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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都市固體廢物收費 社會參與過程報告書
201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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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摘 要 1
2 簡 介 及 背 景 6
3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報 告 8
4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11
5 結 語 22
附 件 一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支 援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23
附 件 二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列 表 24
附 件 三 支 持 機 構 列 表 26
附 件 四 宣 傳 活 動 列 表 28
1
第 1 章 | 行政摘要
1.1 香 港 產 生 的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總 量 於 過去 30 年 增 加 近 80%, 遠 高 於 香 港
同 期 人 口 增 長 ( 36%) , 加 上 過 度
依 賴 堆 填 , 這 情 況 顯 然 不 可 持 續 。
2012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就 香 港 應 否 推 行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進 行 了 第 一 階 段 的
公 眾 諮 詢 。 根 據 諮 詢 結 果 , 政 府 確
立 了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為 政 策
大 方 向 。 鑑 於 落 實 此 制 度 對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深 遠 影 響 ,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應 邀 開 展 第 二 階
段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就 如 何 推 行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的 關 鍵 議 題 和 考
慮 因 素 , 更 廣 泛 和 深 入 地 與 市 民 及
持 份 者 進 行 討 論 。
1.2 委 員 會 採 取 一 個 由 下 而 上 和 由 持 份者 主 導 的 參 與 模 式 , 確 立 應 優 先 處
理 的 範 疇 和 相 關 議 題 , 作 為 公 眾 討
論 的 基 礎 。 由 各 有 關 界 別 代 表 組 成
的 支 援 小 組 於 2013 年 2 月 舉 行 第
一 次 會 議 , 其 後 於 2013 年 4 月 至
5 月 , 委 員 會 亦 舉 行 了 七 次 焦 點 小
組 會 議 , 為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奠 定 基
礎 。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確 立 了 四
項 關 鍵 議 題 :
1.3 為 期 四 個 月 的 公 眾 參 與 階 段 期 間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63 場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 包 括 五 場 地 區 討 論 坊 ), 約 有
3 300 位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的 人 士 參
與 。 此 外 , 委 員 會 亦 透 過 共 101 間
支 持 機 構 的 網 絡 , 在 社 區 不 同 界 別
加 强 推 廣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推 動 更 廣
泛 的 參 與 。 委 員 會 透 過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海 報 、 專屬網
頁及 巡 迴 展 覽 等 向 廣 大 市 民 推 廣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並 鼓 勵 公 眾 廣 泛
參 與 。
(i) 收費機制;
(ii) 收費計劃的涵蓋範圍;
(iii) 收費水平;以及
(iv) 回收。
1.4 公 眾 透 過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網 上 意 見收 集 表 格 、 網 上 論 壇 、 專 屬 電
郵 、 手 機 程 式 及 熱 線 電 話 等 各 種
途 徑 發 表 意 見 。 委 員 會 收 集 共
約 5 300 份 回 應 表 格 和 約 300 份
來 自 個 人 和 團 體 的 書 面 意 見 記 錄
等 。 所 有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均 由 獨 立 分
析 及 匯 報 機 構 , 即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記 錄 和 分 析 。
2
1.5 就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中 確 立 的 四 項 關 鍵 議 題 ,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具 體 建 議 如下 :
關 鍵 議 題 委 員 會 建 議 內 容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報 告 書
的 參 考 章 節
收 費 機 制 透 過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的 垃 圾 收 集 車 隊 棄
置 垃 圾 ( 主 要 是 由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物 管 公 司 ) 負 責
統 籌 樓 宇 的 垃 圾 收 集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的 住 宅 樓 宇 ) --
以 實 行 「 按 戶 按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收 費 」 為 最 終
目 標 , 這 能 有 效 追 溯 個 別 住 戶 的 棄 置 量 和 公 平 實
施 按 量 收 費 , 以 直 接 的 經 濟 誘 因 推 動 住 戶 改 變 行
為 , 減 少 廢 物 ;
如 住 宅 樓 宇 已 具 備 合 適 條 件 , 收 費 機 制 應 讓 這 些
住 宅 樓 宇 可 即 時 實 行 按 戶 按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收
費 ;
部 分 住 宅 樓 宇 需 要 時 間 讓 住 戶 就 實 施 收 費 詳 情 凝
聚 共 識 , 例 如 調 整 垃 圾 收 集 安 排 或 改 變 廢 物 收 集
設 施 以 追 溯 垃 圾 誰 屬 , 從 而 確 立 「 按 戶 按 袋 」 收
費 的 制 度 。 因 此 應 設 立 過 渡 期 容 許 這 些 住 宅 樓 宇
可 以 整 幢 樓 宇 按 容 量 收 費 的 方 式 即 時 參 與 收 費 計
劃 ;
期 望 過 渡 期 最 長 為 三 年 , 而 一 年 後 政 府 應 檢 視 收
費 計 劃 成 效 ; 以 及
過 渡 期 間 , 當 局 應 提 供 行 政 指 引 協 助 業 主 / 住 戶
和 物 管 公 司 制 訂 按 戶 以 「 少 垃 圾 , 多 省 錢 」 為 本
鼓
的 公 平 原 則 攤 分 廢 物 收 費 的 機 制 , 同 時 應 支 援 及
勵 樓 宇 盡 快 邁 向 「 按 戶 按 袋 」 收 費 , 例 如 按 整
幢 樓 宇 按 容 量 收 費 水 平 較 按 戶 收 費 為 高 , 以 及 按
年 遞 增 。
4.6-4.9
使 用 垃 圾 收 集 站 棄 置 垃 圾 ( 主 要 是 沒 有 聘 用 物 管 公
司 管 理 的 住 宅 樓 宇 、 鄉 郊 地 方 , 和 棄 置 小 量 廢 物 的
工 商 機 構 ) --
住 戶 須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盛 載 廢 物 , 並 自 行
4.10
3
或 聘 用 清 潔 工 人 將 專 用 垃 圾 袋 棄 置 於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 食 環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應 拒 收 並 非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妥 善 包 裝 的 廢 物 ;
當 局 應 容 許 工 商 機 構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 將
小 量 工 商 業 廢 物 棄 置 在 垃 圾 收 集 站 ; 以 及
當 局 應 研 究 改 裝 有 關 設 施 的 需 要 , 以 及 增 加 人 手
管 理 及 監 察 , 以 阻 嚇 非 法 棄 置 垃 圾 。
透 過 私 營 廢 物 收 集 商 棄 置 垃 圾 ( 大 部 分 是 工 商 機
構 , 亦 包 括 小 部 分 私 人 屋 苑 , 有 關 垃 圾 將 被 送 往 廢
物 轉 運 站 或 堆 填 區 ) --
在 廢 物 轉 運 站 /堆 填 區 按 廢 物 重 量 收 費 , 即 「 入
閘 費 」, 廢 物 收 集 商 應 與 客 戶 商 討 如 何 讓 個 別 廢
物 產 生 者 攤 分 廢 物 收 費 。
4.11
引 入 支 援 措 施 --
加 強 教 育 工 作 , 以 增 強 公 眾 對 減 廢 和 回 收 的 認
知 , 從 宏 觀 角 度 看 , 應 致 力 邁 向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願 景 , 實 踐 簡 約 而 少 浪 費 的 生 活 模 式 ;
可 研 究 與 區 議 會 、 鄉 議 局 及 鄉 事 團 體 、 屋 苑 、
學 校 、 環 保 團 體 、 商 會 、 廢 物 收 集 商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空 間 , 以 推 動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
應 考 慮 如 何 協 助 在 屋 苑 有 效 落 實 「 按 戶 按 袋 」 的
收 費 模 式 , 包 括 加 強 監 察 系 統 、 增 設 回 收 設 施 及
舉 辦 環 保 回 收 活 動 等 ; 以 及
加 强 巡 查 和 執 法 人 手 及 提 高 罰 款 ,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
4.12
涵 蓋 範 圍
收 費 計 劃 應 全 面 在 各 界 別 同 時 實 施 ; 以 及 4.14
應 考 慮 法 例 正 式 生 效 前 有 12 至 18 個 月 的 預 備 階
段 , 讓 各 界 別 做 好 準 備 。
4.15
收 費 水 平 應 貫 徹 按 量 收 費 、 污 染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 收 費 水 平 應
有 效 推 動 減 廢 , 但 不 宜 過 高 ;
4.16
4
在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中 , 較 多 回 應 者 就 工 商 業 廢 物 收 費
選 擇 最 低 的 收 費 水 平 選 項 ( 即 每 公 噸 港 幣 400 至
499 元 ) , 政 府 應 以 此 作 為 參 考 ;
4.17
工 商 業 廢 物 收 費 和 家 居 廢 物 收 費 水 平 的 釐 訂 應 大 致
相 同 , 以 確 保 公 平 原 則 ;
4.17
較 多 回 應 者 就 家 居 廢 物 收 費 選 擇 最 低 的 收 費 水 平 選
項 , 即 每 戶 每 月 ( 以 三 人 家 庭 計 ) 港 幣 30 至 44 元
的 水 平 。 建 議 政 府 可 參 考 以 此 作 為 家 居 廢 物 收 費 水
平 的 起 點 , 並 在 實 施 一 至 兩 年 後 檢 討 減 廢 成 效 ;
4.19
應 考 慮 有 經 濟 困 難 人 士 的 需 要 。 細 節 方 面 , 應 交 由
政 府 深 入 探 討 ; 以 及
4.22
政 府 應 清 楚 解 釋 差 餉 及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建 基 於 不
同 的 特 定 原 則 及 兩 者 的 差 別 , 以 回 應 部 分 社 會 人 士
對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
4.22
回 收 在 物 管 公 司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及 其 他 相 關 組 織 支 持
下 , 増 加 屋 苑 和 公 眾 地 方 的 回 收 設 施 , 以 及 增 強 對
住 戶 在 回 收 方 面 的 公 眾 教 育 ;
4.23
尋 找 可 行 出 路 , 以 期 擴 闊 在 回 收 設 施 收 集 可 回 收 物
的 種 類 ;
4.23
加 快 建 設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 並 探 討 有 助 廚 餘 在 地
源 頭 分 類 的 可 行 措 施 ;
4.23
探 討 在 垃 圾 收 集 站 附 近 增 加 回 收 設 施 , 以 提 供 額 外
誘 因 和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 進 一 步 協 助 及 鼓 勵 單 幢 樓 宇
居 民 進 行 回 收 ;
4.24
研 究 逐 步 減 少 路 邊 廢 屑 箱 數 目 及 / 或 重 新 設 計 路 邊
廢 屑 箱 , 以 防 市 民 用 來 棄 置 家 居 和 行 業 廢 物 ;
4.26
增 加 對 回 收 業 的 措 施 和 支 援 , 包 括 增 加 提 供 土 地 、
支 援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收 集 、 鼓 勵 技 術 研 究 、 擴 大 環 保
採 購 以 及 推 動 回 收 業 人 手 的 培 訓 和 發 展 等 ;
4.27
研 究 採 取 措 施 ( 包 括 長 遠 設 立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 , 以
加 強 回 收 一 些 單 靠 市 場 回 收 而 在 經 濟 上 或 不 可 行 的
可 回 收 物 料 ;
4.27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擴 大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 以 及 4.27
5
在 實 施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前 , 應 加 大 力 度 推 行 教 育
和 宣 傳 運 動 , 以 進 一 步 推 廣 公 眾 認 知 和 實 行 減 廢 、
分 類 和 清 潔 回 收 , 並 作 為 於 學 校 和 社 會 的 持 續 教 育
工 作 。
4.28
6
第 2 章 | 簡介及背景
2.1 香 港 正 面 對 迫 在 眉 睫 的 廢 物 管 理 問題 。 我 們 應 透 過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及 習
慣 和 珍 惜 資 源 , 以 建 構 一 個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社 會 。 香 港 產 生 的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總 量 於 過 去 30 年 增 加 近
80% , 遠 高 於 香 港 同 期 人 口 增 長
( 36%) , 加 上 過 度 依 賴 堆 填 , 這
情 況 顯 然 不 可 持 續 。 我 們 必 須 立 刻
採 取 果 斷 行 動 。
2.2 根 據 政 府 公 布 的 2012 年 廢 物 統 計數 據 , 每 日 約 有 13 800 公 噸 廢 物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 當 中 67% 是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 即 家 居 及 工 商 業 廢 物 。
政 府 在 2013 年 5 月 公 布 的 《 香 港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2013-2022 》, 闡 述未 來 10 年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 訂 下 在
2022 年 減 廢 四 成 的 目 標 、 政 策 措
施 和 行 動 時 間 表 。 我 們 每 一 位 都 應
該 於 家 居 、 工 作 場 所 和 學 校 等 參 與
「 惜 物 、 減 廢 」 的 行 動 , 盡 一 分 力
以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
2.3 從 其 他 城 市 經 驗 所 見 , 廢 物 收 費 計 劃能 產 生 經 濟 誘 因 , 有 效 地 促 使 人 們 實
踐 減 廢 的 行 為 改 變 及 增 加 回 收 。 2012
年 1 月 至 4 月 期 間 ,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就 香 港 應 否 推 行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進 行 了 第 一 階 段 的 公 眾 諮 詢 , 廣
泛 收 集 市 民 及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 根 據 諮
詢 結 果 , 政 府 確 立 了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為 政 策 大 方 向 , 但 鑑 於 落 實 此
制 度 涉 及 複 雜 的 議 題 , 對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深 遠 影 響 ,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應 邀 開 展 第 二 階 段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就 如 何 推 行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的 關 鍵 議 題 和 考 慮 因 素 , 更 廣
泛 和 深 入 地 與 市 民 及 持 份 者 進 行 討
論 , 以 尋 求 一 套 切 實 可 行 、 社 會 整 體
可 接 受 的 實 施 建 議 , 供 政 府 考 慮 。
7
2.4 委 員 會 採 取 一 個 由 下 而 上 和 由 持 份 者 主 導 的 參與 模 式 , 確 立 應 優 先 處 理 的 範 疇 和 相 關 議 題 ,
作 為 公 眾 討 論 的 基 礎 。 參 照 過 往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安 排 , 由 各 有 關 界 別 代 表 組 成 的 支 援 小 組 於
2013 年 初 成 立 , 負 責 就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議 題 範
圍 向 委 員 會 提 供 專 業 / 專 家 意 見 。 支 援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一 。 支 援 小 組 於 2013 年 2 月 舉
行 第 一 次 會 議 , 其 後 於 2013 年 4 月 至 5 月 ,
委 員 會 亦 舉 行 了 七 次 焦 點 小 組 會 議 , 超 過 160
名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與 會 者 參 加 , 包 括 家 居 住 戶 、
工 商 業 界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廢 物 收 集 和 回 收
業 、 環 保 團 體 、 青 年 及 社 福 團 體 、 醫 療 衞 生
界 、 專 業 團 體 、 學 者 及 地 區 人 士 等 。 焦 點 小 組
會 議 及 支 援 小 組 提 出 的 意 見 為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奠
定 基 礎 , 為 委 員 會 其 後 編 撰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 提 供 了 充 足 的 背 景 資 料 及 適 當 的 議 題 供
社 會 進 行 討 論 。
焦 點 小 組 會 議
2.5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確 立 了 四 項 關 鍵 議題 , 讓 持 份 者 及 公 眾 展 開 更 深 入 和 聚
焦 的 討 論 , 包 括 :
(i) 收費機制;
(ii) 收費計劃的涵蓋範圍;
(iii) 收費水平;以及
(iv) 回收。 我 們 最 終 目 的 是 制 訂 一 套 切 合 本 港 獨
特 情 況 和 切 實 可 行 、 可 有 效 執 法 、 並
且 能 有 效 減 廢 的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建 議 。
8
第 3 章 | 社會參與過程報告
3.1 題 為 「 減 廢 - 收 費 ‧ 點 計 ? 」 的 社 會 參 與過 程 於 2 0 1 3 年 9 月 2 5 日 舉 行 記 者 會 後
正 式 展 開 , 為 期 四 個 月 ( 至 2 0 1 4 年 1 月
2 4 日 ) 。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獲 委 託 為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計 劃 總 監 。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主 席 與 支 援 小 組 召 集 人 主 持 記 者 招 待 會
3.2 公 眾 參 與 階 段 期 間 ,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63 場社 會 參 與 活 動 ( 包 括 五 場 地 區 討 論 坊 ) , 約
有 3 300 位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的 人 士 參 與 上 述
活 動 。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亦 包 括 與 法 定 及 諮 詢 機
構 的 會 議 , 以 及 諮 詢 立 法 會 及 區 議 會 。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期 間 舉 行 的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列 表 見 附
件 二 。
地 區 討 論 坊
各 界 舉 辦 的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3.3 此 外 , 委 員 會 廣 泛 邀 請 各 界 別 的 機構 作 為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支 持 機
構 , 共 101 間 ( 見 附 件 三 ), 在 社 區
不 同 界 別 加 强 推 廣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支 持 機 構 主 要 協 助 發 放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資 料 / 信 息 予 其 會 員 , 推 動 更
廣 泛 的 參 與 。 有 部 分 支 持 機 構 更 自
行 為 會 員 舉 辦 討 論 坊 及 簡 介 會 , 鼓
勵 他 們 積 極 響 應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並
就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交 流 意 見 。
3.4 在 整 個 公 眾 參 與 階 段 中 , 委 員 會 透 過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向 廣 大 市民 推 廣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 並 鼓 勵 公 眾 廣 泛 參 與 。 同 時 , 委 員 會 亦 於 不 同 地
點 張 貼 宣 傳 海 報 以 加 强 宣 傳 , 包 括 學 校 、 公 共 屋 邨 、 政 府 物 業 、 港 鐵 站 及 支
持 機 構 轄 下 的 指 定 地 點 等 。
9
3.5 此 外 ,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設 有 專 屬 網 頁(www.susdev .org .hk) 及 F a c e b o o k
(www. facebook .com/susdev2013) , 讓 公
眾 瀏 覽 及 下 載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 同 時 讓 市
民 透 過 網 上 意 見 收 集 表 格 及 網 上 論 壇 發 表 意
見 。 市 民 亦 可 通 過 專 屬 電 郵 、 手 機 程 式 及 熱
線 電 話 等 其 他 途 徑 發 表 意 見 。 此 外 , 公 眾 可
透 過 活 動 日 程 及 相 片 庫 了 解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最 新 動 態 。 另 外 , 為 吸 引 瀏 覽 者 , 網 頁 亦 設
計 了 互 動 遊 戲 「 垃 圾 分 類 節 省 金 錢 ! 」 ,
並 設 有 資 料 庫 以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減 廢 和 源 頭 分
類 的 背 景 資 訊 。 專 屬 網 頁 共 錄 得 約 2 4 3 0 0
瀏 覽 人 次 。
專 屬 網 頁
F a c e b o o k 及 手 機 程 式
3.6 為 向 學 界 推 廣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及 令 學 生 明 白 源 頭減 廢 的 重 要 性 , 委 員 會 為 全 港 中 四 至 中 六 學 生
舉 辦 名 為 「 源 頭 減 廢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 的 互 動 微
電 影 創 作 比 賽 。 比 賽 於 2013 年 12 月 初 順 利 完
成 , 來 自 20 間 中 學 的 88 位 學 生 參 與 。
互 動 微 電 影 創 作 比 賽 工 作 坊
可 持 續 發 展 大 使 參 與 巡 迴 展 覽
3.7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期 間 , 委 員 會 於 全 港 18 區 及部 分 支 持 機 構 的 場 地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 展 覽 設
有 展 板 / 展 架 及 多 媒 體 設 備 介 紹 這 次 參 與 過
程 的 內 容 。 此 外 ,「 可 持 續 發 展 大 使 」 在 一
些 展 覽 中 向 公 眾 講 解 有 關 資 料 。 巡 迴 展 覽 吸
引 了 約 50 000 人 次 參 觀 。
3.8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一 直 備 受 傳 媒 關注 。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期 間 的 宣 傳
活 動 列 表 載 於 附 件 四 。
3.9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公 眾 參 與 階 段 期 間 , 委員 會 循 各 種 形 式 收 集 的 意 見 包 括 約
5 300 份 回 應 表 格 和 約 300 份 來 自 個
人 和 團 體 的 書 面 意 見 記 錄 等 。
10
3.10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獲 委 託為 這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獨 立 分 析 及
匯 報 機 構 。 獨 立 分 析 及 匯 報 機 構 獨
立 地 整 理 和 分 析 所 有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 並 就 公 眾 對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中 議 題 的 意 見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
有 關 意 見 的 詳 細 分 析 已 上 載 於 委 員
會 網 站 (www.susdev .org .h k) 的 獨
立 分 析 及 匯 報 機 構 報 告 。 委 員 會 參
考 其 分 析 結 果 , 並 考 慮 了 支 援 小 組
於 2014 年 8 月 和 9 月 會 議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 就 推 行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提 交 報 告 書 予 政 府
考 慮 。
3.11 發 表 這 份 報 告 書 是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最 後 階 段 。 委 員 會 期 待 政 府 就 本 報
告 書 作 出 回 應 。
11
第 4 章 | 委員會的建議
4.1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 市 民 和 持 份 者 在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中 就 四 項 關 鍵 議 題 – 收費 機 制 、 收 費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 收 費 水 平 , 以 及 回 收 , 踴 躍 表 達 意 見 。 綜
合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和 討 論 要 點 , 及 考 慮 到 香 港 獨 特 的 城 市 環 境 , 以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 執 法 、 運 作 、 環 境 衞 生 和 公 平 性 等 因 素 , 委 員 會 就 這 四 項 議 題
進 行 了 深 入 討 論 和 作 出 建 議 , 詳 列 如 下 :
收費機制
4.2 收 費 計 劃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法 例 上 必 須 切 實 可 行 , 執 法 機構 能 有 效 執 法 而 不 過 於 擾 民 ;
收 費 與 廢 物 棄 置 量 掛 鈎 , 以 推 動減 廢 , 達 到 「 少 垃 圾 , 多 省 錢 」 的效 果 ;
建 基 於 現 行 有 效 的 廢 物 收 集 /處 置 系 統 , 確 保 環 境 衞 生 ; 盡量 配 合 現 行 的 廢 物 收 集 / 處 置系 統 並 維 持 公 眾 衞 生 水 平 ; 以及
同 時 推 行 家 居 廢 物 與 工 商 業 廢物 收 費 , 由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共 同承 擔 , 以 達 致 最 大 減 廢 成 效 。
應 繼 續 維 持 有 效 的 廢 物 收 集
運 作 及 保 持 社 區 環 境 衞 生 為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原 則
須 透 過 立 法 執 行 , 所 以 必 須
切 實 可 行 , 並 能 有 效 執 法
4.3 目 前 , 香 港 廢 物 收 集 主 要 透 過 (i )私 營 廢 物 收 集 商 將 工 商 機 構 及 部
分 私 人 住 宅 廢 物 運 往 廢 物 轉 運
站 或 堆 填 區 ( 每 日 約 3 8 0 0 公
噸 , 佔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量 4 1 .8 % ) ;
( i i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的 垃 圾 收 集 車 隊 為 公 共 屋 邨 及 大
部 分 的 私 人 屋 苑 , 以 及 公 營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免 費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 每
日 約 3 7 0 0 公 噸 , 佔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量 4 0 . 6 % ) ; 以 及 (i i i ) 由 市 民
自 行 或 聘 用 的 清 潔 工 人 將 垃 圾
棄 置 於 全 港 約 3 0 00 個 由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 主 要 涉 及
單 幢 式 大 廈 及 鄉 郊 / 偏 遠 地 區 ( 每
日 約 1 6 0 0 公 噸 , 佔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量 1 7 . 6 % ) 。 因 此 ,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機 制 需 配 合 現 時 整 體 廢 物 收
集 的 系 統 。
12
4.4 透 過 食 環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車 隊 棄 置 垃圾 的 住 宅 樓 宇 而 言 ( 主 要 是 由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物 管 公 司 ) 負 責 統 籌 樓
宇 的 垃 圾 收 集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的 住
宅 樓 宇 ) , 《 誠 邀 回 應 文 件 》 臚 列
了 三 種 收 費 機 制 供 市 民 和 持 份 者 討
論 , 即 ( i ) 按 住 戶 的 廢 物 體 積 ;
(i i ) 按 整 座 樓 宇 的 廢 物 體 積 ; 以 及
( i i i ) 按 整 座 樓 宇 的 廢 物 重 量 。 委
員 會 就 這 些 收 費 機 制 作 出 深 入 的 討
論 及 分 析 , 包 括 減 廢 誘 因 、 影 響 循
規 的 因 素 、 執 法 的 安 排 、 系 統 所 需
的 配 套 等 。
4.5 委 員 會 亦 得 悉 環 保 署 就 都 市 固 體 廢 物收 費 進 行 試 點 計 劃 及 其 中 期 滙 報 。 試點 計 劃 包 括 七 個 有 物 業 管 理 的 住 宅 屋苑 ( 包 括 淘 大 花 園 、 柴 灣 邨 、 真 善 美村 、 藍 灣 半 島 、 廣 田 邨 、 德 田 邨 及 逸樺 園 ) 。 試 點 計 劃 自 2014 年 4 月 起陸 續 推 行 , 由 個 別 屋 苑 自 行 選 擇 測 試「 按 幢 按 重 」 、 「 按 幢 按 桶 」 和 「 按戶 按 袋 」 的 其 中 一 個 或 多 個 收 費 機制 , 為 期 六 個 月 。 中 期 滙 報 的 數 據 分析 顯 示 , 屋 苑 的 廢 物 棄 置 量 維 持 平穩 , 部 分 有 輕 微 減 廢 跡 象 ; 回 收 量 維持 平 穩 , 但 質 素 有 所 改 善 。 試 行 的 三個 收 費 模 式 中 , 並 沒 有 顯 示 哪 種 模 式的 減 廢 成 效 較 明 顯 。 不 過 , 由 於 試 點計 劃 是 居 民 自 願 參 與 , 而 非 立 法 强 制實 施 , 技 術 上 只 可 模 擬 收 費 , 因 此 計劃 的 數 據 主 要 用 作 參 考 , 不 應 過 分 解讀 。 試 點 計 劃 除 了 量 度 廢 物 量 及 回 收量 外 , 亦 持 續 觀 察 不 同 測 試 機 制 的 實際 操 作 情 況 , 並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收 集 相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 為 日 後 實 施 都 市 固體 廢 物 收 費 累 積 有 用 的 經 驗 。
4.6 就 4.4 段 所 指 的 住 宅 樓 宇 而 言 , 綜合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 委 員 會 認 為 按 住戶 的 廢 物 體 積 收 費 ( 即 使 用 預 繳式 專 用 垃 圾 袋 ) 最 能 體 現 「 污 染 者自 付 」 和 公 平 原 則 , 減 廢 成 效 亦 會較 高 。 有 鑑 於 香 港 的 密 集 居 住 環 境( 88% 香 港 住 戶 居 於 10 層 以 上 多戶 式 大 廈 及 超 過 9 0 % 住 戶 居 住 於有 物 業 管 理 的 樓 宇 ) 及 香 港 人 的 生活 作 息 習 慣 , 實 際 上 難 以 追 查 違 規住 戶 , 最 終 物 管 公 司 基 於 環 境 衞 生的 考 慮 , 很 可 能 需 要 出 資 購 買 預 繳式 專 用 垃 圾 袋 代 為 包 妥 違 規 住 戶 棄置 的 垃 圾 , 導 致 管 理 費 上 升 , 並 引起 公 平 性 的 爭 議 。 另 一 方 面 , 要 確保 各 住 戶 都 會 循 規 , 則 需 要 複 雜 或昂 貴 的 安 排 , 例 如 安 裝 閉 路 電視 , 指 定 住 戶 在 有 人 員 監 察 的 地點 和 時 間 棄 置 廢 物 等 , 亦 會 造 成實 際 困 難 。 故 此 , 委 員 會 認 為 實施 「 按 住 戶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袋 」 的 機 制 時 , 須 要 確 切 得 到 大部 分 住 戶 的 支 持 和 主 動 配 合 , 才能 得 到 預 期 的 減 廢 效 果 。
4.7 「 按 幢 按 容 量 」 相 對 較 為 容 易 執行 , 但 減 廢 誘 因 相 對 比 較 間 接 , 物管 公 司 與 業 主 / 住 戶 須 進 一 步 商 定合 適 的 方 法 , 才 可 較 公 平 地 按 廢 物量 攤 分 廢 物 費 用 。 若 以 按 戶 使 用 預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收 費 為 最 終 目 標 ,立 法 强 制 實 施 時 ,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難 以 期 望 全 港 住 戶 ( 超 過 240 多 萬戶 ) 均 準 備 就 緒 及 全 面 跟 從 。 在 推展 計 劃 初 期 , 應 預 留 空 間 處 理 未 能即 時 推 行 按 戶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袋 收 費 的 情 況 。
13
4.8 因 此 , 委 員 會 大 致 傾 向 以 實 行 「 按 戶 按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收 費 」 為 最 終 目 標 ,這 能 有 效 追 溯 個 別 住 戶 的 棄 置 量 和 公 平實 施 按 量 收 費 , 以 直 接 的 經 濟 誘 因 推 動住 戶 改 變 行 為 、 減 少 廢 物 。 如 住 宅 樓 宇已 具 備 合 適 條 件 , 收 費 機 制 應 讓 這 些 住宅 樓 宇 可 即 時 實 行 按 戶 按 專 用 垃 圾 袋 收費 , 這 些 屋 苑 大 廈 的 減 廢 成 績 和 經 驗 將可 作 為 榜 樣 , 讓 各 方 借 鏡 跟 從 。 不 過 ,考 慮 到 廢 物 收 費 屬 強 制 性 措 施 , 部 分 住宅 樓 宇 需 要 時 間 讓 住 戶 就 實 施 收 費 詳 情凝 聚 共 識 , 例 如 調 整 垃 圾 收 集 安 排 或 改變 廢 物 收 集 設 施 以 追 溯 垃 圾 誰 屬 , 從 而確 立 「 按 戶 按 袋 」 收 費 的 制 度 。 因 此 應設 立 過 渡 期 容 許 這 些 住 宅 樓 宇 可 以 整 幢樓 宇 按 容 量 收 費 的 方 式 即 時 參 與 收 費 計劃 , 因 運 作 較 簡 單 及 成 本 較 低 , 能 減 少爭 抝 和 矛 盾 , 可 在 短 時 間 內 推 行 , 以 作為 過 渡 安 排 。 透 過 食 環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車隊 棄 置 垃 圾 的 住 宅 樓 宇 的 廢 物 收 費 機 制見 圖 一 。
過 渡 期 內 可 選 擇 以
按 幢 按 容 量 方 法 收 費
由 食 環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車 隊
收 集 廢 物 的 住 宅 樓 宇 -
最 終 目 標 是 實 行 按 戶
按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收 費
4.9 就 過 渡 期 的 建 議 , 委 員 會 期 望 過 渡期 最 長 為 三 年 , 而 一 年 後 政 府 應 檢視 收 費 計 劃 成 效 。 當 局 應 提 供 行 政指 引 支 援 業 主 / 住 戶 和 物 管 公 司 制訂 按 戶 以 「 少 垃 圾 , 多 省 錢 」 為 本的 公 平 原 則 攤 分 廢 物 收 費 的 機 制 。當 局 同 時 應 支 援 及 鼓 勵 樓 宇 盡 快 邁向 「 按 戶 按 袋 」 收 費 , 例 如 按 整 幢樓 宇 按 容 量 收 費 水 平 較 按 戶 收 費 為高 , 以 及 按 年 遞 增 , 使 採 用 「 按 幢按 容 量 」 模 式 的 業 主 / 住 戶 須 繳 交較 高 的 廢 物 費 , 從 而 驅 使 他 們 盡 快轉 用 「 按 戶 按 袋 」 的 收 費 模 式 。
圖一 :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的垃圾收集車隊直接收集垃圾的住宅樓宇
家居垃圾
物業管理
食物環境衞生署 /其承辦商的
垃圾收集車隊
廢物轉運站 /堆填區
「按幢按容量 」
「按 戶按袋 」
過 渡 期 間 業 主 /住 戶
可 選 擇 機 制
或
收費點
收費點
14
4.10 至 於 使 用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棄 置垃 圾 的 住 戶 和 工 商 機 構 ( 主 要 是 沒 有 聘用 物 管 公 司 管 理 的 住 宅 樓 宇 、 鄉 郊 地方 , 和 棄 置 小 量 廢 物 的 工 商 機 構 ) , 一般 來 說 住 戶 會 自 行 或 透 過 其 聘 用 的 清 潔工 人 將 廢 物 棄 置 於 垃 圾 收 集 站 。 委 員 會傾 向 建 議 這 類 樓 宇 的 住 戶 須 使 用 預 繳 式專 用 垃 圾 袋 盛 載 廢 物 , 並 繼 續 自 行 或 聘用 清 潔 工 人 將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棄 置 於食 環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站 , 而 食 環 署 的 垃 圾收 集 站 應 拒 收 並 非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袋 妥 善 包 裝 的 廢 物 。 當 局 應 研 究 改 裝 有關 設 施 的 需 要 ( 如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 , 以及 增 加 人 手 管 理 及 監 察 , 以 阻 嚇 非 法 棄置 垃 圾 情 況 。 現 時 , 大 部 分 垃 圾 收 集 站均 無 人 看 管 ( 尤 其 在 鄉 郊 地 區 ) , 當 局應 加 強 巡 查 和 執 法 。 至 於 現 時 部 分 工 商機 構 將 小 量 工 商 業 廢 物 棄 置 在 垃 圾 收 集站 , 當 局 應 探 討 讓 他 們 選 擇 使 用 預 繳 式專 用 垃 圾 袋 繼 續 以 目 前 模 式 棄 置 廢 物 。委 員 會 得 悉 , 目 前 根 據 《 公 眾 潔 淨 及 防止 妨 擾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附 屬法 例 ), 不 超 過 100 公 升 的 行 業 廢 物 可棄 置 在 垃 圾 收 集 站 。 主 要 使 用 垃 圾 收 集站 的 住 宅 樓 宇 的 廢 物 收 費 機 制 見 圖 二 。
4.11 透 過 私 營 廢 物 收 集 商 棄 置 垃 圾 ( 大 部 分是 工 商 機 構 , 亦 包 括 小 部 分 私 人 屋苑 ), 目 前 有 關 垃 圾 主 要 被 送 往 廢 物 轉運 站 或 堆 填 區 。 委 員 會 大 致 傾 向 按 照 現行 做 法 , 在 廢 物 轉 運 站 / 堆 填 區 按 廢 物重 量 收 費 , 即 「 入 閘 費 」。 廢 物 收 集 商應 與 客 戶 商 討 如 何 讓 個 別 廢 物 產 生 者 攤分 廢 物 收 費 。 主 要 透 過 私 營 廢 物 收 集 商收 集 和 處 理 廢 物 的 收 費 機 制 見 圖 三 。
圖二 :直接棄置於垃圾收集站
$ $ $
家 居 垃 圾 及小 量 工 商 業
垃 圾
清 潔 工 人
垃 圾 收 集 站
廢 物 轉 運 站 /堆 填 區
加 強 街 道 巡 查
收費點
圖三 :由私營廢物收集商直接收集垃圾
$ $ $
工 商 業 垃 圾 及 小 部 分 私 人 屋 苑 垃 圾
物 業 管 理
私 營 廢 物收 集 商
廢 物 轉 運 站 /堆 填 區 入 閘 按 重 量
公 噸
收費點
工 商 業 廢 物 -
在 廢 物 轉 運 站 /堆 填 區
按 廢 物 重 量 收 費
15
4.12 就 實 施 收 費 計 劃 方 面 , 委 員 會 認 為 收 費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全 民 參 與 ,促 使 行 為 改 變 , 以 達 致 源 頭 減 廢 , 因 此 無 論 採 用 哪 種 機 制 , 都 需 引 入 支 援 措施 , 包 括 廣 泛 的 教 育 宣 傳 和 有 充 足 的 配 套 設 施 。 此 外 , 當 局 應 清 楚 訂 明 收 費 計劃 的 各 個 執 法 點 , 以 及 制 訂 執 法 和 處 理 違 規 的 方 法 , 並 增 加 巡 查 以 確 保 有 效 減廢 。 從 台 北 廢 物 收 費 的 成 功 經 驗 得 知 , 有 關 計 劃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公 眾 教 育 、 推 廣宣 傳 和 讓 社 會 適 應 。 因 此 , 在 香 港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必 須 做 好 準 備 工 作 , 包 括 加 強回 收 配 套 、 增 加 回 收 設 施 的 數 目 及 種 類 ( 如 廚 餘 回 收 )、 改 良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袋 的 設 計 , 以 及 透 過 與 環 保 團 體 和 其 他 機 構 合 作 ,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等 。 政 府 亦 應 考 慮 如 何 協 助 在 屋 苑 有 效 落 實 「 按 戶 按 袋 」 的 收 費 模 式 , 包 括 增設 回 收 設 施 及 舉 辦 環 保 回 收 活 動 等 。 同 時 , 當 局 亦 須 加 强 巡 查 和 執 法 人 手 及 提高 罰 款 ,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
透過食環署的垃圾收集車隊棄置垃圾(主要是由物管公司負責統籌樓宇的垃圾收集及環境衞生事務的住
宅樓宇)--
委 員 會 就 收 費 機 制 的 建 議
以實行「按戶按預繳式專用垃圾袋收費」為最終目標,這能有效追溯個別住戶的棄置量和公平實施
按量收費,以直接的經濟誘因推動住戶改變行為,減少廢物;
如住宅樓宇已具備合適條件,收費機制應讓這些住宅樓宇可即時實行按戶按預繳式專用垃圾袋收
費;
部分住宅樓宇需要時間讓住戶就實施收費詳情凝聚共識,例如調整垃圾收集安排或改變廢物收集設
施以追溯垃圾誰屬,從而確立「按戶按袋」收費的制度。因此應設立過渡期容許這些住宅樓宇可以
整幢樓宇按容量收費的方式即時參與收費計劃;
期望過渡期最長為三年,而一年後政府應檢視收費計劃成效;以及
過渡期間,當局應提供行政指引協助業主/住戶和物管公司制訂按戶以「少垃圾,多省錢」為本的
公平原則攤分廢物收費的機制,同時應支援及鼓勵樓宇盡快邁向「按戶按袋」收費,例如按整幢樓
宇按容量收費水平較按戶收費為高,以及按年遞增。
使用垃圾收集站棄置垃圾(主要是沒有聘用物管公司管理的住宅樓宇、鄉郊地方,和棄置小量廢物的工
商機構)--
住戶須使用預繳式專用垃圾袋盛載廢物,並自行或聘用清潔工人將專用垃圾袋棄置於食環署管理的
垃圾收集站; 食環署的垃圾收集站應拒收並非使用預繳式專用垃圾袋妥善包裝的廢物;
當局應容許工商機構使用預繳式專用垃圾袋,將小量工商業廢物棄置在垃圾收集站;以及
當局應研究改裝有關設施的需要,以及增加人手管理及監察,以阻嚇非法棄置垃圾。
透過私營廢物收集商棄置垃圾(大部分是工商機構,亦包括小部分私人屋苑,有關垃圾將被送往廢物轉
運站或堆填區)--
在廢物轉運站/堆填區按廢物重量收費,即「入閘費」,廢物收集商應與客戶商討如何讓個別廢物產
生者攤分廢物收費。
16
委 員 會 就 收 費 機 制 的 建 議
(續上頁)
引入支援措施 --
加強教育工作,以增強公眾對減廢和回收的認知,從宏觀角度看,應致力邁向香港可持續發展的願
景,實踐簡約而少浪費的生活模式;
可研究與區議會、鄉議局及鄉事團體、屋苑、學校、環保團體、商會、廢物收集商及其他持份者進一
步的合作空間,以推動教育和宣傳工作;
應考慮如何協助在屋苑有效落實「按戶按袋」的收費模式,包括加強監察系統、增設回收設施及舉辦
環保回收活動等;以及
加强巡查和執法人手及提高罰款,以起阻嚇作用。
17
收費計劃的涵蓋範圍
4.13 鑑 於 本 港 實 施 收 費 計 劃 的 複 雜性 ,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就 收 費 計 劃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以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作 出
討 論 , 即 應 否 同 時 全 面 實 施 收 費
計 劃 , 或 按 不 同 界 別 分 階 段 實 施
收 費 。
4.14 有 意 見 認 為 , 工 商 業 廢 物 收 費 較易 執 行 , 應 先 於 工 商 界 實 施 收 費
( 如 一 年 ) , 然 後 才 向 家 居 收
費 。 但 委 員 會 理 解 一 致 性 和 公 平
性 是 社 會 人 士 普 遍 認 為 重 要 的 原
則 。 按 不 同 界 別 分 階 段 實 施 收 費
計 劃 亦 可 能 衍 生 更 多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 例 如 有 機 會 引 致 廢 物 轉 移 至
毋 須 繳 費 界 別 以 逃 避 收 費 的 問
題 , 而 綜 合 用 途 大 廈 內 的 廢 物 源
自 家 居 住 戶 或 工 商 業 用 戶 , 要 區
分 起 來 存 在 相 當 困 難 。 社 會 亦 難
以 就 較 適 合 率 先 實 行 收 費 的 界 別
達 成 共 識 。 因 此 , 委 員 會 建 議 收
費 計 劃 應 全 面 在 各 界 別 同 時 實
施 。
4.15 一 般 而 言 , 為 準 備 所 需 的 實 施 配套 , 法 例 可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後 一 段
時 間 才 正 式 生 效 。 社 會 各 界 應 於
這 段 時 期 內 , 為 日 後 生 效 的 法 例
作 出 充 分 準 備 , 例 如 教 育 、 宣 傳
及 配 套 等 。 法 例 正 式 生 效 後 便 會
執 法 。 考 慮 到 政 府 要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預 備 所 需 配 套 , 例 如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改 裝 工 作 等 , 並 營 造 一 種 全
民 參 與 的 氣 氛 , 委 員 會 建 議 可 考
慮 法 例 正 式 生 效 前 有 1 2 至 1 8 個
月 的 預 備 階 段 , 讓 日 後 法 例 正 式
生 效 時 社 會 各 界 可 更 快 適 應 新 安
排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 在 法 例 生 效
後 , 透 過 食 環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車 隊
棄 置 垃 圾 的 住 宅 樓 宇 可 根 據 業 主
/ 住 戶 是 否 能 立 即 採 用 按 戶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收 費 模 式 , 於
過 渡 期 內 選 擇 以 按 幢 按 容 量 方 法
收 費 。
全 面 在 各 界 別
同 時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委 員 會 就 收 費 計 劃 涵 蓋 範 圍 的 建 議
收 費 計 劃 應 全 面 在 各 界 別 同 時 實 施 ; 以 及
應 考 慮 法 例 正 式 生 效 前 有 12 至 18 個 月 的 預 備 階 段 , 讓 各 界 別 做 好 準 備 。
18
收費水平
4.16 收 費 計 劃 旨 在 鼓 勵 減 廢 和 污 染 者自 付 , 而 並 非 為 收 回 成 本 。 收 費
水 平 應 考 慮 收 費 能 否 有 效 促 使 行
為 改 變 以 進 行 減 廢 及 回 收 , 以 及
能 為 市 民 廣 泛 接 受 。
4.17 工 商 業 廢 物 的 收 費 水 平 不 宜 過高 , 但 應 有 效 推 動 減 廢 。 由 於 工
商 業 以 成 本 效 益 為 主 導 , 即 使 釐
訂 一 個 較 低 的 收 費 水 平 , 實 行 收
費 已 能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 推 動 減
廢 。 在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中 , 較 多 回
應 者 就 工 商 業 廢 物 收 費 選 擇 最 低
的 收 費 水 平 選 項 ( 即 每 公 噸 港 幣
400 至 499 元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以 此 作 為 參 考 。 同 時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考 慮 工 商 業 廢 物 收 費
和 家 居 廢 物 的 收 費 水 平 時 , 要 充
分 考 慮 公 平 原 則 。
4.18 在 家 居 廢 物 收 費 水 平 方 面 , 有意 見 認 為 塑 膠 購 物 袋 環 保 徵 費
的 例 子 , 顯 示 低 收 費 仍 可 改 變
市 民 的 生 活 習 慣 。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 過 低 的 收 費 水 平 未 必 能 提
供 足 夠 誘 因 鼓 勵 市 民 減 廢 以 達
致 2 0 2 2 年 的 減 廢 目 標 。 此 外 ,
有 意 見 認 為 , 收 費 水 平 應 與 計
劃 的 運 作 成 本 掛 鈎 , 因 為 廢 物
收 費 會 增 加 廢 物 處 理 營 運 者 的
運 作 開 支 。
4.19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貫 徹 按 量 收 費 、 污 染者 自 付 的 原 則 , 收 費 水 平 不 宜 過
高 , 但 應 有 效 推 動 減 廢 ; 在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中 , 較 多 回 應 者 就 家 居 廢 物
收 費 選 擇 最 低 的 收 費 水 平 選 項 , 即
每 戶 每 月 ( 以 三 人 家 庭 計 ) 港 幣
30 至 44 元 的 水 平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可 參 考 以 此 作 為 家 居 廢 物 收 費 水
平 的 起 點 , 並 在 收 費 計 劃 實 施 一 至
兩 年 後 檢 討 減 廢 成 效 。
鼓 勵 減 廢 和
污 染 者 自 付
促 使 行 為 改 變
為 市 民 廣 泛 接 受
4.20 有 意 見 認 為 , 應 設 立 免 費 棄 置 基 準水 平 , 令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較 易 獲 公 眾
接 受 。 不 過 , 要 實 施 免 費 棄 置 基 準
水 平 可 能 涉 及 為 住 戶 進 行 廣 泛 及 複
雜 的 登 記 制 度 。 至 於 工 商 業 方 面 ,
不 同 行 業 的 運 作 所 產 生 的 廢 物 不 大
相 同 , 因 此 為 各 種 不 同 工 商 行 業 訂
立 一 致 的 廢 物 免 費 棄 置 基 準 水 平 亦
將 存 在 一 些 原 則 性 和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 因 此 , 設 立 免 費 棄 置 基 準 水 平
將 相 當 複 雜 , 所 涉 及 的 行 政 費 亦 不
菲 , 而 且 根 據 收 集 的 資 料 , 其 他 地
區 亦 沒 有 這 類 措 施 的 例 子 。
19
4.21 全 港 有 不 少 人 士 居 於 分 戶 單 位 ( 即 所 謂 「 劏 房 」), 亦 有舊 式 大 廈 居 民 的 經 濟 條 件 較 差 , 大 廈 缺 乏 物 業 管 理 , 以
整 幢 大 廈 收 費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較 多 困 難 。 在 一 屋 多 戶 的 環
境 下 , 住 戶 或 可 考 慮 各 自 使 用 或 共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棄 置 廢 物 。 政 府 在 制 訂 收 費 機 制 及 收 費 水 平 的 細 節 時 ,
須 充 分 考 慮 這 些 實 際 情 況 。
4.22 在 寬 免 措 施 方 面 , 有 意 見 認 為 , 低 收 入 家 庭 和 無 業 人 士應 獲 豁 免 , 或 得 到 政 府 其 他 的 援 助 。 亦 有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向 有 經 濟 困 難 人 士 派 發 一 定 數 量 的 免 費 專 用 垃 圾 袋 。 委
員 會 認 為 在 廢 物 管 理 及 污 染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下 , 政 府 要 考
慮 如 何 取 得 平 衡 。 參 考 其 他 地 區 的 經 驗 , 在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下 設 立 寬 免 措 施 並 不 常 見 。 在 實 踐 環 保 責 任 的 原
則 下 ,「 豁 免 」 亦 容 易 引 起 爭 議 。 此 外 , 如 要 引 入 以 經
濟 困 難 為 由 的 豁 免 安 排 , 可 能 會 引 起 其 他 豁 免 的 訴 求 ,
令 收 費 計 劃 及 執 法 更 加 複 雜 和 困 難 。 但 委 員 會 認 同 應 考
慮 有 經 濟 困 難 人 士 的 需 要 。 細 節 方 面 , 應 交 由 政 府 深 入
探 討 。 此 外 , 政 府 應 解 釋 差 餉 及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建 基
於 不 同 的 特 定 原 則 及 兩 者 的 差 別 , 以 回 應 部 分 社 會 人 士
對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
委 員 會 就 收 費 水 平 的 建 議
應貫徹按量收費、污染者自付的原則,收費水平應有效推動減廢,但不宜過高;
在社會參與過程中,較多回應者就工商業廢物收費選擇最低的收費水平選項(即每公噸港幣 400
至 499 元),政府應以此作為參考;
工商業廢物收費和家居廢物收費水平的釐訂應大致相同,以確保公平原則;
較多回應者就家居廢物收費選擇最低的收費水平選項,即每戶每月(以三人家庭計)港幣 30 至
44 元的水平。建議政府可參考以此作為家居廢物收費水平的起點,並在實施一至兩年後檢討減廢
成效;
應考慮有經濟困難人士的需要。細節方面,應交由政府深入探討;以及
政府應清楚解釋差餉及都市固體廢物收費建基於不同的特定原則及兩者的差別,以回應部分社會人
士對這方面的關注。
20
回收
4.23 隨 着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 市 民 將 有 更大 誘 因 分 類 回 收 , 而 完 善 的 回 收
配 套 能 加 強 市 民 對 收 費 計 劃 的 信
心 和 支 持 。 由 於 家 居 廢 物 不 少 為
廚 餘 ,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要 加 強 推
動 處 理 廚 餘 , 而 屋 苑 設 置 在 地 廚
餘 處 理 設 施 有 助 推 廣 廚 餘 處 理 ,
當 局 應 繼 續 鼓 勵 屋 苑 申 請 有 關 的
經 濟 資 助 , 並 提 供 協 助 。
4.24 大 型 屋 苑 所 收 集 的 可 回 收 物 較多 , 回 收 商 的 收 集 工 作 較 具 成 本
效 益 。 反 之 單 幢 式 樓 宇 一 般 缺 乏
由 物 管 公 司 統 籌 管 理 的 回 收 設
施 , 可 回 收 物 料 未 必 足 夠 讓 回 收
商 收 回 成 本 。 委 員 會 認 為 當 局 應
考 慮 在 垃 圾 收 集 站 附 近 增 加 回 收
設 施 , 以 提 供 額 外 誘 因 和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 進 一 步 協 助 及 鼓 勵 單 幢
式 樓 宇 居 民 進 行 回 收 。 鄉 郊 地 區
的 回 收 工 作 亦 面 對 不 少 問 題 , 當
局 可 考 慮 探 討 應 否 及 如 何 透 過 鄉
村 代 表 協 助 推 動 村 民 落 實 使 用 預
繳 式 專 用 垃 圾 袋 和 促 進 回 收 工
作 。
4.25 礙 於 空 間 限 制 , 本 港 不 少 工 商 樓 宇沒 有 提 供 回 收 設 施 和 服 務 , 以 至 租
客 一 般 須 自 行 聘 用 私 營 回 收 商 , 因
欠 缺 經 濟 效 益 而 推 動 力 不 高 。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後 , 如 何 幫 助 工 商 樓 宇 增
加 回 收 , 需 要 深 入 討 論 。 委 員 會 認
為 應 在 住 宅 和 工 商 大 廈 設 立 回 收
房 , 或 於 垃 圾 房 放 置 回 收 設 施 , 方
便 商 戶 放 置 可 回 收 物 料 。 要 確 保 樓
宇 具 備 回 收 設 施 所 需 的 空 間 , 長 遠
可 考 慮 為 回 收 設 施 提 供 樓 面 面 積 寬
免 。
4.26 委 員 會 認 為 短 期 內 不 應 大 幅 減 少 路邊 廢 屑 箱 的 數 目 , 因 此 舉 會 令 垃 圾
混 入 回 收 桶 的 情 況 惡 化 。 香 港 有 大
量 遊 客 , 在 研 究 減 少 廢 屑 箱 時 ,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這 因 素 。 如 有 完 善 的 回
收 配 套 , 市 民 丟 棄 的 廢 物 會 逐 漸 減
少 , 對 路 邊 廢 屑 箱 的 需 求 會 下 降 。
因 此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研 究 逐 步
減 少 路 邊 廢 屑 箱 數 目 及 / 或 重 新 設
計 路 邊 廢 屑 箱 , 以 防 市 民 用 來 棄 置
家 居 和 行 業 廢 物 。
21
4.27 至 於 回 收 業 方 面 , 有 意 見 認 為 應仿 傚 台 灣 制 訂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官 方
回 收 價 格 。 但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回 收
業 面 向 市 場 , 自 有 商 機 , 尤 其 隨
着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 回 收 業 的 經 營
環 境 會 有 所 改 變 , 有 助 開 拓 業
務 , 不 應 由 政 府 直 接 補 貼 。 委 員
會 認 同 短 期 可 透 過 「 回 收 基 金 」
等 措 施 支 援 業 界 , 長 遠 應 透 過 完
善 法 規 , 為 回 收 業 的 市 場 發 展 提
供 條 件 , 例 如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 為
價 值 較 低 的 可 回 收 物 料 ( 例 如 塑
膠 、 木 板 、 玻 璃 樽 等 ) 提 供 回 收
的 支 援 。 當 局 亦 需 要 積 極 增 加 廚
餘 處 理 設 施 。
4.28 除 了 增 加 回 收 設 施 配 套 外 , 政 府 亦需 要 加 大 力 度 進 行 教 育 和 宣 傳 運
動 。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前 ,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先 要 加 強 推 廣 回 收 教 育 , 包 括
可 回 收 的 物 料 、 分 類 回 收 及 清 潔 回
收 。 同 時 亦 可 支 援 更 多 環 保 團 體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為 屋 苑 進 行 回 收 公 眾 教
育 , 以 更 有 效 地 把 環 保 惜 物 和 回 收
意 識 植 根 於 社 區 。
須 同 時 推 行 額 外 配 套 措 施 ,
以 推 動 惜 物 減 廢 和 回 收 再 用
委 員 會 就 回 收 方 面 的 建 議
在物管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及其他相關組織支持下,加強屋苑和公眾地方的回收設施,以及增加
對住戶在回收方面的公眾教育;
尋找可行出路,以期擴闊在回收設施收集可回收物的種類;
加快建設有機資源回收中心,並探討有助廚餘在地源頭分類的可行措施;
探討在垃圾收集站附近增加回收設施,以提供額外誘因和產生協同效應,進一步協助及鼓勵單幢
樓宇居民進行回收;
研究逐步減少路邊廢屑箱數目及/或重新設計路邊廢屑箱,以防市民用來棄置家居和行業廢物;
增加對回收業的措施和支援,包括增加提供土地、支援可回收物料的收集、鼓勵技術研究、擴大
環保採購以及推動回收業人手的培訓和發展等;
研究採取措施(包括長遠設立生產者責任制),以加強回收一些單靠市場回收而在經濟上或不可行的
可回收物料;
政府應進一步擴大生產者責任計劃;以及
在實施都市固體廢物收費前,應加大力度推行教育和宣傳運動,以進一步推廣公眾認知和實行減
廢、分類和清潔回收,並作為於學校和社會的持續教育工作。
22
第 5 章 | 結語
5.1 隨 着 提 交 此 份 報 告 書 予 政 府 , 委員 會 是 次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亦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 委 員
會 衷 心 感 謝 市 民 和 持 份 者 踴 躍 表
達 意 見 和 廣 泛 參 與 。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帶 出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點 , 就
是 市 民 均 認 為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有 助 推 動 源 頭 減 廢 , 對 本 港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有 所 裨 益 。
5.2 委 員 會 和 其 轄 下 的 策 略 工 作 小 組及 支 援 小 組 參 考 了 獨 立 分 析 及 匯
報 機 構 的 報 告 , 以 及 環 保 署 於
2 0 1 4 年 4 月 展 開 的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試 點 計 劃 的 中 期 滙 報 , 透
過 工 作 會 議 和 實 地 視 察 垃 圾 站
等 , 深 入 探 討 了 市 民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
5.3 委 員 會 綜 合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和討 論 要 點 , 確 立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的 四 大 原 則 , 作 為 制 訂 建 議 的
基 礎 。 除 法 律 必 須 切 實 可 行 和 按
量 收 費 外 , 亦 提 出 收 費 機 制 必 須
建 基 於 現 行 有 效 的 廢 物 收 集 系
統 , 以 確 保 環 境 衞 生 ; 家 居 廢 物
與 工 商 業 廢 物 收 費 應 同 時 推 行 ,
以 達 致 最 大 減 廢 成 效 。
5.4 由 於 香 港 獨 特 的 城 市 環 境 因素 , 在 制 定 建 議 的 過 程 中 , 必
須 尋 找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案 及 考 慮
相 關 的 因 素 , 並 評 估 當 中 的 利
弊 。 委 員 會 就 收 費 機 制 、 收 費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 收 費 水 平 以
及 回 收 四 項 關 鍵 議 題 , 提 出 了
方 向 性 的 建 議 , 供 當 局 參 考 。
5.5 誠 然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有 關課 題 相 當 複 雜 。 委 員 會 期 望 當
局 聯 同 社 會 各 界 全 方 位 推 動
「 惜 物 、 減 廢 」 的 行 動 , 全 民
參 與 , 為 香 港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奠 下
穩 建 基 礎 。
23
附件一
都市固體廢物收費支援小組成員名單
譚 鳳 儀 教 授 , BBS, JP (召 集 人 )
陳 健 勤 先 生
陳 偉 傑 先 生 [任 期 至 2013 年 10 月 ]
鄭 智 聰 醫 生
朱 漢 強 先 生 [任 期 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 ]
何 喜 華 先 生 , BBS
何 建 宗 教 授 , BBS, JP
許 德 亮 先 生
關 仕 明 先 生
鄺 正 煒 工 程 師 , JP
賴 錦 璋 先 生 , BBS, JP
劉 靳 麗 娟 女 士 , JP
劉 耀 成 先 生
羅 雅 寧 女 士 [任 期 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 ]
羅 世 恩 先 生
林 雲 峯 教 授 , JP
凌 文 海 先 生 , BBS
盧 思 騁 先 生 [任 期 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 ]
羅 耀 荃 先 生
潘 智 生 教 授 , JP
黃 鳳 梅 女 士
黃 家 和 先 生 , JP
黃 傑 龍 先 生 , JP
王 麗 賢 女 士
黃 子 勁 先 生
黃 煥 忠 教 授 , JP
胡 麗 恩 博 士
甄 韋 喬 博 士
葉 健 民 教 授
葉 焯 德 先 生
葉 興 國 先 生 , JP
袁 翠 儀 女 士
翁 志 明 先 生 , BBS
環 境 局 /環 境 保 護 署 代 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代 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房 屋 署 代 表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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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社會參與活動列表
日 期 /時 段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1. 2 0 1 3 年 1 0 月 3 日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土 木 及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簡 介 會2. 2 0 1 3 年 1 0 月 9 日 瑞 典 貿 易 投 資 委 員 會 簡 介 會3. 2 0 1 3 年 1 0 月 9 日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簡 介 會4. 2 0 1 3 年 1 0 月 2 3 日 地 區 討 論 坊 ( 第 一 場 ) - 九 龍 西5. 2 0 1 3 年 1 0 月 2 3 日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簡 介 會6. 2 0 1 3 年 1 0 月 2 9 日 職 業 訓 練 局 簡 介 會7. 2 0 1 3 年 1 0 月 3 0 日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聯 會 簡 介 會8. 2 0 1 3 年 1 0 月 3 1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簡 介 會9. 2 0 1 3 年 1 0 月 3 1 日 地 區 討 論 坊 ( 第 二 場 ) - 九 龍 東10. 2 0 1 3 年 1 1 月 1 日 商 界 環 保 協 會 轄 下 廢 物 管 理 諮 詢 小 組 簡 介 會11. 2 0 1 3 年 1 1 月 1 日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會12. 2 0 1 3 年 1 1 月 4 日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簡 介 會13. 2 0 1 3 年 1 1 月 6 日 中 小 型 企 業 委 員 會 簡 介 會14. 2 0 1 3 年 1 1 月 6 日 香 港 總 商 會 簡 介 會15. 2 0 1 3 年 1 1 月 6 日 香 港 綠 色 策 略 聯 盟 、 香 港 廢 物 管 理 學 會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環 境 分 部 及 香 港 水 務 及 環 境管 理 學 會 聯 合 研 討 會
16. 2 0 1 3 年 1 1 月 7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簡 介 會17. 2 0 1 3 年 1 1 月 9 日 香 港 大 學 及 香 港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簡 介 會18. 2 0 1 3 年 1 1 月 1 1 日 元 朗 區 議 會 轄 下 環 境 改 善 委 員 會 簡 介 會19. 2 0 1 3 年 1 1 月 1 1 日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轄 下 社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會20. 2 0 1 3 年 1 1 月 1 2 日 英 國 特 許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亞 太 分 會 簡 介 會21 . 2 0 1 3 年 1 1 月 1 3 日 大 埔 區 議 會 轄 下 環 境 、 房 屋 及 工 程 委 員 會
簡 介 會22 . 2 0 1 3 年 1 1 月 1 3 日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簡 介 會
23 . 2 0 1 3 年 1 1 月 1 4 日 西 貢 區 議 會 轄 下 房 屋 及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簡 介 會24 . 2 0 1 3 年 1 1 月 1 4 日 九 龍 東 北 扶 輪 社 簡 介 會25 . 2 0 1 3 年 1 1 月 1 8 日 醫 院 管 理 局 簡 介 會26 . 2 0 1 3 年 1 1 月 1 9 日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簡 介 會27 . 2 0 1 3 年 1 1 月 1 9 日 觀 塘 區 議 會 轄 下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簡 介 會28 . 2 0 1 3 年 1 1 月 2 4 日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九 龍 區 研 討 會29 . 2 0 1 3 年 1 1 月 2 5 日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簡 介 會30 . 2 0 1 3 年 1 1 月 2 5 日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31 . 在 2 0 1 3 年 1 0 月 1 1 日 至
1 1 月 2 5 日 內政 黨 簡 介 會
32 . 2 0 1 3 年 1 1 月 2 6 日 荃 灣 區 議 會 簡 介 會33 . 2 0 1 3 年 1 1 月 2 7 日 東 華 三 院 姚 達 之 紀 念 小 學 簡 介 會34 . 2 0 1 3 年 1 1 月 2 8 日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轄 下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簡 介 會35 . 2 0 1 3 年 1 1 月 2 8 日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轄 下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會36 . 2 0 1 3 年 1 1 月 2 8 日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簡 介 會37 . 2 0 1 3 年 1 1 月 2 8 日 三 十 會 簡 介 會38 . 2 0 1 3 年 1 1 月 2 9 日 地 區 討 論 坊 ( 第 三 場 ) - 香 港 島39 . 2 0 1 3 年 1 1 月 3 0 日 地 區 討 論 坊 ( 第 四 場 ) - 新 界 西
25
. 日 期 /時 段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40 . 2 0 1 3 年 1 2 月 2 日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簡 介 會41 . 2 0 1 3 年 1 2 月 5 日 居 民 討 論 坊42 . 2 0 1 3 年 1 2 月 9 日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簡 介 會43 . 2 0 1 3 年 1 2 月 1 2 日 北 區 區 議 會 簡 介 會44 . 2 0 1 3 年 1 2 月 1 6 日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聽 會 會 議45 . 2 0 1 3 年 1 2 月 1 6 日 中 華 電 力 有 限 公 司 簡 介 會46 . 2 0 1 3 年 1 2 月 1 6 日 離 島 區 議 會 簡 介 會47 . 2 0 1 3 年 1 2 月 1 8 日 地 區 討 論 坊 ( 第 五 場 ) - 新 界 東48 . 2 0 1 3 年 1 2 月 1 9 日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簡 介 會49 . 2 0 1 3 年 1 2 月 1 9 日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簡 介 會50 . 2 0 1 3 年 1 2 月 1 9 日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青 年 交 流 會51 . 2 0 1 4 年 1 月 4 日 荃 灣 區 討 論 坊52 . 2 0 1 4 年 1 月 7 日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簡 介 會53 . 2 0 1 4 年 1 月 8 日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午 餐 會54 . 2 0 1 4 年 1 月 9 日 葵 青 區 議 會 簡 介 會55 . 2 0 1 4 年 1 月 1 2 日 愉 景 灣 居 民 簡 介 會56 . 2 0 1 4 年 1 月 1 5 日 香 港 廢 物 管 理 學 會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轄 下 青
年 會 員 事 務 委 員 會 、 英 國 機 械 工 程 師 學 會 香港 分 部 及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環 境 分 部 聯 合 研 討會
57 . 2 0 1 4 年 1 月 1 6 日 東 區 區 議 會 轄 下 食 物 、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簡 介 會
58 . 2 0 1 4 年 1 月 1 7 日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簡 介 會59 . 2 0 1 4 年 1 月 1 7 日 香 港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新 界 北 區 研 討 會60 . 2 0 1 4 年 1 月 2 1 日 香 港 公 民 協 會 及 愉 景 灣 環 境 關 注 組 簡 介 會61 . 2 0 1 4 年 1 月 2 1 日 太 古 城 物 業 管 理 聯 絡 議 會 簡 介 會62 . 2 0 1 4 年 1 月 2 2 日 房 屋 署 簡 介 會63 . 2 0 1 4 年 1 月 2 3 日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轄 下 食 物 及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
簡 介 會
26
香 港香 港
附件三
支持機構列表
家 居 及 回 收 業 公 屋 聯 會 市 區 重 建 局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聯 會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廢 物 處 理 業 協 會 香 港 環 保 廢 料 再 造 業 總 會 環 保 工 程 商 會
工 商 業 中 港 澳 環 衛 總 商 會 法 國 工 商 總 會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總 會 香 港 中 小 企 業 聯 合 會 香 港 中 小 型 企 業 總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出 入 口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香 港 酒 店 業 主 聯 會 香 港 飲 食 業 聯 合 總 會 香 港 經 貿 商 會 香 港 零 售 管 理 協 會 香 港 餐 務 管 理 協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商 界 環 保 協 會 港 九 新 界 販 商 社 團 聯 合 會
環 保 團 體 、 教 育 機 構 、 公 共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 醫 療 衞 生 界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九 龍 東 北 扶 輪 社 大 埔 環 保 會 小 寶 慈 善 基 金 仁 愛 堂 仁 濟 醫 院 世 界 自 然 基 金 會 香 港 分 會 世 界 綠 色 組 織 地 球 仁 協 會 自 然 足 印 佛 教 慈 濟 基 金 會 香 港 分 會 東 華 三 院 長 春 社 保 良 局 屋 宇 設 備 運 行 及 維 修 行 政 人 員 學 會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突 破 機 構 英 國 特 許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亞 太 分 會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香 港 水 務 及 環 境 管 理 學 會 香 港 牙 醫 學 會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香 港 各 界 婦 女 聯 合 協 進 會 香 港 地 產 學 會 香 港 有 機 資 源 再 生 中 心 香 港 西 醫 工 會 香 港 東 區 崇 德 社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青 年 獎 勵 計 劃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設 計 學 會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政 策 研 究 所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婦 女 勞 工 協 會 婦 聯
27
香 港 崇 德 社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規 劃 師 學 會 香 港 設 施 管 理 學 會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香 港 園 境 師 學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香 港 綠 色 建 築 議 會 香 港 綠 色 策 略 聯 盟 香 港 廢 物 管 理 學 會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香 港 環 境 管 理 協 會 氣 候 組 織 國 際 物 業 設 施 管 理 協 會 ( 香 港 分 會 )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香 港 總 會 婦 女 服 務 聯 會 新 界 崇 德 社 新 界 鄉 議 局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嘉 道 理 農 場 暨 植 物 園 綠 色 和 平 綠 領 行 動 學 術 研 究 中 心 膳 連 心 優 環 長 學 建 築 設 計 研 究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嶺 南 大 學 環 保 促 進 會 環 保 建 築 專 業 議 會 環 保 觸 覺 職 業 訓 練 局 醫 院 管 理 局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廣 泛 地 邀 請 各 界 別 的 機 構 作 為 是 次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支 持 機
構 , 以 擴 闊 參 與 過 程 的 覆 蓋 面 至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界 別 。 支 持 機 構 協 助 發 放 社 會
參 與 過 程 的 資 料 / 信 息 予 其 會 員 , 宣 傳 是 次 活 動 , 以 及 鼓 勵 其 會 員 積 極 參 與
及 提 供 意 見 。
28
附件四 宣傳活動列表
時 段 宣 傳 活 動
2 0 1 3 年 9 月 2 5 日 至2 0 1 4 年 1 月 2 4 日 期 間
於 電 視 及 電 台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及 聲 帶
在 2 0 1 3 年 9 月 2 5 日 至2 0 1 4 年 1 月 2 4 日 內
於 學 校 、 公 共 屋 邨 、 政 府 物 業 、 港 鐵 站 及 支 持機 構 轄 下 場 地 張 貼 海 報
2 0 1 3 年 9 月 2 5 日 至2 0 1 4 年 1 月 2 4 日
設 立 專 屬 網 頁 和 F a c e b o o k 。 該 網 頁 包 括 《 誠邀 回 應 文 件 》 、 網 上 意 見 收 集 表 格 、 網 上 論壇 、 活 動 日 程 、 網 上 遊 戲 及 資 料 庫
2 0 1 3 年 7 月 至 1 1 月 為 中 四 至 中 六 學 生 舉 辦 「 源 頭 減 廢 及 可 持 續 發展 」 互 動 微 電 影 創 作 比 賽
在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日 至2 0 1 4 年 1 月 2 4 日 內
於 全 港 1 8 區 舉 辦 巡 迴 展 覽 : 1 . 稅 務 大 樓 , 灣 仔
(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至 3 1 日 ) 2 .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沙 田 )
( 2 0 1 3 年 1 0 月 2 8 日 至 1 1 月 1 日 )3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 沙 田
( 2 0 1 3 年 1 0 月 3 0 日 至 1 1 月 6 日 )4 . M e g a B o x , 九 龍 灣
( 2 0 1 3 年 1 1 月 2 至 4 日 ) 5 . 華 貴 商 場 , 香 港 仔
( 2 0 1 3 年 1 1 月 2 至 4 日 ) 6 .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 2 0 1 3 年 1 1 月 5 至 8 日 ) 7 . 東 華 三 院 甲 寅 年 總 理 中 學 , 上 水
( 2 0 1 3 年 1 1 月 7 至 1 5 日 ) 8 . 愛 東 商 場 , 筲 箕 灣
( 2 0 1 3 年 1 1 月 8 至 1 0 日 ) 9 . 將 軍 澳 中 心
( 2 0 1 3 年 1 1 月 9 至 1 1 日 ) 1 0 . 富 亨 商 場 , 大 埔
( 2 0 1 3 年 1 1 月 1 6 至 1 8 日 ) 1 1 . 朗 屏 商 場 , 元 朗
( 2 0 1 3 年 1 1 月 1 6 至 1 8 日 ) 1 2 . 東 華 三 院 李 嘉 誠 中 學 , 粉 嶺
( 2 0 1 3 年 1 1 月 1 8 至 2 2 日 ) 1 3 . 瑪 麗 醫 院 , 薄 扶 林
( 2 0 1 3 年 1 1 月 1 8 至 2 5 日 ) 1 4 . 長 亨 商 場 , 青 衣
( 2 0 1 3 年 1 1 月 2 3 至 2 5 日 ) 1 5 . 九 龍 城 廣 場
( 2 0 1 3 年 1 1 月 2 3 至 2 5 日 ) 1 6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 柴 灣
( 2 0 1 3 年 1 1 月 2 5 至 2 9 日 )
29
1 7 .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 九 龍 塘( 2 0 1 3 年 1 1 月 2 5 日 至 1 2 月 2 日 )
1 8 . 慈 雲 山 中 心( 2 0 1 3 年 1 1 月 3 0 日 至 1 2 月 2 日 )
1 9 .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 大 埔 ( 2 0 1 3 年 1 2 月 2 至 6 日 )
2 0 . 東 華 三 院 伍 若 瑜 夫 人 紀 念 中 學 , 葵 涌( 2 0 1 3 年 1 2 月 2 至 9 日 )
2 1 .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青 衣 ) ( 2 0 1 3 年 1 2 月 1 0 至 1 3 日 )
2 2 . 隆 亨 邨 社 區 中 心 , 沙 田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協辦 ) ( 2 0 1 3 年 1 2 月 1 0 至 1 6 日 )
2 3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紅 磡 ( 屋 宇 設 備 運 行 及 維修 行 政 人 員 學 會 協 辦 ) ( 2 0 1 3 年 1 2 月 1 2 日 )
2 4 .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2 0 1 3 年 1 2 月 1 6 至 2 0 日 )
2 5 職 業 訓 練 局 九 龍 灣 大 樓( 2 0 1 3 年 1 2 月 1 6 至 2 0 日 )
2 6 .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 沙 田 ( 2 0 1 3 年 1 2 月 1 6 至 2 3 日 )
2 7 . 港 鐵 東 涌 站( 2 0 1 3 年 1 2 月 2 1 至 2 2 日 )
2 8 . 沙 田 廣 場( 2 0 1 3 年 1 2 月 2 1 至 2 3 日 )
2 9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 九 龍 塘 ( 2 0 1 3 年 1 2 月 2 3 日 至 2 0 1 4 年 1 月 3日 )
3 0 . 雍 盛 商 場 , 粉 嶺( 2 0 1 3 年 1 2 月 2 8 至 3 0 日 )
3 1 . 仁 愛 堂 , 屯 門( 2 0 1 4 年 1 月 2 至 6 日 )
3 2 . 屯 門 市 廣 場( 2 0 1 4 年 1 月 3 至 6 日 )
3 3 . 瑪 嘉 烈 醫 院 , 葵 涌( 2 0 1 4 年 1 月 6 至 1 3 日 )
3 4 . 港 鐵 香 港 站( 2 0 1 4 年 1 月 1 1 至 1 2 日 )
3 5 .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 紅 磡 ( 2 0 1 4 年 1 月 1 3 至 1 7 日 )
3 6 .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 清 水 灣 ( 2 0 1 4 年 1 月 1 3 至 1 7 日 )
3 7 .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 觀 塘 ( 2 0 1 4 年 1 月 1 3 至 2 0 日 )
3 8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油 麻 地 ( 2 0 1 4 年 1 月 1 3 至 2 0 日 )
3 9 . 嶺 南 大 學 , 屯 門( 2 0 1 4 年 1 月 2 0 至 2 4 日 )
都市固體廢物收費 社會參與過程報告書 都市固體廢物收費 社會參與過程報告書 第 1章 | 行政摘要第 2章 | 簡介及背景第 3章 | 社會參與過程報告第 4章 | 委員會的建議收費機制收費計劃的涵蓋範圍收費水平回收
第 5章 | 結語附件一 都市固體廢物收費支援小組成員名單
附件二 社會參與活動列表
附件三 支持機構列表
附件四 宣傳活動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