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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臺南市國土計畫及研究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spatial-planning.tainan.gov.tw/flDload/MeetOther/6/...第1頁,共15頁 「擬訂臺南市國土計畫及研究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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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訂臺南市國土計畫及研究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

    期末報告書審查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8年 3月 11日(星期一)上午 9時 30分

    貳、會議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6樓簡報室

    參、會議主席:王副市長時思

    紀錄:蘇奕端

    肆、出列席人員:(詳後附簽到簿)

    伍、規劃單位簡報說明:(略)

    陸、各出列席人員意見:(詳如附件)

    柒、會議結論:

    本案期末報告原則通過,請規劃單位就各委員及與會單位所提意見,研提

    回應處理情形對照表由業務單位查認。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時間:上午 11時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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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陳委員餘鋆(含書面意見)

    一、書面內容比起之前期初與期中報告更有全面的內容,而且也符合國土計

    畫之前導上位思維,值得肯定。

    二、農業發展也符合臺南市縣市合併前後的發展需求與未來規劃,值得肯

    定。

    三、海洋資源部分內容有更加詳細的敘述與進步也值得肯定。

    四、環境友善的未來發展理念也值得嘉許與認同。

    五、因環境變遷所造成之重大災害的分析建議可仔細說明與分析,例如颱風

    所造成之影響中說明第 4、7、9 類路徑,然而實際上 87 水災、莫拉克

    颱風 88 與去年 823 水災卻不在其間,反而是第 3 類颱風路徑與低氣壓

    所造成之災害影響最大。

    六、圖 2-2-12,出處老舊與模糊,圖 2-2-13無法代表圖說明整體與臺南市

    海岸,也與圖 2-2-8、2-2-14、表 2-7-5有所差異。

    七、海洋資源部分未有鹽水溪口以南,包含安平港、觀夕平台、漁光島、黃

    金海岸等區域之介紹與未來規劃發展;海洋文史資料略顯不足建議增加

    說明。

    八、目錄第三章缺海洋資源。

    九、建議增加海洋特別景觀的敘述,如臺南市海岸區域之特色如頂頭額汕、

    網仔寮汕、青山港汕與國聖燈塔附近至曾文溪口之景觀敘述。

    十、圖 2-2-14建議劃入海洋特別景觀區(置於排他性內容中)。

    十一、南面黃金海岸是否列入第二級災害敏感區。

    十二、第二章內容中有多處圖片未列說明與內容引用之處。

    十三、未來災害評估包含海面上升,造成沿海地區與感潮地區的衝擊,建議

    補做分析與評估未來發展規劃,尤其是接近都會區之台江內海與倒風內

    海區域。

    ◎趙委員子元(含書面意見)

    一、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報告書內容,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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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設過程步驟與內容相對簡略,與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篇幅

    相差甚大,而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於後續易產生財產權上之爭議,建議

    務必細緻化其劃設過程。

    二、第七章部門空間發展計畫之內容,各部門呈現內涵與格式不一致,對於

    呼應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最為重要,建議修正統一各部門之內文架構格

    式,並指認具體區位及目標量(目前僅住宅及能源有列)。例如 P5-2-10

    列出未來能源之需求評估,但空間部門發展部門計畫內容中(P7-4-1)缺

    乏具體內容及區位建議,未能相對呼應。

    三、產業部門需求面積部分,本計畫將未來產業新增用地需求與未登工廠產

    業用地分開計算,其妥適性有待商榷。短、中、長期之期程界定如何與

    成長管理計畫銜接?未登工廠產業用地面積將近 1500 公頃,如為現況

    未登記工廠使用面積,則應說明哪些要優先輔導移入合法工業區,哪些

    要以就地合法化等處理方式。

    四、課題與對策(第三章)與成長管理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之對稱性不足,如

    公平正義之回應、環境議題之回應(高齡少子化、偏鄉地區醫療資源配

    置不足等),建議前後考量連貫性與整體性。

    五、P3-1-1~3-1-3 國土保育議題不宜直接以國土復育地區之劃設回應之,

    國土保育與國土復育本質上有極大差異,建議國土保育的問題於課題與

    對策章節內容論述,並針對內容再予以釐清。

    六、總人口未有明顯成長之現象,新增近 5000 公頃之新訂擴大都計區之必

    要性應再強化說明。

    七、P8-3-1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說明,第一段內容誤植,請更新修正之。

    ◎郭委員瑞坤(含書面意見)

    一、請針對地方座談會訪談、期初、期中審查之意見具體回應。

    二、針對非都市土地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提出具體之措施、策略,儘量避免

    個案零星變更。

    三、第三章農業發展之敘述缺乏由農業產業面向、經濟面向檢視農業之課題,

    僅提出土地面向課題,建議針對農業發展進一步從產業面與經濟面之可

    行性引導空間發展,俾使農、林、漁、牧適得其所。

    四、針對國土保育地區,特別是飲用水資源水質保護區、重要濕地等應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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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主張與措施,建議於第 9章及第 10章增加敘述。

    五、現有工業區閒置議題,建議針對適度利用部分提出有效之處理方式。

    六、第九章、第十章較為簡略,建議增加詳細的規劃。如表 9-1-2未來於臺

    南市如何執行?資料是否完整,建議完整盤點並提出不足的部分。

    ◎林委員峰田(書面意見)

    一、臺南市新行政中心區位的選擇對於都市發展的空間結構影響甚鉅,台南

    市國土計畫應該對這個議題加以說明目前的進行情形,分析不同方案對

    都市發展的影響。

    二、P5-2-5,圖 5-2-2,"中核 2"誤植為"北核 2"。

    三、P2-3-63,應說明台南市未登記工廠的總面積。是否為 P5-2-6所擬劃設

    的 1497.26公頃? 除了經濟部所劃設的 32處特定地區(面積約 98公頃)

    以外,大概還需新增產業用地 1400 公頃,應該標示他們可能的區位或

    者土地的處理原則。

    四、建議未登記工廠應該建置環境監測感測器,將環境監測結果即時上網公

    開,以昭公信,並作為將來檢討其土地使用的參考依據。

    五、P8-2-4,風能發電潛力場址屬於海洋資源地區的哪一類?

    六、P8-2-9,有些都市計畫地區人口增加,但是由於早年劃設的住宅區產權

    複雜,無法開發,以致無法達到開發 80%以上才能增設住宅區之要求,

    而無法滿足都市發展用地增加的需求,造成農地違規興建住宅的亂象。

    建議針對確有需求的地區將產權複雜無法開發之住宅區改劃為農四,重

    新檢討農地違規建物地區的土地使用管制方式。

    ◎內政部營建署(含書面意見)

    一、國土計畫為空間發展整合計畫,從發展課題-發展策略-部門計畫-成長

    管理計畫研擬-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彼此間應有系統性的串聯,

    建議規劃單位於法定計畫提出前,檢核計畫內容是否有關聯性。

    二、依據「全國國土計畫」(核定版)就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條件之相關規定,

    係參考環境敏感地區為劃設範圍,以位處山脈保育軸帶(中央山脈、雪

    山山脈、阿里山山脈、玉山山脈、海岸山脈)、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

    河口濕地等地區內,依其陸域地區環境特性條件,劃設國土保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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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爰就報告書本章節內容應進一步評估各該範圍對於當地既有土地使用

    活動之影響衝擊,並依其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以利後

    續研擬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次仍未修正,請再予補充說明。

    三、有關農地變更及違規使用涉及未登記工廠乙節,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就

    未登記工廠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優先掌握、盤整未登記工廠資訊,擬

    定臺南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就盤整結果予以分級分類,

    並據以輔導轉型、遷廠或就地合法化,俾使土地合理、合法使用。本次

    報告書仍未見相關內容,請再予補充。

    四、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研擬鄉村地區整體規

    劃相關內容。考量全國鄉村地區甚多,就本次第一版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部分,應表明事項應至少包含:(1)指認優先

    辦理區塊或單元、(2)研訂鄉村地區發展課題及策略等。至涉及後續實

    質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時,再依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本次報告書(p5-1-28)

    仍未見相關內容,請再予補充說明。

    五、報告書 p5-1-29所載,城鄉發展結構及模式之發展計畫引用之都市階層

    相關內容已於刪除核定版計畫書內容刪除,請參考全國國土計畫國土空

    間發展與城鄉管理策略(包含:城鄉發展總量、檢討原則及成長區位等

    指導原則),訂定臺南市城鄉空間發展構想。請再予補充。

    六、依科技部所提「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政策評估說明書」,南科未來尚

    有用地需求約 800公頃,相關議題亦請一併納入國土計畫評估說明。

    七、本案已繪有空間發展構想圖(詳報告書 p5-1-4),惟請依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規劃手冊內容,就整體空間發展構想圖區分為「既有發展地區」、

    「未來發展地區」、「需保護地區」以及「重大建設計畫」等,以利明確

    表示貴市整體空間發展構想區位,其繪製方式及套用圖資請參考手冊建

    議內容。

    八、依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總量及檢討原則相關規定,未來發展應遵循城

    鄉發展優先順序,優先使用既有發展地區內閒置、低度利用土地,且儘

    量不增加住商型都市發展用地。又報告書 p4-1-4 就人口、住宅供需推

    估之發展預測,至計畫目標年人口及住宅已足敷使用,且報告書 p2-3-13

    推估人口成長率大都為負值。惟報告書 p5-2-2所提,本計畫指認 14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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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區,面積達 5,559公頃,建議再予依實際需求核實評

    估。

    九、承上,未來城鄉發展總量係考量 20 年發展需求,在 5 年內具體發展計

    畫或需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者,始得劃設為城鄉

    發展地區,是以,建議分別就 5 年及 20 年發展需求之面積及區位再予

    補充說明,另倘屬 5年內有具體發展需求而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

    之三之區位,應於計畫中明確指認,並逐案填列「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檢核表」。

    十、報告書 p5-2-5 提出臺南市新增產業用地綜整表,就短、中、長程優先

    發展順序予以歸納,惟相關用地面積總和與本次所提新增產業用地總量

    不一致,建議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內容歸納為 A.既有產

    業用地供給量。B.未來新增產業用地需求量。C.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

    需求量。D.未登記工廠產業用地需求量。E.其他產業用地需求量,並予

    釐清相關數據,以利後續檢核。

    十一、報告書 p5-2-5提出,至 125年台南市新增產業用地為 1,016.37公頃,

    惟報告書內容分析台南市仍有 220.15 公頃閒置工業區土地,建議應

    遵循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優先考量閒置、低度利用土地,俾符土地有

    效利用。

    十二、有關未登記工廠之土地指導原則,應先進行未登記工廠資訊調查作業,

    並擬定直轄市、縣(市)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前開

    調查作業完成前,得由直轄市、縣(市)產業主管單位就未登記工廠

    聚集面積達 5公頃以上地區,評估其具有產業發展潛力後,劃設為城

    鄉發展地區第 2-3類,俾後續輔導其合法使用。報告書 p5-2-6所提,

    短、中、長程優先發展之未登記工廠產業用地總量為 1,497.25公頃,

    後續請依前開處理原則研擬未登記工廠管理計畫相關內容。

    十三、報告書 p5-2-7所指城鄉發展優先順序「三、城鄉發展地區第 2-3類、

    海洋資源地區第 1-3 類…」,其中海洋資源地區之劃設優先順序依據

    為何,請補充說明。

    十四、「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已於 108年 2月 21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1752

    號令修正條文有案,就「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

    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後續請按修正後條文內容研擬縣市國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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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草案)架構。

    1.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總量及型態。

    2.未來發展地區。

    3.發展優先順序。

    4.其他相關事項。

    十五、另本次所研擬之宜維護農地面積係以農業發展地區第 1、2、3及 5類

    中「實際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加以計算,此與本署 107 年 12 月 4 日

    召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作業第 26次研商會議」之結論,

    採「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方式計算不同,請再予

    釐清。

    十六、本次報告書業就氣候變遷調適策略研擬相關行動計畫,相關計畫內容

    建議參考規劃手冊,就議題、策略、工作項目、執行機關、優先次序

    等,加以詳述;另建議就各行政區或策略分區之災害潛勢與因應策略

    之區位繪製示意圖,明確表示轄內各種災害潛勢規劃重點及因應區位,

    以作為後續研擬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指導原則之參考依據。

    十七、報告書 p7-2-1,就部門空間發展計畫章節,目前多屬政策性內容為

    主,建議應就各部門之之發展對策及明確發展區位,以及各該部門計

    畫是否係屬行政院或相關部會已核定計畫、或為評估規劃階段之計畫,

    始納入縣市國土計畫(草案)內容,請再予釐清。

    十八、另為利檢核各部門計畫間之競合情形,建議參酌規劃手冊繪製「部門

    空間發展區位分布整合示意圖」,並針對部門計畫競合處理機制,補

    充跨部門整合規劃建議、跨縣市整合規劃建議等,以強化區域機能。

    十九、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操作流程及方式,後續請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分

    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內容酌予調整。

    二十、報告書 p8-1-7,「伍、其他不符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及未登錄土地之(一)

    考量臺南市非都市鹽業用地規模大,…不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所訂之劃

    設條件,爰考量鹽業設施及休閒遊憩等土地容許使用條件,劃設為國

    二。」乙節,考量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條件係依各該土地資源特性而

    定,而非視其使用地類別照轉,貴府提出之鹽業設施目前大多屬特定

    專用區,仍應回歸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予以評估劃設。

    二十一、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達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且具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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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性質者,得劃設為城 2-1。其中一定規模係指 2 公頃以上者;

    有關興辦事業屬城鄉發展性質者之認定,係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案件、水資源設施(如滯洪池)、台糖土地、養殖漁業專區及國防軍

    事之案件具城鄉發展性質。是以,如前開所指特定專用區鹽業用地

    屬 2公頃以上者,則得劃設為城 2-1;如屬 2公頃以下,且無具體

    計畫指導者,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完整性,應配合毗鄰國土功能分區

    劃設。另又因後續使用地原則採轉載方式處理,故各該特定專用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仍將得適度區別,且將加註其原計畫管制內容,

    並不會影響其後續土地使用方式。

    二十二、報告書 p8-2-22所指,本計畫考量都市整體發展完整性,指認 6處

    縫合都市計畫區之新訂擴大範圍,其中 2處範圍係配合市政重大建

    設計畫,爰劃設為第二類之三城鄉發展地區。惟有關城鄉發展地區

    第 2類之 3劃設原則,係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

    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畫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相關認定原

    則說明如下。前開所提 2處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是否符合相關規

    定,請再予釐清。

    1.未來 5年內預計可完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程序者。

    2.未來 5 年內預計可完成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開發許可)之縣市

    政府受理申請程序者。

    3.具體規劃內容係指:提出計畫範圍及面積、土地使用規劃原則、

    發展構想(土地使用、產業活動、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與公用

    設備等)、開發主體、開發方式、實施年期(以不超過各該直轄

    市、縣(市)計畫目標年為原則)等。

    4.可行財務計畫係指: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經地政、財政等單

    位評估財務可行性;或屬政府興辦之使用許可案件,應經編列

    預算或獲取有關機關經費補助,且財務具有可行性。故應提出

    後續預定進度、分期經費估算、實施機關及經費來源等等相關

    事項,並提出有關機關證明文件,納入技術報告書。

    二十三、另請再予評估補充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等相

    關內容。

    二十四、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草案(以下簡稱規劃手冊)訂

    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基本資料摘要表」及「直轄市、(縣)

  • 第 9頁,共 15頁

    市國土計畫應表明事項檢核表」供作提報本部審議前之自我檢核,

    後續建議本案以前揭摘要表及檢核表各項內容逐一填寫,俾檢視內

    容完整性及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二十五、本案已繪製各功能分區模擬示意圖,惟仍請參酌規劃手冊內容繪製

    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示意圖及其面積表。

    ◎經濟發展局

    一、本局產業用地業於 107 年已調整為 14 處,建議更新相關產業用地說明

    至最新資料。

    二、P5-2-5 南核心 3 為港墘工業區,相關面積及期程亦建議調整至最新資

    料,本局後續如有相關更動及討論,亦會提供都市發展局參考。

    三、涉及未登記工廠群聚資料,配合相關座談會意見修正後,本局會再提供

    更新資料予都市發展局參考。

    ◎農業局

    一、非都市農業土地多轉向作為其他使用,建議優先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辦理,

    避免農業發展土地零星破碎。

    二、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作為農業生產的優良農地,是否有相關補助、鼓勵

    農業使用之配套措施。

    ◎水利局

    一、一二級災害敏感區及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如何對應,建議規劃單位予以

    說明。

    二、建議規劃單位增加說明功能分區空白地之處理方式。

    三、P3-1-2 提及嚴重地層下陷區,該法令已無該名稱,已改為地下水管制

    區,建議規劃單位修正。

    四、水庫集水區涉及中央權責,如有需要,建議請中央單位參與討論。

    ◎地政局

    一、建議增列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詳細說明。

    二、國土計畫子法刻正擬定補償辦法,建議規劃單位持續追蹤子法辦理進度,

    並因應補償機制,酌予納入本市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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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能源設施需求評估建議落實於空間發展,提出適宜該設施之空間發展區

    位,於本市不利農業使用地區亦可進行能源設施設置區位指認。

    四、本市龍崎區牛埔掩埋場已暫定指認為自然地景,惟報告書內文國土保育

    地區說明尚未提及相關定位,建議增敘該項自然地景之境況,以利未來

    與政策面向相互呼應。

    五、本市沿海地區、安南區、都市計畫建成區皆面臨土壤液化情形,開發強

    度或是對應之復育方式於國土計畫中是否有相關對策。

    六、優先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地區篩選原則過於簡略,建議增列分析原則,

    如土地使用、人口等。

    七、城 2-2、城 2-3 與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之內容較為簡略,建議加強說明。

    八、P8-2-17文字誤植,應為區公所,非鄉公所。

    ◎文化局

    一、P2-3-6~P2-3-10 指認多處文化資產,惟 P5-1-6 僅針對文化景觀面向說明與界定並說明其分布以中西區分布為多,但文化景觀仍有多處分布

    於中西區外(如嘉南大圳等),建議規劃單位修正朝文化資源環境面向或

    文化資產面向作討論。

    二、P8-1-1、P8-3-1 劃設原則未包含文化景觀、文化資產面向,是否有缺

    漏,再麻煩規劃單位確認。

    三、P5-1-12~P5-1-13 各款文化資源景點,落入至功能分區中並未有相對

    應位置(P8-2-1)。

    四、文化資產保存法中還有一項”自然地景”,目前龍崎掩埋場要列入自然

    地景,是否需相關評估,再請規劃單位納入考量。

    五、建議文化資產的類型與數量更新至 107年資料,後續請文資處協助提供

    資料。

    ◎觀光旅遊局(含書面意見)

    一、P2-3-66~P2-3-69,觀光發展數據已是民國 105年歷史資料,請接洽本

    局更新至 107年底資料。

    二、P2-3-8 至 P2-3-10、P2-3-74 至 P2-3-76 有形文化資產未列到聚落(鹿

    陶洋江家聚落)、文化景觀(嘉南大圳與烏山頭水庫灌溉系統),另外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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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蹟歷史等資料數據亦建議更新至 107年底。

    三、P5-1-11與 P5-1-15除了山區的噍吧哖事件古戰場以外,濱海地區的(安

    南區)鹿耳門至(市區)灣里海防等一線戰爭遺跡與軍事地景亦為臺灣歷

    史發展的重要古戰場歷史場域,包括 17 世紀的明鄭鄭成功驅逐荷蘭人

    之後清軍施琅攻臺灣,19世紀英軍的樟腦事件、中法戰爭、日軍攻臺之

    後,21世紀的太平洋戰爭(二次世界大戰)皆有留下不少戰爭遺跡,提供

    參考。

    四、P8-2-1,烏山頭水庫、虎頭埤與曾文水庫被劃入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的

    範圍,目前此三處名勝之水域範圍均有供遊憩及遊船使用之碼頭與相關

    設施使用,且未來仍有新增碼頭及相關設施之需求,若前揭計畫區內之

    水域範圍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是否會影響未來水域活動(如遊

    船、水域遊憩等)及相關設施(如碼頭、上下船設施等)之使用需求,請

    規劃單位再予審慎評估。

    五、P8-2-1 有提及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亦納入國土保育

    地區第四類範圍,惟簡報放 P22並未納入,請規劃單位說明是否會影響

    關子嶺溫泉區。

    ◎環境保護局(書面意見)

    一、第七章部門空間發展計畫;環境保護設施建議(7-4-6)修正:

    (一)環境保護設施標題: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達 100%焚化處理修正為

    建構 100%自主處理體系及發展多元化廢棄物循環經濟。

    (二)發展策略:以妥善處理轄內生活垃圾及事業廢棄物,並支援處理垃圾區

    域合作,以達 100%焚化處理目標;修正為妥善處理轄內生活垃圾,以達

    100%自主處理為目標。

    二、P2-5-6,表 2-5-10 部分數據有誤;P2-5-6,部分水質淨化設施數量有

    誤,另部分流域應增加淨化場等;P7-4-7,「(二)事業廢棄物」,部分文

    字敘述建議修正,上述各建議修正內容,另提供業務單位。

    三、P5-2-14,「2.事業廢棄物」之「(1)建設目標內容」第三行生活垃圾及

    事業廢棄物描述,建議整合描述為廢棄物。

    四、P7-4-6 ,「(一)一般廢棄物」之「1.發展策略」(2) 中有關上述之描述,

    建議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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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關污水下水道、雨水下水道、水資源回收中心推動接管、供需水等項

    為水利局權管業務,本局無意見。

    ◎工務局(補充書面意見)

    一、P2-1-13,臺南都會區北外環內容欄位設置 13 處交流道應修正為「11

    處匝道」,計畫進度欄位「請刪除將納編為省道」等字眼,第 2、4期預

    計 107年完成規劃,「請刪除預計」等字眼。

    二、P2-1-14 臺南都會區北外環內容欄位鹽水區南 80 往南延伸至新營區復

    興路道路新闢工程,目前「已完工」。

    三、P7-3-7發展現況與課題第 2項三縱(國道 1、3、8號)及四橫(台 61、84、

    86 線、北外環),請修正為「三縱(國道 1、3、台 61)及四橫(國 8、台

    84、86、北外環) 」。

    四、P7-3-7發展現況與課題第 3項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安南環道新闢及永康

    段兩側增設車道,請修正為「永康交流道聯絡道-安南環道新闢及國道 1

    號永康段兩側增設車道」。

    ◎都市發展局(書面意見)

    一、規劃單位檢送期末報告章節架構,符合契約規定。惟適逢內政部已修定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中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內容,請配合

    修正後規定予以調整。

    二、本期末報告內容尚有未依推動小組分組會議之決議修正,請再配合修正,

    並將歷次審查會(期初、期中)、推動小組分組會議之決議回覆情形納本

    技術報告書補充。

    三、P5-1-21,關於宜維護農地面積與區位部分內容提及本市農地總量之需

    求為 8.78 萬至 8.9 萬公頃一節,考量全國國土計畫已刪除各縣市農地

    總量之分派量,請配合刪除。

    四、關於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指示,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應辦及配合事項之一,內政部前已考量鄉村地區範圍廣闊、鄉村區

    聚落為數眾多,實難在第一次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法定期

    限內完成轄內「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規劃作業,故採分階段方式辦理。

    P5-1-27,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內容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 108年 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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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供之建議內容撰寫。

    (二)會議簡報提出優先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指認原則「(1)各行政區鄉

    村區相關資源投入比例未達 50%、(2)如經各主管機關重新檢視需優先辦

    理者」,其與上開營建署建議內容是否相符。

    (三)行政院刻推動之地方創生計畫優先推動地區為以鄉鎮為單元之農山漁

    村、中介城鎮、原鄉等範圍,盤點基礎建立在人口及居民所得資料等條

    件,目前盤點結果係人口急速流失、較不具經濟規模之地方,與鄉村地

    區整體規劃之任務相似,建議可將地方創生計畫列為參考指認原則之一,

    以提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實施成效。

    五、關於部門空間發展計畫

    (一)報告書第五章(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及第七章(部門空間發展計

    畫),主是係由原本市區域計畫(公展)內容及各局處提供部門計畫予以

    調整,仍請府內各機關協助檢視內容是否符合目前政策方向。

    (二)P7-2-13,關於新增產業用地之空間選定原則之一「未登記工廠經調查

    後屬於低汙染事業、且廠商群聚已達劃定特地區規模之條件」,以及未

    登記工廠輔導策略部分,請經發局依全國國土計畫中關於未登記工廠土

    地使用指導原則(尤其是針對未登記工廠分級分類)予以修正部門計畫

    後,再送都發局納本報告書。

    (三)P7-4-1,關於電力設施章節載明「本市火力發電廠僅民營之森霸電廠 1

    處,至目標年無新設、擴建電廠之規劃」,惟該森霸電廠刻申請環評審

    議,是否納入能源部門計畫,請本府經濟發展局表示意見。

    (四)依本府環境保護局於 107 年 9 月 13 日提供之初步用地需求,提出垃圾

    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及數處垃圾掩埋場(如白河區垃圾衛生掩埋

    場第二期工程、東山區垃圾衛生掩埋場第三期工程)。對應報告書 P7-4-6

    一般廢棄物之發展區位,建議優先於溪北地區遴選適當區位設置一節,

    是否宜有進一步指認區位,請本府環境保護局表示意見。

    (五)承上,其他部門計畫內容亦請建議區位。(如殯葬設施,報告書提及建

    議於中臺南地區勘選適當區位辦理)

    六、關於功能分區劃設(城鄉發展地區)

    (一)關於現行非都市土地鄉村區轉換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其中「非農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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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達一定比例」,依目前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手冊訂定 50%,按此指標模

    擬,其成果尚有不符本市地區特性之情形,故提本市國土計畫推動小組

    第 4次分組會議討論,決議以本市非農業活動人口「平均值」作為劃設

    條件為原則,請配合修正。

    (二)圖 8-2-22,本計畫區第二類之一城鄉發展地區分布示意圖,經檢視仍

    有部分工業區係屬早期獎勵投資同意之工業區,應修正為城 2-2。另外,

    報告書僅列非都市開發許可案件,惟應補列「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

    案件」、「前經行政院專案核定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案件」。此

    類案件,本局前已 108.2.15 函請本府經濟發展局、地政局及工務局協

    助清查於 108.3.29前函復,屆時請依彙整資料予以調整。

    (三)城 2-3之劃設條件「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

    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請規劃單位另整理有

    提產業用地需求,惟尚缺相關佐證資料(如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

    畫)之機關。

    (四)關於文化局所提之用地需求(台灣三部曲計畫),請規劃單位研議;另請

    本府文化局就岸內糖廠影視基地全區應有整體性規劃內容,以利納入本

    市國土計畫之城鄉發展地區。

    七、關於功能分區劃設(農業發展地區)

    (一)考量內政部營建署對於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成果原則尊重農業單位意

    見,請規劃單位以農業單位成果為底圖,再套繪相關都市發展或產業發

    展需求等予以調整,最終將該劃設成果送請農業單位確認後,納入本市

    國土計畫。因此,現階段請規劃單位將農業局規劃重點(尤其是功能分

    區劃設步驟)納本技術報告補充。

    (二)已核定農村再生社區優先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4類,就以七股區為例,

    同一鄉村區部分位於農再範圍,是類案件如何歸類劃設,本計畫內容宜

    有相關論述以利後續劃設分區圖。

    (三)P8-2-11,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未來轉換為國土功能分區之分析邏輯,

    請依推動小組分組會議之決議再予酌修並輔以流程圖說明,以利後續對

    外說明。

    (四)P8-1-7(其他不符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及未登錄土地)關於本市七股之鹽

    業用地,依目前規劃手冊對於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條件之母體尚不包括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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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用地,因此需透過空白地處理原則續處,本報告書載明劃設為國土保

    育地區第 2 類是否妥適?建議依內政部最新國土計畫使用管制規則(草

    案)再予檢視,以及對於鹽業用地可否納入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母體,

    併請釐清。

    八、有關第 10章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部分,請依全國國土計畫載明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羅列主要類別並酌修文字,如都會區域計

    畫、劃定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並予公告、加強海岸地區保護、防護及

    利用管理、加強辦理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加強國土防減災管理

    等。(如有特殊類別或應辦配合事項者,請於本章節內容先予以概述說

    明)

    九、資料整理補充:

    (一)圖 7-2-6(工商產業部門空間發展示意圖),既有工業區建議標示明確範

    圍。

    (二)P5-2-4,新增產業用地之資料,請更新至 107年度臺南市產業用地規劃

    顧問案,其處數與各用地面積皆有調整。

    (三)P8-2-1,以水源(水庫)以特定區、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經推動小組分

    組會議確認不包含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請刪除。

    (四)P8-2-21,綜理表請依現行非都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專編別予以整理。(新

    增太陽光電設施)

    十、請規劃單位查認資料正確性:

    (一)P7-2-7,本市農地重劃分布圖,資料來源請本府地政局確認。

    (二)P2-7-6、P5-1-10,本市環境敏感地區區位分布示意圖,七股南側有一

    區域二級海岸保護區之正確性。

    (三)P5-1-27,表 5-1-5 臺南市鄉村區個數綜理表之位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範圍鄉村區個數與圖 5-1-8(圖 5-1-8 農村再生社區及鄉村區分布示意

    圖)數量不符。

    (四)依全國國土計畫有關國土保育地區第一、二類之劃設條件係指陸域地區,

    表 8-2-1 國土保育地區行政區界模擬面積表之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尚

    有 2.54公頃海域區,請再查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