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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 1 9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85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修正「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生效............. 8 訂定「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9 政令 教育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廢止「臺北 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每週上課節數及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11 主計 修訂「新北市政府各項經費核銷及預付費用標準作業程序」 ................................................... 13 公告 教育 廢止「臺北縣坪林鄉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廢止「臺北縣坪林鄉獎助學金設置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 13 工務 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新北市政府申請道路挖掘施工許可標準作業程序(含公所)」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人民申請案件期限表辦理期限由 10 天修正為 12 天自 101 9 1 日起生效....................................................................................................................................... 14 預告訂定「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草案 ............................................................... 14 農業 公示送達 101 4 12 日北府農防字第 1013224017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應受送達 人:蕭東山君)........................................................................................................................... 18 城鄉 「中和都市計畫(南工段 232 地號附近)樁位補建作業」案成果圖表.................................... 18 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事項................................ 19 ISSN0211-9153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華民國 101 8 29 日(星期三)出版 府 編輯發行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0000000/PUBLISH/101/3/10139.pdf三重市公所代清理廢棄物辦法」、「臺北縣三重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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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1

秋 字 第 9 期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85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修正「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生效............. 8 訂定「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9

政令

教育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廢止「臺北

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每週上課節數及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 11主計 修訂「新北市政府各項經費核銷及預付費用標準作業程序」 ................................................... 13

公告

教育 廢止「臺北縣坪林鄉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廢止「臺北縣坪林鄉獎助學金設置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 13工務 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新北市政府申請道路挖掘施工許可標準作業程序(含公所)」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人民申請案件期限表辦理期限由 10 天修正為 12 天自 101 年 9 月 1日起生效....................................................................................................................................... 14

預告訂定「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草案 ............................................................... 14農業 公示送達 101 年 4 月 12 日北府農防字第 1013224017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應受送達

人:蕭東山君) ........................................................................................................................... 18城鄉 「中和都市計畫(南工段 232 地號附近)樁位補建作業」案成果圖表.................................... 18

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事項................................ 19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8 月 2 9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5期

勞工 本府辦理 100 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結果 ................................................................................19 交通 本市新店區北宜路 1 段(新店路至新烏路)路邊汽車停車位自 101 年 9 月 3 日起實施路

邊停車收費管理............................................................................................................................20 環保 廢止「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受理非公有市場與攤販集中區廢棄物拖運規費辦法」、「臺北縣

三重市公所代清理廢棄物辦法」、「臺北縣三重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

點」、「臺北縣三重市公所垃圾轉運站營運階段回饋金使用辦法」及「臺北縣淡水鎮垃

圾場一般室內裝潢類廢棄物入場管理辦法」均自即日生效 ....................................................21 原民 本市原住民族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準用「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21 水利 何建興先生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22

仁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23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3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5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1 年 8 月 21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12341236 號函辦理)

時間:101 年 8 月 14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劉姬君

請假:財政局呂局長(由戴副局長龍輝代理出席)、城鄉局張局長(由曾副局長志煌代理出席)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頒獎:

本府民政局陳局長嘉興及人事處莊處長進國將於101年8月16日退休,為感謝陳局長及莊處長對本府市

政所付出之努力,特致贈紀念品,並敦聘擔任本府市政顧問,任期至103年12月24日止。

主席指示:

大家對民政局陳局長及人事處莊處長這 2 位非常資深的公務員,都充滿了感謝與最高敬意。陳嘉興局

長自民國 64 年於臺北縣政府服務迄今達 37 年,早期曾於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法制室任職;擔任過代

理三峽鎮長、代理中和市長;也擔任臺北縣政府秘書室主任、建設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後曾至桃園

縣政府擔任主秘、法制室主任、民政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其後又回到臺北縣政府擔任參事、副秘書

長;本市升格後擔任本府副秘書長、民政局局長,上個月 7 月 4 日年滿 65 歲,陳局長對地方貢獻非

常大。本人特別請陳局長退休後,除擔任市政顧問外,也要擔任新北市政府最好的志工,陳局長也應

允。我們以熱烈的掌聲謝謝陳局長。

莊處長自民國 58 年擔任老師,至後來任公務員迄今也很多年。莊處長是人事行政的專才,曾於臺北

市政府,中央各部會服務,也曾擔任人事行政局主秘。轉眼間,自臺北縣政府至新北市政府服務,也

近 3 年半,再過幾個月即滿 65 歲。我們也非常感恩及謝謝莊處長。請莊處長退休後,多給予我們指

導協助,也希望莊處長能擔任本府志工,相信每位局長都會非常開心。再次用掌聲謝謝陳局長及莊處

長。

今天新任的勞工局謝局長加入市府團隊,很多局處首長都認得,因謝局長長期以來在勞工團體、法

制、社會局等很多委員會都曾協助我們,也是國內非常著名的律師。他從協助勞工團體角色轉換成直

接服務大家,歡迎謝局長加入我們團隊。謝局長過去擔任諮詢委員時,有很多創新的想法和建議,勞

工的工作需各局處共同協助合作,希望各局處給予謝局長加油、協助和鼓勵。

参、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專 載令

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肆、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一、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第一,在重大建設與政策方面,包含捷運三鶯線獲經建會同意,預計在 103 年動工;環保局調整檢舉

獎金政策,如吐痰、亂丟菸蒂等微罪,調降檢舉獎金;城鄉局浮洲合宜住宅抽籤作業順利舉行;農業

局、教育局推動學校營養午餐供應有機蔬菜,針對今年擴大實施至明年全面所有學校實施一週一蔬食

政策,市長上週拜會農委會,希望農委會協助擴大與中南部縣市簽約,農委會當場應允,並將訂出行

動計畫,儘速完成本市與其他縣市農業簽約契作。第二,在重大活動方面,包括社會局舉辦一系列松

年大學結業典禮,每梯次都有亮點人物,獲得媒體廣泛報導;客家局舉行高額獎金的客語戲劇賽;新

北市有 7 名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倫敦奧運賽事,市長及教育局同仁透過各種方式,向選手表達支持鼓

勵。第三,其他政策方面,包括過去一週多次發生路樹遭不當圍籬或修剪,農業局已針對臺電及相關

廠商開罰,並將邀集相關單位再次宣導;板橋地區民眾表達希望殯儀館能遷建,民政局已針對此案做

政策說明;民意代表提出本市酒駕死亡數據,警察局表示會加強重點路段執法,於加強執法作業後,

死亡人數已較往年減少。

二、水利局張局長延光:

高灘地持續清理,除原來支援的幾個局處外,還要特別感謝農業局、景觀處,因為高灘地很多樹木倒

塌,本局特別請景觀處專業協助處理。另外,上週日豪大雨創歷史紀錄,在中永和地區約 10 分鐘降

下 24 毫米,雨水來不及流至側溝,即淹滿路面,所幸去年於中永和地區施作的很多下水道工程已發

揮功效。目前還有些積淹水地區,明天也可能發佈颱風警報,本局將持續整理相關水陸工程作業。

三、農業局廖局長榮清:

上週與市長前往農委會拜會後,針對推動觀光漁港部分,初步選定 5 處,將報請市長擇定 2 處,再與

農委會主委聯繫後,前往現場勘查。另針對中南部有機蔬菜的契作部分,昨天下午已與廠商聯絡,於

選定地點並配合市長行程後,再請市長前往勘查。

四、消防局黃局長德清:

針對啟德颱風動態做簡單報告。目前啟德颱風位置在新北市東南方 950 公里的海面上,以每小時 15公里的速度往西北進行。根據氣象局報導,可能在恆春半島附近登陸,抑或許係在周邊掃過,對北部

的影響,可能帶來一些雨量。貢寮、雙溪、坪林、烏來、平溪、石碇等區域,累積雨量預估將約有

130 公釐至 180 公釐。颱風雖不會影響北部,但各單位仍要持續加強對豪雨的防範,應變中心也將隨

時掌握情況。

五、主席指示:

暴雨的災害,幾乎為無預警,瞬間即可能發生,如同本週日下午 1 點多,本市雙和地區、板橋及其他

地區瞬間即降下大雨,除交通狀況遭受很大影響外,每 10 分鐘約 16、17 公釐的瞬間雨量,等於 1 小

時近 100 公釐。雙和地區的傾盆大雨,幾乎是倒灌下來的,這在過去從未發生過,這種瞬間積淹水情

況的處理,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和壓力。所以在汛期時,要做好所有防洪措施準備,尤其是

排水、溝渠的清理,不能像過去觀念,只要於颱風來臨 2 天前清水溝,因夏日一陣午後雷陣雨,即可

能產生嚴重積淹水情況,所以請大家隨時做好防洪、防汛整備工作。週日下午 2 點半災防中心二級開

設時,現場同仁非常積極迅速處理,本人也以電話聯繫中和區邱區長及永和區蔡區長,他們也都非常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5

積極處置。當日下午剛發生大雨,同仁就已完全掌握豪雨情況及動員處理,也知道哪裡有積淹水情

況。在這裡對災防辦、消防局、水利局、環保局及各區公所的同仁,表達肯定和謝意。接下來的颱

風,我們雖位於外圍環流區域,但仍不可輕忽。

本人看到媒體報導這次高中基測分發情況,新北市的社區高中有大幅成長。社區高中不只分數成長,

在地就學的趨勢也愈來愈明顯,七成四的孩子選擇在地就學,這對我們是很大的鼓勵,明年還要繼續

加油,讓優質的社區高中能獲得大家肯定。北北基的分數特別高,包括板中、海山、三重等校,分數

已超過中南部聯招的第一志願分數,也比早期高非常多,表示很多孩子選擇在地優質的旗艦型高中,

這是對在地就學的鼓勵。希望這些優質、指標性的旗艦型高中及優質社區高中,能普遍成長和發展,

請教育局及所有同仁加油!

另外,捷運三鶯線上週經行政院經建會審議通過,接下來進行規劃設計,這段期間本府也要成立捷運

工程處。有些民意代表向本人反應,既然將來三鶯線我們主導性特別高,三鶯線沿線又有很多新北市

的特色,包括人文、文化、族群等,故每個站區的規劃,希望有它的特色。譬如,新北市具有多元族

群、客家族群、原住民族群、新住民族群的特色,也有三鶯地區的陶瓷文化,所以每個站體規劃及站

區設備,要展現新北市地方文化特色,請交通局提早規劃。

伍、機關專題報告:

一、社會局報告主題-「活力婦女 在地樂活」

二、主席指示: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人數,占家庭暴力被害者人數 4 分之 3 以上。除上述數據外,尚包含潛在未暴露的

數字,可能為這些數字的數倍之多。所以婦女人身安全,尤其家庭暴力部分,千萬不可輕忽,因為家

暴問題很容易衍生兒虐事件。希望結合高風險家庭防護網、社區協助、報案事件或任何治安調查等加

以防範。家庭暴力事件一經報案,即便不成立成案要件,社會局對這方面的資訊也要能掌握,希望警

察局也能協助。社區、各里及教育單位也要掌握相關資訊,並予以協助。透過對婦女人身安全資訊的

掌握、相關保護措施及積極介入處理,才能保護受害婦女,避免產生更嚴重的傷害。

此外,女性擔任本府機關首長約占 3 分之 1,各局處在升遷上面,女性同仁如表現非常好,希望能多

給予鼓勵。這幾天參加松年大學及其他相關活動,不論在志工方面或在社會大學學習部分,女性學員

都約占 4 分之 3。本人對女性從事志工及參與社會學習表達肯定。社會學習部分,以松年大學為例,

8,000 多位學員中,4 分之 3 為女性,僅 4 分之 1 為男性,這些阿嬤都非常快樂地學習,也交到很多

好朋友,希望這些阿嬤們能帶著阿公一起出來當志工,從事社會學習。在社會參與及志工的行列上,

男性還要多加油!

陸、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一、社會局李局長麗圳:

高風險家庭整合型安全網部分,去年通報服務案件共 9,913 案,今年 1 月至 7 月通報服務案件達 7,529案。非常謝謝民政局協助於各里中招募 4,016 名志工,今年預計招募 5,000 名志工。我們希望至 103年能招募志工 10 萬人,目前至 6 月底已達 106,719 人。另有關公共托育中心今年預計設立 10 處,新

店安康及泰山幼獅公共托育中心將於 8 月底成立,與學校、教育局合作的昌平公共托育中心也即將於

9 月成立。在這裡特別謝謝侯副市長、許副秘書長與教育局,於上週協助召開學校場地合作的部分,

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針對學校相關措施,本局已有初步規劃。有關推動的 10 項重點工作,非常謝謝各局處的協助。

二、主席指示:

一個活動或專案工作的結束,很多局處都會簽報敘獎,本人肯定同仁的辛勞,但敘獎時不要忘記,重

大功獎是針對非例行的業務,亦即有重大辛苦、努力及創新的作為,才有重大功獎;反觀有些例行性

功獎卻變成重大功獎,如此,對辛苦的同仁會產生反效果。

社會局有些同仁很辛苦,如承辦公共托育中心業務,屬創新作為,好不容易完成,卻被當成例行性業

務,而未給予特別獎勵;社會局負責的高風險家庭專案,如同仁很努力且又有成果,幫助很多兒虐家

暴事件之孩童,我們也應給予特別鼓勵;健康補助金的發放過程非常辛苦,包括同仁加班努力,還有

其他單位的協助等,都要給與特別獎勵。倘若承辦一個活動為例行業務,卻也給予這麼大的功獎,則

對其他同仁不公平。本人對社會局一些辛苦的專案表達肯定,希望大家在敘獎上能有較公平的處理。

柒、市政會議提案討論

一、教育局提:為訂定「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辦法」,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二、工務局提:為「永和區永亨路底銜接秀朗路二段 161 巷闢建工程之國有土地有償撥用,擬請同意

所需經費 9,349 萬 8,672 元,自本府當年度抵稅實物處理收入應分解至其公庫之價款

全數扣抵」案,提請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捌、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持續列管。

二、第 2 案持續列管。

三、第 3 案持續列管。

四、第 4 案持續列管。

五、第 5 案持續列管。

六、第 6 案解除列管。

七、第 7 案解除列管。本案併入有機農業的推動。

八、第 8 案解除列管。

玖、臨時動議:

一、地政局康局長秋桂:

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地區總拆除戶達 1,231 棟,唯一 1 戶強制拆除的案子,於上週 8 月 9 日自早上

7 點至晚上 8 點已順利拆遷完畢。整個作業過程中,工務局執行相關拆除作業;警察局全力維護現場

秩序;消防局排除相關危險物品;社會局協助安撫違建戶,並協助安置完畢;衛生局協助緊急救護;

新聞局協助媒體溝通,及區公所的全力協助等,在這裡特別感謝相關局處的協助幫忙。整個建築物係

用不銹鋼做成鋼板,在市府團隊全力合作下,已全部順利拆除完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7

二、財政局戴副局長龍輝:

本週 2 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三、客家局彭局長惠圓:

本局於本週六、日舉辦「客家義民文化嘉年華」活動,邀請各位首長共襄盛舉,同時謝謝交通局、警

察局、新聞局、衛生局、環保局、體育處等各同仁大力協助。

拾、散會 上午 9 時 13 分

新北市政府 101 年 8 月 14 日第 85 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秘 書 長 陳伸賢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陳嘉興 財政局副局長 戴龍輝 教育局局長 林騰蛟 經發局局長 江俊霆 工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利局局長 張延光 農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副局長 曾志煌 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謝政達 交通局局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局長 邱惠美 警察局局長 伊永仁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防局局長 黃德清 文化局局長 林倩綺 原民局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林芥佑 人事處處長 莊進國 主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風處處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書處處長 吳清炎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新北市第 85 次(101 年 8 月 14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1 年 8 月 13 日

單位:元

經費來源 案

號 提案 單位

審查會 摘要 墊付金額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核定日期/簽准日期

總計 407,723,000 336,737,000 - 70,986,000

74 工務局 三 為經濟部能源局補助本府辦理

「擴大設置 LED 路燈專案計

畫」經費 336,737,000 336,737,000

101/7/2 101/8/1

78 民政局 一

為本市新莊區公所「中港派出

所、圖書館暨托兒所後續工程」

應給付橋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款項

70,986,000 70,986,000 本府預算 101/8/7

以下空白

本週 2 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2354195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人民團體科:社會團體、工商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社等會務輔導事項及公益勸募

案件許可等事項。 二 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國民年金保險費之負擔及所得未達一定

標準之認定、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機構及財團

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 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務、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四 老人福利科:老人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老人福利機構之輔

導與管理等事項。 五 兒童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兒童及

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六 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業務、保母托育管理、兒童發展、早期療育服務及托育機

構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七 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志願服務、婦女福利政策推動及

權益倡導、性騷擾防治及特殊境遇婦女福利等事項。 八 社會工作科: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及社會工作專業發展等事項。 九 綜合企劃科:社會福利政策及施政計畫之規劃整合與研究發展、資訊系統之規

劃、設計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本市自治法規

法 規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9

十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社會工作督導員、分

析師、社會工作師、科員、社會工作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仁愛之家、八里愛心教養院、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托兒所,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一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

席。 第 十二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

定,報本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2366665 號 訂定「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朱 立 倫

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新北市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河川低水河槽岸頂至

堤前或河岸坡趾間之河床,於常水量情況下無水流,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予

以綠美化整理,以供公眾遊憩之區域及其內之設施。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經本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

之本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或各該認養本場地之機關(構)、團體申請使用場地,及本處

協辦之活動,得經本處核定,免收本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單位:新臺幣)

收費項目 區分 使用費 保證金 說明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平日

晚間場次

二百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籃球場

(每座)

假日

晚間場次

三百元

一萬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平日

晚間場次

一千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溜冰場

(每座)

假日

晚間場次

一千五百元

一萬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平日

晚間場次

二百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網球場

(每座)

假日

晚間場次

三百元

一萬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廣場

(每區) 晚間場次

一千五百元 一萬元

上午場次

下午場次 草坪

(每區) 晚間場次

六百元 一萬元

一、 本場地使用費依下列場次

計算;每場次以四小時

計,不足四小時按四小時

計。但申請使用一日者,

以二時段計算:

(一) 上午場次:八時至十

二時。 (二) 下午場次:十三時至

十七時。 (三) 晚間場次:十八時至

二十二時。 二、 廣場及草坪以完整區塊為

計算原則。

三、 超時費用按小時依該場次

使用費比例加收,不足一

小時按一小時計。

四、 各場地之電燈照明費以每

小時七百五十元加收,不

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11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特字第 1012096246 號

訂定「新北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廢止「臺北縣立高中職

及國民中學特殊教育班每週上課節數及教師授課時數規定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訂定「新北市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一、為保障新北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權益,並使學校特

殊教育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係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

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三、特教班及教師每星期最低授課節數如附表。

四、特教班每節分鐘數比照同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節分鐘數辦理。

五、特教班編制教師每星期授課時數合計超過該班每星期上課節數部分,應依學生能力以分組教學、

協同教學等方式補足。

六、特教班編制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合計少於該班每星期上課節數部分,得依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

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七、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每班置導師二人,資賦優異類集中式特教班每班置導師一人,均由專任

教師兼任之,負責班級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

學校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分散式資源班,得各設召集人一人,由該類班專任教師兼任

之,負責班級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

八、各類特教班,國小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高中及高職每班編制教師三人,

應安排合格特教教師擔任,並以專任為原則。

特教班教師如需兼任行政職務,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優先。但因特殊原因需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時,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政 令

教 育

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前項特教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

組長納入學校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星期上課總節數。

九、學校設有二類以上身心障礙特教班,或同類身心障礙特教班二班以上,因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

習需求,得合併校內身心障礙班授課總節數,參酌學生人數、教師專長、學生能力及需求後,彈

性分配各類班授課時數,提供多元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惟調整後之情形仍須符合本要項其他相關

規定,不得減少授課總節數。

十、特教班教師如因學生學習需要須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其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不得超過專

任教師授課總節數二分之一。

十一、普通班專任教師同時擔任普通班與特教班教學,授課科目與該特教性質一致者,節數得按特教

班之授課節數比例計算之。

十二、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其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

相同。

十三、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在普通班學習之科目及節數,應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實施。

附表

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分散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

教師兼

特教

組長

分散式

資源班

召集人

每班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專任

教師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導師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每班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專任

教師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導師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學生

在資

源班

時間

每班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專任

教師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學生

每星

期接

受輔

導時

專任

教師

每星

期最

低授

課節

小 四十 十八 三十九 十九 十六 四十二 十九 每生每

星期最

少接受

輔導一

至二次

十九

不含

交通

中 五十 十六 十四 五十二

至五十

十六 十六

不含

交通

四十四 十六 十二

不含

週會

教師及導師皆比照普

通班領域教師及導師

授課節數辦理

最高不

超過普

通班節

數二分

之一為

原則

四十八 十六 十六

不含

交通

比照其

他組長

授課節

比照專任

教師減二

節課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13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主二字第 1012367456 號

主旨:修訂「新北市政府各項經費核銷及預付費用標準作業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增加流程圖及流程說明之「作業期限」欄位。

(二)本標準作業程序因時間更迭及相關法令規定修正,一併修正旨揭作業程序。

(三)因 96 年度以前保留款已全數執行完畢,爰刪除「各項經費核銷及預付費用標準作業-96

年度以前保留款核銷」之流程圖及流程說明。

二、有關旨揭標準作業程序,請至 e-Portal「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SOP)/

「主計處」網頁,查詢下載使用。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

副本: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計處處長決行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秘字第 1012211808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坪林鄉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廢止「臺北縣坪林鄉獎助學金設置要點」,並

自即日生效。

主 計

公 告令教 育

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依據:依據「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9 點參照第 2 點及第 4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養字第 1013117466 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請案件「新北市政府申請道路挖掘施工許可標準作業程序(含公所)」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人民申請案件期限表辦理期限由 10 天修正為 12 天,自 101 年 9 月 1 日起生

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辦理。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拆字第 1013101887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建築法第九十六之一條。

工 務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15

三、「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網站

(網址:http://www.teardown.ntpc.gov.tw)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

見或洽詢,其聯絡方式如下:

(一)承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二)地址:22066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南門 3 樓

(三)電話:(02)29544213 分機 701

(四)傳真:(02)2958913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訂定草案總說明

一、緣由:「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

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而本市違章建築現行處理方式,皆以拆除隊年度編列預算執行拆

除,有違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之意旨。且有關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問題,已受上級機

關多次糾正(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監察院(89)院台內字第八九0一0三四二九號函、八十

九年五月十八日內政部八十九內字第一四一四五號函及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八九

內營字第八九0六七九三號函)。

另基於實務面言,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亦有助於嚇阻民眾拆後重建之動機,且本府拆除

隊同仁,於偵查庭上,亦曾面對檢察官對於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之問題提出質疑,顯示

該問題已是刻不容緩之課題。

二、法令依據:依據「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

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辦理。

三、重點說明:

第一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並未授權制定子法,故僅於說明欄內敘明法律依

據。

第二條:本條第一項為違章建築定義,第二項為預告之程序。

第三條:強制拆除計價方式

第四條:收取費用之方式

第五條:實施日期

附表

違章建築之拆除與一般拆除工程性質不同,由於違章建築大多地處施工不易之處(如屋頂平台、

防火間隔等),故重型機具不易進駐拆除,皆須以人力完成。(拆除工工資以 2000 元/日計)

現以面積為 6M × 1.5M = 9 ㎡為例分析:

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一)鋼筋混凝土造

由於鋼筋混凝土造具有一體性,強度較加強磚造強,依 1 天 3 位拆除工計,需 2 個工作

天。

2000 元 × 3 人 × 2 天 = 12000 元

12000 ÷ 9= 1333 元

1333 × 0.7 =933(約市價 7 折)

(二)鋼骨造

由於鋼骨造具利用性,材料噸位又大,依 1 天 3 位拆除工計,需 1 個工作天,另需吊車乙

部(市價一日約 10000 元)。

2000 元 × 3 人 × 1 天 = 6000 元

(6000+ 10000 × 1 天)÷ 9= 1777

1777 × 0.7 =1244(約市價 7 折)

(三)加強磚造

強度不及鋼筋混凝土造,依 1 天 3 位拆除工計,需 1.5 個工作天。

2000 元 × 3 人 × 1.5 天 = 9000 元

9000 ÷ 9 = 1000 元

1000 × 0.7=700

(四)其他

其他種類材料,因拆除工程之執行較易,依構造之強度予以酌收。

「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訂定草案條文對照表

訂定條文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收費標準

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拆除費用由建築

物所有人負擔,故制定本辦法以為依據。

第一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

取強制拆除違章建築費用,特制定本收費標

準。

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拆除費用由建築

物所有人負擔,故制定本辦法以為依據。

第二條 本收費標準所稱強制拆除之違章建

築,係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為違章建

築,並依建築法規定應執行強制拆除者。

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經本府通

知限期拆除,逾期仍不履行者,由本府或委

託第三人代為履行。

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定義,使人民得以了解違章建

築應拆除之。

第二項為預告之程序。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17

第三條 強制拆除費用之收取,按違章建築構

造類別及面積計算之,其標準依附表之規

定。

前項費用未逾新臺幣三千元者不予收

取。

強調使用者付費原則。

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

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

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第四條 依本收費標準應收取之拆除費用,由

本府以書面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

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以書面告知建築物所有人應繳款項及期限,踐行

「行政執行法」規定。

第五條 本收費標準自公布日起施行。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附表

構造類別 每平方公尺單價(元,新臺幣) 備註

鋼筋混凝土造 930

鋼骨造 1200

磚造 250

加強磚造 670

竹、木造 160

漿砌卵石 150

鋼鐵棚架 100

其他材料 由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核實計算之

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其發包拆除費用按照實際發包金額收費

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委外僱工租械年度合約)中型機具拆除之違建,依年度合約各施工項目單

價核算之。

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新北動防保字第 1014222723 號

主旨:公示送達 101 年 4 月 12 日北府農防字第 1013224017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第 80 條及第 8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違反動物保護法行政處分之公文書,因應受送達人(蕭東山君)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

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蕭東山君)得隨時至本處領取。

二、旨揭應受送達之公文書,自公告(最後刊登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

處長 傅 瀅 濱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鄉字第 10122902221 號

主旨:公告「中和都市計畫(南工段 232 地號附近)樁位補建作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公

告圖及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理法第 7 及 2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中和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市北市

政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農 業

城 鄉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19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開字第 10123401221 號

主旨:公告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事項。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詳各區公所及本府公告欄。

二、郵遞送達受理申請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

三、郵遞送達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期間:自民國 101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 點起至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5 點止。

四、郵遞送達受理交換標的投標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點起至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點止。

五、交換標的開標日期及開標地點:民國 101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2 點於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1122

會議室。

六、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網頁下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標準化作

業->開發管理科->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或至新北市政府城

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各區公所索取。

七、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勞就字第 1014182928 F 號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 100 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結果。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優等者為:人事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東篁文創有限公司以及五一八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計

3 家。

勞 工

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二、甲等者為:力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侒侒有限公司、師大領航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遠誠人力資

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大菁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渥特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商務捷

資訊有限公司、合康人資網路有限公司、維芯科技有限公司及陞立暘企業有限公司共計 10

家。

三、乙等者為:中華環境人協會及一生一六八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共計 2 家。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交營字第 10123280191 號

主旨:公告本市新店區北宜路 1 段(新店路至新烏路)路邊汽車停車位,自 101 年 9 月 3 日起實施路

邊停車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及第 31 條。

二、「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公告繼續適用)第 3 條。

公告事項:

一、新店區北宜路 1 段(新店路至新烏路)路邊汽車停車位自 101 年 9 月 3 日起正式實施路邊停車

收費管理,並以公告日起至 101 年 9 月 2 日止為宣導期。

二、收費車種、收費費率、收費方式、收費時間及繳費期限:

(一)收費車種及費率:小型車採丁種費率。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0 元整。

(二)收費方式:採半小時計費,每半小時 10 元整。停車時間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

(三)收費時間:週一至週五 7 時至 18 時。國定假日及週休二日不收費。

(四)繳費期限:自開立停車單翌日起 15 日內。

局長 趙 紹 廉

交 通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21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環衛字第 1012238841 號

主旨:廢止「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受理非公有市場與攤販集中區廢棄物拖運規費辦法」、「臺北縣三重市

公所代清理廢棄物辦法」、「臺北縣三重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臺北縣三

重市公所垃圾轉運站營運階段回饋金使用辦法」及「臺北縣淡水鎮垃圾場一般室內裝潢類廢棄

物入場管理辦法」,均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2、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2 點、第 4 點及第 9 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府原教字第 1012369576 號

主旨:公告本市原住民族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準用「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22 項。

公告事項:新北市原住民族活動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其收費標準屬於提供教育文

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衡酌性質、成本與各區里活動中心

類同,故予以準用。

市長 朱 立 倫

水 利

環 保

原 民

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北水政字第 10123040501 號 主旨:公告何建興先生申請地下水(農業用水)臨時用水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臨時用水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何建興 申 請 日 期 民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登 記 類 別 臨時用水登記 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8 月 31 日止 用 水 標 的 農業用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萬里區雙興村二坪路 2 號 灌溉面積 1.5572 公頃

使 用 方 法 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設 203 公釐鐵管水井 1 座及 51 公釐 5 匹馬力沉水式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萬里區中萬里加投段二坪小段 11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2 2 2 2 2 2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0.003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小時) 2 2 2 2 2 2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6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用水,應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民國 103 年 5 月 30日至民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錶度數)、原臨時用水執照、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鉻、鎘、汞、砷)、水錶照片、行政區域圖(請標示引水地點)、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臨時用水登記,否則臨時用水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限制或停用本臨時使用權;如遇旱災,地區水源不足,將依法徵用。

3.本水井用水標的係屬農業用水(果樹澆灌、雜作等灌溉用水),不可為飲用水,並與自來水分別獨立供應系統不得混用,以確保飲用水質之衛生安全,其使用後排放水應符合環保檢驗標準。

4.水錶鉛封不得任意毀損,如水錶需維修或更換,請將原水錶度數照片及截至當時用水紀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局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如經查獲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理。

5.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如發現違反臨時用水執照核准內容、附註事項或水利法相關規定,將依水利法處分並得撤銷本臨時使用權或限期封井。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逕向本局或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異議。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局即依法予以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並發給臨時用水執照。

局長 張 延 光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9期 23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123778861 號 主旨:公告仁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地下水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核定溫泉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仁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6 月 18 日 登 記 類 別 溫泉水權展限登記 核 准 溫 泉使 用 權 年 限

自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8 月 2 日止

用 水 標 的 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土城區頂福段 23 地號 使 用 方 法 設鋼管井管徑 178 公釐使用 40 匹馬力口徑 80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土城區頂福段 23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694 0.00694 0.00694 0.00694 0.00694 0.0069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694 0.00694 0.00694 0.00694 0.00694 0.0069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8 8 8 8 8 8 水 井 深 度( 水 頭 高 度 )

150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本案期限屆滿後申請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自民國 103 年 5 月 2 日至 103年 7 月 2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溫泉水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主井及觀測井自計式水位紀錄(含曲線圖及電子檔)、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登記,否則溫泉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局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4.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若有損壞需更新,應即將水表拍照及用水記錄表報本府核備,否則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5.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 12 月底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6.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7.維護管理基金依水權人 96 年 8 月 1 日函,切結於管委會成立時一次無償且全額提撥 948 萬元(10 年)併同溫泉水權辦理移交管委會接管,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

8.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將依水利法第 46 條及 47 條封填本水井或依溫泉法相關規定處分。

9.溫泉:42.7℃;總溶解固體量、碳酸氫根離子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10.本案已於 98 年 10 月 12 日北府水資字第 0980864057 號函核發開發完成證明。 二、上項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府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

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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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 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電 話:(02)29603456 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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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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