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傳單暨公民或團體意見書 主旨:舉辦本市都市計畫「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 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說 明會。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市都市計畫「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燕巢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之公告 公開展覽自民國104105日起至民國104119日止。 二、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市燕巢區公所公告欄。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ban-web.kcg.gov.tw/「公告專區」 「都市計畫公告」「公告公開展覽」點選本計畫案名。 三、展覽內容: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細部計畫書及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主要 計畫都市計畫圖各1份。 四、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依下列所附參考格式填妥敘 明內容、理由並附具位置略圖,載明姓名或名稱及通聯地址,向本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提出,俾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參考。 都市計畫說明會日期 時間 地點 10410141430本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 「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人: 址: 話:

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傳單暨公民或團體意見書 - …urban-web.kcg.gov.tw/KDA/web_upload/KDA05/KDA0501/...「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燕巢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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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傳單暨公民或團體意見書 主旨:舉辦本市都市計畫「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

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說

明會。

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9條規定辦理。

說明:

一、本市都市計畫「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燕巢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之公告

公開展覽自民國104年10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9日止。

二、展覽地點: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本市燕巢區公所公告欄。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ban-web.kcg.gov.tw/→「公告專區」

→「都市計畫公告」→「公告公開展覽」→點選本計畫案名。

三、展覽內容: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書、細部計畫書及比例尺三千分之一主要

計畫都市計畫圖各1份。

四、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依下列所附參考格式填妥敘

明內容、理由並附具位置略圖,載明姓名或名稱及通聯地址,向本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提出,俾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參考。 都市計畫說明會日期 時間 地點

104年10月14日 14時30分 本市燕巢區民眾活動中心

「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主旨

理 由

略圖及補充事項

年 月 日

陳 情 人: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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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燕巢細

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

案」公展草案變更內容概要

一、計畫緣起

(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

燕巢都市計畫於民國65年2月5日公告發布實施,其間於民國76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並於民國84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94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依照「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通盤檢討。

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係配合上位計畫調整計畫目標年,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及配置以促進附帶條件3整體開發區之發展,使燕巢1號道路得以順利開闢並取得土地所有權,配合燕巢地區既有觀光資源規劃合適規模之停車場用地,以建置多功能之遊客服務中心,使遊客可在此停車及轉乘單車,促進燕巢觀光發展,解編無開闢需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長久未開闢致影響民眾權益之課題,解決燕巢186市道於中民路至中安路路段之交通瓶頸,以健全地區發展、維護民眾權益及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部分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本府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同步辦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檢討調整原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防災計畫,並新增附帶條件三整體開發區之都市設計基準。

二、範圍

本計畫區位於高雄市燕巢區,計畫範圍東南至天然河溝,南至岡山榮家以南約200公尺處,西至高雄市立圖書館燕巢分館以西約850公尺處,北至高雄市立圖書館燕巢分館以北約500公尺處,計畫面積226.93公頃,共涵蓋東燕里、南燕里、西燕里、安招里等4里,有關本計畫之計畫區位及範圍詳如圖1所示,行政劃分界線詳如圖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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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概要

本案前於民國103年8月6日起至103年9月5日間,業依法辦理

公告公開徵詢意見30天,期間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已納入本案規

劃作業參考;另規劃過程復依法令規定通盤檢討地區發展情況

後,本次提案變更內容概要如下:

(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

1.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高雄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目標年,

修正本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2.有關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附3整體開發,本府地政局建議評

估降低公設用地比例,以提高開發財務可行性,爰於本次

通盤檢討配合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本次

通盤檢討擬變更經主管機關評估無開闢需求之文小用地為

住宅區及公園用地,以提高財務可行性及提升環境品質,

調整停車場用地之區位,提供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

停車需求,另配合本府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

衍生交通觀光需求,整併為1處停車場用地,提供地方發

展多元使用,並舒緩機動車輛造成中民路至中安路之交通

瓶頸。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屬狹長難利用土地,配合本次文

小用地變更及考量周邊土地使用配置,變更為鄰近分區及

用地,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區。另為維持道路各路段為相

同寬度,爰調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並納入附3整體

開發區。

3.本府學校用地主管機關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

變更該用地為公園用地。

4.機3用地已開闢完成並設置圍牆,爰變更為圍牆外無使用

需求之機關用地為農業區。

5.本府市場用地主管機關表示市1用地半徑500公尺內為燕巢

之中心商業區,另燕巢第一民營零售市場與市1用地位置

相近且同在中民路上,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將市1

用地併入鄰近分區(農業區)。

6.186市道於中民路至中安路路段車流量偏多,經調查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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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服務水準已為E級,已成為燕巢地區交通瓶頸路段,

有改善之必要;中民路兩側為舊聚落且為生活機能集中地

區,使得車輛通行不順暢,並造成地區行政、商業等生活

機能與道路交通之衝突;燕巢區公所現已搬遷至中安路南

側之機9用地,未來中安路兩側將成為燕巢重要發展地

區,東燕里、金山里等民眾洽公需求將使得中安路之道路

交通量大幅增加,衝擊中安路之道路服務水準;解決往來

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之觀光交通需求。爰配合本府工務局

新工處及交通局所進行之燕巢外環道路規劃,劃設中安路

向東延伸至中民路之外環道路,以疏導地區交通。

(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部分

檢討調整原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防災計畫,並新增附帶條件三整體開發區之都市設計基準,健全本計畫區之發展,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及塑造地區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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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主要計畫範圍及區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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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細部計畫範圍及區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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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示意圖(主要計畫部分)

變更內容

編號第5案

變更內容

編號第4案

變更內容

編號第3案

變更內容

編號第2案

變更內容

編號第6案

變更內容

編號第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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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

編號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註或

附帶條件

原計畫 新計畫

分區 面積

(公頃) 分區

面積

(公頃)

1 計 畫 年期

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00年

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高雄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目標年,修正本計畫目標年為民國 115

年。

2 附3整體開 發 區( 安 東段 土地 、 中西 路 以東 、 中興 路 以西 土地)

住宅區

(附)

0.77 停車場用地

(附)

0.77 1.有關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附3

整體開發,本府地政局建議評估降低公設用地比例,以提高開發財務可行性(詳附錄三),爰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

2.依據103年10月2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

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紀錄,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變更文小2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

3.調整停車場用地之區位,提供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停車需求,另配合本府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衍生交通觀光需求,整併為1處停車場用地,及於細部計畫調整使用項目,以提供地方發展多元使用,並舒緩機動車輛造成中民路至中安路之交通瓶頸。

4.查民國84年6月3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安東段841及842地號係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該計畫圖標示為「住宅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屬書圖不符情形,另安東段841及842地號土地面積為0.0051公頃,非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書所載之0.0026公頃,一併於本次通盤檢討予以

附 帶 條件:

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 照 建築。

備註:

廣停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區範圍。

停車場

用地

(附)

0.26 住宅區

(附)

0.26

道路

用地

(附)

0.04 停車場

用地

(附)

0.04

道路用地

0.0051 住宅區

(附)

0.0051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

0.0245 住宅區

(附)

0.0245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

0.01 溝渠

用地

(附)

0.01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

0.0055 道路

用地

(附)

0.0055

學校

用地

(附)

0.52 公園

用地

(附)

0.52

學校

用地

(附)

1.10 住宅區

(附)

1.10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實際測量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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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續 1)

編號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註或

附帶條件

原計畫 新計畫

分區 面積

(公頃) 分區

面積

(公頃)

2 附3整體開發 區(安 東段 土地、 中西路 以東、 中興路 以西 土地)

修正,另為維持道路各路段為相同寬度,爰調整該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並納入附3

整體開發區。

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屬狹長難

利用土地,配合本次文小2

用地變更及考量周邊土地使

用配置,變更為鄰近分區及

用地,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

區。

6.本次通盤檢討附3整體開發

區(19.95公頃),納入道路用

地(0.0051公頃)及廣場兼停

車場用地(0.04公頃),該整

體 開 發 區 面 積 調 整 為

19.9951公頃。

3 學校 用地( 文小2)

學校

用地

(附)

0.41 公園

用地

0.41 1.本變更案文小2用地係為84

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之「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第4

案所劃設,其附帶條件為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附2整體開發區)。目前該整體開發區已辦竣市地重劃,並由本府取得部分文小用地,現況為臨時綠美化使用。

2.依據103年10月2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

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變更該用地為公園用地。

4 機3用地 機關

用地

0.0106 農業區 0.0106 1.經查燕巢區燕南段地號923

等部分機3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屬私有,現況為空地。

2.由於機3用地已開闢完成並設置圍牆,爰變更為圍牆外無使用需求之機關用地為農業區。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實際測量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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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續 2)

編號

變更

位置

變更內容

變更理由 備註或

附帶條件

原計畫 新計畫

分區 面積

(公頃) 分區

面積

(公頃)

5 市1用地 市場

用地

0.20 農 業區

0.20 1.經查市1於65年2月5日公告發布實施之「燕巢都市計畫」已劃設為市場用地,現況為住宅、空地使用。

2.依據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本府經發局表示市1用地半徑500公尺內為燕巢之中心商業區,另燕巢第一民營零售市場與市1用地位置相近且同在中民路上,無開闢文小2

用地之需求,爰將市1用地併入鄰近分區(農業區)。

6 燕南段

農業區

農業區 2.49 道路

用地

2.49 1.186市道銜接國道1號岡山交流

道及國道10號燕巢交流道,於

中民路至中安路路段,目前道

路服務水準已達E級,形成燕巢

市區交通瓶頸。既有建物密集

且道路寬度不足,未來交通更

加擁擠,須透過規劃替代聯外

道路繞行。

2.燕巢區公所現已搬遷至中安路

南側之機9用地,考量東燕里、

金山里等民眾洽公需求及燕巢

泥火山遊憩系統之往來觀光交

通需求,使得中安路之道路交

通量將大幅增加,衝擊中安路

之道路服務水準。

3.為解決前開課題,爰規劃中安

路向東延伸至中民路之外環道

並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

地,以疏導地區交通。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實際測量地籍分割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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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原條文 修正後內容 修正理由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訂定之。

因都市計畫法高雄施行細則於103年10

月 23日修正發布,故配合修正。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管制,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計畫區內建築及土地使用,應依本要點規定管制,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空白)

三、本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使用別 建 蔽 率

(%)

容 積 率

(%)

住宅區 60 200

商業區 80 320

工 業 區

( 含 乙 種

工 業 區 與

零 星 工 業

區)

70 210

三、本計畫區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等,如下表所示,其餘未規定者,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使用別

建蔽率

(%)

容積率

(%)

使用項目及備註

住宅區 60 200

商業區 80 320

工 業 區

(含乙種

工業區與

零星工業

區)

70 210

電信專用

區 50 250

機關用地 50 250

文中用地 40 150

文小用地 40 150

零售市場

用地 60 240

批發市場

用地 60 120

公用事業

用地 50 250

使

10

附屬

設施

20

使

80 960

停車場用地除得

依停車場目的事

業主管相關法令

規定使用外,依

1.整併電信專用區之規定。

2.為利設置多功能之遊客服務中心,增設停車場用地使用項目。

3. 配合 103

年10月23

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高雄施行細則刪減或調整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用地之 建 蔽率、容積率等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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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續 1)

原條文 修正後內容 修正理由

(空白)

使用別

建蔽率

(%)

容積率

(%)

使用項目及備註

立體

使用 80 960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相關規定,

經主辦機關核准

者,得供下列使

用:

1.一般及綜合零售

業。

2.餐飲業。

3.一般及日常服務

業。

4.金融保險業。

5.觀光及旅遊服務

業。

6.娛樂及健身服務

業。

7.醫療保健服務

業。

8.事務所及辦公室

(含公務機關辦

公室)。

9.會議及工商展覽

中心。

10.倉儲物流業。

11.購物中心及批

發量販業。

12.廣告業。

13.運輸服務業(含

轉運站、調度

站、洗車業、

汽 機 車 保 養

業、汽機車零

件修理業、電

動汽機車充電

站及電池交換

站、自行車及

機 車 租 賃 業

等)。

14.通訊服務業。

15. 停 車 場 經 營

業。

16.社會福利設施

( 含 社 會 住

宅)。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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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續 2)

原條文 修正後內容 修正理由

(空白)

使用別

建蔽率

(%)

容積率

(%)

使用項目及備註

立體

使用 80 960

17.文化及教育設

施 (含公私立

文化教育機

構 、 圖 書

館 、 博 物

館、民眾活

動中心、遊

客服務中心

等)。

18.休閒運動設

施。

前項允許使用項目倘經認定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附屬事業範圍,附屬事業總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不得高於本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空白)

四、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使用別 建蔽率

(%)

容積率

(%)

加油站用地 40 120

機關用地 50 250

文中用地 50 150

文小用地 50 150

零售市場用地 60 240

批發市場用地 60 120

公用事業用地 50 250

(刪除)

配 合 103年10月23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法高雄施行細則刪減或調整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用地之 建 蔽率、容積率等規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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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續 3)

原條文 修正後內容 修正理由

五、為促進計畫區內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誘導都市作有秩序之發展,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下:

(一)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燕巢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二)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為: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

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

四、為促進計畫區內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誘導都市作有秩序之發展,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如下:

(一)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為: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1. 整 併 本計 畫 區住 宅 區相 關 管制 內容。

2. 增 列 機關 用 地得 供 社會 福 利設施、

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

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

(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

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

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三)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四)電信專用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五)電信專用區之建築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基地特殊情形經提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

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

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

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二)電信專用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電信專用區之建築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基地特殊情形經提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四)機關用地得供社會福利設施(含社會住

宅)、活動中心等使用。

活動中心等使用,以利機關用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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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續 4)

原條文 修正後內容 修正理由

六、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

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

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

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

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

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共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刪除)

本市已訂

定相關規

定,故予

刪除。

七、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1~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五、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

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樓地板面積 設置標準

1~250平方公尺 設置一部

251~400平方公尺 設置二部

401~550平方公尺 設置三部

以下類推 --

(空白)

八、退縮建築: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及地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六、退縮建築: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及地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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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變更燕巢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通盤檢討案

(續 5)

原條文 修正後內容 修正理由

分區/用地別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

工業區(含乙種工業區與零星工業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

分區/用地別

退縮規定 備註

住宅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 縮 部份 得 計入 法 定空地 商業區

工業區(含乙種工業區與零星工業

區)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 縮 部份 得 計入 法 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

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 縮 部份 得 計入 法 定空地

(空白)

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七、建築基地不分規模應予以綠化,其檢討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辦理。

依本市都市設計規定,修正文 字 說明。

(空白)

八、計畫區內道路交叉口退讓及截角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都市計畫圖無截角,地籍圖有截角者,依都市計畫圖為準,惟應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截角退讓。

(二)都市計畫圖有截角,地籍圖無截角者,應依都市計畫圖為準,其截角劃設方式及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均有截角,然截角弧度不合者,原則以不損及現況合法建物之截角為準;其情形特殊,須變更都市計畫者,則依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辦理。

(四)本通盤檢討計畫公告實施生效日前,已完成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之道路截角,以該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土地分配圖截角為準。

新增道路截角處理原則。

(空白)

九、本計畫區內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增列開發行 為 規範,以茲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