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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 4 [2019. 04. 11] 國際旅客和行李托運通則 2019411日發行

國際旅客和行李托運通則 2019年4月11日發行œŸ航空運輸條款.pdf · 提供適用的收費,預付票款通知 (pta)可由對方付費。 34.來回票,即等同於一個去回程,係指從一點旅行到另一點,並返回去程的同一航線,不管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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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v. 4 [2019. 04. 11]

    國際旅客和行李托運通則

    2019年4月11日發行

  • 目錄

    第1條 定義

    第2條 條款適用

    1. 通則

    2. 適用性

    3. 免費運輸

    4. 包機協議

    5. 效益性

    6. 變更不另行通知

    第3條 機票

    1. 通則

    2. 運輸效期

    3. 機票效期的延長

    4. 優惠券使用順序

    5. 未搭乘、遺失或違規或機票

    6. 不可轉讓性

    7. 根據套裝旅遊規定轉讓節日票

    第4條 轉機

    1. 轉機許可

    2. 事先安排

    第5條 票價、收費和航線

    1. 適用票價和收費

    2. 未公布票價的計算

    3. 航線

    4. 票價和收費的付款

    第6條 修訂航線、無法攜帶和錯過轉機(失聯)

    1. 旅客提出的變更

    2. 非自願地修改航線

    第7條 訂位

    1. 通則

    2. 訂位條款

    3. 訂位再確認

    4. 通訊費

    5. 訂位取消

    6. 個人資料

  • 第8條 報到和登機

    1. 報到截止時間

    2. 登機截止時間

    3. 責任

    第9條 拒絕和限制運輸等

    1. 拒運權

    2. 有條件接受的運輸

    3. 搭機

    4. 電子裝置

    第10條 行李

    1. 託運行李

    2. 行李移動

    3. 行李查驗

    4. 行李運輸

    5. 危險品、易受損或不合適行李

    6. 旅客免費行李限額

    7. 免費行李限額除外

    8. 超重行李費

    9. 超過報值費

    10. 重新更改航線或取消的超過限額行李和超過報值費

    11. 行李費支付

    12. 由真航空托運行李

    13. 動物

    第11條 時刻表、班機延誤和取消

    1. 時刻表

    2. 取消

    第12條 退款

    1. 通則

    2. 貨幣

    3. 非自願退款

    4. 自願退款

    5. 遺失機票退款

    第13條 地面接駁服務

    第14條 旅館住宿和機上餐

    1. 旅館住宿

    2. 機上餐

  • 3. 由真航空公司安排

    第15條 稅捐、費用和收費等

    第16條 其它行政程序

    1. 遵照規定

    2. 護照和簽證

    3. 海關查驗

    4. 政府規定

    第17條 運輸責任

    1. 相繼運輸

    2. 法律和規定適用

    3. 責任限制和免於辯護;資源 41的保留權

    4. 請求或行動的原因

    第18條 求償和訴訟時限

    1. 求償的時限

    2. 訴訟的時限

    第19條 超載法

    第20條 修改和棄權

    第21條 運輸條款的正本

  • 第一條 定義

    1.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係指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你、你的,和你自己係指除了機組員外依機票搭乘或飛機運輸之任何人。

    3.行李,即等同於行李,係指這類物品、財物和其它與本次旅程的個人有關。除非另外指定,它

    應包含旅客的託運和非託運行李。

    4.行李查驗係指提供給運送持有機票的旅客那部分的託運行李,並由航空公司發託運行李的收據

    給旅客。

    5.行李標籤係指開具專為確認託運行李的文件。

    6.運送,即等同於運輸,係指免費或有償搭乘飛機的旅客及/或行李。

    7.承運人係指航空公司承運人,包括航空承運人開具機票和所有承運人運送以下旅客及/或他的行

    李,或執行或承擔任何其他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服務。

    8.託運行李,交還有效機票的回執,係指航空公司負責運輸並已開具行李託運和提領標籤。

    9.報到截止時間係指由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限,您必須完成報到手續,並收到您的登機證。

    10.兒童係指, 2歲以上到12歲以內的折扣票。

    11.環遊票係指從一個地點啟程和返回該地點的連續,環繞的空中航線;提供兩點之間沒有合理的

    直接時間表可用的航空服務,中間旅程可以任何其他的方式運輸,不妨害環遊的行程。

    12.合約條款,係指那些已包含的聲明或已交付給您的機票或行程單/收據,確認運輸條款及通

    知,均已納入採納的參考。

    13.連接之機票係指兩張或多張機票同時開給某旅客,構成單一的運輸合約。

    14.間接損失係指合理的自付費用和其他由乘客可證明運送行李所引起的遺失、毀損或延遲的損

    失。

    15. 公約係指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之有關國際航空運輸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或1955年9月28日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以下簡稱1955年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或1999年5

    月28日在蒙特婁簽署之有關國際航空運輸統一規章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婁公約),取任何適用

    者。

    16.天數係指完整的日曆天數,包括一週內的7天或國定假日;若為通知旅客目的,則發通知的當

    天不應算入;若為計算機票效期目的,則開票日及啟程日都不應算入。

    17.損害包括死亡、受傷、延遲、遺失,或其它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與運輸有關或執行其它服務

    的損失。

    18.目的地係指根據運輸合約的最終停止地。如果是來回票或環遊票,目的地與起點是同一個地

    點。

    19.電子票聯係指電子搭乘聯或其他儲存於真航空公司資料庫的有價文件。

    20.電子機票係指由真航空公司或其代表人所開具的旅客行程表/收據、電子票聯。

    21.飛行票聯係指電子票聯,和顯示旅客有權被載運的特定地點。

    22.不可抗力係指超出你可控制的不平常及不可預見的情況,其後果可能無法避免,即使已採取所

    有的保護措施。(交通情況或取消航班等除外)

  • 23.法國金法郎係指法國法郎純度標準為90萬分之1組成的65 1/2毫克黃金。

    24.嬰兒係指給2 歲以下嬰兒的折扣。

    25.非先前公約提及定義的國際運輸係指任何不是由華沙公約或1955年於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或蒙

    特婁公約所界定的國際運輸,但根據雙方所訂協議,出發地點和降落點在不止一個國家。在

    此使用之"國家"一詞相當於"國家"包括所有領土主權、宗主權、委任、託管或專責機構。

    26.行程表/收據係指一份文件或真航空公司開給旅客旅行的電子機票文件,包含旅客的姓名、航

    班資訊和注意事項。

    27.真航空公司係指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8.雜項收費單,或在電子環境下之電子雜項收費單,係指航空公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的一份

    文件,要求適用的旅客機票及行李票或為此文件中指定的人員提供相關的服務。

    29.正常票價係指全票,建立為正常、定期或使用的服務,應用係取決於機票在有效期間沒有任何

    特別的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

    30.不連接的來回票係指行程來回票,去程的離境點和回程的入境點及/或去程的入境點和回程的

    離境點,並不相同的旅行。

    31.旅客係指航空公司同意其飛機除機組員之外,運送及被運送的任何人。

    32.旅客存根聯/旅客收據係指旅客持有構成運輸合約的書面證據之機票的一部分。

    33.預付票款通知(PTA)係指某個人在某城市透過電傳打字,商業電匯或郵件通知,要求開具運輸

    預付費給另一城市的某個人。提供適用的收費,預付票款通知 (PTA)可由對方付費。

    34.來回票,即等同於一個去回程,係指從一點旅行到另一點,並返回去程的同一航線,不管去程

    和回程的票價會相同;或從一點旅行到另一點,返程從不同的航線返回,票價仍同樣正常,雖

    然已有單程票價。

    35.SDR係指由國際貨幣基金定義的特別提款權。

    36.特別票價係指非正常票價的票價。

    37.中途停留即等同於旅程中停留點,係指旅客於其行程中刻意安排的停留點,此起點和終點之間

    的停留點是事先已經由航空公司同意。

    38.價位表係指真航空公司針對國際海上運送乘客和行李和相關細則和規定的票價、費率和收費,

    這些是運輸條款的一部分。

    39.機票係指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所開具的"旅客機票及行李託運票"或電子機票文件,包括合約條

    款、注意事項及所包含的票聯。

    40.非託運行李,即等同於手提行李,係指除了託運之外的行李。

  • 第二條 條款適用

    1. 通則

    運輸的一般條款中所述的任何內容及其他適用稅法無法修改或免除任何公約的規定。

    2. 適用性

    在不與公約衝突和真航空公司針對國內服務的運輸所排除之條件的情況下,本運輸的一般

    條款適用於所有乘客及行李,包括所有其附帶服務,由真航空公司執行,以與本運輸的一

    般條款相關所公佈的票價、費用及收費為標準。

    3. 免費運輸

    真航空公司對於免費運輸保留權利排除全部或部分適用運輸的一般條款,但其應符合

    所有適用法律、政府規章和命令(包括公約的規定)。

    4. 包機協議

    真航空公司依照包機協議運輸乘客和行李應當遵循其包機協議,和其他包機協議無特別規

    定的部分將由運輸的一般條款進行規定。乘客經接受乘坐根據包機協議的運輸,便被視為

    同意包機協議和運輸的一般條款,無論是否已終止與真航空公司的包機協議。

    5. 效益性

    所有乘客和/或行李應遵循本運輸的一般條款和在機票搭乘聯所涵蓋起始日期搭乘所適用

    的其他稅金。

    6. 變更不另行通知

    除了法律、政府規章、命令和要求,本運輸的一般條款和其他適用稅法,若有變更恕不

    另行通知;運輸合約已履行的情況下不應進行變更。

  • 第三條 機票

    1. 通則

    真航空公司僅在乘客支付相關費用或已執行真航空公司所制定的信用協定後,進行機

    票的開出和乘客的運輸。

    2. 運輸效期

    A. 機票適用於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之運輸,而其中運輸路線和相關艙等服務的

    有效期為所制定或以下分段 B 所提到和為觀察預定艙位,如分段 C 所定出之條件

    。每張搭乘聯僅在預定的日期和班機行程而被接受允許搭乘。當搭乘聯的開出為“

    開放日期”的情況,在空間允許的情況下,應用時將進行行程之預定。目的地和開

    票日期註明在搭乘聯上。

    B. 正常票價機票開立有效時間為一年,起始日期為運輸日,若沒有使用任何一段機票則

    採用機票開立日。如果機票適用於或包括比上述更短的有效期之票價,更短的有效期

    僅採用於適合此票價的交通。

    C. 預定艙位的機票搭乘聯應與 PNR(乘客記載的姓名)預訂艙位相同。若乘客持有預訂

    艙位彼此不相符的機票,可被拒絕登機,或者允許登機但需收費。

    D. 雜項收支券的有效期限從開立日期起算一年。雜項收支券必須在開立日起算的一

    年內提交換取機票;否則將無法兌現機票。

    E. 機票均在到期日的午夜失效。以機票搭乘聯乘坐的最後的行程段須於到期日的

    午夜前啟用,但行程可持續進行,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

    F. 過期的機票或雜項收支券均可依照第12條接受退款。

    3. 機票效期的延長

    A. 儘管上述第3.2條所述,真航空公司在以下情況中將不收取額外費用而延長機票的有效

    日期:

    1) 對於原本限制不超過30天的情況下,當真航空公司:

    ① 在有效期限內取消或推遲行程;

    ② 省略了乘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停留點的原行程停留點;

    ③ 未能按照預定行程運營航班;

    ④ 導致乘客錯過轉機;

    ⑤ 替代不同的服務艙位;或

    ⑥ 無法提供先前所確認的機位。

    2) 在不超過原限制7天的情況下,當一名持有機票有效期一年的乘客在向真航空

  • 公司申請時無法預定到機位。

    B. 當乘客因患病而無法旅行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當乘客因患病(並非懷孕)而無法在有效期限內旅行

    ,真航空公司將延長乘客的機票有效期直到他/她適於旅行,由醫師證明為證,或在

    此日後乘客付款費用之艙位的第一班從持續的行程點或最後轉機點出發,並有機位的

    真航空公司航班。當機票剩餘,且有一年有效期的搭乘聯包括一個或多個轉機點,此

    機票將可被延長不超過3個月,從證明所顯示的日期起算。

    這種情況下,真航空公司將可同時延長陪同無行為能力乘客的隨行乘客之機票有效期

    C. 當乘客在旅途中身亡,隨行的直系親屬或其他隨行乘客的機票有效期可被延長至

    身亡日期後不超過45天。

    D. 當一張機票以特殊票價出售,並含最少停留天數之限制,最少停留天數之限制在

    以下類型乘客提出死亡證明或其影本後將予以豁免;

    1) 身亡乘客的直系親屬,或

    2) 實際隨行身亡乘客的其他隨行乘客

    E. 若持有特殊票價且有最短停留天數之限制的乘客,因未同行的直系親屬身亡,希

    望在最短停留天數以內回程,卻無法馬上提供死亡證明或其影本,乘客先行付款

    准許提早回程後,提供其直系親屬的死亡證明予以證明直系親屬是在乘客的行程

    出發後身亡,有權利申請額外支付費用的退款。

    F. 當一張機票以特殊票價出售,並含最少停留天數之限制,在乘客患病而希望提早

    回程,並提出醫師證明,證明乘客是在行程出發後患病,最少停留天數之限制將

    予以豁免。乘客將被允許以先前的特殊票價回程。機票必須被認可為“因(乘客姓

    名)患病提早回程”醫師證明的影本需被存檔至少2年。1

    4. 優惠卷順序和使用

    A. 您所購買的機票上記載此票僅適用的交通,從出發地途經任何約定的暫停地點至

    目的地。您已支付的票價是根據機票上所記載交通的稅金。它構成我們與您的合

    約上必要的部分。如果所有搭乘聯並未依機票上所提供的程序使用該機票將不予

    以受理,並會失去其有效性或被退款。

    B. 如果您想在您的交通做任何變更,您必須提前與真航空公司聯絡。將為您計算新

    的票價,並給予您接受新價格或維持原來交通機票的選擇。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導致您必須變更您的交通,你必須進可能儘早聯繫真航空公司。真航空公司將為

    1 同樣的規定將適用於陪同乘客的直系親屬。

  • 該公司所開立的機票盡力將您運送到下一個中途停留地或最終目的地,無須重新

    計算票價。 如果所有搭乘聯不是因不可抗力因素的程序使用,在行程前未使用的

    搭乘聯將失去其有效性或被退款。

    C. 如果您未經我們同意改變您的行程,真航空公司將依您實際行程評估正確的價

    格。您需支付您已支付的費用及您修改後的運輸總價格之間的差額。若新的價

    錢較低,真航空公司將給予差額之退款,除此之外,未使用的乘機聯無價值。

    D. 請注意,雖然有些變動類型將不產生票價的更改,但是其他更改,如更改出發

    地(例如您不乘坐第一個航段)或將行程反向進行,可能導致票價增高。許多

    票價僅適用於機票顯示的日期和航班,並無法更改,或僅在支付額外費用後可

    進行更改。

    E. 除了電子機票,若沒有有效根據航空公司的運輸規定所開立,同時包括航班的

    乘機聯和所有其他未經使用的機票卷及乘客卷的有效機票,乘客將無資格搭乘

    航班。持電子機票的情況下,若無法提供身份證明和無有效根據航空公司的運

    輸規定所開立的機票,或航空公司資料庫中並無資料,乘客將無資格搭乘航班

    5. 未搭乘、遺失或違規或機票

    真航空公司將拒絕乘載任何未持有效機票的人。當遺失或提供機票或其適用部分的情況下

    ,在乘客以當下適用票價購買另一張機票以前,不予以承載其航段之旅程。真航空公司不

    接受任何被毀損、或經由不是本航空公司的人員修改或塗改、或無乘機聯和所有尚未使用

    的乘機聯的機票或部分機票。

    儘管之前所述,真航空公司將在乘客的要求下,同時收取替代遺失機票之服務費用,且收

    到真航空公司可接受的遺失證明及在真航空公司認為可授權的情況下,開立新機票;前提

    是乘客答應,以任何真航空公司所規定之形式,賠償真航空公司任何合理範圍內因此事所

    引起的損失或損害。

    6. 不可轉讓性

    A. 機票不可轉讓。

    B. 有些機票以優惠價錢售出,並可能附帶部分或全部不可退費之規定。您應選擇最

    適合您需求的票價。您也可能希望確保您擁有合適的保險來保障必須取消機票時

    的情形。

    C. 若您持有機票,如上B所述,並完全尚未使用,同時您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旅行,

    若立即通知真航空公司,並提供不可抗力因素之證據,真航空公司將以信用額度

    的形式提供您無法退費部分的行程費用,未來可在真航空公司,由同一人使用,

  • 但須扣除合理的行政費用。

    D. 真航空公司對於非有資格搭乘人本人,或非與退款相關的人本人,將不承擔對於

    有資格搭乘人或有資格接受退款的辦理或退款責任。若機票被另一個非被退款之

    人使用,不論是否經過被退款人的同意,真航空公司將對於與未經授權人相關的

    死亡或受傷,或未經授權人之行李遺失、毀壞、損傷、或延遲,或其他私人財產

    因或與其相關的未經授權使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7. 根據套裝旅遊規定轉讓節日票

    如果您要求開立一張新機票給別人來取代自己的機票,真航空公司及我們的授權經紀人會同意

    ,如果:

    A. 您的機票已作為套裝的一部份,適用於1992年的套裝旅遊,套裝假日及套裝旅行團規

    定條款(SI1992/3288)。

    B. 您可以將自己所預訂轉讓給一個能滿足所有適用於該套裝條件的人,只要您合理通知

    真航空公司及我們的授權經紀人,並在出發日到期前轉讓。

    C. 凡按照上述B段取得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真航空公司和我們

    的授權經紀人合同支付套裝的價格(或者,如果部分價格已經支付,支付餘額),並

    從該轉讓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 第四條 轉機

    1. 轉機許可

    A. 在乘客所持的正常票價開立的機票的情況下,機票有效期內轉機將允許在任何預定停

    留,除非政府規定或適用的稅金不允許這樣的轉機。

    B. 在乘客所持的特殊票價開立的機票情況下,轉機將會受到限制,禁止或額外適用於真

    航空公司的稅金的轉機費用。

    2. 事先安排

    轉機應與真航空公司事先安排並註明在乘客機票上。

  • 第五條 票價、收費和航線

    1. 適用票價和收費

    A.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適用票價和本運輸的一般條款所制定的運輸費用及其

    他相關稅金為真航空公司所公佈,並應以全額付款當日,機票顯示的實際日期和行程

    之有效金額為準。當支付費用和收費與實際價錢和收費不一致,差額將依情形被退回

    或向乘客收取。

    B. 公佈的票價僅為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費用,並不包括在機場內、機場之間、

    或機場與市中心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非相關稅法特別提供無額外費用的其地面運輸

    服務。

    C. 在自主性變更出發航班的情況下,乘客的行程之票價和收費將根據更改當日的票價和

    收費及機票顯示內容重新計算。

    D.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比起相同艙位,相同出發地和目的地的轉機行程票價

    ,均以稅金計算所公佈的直飛票價為優先。

    E.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含稅金票價適用於乘客在適用艙等乘坐一個機位。當

    乘客因個人體積無法僅坐一個機位,若乘客優先預定兩個機位,將需支付雙倍的費用

    2. 未公佈票價計算

    當任何兩個地點的票價無具體公佈,票價將以相關稅金建立並呈現。

    3. 航線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票價適用於任何方向,並僅限於公佈的航線及其轉機點。若在

    相同票價有不止一個航線,乘客在發立機票前可指定航線,至於機票開放日期的部分,可指定

    備選航線;若沒有指定航線,則由真航空公司來安排航線。

    4. 票價和收費的付款

    A. 付款貨幣

    以遵循貨幣兌換法律,政府規定和真航空公司所能接受,支付票價和收費可以票

    價公佈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

    B. 適用的貨幣兌換率

    真航空公司將決定公佈票價兌換成賣出貨幣的貨幣兌換率,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

    定以外。

  • 第六條 修訂航線、無法攜帶和錯過轉機

    1. 乘客提出的變更

    A. 經乘客要求,真航空公司將進行航線的變更(出發地以外),航空公司,服務艙

    位,票價或未經使用機票的有效期、機票乘機卷或雜項收支券,發立新機票或簽

    署未經使用機票、機票乘機卷或雜項收支券,但前提是:

    1) 真航空公司是原機票、雜項收支券的開立航空公司或

    2) 真航空公司是在“經由航空公司”選項中指定,或未經使用機票或雜項收支券

    中需更改的航段之第一段運輸未指定“經由航空公司”的選項;但當開立航空

    公司被指定為任何之後航段的運輸航空公司,並有公司或授權簽署的總代理

    ,在需更改的航段的部分或乘客要求更改的部分,真航空公司需得到開立航

    空公司的簽署同意。

    3) 真航空公司收到由擁有更改權的航空公司發出的書面或電報授權。

    B. 當變更航線導致票價的調整,新票價和收費將以提供的相關稅金進行計算。

    C. 在機票或雜項收支券根據預付機票款開票通知所開立的情況下,授權簽署方不應

    是開立其文件的航空公司,而應當為預付機票款開票通知所開立的航空公司。

    D. 任何修訂過航線的新機票到期日應以原機票或雜項收支券的銷售日期為準。

    2. 非自願地修改航線

    A. 在真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未能按照預定行程運營航班,未在乘客的目的地或機票

    行程轉機點停留,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機位,或乘客依照第9.1條被拒載或移除的

    情況下,真航空公司將會;

    1) 以另一班有機位的真航空公司航班運送乘客

    2) 為修訂航段而授權讓另一家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運輸服務使用未經使用的

    機票航段

    3) 經由自家或其他交通運輸服務,將乘客透過修訂航線運輸到機票或其有效

    部分所指定的目的地或轉機點

    4) 根據第12.3條進行非自願退費。

    B. 乘客在有確認轉機機位,但是上一段的運輸航班未按照原定行程或更改行程的情

    況下而錯過真航空公司的轉機航班時,上一段的運輸航空公司應另行安排乘客的

    運輸,真航空公司則不承擔錯過轉機的責任。

  • 第七條 訂位

    1. 通則

    一張機票的有效航段為進行預定之航段,並僅限於機票或適用機票乘機聯所指定的地

    點。乘客持有開放日期或部分開放日期之機票,或雜項收支券,或希望變更已開票行程

    或其他行程,不得擁有任何取得預訂的優先權。

    2. 訂位條款

    A. 特定班機的機位預訂於經真航空公司的票務人員確認座位情況及分配後生效,且

    確認機位的訂位記錄反映在真航空公司的訂位系統中。每當一名乘客在真航空

    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尚未完成機票的付款而完成訂位,真航空公司將在任何時刻

    ,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取消訂位。

    B. 真航空公司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如班機取消、延誤或更改航班,可在不另行通

    知情況下更改預先分配的座位。真航空公司不保證任何航班上特定的機位分配。

    3. 訂位再確認

    A. 續程或回程的訂位可能被要求在特定的時間內再次確認行程。真航空公司將告

    知何時需要再次確認訂位,並告知如何及何處進行。如果必須確認,您卻沒有

    再次確認,真航空公司可取消續程或回程的訂位。然而,若您告知真航空公司

    仍希望飛行,且航班仍有空位,真航空公司將恢復您的預訂並給予搭乘。若班

    機無空位,真航空公司將盡力給予搭乘到下一個目的地或最終目的地。

    B. 您應檢查行程中其他航空公司的再次確認要求。當有此需求,您應與機票上其

    航班號的航空公司再次進行確認。

    4. 通信費

    乘客將負責支付任何真航空公司因滿足乘客訂位的特殊要求所發生的通信費用。

    5. 訂位取消

    在已確認行程,但您未出現,並無事先告知真航空公司的情況下,真航空公司可取消您的

    回程或續程訂位。然而,若您事先告知真航空公司,真航空公司不會取消您續程的預訂。

    6. 個人資訊

    乘客或其訂票人員應提供真航空公司乘客的個人資訊(姓名,電話,地址,信用卡號碼等

    )為完成預訂或其他透過或不通過真航空公司的服務。為了提供要求的服務或產品,真航

    空公司可能將乘客的個人資訊與其辦事處、人員、其他航空公司、其他附屬公司、供應服

    務商分享,也可能為符合所有與行程相關的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與政府單位或

    其他機構分享乘客個人資訊。

  • 第八條 報到和登機

    1. 報到截止時間

    報到截止時間依各機場不同。真航空公司建議您了解並遵循報到截止時間。若您依照報到

    截止時間並給予自己充足的時間,您的旅程會因而更順利。若您不遵循所公佈的報到截止

    時間,真航空公司保留權利取消您的行程。您搭乘的首班真航空公司航班,真航空公司或

    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您報到的截止時間。您行程的隨後航班請自行了解報到截止時間。我們

    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可透過我們的時間表查詢,或可透過真航空公司或授權代理人索取。

    2. 登機截止時間

    A. 您必須在報到時真航空公司所告知的時間抵達登機門。

    B. 若您沒有準時抵達登機門,真航空公司可取消您的預訂機位。

    3. 責任

    若因您沒有遵循此條款之規定所導致損失或費用,真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 第九條 運輸優先和限制等

    1. 運輸優先權

    A. 若已以書面通知他/她在告知日期後的任何時間不承載其乘客,真航空公司在合

    理的運用處理權情況下,可拒絕承載乘客或他/她的行李。

    B. 在下列情況或多個情況或有合理理由會發生的情況下,真航空公司將拒絕運輸或

    請乘客或他/她的行李下機:

    1) 乘客沒有遵循政府機關或真航空公司針對安全或飛安相關的指示或需求;

    2) 此行動為遵循相關政府法律、規定或命令所必要的;

    3) 運輸乘客或行李可危害或影響安全、健康、或實質的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

    員的舒適度;

    4) 乘客的精神或身體情況,包括酒精或藥物所導致的傷害,表現出對於他/

    他本身、其他乘客、機組人員、或財產的危害或風險;

    5) 乘客在先前的航班有過不當行為,且真航空公司有理由相信類似的行為可能

    再發生;

    6) 乘客已拒絕接受他/她的物品的安全檢查;

    7) 當航班會超過最大承載重量,真航空公司有權利選擇乘客或物品的運輸;

    8) 當乘客希望入境一個可能轉機的國家,或他/她未持有有效的證件,或損

    壞,更改或假造證件,或他/她拒絕將證件交給真航空公司暫時保管;

    9) 乘客出示的機票是非法取得,從不是真航空公司或授權代理員的對象購買,

    或已被報遺失、失竊或仿冒;

    10) 乘客經真航空公司或指定人員的要求核對他/她的身份與機票上的名字相符,

    或已拒絕表明他/她的身份,或沒有自行表明他/她的身份;

    C. 如果由於超額銷售或公司本身的原因導致班機的剩餘機位減少, 真航空可以選定自願

    放 棄搭機的乘客,經真航空的最大努力但還是發生機位超賣, 將優先選定使用員工票的

    乘客, 未獲的確認訂位之旅客,依確認訂位之旅客順序做選定,再依當地國家的法規及國

    際協議進行賠償.但攜帶嬰幼兒,身障者,懷孕,生病或其他需特別協助的旅客,則不列入為

    非自願 則不列入為非自願放棄搭機的對象。

    D. 不可預測之因素導致班機的可使用機位減少,為因應對策,真航空可選定非自願請下機的

    旅客及物品.但將優先選定使用員工票的乘客, 未獲的確認訂位之旅客,依確認訂位之旅客

    順序做選定,再依當地國家的法規及國際協議進行賠償。

    但攜帶嬰幼兒,身障者,懷孕,生病或其他需特別協助的旅客,則不列入為非自願放棄搭機的

    對象。

    E. 第12.3條規定,將給予被拒載乘客或因以上A到D的理由被請下機的乘客未經使

  • 用的機票,真航空公司依照規定予以退款。

    2. 有條件接受的運輸

    A. 真航空公司在遵循適用稅法和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同意運輸地位、年紀、或精神

    或身體情況可能導致危害或風險的乘客,但是不承擔任何受傷、患病或殘障或

    激怒或其後果,包括其地位、年紀、或精神或身體狀況所導致的死亡。

    B. 殘障人士、孕婦、患病乘客或其他需要特殊協助的人士等運輸許可需符合真航

    空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事先安排。已告知真航空公司關於殘障及特殊需求的殘

    障乘客,並由真航空公司接受,不應後續因殘障或有特殊需求而被拒載。

    3. 搭機行為

    A. 如果乘客在航班上有任何以下行為,真航空公司可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來防止

    這類行為的持續,包括禁運。其乘客可能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乘坐之後到任何

    目的地的航班,並可能因航班上所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

    1) 乘客危害到航班或其他人或機上的財產;

    2) 乘客不遵循機組人員的指示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抽煙、酗酒或毒品的食用;

    3) 乘客的行為造成不適、不便、損害或傷害到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

    B. 乘客需承擔任何因以上A所敘述的行為所造成之損壞。

    4. 電子裝置

    為安全考量,真航空公司可能在航班上禁止或限制電子裝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手機

    、隨身電視、筆記型電腦、隨身音響、CD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如無線電控制

    的玩具和對講機。

  • 第十條 行李

    1. 託運行李

    A. 真航空公司不提供行李託運處時,運輸的一般條款內並無授權乘客在行程中託運

    行李。

    B. 遞送給真航空公司需托運行李時,真航空公司將在機票或資料庫登入托運行李的

    件數和重量(其行為將構成行李托運);此外托運時真航空公司將給予每件托運

    行李一張行李(認領)標籤。

    C. 所有托運行李必須妥善打包在行李箱或類似容器,以確保運輸安全與正常保管處

    理。電子設備如筆記型電腦、攝影機、照相機、手機、MP3播放器等,以及易碎

    或易腐物品、金錢、珠寶、銀器、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樣

    品或商業文件不應被放置也將不被接受作為托運行李。

    2. 行李移動

    托運行李將與乘客同一航班運送,除非在空間不足的情況下導致此運輸無法達成, 當有此

    情況真航空公司將會把行李移動至前面或之後有空間的航班。

    3. 行李查驗

    此乃真航空公司擁有的權利,並非義務,乘客在場時檢查該行李內容並在非隨身行李及以

    下第5段情況下,打開及查驗該行李,不論乘客是否在場。此等權利的存在或執行不應被

    解釋為真航空公司同意運輸被拒絕運輸的物品,不論明示或暗示。

    4. 行李托運

    A. 托運行李將在支付所有未付款項後,遵循真航空的運輸合同,並返回為該行李所

    發行的行李(認領)標籤,將行李送達行李標籤的持有乘客。真航空沒有義務確

    定行李標籤和行李(認領)標籤的持有人相符,且任何損失,損害或因為或與其

    相關所產生的費用,真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除以下分段C所述,行李將在行李查

    驗時所顯示的目的地交付。

    B. 若認領行李的乘客不遵循上述分段A之規定,真航空將提供行李托運,但前提條

    件是需要求此人提供能令真航空公司滿意的證明,加以證明自己的權利,且若

    真航空公司有要求需要提供足夠的安全性賠償金,為真航空的任何損失、損害

    或運輸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進行求償。

    C. 在行李檢查和行李(認領)標籤的承載要求,托運行李可在出發地點後,或以

    上分段A所述,轉機地點交付進行託運,除非政府規定,或時間和情況不允許

    。在出發地點或在轉機地點交付行李,真航空公司無義務退還為此類行李的所

    已經支付的任何費用。

  • D. 乘客取回託運行李和行李(認領)標籤,並不在交付時間提出書面申訴,將被

    默認為該行李已在良好的條件,且根據運輸合同交付。

    5. 危險品、易受損或不合適行李

    乘客的行李物品不能包括有可能危害飛機、人或財產,或有可能於空中運輸過程中受

    損壞或不當打包或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任何起飛、抵達、或飛經過的國家指令禁止

    的運輸。若真航空公司認為行李重量,尺寸或性質不適合在飛機上運輸,真航空公司

    將在行程前或在之間的任何階段,拒絕運輸行李或其任何部分的物品運輸。

    6. 旅客免費行李限額

    A.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免費行李限額,包括僅限於託運行李的部分,

    將會依下列為限制:

    Division 分區 Checked Baggage 託運行李

    大人和小孩

    (滿2歲以上)

    全航線

    (中國,美洲除外)

    15公斤(33英鎊)

    中國(香港/澳門/台

    灣除外)

    20公斤(44英鎊)

    美洲 2件,各少於23公斤(50英鎊)

    (三面總合少於158公分/62英寸, 2件總規格需少

    於273公分/107英寸)

    澳洲 1件23公斤以下

    三面總合不超過158公分以內

    嬰兒 (2歲以下)

    全航線 三面總合少於115公分/45英寸和最高限重10

    公斤/22英鎊 + 1件可摺疊嬰兒車或嬰兒椅(

    共2件)

    B. 免費行李限額的匯集

    當2名或更多乘客一同旅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相同目的地或轉機地,經要求,乘

    客被允許以所有各人免費行李限額加起來的總免費行李限額計算。 若其總重量

    超過免費行李額度,則需支付超重行李費。

    美洲及澳洲航線,件數可與同行旅客合計計算,但重量和大小仍須符合規定.

    其它航線則不限件數以總重量合計計算.

    C. 特別物件(包含運動器材、等)的超重行李費需遵循真航空公司的規則與規定。

    7. 手提隨身行李

    A. 除了免費行李限額除外,每位旅客僅能攜帶一件手提隨身行李進入客艙,該

    件行李應以可安全放置於座椅上方之置物櫃內或座椅下為準。其長40cm、寬

  • 20cm、高55cm,總共不得超過115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0kg(22lbs)。不同服務艙

    等的手提隨身行李限額以真航空公司的條件限制為準。

    B. 下列之物品可進入行李艙;此物品將被認定為託運行李,且並無超重行李費

    。除了以上A所規定,乘客可免費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客艙:

    1) 一件外套或被子或披肩

    2) 幾本書

    3) 飛行途中嬰兒所需食物

    4) 身心障礙乘客使用,可攜帶一個可完全收起的輪椅、一對拐杖、支具和

    義肢裝置;乘客需完全依賴此物品。

    C. 因營運原因,當客艙內沒有足夠空間運輸手提隨身行李,此物品可能需存放飛機

    行李艙運輸;此物品將被認定為託運行李,且並無超重行李費。

    D. 真航空公司將限制在客艙內可被接受的運輸物品需遵循飛航安全規定或其他規定。

    E. 隨行乘客的寵物總重量,若被接受,包括寵物運輸的籠子,並不被列入免費手提

    隨身行李額度計算,且乘客需為寵物和運輸的籠子支付適用稅法所規定之超重

    行李費。

    8. 超重行李費

    A. 超過以上第6段A項的免費行李額度,應在發出行李超重繳費單的當日收取稅法所

    規定之超重行李費。

    B. 超重行李費的支付

    乘客可選擇在包含停留點達目的地的行程出發地(儘管行李在一些情況下不會

    託運至最終目的地),或在各轉機點的出發地支付超重行李費,在此情況下,

    當行程繼續時,費用需在轉機點到下一個轉機點或目的地前支付。

    C. 儘管以上第7段所規定,每一名乘客,在真航空公司的預先安排,可攜帶大型

    或易碎,需佔用座位或多個座位的物品進入客艙,每個座位總重量不得超過73

    公斤(161英鎊);此重量不包括在乘客的免費隨身攜帶行李重量計算,且不

    包括在超重行李支付費用計算。此行李費用應以佔用的座位,以適用行程每個

    座位的機票價錢加以計算,在預訂時收取費用;旅行團費、小孩或其他優惠票

    價如配偶、代理人或機組人員一概不得被使用。

    9. 超過報值費

    A. 乘客可應用蒙特利爾公約的國際運輸申報行李價值1,131特別提款。乘客以華沙公

    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的國際運輸可申報行李價值每公斤不超過USD20(250法國

  • 金法郎)或相等。當進行此類型申報,超過規定的價值將收取報值費,每USD100

    收取USD0.50或部分費用,並遵循以下分段B的報值費限制。

    B. 真航空公司不接受任何超過2,500美金的申報價值物品,除非有事先安排。

    C.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超過報值費需在行程出發地支付;若在轉機點乘

    客申報比原先更高的行李價值,將在轉機點額外收取超出的報值費。

    10. 重新更改航線或取消的超過限額行李和超過報值費

    在更改航線或取消運輸的情況下,額外費用的支付或票價退款與超過限額行李和超過報值

    費的支付或退款之規則相同,但一旦部分行程已完成,一概不退還報值費。

    11. 行李費支付

    真航空公司僅在乘客支付所有費用或已符合真航空公司所制定的信用安排後,進行行李的運

    輸。

    12. 由真航空託運行李

    除了本運輸的一般條款所述,真航空公司在乘客出示有效的真航空公司航線或真航空公司

    和其他航空公司航線結合的行程機票,接受乘客委託的託運行李,並以機票上所述航線運

    達機票上所述真航空公司指定城市或機場辦公室,並在真航空公司所制定的時間內送達,

    但是真航空公司在以下情況下不進行託運:

    A. 超過或不含在機票所述航線之目的地;

    B. 超過下一個轉機點;

    C. 超過下一個真航空公司無包含聯運行李協議的其他航空公司之轉機點;

    D. 超過乘客沒有行程預定的地點;

    E. 超過乘客轉機,且航班抵達和轉機出發的機場不同;

    F. 超過乘客要求提領行李的地點或任何其航段;或

    G. 超過需支付費用的已付費地點。

    13. 動物

    A. 經事先協議,真航空公司同意運送動物如狗,貓和家鳥,但需遵循真航空公司規

    則及規定。

    B. 根據動物年齡及狀況或飛機類型或航班時間可強制禁止或限制活的動物登機,並

    需遵循真航空公司規則及規定。

  • C. 在遵循真航空公司規則及規定下,若乘客把這些動物放置在一個合適的容器中並

    獲得任何抵達或飛行經過的州或國家所要求的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書,入境

    許可和任何其他文件,真航空公司同意運輸動物。

    D. 若接受動物如行李般的運輸,服務犬除外、運輸寵物的容器及食物不應包括在旅

    客的免費行李限額,乘客應支付其構成的行李超重適當的費用。

    E. 服務性動物伴隨殘疾的乘客人,並協助該乘客,將免費運輸,並不列入免費行李

    限額內。

    F. 乘客將擔負該動物全部責任的前提下接受運輸動物。 動物受傷或損失、遭延遲、

    疾病或死亡、或者被任何國家,州或地區拒絕進入或通過等事件,真航空公司不

    承擔責任。

    G. 該動物持有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有效文件進入或通過任何國家,真航空

    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且需賠償真航空公司任何罰款、費用、損失或適當酌收或

    因而產生的求償。

  • 第十一條 時刻表,班機延誤和取消

    1. 時刻表

    A. 時刻表中或其他地方所顯示的時間為預估而非保證的時間,並不列入運輸條件。

    時刻表可變更不另行通知,真航空公司也不承擔為乘客準時轉機之責任。真航空

    公司不承擔時刻表或其他時間表錯誤、遺漏的責任。任何員工、代理人或代表真

    航空公司的人員都沒有權利為真航空公司聲明或代表保證日期、出發或抵達時間

    、或任何航班的運行。

    B. 當真航空公司接受您的預訂,真航空公司將告知您飛行時間,並且時間會顯示在

    您的機票上。真航空公司有可能在開立您的機票後需要變更飛行時間。若您提供

    真航空公司聯繫方式,在有變更時,真航空公司將盡力告知您。若在您購買機票

    後,真航空公司對已安排的航班進行您無法接受的巨大變更,且真航空公司無法

    預訂到另一個您可接受的航班,依照第12.3條您有權利要求退款。

    2. 取消

    A. 真航空公司可以其他航空公司或飛機替代,無需另行通知。

    B. 真航空公司可不另行通知取消、終結、轉移、延遲或延誤任何航班或進一步運

    輸或預訂交通安排,並決定任何出發或降落是否可行,而不承擔依照運輸條件

    進行未使用機票部分的退款及退費以外的任何責任;但真航空公司應依照相關

    稅則、規定和本運輸條件承擔因航空公司的刻意處理不當或疏失所導致的航班

    的故障或延誤之責任。

    1) 因任何無法抗拒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氣象條件、天災、罷工、暴動、人民

    騷亂、禁運、戰爭、敵對行動、騷亂、或不穩定的國際情事),實際受到威

    脅或被報導,或任何因直接或間接導致延誤、要求、情況; 或

    2) 因任何無法被預見、預料或預測之事件;或

    3) 因政府規定、命令、要求或需求;或

    4) 因真航空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人力欠缺、石油或設備,或人力方面的困難。

    C. 真航空公司要求乘客支付機票及行李的相關費用或任何收費,可取消乘客或其行

    李的權利或運輸權利,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除了依照運輸條件進行已付款的未使用

    航段之退款及退費。

  • 第十二條 退款

    1. 通則

    真航空公司對於未使用的行程或部分行程或雜項收支券依照以下情況進行退款,除了以下

    第5項所敘述:

    A. 退款應在機票或雜項收支券的有效期內申請。若申請提出超過有效期30天以上,真航

    空公司將拒絕退款。

    B. 申請退款的乘客需退還所有未經使用之機票或雜項收支券, 包括電子機票。

    C. 除了以下所列出,退款將直接退給機票或雜項收支券上的旅客姓名。

    1) 機票或雜項收支券的退款開立:

    以異地預付機票款開票通知所支付的情況下,將退款給付款人。

    將依通用航空計畫下退款給使用航空旅行卡開立機票的持卡人。

    使用信用卡購票,將直接退款至付款人的付款信用卡中。

    2) 購買時,若購買人指定被退款人,退款將退給指定的被退款人。

    D. 按照此規則來代表自己、公司或旅行社人員或在申請文件中經指定,將會是有效

    退款,且真航空公司不對原本的付款人的其他退款負責。

    E. 一張已出示給某國家的政府官員的機票,真航空公司可拒絕退款,或真航空公司

    有證據證明乘客有意圖從此國家出境,除非乘客證明有許可留置其國家,或將搭

    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出境。

    2. 貨幣

    所有退款需遵循機票或雜項收支券的購買國家,以及申請退款的國家之政府的法律、規則

    、規定或命令。遵循上述的規則,退款將以付款時的貨幣進行退款,或以韓幣或以退款國

    家的進行票價和雜項收支券的退款。金額則是與購買時所支付的金額相同。然而,當退款

    申請是在韓國進行,退款將以韓幣計算。

    3. 非自願退款

    A. 所謂“非自願退款”意味著因航班被取消或真航空公司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機位

    ,或替代其他類型的設備或服務艙等,或錯過轉機,或延遲或延誤航班,或省

    略預訂的停留點,或依照第9.1條的情形拒絕承載,而導致乘客無法使用機票

    的退款。

    B. 非自願退款金額如下:

    1) 當未經使用任何航段,退款金額為支付金額。

  • 2) 當部分航段經使用,退款金額由以下方式計算,

    ① 若有優惠,則是無優惠的單程票價金額,(或來回機票或環遊機票,則是

    以來回機票的一半票價,減去任何優惠)和適用於機票上所述的終止點到

    目的地或停留點,或到交通續航的地點的交通收費; 或

    ② 支付費用和已使用行程的費用差額

    4. 自願退款

    A. 自願退款,意味著任何不包括在上述第3段“非自願退款”的票價和雜項收支券之退

    款。

    B. 自願退款金額如下:

    1) 當未使用任何航段,退款金額為支付金額,減去相關服務及取消費用。

    2) 當部分航段經使用,退款金額為支付費用和已使用行程的費用差額,減去

    相關服務及取消費用。

    C. 當退款導致任何機票部分被使用於禁止運輸交通的地點之間,退款將以上述分段B

    第2項計算,如同此機票已被使用至 運輸交通被允許之地點。

    D. 退款接受之後,航空公司在3個月之內完成退票款給旅客。

    5. 遺失機票退款

    以下規定將制定遺失機票或部分之退款:

    A. 申請遺失機票退款需在不超過有效期30天內進行。退款僅限於遺失機票或部分

    未經使用,或當另外乘客在退款前將其歸還,且乘客同意賠償,而真航空公司

    不承擔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求償或開銷,包括(但不限於)在真航空公司

    進行退款和/或之後若有其他人出示其機票乘坐航班、要求退款或其他用途之

    合理的律師費用。(除了第三方的機票使用、退款或換新出自於真航空公司本

    身的疏忽)

    B. 若您出示給真航空公司遺失和合理行政費用支付的足夠證明,退款將以以下適用

    的情形進行:

    1) 若機票未經使用:

    ① 若乘客尚未購買新機票,退款將等於支付票價的全部金額;

    ② 若乘客已經購買新(代替原本)的機票,真航空公司將以新機票的票價

    退款,前提是所發立的新機票於原遺失機票是同一服務艙等、有效期、

    行程、和特殊情況。

    2) 若部分機票已經使用:

    ① 若乘客尚未購買新機票,退款將等於支付票價和已使用航段費用的差額;

  • ② 若乘客已經購買新(代替原本)的機票,真航空公司將以新機票的票價

    退款,前提是所發立的新機票於原遺失機票是同一服務艙等、有效期、

    行程、和特殊情況。

    3) 1)和 2)之退款規則將受任何真航空公司因其遺失而產生的開銷的計算。

    C. 若真航空公司或授權代理人遺失機票或部分機票,遺失機票的更換或退款之責任

    將由我們承擔。

    D. 以上規則也同樣適用於遺失的雜項收支券。

  • 第十三條 地上接駁服務

    除非適用稅法有另行規定以外,真航空公司不維持、運行或提供機場內或機場和市中心之間的

    地上接駁服務。除了在地上接駁服務是直接由真航空公司運行,任何類似服務是屬於非真航空

    公司代理人或服務人員的獨立營運公司。任何真航空公司的員工、代理人或代表在協助乘客進

    行地上接駁服務的安排,應讓真航空公司承擔獨立營運單位的行為或任何疏失之責任。當真航

    空公司為乘客維護並運行地上接駁服務,真航空公司的條款、條件、規範和規定,包括(但不

    限於)機票所示或提到。行李託運和行李估值協議將被視為適用於地上接駁服務。若選擇不使

    用地上接駁服務,任何票價的部分均不應給予退款。

  • 第十四條 旅館住宿和機上餐

    1. 旅館住宿

    A. 旅館費用不包括在乘客票價中。

    B. 當乘客要求,真航空公司可代申請旅館住宿預訂,但並不保證其預訂可行性。所

    有真航空公司或代表因安排或嘗試安排預訂的開銷將由乘客承擔。

    2. 機上餐

    機上餐可免費或收費提供,且若干航段並無提供。

    3. 由真航空公司安排

    在進行乘客的旅館或其他住宿安排,不論安排的費用是否由真航空公司引起,真航空公司

    僅扮演乘客的代理員之角色,且不承擔任何與住宿安排相關的損失、損壞或花費,或其他

    人、公司或機構否認乘客的使用之責任。

  • 第十五條 稅,費用和收費等

    政府或航空公司所規定向乘客收取的相關稅金、費用和收費,為公佈的票價和收費以外的

    需支付費用。航空公司所要求的服務收費、費用和其他因任何變更而需收取的費用也為公佈的

    票價和收費以外的需支付費用。如在開立機票後有新稅金、費用和收費,乘客將有義務支付。

  • 第十六條 行政手續

    1. 遵照規定

    乘客需遵循所有與行程相關的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旅行需求,以及所有真航

    空公司的規定、規定和指示。任何代理人或員工給予辦理相關證件或符合法律、規定、命

    令、要求或指示,不論是口述或書面的幫助或資訊,或乘客因沒有取得相關證件或符合法

    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指示所必須承擔的後果,真航空公司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 護照和簽證

    A. 乘客需出示所有出境、入境和其他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需求之

    證件。真航空公司將拒絕承載任何未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需求,

    或證件不全的乘客。真航空公司對於乘客沒有遵循規定,且造成真航空公司損傷

    所導致乘客的損失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當乘客不論因轉機或目的地,無法入境一個國家,乘客同意依照相關法律和規定

    支付適用的票價返回乘客的出發地。真航空公司將支付的所有費用運用於任何乘

    客尚未適用的行程,或在真航空公司看管下所產生的相關花費。運送乘客至被拒

    絕或遣返地點的支付費用經真航空公司收取後,不得退款。

    3. 海關查驗

    若需要,乘客必須出席由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所執行的行李查檢,不論託運或隨身行李。

    若乘客沒有了解此情況,真航空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若因而造成真航空公司的損害,

    乘客將賠償真航空公司。

    4. 政府規定

    若真航空是以善意並合理判定依照所理解的相關法律、政府規定、要求、命令或需求而拒絕

    承載一名乘客,真航空公司將無需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 第十七條 運輸責任

    1. 成功運輸

    一張機票或一張機票和關聯機票,包括續程的多個航空公司開立機票所進行的運輸,被視

    為一筆作業。

    2. 法律和規定適用

    A. 以下運輸受於責任和限制的規定,以華沙公約,或若以華沙公約所認定的國際運

    輸,或在海牙1955所修訂的華沙公約,或在海牙1995 所修訂並認定的國際運輸所

    限。國際運輸的目的遵循蒙特利爾公約,及蒙特利爾公約所制定的責任規定已與

    以下內容全部合併。

    B. 不與上述A衝突程度,所有真航空公司所執行的運輸及其他服務將受:

    1) 適用法律(包括執行公約的國際法律或延續以公約定義不是“國際運輸”的

    公約之規定),政府規定、命令和要求。

    2) 本運輸條件和適用稅則、規定和時間表(但不含其備註的出發和抵達時間)

    ,可經任何辦公室和定期服務的機場查檢。

    C. 航空公司的名稱在機票上可被簡化,而航空公司的地址則是位於機票上航空公司名

    字的另一邊的出發機場;且為了滿足公約,各方同意的停留點為機票上和續程機票

    或航空公司時刻表所註明旅客行程的那些地方,除了出發地和目的地以外。全名和

    所有航空公司簡稱的列表已在適用稅法中闡述。

    3. 責任限制和辯護棄權;保留追索權

    除了公約或其他適用法律之另外要求:

    A. 真航空公司的運輸相關或其他服務所產生的任何性質之死亡、受傷、延遲、損失

    或求償(以下本運輸的一般條款稱“損傷”),除非有充足證明是出於真航空公司

    的疏忽或刻意的過失,且乘客並無促成疏忽,否則真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B. 在任何情況下,若無法歸於真航空的疏忽,真航空公司一概不為未託運行李的損

    害承擔責任。真航空公司的員工協助乘客裝載、卸載或轉運未託運行李應被視為

    對於乘客的無償服務。

    C. 出自於直接或間接遵循法律或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或乘客不遵循或其真航空

    公司無法掌控之原因的損害,真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 真航空公司執行之運輸和僅限於真航空公司乘客或乘客家屬所要求之求償,但

    不適用於任何由或代表其他放所要求之求償:

  • 1) 真航空公司為了要求求償華沙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之第十七條下所產生

    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不應引用華沙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第二十條第一

    項所述的責任限制。

    2) 對於賠償請求不超過113,100特別提款之部分,真航空公司航空不得利用華沙

    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第二十條第一項之任何抗辯。

    3) 除了於此段a.b.節所述,真航空公司對於任何類似求償,保留公約所提供之抗

    辯。真航空公司亦保留所有得向任何他人追索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攤還

    或補償之權利等。

    4) 棄權責任限制或放棄抗辯不應被使用於公共社會保險或類似機構之求償(除了關

    於美國的機構)。這類求償受華沙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之限制和華沙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抗辯所限。

    5) 以上分段第2項所述的「特別提款權」為國際貨幣基金所定義。在司法程序中

    ,將依該貨幣在法院最終判決當日的兌換率換算,或,非司法程序之情況下

    ,則依該貨幣在求償當日的兌換率換算。

    E. 真航空公司放棄以上華沙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和華沙

    公約1955的海牙修訂版本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抗辯高達113,100特別提款,如D段第1

    項和第2項分別所述,不應適用於任何由或代替乘客或刻意造成身亡、受傷或其他

    乘客身體傷害的人所要求的求償。對於這類求償,真航空公司保留權利利用所有公

    約和適用法律可用的抗辯。

    F. 在任何情況下,真航空公司對乘客所造成延遲的責任不應超過公約所制定的限制。

    G. 任何延遲,損害或遺失,真航空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如下,

    1) 任何真航空的責任,除了以下第2項將限於託運行李每公斤250法國金法郎

    或同金額 (於美國等於大約20美金),和手提行李或其他財物一名乘客

    5,000法國金法郎或同金額 (於美國等於大約400美金)。在運送給乘客部

    分但非全部的託運行李,或損傷部分但非全部的託運行李,真航空公司對

    於未送達或損傷部分的責任,應以重量的比例減少,不論行李的價值或其

    內容物。

    2) 以蒙特利爾公約為準,適用於您旅程的託運和隨身行李,真航空公司的責任

    為1,131特別提款。

    3) 當事先申報金額更高,且根據適用稅法已支付額外費用,真航空公司的責任

    應被限於更高的申報金額。真航空公司的責任一概不應超出乘客實際遭受的

    損失。

    H. 若乘客的行李因行李內容物而遭受損傷,真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乘客

    的財物造成另一個乘客的行李或真航空公司財物的損傷應為損失和因其而產生的

  • 開銷賠償真航空公司。

    I. 乘客的託運行李中遺失、其損傷、或延遲運送電子裝置,如筆記型電腦、攝影機

    、相機、手機、MP3播放器、等和易碎或易腐爛物品、貨幣、珠寶、銀飾、可轉

    讓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 商業文件或樣品,不論真航空公司是否知情

    ,真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屆時旅客須提供遺失物品曾在場的證據以及價值

    證明,以茲建立損害受償權。而倘造成行李瑕疵、品質受損之虞等傷害,真航空

    公司毋須為此依照傷害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J. 真航空公司可拒絕接受任何不被視為行李的物品,如於此定義的物品,但如真航

    空運送並接受,物品將被視為已包含在行李估值和責任限制範圍內,並應遵循真

    航空公司所公佈的收費和費用。

    K. 當真航空公司開立機票或需透過其他航空公司運輸的託運行李,真航空公司僅扮演

    那家航空公司的代理人。發生在真航空公司服務線以外的身亡、受傷或乘客的延遲

    或遺失、損傷或隨身行李的延遲,真航空公司不應承擔責任。除非當真航空公司在

    運輸協議中是運輸的第一家或最後一家航空公司,乘客對於遺失、損傷或延遲應有

    追訴權利 。

    L. 運輸的一般條款和適用稅法所制定的運輸所造成的間接或特殊損傷,真航空公司在任

    何情況下不應承擔責任,不論真航空公司是否知道可能發生損傷。

    M. 真航空公司任何遵循運輸的一般條款和適用稅法的免除或責任限制將適用於真航

    空公司僱用,並在僱用範圍內執行職務的代理人所僱用的代理人、服務人員或代

    表人,或任何藉真航空公司適用班機運輸的人和他僱用,並在僱用範圍內執行職

    務的代理人、服務人員或代表人 。

    4. 求償或行動原因

    在運輸乘客和行李,任何導致損傷的行為,不論如何引起,不論是合同或侵權或其他,僅可在

    受於公約的條件和限制的情形下提出。然而公約不應影響起訴人是否有權利起訴和那人的相關

    權利的認定。

  • 第十八條 求償和訴訟時限

    1.求償時限

    行李託運人應於發現行李毀損後,立刻向真航空公司申訴,最遲應於收到行李後7日內提出,若行

    李遲延送達或遺失,最遲亦不得超過旅客收到行李後21日內提出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並於上述

    期限內提出。運送非屬公約定義的"國際運送",申訴人未能提出以下證明的通知,應無法得到適

    當的處理;

    A. 對他發出此種通知可能不合理;或

    B. 由於真航空公司詐欺而未給予的此種通知;或

    C. 真航空公司已知道旅客行李的損壞。

    2.訴訟時限

    若未能於飛機抵達終點日起2年內,或飛機應抵達的日期或運送停止之日起2年內對真航空公司提

    起訴訟,則損壞賠償訴訟權消滅。

  • 第十九條 超載法

    對於所包括的任何規定,或所交付的機票或運輸條款或其他適用的價位表,可能違反強制法、政

    府法規、命令或要求,此規定仍應適用在此不涵蓋的範圍。任何規定的無效,不應影響任何其它

    部分。

  • 第二十條 修改和棄權

    除了公司授權的運輸官員,真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員工或代表人均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這些運

    送條款的本運送條款的任何規定或其它適用的價位表。

  • 第二十一 條 運輸條款的正本

    國際旅客和行李運輸一般條款的正本,應以韓文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