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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1/3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 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08.08 中壽商一字第 1030808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一、險種及名稱: 1、險種:死亡險。 2、名稱: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 二、繳費期間及方法: 1、繳費期間:六年期。 2、繳費方法: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四種。 三、保險期間: 終身(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四、給付內容及條件: (實際給付內容及條件以保單條款為準)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 「祝壽保險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註1】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註3】 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 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 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保單條款規定辦理。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happiness.ice.com.tw/upload/保險公司訊息... ·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3/3】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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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1/3】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

    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

    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

    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08.08 中壽商一字第 1030808001 號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一、險種及名稱:

    1、險種:死亡險。 2、名稱: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

    二、繳費期間及方法:

    1、繳費期間:六年期。 2、繳費方法:分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等四種。

    三、保險期間:終身(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四、給付內容及條件:(實際給付內容及條件以保單條款為準)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

    「祝壽保險金」等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註1】、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3】

    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

    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

    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保單條款規定辦理。

  •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2/3】

    2.「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殘廢程

    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 1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註 3】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

    「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

    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保單條款附

    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3.「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

    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

    險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

    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六保單年度起係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

    載之金額。

    【註2】實際繳費年度數: 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之保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註3】已繳年繳化保險費: 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

    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再乘以

    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4】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

    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

    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

    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

    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

    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

    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內容簡述-3/3】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

    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五、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

    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

    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退還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六、退費範例:

    查詢本公司網站(http://www.chinalife.com.tw)退費範例說明。

  • 【AJIPL】- 1/10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

    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3.08.08 中壽商一字第 1030808001 號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繳費年限。

    二、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全殘廢之保

    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四、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

    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

    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

    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為「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六保單年度起係為附表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所載之金額。

    六、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24 條)。(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5 條、第 13 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9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至第 17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8 條、第 19 條)。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 21 條至第 23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24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7 條、第 28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9 條)。

  • 【AJIPL】- 2/10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

    險費(並加計利息):

    一、身故。

    二、致成全殘廢。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

    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

    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 【AJIPL】- 3/10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

    如保險單。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一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 二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

    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給付】

    第 十 三 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等

    三項,按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

    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

    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 【AJIPL】- 4/10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

    者),本公司按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

    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歷年「全殘

    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

    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

    給付。

    三、「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

    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且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附表

    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

    前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與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

    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 十 四 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五 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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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六 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七 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 十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 十 九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 二 十 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 二 十 一 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 二 十 二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要

    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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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ㄧ者,則本公司改以「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給付對象適用第十三條及第二

    十七條。

    前項所稱「躉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係指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

    費、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為基礎,加計百分之二點二五年利

    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 二 十 三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以後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

    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

    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

    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間

    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公司僅依第一項計算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及依第二項「繳清生存保險」給付該保險金額,並無其他給付項目。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辦理當時之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

    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二 十 四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附表三「可借金額上限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 二 十 五 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二 十 六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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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二 十 七 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 二 十 八 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 二 十 九 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 三 十 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 三 十 一 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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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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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

    1 ─ 41 36,000 81 89,697 2 ─ 42 37,000 82 91,715 3 ─ 43 38,000 83 93,779 4 ─ 44 39,000 84 95,889 5 ─ 45 40,000 85 98,047 6 10,500 46 41,000 86 100,253 7 11,000 47 42,000 87 102,509 8 11,500 48 43,000 88 104,815 9 12,000 49 44,000 89 107,173 10 12,500 50 45,000 90 109,584 11 13,000 51 46,013 91 112,050 12 13,500 52 47,048 92 114,571 13 14,000 53 48,107 93 117,149 14 14,500 54 49,189 94 119,785 15 15,000 55 50,296 95 122,480 16 15,500 56 51,428 96 125,236 17 16,000 57 52,585 97 128,054 18 16,500 58 53,768 98 130,935 19 17,000 59 54,978 99 133,881 20 17,500 60 56,215 100 136,893 21 18,000 61 57,480 101 139,973 22 18,500 62 58,773 102 143,122 23 19,000 63 60,095 103 146,342 24 19,500 64 61,447 104 149,635 25 20,000 65 62,830 105 153,002 26 21,000 66 64,244 106 156,445 27 22,000 67 65,689 107 159,965 28 23,000 68 67,167 108 163,564 29 24,000 69 68,678 109 167,244 30 25,000 70 70,223 110 171,007 31 26,000 71 71,803 ─ ─ 32 27,000 72 73,419 ─ ─ 33 28,000 73 75,071 ─ ─ 34 29,000 74 76,760 ─ ─ 35 30,000 75 78,487 ─ ─ 36 31,000 76 80,253 ─ ─ 37 32,000 77 82,059 ─ ─ 38 33,000 78 83,905 ─ ─ 39 34,000 79 85,793 ─ ─ 40 35,000 80 87,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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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5 65% 6~20 80%

    21 及以後 90% 註:繳費期間屆滿後可借金額上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90%,不受上表限制。

  •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6年期 年齡 6年期

    0 2,772 0 2,7741 2,772 1 2,7732 2,772 2 2,7733 2,771 3 2,7724 2,771 4 2,7725 2,771 5 2,7716 2,771 6 2,7717 2,771 7 2,7718 2,771 8 2,7719 2,771 9 2,771

    10 2,771 10 2,77111 2,771 11 2,77112 2,771 12 2,77113 2,771 13 2,77114 2,771 14 2,77115 2,771 15 2,77116 2,770 16 2,77117 2,770 17 2,77118 2,770 18 2,77119 2,770 19 2,77120 2,770 20 2,77121 2,769 21 2,77122 2,769 22 2,77123 2,769 23 2,77124 2,769 24 2,77125 2,768 25 2,77126 2,767 26 2,77127 2,767 27 2,77128 2,767 28 2,77129 2,767 29 2,77130 2,766 30 2,76831 2,770 31 2,77232 2,770 32 2,77233 2,774 33 2,77434 2,775 34 2,77735 2,775 35 2,77736 2,776 36 2,77737 2,776 37 2,77738 2,776 38 2,77739 2,776 39 2,77740 2,776 40 2,77741 2,779 41 2,78042 2,781 42 2,78143 2,781 43 2,78144 2,781 44 2,78145 2,781 45 2,78146 2,781 46 2,78147 2,788 47 2,78848 2,790 48 2,79049 2,790 49 2,79050 2,790 50 2,79051 2,793 51 2,79352 2,794 52 2,79453 2,797 53 2,79754 2,800 54 2,80055 2,803 55 2,80356 2,807 56 2,80757 2,810 57 2,81058 2,814 58 2,81459 2,818 59 2,81860 2,822 60 2,82261 2,823 61 2,82362 2,827 62 2,82763 2,827 63 2,82764 2,827 64 2,82765 2,829 65 2,82966 2,829 66 2,82967 2,830 67 2,83068 2,830 68 2,83069 2,830 69 2,83070 2,830 70 2,83571 2,835 71 2,83572 2,835 72 2,83573 2,835 73 2,83574 2,837 74 2,84075 2,845 75 2,845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 年繳保費表

  • 【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起業務員及經代通路適用】

    第 1 頁,共 2 頁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投保規則

    ㄧ、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 單位:新台幣(元)

    險種

    類別 中文名稱 英文簡稱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投保限額

    不分

    紅壽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 終身壽險 AJIPL 6 0-75 歲 10-1,500 萬

    二、受理應備文件 請使用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及中國人壽人身保險簡易要保書投保。

    三、危險保額 1、進行核保時,以危險保額作為被保險人累計保額計算基礎;

    危險保額=投保金額×危險係數。 2、未滿 15 足歲之被保險人個人累計壽險最高危險保額 500 萬元。 3、危險係數如下:

    6 年期 投保年齡 0-65 歲 66-75 歲 危險係數 0.11 0.16

    四、體檢規則 1、原則上以無體檢受理;但核保單位基於風險控管之需要,仍得視被保險人身體

    狀況、相關病史程度、被保險人在公司或同業曾有次標準體承保、延期承保或

    拒保紀錄者,請保戶提供相關就診資料或體檢,以利核保評估。 2、當被保險人未來投保其他商品時,需將本商品與第一類(一般壽險)商品累計計

    算體檢保額。體檢保額=危險保額。

    五、保險費費率調整 1、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費率調整、集體彙繳費率調整及高保額費率

    調整,但不適用高保費費率調整。 2、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 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 1%。 (2) 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

    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

    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 1%。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 2%(含收費管道費率折

    減 1%)。

  • 【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起業務員及經代通路適用】

    第 2 頁,共 2 頁

    (4) 高保額費率折減如下:

    繳費年期

    投保金額 6 年期

    50 萬元≦保額<100 萬元 1% 100 萬元≦保額 2%

    (5) 合併費率折減上限為 3%。

    六、附約限制 1、可附加現售所有傳統型附約。 2、不受理附加「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七、其他特殊限制 1、適用審閱期作業規範。 2、不可預收保費狀況:

    A.新契約符合下述任何一項情形時,不得預收保費,須待核保程序完成且經公司通知後,始得收取保費。(單位:新台幣) (1)累計公司壽險危險保額>1,000 萬元。 (2)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1,000 萬元。 (3)累計公司壽險危險保額+傷害險保額>1,500 萬元。

    B.符合上述情形而先收費者,核保單位將通知業務同仁於二個工作天內完成補全作業;若逾時未補全完成,核保單位將視狀況執行退費作業,請業務同仁

    待核保程序完成且收到公司通知後,再重新收費入帳(生效日為重新繳費日)。

    八、餘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起經代通路適用】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保費規範

    一、首期繳費方式

    1.銀行存款、郵政劃撥及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

    2.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者,享有 99%保險費費率調整。

    3.支票:可繳納一個月之遠期支票(限保經公司使用)。

    4.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繳費者,享有 99%保險費費率調整。

    5.信用卡方式,不提供保險費費率調整。

    6.以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付款者,請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附上「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

    7.月繳保件,第一次應繳兩個月保費。

    二、續期繳費方式 1.可選擇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及自繳方式;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繳費者享有 99%保險費費率調整

    2.續期繳費方式選擇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或信用卡付款者,請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附上「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

    3.採自繳收費管道,若於應繳日起 30 天內以現金(含便利商店、劃撥、ATM轉帳)繳足應繳保險費,將提供下期保費 99%保險費費率調整。

    三、其他

    首、續期採不同繳費方式(例:首期信用卡,續期轉帳)者,請分別填寫「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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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 保服作業規範

    一、 保服相關商品特性說明

    1. 保障內容異動:

    A. 不可申請保險金額提高。

    B. 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減少後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險種最低投保保險金額 10 萬元。

    2. 附加契約:依各附約規則辦理。

    3. 祝壽保險金:

    A. 給付時間: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 110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

    B. 給付金額: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4. 減額繳清保險:

    A. 生效日:應繳日。

    5. 展期定期保險:

    A. 申請限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以後。

    B. 生效日:保單週年日。

    C.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6. 險種轉換/年期縮短:

    可依據提出申請當時「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辦法」規定辦理。

    7. 保單借款:

    A. 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可借金額上限表),計算至千位數。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5 65%

    6~20 80%

    21 及以後 90%

    註:繳費期間屆滿後可借金額上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90%,不受上表限制。

    B. 保單有效期間內,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保戶可於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保單效力,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恢復保單效力。

    二、 其他規範依新契約核保規則及現行保全規範辦理。

    三、 其他未盡事宜,請依據條款所載為憑。

    四、 本公司保留調整相關作業規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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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 保服作業 QA

    Q1. 請問是否可以中途附加附約?其限制為何? A1. 可以申請加保販售中附加契約,依據各附加契約規則辦理。

    Q2. 請問保險期間內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額?其限制為何? A2. 保險期間不受理申請增加保額。

    依保單條款約定,保戶得申請減少保額,但減少後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險

    種最低投保保險金額 10 萬元。

    Q3. 請問終止契約應退保險費計算方式為何? A3. 保戶可以申請契約終止。如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要保人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Q4. 請問是否可以申請契約轉換/年期變更? A4. 可以,但需依據提出申請當時「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辦法」規定辦理。

    Q5. 請問可否申請減額繳清? A5. 可以,相關規範如下:

    生效日:應繳日。

    Q6. 可否申請展期定期保險? A6. 可以,相關規範如下。

    申請限制: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以後。 生效日:保單週年日。 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借款本息或墊繳

    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Q7. 請問可否申請保單借款?其限制為何? A7. 可以,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詳可借金額上

    限表),計算至千位數。

    【可借金額上限表】

    保單年度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

    1~5 65%

    6~20 80%

    21 及以後 90%

    註:繳費期間屆滿後可借金額上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90%,不受上表限制。

    保單有效期間內,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保戶可於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保單效力,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恢復保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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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請問祝壽保險金給付時間與給付金額? A8. 給付時間: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110歲之保單週年

    日仍生存時。

    給付金額: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起業務員及經代通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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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投保規則 Q&A

    Q1、請問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的計價幣別、投保年齡與保額限制為何? A1:本商品以新台幣計價,投保年齡及保額限制如下:

    險種

    類別 中文名稱 英文代號 繳費年期 投保年齡 投保限額

    不分

    紅壽

    中國人壽幸福久久 終身壽險 AJIPL 6 0-75 歲 10-1,500 萬

    Q2、請問投保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需要體檢嗎? A2:1、原則上以無體檢受理;但核保單位基於風險控管之需要,仍得視被保險人身體

    狀況、相關病史程度、被保險人在公司或同業曾有次標準體承保、延期承保或

    拒保紀錄者,請保戶提供相關就診資料或體檢,以利核保評估。 2、當被保險人未來投保其他商品時,需將本商品與第一類(一般壽險)商品累計計

    算體檢保額。體檢保額=危險保額。

    Q3、請問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有那些保險費費率調整? A3:1、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費率調整、集體彙繳費率調整及高保額費

    率調整,但不適用高保費費率調整。 2、各項保險費費率調整說明如下: (1) 首/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 1%。 (2) 新契約首期應繳保險費全額以匯款方式繳交且續期繳費方式採指定金融機

    構帳戶自動轉帳,並於新契約受理時一併檢附「轉帳授權申請暨約定書」

    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 1%。 (3) 符合集體彙繳保件投保規則者,享有保險費費率折減 2%(含收費管道費率

    折減 1%)。 (4) 高保額費率折減如下:

    繳費年期

    投保金額 6 年期

    50 萬元≦保額<100 萬元 1% 100 萬元≦保額 2%

    (5) 合併費率折減上限為 3%。

  • 【民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起業務員及經代通路適用】

    第 2 頁,共 2 頁

    Q4、請問投保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可附加那些附約? A4:1、可附加現售所有傳統型附約。

    2、不受理附加「中國人壽航空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Q5、請問投保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的其他特殊限制有那些? A5:1、適用審閱期作業規範。

    2、不可預收保費狀況: A.新契約符合下述任何一項情形時,不得預收保費,須待核保程序完成且經公司通知後,始得收取保費。(單位:新台幣) (1)累計公司壽險危險保額>1,000 萬元。 (2)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1,000 萬元。 (3)累計公司壽險危險保額+傷害險保額>1,500 萬元。

    B.符合上述情形而先收費者,核保單位將通知業務同仁於二個工作天內完成補全作業;若逾時未補全完成,核保單位將視狀況執行退費作業,請業務同仁

    待核保程序完成且收到公司通知後,再重新收費入帳(生效日為重新繳費日)。 3、餘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103BB522103BB523103BB524103BB525103BB526103BB527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_銀保.業務.經代_ 保服作業QA_Final_103.08.08中國人壽幸福久久終身壽險投保規則Q&A_103.8.26_業務員及經代通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