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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藥典第七版 1836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 貯之。其有效期限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 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甲醛濃度、鋁(鈣)濃度 及貯藏方法等,並應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明 書。 用途分類:主動免疫劑。 【註】不得呈現「其 他 異 常 症 狀」, 係 指 試 驗 動 物 不 得中毒死亡或呈現任何壞死、麻痺、痙攣、僵 硬、體重減輕等中毒症狀或其他於測試期間內不 可復原之局部症狀。 破傷風抗毒素 Tetanus Antitoxin 別  名:破傷風抗毒血清 Anti-tetanus Serum 本品為具有中和破傷風毒素效力之無菌抗毒性血 清球蛋白或其衍化物。可由健康動物(通常為馬), 經破傷風毒素或類毒素免疫後所得之抗毒性血清或血 漿經精製,濃縮製得之;或再經凍結乾燥而成。 液體破傷風抗毒素或乾燥之本品經溶解後,其效 價每 mL 均不得少於 500 抗毒單位。 分裝前檢驗:於分裝前製造過程中之原液及血清液劑, 應適時取樣,檢驗項目至少完成pH 值、保藏 劑、無菌試驗、熱原試驗、蛋白質含量及常毒性試驗等項檢驗。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褐色之透明或微現乳光之 液體。無臭或微帶保藏劑之特臭。乾燥之本品為淡黃 褐色或白色粉末。溶解後則與液狀者相似。 鑑  別: 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毒素混合時,應能產生絮狀 沈澱反應。 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毒素混合後,能使破傷風毒 素之毒力消失,致對小鼠不再引起毒性反應。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pH 本品之 pH 值應為 6.87.4 (通則 1009 )。 保藏劑本品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 0.012%w/v (通則 3030 )。 無菌試驗本品應符合無菌試驗法(通則 7001 之規定。 熱原以每 Kg 家兔體重注射本品 3mL 之劑量, 按照熱原試驗法(通則 7002 )測定之,應符合其規 定。 蛋白質含量取本品按照蛋白氮測定法(通 6008 )測定之。其蛋白質含量每 mL 不得超過 200mg。每 500 抗毒單位之蛋白質含量不得超過 50mg異常毒性試驗本品應符合血清疫苗異常毒性試 驗法(通則 6001 )之規定。 效價測定:取本品按照破傷風抗毒素效價測定法(通則 6005 )測定之。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 貯之,液體製劑不得凍結。其有效期限 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抗毒單位數、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所用動物種 屬及貯藏方法等,並須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 明書。 用途分類:被動免疫劑。 破傷風免疫球蛋白 Tetanus Immune Globulin 本品係由含有高效價破傷風抗體的人血漿、血清 等精製而得之免疫球蛋白,主要為丙種球蛋白之無 菌製劑,所含丙種球蛋白應在總蛋白質量之 90% 上,並得含有甘胺酸作為安定劑及適當保藏劑。其製 造前所使用之原料應就個別供血者進行檢驗,不得含 有引致疾病之因子,且不得呈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第一型及第二型(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1 and type 2 )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及「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抗體」陽性反應。並應以核酸擴增技術(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chnology, NAT )檢測混和血漿(plasma pool )中 HIVHBV HCV 等病毒,其結果均應為 陰性。且於製程中須加入經確效之病毒去除 / 不活化 之步驟,若以溶劑及清潔劑處理時,應加入另一道可 有效去除 / 不活化 HAV 至少 10 4 以上之步驟,否則 應以 NAT 檢測混和血漿中 HAV 為陰性後,始得進 一步製造。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色澄明液或微白濁液體。 鑑  別: 本品與抗人血清之動物免疫血清作沉澱試驗時,呈 陽性反應;與其他各種動物血清之免疫血清則呈陰 性反應。 用抗人血清之動物免疫血清按照免疫電泳試驗法 試驗時,本品應在丙種球蛋白部位形成明顯之沈澱

Tetanus Antitoxin - LawLoveTetanus Antitoxin 別 名:破傷風抗毒血清Anti-tetanus Serum 本品為具有中和破傷風毒素效力之無菌抗毒性血 清球蛋白或其衍化物。可由健康動物(通常為馬),經破傷風毒素或類毒素免疫後所得之抗毒性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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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Tetanus Antitoxin - LawLoveTetanus Antitoxin 別 名:破傷風抗毒血清Anti-tetanus Serum 本品為具有中和破傷風毒素效力之無菌抗毒性血 清球蛋白或其衍化物。可由健康動物(通常為馬),經破傷風毒素或類毒素免疫後所得之抗毒性血清

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1836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其有效期限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

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甲醛濃度、鋁(鈣)濃度

及貯藏方法等,並應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明

書。

用途分類:主動免疫劑。

【註】不得呈現「其他異常症狀」,係指試驗動物不

得中毒死亡或呈現任何壞死、麻痺、痙攣、僵

硬、體重減輕等中毒症狀或其他於測試期間內不

可復原之局部症狀。

破傷風抗毒素

Tetanus Antitoxin

別  名:破傷風抗毒血清 Anti-tetanus Serum本品為具有中和破傷風毒素效力之無菌抗毒性血

清球蛋白或其衍化物。可由健康動物(通常為馬),

經破傷風毒素或類毒素免疫後所得之抗毒性血清或血

漿經精製,濃縮製得之;或再經凍結乾燥而成。

液體破傷風抗毒素或乾燥之本品經溶解後,其效

價每 mL 均不得少於 500 抗毒單位。

分裝前檢驗:於分裝前製造過程中之原液及血清液劑,

應適時取樣,檢驗項目至少完成⑴ pH 值、⑵保藏

劑、⑶無菌試驗、⑷熱原試驗、⑸蛋白質含量及⑹異

常毒性試驗等項檢驗。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褐色之透明或微現乳光之

液體。無臭或微帶保藏劑之特臭。乾燥之本品為淡黃

褐色或白色粉末。溶解後則與液狀者相似。

鑑  別:

⑴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毒素混合時,應能產生絮狀

沈澱反應。

⑵本品與適當量之破傷風毒素混合後,能使破傷風毒

素之毒力消失,致對小鼠不再引起毒性反應。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 pH 值—本品之 pH 值應為 6.8~7.4(通則 1009)。⑵保藏劑—本品如含硫柳汞,其濃度不得超過

0.012%w/v(通則 3030)。⑶無菌試驗—本品應符合無菌試驗法(通則 7001)之規定。

⑷熱原—以每 Kg 家兔體重注射本品 3mL 之劑量,

按照熱原試驗法(通則 7002)測定之,應符合其規

定。

⑸蛋白質含量—取本品按照蛋白氮測定法(通

則 6008)測定之。其蛋白質含量每 mL 不得超過

200mg。每 500 抗毒單位之蛋白質含量不得超過

50mg。⑹異常毒性試驗—本品應符合血清疫苗異常毒性試

驗法(通則 6001)之規定。

效價測定:取本品按照破傷風抗毒素效價測定法(通則

6005)測定之。

貯藏法及有效期限:本品應置無菌中性玻璃容器內密

封,於 2~8˚貯之,液體製劑不得凍結。其有效期限

依產品安定性試驗結果計算。

標  誌:本品之包裝標籤上除依藥事法之規定外,應

載明抗毒單位數、保藏劑之名稱與濃度、所用動物種

屬及貯藏方法等,並須附以載明用法及注意事項之說

明書。

用途分類:被動免疫劑。

破傷風免疫球蛋白

Tetanus Immune Globulin

本品係由含有高效價破傷風抗體的人血漿、血清

等精製而得之免疫球蛋白,主要為丙種球蛋白之無

菌製劑,所含丙種球蛋白應在總蛋白質量之 90% 以

上,並得含有甘胺酸作為安定劑及適當保藏劑。其製

造前所使用之原料應就個別供血者進行檢驗,不得含

有引致疾病之因子,且不得呈現「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第一型及第二型(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1 and type 2)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及「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抗體」陽性反應。並應以核酸擴增技術(nucleic acid amplification technology, NAT)檢測混和血漿(plasma pool)中 HIV、HBV 及 HCV 等病毒,其結果均應為

陰性。且於製程中須加入經確效之病毒去除 / 不活化

之步驟,若以溶劑及清潔劑處理時,應加入另一道可

有效去除 / 不活化 HAV 至少 104以上之步驟,否則

應以 NAT 檢測混和血漿中 HAV 為陰性後,始得進

一步製造。

性  狀: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色澄明液或微白濁液體。

鑑  別:

⑴本品與抗人血清之動物免疫血清作沉澱試驗時,呈

陽性反應;與其他各種動物血清之免疫血清則呈陰

性反應。

⑵用抗人血清之動物免疫血清按照免疫電泳試驗法

試驗時,本品應在丙種球蛋白部位形成明顯之沈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