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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衢委人才〔20124 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 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 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 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神,切实增强文件操作性,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衢州市拔 尖人才评选办法》等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 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1 -

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rsc.qzct.net/_upload/article/files/dd/70/8d4aa0c4492d81...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名额 衢州市拔尖人才每次评选不超过30名,其中:理工类10名,农科类、教育类、卫生类各5名,文化社科类3名,其他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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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衢委人才〔2012〕4 号

    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 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 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

    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神,切实增强文件操作性,市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衢州市拔

    尖人才评选办法》等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

    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1 -

  •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人才工

    - 2 -

  • 衢州市拔尖人才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优

    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追赶跨越、科学发展中的

    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

    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衢州市各行各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通过柔性流动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工资关系在外地,但主持我市区域

    内的重大科研、技改项目或与我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建有两年以

    上稳定合作关系、在衢工作每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专家)。

    2、在衢州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第一线做出特殊贡献的技

    能劳动者。

    衢州市拔尖人才原则上从衢州市“115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名额

    衢州市拔尖人才每次评选不超过30名,其中:理工类10名,

    农科类、教育类、卫生类各5名,文化社科类3名,其他类2名。

    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人才,作为每届拔尖人才的当然

    人选,不占评选名额,不另行评审。

    三、评选条件

    - 3 -

  •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衢

    州市拔尖人才:

    1、主持或参加完成的项目,获得相应级别的奖励(排名在

    前三位)。其中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要求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级二等及以上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

    1项;或省级三等奖2项;或市级二等奖2项。其他常设性和规范

    性奖项,可结合实际比照执行。每个获奖项目原则上引用1人次,

    不重复引用。

    2、主持并完成我市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解决技改中的

    关键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技改投资规模和技术水平同期在

    国内领先,技改完成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主持

    我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应用于生产实践

    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负责我市大型工程的设

    计和施工,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或者获得

    国家专利多项,应用于生产实践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3、在农、林、水等行业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和先进适

    用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主持开发、引进的新产品成为县域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柱产品;或主持示范的先进适用技术取得

    明显经济效益,在全市范围得到推广,并深受群众欢迎和好评。

    4、在营销理论上有研究,在营销实践上有建树,主持策划、

    - 4 -

  • 培育了一个以上全国名牌产品;或者在我市重要产业重要产品的

    组织营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有力带动了产业发展;或者在我市

    主导农产品的销售上连续三年取得显著成绩,为某农业产业的发

    展和农民的增收作出重要贡献。

    5、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独

    特创新,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教学、教研管理方面

    的论文或出版专著1部(合著排名第一位),具有省级以上荣誉

    称号或特级教师等称号,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知名度并成为教

    学、教研管理等方面的带头人。

    6、在防病治病和医药科研工作中,特别是在专科专病防治

    和疑难疾病诊治等方面有独特疗法和经验,其水平在省内同行中

    处于先进水平或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

    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医学专著1部,成为全市医学领域某学科的

    学术、技术带头人。

    7、在文学艺术方面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有两篇以上论文

    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为主创作、编导、表演的作品,

    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

    星奖”等国家级奖励一次,或获得省“五个一工程奖”、市文化

    艺术“南孔奖”、“香樟奖”,或在省、市宣传、文化、广电、

    文联等部门主办的文艺展赛中获奖或入选。

    8、在新闻宣传中成绩显著,在市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省内有一定影响。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两篇以上论文,

    - 5 -

  • 获得“韬奋奖”或“范长江奖”,或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及

    以上奖一次,或三等奖两次,或“浙江新闻奖”一等奖三次以上,

    或获得衢州市新闻工作“华岗奖”。

    9、在其他行业工作,具有特殊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

    1、申报、推荐

    根据评选条件,市本级范围内由参评对象本人向所在单位提

    出申请,填写《衢州市拔尖人才申报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市直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市经信委。市直主管部门

    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参加衢州

    市拔尖人才评选的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直有关部门进行

    初选。各县(市、区)申报、推荐衢州市拔尖人才工作由当地组

    织部门负责实施。

    2、初选

    初选按分类遴选的办法进行。其中,文化社科类由市委宣传

    部负责,理工类由市经信委负责,农科类由市农办负责,教育类

    由市教育局负责,卫生类由市卫生局负责,技能类和衢州学院、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巨化集团申报人选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其

    他类根据其性质,向相近的类别申报。负责初选的部门对推荐人

    选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提出衢州市拔尖人才初步人选,报市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察

    - 6 -

  • 考察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负责初

    选的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对衢州市拔尖人才初步人选进行考察,衢

    州市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在县(市、区)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组织

    人事部门考察,考察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专家评议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组成衢州市拔尖人才评议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评议,提出专

    家评议意见。

    5、审定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考察、专家评议意见,结合

    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确定拔尖人才名单,报市委常

    委会审定。

    6、公示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的拔尖人才名单,在

    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7、表彰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

    五、考核管理

    1、实行动态管理。衢州市拔尖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被评

    为上一届拔尖人才的,继续参加下届拔尖人才评选,须重新评审。

    实行拔尖人才终身荣誉制度,凡连续三届入选的,授予“衢州市

    拔尖人才”终身荣誉称号,在职期间与每届拔尖人才同等进行管

    - 7 -

  • 理。

    2、实行奖励制度。被评为衢州市拔尖人才的,由衢州市委、

    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拔尖人才”称号,并一次性给予3万元

    奖励。授予“衢州市拔尖人才”终身荣誉称号的,在职期间与每

    届拔尖人才享受同样奖励。科技计划立项上,同等条件下对拔尖

    人才优先。

    3、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给拔尖人才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签定目标管

    理责任书,为拔尖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优先考虑对拔

    尖人才进行培训和进修。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对拔尖人才的目标

    责任管理情况作为班子考核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4、建立联系制度。衢州市拔尖人才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

    的重点联系对象。市委人才办每届牵头组织拔尖人才进行一次疗

    养。涉及拔尖人才岗位变动、职称晋升、培训进修、奖励、调离

    市外等情况,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

    力社保局。

    5、对于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

    取得拔尖人才称号的,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究个人及相关

    领导责任。对于调离本市管辖范围,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党内严

    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自然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终止相

    应待遇。

    - 8 -

  • 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形成“智·汇浙西、才·富

    衢州”的人才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市追赶跨越、科学发展,根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

    委发〔2012〕2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是指在衢州市外工作、学习(包

    括衢州籍人才),经办理有关手续来衢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的主体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国家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

    专家等省级专家;

    4、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和省“千人计划”人才;

    5、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

    6、55 岁及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 45 岁及

    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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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5 岁及以下的紧缺急需高级技师、45 岁及以下的具有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 岁及以下的“211”或“985”院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8、国外具有以上 1—7 款相同档次的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奖励

    第五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一次性安家补助制度,对引进来衢

    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给

    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00 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 60 万元;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

    专家等省级专家 45 万元;

    4、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 30 万元;

    5、55 岁及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 45 岁及

    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0 万元;

    6、55 岁及以下的紧缺急需高级技师、45 岁及以下的具有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 岁及以下的“211”或“985”院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 万元。

    第六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制度,对引进来衢并与用

    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按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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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期五年的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 60 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每人每年 40 万元;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

    专家等省级专家每人每年 30 万元。

    第七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津贴制度,对引进来衢并与用人单

    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下列对象,当地财政每年发放人才

    津贴(引进当年按实际在衢工作时间计算)。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 12 万元;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每人每年 6 万元;

    3、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

    专家等省级专家每人每年 4 万元;

    4、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每人每年 6 万元,省“千人计划”

    人才每人每年 4 万元;

    5、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每人每年 3 万

    元;

    6、55 岁及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 2 万

    元,45 岁及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 1.5 万元;

    7、55 岁及以下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八条 对衢州市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创业创新人

    - 11 -

  • 才,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

    励;对省外的国家或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来衢创办企业或与用

    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当地财政分别给予每人 8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引进人才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事前报备制度,高层次人才来衢服

    务,包括在衢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技术咨询、解决难题等,聘

    请单位应在其来衢前填写《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表》(附

    表 1),将服务计划及时报当地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引进人才奖励的申请程序

    1、凡引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

    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附表 2);

    (2)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职业资格证

    书、学历学位证书、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

    原件和复印件;

    (3)衢州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2、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各受

    理一次,其他奖励的申请原则上每年 12 月集中受理。

    3、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

    通过后将申请人名单报人才办和财政局,并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

    - 12 -

  • 公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奖励。

    第四章 机制保障

    第十一条 健全人才收入绩效化机制,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岗

    位工资制、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

    各类人才奖励、人才津贴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鼓励企业建

    立以技术入股、期股期权、福利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宽带薪酬”

    制度。

    第十二条 满编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

    “先进后出”方式解决编制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绩效考核机制,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

    格或未履行服务职责实绩不明显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人才津

    贴、购房补贴等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调离衢州、解聘、违法违纪受到刑事

    处罚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从当年起,

    其享受的相应待遇自然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13 -

  • 附件 1:

    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表 服务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专家 姓名

    出生 年月

    专家 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行政职务

    专家原工作单位

    服务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服务时间(起止日期)

    - 14 -

  • 附件 2:

    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国 籍

    职称(职业资格等级) 从事专业(工种)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专家简历

    主要业绩

    申请类别

    申请金额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社保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注:1、申请类别分:安家补助、购房补贴、人才津贴、配套奖励等; 2、本表一式三份,人才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一份。

    - 15 -

  •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市委、市政

    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

    2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是建立和培养衢州市学术

    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的人才培养工程。实施“115 人才工程”,目

    的是建立起一支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前沿水平,在省、市高新技术

    研究及其产业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

    伍。

    第三条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的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

    善切合我市实际、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鼓励自主创新的人才培养

    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素

    质优良、充满活力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五年为一个培养周期,每

    个周期选拔培养人员 610 人,其中:第一层次,选拔培养 10 名

    左右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在国内或省内学术和技术领域具有一

    - 16 -

  • 定知名度的中青年专家;第二层次,选拔培养 100 名左右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能代表我市学术和技术水平的各学科领域学术和

    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选拔培养 500 名左右年龄在 40 周岁以

    下,在本市学术或技术领域有较高水平,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

    心作用的青年优秀科技人才,作为我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

    选。申报第一、二层次的要求受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第三层次的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技能人才类要具备

    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可适

    当放宽。申报企业类、服务业类及农村实用人才的人员其专业技

    术职务聘任情况不作要求。

    入选省“151 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国家或省

    “千人计划”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省有突出贡

    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者,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直接列入市“115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不占用选拔指标。

    第五条 入选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的培养人员,由市 115

    人才工程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公布。培养期满,经考核合格,由衢

    州市“115 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颁发衢州市“115 人才”

    荣誉证书。

    第六条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实行动态管理。每一选拔

    培养周期结束后,重新选拔下一周期“115 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符合选拔条件的原“115 人才”可以继续申报,同等条件下可优

    先入选更高层次,但入选同一层次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培养周

    - 17 -

  • 期。第三层次培养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同一层次选拔。

    第二章 选 拔

    第七条 选拔范围:衢州市各行各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包

    括柔性引进在衢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一线的农村

    实用人才和工业、服务业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 选拔类别:理工类、企业类(含技能人才)、农科

    类(含农村实用人才)、教育类、医药卫生类、社科类和服务业

    类七个类别。

    第九条 选拔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

    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申报对象需提供近五年学术

    技术业绩情况,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活动中主持或参与完成的

    项目,获县(处)级或本行业市级团体(学会、协会)相应级别

    奖励 2 项以上;或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

    业论文 3 篇以上;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拥有专利,

    获县(处)级以上科技奖。

    (二)在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方面成效显著,企业规

    模明显扩大;或拥有专利,效益明显;或主持项目两项以上,获

    县(处)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在我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

    设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主持产品研发、

    技术改造,任职满两年的实际技术(项目)负责人。

    - 18 -

  • (三)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

    绝活,操作方法先进,能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或在企业技术改

    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攻克技

    术难题,排除技术障碍,消除安全隐患,解决质量问题,业绩得

    到企业认可,技术水平得到业内公认;或在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

    获前三名;或在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贡献突出,所带

    徒弟在县级以上技能竞赛中两次以上获奖的技能人才。

    (四)从事农林水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主持或参加完成的

    项目,获县(处)级或本行业市级团体(学会、协会)相应级别

    奖励 2 项以上;或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

    业论文 3 篇以上;或在选育种子种苗方面,获得重大突破,推广

    面积明显,效果显著,获县(处)级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五)在农业或农村经济发展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

    加工和经营(营销),积极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取得良好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在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起带头、带动

    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在全市范围内有

    较高知名度的农村实用人才。

    (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和教育管

    理等方面有独特创新,取得较好成绩,主持县级课题 2 项以上,

    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3 篇以上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方面的论

    文或出版过教育专著;或所带学生在市级以上学科或技能竞赛中

    成效明显,在全市有一定知名度,已成为县级以上教育教学、教

    - 19 -

  • 育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临床医学或医学管理等方面富有成效,特别是在专

    科防治和疑难疾病诊治等方面有独特疗法和经验,其水平在市内

    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或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并在省级以上专业

    刊物发表 3 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医学专著,成为县处级以上学

    科带头人。

    (八)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在市内同行中

    有较高知名度,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或

    获本行业市级团体(学会、协会)相应级别奖励 2 项以上的学术

    人员。

    (九)从事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广告、会计、

    商贸旅游、法律咨询、房地产等现代服务业,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直接参与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人才;管理

    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探索出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获得上

    级有关部门的专业成果奖励,在本行业发展中发挥引领和带动作

    用的人员。

    (十)在其它学科领域中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员。

    第十条 选拔程序

    (一)推荐。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级主管部门

    和省部属有关部门(单位、学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

    优”原则,负责推荐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学会)候选人选,报

    - 20 -

  • 联席会议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绿色产业集聚区或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推荐,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推荐。

    (二)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专业(行

    业),分类组织专家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

    (三)审定。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结合我市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市“115 人才工程”入选人数和名单。

    (四)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市“115 人才工程”入选名

    单,分别在衢州党建网、衢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衢州人才

    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 天,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联合发

    文公布。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一条 实行人才津贴制度。入选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

    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在培养期内由当地财政分别发给 5

    万元、2.5 万元和 1 万元人才津贴。人才津贴经中期和周期考核

    合格后分两次发放。入选省“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

    的培养人员,周期考核合格后,由当地人才专项经费分别给予 8

    万元、4 万元、2.5 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中期、周期考核制度。对入选市“115 人才

    工程”的培养人员在培养中期和培养结束后由市“115 人才工程”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两次考核。培养期间要进行中期考核,主要

    - 21 -

  • 考核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 2 万元、1 万元、0.4 万元人才津贴。

    五年培养期满,要进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为德、勤、

    能、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入选人员的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师

    带徒和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分别发

    给第一、二、三层次培养人员 3 万元、1.5 万元、0.6 万元人才津

    贴。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课题)呈报制度。新入选人员要呈报

    培养周期项目(课题)总体计划,在培养期内,项目必须完成一

    项以上,课题必须完成两个以上。项目(课题)经认定通过后组

    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个培养周期内,开展一次市“115 人才”优秀

    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激励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十五条 培养期内选派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的市“115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以及业绩突出的第二层次培养人

    员到国外进修和开展合作研究,出国进修期限为 6 至 12 个月。

    第十六条 建立市“115 人才”学科组活动制度,每年不定

    期举办学术技术论坛和其他各类联谊活动等。

    第十七条 建立市级高研班制度,由市“115 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培养人员为主持人,邀请省内外高级专家来衢授课,

    促进培养人员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的学术、技术交流。

    第十八条 建立市“115 人才”休养制度,第一、二层次培

    - 22 -

  • 养人员在培养周期内可享受一次 5 天以内的外出休养。休养活动

    由市“115 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联席会议是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的管理机构,由市组织、人力社保、科技、教育、财

    政、发改、经信、科协等部门组成,其职责是研究制定市“115

    人才工程”有关政策措施,决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履

    行市“115 人才工程”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之职责。

    第二十条 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115 人才

    工程”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市、

    区)、市直各部门开展市“115 人才工程”实施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仍在培养期内的省“151 人才工程”培养人员、

    市“115 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115 人才工程”联席会议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3 -

  • 衢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引进一批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产业

    结构优化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

    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

    意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系指具有高级工、技师、高

    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人才津贴发放

    第三条 人才津贴发放的对象为当地企业紧缺职业(工种)

    第一线岗位工作的技师和高级技师。

    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当地企业工作满一年

    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2、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工种),并在企业生产工作一线、

    对口专业岗位工作;

    3、所在企业已实行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本人已享受技

    术技能等级津贴;

    4、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

    第四条 当地财政给予符合条件的技师每人每年 4000 元,

    - 24 -

  • 高级技师每人每年 6000 元的人才津贴。

    第五条 当年度新晋技师的,次年开始享受人才津贴。

    当年度新晋高级技师的,享受技师标准人才津贴,次年开始

    享受高级技师标准津贴。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符合当年度人才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向

    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衢州市技师(高级技师)人才津贴申请表;

    (2)衢州市技师(高级技师)人才津贴申请人员名册;

    (3)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社保部门出具的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反映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技能等级的相关证明材料;

    (5)衢州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2、人才津贴实行每年 12 月集中受理申请,次年初一次性发

    放。

    3、经资格审查后,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 7 天,

    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将政府津贴发放到个人帐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人才津贴:

    (1)离开衢州市企业(单位)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津贴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的;

    (4)业绩不明显,企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25 -

  • 第三章 评选衢州市首席技师

    第八条 每年评选衢州市首席技师一次,每次评选 20 名。

    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范围是我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中,在一线岗位

    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九条 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

    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技师及以

    上职业资格,在本市生产一线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且仍直接从

    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

    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关键技术障碍、安全隐患,对提升

    产品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2、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全市相关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

    知名度,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

    利证书且专利在实际生产中具有应用价值。

    3、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各类技

    能竞赛中表现优异的。

    4、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全国、全

    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

    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5、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所

    带徒弟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表现优异的。

    第十条 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

    得者不再参加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直接授予衢州市首席技师称

    - 26 -

  • 号,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 1:1 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衢州市首席技师评选方式和程序参照《衢州市首

    席技师评选办法》(另行制定),经发布公告、组织推荐、专家评

    议、评审确定、公示公布五个流程。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衢

    州市首席技师候选人推荐表》,并附职业资格证书,反映技术成

    果、贡献的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衢州市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市财政给予每人

    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

    逐年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享受人才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当地人力社

    保部门根据主导产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确定公布。

    第十五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技师(高级技

    师)人才津贴。

    第十六条 引进技师(高级技师)享受当地相应等级技能人

    才待遇。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

    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27 -

  •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搭建聚才用

    才平台,推进我市学术技术创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

    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

    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由企事业单位承建,在工业技术、农业科技、教育教学、医疗卫

    生、文化社科等领域引进市外高级专家,提供学术技术支持的科

    技平台。

    第三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

    高端引领、效益为本,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聘请的市外专家应具有副高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某一学科领域前沿学术技术,有较高知名

    度,引进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有胜任工作的身体健康条

    件。

    第五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聘请的专家为柔性服务方式,其

    合作时间、合作方式、劳动报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事项,

    由设站单位和专家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聘请的专家或其团队成员愿意

    全职在衢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合同的,根据衢

    - 28 -

  • 委发〔2012〕25 号文件规定,享受人才引进的相应政策。

    第七条 申请设立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已与 1 名

    以上市外专家签订合作协议。其中,企业还需具有一定的规模和

    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研发、教学或创作人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 35 岁以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有明确的合作项目(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

    专家和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四)合作项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先进性,对我市科技、

    农业、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

    第八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申报。申请时,设站单位需如

    实填报《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在衢

    州市本级的,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在县(市、区)

    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无上级主管部门

    的可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申报材料:

    1、《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下列材料复印件一套:法人登记证、专家身份证、专家

    职称证书、与专家签订的协议、与专家合作的项目、本单位主要

    研发、教学或创作人员身份证及职称证书或其他证明其工作性质

    的材料。

    第九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评审。衢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 29 -

  • 组织评审工作,邀请市内外专家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评审。经评

    审通过的名单在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

    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文公布并予授牌。

    第十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每年评选 20 个左右。经批准设

    立的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当年由市财政给予设站单位 10 万元科

    研经费资助,第二、三年考核合格的,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

    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为专家到位履职、项目实施进

    展、人才培养效果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

    当年经费资助,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设站资格。

    第十二条 对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和设站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

    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是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的主管部门,

    负责工作站的申报、评审、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30 -

  • 衢州市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申报

    单位 法人

    联系人 电话 办公: 手机:

    单位

    简介

    合作专家(限填 2 人)

    姓名 专家单位 原单位行政职务 现专业技术职务 出生年月

    合作项目名称 合作起止时间

    项目简介(包

    括技术的先进

    性、市场前景、

    预期效果)

    单位主要研发、教学、创作人员(限填 5 人)

    姓名 从事专业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出生年月

    此表一式三份,一合作项目一表。

    - 31 -

  • 衢州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力度,规范引

    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管理,促进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现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

    〔2012〕25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必须以促

    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核心,以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

    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各行业、各单位

    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主要内容,以提高我市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

    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

    第三条 引智项目是指具有外国专家资格的各类经济、技

    术、管理、文教人员根据项目协议或者聘用合同来我市企业单位

    和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咨询、讲

    学或研发工作的外国专家项目。按专家来源,分为专家组织项目

    和非专家组织项目(自聘项目)。

    第四条 引智项目包括:

    (一)经衢州市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专局)申报,批

    准列入国家或省引智计划的项目。

    (二)经市外专局评审确认的市级引智项目。

    - 32 -

  •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外专局是引智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市外专局每

    年根据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省级引智项目的通知精神

    下发文件,明确引智项目申报的要求、渠道和方式,使申报工作

    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第六条 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的经济技术实

    力和良好的信誉,建立由单位领导、部门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

    组成的外国专家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制度、

    办法,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七条 符合引智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项目

    申报时间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园

    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市外专局申报。市外专

    局对上报的引智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引智项目汇总

    后,组织引智项目专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

    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外专局汇总评审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报人力社保局领导审核,确定向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申报的项

    目,上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第八条 市外专局每年度在国家、省批准引智项目计划后下

    达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未被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引智项

    目和经审核评审的市级引智项目,列入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

    划。

    - 33 -

  •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衢州市外国专家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工

    作指导;到项目单位调研,派专人看望专家,了解专家工作、生

    活情况,收集并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实

    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专家来衢工作前,提前与专家沟通项目

    所要解决的问题,为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在专家来华前的一个月,

    编制专家工作安排和经费预算报市外专局;在专家来衢工作 10

    日前,制定接待计划报市外专局,并做好来衢的外国专家登记工

    作,为专家提供合适的食宿、交通条件,安排能力较强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翻译配合专家工作;接受市外专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指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市外专局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

    统计表。

    第十一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

    补充部门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于当年 8 月 15 日之前

    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由市外专局请示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

    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认真整理、消化

    专家提出的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对专家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

    情况进行评价,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并依照市外专局下发引智

    - 34 -

  • 总结文件要求,按时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材料。未按时按要求提交

    总结材料的,将不予以专项资助。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每年 12 月底前,持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人员护照、国际

    往返机票及食宿、交通、培训等费用的票据,到市外专局办理资

    助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具体资助标准:

    (一) 批准列入国家或省引智计划的项目,由国家或省给

    予资助。

    (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列入市级引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的

    项目,具体资助标准为:

    1、企事业单位引进我市重点支持的解决工艺、技术及管理

    的国外智力项目,以及邀请国外学者来我市进行学术交流等引智

    项目,每个项目按 5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2、从国(境)外引进农林牧渔新品种和种植养殖新技术、

    实用技术,以及农业环保、农村规划、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新技

    术在我市农村进行示范、推广、应用的项目,每个项目按 3 万元

    标准给予资助。

    3、对引进国(境)外人才来我市办学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

    每个项目按 1 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 35 -

  •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资助经费限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外国专

    家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入境口岸到衢一次往返

    城市交通费、30 日以内的食宿费和生活零用费。

    第十六条 引智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按上述资助标准和规

    定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资助标准最高限额的,按

    最高限额确定;费用未超过资助标准最高限额的,按费用的实际

    发生额确定。生活费用和补贴额度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36 -

  • 衢州市名校长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

    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培

    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

    学文化和管理知识,懂教育、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

    校长队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

    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适应我市教

    育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弘扬“忠诚办教、大爱育人”的精神,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学校优秀管理人才成长的竞争激励机

    制,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衢州市范围内中小学(含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普通中小学、

    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的在职在岗

    校长。

    每届名校长评选 30 名。

    三、评选条件

    (一)中学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教师职务;小学

    - 37 -

  • (幼儿园)校长(园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一级教师以上职

    务。

    (二)连续担任校长三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

    证书(五年以上的须有提高培训证书)。

    (三)办学规模在 48 个班以下的中小学校长必须兼任一门

    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师德高尚,受到师生的广泛敬重,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近三年内未从事有偿家教。

    (五)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掌

    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动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学校教

    育教学质量高,学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校产增值成

    效显著,所在学校在全市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评选程序

    市名校长每三年评选一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

    面考核、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审核的方式进行推荐。同时,各地在确定推荐人选时,要兼顾各

    级各类学校所占比例的相对均衡。推荐人选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

    进行公示,各推荐对象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 7 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选拔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被推荐对

    - 38 -

  • 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文化修养、管理能力水平及工作实绩等

    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人选。初步人选

    上报市名校长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表

    彰。

    五、奖励办法

    经评选为市名校长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名校长”

    荣誉称号,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任期内每年根据学年考核

    结果,合格者发放 2 万元人才津贴。名校长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名

    校长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六、考核管理

    (一)市名校长每届任期三年,实施目标管理。任期满,由

    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名校长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者,可

    申报参加下一届名校长评选。

    (二)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建立名校长业务档案,每

    学年进行年度考核,并收集有关课题研究、专题讲座、获奖情况、

    专业进修、教育教学情况等业务档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和

    支持名校长开展学校管理改革创新活动,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

    务进修提供时间及资金保证。

    (四)调离校长(园长)岗位的,或调离本市的,及按相关

    规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名校长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七、义务职责

    - 39 -

  •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质保量完成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在办学实践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无

    重大决策失误。

    (二)努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规模在 48 个班以

    下的中小学校长必须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在学校管理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保障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好学校的校舍、设

    备、设施和财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外,确保学校财产不

    受损失。努力促使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确保校产增值。

    (五)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注意培养学校中层干部、中

    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稳定教师队伍,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

    和生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六)不断总结经验,每学年在市(地)或县以上范围的学

    校管理专题会议或活动中至少介绍 1 次经验,每学年至少撰写 1

    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文章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市级二等

    奖、省三等奖以上奖励。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0 -

  • 衢州市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

    研机构、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全面高素质教师队伍

    建设,推动全面高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

    委发〔2012〕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适应我市教

    育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确定正确的政策导向,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建立优秀人才成长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强骨干师资队伍建设,

    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根据师德高尚,具有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专业知识

    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掌握现代教育的基本知识、现代化

    教育教学手段和本学科教育在国内外发展的动态,教学水平高,

    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成绩显著的评选标

    准,每三年选拔一批在本市有较高知名度和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市

    级中小学、教研机构、高校名师,通过举办示范课、讲座,开展

    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指导青年教师等形式,充分发挥名师的示范

    引领作用,推动我市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

    - 41 -

  • 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组织实

    施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积极营造人

    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构建市、县、校三级教育人才培养网络。

    (二)坚持面向全体教师的原则。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

    设和教育教学科研,全面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

    务水平。

    (三)坚持竞争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名

    师的评选、培养、管理等环节,定期进行目标考核,打破终身资

    格,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四)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评选重点的原则。摒弃论资排辈

    的陈旧观念,把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鼓励优秀青年教师

    脱颖而出。评选对象中年龄在 50 周岁及以下的不少于 60%。

    四、评选范围和名额

    衢州市范围内中小学(含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普通中小学、

    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研机构、高校的在职教

    师。

    已被评为省特级教师的不再参加市名师评选。现任校长(园

    长)原则上不参加名师评选。

    每届中小学、教研机构名师评选 100 名;高校名师评选名额

    另定。

    五、评选条件

    - 42 -

  • (一)中小学名师评选条件

    1、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

    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自觉抵制有偿

    家教,近三年内未从事有偿家教。

    2、中学须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小学、幼儿园须具有一

    级教师以上职务;教龄在十年及以上;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

    专业性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县级名师、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在

    学科课堂教学评比中获地市级一等奖以上。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推进以创新为核心的素质

    教育,教育教学水平高,是全市或本县(市、区)本学科教育教

    学的领头人,能起示范引领作用。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近三

    年,承担并完成 1 项市级以上立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

    关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不少于 3 篇(部)。

    (二)教研机构名师评选条件

    1、师德高尚,具有系统、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

    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指导学科教学成绩突出。

    2、具有高级教师职务,从事教研工作三年及以上,从事教

    研工作以来获得过市级以上综合性、专业性荣誉称号。

    3、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积极承担并有效完成教育教学

    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近三年,承担并完成 1 项市级以上重点立

    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公开出版专著不少

    于 5 篇(部)。 - 43 -

  • 4、能深入教学第一线,并进入课堂上示范课、研讨课,每

    周平均不少于 2 课时(教案不少于 1 个)。是全市或本县(市、

    区)本学科的领头人,能起示范引领作用。

    (三)高校名师评选条件

    1、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有系统、

    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2、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经历,副高以上职称,专业课

    (含专业基础课)教师还应具有双师素质。

    3、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近三年,主持并完成市厅级

    (不含校级)以上研究课题(含科研课题、教改项目、精品课程)

    1 项以上;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二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 3 篇以

    上。

    4、教学和科研工作成绩优秀,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在 B

    等以上,且至少有 1 次教学业绩考核为 A 等;并获院校级以上

    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1 次,或 2 次教学业绩考核为 A 等。

    5、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主动发挥专业特长,积极服

    务地方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影响力较强,并须在从事的

    研究项目或成果中得到明显体现。

    六、评选程序

    市名师每三年评选一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

    考核、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采取教师推荐、个人自荐

    和学校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申报人选名单须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申报对象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 44 -

  •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当地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选拔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被

    推荐对象的师德修养、文化专业素质、教育教学水平、教科研能

    力及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步

    人选。初步人选上报市名师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

    政府发文表彰。

    七、奖励办法

    经评选为市名师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名师”荣誉

    称号,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任期内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

    合格者发放 2 万元人才津贴。名师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名师所在学

    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八、考核管理

    (一)市名师每届任期三年,实施目标管理。任期满,由市

    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名师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申报

    参加下一届名师评选。

    (二)由市教育局教研室组织建立名师业务档案,每学年进

    行年度考核,并收集有关课题研究、培养指导教师、专题讲座、

    获奖或发表论文、专业进修、教育教学情况等业务档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及名师

    所在学校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名师开展教育教学及教科研活动,

    并为他们开展活动和业务进修提供时间及资金保证。

    (四)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及按相关规定被撤销荣誉称

    号的,名师称号及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 45 -

  • 九、义务职责

    (一)具有承担市级教科研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由市教

    育局教研室(教科所)负责组织实施。

    (二)必须完成本学科至少 1 个班以上的教学任务,教研员

    每周不少于 2 课时,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

    (三)必须指导和培养本学科青年教师 1—2 人,并做到有

    目标、有措施、有实效。提倡跨校、跨县(市、区)培养指导教

    师。

    (四)每学期须在市、县(市、区)范围内开示范课或观摩

    课 1 次,任期内在本市进行专题讲座不少于 2 次,参加市级以上

    教研活动不少于 3 次。

    (五)每学年至少有 1 篇教育教学论文(含学术译著)在省

    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含教育学会)优

    秀论文评选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三年累计不少于 5 篇。

    (六)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任期内承担并完成 1 项教育

    科学研究课题。

    (七)加强业务进修,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6 -

  • 衢州市在职省特级教师、省功勋 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在职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

    师(以下统称为“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

    人才资源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干教师等方

    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浙江省

    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

    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神,特制定

    本办法。

    一、“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与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牢固树立终身从教、

    廉洁从教的思想,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搞有偿家教,

    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

    育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更新教育观念,努力

    提高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

    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

    (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工作在

    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

    观摩课等公开教学任务,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

    - 47 -

  • 本校和本地区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潜心从事

    教育教学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

    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

    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五)积极承担培养骨干教师的任务,充分发挥传、帮、带

    作用。主动与中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

    们的思想业务水平;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支援相对落后地区

    与薄弱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为推进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城乡

    教育和谐发展作贡献。

    二、“特级教师”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学科教学

    (1)“特级教师”原则上须履行本学科至少 1 个班的教学

    工作,并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表率。现担任办学规模在 48 个班以

    上的中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兼课;

    在市、县教研(科)室的,要求能深入教学第一线,并进入课堂

    上示范课、研讨课,每周平均不少于 2 课时(教案不少于 1 个)。

    (2)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

    课等公开教学任务,每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讲授示范课或

    观摩课至少 1 次。

    (3) 认真完成市、县(市、区)业务管理部门交给的涉及

    全局性的教学业务工作,积极参与送教下乡或课堂教学巡回展示

    - 48 -

  • 活动。

    2、教育科研

    (1)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 ,每三年必须承担并有效

    完成 1 项市级以上立项的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2)要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著书立

    说,每学年至少撰写 1 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

    研报告,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3)积极参加市、县(市、区)的教学研究活动,承担专

    题讲座任务,每学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进行专题讲座至少

    1 次。

    3、培养教师

    (1)每学年培养本学科教师至少 4 人,其中:跨校跨区域

    骨干教师不少于 3 人,本校青年教师不少于 1 人。

    (2)每学年初,确定培养对象,制定培养方案,方案包括

    培养对象的现状分析、培养目标、指导措施等内容。跨校跨区域

    培养人选由市教育局统一选拔确定,本校培养人选由所在学校选

    拔确定。

    (3)要经常对培养对象进行指导,每学期听培养对象的课

    不少于 10 节,为培养对象上示范课不少于 10 节,帮助培养对象

    总结教育教学经验。

    (二)考核管理

    1、“特级教师”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

    局成立特级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研

    - 49 -

  • 室,负责“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2、考核工作根据“特级教师”的职责,在“特级教师”所

    在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每

    学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与评价,并建立“特级

    教师”业务档案。

    3、每年 7 月 10 日前,被考核对象将《衢州市“特级教师”

    学年考核表》一式三份和相关业务档案上交市特级教师日常管理

    工作办公室。7 月下旬由市教育局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

    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

    次。对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病事假超过半年

    以上的,当年不参加考核。

    4、调离本市或教育系统的,及按相关规定被撤销荣誉称号

    的,“特级教师”相关奖励待遇自行取消。

    三、“特级教师”的奖励

    在职省特级教师、省功勋教师每年根据学年考核结果,合格

    者发放 3 万元人才津贴;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每年根据学年考核

    结果,合格者发放 2 万元人才津贴。奖励资金根据“特级教师”

    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列支。

    四、“特级教师”的使用

    (一)“特级教师”是我市的优质教育资源,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学校(单位)要为“特级教师”创

    建平台,充分利用和发挥“特级教师”在全市范围内的引领、辐

    射作用。 - 50 -

  • (二)学校(单位)要适当减轻“特级教师”的工作量,以

    保证“特级教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发挥在全市的示范、引领

    作用;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为“特级教师”提供一个和同

    事、其他学校教师交流、研讨的平台和场所;建立“特级教师”

    个人网页和资源库,利用网络传输展示“特级教师”的风采和教

    育教学资源。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要指定“特级教

    师”长期联系一所学校进行指导,发挥“特级教师”带动薄弱学

    校学科建设的作用;定期开展“特级教师”专题论坛、送教下乡

    或课堂教学巡回展示活动,发挥“特级教师”的学术引领作用。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部门和“特级教师”

    所在学校(单位)要统筹安排,帮助“特级教师”制定学习、进

    修计划,为“特级教师”继续教育、提升自我提供机会和平台。

    (五)发挥“特级教师”在全市、全县(市、区)范围内的

    引领、辐射作用的情况要列入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管理

    部门和学校(单位)考核的内容。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衢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51 -

  •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

    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 号)精神,实施“人才强

    卫、科技兴卫”战略,加强全市卫技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卫技

    人才,提高全市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

    评选名额 100 名。由市政府统一命名表彰;由市卫生局具体负责

    制定评选细则,并组织实施评选、考核工作。

    第三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按照“总量限制、自愿

    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入选”的原则进行评选。按照

    “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名医、名中医、专家

    的推荐、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名医、名中医、专家的义务及待遇

    第四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应尽下列义务:

    1、树立良好医德风尚,积极营造科室团结协作氛围。

    2、积极钻研业务,密切跟踪本学科的前沿知识,并能安全

    有效用于工作实践,熟练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对急危

    - 52 -

  • 重症(公共卫生应急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诊疗(处理)

    方案,主持重大抢救及会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

    效完成医疗卫生工作任务。

    3、三年任期内完成或参与 1 项以上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参

    与为科题组前三位人员)。

    4、承担临床带教任务,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和进修、实习人

    员开展工作,承担医院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支援

    农村卫生工作,至少联系、结对 1 名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业务人员,

    开展传帮带工作。

    5、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不断吸收新知识,丰富临床应

    用理论,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每年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

    文 1 篇以上。

    6、服从上级部门的安排,承担处理各种突发卫生事件,参

    加应急救护工作,承担卫生支农、科技扶贫、医学科普任务。

    第五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享受下列待遇:

    1、每人每年发放 2 万元人才津贴。

    2、每年至少安排 1 次国家级的学术交流活动。对有条件的

    单位,鼓励安排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3、给予安排科研配套资金:对主持承担科研立项课题的,

    由所在单位为其设立配套资金,其额度为:市级立项按不低于 1:

    1 的比例配套;省卫生厅立项,基金 A 类不低于 1:1.5 的比例

    配套,B 类不低于 5000 元配套;省科技厅及以上项目,不低于

    1:2 的比例配套。

    - 53 -

  • 4、获科技成果奖的,由所在单位给予 1:1 配套奖励。

    5、被 SCI 录用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市

    卫生系统以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6、优先享受所在单位经费、设备等开展临床或科研工作的

    支持。

    7、在省 315 卫生高层次人才、省级名中医、市级拔尖人才、

    市“115 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中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坚持以“政府为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为补

    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为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从事

    科研活动提供保证。

    第七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人才津贴由当地财政负

    责全额安排落实,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八条 科研配套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

    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增添或

    改善关键性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研究项目的技术引进和培训,

    项目的耗材购置等,做到软、硬件兼顾。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中止科研项目研究的,由所在单位及时

    收回尚未用完的经费,并对已使用的经费进行审查。违规使用科

    研经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54 -

  • 第四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 市卫生局对入选的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在医

    德医风、项目研究、业务开展、学科建设等方面,实行全程动态

    考核和管理。由个人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对名

    医、名中医、专家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医德医风情况;

    2、科研课题立项及完成情况;

    3、论文发表情况;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5、学科发展情况;

    6、医疗安全情况;

    7、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章 荣誉终止

    第十二条 衢州市名医、名中医、专家评选后,任期三年,

    期满后荣誉自然终止,重新评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予以

    终止其名医、名中医、专家的身份及享受的待遇: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及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罚(处分)的;

    2、到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3、人才流动离开衢州本地的;

    - 55 -

  • 4、不参加当年的跟踪考核、管理或考核不合格的;

    5、违反有关规定,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等违纪情况,经

    查实的;

    6、任期内发生等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三级以

    上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7、任期内因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争议负主要责任,单位

    单次赔偿 10 万元以上、两次以上(含两次)单位累计赔偿 15 万

    元以上的;

    8、任期内年度考核或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临

    床、科研等工作的,因中途调离衢州的,取消其当年名医、名中

    医、专家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

    应切实加强对名医、名中医、专家的管理。市卫生局将各地各单

    位对名医、名中医、专家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

    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

    施行。

    - 56 -

  • 衢州市省名中医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

    展,大力营造有利于新一代名中医药专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使一大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拥有独特的中医药临

    床诊疗技术、群众公认的名中医药专家发挥更大的引领和示范作

    用。根据省卫生厅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药师,以下同)是指

    经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审核、省人民

    政府审批同意,由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名中医评选及考核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名中

    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日常

    管理工作 。

    第四条 省名中医经考核合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切

    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 号),

    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发放 3 万元人才津贴,并按照“从优、

    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名中医的各项待遇。

    第五条 省名中医必须做到: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全心全

    意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服务;

    - 57 -

  • (二)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诊疗

    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

    在国内或省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提高中医药学

    术水平和临床疗效方面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

    处,在医学专业刊物发表较高学术水平论文或出版中医药专著;

    (四)做好本地区和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培养和指导中级中

    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承诺每三年培养 2 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

    人;

    (五)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主持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

    并取得成果;

    (六)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和提高临床疗效水平中取得业

    绩,努力成为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

    人;

    (七)做好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成为本省

    中医药重要学术流派传承者。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为省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

    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根据“多

    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

    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收入分配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省名中医学术

    传承和创新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组

    - 58 -

  • 织省名中医开展中医药临床经验传承、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

    作。

    第八条 省名中医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

    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九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建议省

    卫生厅撤消其“省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继承工作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

    动,影响恶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省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59 -

  • 衢州市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

    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

    点学科对全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的管理、确保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指经省卫生厅评选确定

    的省医学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中

    医(中西医结合)重点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学科领军人)。

    第三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评选及考核管理工作,按照《浙江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本市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经考核合格,按照市委、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

    〔2012〕25 号)精神,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发放 3 万元人

    才津贴。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带领本学科做到:

    (一)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

    平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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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跟踪本学科新技术国内时差不超过三年;

    (三)任期内获得过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承担省市以

    上科技项目;

    (四)培育好具有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

    (五)本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在省或市专业学会中任有职

    务,并在省内外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

    (六)使学科具备开展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

    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设施条件;

    (七)建立起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

    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

    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

    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