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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会少年 未成 想道德 前提 学教努力 未成 的思 , 成为 全社会 共识 的关 , 好这 一工 的看 , 这不 操作性的, 而是一 前提 通常 况下 , 们都 成年思想 德教 受众 , 把他们理解 为可 魔方 种理暗含着 育方式必 会陷 失败 的根 性的 们认 , 人们上必 一个 哥白倒转 , 即只 解为 积极 地行动着 的主 , 使育者的适合 育者 , 这种教育才有可 能达 到预效果 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在家的眼 , 未成 年人 于还未 周岁 , 并不享有 独立 权利 , 他们 是监 对象 包含 一个致, 没有公 的独立 权利就等 利也 样理解 人应该在家 长和 中小学教 师的监护下 , 这并 不意 着这 者有权利蔑 视未成年人 应有的权利 然而 , 际生 , 基本权利不到 的尊 , 有的 学教师堂上 进行侮辱性 成绩 够理 , 就对他辱人训斥 更为 普遍地存在着 的现 , 还是 未成 年人 的父, 在对有关 成年人 的问 题做 何决 之前 , 少去 在这 , 们一再发现 , 教育者 和受教育者 受监 是平 事实 , 要这 在着 , 要教 育者或监护人 还不 得应 尊重未成 年人所, 管人 们进行 想道德的, 都不 获得有众所 , 西 法律环 , 任何未成 人进行骂或 , 或教 育者 资格 , 法律 , 有坚定 地维 本权利 , 想道德 育才 有可 预期 , 监护 受监 教育 受教 育者 间的不平 重未成年人的常言道 兴趣 最好 , 兴趣爱好也 通 向创 维的很难 理解 , 如果一 人对 他自 或研 对象毫无兴趣 , 获得 成功 成年人 创造 思维和能力 于训 提高 , 但像 护自 的眼 睛一 样地爱 未成 兴趣爱 , 应该成 中小 学教师 然而 , , 会评 , 无论是 , 是中, 重点中 为自 全部 维方 行为方 的出 发点 , 们对未成 爱好 常常简单 , 践踏 , 未成年人对 文社 学感, 但在 长的逼迫下或 导下 , 好放 , 不怎 喜欢 , 有些未 成年 人希望 利用周 来发 兴趣 , 望子 龙十 令他 各种模 考试 , 有的 未成 伤地 我们 有童 , 有过 实上 , 当他们长大 , 忆起 做试 , 有任 童趣 仿 生下 来就成 成年 , 成年 , 他们来 , 是一 个无意义 遥远 , 我们也承, 未成 候并 分确, 们具 一定 的可塑性 , 然而 , 确地 引导 他们的兴趣爱好 , 是家 学教 义不 容辞 实上 , 思想道 教育 未成 年人 的合 理的兴趣爱 好为前提 , 有可能收到事 半功 重未成年理特心理特征 年人 起来 , 成年人无论在 理上 , 还是 思想 道德教育 与未 间在 和心 理上 的差异没 行充 , 因而 未成 教育常 , 至还 造成 一定 , 由于应 教育制度 会评 价系统 , 家长 年人 中学和 学看 的目 , 达到 这样 , 他们 但把 德智体全 教育 偷偷 地改 变为 智育 片面 , 且完全 成年 和心 理上的承 , 给他 种种 , 甚至 息时 , 他们止地 做辅拟试题 有的

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向度 - 哲学学院philosophy.fudan.edu.cn/_upload/article/a9/71/5bb6e1fb4e948c1693c4d... · 思想道德教育建设 工作会议精神,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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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

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向度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前提

口 俞吾金 复旦大学教授努力做好未成 一 一 一 一

年人 的思想道德教

育工作,

已 经成为

全社会的共识。

题的关键在 于,

何才能做好这一工

作 我 们 的 看 法

是,

这不是一个简

单的、

操作性的问题,

而是一个前提性的

理论问题。

在通常的情况下,

人们都 习惯

于把未成年人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对象或

受众,

甚至于把他们理解为可 以任意摆弄

的魔方。

正是这种理解方式暗含着 以往 的

教育方式必定 会陷 于失败 的 根 本性 的原

因。

我们认为,

人们在思想前提上必须有

一个“

哥 白尼倒转” ,

即只 有把未成年人

理解为一个积极地行动着的主体,

并努力

使教育者的思想适合于受教育者的实际状

况,

这种教育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尊重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在家长和中小学教师的眼光 中,

未成

年人 由于还未满 周岁,

因而并不享有

公 民的独立的权利,

他们只不过是监护的

对象。

在这里包含着一个致命的误解,

没有公 民的独立的权利就等于什么权利也

没有。

这样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尽管未成

年人应该在家长和中小学教师的监护下成

长,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监护者有权利蔑

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

人格尊严权和其他

应有的权利。

然而,

在实际生活 中,

未成年人的这

些基本权利却常常得不到应有 的尊重。

如,

有 的中小学教师在课堂上对一些学生

进行侮辱性的体罚 也有的家长发现子女

的成绩不够理想,

就对他们进行有辱人格

的责问和训斥。

更为普遍地存在着 的现象

是 无论是中小学 的教师,

还是未成年人

的父母,

在对有关未成年人 的问题做出任

何决定之前,

几乎很少去倾听他们 的意见

和建议。

在这里,

我们一再发现,

教育者

和受教育者、

监护人和受监护人之 间并不

是平权的。

事实上,

只要这种不平等 的关

系仍然存在着,

只要教育者或监护人还不

懂得应该去尊重未成年人所拥有的基本权

利,

不管人们进行何种 思想道德 的教育,

都不会获得有效的结果。

众所周知,

在西

方国家的法律环境中,

任何家长或教师对

未成年人进行谩骂或体罚,

都会失去监护

人或 教育者 的 资格,

甚至受 到 法 律 的惩

处。

在我们看来,

只有坚定不移地维护未

成年人应有 的基本权利,

思想道德教育才

有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否则,

就只会强

化监护人和受监护人、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

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尊重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

常言道 兴趣爱好是最好 的老师。

际上,

兴趣爱好也是通 向创造性思维 的桥

梁。

很难理解,

如果一个人对他 自己 学 习

或研究 的对象毫无兴趣,

竟能获得 巨大 的

成功。

虽然未成年人 的创造性思维和能力

还有待于训练和提高,

但像爱护 自己 的眼

睛一 样地爱护 和 尊重未成年人 的 兴趣爱

好,

应该成为家长和 中小学教师的行为准

则。

然而,

在实际生活 中,

由于应试教育

制度 和社会评价 系 统 的误导,

无论是 家

长,

还是中小学的教师,

都把考进重点中

学和大学作为 自己全部思维方式和行为方

式的出发点。

于是,

他们对未成年人的兴

趣爱好常常简单地加 以否定,

甚至粗暴地

加 以践踏。

比如,

有些未成年人对人文社

会科学感兴趣,

但在家长的逼迫下或教师

的诱导下,

只好放弃 自己 的兴趣,

去报考

自己并不怎么喜欢的专业。

又如,

有些未

成年人希望利用周末和节假 日来发展 自己

的兴趣,

但望子成龙 十分心切 的家长却强

令他们去听各种辅导课或做各种模拟考试

的试题,

以致有 的未成年人 不无感 伤地

说“

我们没有童年,

也 没有过去。 ”

实上,

当他们长大 以后,

除了 回忆起未成

年时拼命做试题和参加各种考试外,

不再

有任何富于童趣的回忆 了。

他们仿佛生下

来就成 了成年人了,

所谓“

未成年人”

称谓,

对 于他们来说,

只 是 一个无意义

的、

遥远的符号。

诚然,

我们也承认,

未成年人 的兴趣

爱好有时候并不是十分确定的,

它们具有

一定 的可塑性,

然而,

尊重并准确地引导

他们的兴趣爱好,

却是家长和 中小学教师

义不容辞的责任。

事实上,

任何思想道德

教育只有 以尊重未成年人的合理的兴趣爱

好 为前提,

才有 可 能 收 到事半功倍 的效

果。

尊重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

与成年人 比较起来,

未成年人无论在

生理上,

还是心理上都有 自己 的特点。

往 的思想道德教育 由于对成年人与未成年

人之间在生理和心理上 的差异没有进行充

分的考虑,

因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常常达

不到预期效果,

甚至还造成了一定 的负面

影响。

正如我们在前面 已 经指 出过 的那样,

由于 应试教育制度 和 社会评价 系统 的误

导,

家长和 中小学的教师都把未成年人考

取重点 中学 和 大学看 作是至 高无上 的 目

标,

为 了达到这样 的 目标,

他们不但把“

德智体全 面发展”

的教育方针偷偷地改

变为“

智育片 面发展” ,

而且完全不顾未

成年人生理上和心理上 的承受力,

给他们

施加种种精神上、

肉体上 的压力,

甚至无

情地剥夺 了他们的休息时间,

强迫他们无

休止地做辅导作业和模拟试题。

以致有 的

佬 嗦万争婚

圆桌会议

未成年人竟 以逃学、

自杀,

甚至杀害父母

的方式进行对抗。

更令人感到震撼的是,

所有这些不顾

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 的做法都

是 以家长和 中小学教师的“

善 良的愿望”

为出发点的。

然而,

这些 自以为有着“

良的愿望”

的成年人应该记住 一方面,

正如西方的谚语所说的, “

通向地狱去的

道路往往是用善 良的愿望铺成的”

另一

方面,

这种所谓 的“

善 良的愿望”

实际上

正是家长和 中小学教师的虚荣心。

希望 自

己 的孩子或学生考取重点 中学或大学,

自己挣面子,

正是这些成年人的隐蔽的动

机。

事实上,

任何思想道德教育如果不充

分考虑到未成年人 的 生理特 征 和 心 理特

征,

都难 以取得有效的结果。

综 上 所述,

只有 先行地 澄 明思想前

提,

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基

本权利、

兴趣爱好和 生 理、

心 理上 的特

征,

思想道德教育才会真正地被未成年人

所接受。

作者系著名哲学家

亚需解决教育的“一长一短

现象

口 杨 雄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青少年

研究所所长、

研究员

落实 中央 关 于

加强和改进青少年

思 想道德教育建设

工作会 议精神,

先要解决德育和智

育“

一长一短”

协调 发展 的现 象。

笔 者认为, “

一长

一 短”

现象在学 校教育 中 的具体表现是“

重 分轻 能” 、 “

重 理 轻文” 、 “

重 智 轻

德”

在 家庭教 育 表 现 为“

重 身轻 心” 、

重养轻教”

展现在未成年人身上则表现

为重技 术轻劳动、

重个人成 功轻社会服

务、

重现实享受轻艰苦奋斗。

应当说,

成年人成长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表现在孩

子身上,

而责任则在家长、

学校和社会。

第一,

教育目标迷失 追求分数、

学率和精英培养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

我们的一些学校强调

竞争、

单兵突进的片面化教育,

导致 了整

个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浮躁和急功近利

的“

集体无 意识” 。

不少学校 只关注学生

掌握书本知识 的多少和升学率的高低,

不注重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只

看学校培养 出了多少考试“

尖子生” ,

看学生 的思想道德如何。

学校 的一切工作

就是围着课本转、

围着老师转、

围着考试

转、

围着升学转,

盲 目地追求分数、

追求

升学,

而忽视 了对学生 的全面培养。

这种

以追求分数为 目标的教学方式的弊端,

在于教学内容单一化 以考试科 目为准、

教学形式简单化 以课堂教学为主、

学 目的片面化 以知识掌握为 目的、

养 目标唯一化 以升学为 目标,

最终后

果就是牺牲学生的身心健康、

个性特长和

道德素质,

换来所谓 的高分和 高升学率,

使学生异化为考试的机器。

以小学一年级

学生为例 公斤左右 的体重,

书包竟

重达 公斤 以上 每天用于学习 的时间长

达 多个小时,

大大超过了成人每天

小时 的工作时间。

加之名 目繁多 的测验、

考试和评比排队,

弄得学生和家长压力甚

大,

即使节假 日都搭上也难以达到老师要

求。

由此导致了 比较普遍 的厌学情绪甚至

走向极端。

超负荷的学 习 负担,

沉重的精

神压力,

不仅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挫伤了儿童的个性爱好、

兴趣特长,

而且

严重扼杀 了青少年 的创新精 神和 创 造 能

力。

而我们不少父母,

把家庭教育又片面

理解为知识教育。

认为只要孩子学 习成绩

好,

其他都是次要的。

认为只有进重点 中

学、

上大学,

才能成材。

因此,

孩子的学

习成为许多家庭的头等大事, “

分数”

为家长与孩子嘴边最频繁提到的字眼。

至孩子“

考多少分”

成为许多家庭气氛的

晴雨表。

不少家长甚至从孩子一两岁起,

就有计划 地实施“

早期教育” ,

使孩子幼

小的心灵从此背上 了沉重的包袱,

失去了

童年 的欢乐。

许多孩子童年没过完,

童心

已不见。

由于孩子一门心思学 习,

在家什

么事都不干,

因而缺少基本 的生存能力。

许多孩子到了高中还不会叠被子,

不会削

苹果,

女生六年级了,

不会梳头。

甚至有

的孩子 了大学,

因许多生活方面的事情

不能 自理,

而难 以适应大学生活,

提出退

学 回家。

不少大学生不懂得体贴父母,

为父母为他们的付出都是理所当然的,

至连封家书都懒得写。

第二,

教育领域“一长一短

” ,

导致“ 问题大学生 ”

现象增多

从 年“

徐 力 拭 母” 、

年“

刘 海 洋伤 熊” 、

年“

马加 爵杀 人”

到最近江西医学院“

薛荣华砍杀七人”

件,

值得认真反思 的是,

我们的教育到底

出 了什么 问题 上述 人都考取 了大学,

中学时代都是学习优等生,

其中还有获得

三好学生 的。

好学生犯 罪是最令人 心 痛

的。

这严重反映了我们教育的失衡,

也就

是“

一长一短”

问题,

即评价机制和 目标

导向偏差,

科技与人文教育不协调,

忽略

心 理情感训 练等综合作 用 导致 的严重 后

果。

首先,

源于竞争社会大背景下 的应试

教育根基深厚。

我 国当前 劳动就业制 度、

干部人事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的缺陷与不

协调,

影响和导致 了一段时间内我们整个

社会人才观、

价值观、

精英观、

发展观的

扭曲,

并将不合理竞争提前传导到中小学

乃 至幼儿园,

所谓‘

拐弓让孩子输在起跑线

上”

即为一说。

其次,

源于升学指挥棒的

无形威力,

以及对老师的评估、

考核、

用和效益的挂钩,

由此形成一个悖论 一

方面学校、

老 师并不赞 同增加学生 负担,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违心地增负加压,

在怪

圈里往返循环。

再次,

也源于家长对独生

子女前途命运的深切关注, “

无论成败都

是百分之百” 、 “

不成龙,

便成虫” ,

对子

女挤压之能量绝不亚于学校、

老师。

从宏

观到微观,

从学校到家庭,

上面千条线,

下面一根针,

中小学生负担、

压力焉能不

另外,

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德育教育脱

离实 际、

脱离青少年心理需 求, “

高大

全” 、 “

知行不 一”

传统文化 的根被忽

视,

西方强势文化与因特网对青少年影响

甚大。

因此,

未成年人的问题,

根子在教

育,

成人社会是负有责任的。

第三,

应试评价机制不突破,

未成年

人快乐健康成长没希望、

要彻底改革应试教育,

建立新 的

评价标准。

应大力提倡“

精英教育”

理念

向“

平凡教育”

理念的转变 处理好知识

传承与人格教育的关系“

教育”

与“

化”

提倡“

平等教育” ,

坚持“

无痕教

育” 。

处理好养成教育与技能学 习 的关

系。

当下是我们家长的心态变化导致 了家

庭教育出现偏向。

独生子女的唯一性,

使家

长们对孩子的成败带有“

下赌注”的感觉

现在成人围着孩子转的“

小太阳”

象,

被认为是中国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

点。

但“

小太阳”

现象只是独生子女教育

圆桌会议

中 的表 面 现象,

并不 表 明 中国家 长倾 向“

儿童 中心”

或“

儿童本位” 。

恰恰相反,

更多的情况是 成人将 自己 的意志强加在

孩子身上,

要求孩子沿着成人预先设计好

的成长轨道一步一步前进,

这是一种表现

为“

大太 阳”

现象的“

成人中心”

的“

人本位” 。 “

大太 阳”

现象是 问题的实质。

大太 阳”

现象才是 中国独 生子女家庭教

育的基本特点。

因此,

教育家长是 当前家

庭教育的重点。

要加强青少年的生命教育。

所谓

生命的教育是要让学生成为 自我尊重也尊

重他人的人,

既肯定 自我,

又成全他人,

修己而善群。

呼唤一种“

立人” 、 “

成人”

的生命教育,

乃是现代教育之急。

这种追

问生命意义 的教育,

既 是一种人文 的教

育,

更是一 种 唤醒心 灵和充实心 灵 的教

育,

即精神教育。

德育为何成了一壶烧不开的水

口 孙云晓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

主任、

研究员

历史会记住,

年 月

日,

中共中央 和 国

务院颁发 了 《关于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

人思想道德建设的

若 干 意见 》。

颁发

这样 的文件是建 国

以来 的第一次。

显而易见,

对于极为重要

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一是要加强,

二是要改进。

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需要改进什

么 呢 在 月 日的 《人 民 日报 》和

月 日的 《中国教育报 》上,

我都谈了一

个观点 德育为何成 了一壶烧不开 的水

水的沸点是 ℃,

可我们的德育往往在

℃左右就停了下来,

即满足 于孩子出现

了 良好的行为。

实际上,

如何将道德行为

引导和训练成道德习惯,

才是德育的真正

目标,

这是德育的后 ℃。

自然,

中国的德育取得过 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更有许多创新。

但是,

不可

否认,

在相当多的地方,

德育依然是一壶

烧不开的水。

甚至可 以说,

中国在德育方

面投人的人力与物力在全世界也是名列前

茅 的,

而 实际效果却难 以令人满意。

此,

我们不能不深思,

中国的德育到底 出

了什么毛病 为什么难以烧开这壶水

当我们盯住这 壶烧不开 的水 时会发

现,

以 目前的许多烧法,

何时烧开还将遥

遥无期,

因为不符合烧水 的规律,

水难 以

达到沸点。

知行统一是德育的本质要求。

也可 以说,

能否烧开德育这壶水,

关键在

于知行能否统一、

即道德认识与道德行为

能否统一,

而知行统一 的标志是行为习惯

的养成。

早 在 两 千 多 年 以 前,

孔 子就说过“

少成若天性,

习惯如 自然” 。

意思是儿童

时期 养成 的 习 惯,

就像人 的天 性一样 自

然。

法 国思想家卢梭直接把习惯称为“

的第二天性” 。

中国教育家叶圣 陶则归结

为“

教育就是培养 习 惯” 。

用心 理学 的语

言来表述, “

习惯是刺激与反应之间 的稳

固链接” ,

是一种稳定 的、

自动化的行为口

俄罗斯教育家乌 申斯基甚至表达 了这样一

个看法 习惯是人的道德资本,

你要是养

成了好的习惯,

你一辈子都享受不尽它的

利息 你要是养成 了坏 的习惯,

你一辈子

都偿还不完它的债务。

坏习惯会以它不断

增长的利息,

让你最美好的计划破产。

近几年来,

我在主持“

少年儿童行为

习惯与人格的关系研究”

这一全国教育科

学十五规划课题时,

惊讶地发现,

儿童时

期是培养 良好习惯 的最佳时期也是关键时

期,

可是关注养成教育的学者与教师并不

太多,

反倒是批判“

行为规范”

的声音不

绝于耳。

诚然,

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一把双

刃剑,

如果缺乏科学的态度和 以人为本的

思想,

习 惯养成的过程也可能变成奴役儿

童的过程。

但即便如此,

这也不能成为忽

视习惯养成 的理由。

相反,

只有高度重视

并采取有力措施,

持之以恒地培养未成年

人的 良好习惯,

这才能为文 明中国奠定坚

实 的基础。

如,

中国曾以礼义之邦闻名于世,

如今我们还能以礼义之邦 自居吗 我到过

许多国家,

坦率而言,

我们的礼义之风早

已落后于人。

泰国一些旅游景点贴 出“

要随地吐痰” 、 “

不要 大声 喧哗”

等 中文

提示语,

这是我亲眼所见,

并用相机拍 了

下来,

可我未见类似内容的英文和 日文提

示语,

这说明了什么 呢 说到底,

习惯就

是道德,

就是人格,

它表现 出一种文化,

反映出一种文 明深人人心 的程度与水平,

代表着一个民族的形象。

中国有崇德的文

化传统,

对于文明习惯的养成也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

这是我们不能忘记的。

例如蒙

学读物 《弟子规 》中,

就有大量培养 良好

习惯的具体内容与方法,

如“出必告

,

必 面” 、 “

长呼人,

即代 叫 人不在,

即到” 、 “

衣贵洁,

不贵华” 、 “

凡 出言,

信为先”

等等,

至今也是未成年人非常需

要养成的 良好习惯。

然而,

经历 了 “以阶级斗争为纲

年 月,

还有 多少传统 的好习 惯 能继承下

来 如果我们轻视养成教育,

又怎么会有

勇气继往开来

还必须指 出,

未成年人 良好行为习惯

的养成,

需要一个文明的社会环境,

需要

父母与教师的 以身示范,

而这两点又何其

艰难

值得欣慰的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已

将“

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

培养 良好道德

品质 和文 明行为” ,

规定为未成年人思想

道德建设的 四项主要任务之一,

又 明确提

出“

对小学生重点是规范其基本言行,

养 良好 习惯” 。

这是有远见卓识 的知,

谁来使其知行统一呢 如今,

轰轰烈烈的

活动多 了起来,

但有助于 良好 习惯养成的

举措廖廖无几。

我担心 浮躁的心态与表面

的文章使其成为一纸空文,

那德育依旧是

一壶烧不开的水,

而且越来越难 以烧开。

在我们的课题研究 中,

西北工业大学

附小承担的子课题是“

小学生认真负责的

习惯 的研究与实践” ,

他们发现,

仅仅培

养小学生养成 自己整理书包的习惯,

就需

要 天 的时间,

而且到 天时这种行为

还不是稳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

养成教育

是多么 复杂细致,

又多 么需要持之 以 恒,

而又多么需要调动孩子的主动性,

让他们

以 主人 的姿态做 出有益发展 的选择。

想,

这正是烧开德育这壶水 的希望所在。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存在的缺陷

口 修丽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

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当前,

落实 中

共 中央 关于 加强 和

改进 青少 年 思 想道

德建设 的一个 重 要

方面,

是 增 强 全社

会 的法 律意 识,

一步完 善 和 强 化对

未成 年 人 的权利保

圆桌会议

护。

应 当看 到 自 年 以来,

我 国制定

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 》两部 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为核心

内容的专门法律,

标志着中国未成年人权

利保护事业在立法方面 已取得了重大的进

展。

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院制定 的司法解释、

国务院以及卫生部、

教育部等部委制定 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及各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的大量保

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地方法规,

都有力地推

动了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

特别

是一些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 当地的未成

年人权利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

据这些法律基本可 以获得保护。

但是,

着改革开放的发展,

也出现 了未成年人权

利保护的一些新问题,

中国未成年人权利

保障的立法尚待继续健全。

归纳起来主要

存在六大缺陷,

表现如下

第一,

在现行立法中没有突出政府的

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 》的核心价值和基本

要求是缔约国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实现

各种权利的责任。

国家责任的最主要体现

形式就是政府责任。

我国现行 《未成年人

保护法 》有 七章,

把对一

未成年人的保护分

为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和 司法

保护。

遗憾 的是把政府保护的有关条款掩

埋 于“

社会保 护”

中,

而没 有单独设立“

政府保护” 一 章

,

这种体例划分 以及条

款设定淡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

用。

实际上,

在未成年人教育、

流浪、

疗、

监护、

法律援助等各个领域,

都只有

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

才能有效实现对陷

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现有立法显

然没有做到这点。

第二,

缺乏惩戒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颁布 以来,

虽然

社会各界在广泛宣传,

但在司法实践 中却

很难根据该法的某一条款来有效保障未成

年人的各项权利。

这部法律更象是一种道

德宣言,

在表明一种态度,

而缺乏有效的

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

可 以说该法没有单

独制定任何一条处罚措施。 “

法律责任”

一章共有 条,

全部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

重复。

法律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法律与道德

的本质区别,

是法律有强制执行力,

违反

法律要受到处罚,

而违反道德至多受到舆

论的谴责。

法律一旦没有 了处罚措施,

行与否要依赖人们的 自觉,

那么法律的作

用就等同于道德。

如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的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法 》第十五条规定 禁止任何经营场

所向未成年人 出售烟酒。

但是在法律责任

部分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那么经营场

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怎么办呢 包括烟

草专卖和市场监督 的行政管理部 门在 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办法,

因为对其任

何处罚都需要法律依据。

而法律只是规定

了禁止行为,

没有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罚。

这种立法状况客观上容忍 了人们藐视法

律,

使很多法律形同虚设。

第三,

立法之间存在矛盾

在 年制定 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五十二条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况 中,

关于刑事责任的

追究依据 的是 年制定 的 《刑法 》相

关条款。

而在 年新 《刑法 》颁布施

行后,

相关条款次序都已 经发生 了变化,

而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的虐待罪依据的

还是 年的 《刑法 》第 条、

遗弃

罪依据的是第 条 而新 《刑法 》的虐

待罪则在第 条、

遗弃罪在第 条,

因 此,

《未成年人保护法 》函 需 重新修

订。

第四,

立法已滞后于司法改革

时下 中国的一些地方检察院、

法院尝

试“

社 会 服 务 令” 、 “

暂 缓 起诉” 、

暂缓判决” 、 “

社会调查报告”

等制

度,

这些制度的尝试显然都缺乏具体

的法律依据。

但是,

由于这些制度追

求的非监禁的处理措施所体现的对未

成 年人 的 人道待 遇 和 特别 照 顾 的 态

度,

符合了国际公约 以及 国际社会的

基本要求,

所 以受到 国 内外各界的广

泛关注与好评。

但立法 的缺陷制约 了

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有些司法改革

甚至面临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局面。

第五,

有些立法疏忽了儿童的权

如,

《刑事诉讼法 》第 条规

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

遭受 物质损失 的,

在刑事诉讼 过 程

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这

一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

司法解释,

受到犯罪侵害的人无法获

得精神损害赔偿。

如近年来发生的大

量未成年女孩受到性侵害的案件,

们受到的主要就是精神伤害。

但遗憾

的是,

她们无法获得任何精神损害赔

偿,

是立法不是司法疏忽 了她们获得精神

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六,

中国未成年人立法缺少上位法

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第八

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和刑罚、

对公 民 限制

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和处罚、

民事基本制

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制度都要 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给以

规范。

所 以在国家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

况下,

如对监护人的处罚 制度、

国家监护

制度、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制度、

对受到性

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对未

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事处罚制度、

对涉

嫌犯罪未成年人的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制度等关系到未成年人具体权利保护的众

多法律制度,

虽然地方立法、

两高的司法

解释、

各个部委 的规章都力 图作 出规定,

但由于缺乏上位法 的支持,

都不可能涉及

到实质内容或者说有重大突破。

令人欣喜的是,

去年,

全 国人大 已经

把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修订列人 了本届

全国人大的修法计划。

各界理应本着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的切身责任感,

认真研究现

行 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 中存在 的缺陷,

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 《未成年

人保护法 》来。

唯先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