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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1836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其有效期限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
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甲醛濃度、鋁(鈣)濃度
及貯藏方法等,並應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明
書。
用途分類:主動免疫劑。
【註】不得呈現「其他異常症狀」,係指試驗動物不
得中毒死亡或呈現任何壞死、麻痺、痙攣、僵
硬、體重減輕等中毒症狀或其他於測試期間內不
可復原之局部症狀。
破傷風抗毒素
Tetanus Antitoxin
別 名:破傷風抗毒血清 Anti-tetanus Serum本品為具有中和破傷風毒素效力之無菌抗毒性血
清球蛋白或其衍化物。可由健康動物(通常為馬),
經破傷風毒素或類毒素免疫後所得之抗毒性血清或血
漿經精製,濃縮製得之;或再經凍結乾燥而成。
液體破傷風抗毒素或乾燥之本品經溶解後,其效
價每 mL 均不得少於 500 抗毒單位。
分裝前檢驗:於分裝前製造過程中之原液及血清液劑,
應適時取樣,檢驗項目至少完成⑴ pH 值、⑵保藏
劑、⑶無菌試驗、⑷熱原試驗、⑸蛋白質含量及⑹異
常毒性試驗等項檢驗。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褐色之透明或微現乳光之
液體。無臭或微帶保藏劑之特臭。乾燥之本品為淡黃
褐色或白色粉末。溶解後則與液狀者相似。
鑑 別:
⑴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毒素混合時,應能產生絮狀
沈澱反應。
⑵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毒素混合後,能使破傷風毒
素之毒力消失,致對小鼠不再引起毒性反應。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 pH 值—本品之 pH 值應為 6.8~7.4(通則 1009)。⑵保藏劑—本品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
0.012%w/v(通則 3030)。⑶無菌試驗—本品應符合無菌試驗法(通則 7001)之規定。
⑷熱原—以每 Kg 家兔體重注射本品 3mL 之劑量,
按照熱原試驗法(通則 7002)測定之,應符合其規
定。
⑸蛋白質含量—取本品按照蛋白氮測定法(通
則 6008)測定之。其蛋白質含量每 mL 不得超過
200mg。每 500 抗毒單位之蛋白質含量不得超過
50mg。⑹異常毒性試驗—本品應符合血清疫苗異常毒性試
驗法(通則 6001)之規定。
效價測定:取本品按照破傷風抗毒素效價測定法(通則
6005)測定之。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液體製劑不得凍結。其有效期限
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抗毒單位數、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所用動物種
屬及貯藏方法等,並須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
明書。
用途分類:被動免疫劑。
破傷風免疫球蛋白
Tetanus Immune Globulin
本品係由含有高效價破傷風抗體的人血漿、血清
等精製而得之免疫球蛋白,主要為丙種球蛋白之無
菌製劑,所含丙種球蛋白應在總蛋白質量之 90% 以
上,並得含有甘胺酸作為安定劑及適當保藏劑。其製
造前所使用之原料應就個別供血者進行檢驗,不得含
有引致疾病之因子,且不得呈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第一型及第二型(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1 and type 2)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及「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抗體」陽性反應。並應以核酸擴增技術(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chnology, NAT)檢測混和血漿(plasma pool)中 HIV、HBV 及 HCV 等病毒,其結果均應為
陰性。且於製程中須加入經確效之病毒去除 / 不活化
之步驟,若以溶劑及清潔劑處理時,應加入另一道可
有效去除 / 不活化 HAV 至少 104以上之步驟,否則
應以 NAT 檢測混和血漿中 HAV 為陰性後,始得進
一步製造。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色澄明液或微白濁液體。
鑑 別:
⑴本品與抗人血清之動物免疫血清作沉澱試驗時,呈
陽性反應;與其他各種動物血清之免疫血清則呈陰
性反應。
⑵用抗人血清之動物免疫血清按照免疫電泳試驗法
試驗時,本品應在丙種球蛋白部位形成明顯之沈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