4.00%乘以

贖回時市價或原始信託本金孰低者計算之,於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

收。

(6) 分銷費(B/C股基金適用):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且約占淨資產價值之

0%-1.5%。

(7)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依基金類別不同,費率為 0% 至 1.0% (年費率),以信託本

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给付與星展台灣,於申購時一次给付。

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

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8)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用:依基金類別之不同,費率為 0% 至 1.0% (年費率),以

星展台灣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該通路服務費用

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星展台灣,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

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

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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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管道暨時間

1. 交易管道

(1) 自然人:限於臨櫃、電話理財中心(貨幣型基金限贖回)、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不

含貨幣型基金)。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限於臨櫃與電話理財中心。

2. 交易時間

(1) 自然人:

i. 境內基金(不含貨幣型基金):

(i) 臨櫃及電話理財中心之當日單交易截止時間為 15:00 (人民幣計價基金申購至

13:00)。超過交易時間視為隔日交易(電話理財中心之隔日單截止時間:至

21:00)。

(ii)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當日單交易截止時間為 15:30 (人民幣計價基金申購至

13:00)。超過交易時間視為隔日交易。

ii. 境內貨幣型基金:交易至上午 10:30且不接受隔日單交易。

iii. 境外基金:當日單交易截止時間為 15:30。超過交易時間視為隔日交易。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當日單交易截止時間至 15:00。超過交易時間視為隔

日交易。

4. 交易方式

(1)成本及所得計算方式為先進先出法。

(2)基金申購方式僅接受星展台灣帳戶之扣款。

(3)定期定額交易方式

A. 受理台幣或外幣信託扣款。外幣信託僅接受該申購基金計價幣別之扣款(分

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不再提供澳盛台灣提供之由新臺幣帳戶扣款後,客

戶直接授權銀行換匯並承作外幣信託定期定額投資之服務,原於澳盛台灣

承作本項投資之客戶,於分割基準日後,需於每次定期定額扣款前在基金

計價幣別之外幣帳戶維持足夠之扣款金額,例如:客戶得於星展台灣之網

路銀行設定本人台/外幣互轉→週期性轉帳功能定期定額將台幣兌換為外

幣,或以其他方式結購或存入外幣。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在第一次

扣款日前,依實際可得之匯率,將您在澳盛台灣約定的台幣扣款金額換算

為等值外幣做為您的外幣信託扣款金額,之後將依此外幣金額,持續透過

您的外幣帳戶以外幣信託資金辦理您在澳盛台灣約定之定期定額投資外幣

計價之國內外共同基金。

B. 可約定扣款日期為每月之 1/6/11/16/21/26 號。

C. 日後每筆交易編號僅能設定 1個扣款日期。

D. 扣款失敗將不寄發扣款失敗通知,請自行檢視交易是否成功。

E. 客戶一旦設定暫停扣款即為永久暫停。

(4)不開放 B股基金新申購,但現有 B股基金,同一基金公司之 B股基金開放互轉。

5. 最低投資金額

依各幣別而有相對應的最低投資金額、最低贖回金額、最低轉換金額、部分贖回/

轉換的最低單位數限制及最低剩餘金額限制,詳細訊息請詳閱星展台灣官網或洽電

話理財中心與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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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易通知:

(1) 自然人:對於星展台灣留存手機號碼的客戶,提供單筆申購/贖回/轉換成交簡訊

通知服務。未留存手機號碼者,將於有交易之月份以對帳單提供交易確認。定期定

額交易提供紙本交易通知書。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提供單筆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購紙本交易通

知書服務。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星展台灣提供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費用

(1) 申購手續費及贖回手續費皆為成交金額之 1.2%(原澳盛台灣部位, ETF贖回手續

費以星展台灣標準收取),每筆交易並無最低收取費用。

(2) 信託管理費為 0.2%,以贖回金額淨值乘以年率 0.2%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最低收取NTD 150元(或等值外幣),由

贖回金額中扣除。註:若持有部位為澳盛台灣既有部位, 則以澳盛台灣信管費標

準收取年化費率 0.15%, 最低收取 3 年, 且最低收取新臺幣 200 元或等值外幣。

3. 交易管道暨時間

(1) 交易管道:臨櫃、電話理財中心

(2) 交易時間:當日交易時間為一律為 9:00-15:30(包括電話理財中心),超過交易時

間請於隔日交易時間為交易指示。

4.交易方式

(1) 申購方式僅接受外幣信託,以星展台灣外幣存款帳號進行扣款。

(2) 委託價格:委託申購/贖回價格採限價單方式,星展台灣不接受市價委託。

(3) 交易執行:僅開放當日單,星展台灣不接受多日單委託。

(4) 交易市場:開放美國與香港市場(澳洲/日本市場限贖回)。1.美國交易市場:交易執

行日為委託人對受託人交易指示生效日當日(T日)美國證券交易所營業日,如遇

美國非營業日,則當日(T 日)不受理交易。2.香港交易市場:交易執行日為委託人

對受託人交易指示生效日次一營業日(T+1日)香港證券交易所營業日,如遇次一

營業日(T+1日)非香港營業日,則當日(T日)不受理交易。3. 限贖回之澳洲/日本交

易市場:交易執行日為委託人對受託人交易指示生效日次一營業日(T+1日)澳洲/日本證券

交易所營業日,如遇次一營業日(T+1日)非澳洲/日本營業日,則當日(T日)不受理交易。

5. 最低投資金額

依各幣別而有相對應的最低投資金額、最低贖回金額、及最低剩餘金額限制。

詳細訊息請洽星展台灣官網或洽電話理財中心與各分行。

6. 簽署文件

臨櫃/電話理財申購複雜型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交易前,投資人須簽署/確認取得

複雜型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風險預告書

7. 交易通知:

(1) 自然人:對於星展台灣留存手機號碼的客戶,提供單筆申購/贖回成交簡訊通知服

務。未留存手機號碼者,將於有交易之月份以對帳單提供交易確認。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提供單筆申購/贖回之紙本交易通知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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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債券(Bond) 星展台灣提供外國債券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費用

(1)申購手續費費率為申購金額之 1.50%。

(2)信託管理費費率為 0.2%,以贖回金額乘上年率 0.2%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 365

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持有年限 1年者以下不收取;1年以上者,依年

化費率 0.2%計算,最多收至 0.6%。 (原澳盛台灣持有部位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3)通路服務費:不多於申購金額之 0.5%(年化)。

3. 交易管道暨時間

(1) 交易管道:限於臨櫃及電話理財中心。

(2) 交易時間:當日交易截止時間為 15:30,超過交易時間請於隔日交易時間指示。

4. 交易方式

(1)申購方式僅限外幣信託,並以星展台灣外幣存款帳號進行扣款。

(2)提前贖回外國債券時,僅得就每一交易編號之全數單位數為之,不得部分贖回。

(3)產品報價方式採總額報價(Dirty Price),包含產品報價當日的前手息。

5. 最低投資金額

將依據各幣別、各產品而有相對應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制,詳細訊息請洽詢您的客戶經

理或洽電話理財中心與各分行。

6. 交易通知:

提供交易確認書、到期通知書、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通知書之電子郵件通知服務;對未

於星展台灣留存電子郵件信箱的客戶則提供紙本通知服務。

外匯(FX) 星展台灣外匯服務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管道及服務時間:

臨櫃:9:00-15:30

電話理財中心:

- 涉及台幣:9:00-15:30

- 不涉及台幣:9:00-16:30

網路銀行*:9:00-15:30

行動銀行*:9:00-15:30

*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僅提供自然人客戶

3. 幣別:美金(USD)、港幣(HKD)、英鎊(GBP)、澳幣(AUD)、加幣(CAD)、新加坡幣

(SGD)、瑞士法郎(CHF)、日幣(JPY)、紐西蘭幣 (NZD)、歐元(EUR)及人民幣(CNY)

交割方式為當日交割(TOD)

4. 交易金額限制:

電話銀行:若涉及台幣:每日上限新臺幣 499,999元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若涉及台幣:每日上限新臺幣 499,999元,單筆下限為日圓 10,000元、港幣 1,000

元、人民幣 1,000元、其餘則為該幣別 100元

不涉及台幣:單筆下限為等值 1美元,上限為等值 50,000美元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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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客戶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限額不得逾人民幣兩萬元(含臨櫃及電子化業務

所有通路之交易)。上述限額係以客戶於全體銀行買賣金額合併計算。

外幣即期匯率設定交易(FX

leave order)

星展台灣提供外幣即期匯率設定交易服務,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管道:

臨櫃/電話理財中心

3. 服務時間:

臨櫃:9:00-15:30

電話理財中心:9:00-16:30

16:00後成交之交易為次日交割

4. 交易類型:限價單(limit)/停損單(stop)/二擇一單(OCO)

5. 最低投資金額:

限價單:等值 20,000美元

停損單/二擇一單:等值 50,000美元

6. 首次交易前,客戶須簽署「外幣即期匯率設定交易約定書」

7.交易通知:提供受理、取消、成交及到期未成交簡訊通知服務;對未於星展台灣留存

手機號碼的客戶則提供紙本通知服務。

外幣定期定額換匯 星展台灣提供外幣定期定額換匯服務,摘要說明如下:

1. 網銀定期定額換匯

交易管道: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服務對象:自然人(不提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此項服務)

服務時間:00:00-24:00

幣別:美元、澳幣、加幣、瑞士法郎、歐元、英鎊、港幣、日幣、紐幣、新加坡幣、

人民幣及台幣

換匯金額限制:

涉及台幣:每日上限新臺幣 499,999元,單筆下限日圓 10,000元、港幣 1,000

元、人民幣 1,000元、其餘則為該幣別 100元

不涉及台幣:單筆下限等值 1美元,上限等值 50,000美元

其他:

扣款頻率可自行設定,無最長有效天期限制

扣款日帳上餘額不足,拒絕該次交易且不遞延至次日執行,但不影響後續的換匯

指示

自然人客戶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限額不得逾人民幣兩萬元(含臨櫃及電子

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上述限額係以客戶於全體銀行買賣金額合併計算。

2. 人民幣定期定額換匯

交易管道:臨櫃/電話理財中心

服務對象:自然人(不提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此項服務)

服務時間:9:00-15:30

幣別:台幣對人民幣、美元對人民幣之設定

換匯金額限制:固定金額,人民幣 5000/10000/15000/20000元

其他:

扣款頻率固定為每營業日,最長有效天期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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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客戶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之限額不得逾人民幣兩萬元(含臨櫃及電子

化業務所有通路之交易)。上述限額係以客戶於全體銀行買賣金額合併計算。

扣款日帳上餘額不足、或超過每日買賣人民幣兩萬上限導致扣款失敗,則剩餘指

示全部失效。

外幣組合投資(DCI)

[本項業務開放時間將另行

公告於星展台灣官網]

星展台灣提供 70%保本及不保本(僅限專業投資人)之外幣組合投資,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管道:臨櫃

3. 服務時間: 9:00-15:30

4. 天期:7天~3個月

5. 幣別:美金(USD)、港幣(HKD)、英鎊(GBP)、澳幣(AUD)、加幣(CAD)、新幣(SGD)、

瑞郎(CHF)、日幣(JPY)、、紐幣(NZD)、歐元(EUR)等幣別,不提供人民幣DCI。

6. 匯率比價時間: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

7. 最低投資金額:等值 20,000美元

8.交易通知:提供交易確認書及到期通知書電子郵件通知服務;對未於星展台灣留存

電子郵件信箱的客戶則提供紙本通知服務。

9. 其他:

首次交易前,投資人須簽署「外幣組合投資產品說明暨風險宣告書」

交易完成後,星展台灣將製作外幣組合投資確認書交付客戶,並於每月定期製發對帳

單與客戶核對。針對投資期間為1個月或以上之外幣組合投資,星展台灣將於每月對

帳單提供未到期商品之市價評估資訊供客戶參考。

10. 您的帳戶移轉到星展台灣後,須重新簽署 DCI約定條款或相關身分表彰聲明文件。

結構型投資商品(SIP) 星展台灣提供結構型投資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管道:臨櫃

3. 服務時間:9:00-15:30

4. 最低投資金額:依客戶需求提供保本/不保本架構,最低投資金額視產品架構及計價

幣別而定

5. 交易通知:提供交易確認書、到期通知書、申購未成立通知書、提前贖回通知書及

提前買回通知書電子郵件通知服務;對未於星展台灣留存電子郵件信箱的客戶則提供

紙本通知服務。

境外結構型商品(SN) 星展台灣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且限專業投資人。

2. 交易管道:限臨櫃

3. 服務時間:截單時間依連結標的市場交易時間有所不同

股權連結商品_連結標的所屬國家為美國/歐洲 9:00-15:30

股權連結商品_連結標的所屬國家為香港 9:00-14:00

其餘連結標的國家或商品,請洽星展台灣理財專員。

4. 最低投資金額:最低投資金額 50,000美元,視產品架構及計價幣別而定,主單金

額由等值 100,000美元~ 300,000美元不等,其餘依幣別不同而異,請洽星展台灣

客戶經理。

5. 申購費用:債券面額之 0-5%,視產品架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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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贖回費用:無

7. 通路服務費用:債券面額之 5%(含)以內

8. 信託管理費:為年化費率 0.2%,以回購或到期贖回金額乘以年率 0.2%再乘上實際

持有天數,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由回購或到期贖回金額中扣除,持有期間

或產品期間為一年以下免收。

9. 其他費用:參與債券管理費(年化費率為參與債券面額的 0.3%)或其他相關費用。(依

架構不同而適用)

10.客戶原於澳盛台灣申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尚未贖回或到期者,於分割基準日後,其

相關費用之收取依客戶所申購之商品之產品說明書之約定辦理,如未有約定者,則

依星展台灣之收費標準辦理。

11.交易通知:成交確認書、到期通知書、提前出場通知書、轉換參與債券通知書與參

與債券提前贖回通知書。

外國股票(Equity)

[本項目所有內容目前皆為

暫定,如有更新資訊將置於

星展台灣官網]

星展台灣提供外國股票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服務對象:自然人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2. 交易管道:臨櫃/電話理財中心

3. 服務時間:

香港市場:9:00-15:00

美國市場:10:00-15:30

澳洲/日本市場: 9:00-12:00

4. 交易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為交易金額之 1.2%,該費率包含一般交易所稅費。

若投資人買進及賣出之個別股票適用其他稅費(例如 ADR保管費、FTT 稅、DTC費用

等),相關稅費應由投資人支付。

5. 信託管理費:為年化費率 0.15%,以賣出金額乘以年率 0.15%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

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最低收取NTD 200元(或等值外幣),由

賣出金額中扣除。

6. 交易類型:

(1)申購方式僅限外幣信託,並以外幣存款帳號進行扣款。

(2)委託價格與執行

當日單:限價單- 買進、賣出;市價單- 僅限賣出美國股票

多日單(GTD): 最長 14天(日曆天);限價單- 買進、賣出

依據交易所規定,多日單服務不適用於香港市場

7. 最低投資金額:

美國市場:美金$5,000元

香港市場:港幣$30,000元

澳洲市場:澳幣$6,000元

日本市場:日幣$600,000元

但不得低於交易所最低整數單位

8.交易通知:成交簡訊通知、每月對帳單。

保險 星展台灣提供保險商品,摘要說明如下:

(1) 交易管道:臨櫃/ 電話行銷

(2) 服務時間:臨櫃服務時間為 9:00-15:30;電話行銷服務時間為 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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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務項目:壽險、產險

(4) 繳費方式:保險公司將依不同之保險商品提供不同之首期、續期保費繳費方式,

請參考商品輔銷文件,您亦可於保險公司之網站取得相關資訊或聯絡您的客戶服

務經理。

(5) 其他事項:

若您曾向澳盛台灣購買富邦人壽、台灣人壽、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友邦人壽、

國泰人壽、元大人壽的保險商品,且利用澳盛台灣帳戶進行自動轉帳扣款,於

分割基準日後,您的應繳保費將自動改由您在星展台灣的帳戶進行扣款,無需

重新約定。

若您利用澳盛台灣的信用卡授權繳交續期保費,在分割基準日後,您仍可持續

使用原信用卡繳交保費。當您於未來更換新卡,且卡片效期有變更時,請您向

保險公司提出變更申請。

註:

1. 有關星展台灣與澳盛台灣提供之投資暨保險商品及服務之差異比較,請參考星展台灣網站之資訊。

2. 各種優惠(包含但不限於各通路優惠/產品優惠/客戶身分別優惠),請洽星展台灣客戶經理或於星展台灣網站查詢。

3. 以上所指之「臨櫃」係指「透過分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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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星展豐盛理財客戶 Treasures/星展豐盛私人客戶 Treasures Private Client(TPC)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優先理財/私人銀行貴賓客戶身分及權益 若您在分割基準日前為澳盛優先理財客戶,在分割基準日後將直接

成為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並適用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之相關約定事項

及權益。

若您在分割基準日前為澳盛私人銀行客戶,在分割基準日後將直接

成為星展豐盛私人客戶,並適用星展豐盛私人客戶之相關約定事項

及權益。

若您在分割基準日前為澳盛一般存款客戶,並在星展台灣已有開立

星展豐盛理財帳戶,則分割基準日後仍維持不變,適用於原星展豐

盛理財權益及相關約定事項。

月平均餘額總資產及帳管費 澳盛台灣

1. 澳盛 Signature 優先理財客戶之合格門檻為月均額總資產等值新

臺幣 300萬,若月均額總資產未達上述餘額應支付帳戶管理費每

月 1,000元整。

2. 澳盛綜合理財客戶之合格門檻為月平均餘額總資產等值新臺幣 50

萬,若月均額總資產未達上述餘額應支付帳戶管理費每月 500元

整。

3. 月均額總資產定義:各存款帳戶餘額、各投資商品之原始投資金額

及經由澳盛台灣投保之各項有效保單所繳交之累計保險費加總計

算之每月平均餘額。

星展台灣

1. 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之總資產門檻為月均額總資產達等值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若月均額總資產未達該餘額應支付帳戶管理費每月

500元整。

2. 星展豐盛私人客戶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之總資產門檻為月均額總資

產達等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無需帳戶管理費。

3. 月均額總資產定義:各存款帳戶餘額、各投資商品之投資現值及經

由星展台灣投保之各項有效保單所繳交之累計保險費加總計算之

每月平均額。

國內跨行提款免手續費 星展台灣國內跨行提款免手續費每月 30次

跨國提款免手續費 星展台灣跨國提款免手續費無限次

(需使用 VISA/Plus標誌的 ATM)

國際清算手續費非銀行手續費,將隨國際清算組織之規定而調整,交易

金額 1%之國際清算手續費/每次。

國內自動化通路跨行轉帳免手續費 星展台灣國內自動化通路跨行轉帳免手續費每月 5次

臨櫃交易免手續費 澳盛銀行澳盛Signature優先理財客戶上月帳戶平均餘額達等值新臺幣

300萬元(含)以上者每月可享3次櫃檯交易手續費減免優惠,上月帳戶平

均餘額達等值新臺幣1,200萬元(含)以上者每月可享5次櫃檯交易手續費

減免優惠。上月帳戶平均餘額達等值新臺幣3,000萬元(含)以上者每月可

享10次櫃檯交易手續費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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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展台灣

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上月總資產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含)可享當月5次,

上月總資產達新臺幣400萬元以上(含)可享當月10次之臨櫃交易手續費

減免優惠。

國際機場接/送機服務 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且月均額總資產達新臺幣 400 萬元(含)以上,不需持

有信用卡

(1) 使用當月前六個月各月底總資產平均餘額達新臺幣 400 萬元(含)以

上,一年可享乙次免費亞洲 12個國際機場接機或送機服務。

(2) 使用當月前六個月各月底總資產平均餘額達新臺幣 800 萬元(含)以

上之星展豐盛理財客戶,一年可享兩次免費亞洲 12個國際機場接機

或送機服務接機或送機服務。

(3) 以此類推,一年最多可享 4次免費亞洲 12個國際機場接機或送機服

務。

亞洲12個國際機場:桃園國際機場、小港國際機場、台北松山國際機場、

台中清泉崗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上海虹橋國際機場、上海浦東國

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廈門國際機場、深圳國際機場、香港赤鱲

角國際機場及新加坡樟宜國際機場。

截至分割基準日時,您已在澳盛台灣累計的當年度機場接送權益剩餘可

使用次數,將可於轉移至星展台灣後繼續使用至當年度年底,使用範圍

及注意事項悉依星展台灣機場接送相關規定辦理。

澳盛台灣所提供之機場接機或送機權益服務,如已預約搭乘日期為分割

基準日前一週內者,無提供取消或改期服務

生日理財優惠 星展台灣

生日當月或次月享臨櫃辦理第一筆新臺幣兌換特定外幣可依最高牌告匯

率減碼,最高可達 7分,各幣別換匯優惠如下:

類別 美元 紐幣 澳幣 英鎊 歐元

優惠 2分 5分 5分 7分 7分

【註】

本優惠適用於生日當月前一個月總資產達新臺幣 400 萬元(含)的星展豐盛理財客戶,生日當月或次月於星展

台灣營業日之營業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 30 分)洽您的專屬客戶經理,並至分行主動事先告知後,始得

享有本項優惠,其他交易管道(例如網路銀行或電話銀行)並不適用。逾期未使用本項優惠者,視為放棄。活

動期間若有市場突發狀態,造成匯率或價格波動,星展台灣有權依市場狀況隨時終止或調整優惠之產品範圍及

優惠幅度。本優惠僅限於星展台灣行內新臺幣帳戶轉帳至上述五種幣別之一的本人外幣活存帳戶,其他幣別組

合及外幣現鈔買賣不在優惠範圍內。換匯交易有匯兌風險,客戶須承擔日後將外幣存款轉換為新臺幣或其他幣

別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 星展台灣海外緊急現金提領服務

(1) 使用地點:新加坡、印度、印尼及香港之特定星展豐盛理財中心。

(2) 每日最高額度:美金 5,000元或等值當地貨幣。

貴賓好禮點數 經由澳盛台灣各項活動取得之澳盛銀行貴賓好禮點數,於分割基準日前

尚未兌換完畢者,剩餘紀錄將轉移至星展台灣,可透過分行查詢剩餘點

數或兌換品項,品項內容依星展台灣後續公告為準。

澳盛台灣將於分割基準日前一週暫停點數兌換,若欲兌換機場接機或送

機服務,需於分割基準日前 8日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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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款

項目 說明

晶片金融卡服務 1. 製發新卡

澳盛台灣之晶片金融卡將停止服務,若您為原持有澳盛台灣金融卡之個人戶,將重

新製發星展台灣金融卡,星展台灣預訂於合併基準日前 14天起陸續將卡片與密碼函

掛號郵寄至您原於澳盛台灣留存之郵件地址,敬請留意查收,惟若為聯名帳戶將不

提供金融卡,以維護帳戶共同持有人的權益。

2. 跨國提款服務調整

若您於澳盛台灣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已申請跨國提款功能,星展台灣重新製發之金融

卡亦將提供此功能,惟服務之國際組織與匯率計算依星展台灣現行作業辦理,限於

國外貼有 VISA Plus 標誌之當地金融機構 ATM 提領當地貨幣,提領金

額以 VISA國際組織之公告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自台幣帳戶扣款,跨國提領與國內提

領每日限額合併計算,每筆交易酌收手續費新臺幣 100元及交易金額 1%國際組織

清算費。

3. 提領限額

澳盛台灣每日提領限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於分割基準日起適用星展台灣現行規範

為每日提領限額新臺幣十萬元,每筆提領限額、非/約定轉帳限額維持不變。

存款產品 1. 台幣活期存款

您於澳盛台灣開立之台幣活期存款類帳戶,轉換至星展台灣時將調整為台幣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此僅為產品屬性變更,您的交易與權益不受影響。

2. 樂高/樂活儲蓄理財帳戶

本帳戶將轉換至星展台灣樂利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若您原本約定有存款自動

轉帳轉入服務將持續,帳戶將享有遞增式牌告優惠利率,每月國內自動櫃員

機(ATM)跨行提款 10次免費、國內自動化服務跨行轉帳 5次免費。

3. 白金活存帳戶

本帳戶帳戶幣別為新臺幣,將轉換為星展台灣樂利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戶

權益同上說明;帳戶幣別為美元或歐元,將轉換為星展台灣一般外幣活期存

款帳戶,利率依據該幣別牌告利率計息。

4. 支票存款

若您仍持有澳盛台灣發出之空白支票,分割基準日起請停止使用,請親臨星

展台灣各分行,繳回未使用支票並申請新的空白支票,同時,於分割基準日

後,不提供活期存款自動轉入支票存款,請備足帳戶餘額,以利支付票款。

5. 外幣存款

若您有兩個(含)以上的外幣同幣別活存帳戶,於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以

餘額高者轉入星展外幣活期存款(主帳號對應多幣別),餘額低者轉入星展

外幣單一幣別活期存款帳戶。分割基準日後請先行註冊網路銀行帳號,即可

登入網路銀行查詢外幣各幣別帳號,或洽分行查詢。

若您目前於澳盛台灣持有瑞典克朗活存餘額,分割基準日後不提供該幣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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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與定存承作服務,倘有該幣別的其他交易需求,請親臨分行辦理。其餘

外幣活存之換匯、匯款、定存承作等服務,星展台灣均持續提供。

存款起息/起存額與解約

1. 活期存款起息額與付息

澳盛台灣活期存款起息額一般台幣帳戶為新臺幣壹萬元、人民幣帳戶為人民幣壹仟

元,於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現行規定為台幣帳戶新臺幣伍仟元、人民幣帳戶

人民幣伍百元,除前列兩幣別外其餘外幣起息額均相同。同時,台外幣活期存款均

採每日計息,按月於最後一個工作日付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外幣活期存款

帳戶起息額與計息方式亦同)。

2. 台幣定期存款起存額

澳盛台灣台幣定期存款起存額為新臺幣拾伍萬元,透過電話理財或網路銀行承作則

為新臺幣伍萬元,於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現行規定均為新臺幣壹萬元。

3. 外幣定期存款起存額

澳盛台灣外幣定期存款起存額為美元及歐元為原幣伍仟元,其餘外幣為等值美元伍

仟元,透過電話理財或網路銀行承作則美元及歐元為原幣二仟伍百元,其餘外幣為

等值美元二仟伍百元,於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現行規定,美金、紐幣、英鎊、

加幣、歐元、澳幣、瑞士法郎與新加坡幣均為原幣壹仟元;人民幣原幣伍仟元;港

幣原幣壹萬元;日圓原幣拾萬元。

4. 帳戶餘額小數位數

若您目前於澳盛台灣之台幣與日幣活定存帳戶餘額有小數位數,自分割基準日起星

展台灣將帳戶餘額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其後利息給付亦至整數位數。其餘外幣幣

別則維持小數點兩位數。

5. 定存解約

分割基準日後凡定期性存款未到期中途解約者,適用星展台灣現行規範,依實際存

款期間(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存入當日各幣別期別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如無該期別牌告利率,則依較低期別牌告利率計息;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各類代扣繳服務異動 各類費用之扣繳 (如保險費、信用卡費、行動通訊費等),或將帳號當作入款帳號 (如獎

金、股息、退稅等),異動事項如下:

1. 公用事業代扣繳,包含『台灣電力、中華電信、台灣自來水與台北市水』,以及『國

泰人壽、友邦人壽、台灣人壽、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元大人壽』之保

險費用,自分割基準日起,扣款交易將不受影響,您無須重新設定。

2. 天然氣/瓦斯費用,『大台北瓦斯、欣湖天然氣、欣欣天然氣、欣隆天然氣、欣南天

然氣、新海瓦斯、欣林天然氣、欣雄天然氣』之約定扣繳資料,將不會移轉到星展

台灣,請您於分割基準日後重新與星展台灣進行相關設定。

3. 除上述所列項目,建議您於分割基準日後主動向各機關單位確認,是否已將您入扣

款帳號的銀行代碼改為『810』星展台灣,以確保後續交易成功。

私人銀行與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OBU

1. 綜合對帳單

自分割基準日起停止每日對帳單,依星展台灣現行作業,將每月提供綜合對帳單,

提供您核對往來帳目使用。

2. 電子郵件服務

該帳戶資訊通知服務自分割基準日起停止,您於澳盛台灣留存之電子信箱,亦不會

移轉至星展台灣,建議您於分割基準日後,主動提供電子信箱給星展台灣,以利後

續提供您產品服務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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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傳真交易業務

星展台灣不承接澳盛台灣目前所提供的傳真交易服務,若有交易需求,請洽分行或

電話銀行辦理。

4. 電話銀行服務

私人銀行客戶可透過分行或致電客服中心申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之電話銀行

密碼需透過書面申請,申請方式請洽詢您的客戶服務經理或親臨各分行辦理。

5. 各項服務手續費

自分割基準日起各項服務手續費,依照星展台灣消費金融處個人金融服務手續費收

費一覽表辦理,星展豐盛理財客戶另享多項臨櫃交易減免優惠。

6. 定存解約

請參考上述存款起息/起存額與解約項目中之定存解約說明。

7.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活存付息

星展台灣外幣活期存款採每日單利計息,按月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付息,與澳盛

台灣現行每半年付息略有不同。

匯款與轉帳服務 1. 外幣跨國快速匯款

星展台灣不承接澳盛台灣與澳盛銀行其他國別之跨國快速匯款業務,未來請利用星

展速匯通服務,得進行海外星展集團帳戶間快速匯款。

2. 外幣匯入匯款

再次提醒您,若您有兩個(含)以上的外幣同幣別活存帳戶,於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

灣將以餘額高者轉入星展外幣活期存款(主帳號對應多幣別),餘額低者轉入星展外

幣單一活期存款帳戶。分割基準日後請先行註冊網路銀行帳號,即可登入網路銀行

查詢外幣各幣別帳號,或洽分行查詢。

3. 外幣匯出匯款約定帳號

原與澳盛台灣約定之外幣匯出匯款約定帳號將轉入星展台灣無須重新約定,該約定

帳號適用於透過網路銀行辦理外幣匯出匯款交易。

4. 外幣自行轉帳約定帳號

星展台灣不承接您原於澳盛台灣約定之外幣自行約定轉帳帳號,非本人帳戶之外幣

自行轉帳請洽分行辦理。

5. 新臺幣約定帳號與常用帳號

原與澳盛台灣約定之台幣轉帳帳號將轉入星展台灣無須重新約定,但星展台灣不承

接透過澳盛台灣網路銀行設定非約定轉帳之常用帳號,請於分割基準日後重新於星

展台灣之行動或網路銀行設定與管理常用帳號。

6. 新臺幣手機號碼轉帳

若您曾於澳盛台灣約定手機號碼綁定新臺幣活存帳戶者,該約定將不會移轉至星展

台灣,分割基準日後請使用原新臺幣活存帳號進行轉入交易。

7. 新臺幣存款自動轉帳轉入

您原於澳盛台灣約定之存款自動轉帳轉入服務將持續提供,惟請注意後列異動:1)

若您原扣款帳戶為星展台灣帳戶者,於分割基準日後將停止該自動轉帳服務;2) 因

系統轉換作業因素,分割基準日當月存款自動轉入作業可能有所影響,敬請留意相

關訊息。

8. 台外幣預約及週期轉帳

若您於澳盛台灣曾透過電話或網路銀行設定預約及週期轉帳,該設定服務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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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分割基準日後,透過星展台灣網路或行動銀行重新約定。

臨櫃服務 1. 旅行支票

星展台灣目前不販售旅行支票,若您持有購自澳盛台灣或其他金融機構之旅行支

票,請洽國內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業務。

2. 外幣現鈔

星展台灣提供外幣現鈔幣別共計六種,美元、歐元、人民幣、日幣、新幣、港幣,

澳盛台灣目前提供之現鈔僅澳幣未含括,如有澳幣現鈔需求請洽國內其他金融機構

辦理。

各項手續費 自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之各項收費標準,詳見星展台灣開戶總約定書,第十章 附

錄,壹、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一覽表。

4. 數位金融

數位金融相關服務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網路/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澳盛台灣提供的服務,星展台灣沒有提供的數位金融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申請支票本與餘額證明

申請金融卡磁條密碼與電話理財密碼補發

變更晶片金融卡密碼

轉帳金額設定

行動電話連結本行帳戶

紐澳幣速匯

定存預約查詢/取消、定存解約指示

保險/黃金帳戶查詢

自行他人外幣帳戶轉帳

您透過澳盛台灣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設定的預約交易與新增的常用轉入帳號將不會移

轉到星展台灣網路/行動銀行。 您可透過星展台灣網路/行動銀行輕鬆完成預約交易設

定與新增常用轉入帳號。您原於澳盛台灣約定之外幣匯出匯款帳號,將不會移轉至星

展台灣。若您需透過網路銀行辦理外幣匯出匯款,請親臨星展台灣各分行辦理帳號約

定。

提醒您,請務必確認您留存於澳盛台灣的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信箱的正確性,以利體

驗星展台灣的數位金融服務之用。

信用卡網路/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澳盛台灣提供的服務,星展台灣沒有提供的數位金融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信用卡申請進度查詢

線上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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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借現金

信用卡帳單分期

設定消費預算

提醒您,請務必確認您留存於澳盛台灣的手機號碼與電子郵件信箱的正確性,以利體

驗星展台灣的信用卡數位服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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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個人信貸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期付金約定事項

澳盛台灣期付金扣抵順序為費用、遲延違約金、利息、最後再沖抵貸款本金;自分割基準日後調

整為先抵扣費用、利息、貸款本金、最後再沖抵遲延違約金。利息計算方式按日計息,以每日最

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還款方式

本行存款帳戶自動授權扣款

原於澳盛台灣設定澳盛台灣或星展台灣之本人存款帳戶為自動轉帳扣款者,於分割基

準日後,星展台灣將持續按約定繳款日於您設定的活儲帳號代為扣繳,您無須重新申

辦授權扣款。

ACH自動轉帳付款

原於澳盛台灣辦理 ACH 自動轉帳付款者,於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繼續依原授

權扣款,惟原扣款日為繳款截止日次一營業日凌晨扣款,分割基準日後扣款時點將調

整於繳款截止日凌晨扣款,請務必於繳款日前一營業日 15:30 前存入帳款。

ATM 轉帳

轉入銀行代碼: 810

轉入帳號:您原於澳盛台灣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銀行電匯

收款行: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匯入帳號:10000194688

收款戶名:星展銀行消費金融貸款專戶

附言欄:貸款帳號/借款人姓名/繳月付金

郵局劃撥

收款帳號:50391963

收款戶名: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通訊欄:您原於澳盛台灣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請務必填寫,帳號未滿 16 碼,請於帳號前補 0,請勿填寫身分證號碼)

原於澳盛台灣採用郵局劃撥繳款者,於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繼續提供此繳款管

道,惟不再提供劃撥單印製寄送服務。

郵局帳戶自動授權扣款

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不再提供郵局帳戶自動扣繳服務,請改用上述其他任一繳款

方式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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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房貸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房貸還款通知 分期償還房屋貸款(一般型/抵利型/政策性)

請您依原與澳盛台灣約定之繳款金額、日期、週期,及下列還款方式繳款,星展台

灣將不會主動寄發通知。

循環額度房屋貸款(透支型/迴轉型)

星展台灣會主動於每月月初以簡訊通知您當月之最低應繳金額,繳款日期為每月

20日以前。

房貸還款方式 分期償還房屋貸款(一般型/抵利型/輕鬆型/政策性)

您的貸款帳號將維持不變。

自動轉帳扣繳

若您已於澳盛台灣設定自動轉帳扣款,星展台灣將持續提供服務,於繳款日於您的

活存帳號代為扣繳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銀行代碼:810

帳號:您欲繳款的貸款帳號

本行網路銀行轉帳

若您已申請本行網路銀行,登入後點選”繳貸款”即可繳款。

電匯(限結清或額外還本,不提供當期應繳金額還款)

匯款帳號:10000-194-688

戶名:星展銀行消費金融貸款專戶

解款分行:南京東路分行

備註欄:(1)借款人姓名 (2)借款人身份證字號 (3)結清/額外還本

電話銀行授權轉帳

在本行開立有活存帳戶,並持有電話語音理財服務密碼者,可利用星展台灣客服專

線 02-6612-9889 由客服人員授權轉帳。

郵局劃撥

(1) 收款帳號:22332846

(2) 收款戶名: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3) 通訊欄:原於澳盛台灣之房屋貸款貸款帳號

(請務必填寫,帳號未滿 16碼,請於帳號前補 0,請勿填寫身分證號碼)

郵局帳戶自動授權扣款

合併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不再提供郵局帳戶自動扣繳服務,請改用上述其他任

一繳款方式繳款。

循環額度房屋貸款(透支型/迴轉型)

您的貸款帳號將與支存帳號整合,隨時動用及還款皆透過原支存帳號,此支存帳號

將於貸款結清時一併關閉。提醒您,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支存帳戶餘額需大於最

低應繳金額。

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銀行代碼:810

帳號:原於澳盛台灣之房貸支存帳號

電話銀行授權轉帳

在本行開立有活存帳戶,並持有電話語音理財服務密碼者,可利用星展台灣客服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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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金貸款

線 02-6612-9889 由客服人員授權轉帳。

本行網路銀行轉帳

若您已申請本行網路銀行,登入後點選”轉帳交易”,可由活存帳號繳款至支存帳

手續費 抵利型房貸連結存款帳戶原跨行提款手續費優惠,自合併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

灣將不再提供,若月平均餘額達NT$3萬元,次月享有跨行提款三次免手續費

之優惠

其他手續費相關事宜請參照星展台灣官方網站公布之「個人金融服務手續費一

覽表」

期付金約定事項

原於澳盛台灣繳交之期付金扣抵順序為費用、遲延違約金、利息後再沖抵貸款

本金;星展台灣為自分割基準日後調整為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三百二十

三條之規定為抵充。

透支借款利息計算 原於澳盛台灣透支借款利息於每月月底結算一次並滾入本金;星展台灣為每月

底結算一次不滾入本金。

抵利型房貸補充說明

若繳款日當天,您在抵利型房貸存款帳戶供自動扣繳的期付金不足,我們將以

抵利存款息扣抵期付金。您於繳款日隔天後繳足之期付金,不會另行抵充本金。

當您當月任一天可抵利之存款餘額大於貸款餘額約定上限(例如 70%或

100%),且正常償還當月期付金後,我們會在繳款日下一個工作日進行調整及

沖抵,因此您在對帳單或網銀看到的交易紀錄會與原澳盛台灣不同,欲了解詳

情請至星展台灣官網查詢。

額度支用申請 星展台灣消費金融業務目前無傳真交易服務,請您與您的理財專員聯繫,透

過分行辦理(書面)現金資產抵押貸款額度支用或其他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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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業客戶資金管理服務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存款產品轉換與異動 1. 台幣活期存款

您於澳盛台灣開立之台幣活期存款類帳戶,轉換至星展台灣時將調整為台幣活期存

款帳戶,此僅為產品屬性變更,您的交易與權益不受影響。

2. 環球貨幣存款

您於澳盛台灣開立之環球貨幣存款帳戶,轉換至星展台灣時將調整為外幣活期存款

帳戶,此僅為產品屬性變更,您的交易與權益不受影響。

3. 支票存款

若您仍持有澳盛台灣發出之空白支票,分割基準日起請停止使用,請親臨星展台灣

各分行,繳回未使用支票並重新申請新的空白支票。同時,於分割基準日後,不提

供活期存款自動轉入支票存款,請備足帳戶餘額,以利支付票款。

4. 外幣活定存

若您目前於澳盛台灣持有瑞典克朗活存,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不提供該幣別買

入與定存承作服務,倘有該幣別的其他交易需求,請親臨分行臨櫃辦理。其餘外幣

活存之換匯交易、定存承作等服務星展台灣均持續提供。

晶片金融卡服務 若您為原持有澳盛台灣金融卡之企業客戶,原澳盛台灣之晶片金融卡將於分割基準日起停

止服務。

電話銀行服務 貴公司透過澳盛台灣申請之電話銀行服務將不會移轉至星展台灣。若 貴公司欲申請使用

電話銀行服務,請於分割基準日後與您星展台灣的客戶經理連絡。

網路銀行服務 貴公司透過澳盛台灣申請之網路銀行服務將不會移轉至星展台灣。若 貴公司欲申請使用

網路銀行服務,請於分割基準日後與您星展台灣的客戶經理連絡。

傳真交易服務 貴公司透過澳盛台灣申請之傳真交易服務將不會移轉至星展台灣。若 貴公司欲申請使用

傳真交易服務,請於分割基準日後與您星展台灣的客戶經理連絡。

電子郵件服務 該帳戶資訊通知服務自分割基準日起停止,貴公司於澳盛台灣留存之電子信箱,亦不會移

轉至星展台灣,建議您於分割基準日後,主動提供電子信箱給星展台灣,以利後續提供您

產品服務相關資訊。

各類代扣繳服務異動 各類費用之扣繳 (如保險費、信用卡費、行動通訊費等),或將帳號當作入款帳號 (如獎金、

股息、退稅等),異動事項如下:

1. 公用事業代扣繳,包含『台灣電力、中華電信、台灣自來水與台北市水』,以及『國泰

人壽、友邦人壽、台灣人壽、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元大人壽』之保險費用,

自分割基準日起,扣款交易將不受影響,您無須重新設定。

2. 天然氣/瓦斯費用,『大台北瓦斯、欣湖天然氣、欣欣天然氣、欣隆天然氣、欣南天然

氣、新海瓦斯、欣林天然氣、欣雄天然氣』之約定扣繳資料,將不會移轉到星展台灣,請

您於分割基準日後重新與星展台灣進行相關設定。

3. 除上述所列項目,建議您於分割基準日後主動向各機關單位確認,是否已將您入扣款

帳號的銀行代碼改為『810』星展台灣,以確保後續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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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帳戶管理費 每月 新臺幣 500元或美金 15元,或其他等值新臺幣 500元之外幣。

當月台外幣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合計達新臺幣 10萬元(含)以上免收帳管費。

對帳單及往來憑證

於本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者每月皆寄發綜合對帳單。

本行寄送予貴客戶之對帳單如有遭退回或其他無法送達之情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

保護貴客戶帳戶資訊,本行得停止寄送對帳單予貴客戶直至貴客戶親至本行任一分行請求

恢復寄送為止

外匯兌換 若 貴公司有外匯兌換之需求,請於分割基準日後親臨分行辦理或與您星展台灣的客戶經

理連絡。

帳戶及各項服務之終止

依據星展台灣開戶總約定書 9.3,貴客戶帳戶被結清或停用時,本行將自動終止與該帳戶

有關之一切服務。

匯款與轉帳服務異動 1. 跨國快速匯款

星展台灣不承接澳盛台灣與澳盛銀行其他國別之跨國快速匯款業務,未來請利用星

展速匯通服務,得進行海外星展集團帳戶間快速匯款,該服務適用國別與幣別,請

於分割基準日後親臨分行辦理或與您星展台灣的客戶經理連絡。

2. 外幣匯入匯款

若您的外幣同幣別帳戶有兩個或以上,於轉換時與主帳戶的配對可能有所調整,敬

請親臨分行或登入網路銀行查詢您的外幣各幣別帳號,並於匯入外幣款項時填寫相

對應的收款幣別帳號,以利匯入款入帳作業。

3. 約定匯出匯款帳號

星展台灣不承接您原於澳盛台灣約定之外幣匯出匯款帳號,若需申請相關服務,請

洽您的星展台灣客戶經理。

4. 客戶自行約定扣繳:

匯款資料變更如下,以利順利交易

台幣匯款資訊:

銀行名稱 Bank name: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DBS Bank (Taiwan) Ltd

金資銀行代號 Bank code:810 (南京東路分行代號 0364)

外幣匯款資訊:

受款行:DBS Bank (Taiwan) Ltd

SWIFT Code:DBSSTWTP

受款銀行地址 Bank Address:

13F., No.399, Ruiguang Rd., Neihu Dist., Taipei City 114, Taiwan, R.O.C.

存款起息/起存額

1. 台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澳盛台灣台幣活存起息額一般台幣帳戶為新臺幣壹萬元,於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

台灣現行規定為新臺幣活期存款:新臺幣壹萬元。

2. 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澳盛台灣外幣活存起息額為美元、紐幣、英鎊、澳幣、加幣、歐元、瑞士法郎、新

加坡幣-原幣一百元,人民幣及港幣-原幣一千元,日圓-日幣壹萬元;於分割基準日

後適用星展台灣現行最低餘額要求為美元、紐幣、英鎊、澳幣、加幣、歐元、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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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法郎、新加坡幣-原幣一百元,港幣-原幣一千元,人民幣-原幣五百元,日圓-日幣壹

萬元。台外幣活期存款均採每日計息,按月於最後一個工作日付息。

3. 台幣定期性存款帳戶

澳盛台灣台幣定存起存額為新臺幣拾伍萬元,透過電話理財或網路銀行承作則為新

臺幣伍萬元,於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現行最低餘額要求為新臺幣定期性存

款:新臺幣壹萬元。

4. 外幣定期性存款帳戶

澳盛台灣外幣定存起存額為美元及歐元為原幣伍仟元,其餘外幣為等值美元伍仟

元,透過電話理財或網路銀行承作則美元及歐元為原幣二仟伍百元,其餘外幣為等

值美元二仟伍百元,於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現行最低餘額要求為美元、紐幣、

英鎊、加幣、歐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幣與澳幣-各該幣別壹仟元;港幣-港幣壹萬

元;日圓-日幣拾萬元;人民幣-人民幣伍仟元

5. 帳戶餘額小數位數

若您目前於澳盛台灣之台幣與日幣活定存帳戶餘額有小數位數,自分割基準日起星

展台灣將帳戶餘額無條件進位至整數位,其後利息給付亦至整數位數。其餘外幣幣

別則維持小數點兩位數。

定存解約 貴客戶於定期性存款到期前不得解約。惟,貴客戶得以七日前之書面通知本行中途解約,

並得提領該存款全額。於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到期日前,貴客戶不得中途解約。就貴客戶提

前解約之定期性存款,依實際存款期間以存入當日原澳盛台灣各幣別期別定期存款牌告利

率八折計息,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若該筆定存已經於分割基準日後自動續存,則適

用續存當日星展台灣牌告利率,計算方式同前列所述。

各項手續費 自分割基準日後適用星展台灣之各項收費標準,詳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項

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

註:有關星展台灣與澳盛台灣所提供之企業客戶資金管理服務之差異比較,請參考星展台灣網站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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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業客戶投資商品及服務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一般事項 1. 客戶原於澳盛台灣之投資商品/服務事項於分割基準日起將適用星展台灣之企業客

戶投資業務約定事項(適用 IBG)並依該約定事項之約定辦理。

2. 客戶原於澳盛台灣之投資帳戶或投資部位移轉到星展台灣後,客戶需重新簽署以下

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且產品風險等級亦會依據星展台灣之風險等級分類為準,

於分割基準日起客戶需重新依星展台灣之規定辦理風險屬性評估才可進行投

資或保險交易(公司戶將由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銀行客戶經理協助客戶重新評

估)

(2) 相關身分表彰聲明文件(如有必要)

(3) 傳真交易指示授權書(如要採用傳真指示交易)

(4) 如有需申請為專業投資人者需另行申請

(5) 其他星展台灣可能要求之相關文件。

3. 星展台灣根據不同投資商品,有不同的投資管道,請參考本表各產品的投資交易管

道資訊。

4. 您於澳盛台灣之投資部位移轉到星展台灣後,除本表另有說明外,於分割基準日後,

就該等投資之相關費用之收取(包括但不限於贖回、轉換、通路服務費等),悉依照星

展台灣之收費標準辦理。

外國債券(Bond) 1. 服務對象:企業客戶

2. 交易費用

(1) 申購手續費費率為申購金額之 1.50%。

(2) 信託管理費費率為 0.2%,以贖回金額乘上年率 0.2%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持有年限 1年者以下不收取;1年以上者,

依年化費率 0.2%計算,最多收至 0.6%。 (原澳盛台灣持有部位不收取信託管理費)

(3) 通路服務費:不多於申購金額之 0.5%(年化)。

3. 交易管道暨時間

(1) 交易管道:限正本或授權傳真指示交易

(2) 交易時間:當日交易截止時間為 15:00,超過交易時間請於隔日交易時間指示。

4. 交易方式

(1) 申購方式僅限外幣信託,並以星展台灣外幣存款帳號進行扣款。

(2) 提前贖回外國債券時,僅得就每一交易編號之全數單位數為之,不得部分贖回。

5. 最低投資金額:將依據各幣別、各產品而有相對應的最低投資金額限制,詳細訊息請

洽詢星展台灣客戶經理。

交易通知:提供交易確認書、到期通知書、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通知書之電子郵件通知服務;

對未於星展台灣留存電子郵件信箱的客戶則提供紙本通知服務。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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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UT) 1. 交易費用

(1) 申購手續費:星展台灣各基金牌告費率為成交金額之 0.00%至 3.00%,詳細

資訊請參閱星展台灣之官網之通路報酬資訊或與您的星展台灣客戶經理洽

詢。

(2) 轉換手續費:一律收取新臺幣 500元。

(3) 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信託管理費費率為 0.3%,以贖回金額淨值乘以年率

0.3%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

最低收取 NTD 500元(或等值外幣),由贖回金額中扣除。註:若持有部位為

澳盛台灣既有部位, 則以澳盛台灣信管費標準收取 (年化費率境外 0.5%,

境內 0.2% (境內貨幣型基金不收取), 最多收取 3年, 最低收新臺幣 500元或

等值外幣)。

(4) 遞延銷售手續費 (B/C股基金適用):依基金公司所定之費率 0.00%至 4.00%

乘以贖回時市價或原始信託本金孰低者計算之,於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

回總額中扣收。

(5) 分銷費(B/C股基金適用):反映於每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且約占淨資產價值之

0%-1.5%。

(6)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依基金類別不同,費率為 0% 至 1.0% (年費率),以

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给付與星展台灣,於申

購時一次给付。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

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7)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用:依基金類別之不同,費率為 0% 至 1.0% (年費

率),以星展台灣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該

通路服務費用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星展台灣,支付方式依各基

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

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

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2. 交易管道:限正本交易或授權傳真指示交易

3. 交易時間

(1) 境內基金(不含貨幣型基金):當日單交易截止時間為 15:00 (人民幣計價基金

申購至 11:00)。超過交易時間視為隔日交易

(2) 境內貨幣型基金:交易至上午 10:00且不接受隔日單交易。

(3) 境外基金:當日單交易截止時間為 15:00。超過交易時間視為隔日交易。

4. 交易方式

(1) 成本及所得計算方式為先進先出法,非採憑證制。

(2) 基金申購方式僅限星展台灣扣款。且不接受定期定額方式交易。

(3) 不開放 B 股基金新申購,但現有 B 股基金,同一基金公司之 B 股基金開放

互轉。

5. 最低投資金額

依各幣別而有相對應的最低投資金額、最低贖回金額、最低轉換金額、部分贖回/轉換

的最低單位數限制及最低剩餘金額限制,詳細訊息請詳閱星展台灣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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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外幣組合投資(DCI)

[本項業務開放時間將另行公

告於星展台灣官網]

提供企業客戶不保本之專業與非專業投資人之外幣組合投資

1. 服務時間: 9:00-15:30

2. 天期:7天~3個月

3. 幣別:美金(USD)、港幣(HKD)、英鎊(GBP)、澳幣(AUD)、加幣(CAD)、新幣(SGD)、瑞

郎(CHF)、日幣(JPY)、、紐幣(NZD)、歐元(EUR)等幣別,目前無提供人民幣。

4. 匯率比價時間:台北時間上午十一時

5. 最低投資金額:等值美金 20,000元

6. 其他:

首次交易前,投資人須簽署「外幣組合投資產品說明暨風險宣告書」。交易完成後,

星展台灣將製作外幣組合投資確認書交付客戶,並於每月定期製發對帳單與客戶核

對。針對投資期間為1個月或以上之外幣組合投資,星展台灣將於每月對帳單提供

未到期商品之市價評估資訊供客戶參考。

境外結構型商品(SN)

1. 服務對象:企業客戶,且限專業投資人。

2. 交易管道:限正本交易

3. 服務時間:截單時間依連結標的市場交易時間有所不同

股權連結商品_連結標的所屬國家為美國/歐洲 9:00-15:30

股權連結商品__連結標的所屬國家為香港 9:00-14:00

其餘連結標的國家或商品,請洽星展台灣客戶經理。

4. 最低投資金額:視產品架構及計價幣別而定,主單金額由等值美金 100,000元 ~ 美

金 300,000元不等,其餘依幣別不同而異,請洽星展台灣客戶經理。

5. 申購費用:債券面額之 0-5%,視產品架構而定

6. 贖回費用:無

7. 通路服務費用:債券面額之 5%(含)以內

8. 信託管理費:為年化費率 0.2%,以回購或到期贖回金額乘以年率 0.2%再乘上實際

持有天數,並以 365天為計算基礎天數,由回購或到期贖回金額中扣除,持有期間

或產品期間為一年以下免收。

9. 其他費用:參與債券管理費(年化費率為參與債券面額的 0.3%)或其他相關費用。(依

架構不同而適用)

10. 客戶原於澳盛台灣申購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尚未贖回或到期者,於分割基準日後,

其相關費用之收取依客戶所申購之商品之產品說明書之約定辦理,如未有約定者,

則依星展台灣之收費標準辦理。

11. 交易通知:成交確認書、到期通知書、提前出場通知書、轉換參與債券通知書與

參與債券提前贖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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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1. 交易管道:採正本交付方式辦理。

2. 服務項目:壽險

3. 繳費方式:保險公司將依不同之保險商品提供不同之首期、續期保費繳費方式,請

參考商品輔銷文件,您亦可於保險公司之網站取得相關資訊或聯絡您的客戶經理。

4. 其他:若您曾向澳盛台灣購買富邦人壽、台灣人壽、安聯人壽、南山人壽、友邦人

壽、國泰人壽、元大人壽的保險商品,且利用澳盛台灣帳戶進行自動轉帳扣款,於

分割基準日後,您的應繳保費將自動改由您在星展台灣的帳戶進行扣款,無需重新

約定。

外國股票(Equity)

星展台灣未提供公司戶本項商品,客戶於澳盛台灣原持有之部位可以於星展台灣賣

出,但無法進行買入。既有澳盛台灣部位賣出手續費為交易金額之 1.2%,該費率包含

一般交易所稅費。若投資人買進及賣出之個別股票適用其他稅費(例如 ADR 保管費、

FTT 稅、DTC費用等),相關稅費應由投資人支付。信託管理費則以澳盛台灣信管費標

準收取年化費率 0.15%,以賣出金額乘以年率 0.15%再乘上實際持有天數,並以 365

天為計算基礎天數,最多收取 3年,最低收取新臺幣 200元(或等值外幣),由賣出金

額中扣除。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星展台灣無提供公司戶本項商品,客戶於澳盛台灣原持有部位可以於星展台灣賣出,

但無法進行買入交易。既有澳盛台灣部位賣出手續費按星展台灣收費標準收取信託管

理費以澳盛台灣信管費標準收取年化費率 0.15%,最低收取 3年,且最低收取新臺幣

200元或等值外幣。

註:有關星展台灣與澳盛台灣所提供之企業客戶投資商品及服務之差異比較,請參考星展台灣網站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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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信用卡

信用卡約定條款修定通知

※ 本次變更調整含部分新增條款,完整版約定條款之條號將依序調整;有關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變更之詳細內容,請參閱

www.dbs.com.tw/anzwelcome/index.html(下稱「網站」)公告及嗣後更新之內容。如果本通知與網站之間存在差異,則

以網站內容為準。

調整前 調整後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遞)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得於信用

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

傳輸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

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以上所

稱之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目的之內容,詳見「澳盛(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告知義務

內容(信用卡業務)」)。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貴行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

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

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

事務之人及前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之對

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

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

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

補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受貴行遵

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

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信用卡

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權利者,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

定,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

求連帶賠償。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提供貴行之

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

其他侵害者,貴行於知悉後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信用卡申

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

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信用

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

單。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貴行為執行業務

之需,就所保有之持卡人(含保證人)個人資料得依下列二者

之最長期限定其保存期限:(1)至持卡人與貴行所有之權利義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確認已收到星展台灣「個人

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告知書」(下稱「告知書」),

經星展(台灣人員之說明及解釋後,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

人)謹此聲明並確認同意星展台灣及告知書所列之其他「個

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於星展台灣與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

間或星展台灣與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有關之第三人間

就告知書所列之特定目的範圍(包括行銷星展台灣業務以推

介、提供星展台灣

之服務及商品、信用卡申請及履行本契約)內得蒐集、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

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委託第三人蒐集、處

理、利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依法令規定或於其

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

集、處理及利用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之資料等),且

同意星展台灣亦得向前述對象蒐集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

人)之個人資料。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並且同意於告

知書所列之各項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星展台灣得因

執行職務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星展台灣業務行銷或星展台

灣與他人進行合作推廣、共同行銷等目的)所必須,或另經

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書面同意之較長期間(以孰後屆

至者為準)而繼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

而得不刪除。

二、嗣後告知書如有修訂,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

星展台灣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

電子文件、營業場所或網路公告其他足以使信用卡持卡人

(含保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內容,信用卡

持卡人(含保證人)明瞭並同意修訂內容一經告知或公告於

星展台灣網站,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即應受其拘束,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星展台灣無需另以其他方式通知信用卡

持卡人(含保證人)。

三、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在此聲明並確認提供予星展

台灣之資料若包含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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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關係消滅之日後 15年或(2)法令規定保存期限。信用卡基

本權益

貴行得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行銷,推介、提供貴行各類金融

產品及服務予申請人或持卡人。申請人或持卡人得隨時透過

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02)2778-9999表示拒絕行銷,貴行

接獲通知後,應即依照指示辦理,惟申請人或持卡人瞭解其

仍可能收到貴行於通知日前已處理/寄出之推介宣傳資料。

個人資料時,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已以適當方式向該

第三人告知且該第三人已詳閱並同意告知書所有內容,知悉

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星展台灣於告知書之範圍內,進行蒐

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前開告知書如有修訂,信用卡

持卡人(含保證人)聲明並同意會將修訂後之告知書交付予

前開第三人並取得其同意。

四、基於本條第一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信用卡申請人或持

卡人(含保證人),同意星展台灣得將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

(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星展台灣之往來資料(以下簡

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含保證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

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五、受星展台灣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

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

亦得隨時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

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星展台灣提供予前述機構之信用卡申

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星展台灣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

充,及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

六、受星展台灣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

其他侵害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權利者,信用

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向星展台灣及受星展台灣遵循相關法

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七、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提供星展台灣之相

關資料,如遭星展台灣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

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之方式通知信用卡申請人或持

卡人(含保證人),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

向星展台灣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星展台灣應即提

供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含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

或人員名單。

八、本第四條各項內容對於日後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

向星展台灣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時亦適用之,即信用卡持卡人

(含保證人)無需再另行出具相關之聲明暨同意書。

九、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得隨時致電星展台灣客服中

心(電話:02-66129889)請求閱覽、要求製給複製本、補

充或更正或刪除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人)之個人資料,或

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星展台灣於接獲拒絕接受行銷通知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將立即停止利用信用卡持卡人(含保證

人)之個人資料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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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信用額度)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應於調整

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一項書面同意之方式,持卡人亦得透過網路認證或自動提

款機或自動貸款機之方式為之。如貴行未確實驗證持卡人或

保證人身分,應就持卡人或保證人信用額度調高所造成損

失,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

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第六條(信用額度)

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應於調整

核准後通知保證人。

(第二項刪除)

持卡人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

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

第十一條(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持卡人得透過貴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02)2778-9999 隨時

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一條(預借現金)

持卡人以信用卡辦理預借現金時…….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星展台灣如同意向持卡人提供預借現金服務者,持卡人得隨

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

第十三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貴行得依據持卡人之身分證字號歸屬持卡人之帳務。持卡人

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

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及本條

第六項約定之情形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帳單地

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帳單。如

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帳單,得向貴

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

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應由貴行負擔。

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

一個月(含當期)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貴行提供超

過一個月以前之帳單,貴行得按每月收取新臺幣壹佰元之補

發帳單手續費。超過六個月以上之帳單恕無法提供。

第十三條(帳單及其他通知)

星展台灣得依據持卡人之身分證字號歸屬持卡人之帳務。持

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

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星展台灣催收方式辦

理及本條第六項約定之情形外,星展台灣應按約定依持卡人

指定之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

式寄送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

到帳單,得向星展台灣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

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限已申請電子帳單者) 或其

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應由星展台灣負擔。

持卡人得致電星展台灣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星展台灣免費

提供最近一個月之帳單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星展台灣

提供超過一個月以前之帳單,星展台灣得按每月收取新臺幣

壹佰元之補發帳單手續費。超過六個月以上之帳單恕無法提

供。

第十五條(繳款)

三、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手續費、其他費用(如年費、輕鬆購

分期付款專案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等)、遲延利息、當期

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指定特約商店

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之

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澳盛台灣銀行三倍保障計劃每月最

低應繳保費及手續費等。

第十五條(繳款)

三、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手續費、其他費用(如年費、輕鬆購

分期付款專案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等)、遲延利息、當期

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指定特約商店

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輕鬆購分期付款專案之

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利息等。

第十八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

負擔(含冒用者於貴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

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

謀之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

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或其中資料交

第十八條(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

負擔(含冒用者於貴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

店進行免簽名交易,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

謀之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

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或其中資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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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

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

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貴行能證明已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持卡人仍須負擔被冒用之所有

損失。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

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

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

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

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正卡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後,附卡持卡人不得再使用附卡。

其再行使用者,應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責任。惟附卡持卡人

辦理掛失手續後,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持卡人

若於同一年度辦理信用卡掛失超過兩次以上,貴行有權不補

發信用卡予持卡人。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

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

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

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

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

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

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

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

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

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貴行能證明已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

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

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

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

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

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此項刪除)

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

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於卡片停用後,如需貴行開立「清償證明」以證明已

繳清所有款項,貴行將於開立證明時收取每份新臺幣參佰元

之手續費。

第二十四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信用卡契約均已終止或解除後,如需星展

台灣開立「清償證明」以證明已繳清所有款項,星展台灣將

於開立證明時收取每份新臺幣參佰元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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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

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

定之。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貴行得不另經通知,將本契約

所發生之債權、債務之一部分或全部移轉或設定質權予第三

人,或由貴行指定之第三人繼受貴行成為本契約之當事人。

持卡人(含保證人)同意於貴行改變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契

約仍繼續有效,持卡人(含保證人)毋庸另填其他文件,仍應

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持卡人(含保證人)或其關係人同意

與貴行往來情形,貴行有權製作錄音紀錄,若將來有任何糾

紛發生,該錄音可作為舉證證物。所有與貴行信用卡有關之

交易事項與貴行帳務系統記載不符時,則以貴行帳務系統之

記載為準,倘因貴行作業疏失發生錯誤時,持卡人同意貴行

得逕自更正並通知持卡人。依據法令或依據與本國或外國政

府機構或稅務機關之契約或協議,貴行對於支付予持卡人之

款項,可能必須辦理扣繳,並將扣繳金額解交相關政府機構

或稅務機關。若任何時候任何本國或外國政府機構或稅務機

關要求貴行對於應支付予持卡人之款項辦理抵減或扣繳,持

卡人同意立即補償貴行抵減或扣繳之金額,包括授權貴行將

此金額自持卡人帳戶中扣減之。若貴行因上述抵減或扣繳而

產生成本費用或受有其他損失,持卡人將賠償貴行上述費用

或損失。 持卡人知悉貴行係於澳洲設立之澳商澳盛銀行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商澳盛銀行」)之子公司。貴

行係於中華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基本權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會」)核准於中華民國經營收受存款、放款及其他金管會核准

之業務。貴行並非澳洲法令下之核准收受存款機構。貴行收

受之存款或負債並非澳商澳盛銀行之存款或負債,且澳商澳

盛銀行並無須履行貴行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

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

定之。

第三十條(「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約定條款)

「信用卡分期付款」相關產品專案包括「分期輕鬆購」、「帳

單輕鬆分」及「來電輕鬆分」等專案。

壹、一般約定條款

2.循環信用利息、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金額及其手續費、

每月定期定額扣款之基金、90 天享樂金之帳款、之前已申

請分期專案之消費(含每月應攤還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

年費、逾期手續費、掛失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調閱簽

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及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之消費金額,以及

申請人如有延遲繳款、停卡或其他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之情事者,恕無法申請分期專案。已設定「來電輕鬆分」者,

恕無法另申請其他分期專案。

貳、特別約定條款

2.「帳單輕鬆分」:(1)申請人須於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將

第三十條(「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約定條款)

「信用卡分期付款」相關產品專案包括「分期輕鬆購」及「來

電輕鬆分」等專案。

壹、一般約定條款

2.循環信用利息、預借現金(含「餘額代償」)金額及其手續費、

每月定期定額扣款之基金、之前已申請分期專案之消費(含每

月應攤還之本金、手續費及利息)、年費、逾期手續費、掛失

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調閱簽單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及臨

時調高信用額度之消費金額,以及申請人如有延遲繳款、停

卡或其他違反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情事者,恕無法申請分

期專案。已設定「來電輕鬆分」者,恕無法另申請其他分期

專案。

貳、特別約定條款

(第 2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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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應繳金額繳付完畢,並致電本行電話理財服務中心申

請;若截至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本行仍未收到應付之最低

應繳金額,除「帳單輕鬆分」無法核准外,並將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約定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及逾期手續費。(2)申辦金額不

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即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減去當期最低

應繳金額之餘額須達新臺幣伍仟元以上。(3)手續費及利息計

收方式如下︰本行核准之「帳單輕鬆分」,於分期還款期間

按年金法依約定之利率、期數計收利息,採本息平均攤還方

式,並於首期一次收取手續費。帳單輕鬆分︰3期之手續費

新臺幣肆拾玖元;6期/12期/18期/24期/30期之手續費新臺

幣玖拾玖元。約定年利率︰2.99%~14.49%。總費用年百分

率範例說明請參閱第4點。

3. 「來電輕鬆分」:

(2)一經申請設定且經貴行核准者,自設定日起,申請人之貴

行信用卡正附卡單筆新增之消費總金額達其指定之單筆分

期交易最低限額時,該筆消費將依指定期數進行分期。如有

變更設定或終止,申請人就已完成之分期交易,仍應依變更

設定或終止前之條件按期繳付款項。代繳公用事業費之消

費,恕無法適用「來電輕鬆分」。

4.「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總費

用年百分率範例說明:以分期帳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分

期期數 12期,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元,約

定年利率(分期利率):2.99%~14.49%為例,總費用年百分

率區間為 3.18%~14. 68%。

3. 「來電輕鬆分」:

(2)一經申請設定且經貴行核准者,自設定日起,申請人之貴

行信用卡正附卡單筆新增之消費總金額達其指定之單筆分

期交易最低限額時,該筆消費將依指定期數進行分期。如有

變更設定或終止,申請人就已完成之分期交易,仍應依變更

設定或終止前之條件按期繳付款項。

4.「分期輕鬆購」、「來電輕鬆分」總費用年百分率範例說

明:以分期帳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分期期數 12期,各

項相關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元,約定年利率(分期利

率):2.99%~14.49%為例,總費用年百分率區間為

3.18%~14. 68%。

第三十一條(洗錢防制及反恐條款)

持卡人了解貴行及澳盛銀行集團其他成員均須遵守不同司

法管轄區的公共及監管機關就有關防制洗錢、資助恐怖主義

活動或對任何可能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

所訂的法律、規則及要求。持卡人同意:

一、如貴行察覺持卡人有下列情事,貴行得延遲、停止或拒

絕執行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1)

交易可能違反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2)

交易所涉之任何人(自然人、公司或政府機關)遭到美國、歐

盟或任何國家之經濟及貿易制裁,或直接或間接與遭到美

國、歐盟或任何國家經濟及貿易制裁之人有所牽連;(3)交易

可能直接或間接涉及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

為所得,或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運用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

係屬非法之行為目的。二、持卡人應依貴行合理要求提供所

有資訊,俾貴行管理洗錢防制、反恐融資或經濟及貿易制裁

之風險,或遵循澳洲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本

人同意貴行得依台灣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之要

第三十一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持卡人了解貴行及星展銀行集團其他成員均須遵守不同司

法管轄區的公共及監管機關就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活動

或對任何可能受制裁人士或團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所訂

的法律、規則及要求。持卡人同意:

一、如貴行察覺持卡人有下列情事,貴行得延遲、停止或拒

絕執行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或得逕行終止本信用卡契

約書,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1)交易可能違反台灣或任何其

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2)交易所涉之任何人(自然人、

公司或政府機關)遭到聯合國、美國、歐盟或任何國家之經濟

及貿易制裁,或直接或間接與遭到聯合國、美國、歐盟或任

何國家經濟及貿易制裁之人有所牽連;(3)交易可能直接或間

接涉及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為所得,或交易

可能直接或間接運用於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係屬非法之行

為目的。

二、持卡人應依貴行合理要求提供所有資訊,俾便貴行管理

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或經濟及貿易制裁之風險,及遵循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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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任何執法單位、監管機構或法院揭露有關本人的任何

資訊。三、除持卡人已向貴行揭露其係以受託人名義或以其

他人名義者外,持卡人聲明其係以自己名義簽署本信用卡約

定條款。四、持卡人向貴行聲明並承諾,貴行依持卡人指示

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將不會違反台灣或任何

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五、持卡人應配合貴行依據「信

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

第三條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份措施,若持卡人不願配合定期

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貴

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使用信用卡。六、持卡人經

發現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

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

灣、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本人同意貴

行得依台灣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法律或法規之要求,向任何執

法單位、監管機構或法院揭露有關本人的任何資訊。

三、銀行為控管風險及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包括新加坡商星展

銀行 (DBS Bank Ltd.) 之相關規範及措施),得將疑似洗錢

之客戶,或經銀行控管特殊身份及與前揭目的相關之客戶之

個人及交易等相關資料,傳遞予銀行之母行及/或其下所有子

公司、海外分行及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對象作為機密使用(包括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

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使用)。

四、除持卡人已向貴行揭露其係以受託人名義或以其他人名

義者外,持卡人聲明其係以自己名義簽署本信用卡約定條

款。

五、持卡人向貴行聲明並承諾,貴行依持卡人指示所進行之

任何交易或提供任何服務,將不會違反台灣或任何其他國家

之任何法律或法規。

六、持卡人應配合貴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之

「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及銀行公會所公布

之「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範本」暨其後修訂之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份措施,若持卡人

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

說明等,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使用信用卡。

七、持卡人信用卡如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之交易時、

或持卡人經發現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

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

逕行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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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新增)

第三十二條 (稅務要求之遵循)

一、資訊揭露

於經持卡人同意之星展台灣告知書外,且在不影響星展台灣

所提供之該告知書之範圍內,持卡人授權星展台灣、星展台

灣員工,及任何因工作、職權或職務 範圍接觸與持卡人個

人及帳戶資料(下稱「個人資料」)有關之星展台灣紀錄、

簿冊、或任何往來紀錄或資料之其他人,得依任何適用之國

內外法令(包括使星展台灣負有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額義務

之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律,例如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

(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要求,向下列之人揭

露任何個人資料:

1. 星展台灣之任何分公司、代表處、母公司、關係企業、子

公司、代理人、委外服務提供者及其代理人、任何其他人或

星展台灣位於任何地區之任何其他辦公處所;2. 位於臺灣、

新加坡或其他國家之任何政府機關、準政府機關、監管機

關、財政、貨幣或其他主管機關、機構或個人;及 3. 星展

台灣負有義務向其揭露或星展台灣合理認為依星展台灣利

益而需向其揭露之任何人。

二、情事變更之通知

持卡人將立即以書面通知星展台灣下列任何事項之變更:1.

持卡人之營業項目、狀態、身份,包括國籍、居住地、稅務

地址、登記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之任何變

更(如有適用);及 2. 持卡人之組成、股東、合夥人、董

事或公司秘書或持卡人營業之性質(如有適用)。

三、詢問之協助

持卡人將全力協助星展台灣為遵循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

(包括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

法律)及/或任何政府機關之任何其他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

額要求)所提出之任何詢問,包括立即提供星展台灣為遵循

任何適用之國內外法令所必須之所有相關資訊、細節及/或文

件。

四、星展台灣預扣款項之權利

星展台灣支付予持卡人之任何金額均應受所有適用之國內

外法令之規範,包括任何扣除扣繳稅額要求、外匯限制或管

制規定。持卡人同意及承諾,星展台灣依據前開適用之國內

外法令得自任應支付予持卡人之款項中,逕行扣除或被要求

執行扣除該扣繳稅額、將該款項存入雜項或其他帳戶,及/

或暫時保管該款項,直至決定該扣除扣繳稅額要求、外匯限

制或管制規定之適用性。星展台灣不就該扣除扣繳稅額、暫

時保管或存入所生之任何損失負責。

五、賠償

如持卡人未履行或拒絕履行持卡人於本條項下之任何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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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持卡人同意賠償因持卡人未遵守相關法令(包括但不限

於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訂、取代或替代之法令)

而使星展台灣遭受之任何支出、損失、賠償、罰款,扣繳稅

額或其他稅負或其他相關款項。

六、終止與關閉帳戶

縱持卡人與星展台灣間於本條款或其他契約有不同約定,如

持卡人不同意本條款,或雖同意惟嗣後撤回同意,或請求星

展台灣不得為遵循相關稅務、申報及/或扣繳稅務要求之目的

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持卡人個人資料,或不遵守

本條款之約定者,持卡人同意星展台灣在相關法令許可範圍

內,有權於通知持卡人後,逕行立即終止相關服務及/或與持

卡人間之所有契約,及/或關閉持卡人在星展台灣之所有帳

戶。

七、不一致條款

如本條款之約定與相關產品及/或服務適用之任何其他條款

有不一致之處,於星展台灣遵循稅務、申報及/或扣除扣繳稅

額要求(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循法(及其修

訂、取代或替代之法律))之範圍內,應以本條款約定為準。

公用事業代扣繳約定書修定內容:

調整前 調整後

注意事項及辦法:

2.持卡人同意由申請書中指定之澳盛台灣銀行信用卡代繳水

費、電費、電信費、瓦斯/天然氣費用或其他經本行公告受託

之代繳項目。該卡如屆效期換卡或本行通知更換新卡時,持

卡人同意本行主動更新授權代繳卡號,惟仍需經持卡人開卡

(如申請人為附卡持卡人時,並須經正卡持卡人開卡)後方

可授權成功,如因未開卡造成請款失敗,持卡人需自行負責,

概與本行無涉。代繳申請人為附卡持卡人時,當附卡信用卡

停卡或未續卡,該代繳項目將自動轉移以正卡信用卡授權代

繳。

注意事項及辦法:

2. 持卡人同意由申請書中指定之信用卡代繳水費、電費、電

信費、瓦斯/天然氣費用或其他經本行公告受託之代繳項目。

如本人未自行指定欲代繳之信用卡號,同意由本行代為指

定。若原指定之卡號屆效期換卡或因掛失補發或升等變更或

因其他原因停用,持卡人同意由本行自行指定本人名下之有

效新卡號為代繳約定。惟仍需經持卡人開卡後方可授權成

功,如因未開卡造成請款失敗,持卡人需自行負責,概與本

行無涉。

信用卡年費及減免條件修訂

卡別 現行年費及減免條件 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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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US商務白金卡

正卡 NT$3,000,附卡 NT$1,500

年費減免條件:

LEXUS商務白金卡之正卡:第一年免年

費。第二年起前一年刷卡累積消費金額

達 NT$80,000,則減免次年年費。

LEXUS 商務白金卡之附卡:第一年免年

費。第二年起前一年刷卡累積消費金額

達 NT$30,000,則減免次年年費。

正卡 NT$3,000,附卡 NT$1,500

年費減免條件:

LEXUS商務白金卡之正卡:第一年免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

正卡刷卡累積消費金額達 NT$30,000,則減免次年年費。

LEXUS 商務白金卡之附卡:第一年免年費。第二年起前一

年附卡刷卡累積消費金額達 NT$30,000,則減免次年年費。

飛行白金卡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飛行白金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

二年起前一年飛行白金卡累計交易次數

達 12次或消費累計金額達

NT$80,000,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飛行白金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飛

行白金卡正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正卡消費累計金額達

NT$80,000,免繳次年年

費。

Super 白金卡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uper 白金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

第二年起前一年 Super白金卡累計交易

次數達 12次或消費累計金額達

NT$80,000,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uper 白金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

Super 白金卡正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正卡消費累計金

額達NT$80,000,免繳次年年

費。

Shop & Dine 點金

白金卡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hop & Dine 點金白金卡持卡人第一

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 Shop & Dine 點

金白金卡交易次數達 1次,免繳次年年

費。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hop & Dine 點金白金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

年起 Shop & Dine點金白金卡正卡交易次數達 1次,免繳

次年年費。

樂活白金卡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樂活白金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

二年起前一年樂活白金卡累計交易次數

達 12次或消費累計金額達

NT$80,000,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3,0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樂活白金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樂

活白金卡正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正卡消費累計金額達

NT$80,000,免繳次年年費。

飛行普卡

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飛行普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

年起前一年飛行普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消費累計金額達NT$30,000,

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飛行普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飛行

普卡正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正卡消費累計金額達

NT$30,000,免繳次年年費。

樂活金卡

正卡NT$2,4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樂活金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

年起前一年樂活金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正卡NT$2,4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樂活金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樂活

金卡正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正卡消費累計金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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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次或消費累計金額達NT$60,000,

免繳次年年費。

NT$60,000,免繳次年年費。

Shop & Dine 金卡

正卡NT$2,4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hop & Dine 金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

年費,第二年起 Shop & Dine 金卡交易

次數達 1次,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2,4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hop & Dine 金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

Shop & Dine 金卡正卡交易次數達 1次,免繳次年年費。

樂活普卡

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樂活普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

年起前一年樂活普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消費累計金額達NT$30,000,

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樂活普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前一年樂活

普卡正卡累計交易次數達 12次或正卡消費累計金額達

NT$30,000,免繳次年年費。

Shop & Dine 普卡

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hop & Dine 普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

年費,第二年起 Shop & Dine 普卡交易

次數達 1次,免繳次年年費。

正卡NT$1,200,附卡免年費。

年費減免條件:

Shop & Dine 普卡正卡持卡人第一年免收年費,第二年起

Shop & Dine 普卡正卡交易次數達 1次,免繳次年年費。

信用卡基本權益/服務修訂通知

權益/服務項目 項目 澳盛

台灣

星展

台灣 修訂內容

付款方式

自動提款機轉帳 V V 原行庫代號為 039,合併後更改為 810

線上繳信用卡款 V V 請連結至星展台灣信用卡網銀/行動銀行(Card+),即可以您的

本行或他行活存帳戶,繳交信用卡款

自動轉帳付款 V V

原於澳盛台灣辦理自動轉帳付款者,於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

灣將繼續依原授權扣款,惟原扣款日為繳款截止日凌晨,若繳

款截止日凌晨之首次扣款不成功,將於次二營業日凌晨進行第

二次扣款,於分割基準日後,將調整為於繳款截止日次日凌晨

扣款,且僅執行一次扣款,若扣款不成功,需請您自行以其他

方式繳款,故請務必於繳款截止日 15:30 前將帳款存入您的

指定轉帳帳戶。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不會因您連續自動轉

帳扣款不成功而主動為您取消該自動轉帳付款之設定。原澳盛

台灣於因存款不足或其他非澳盛台灣因素導致三個月自動轉

帳扣款不成功即主動取消自動轉帳付款設定之約定,於分割基

準日後不再適用。若您同時持有澳盛台灣及星展台灣之信用

卡,且已有效辦理自動轉帳扣繳,分割基準日後,將以您在星

展台灣設定的指定帳戶作為自動扣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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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郵局櫃檯代收 V V

您可以在星展台灣及郵局全台分支機構,使用信用卡帳單所附

之二聯單繳款。

原郵局代收信用卡帳款金額低於NT$20,000(含)者,持卡人需

自行負擔郵局繳款手續費NT$15,自分割基準日後,此費用

由星展台灣負擔,持卡人無需額外負擔郵局繳款手續費。

提醒您,自分割基準日後,若您需至銀行櫃台匯款,僅限透過

星展台灣各分行,恕不接受其他銀行櫃台匯款繳付信用卡帳

款。

即期支票繳款 V V

請使用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開具受款人為「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掛號郵寄至台北市內湖區 114

瑞光路 399號 13樓,星展銀行信用卡作業中心。請務必於支

票背面填寫正卡身分證字號或信用卡卡號,以便入帳。請勿以

一張支票繳付兩個帳戶的款項,如您要繳交兩個帳戶以上的款

項,請分別開立支票,以便準確入帳。

電話銀行轉帳 V X 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暫不提供電話銀行轉帳服務,請改用

其他任一繳款方式繳款。

預借現金

電話預借現金 V X 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暫不提供電話預借現金服務,請改用

自動櫃員機(ATM)提領或至指定機構櫃台辦理。

網路預借現金 V X 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暫不提供網路預借現金服務,請改用

自動櫃員機(ATM)提領或至指定機構櫃台辦理。

卡片使用須知

卡片到期換卡 V V

分割基準日後,經星展台灣審核同意續卡者,星展台灣將主動

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之前,以掛號方式寄出新卡,您無需辦

理任何申請手續(星展台灣將視持卡人之使用情形及信用狀態

保留續卡與否之權利)。

補發新卡及到期換卡 V V

分割基準日後,若您申請掛失或毀損補發新卡,或因原卡片到

期換發新卡,換發之新卡將以星展台灣卡面提供,但信用卡相

關產品權益除此通知函之異動項目外,與澳盛台灣提供一致。

變更聯絡資料 V V

您於澳盛台灣更新的帳單寄送地址/聯絡電話(住家、公司、行

動電話)/Email電子郵件信箱,將於分割基準日後移轉至星展

台灣,惟若您同時持有星展台灣信用卡,將以您在星展台灣更

新之聯絡資料作為您的個人聯絡資訊。

信用卡額度 V V

原由澳盛台灣核給之信用額度不會改變,但若您同時持有澳盛

台灣及星展台灣信用卡,自分割基準日起,您的信用額度將合

併加總以確保您的使用權益,並適用於您持有之星展台灣信用

卡主卡。信用卡額度合併舉例說明如下: 分割基準日前,持卡

人在澳盛台灣之信用額度為 30,000元,星展台灣之信用額度

為 40,000元,於分割基準日後,持卡人在星展台灣之信用額

度將合併為 70,000元。

信用卡帳單 帳單結帳日 V V

信用卡帳單為依據持卡人身分證字號歸戶結算帳務,故若您同

時持有澳盛台灣及星展台灣信用卡,合併後帳單結帳日將有可

能異動,以合併後第一期帳單所載結帳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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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款輕鬆分 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 V V

如您需要申請「分期輕鬆購」、「來電輕鬆分」等信用卡分期

付款服務,於分割基準日後,請致電星展台灣申辦專線:

02-66129889,將由專人協助您申辦。

分割基準日後星展台灣將暫不提供「帳單輕鬆分」服務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 指定每月「附卡簽帳消

費總額」 V V

1. 「附卡簽帳消費總額」最低設定調整為 NT$10,000,每次

異動以萬元為單位,異動申請自申請後約兩個工作天生效。

2. 原經正卡持卡人申請指定「附卡簽帳消費總額」之附卡,

自「附卡簽帳消費總額」申請生效日起即不提供預借現金功能

服務,分割基準日後附卡仍可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並與主卡預

借現金額度相同。

刷卡消費簡訊通知 即時刷卡交易簡訊通

知 V V

原於澳盛台灣可依設定條件(單筆消費達NT$2,000/

NT$5,000/ NT$10,000) 申請刷卡消費簡訊通知,分割基準

日後取消上開設定服務,並調整為單筆刷卡金額達 NT$5,000

以上,所有正卡持卡人皆可收到刷卡消費簡訊通知。

權益項目 原權益內容 變更後權益內容

Shop & Dine 點金白金

卡最高 5倍極速積點計畫

注意事項:

6.「積點成金」兌換方式:持卡人可利用本行語音系

統申請兌換,經本行確認兌換金額、資格及回饋金金

額後,「積點成金」回饋金額將計入次期帳單扣抵正

卡持卡人之應付款項,兌換基準以每 1,000點為單

位,每 1,000點可兌換NT$50。本項「積點成金」

之兌換標準與折抵上限將每季定期檢視,如有調整將

公告於本行網站。

8.一年累積之點數上限為 100萬點,同年度中超過

100萬點之消費恕不得再累計。累積之點數自核卡後

以兩年為一期,兩年期滿後未使用點數將於期滿翌日

(以下稱「失效日」)自動失效。而新增點數將自失效

日之翌日起重新累積,亦仍以兩年為期。積點失效前

三個月,本行將於信用卡帳單上主動通知持卡人。失

效日前三個月消費之點數可再累計於次兩年之「最高

5倍極速積點」計劃。

注意事項:

6.「積點成金」兌換方式:持卡人可填寫

刷卡金兌換表申請兌換,經本行確認兌換

金額、資格及回饋金金額後,「積點成金」

回饋金額將計入次期帳單扣抵正卡持卡

人之應付款項,兌換基準以每 1,000點為

單位,每 1,000點可兌換NT$50。本項「積

點成金」之兌換標準與折抵上限將每季定

期檢視,如有調整將公告於本行網站。

8.一年累積之點數上限為 100萬點,同年

度中超過 100萬點之消費恕不得再累

計。累積之點數有效期限為 24個月(兩

年),回饋點數之第一個月起算以持卡人當

期帳單金額所達門檻而計算出之新增點

數的當期帳單為第一個月,並連續計算 24

個月。兩年期滿後未使用點數將於期滿翌

日自動失效。積點失效前三個月,本行將

於信用卡帳單上主動通知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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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活白金卡現金回饋

現金回饋級距:

現金回饋級距:

回饋金計算方式:

1.「四大通路消費」之現金回饋係以樂活白金卡「當

期帳單新增消費總金額」決定回饋比例。

2. 「四大通路消費」以外的一般消費之現金回饋係

以同一持卡人持有之所有樂活回饋金信用卡當期新

增一般消費總金額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持卡人信用額

度,超過信用額度的消費金額不予計算回饋金。

3.當期總回饋金額=當期帳單新增之(「四大通路消

費」之刷卡金額 x當期回饋比例)+(一般消費之刷卡

金額 x0.2%)。註:四大通路消費及一般消費金額如

何計算請詳前述 1、2項規定。

4.每期帳單「四大通路消費」回饋金之累積最高不得

超過NT$300。

5.回饋金係以整數計算,小數點以後均無條件捨去。

回饋金計算方式:

1.「四大通路消費」之現金回饋係以樂活

白金卡「當期帳單總金額」決定回饋比例。

2. 「四大通路消費」以外的一般消費之現

金回饋係以同一持卡人持有之所有樂活

回饋金信用卡當期新增一般消費總金額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持卡人信用額度,超

過信用額度的消費金額不予計算回饋金。

3.當期總回饋金額=當期帳單新增之(「四

大通路消費」之刷卡金額 x 當期回饋比

例)+(一般消費之刷卡金額 x0.2%)。註:

四大通路消費及一般消費金額如何計算

請詳前述 1、2項規定。

4.每期帳單「四大通路消費」回饋金之累

積最高不得超過NT$300。

5.回饋金係以整數計算,小數點四捨五入。

注意事項:

3.「當期帳單新增消費總金額」視商店請款入帳日為

基準,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因結帳日及入帳日遇假日

順延(變動)等因素致分列於不同期帳單,恕無法累計。

注意事項:

3. 「當期帳單總金額」係以「前期帳單應

繳總金額」扣除「前期已繳/調整金額」

加上「當期帳單新增總金額」而定。當期

新增一般消費金額,視商店請款入帳日為

基準,若因商店較晚請款或因結帳日及入

帳日遇假日順延(變動)等因素致分列於不

同期帳單,恕無法累計。

權益項目 原權益內容 變更後權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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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回饋

卡現金回

新卡友:

既有卡友:

持卡第一年 【5% 現金回饋】會費 每期回饋比例 每期回饋上限

5% 新臺幣250 元

0.50% 無

持卡第二年起 【5% 現金回饋】會費 每期回饋比例 每期回饋上限

5% 新臺幣250 元

0.50% 無

不繳交會費 免會費 0.50% 無

新臺幣1,500 元

( 專案優惠減免第一年會費)所有新卡友

新臺幣1,500 元申請繳交會費

持卡每年 【5% 現金回饋】會費 每期回饋比例 每期回饋上限

5% 新臺幣250 元

0.50% 無所有既有卡友 新臺幣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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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2. 申辦資格、【5%現金回饋】會費及現金回饋說明:

● 本行新卡友(即申請人於申請當月起算前6個月內未

持有本行任一信用卡( 含附卡))成功申辦本行現金回饋

卡,並於核卡後繳交新臺幣 1,500元【5%現金回饋】

會費,第一年(自核卡後一年內結帳帳單)可享現金回饋

卡每月淨消費 5%現金回饋,每期帳單 5%現金回饋上

限為新臺幣 150 元,超出 5%現金回饋上限之消費金額

則採 0.5%比例計算,其回饋無上限。第二年起,新卡

友若 1)於前一年度曾申辦本行指定產品服務,且於本行

年度檢視時,仍持有該產品(僅限下列產品:個人信用

貸款、房屋貸款,透過本行申購之保險且實繳保費金額

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為本行澳盛 Signature 優先理

財貴賓且於本行總存款加投資之原始申購總額加申購

保險之實繳保費之每月平均餘額維持在等值新臺幣三

百萬元(含)以上等),新一年度得繼續享有 5%現金回

饋上限至新臺幣 250元之優惠;2)新卡友亦得選擇續繳

新臺幣 1,500 元之【5% 現金回饋】會費後,繼續享有

一年之 5%現金回饋之優惠。未符合第 1)項【5%現金

回饋】會員參加資格者,本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繳

交該年度會費,若卡友選擇不繳交會費,新一年度將不

得再享有 5% 現金回饋之優惠,改採 0.5%比例回饋。

● 本行既有卡友申辦現金回饋卡,每年需繳交新臺幣

1,500元【5%現金回饋】會費,其現金回饋卡之淨消費

可享 5%現金回饋,每期帳單 5% 現金回饋上限為新臺

幣 150元,超出 5%現金回饋上限之消費金額改採 0.5%

比例計算,其回饋無上限。

注意事項:

2. 申辦資格、【5% 現金回饋】會費及現金回饋說明:

●本行新卡友 (即申請人於申請當月起算前 6 個月內

未持有澳盛台灣及星展台灣任一信用卡( 含附卡))成

功申辦本行現金回饋卡,可享減免第一年【5%現金回

饋】會費新臺幣 1,500 元之優惠,第一年(自核卡後

一年內結帳帳單)可享現金回饋卡每月淨消費 5% 現

金回饋,每期帳單 5%現金回饋上限為新臺幣 250

元,超出 5% 現金回饋上限之消費金額則採 0.5% 比

例計算現金回饋,該部分現金回饋無上限。第二年起,

卡友可申請繳交新臺幣 1,500 元【5% 現金回饋】年

度會費,繼續享有同第一年 5%現金回饋優惠。回饋

期間屆滿,持卡人若無反對之表示,則視同次年度續

行申請【5% 現金回饋】,並應繳交次年度新臺幣

1,500 元年度會費,此後亦同。若本行於第一年度屆

滿前,未接獲持卡人繳交會費之申請,將視為不繳交

會費之會員,新一年度現金回饋改採 0.5% 比例回饋。

●本行既有卡友 (即已持澳盛台灣及星展台灣任一信

用卡者) 申辦現金回饋卡,每年需繳交新臺幣 1,500

元【5% 現金回饋】會費,其現金回饋卡之淨消費額

可享 5% 現金回饋,每期帳單 5% 現金回饋上限為新

臺幣 250 元,超出 5% 現金回饋上限之消費金額改採

0.5% 比例計算現金回饋,該部分現金回饋無上限。

3. 現金回饋卡之正、附卡消費將合併計算,現金回饋將

回饋予正卡持卡人。本行其他信用卡之任何消費金額,

均不得列入現金回饋計算。若同時成功申辦兩張( 含)

以上正卡,將視為本行既有卡友申辦,需繳交新臺幣

1,500 元【5% 現金回饋】會費,方可享有 5%現金回

饋之優惠。

3. 現金回饋卡之正、附卡消費將合併計算,現金回饋

將回饋予正卡持卡人。本行其他信用卡之任何消費金

額,均不得列入現金回饋計算。新卡友減免會費優惠

僅限申辦一張現金回饋卡正卡,若欲申辦兩張( 含)

以上正卡,或曾持有現金回饋卡但取消後再辦者,需

繳交新臺幣 1,500 元【5% 現金回饋】會費,方可享

有 5% 現金回饋之優惠。

4. 現金回饋將自動折抵次期帳單之現金回饋卡消費金

額,當次未折抵完之回饋金額將自動失效;如客戶持有

多張信用卡,遇當期有未折抵完應失效之「現金回饋卡

現金回饋」,且同期其他卡片有新增消費,將先行以前

述應失效之現金回饋折抵當期帳單總金額,本行將於次

期向持卡人收取前述應失效之現金回饋,並列示為應繳

金額。現金回饋不得要求轉發現金或以溢繳款名義退回

或更換其他商品。

4. 現金回饋將自動折抵次期帳款,不可兌領現金,亦

不得轉讓予其他人,且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小數點

以下採四捨五入。此現金回饋可累積,持卡人未折抵

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繼續累積計算,如持卡人之信用卡

契約終止,不論終止原因(如卡片遭強制停用、卡片

有效期限屆滿或持卡人主動註銷等)為何,持卡人已

取得但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全數失效,持卡人不得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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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僅持有現金回饋卡之客戶計算範例:

假設王先生持有之本行現金回饋卡上期無新增消費。

(1) 王先生 2016年 2月份帳單有現金回饋卡消費新臺幣

1,000 元,本期帳單總金額為新臺幣 1,000 元;

(2) 王先生 2016 年 3 月份帳單有現金回饋新臺幣 50 元,本

期帳單總金額為溢繳新臺幣 50 元;

(3) 王先生 2016 年 4 月份帳單有現金回饋卡淨消費新臺幣

1,500 元及現金回饋調整/ 失效新臺幣 50 元,本期帳單總金

額為新臺幣 1,500 元。

5. 現金回饋卡之 5%現金回饋計算範例:

假設王先生持有之本行現金回饋卡於 10月 5日帳單

上新增消費金額共計為 NT$8,000元。

本期現金回饋為NT$265元

(=(NT$5,000*5%+(NT$8,000-NT$5,000)*0.5%),可

扣抵次月帳款,又,假設於 11月 5日帳單上新增現

金回饋卡消費NT$4,000元,本期應繳金額及現金回

饋金額為下所示:

(1) 本期應繳金額為NT$3,735元(=4,000元-265元)

(2) 本期現金回饋為 200元(=4,000元 x5%),可扣抵

次月帳款

6. 持有現金回饋卡及本行其他信用卡之客戶計算範例:

(略) (此條取消)

8. 退貨交易金額將視為消費金額之減項,並於次期帳單

產生負金額之回饋金扣回款項,列示為應繳金額。若持

卡人之現金回饋卡帳戶內之現金回饋不足或已全數折

抵完畢,本行保留向持卡人收取不足扣除之現金回饋的

權利。

7. 持卡人買受刷卡之商品因簽帳爭議或其他任何原

因而辦理消費退款者,經本行確認後,持卡人原先已

取得之現金回饋金額將由本行逕行調整扣回,若持卡

人之當期帳單無上期未繳金額、當期帳單亦無新增消

費,則應扣回之回饋金將列示為當期之應繳金額。

10. 欲查詢「當期未回饋之現金回饋總金額」,請自帳

單結帳日後一天登入【本行信用卡數位夥伴】,於【帳

單查詢/分期輕鬆購】功能中點選【查看繳款/帳務調

整紀錄】查詢。

(此條取消)

12. 本行保留隨時變更或終止活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

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各項活動詳細規

則請上本行網站 anz.tw 查詢。

10. 星展台灣保有隨時修改、變更、終止或取消本活

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辦理。

11. 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

澳盛台灣產品/服務項目 異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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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銀行密碼

澳盛台灣所設定之電話銀行密碼將於分割基準日起失效,請您於分割基準日後,本人攜帶

身分證及開戶原留(簽)章,親臨星展台灣各分行辦理。或於分割基準日後致電星展台灣客

服中心重新提出申請,由客服人員進行身份核對後,即依照您於系統登錄之行動電話號

碼,發送簡訊相關指示訊息,即可快速完成電話銀行密碼之開通與變更。若您未曾留存行

動電話號碼或門號已異動,請您立即聯繫澳盛台灣客服中心辦理更新。

*企業客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電話銀行密碼需透過書面申請,申請方式請洽詢

您的客戶經理或親臨各分行辦理

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專員服務

澳盛台灣提供的服務,星展台灣沒有提供的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 各項預約交易

• 國外匯款

• 投資風險屬性評估

• 非台幣本人帳戶轉帳

• 補發金融卡

• 公用事業代繳申請

• 美金/人民幣以外之定期定額換匯服務

電話銀行客戶服務中心語音服務

澳盛台灣提供的服務,星展台灣沒有提供的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 投資帳戶餘額查詢

• 基金交易(含申購/轉換/贖回/淨值查詢)

• 換匯及繳交信用卡帳款

• 金融卡開啟

• 補發金融卡密碼

• 信用卡帳單傳真/郵寄

• 電話預借現金及補發預借現金密碼

• 紅利/積分回饋兌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