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上市審查實務國內上市審查實務應注意事項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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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大 綱簡 介 大 綱
壹、不宜上市情事貳、國內上市審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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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不宜上市情事
一、上市審查準則第 9 條第 1 項二、上市審查準則第 18 條 ( 集團企業 )
三、上市審查準則第 19 條 ( 母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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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上市情事有下列審查準則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宜上市:一、證交法第 156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或其行為有虛
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二、財、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 公營事業不適用 ) 。
三、重大勞資糾紛或環境污染,尚未改善。
四、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
五、申請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計算,獲利不符規定條件。
六、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迄未有效 執行或未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情節重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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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營事業嚴重衰退 . 八、公司五年內,或其現任董、監、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三年內違反
誠信原則 .
九、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二人;監察人少於三人;或其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另所選任獨立董事以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為限,且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
十、董、監及 10%股東有未於興櫃市場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 .
十一、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新設公司,該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者。
十二、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不宜上市者 .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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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交法 156 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發行公司遇有下列情事,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重大訴訟或非訟事件•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等情事•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二、財、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 資金來源過度集中於非金融機構者。• 申請公司與他人簽訂對其營運有重大限制或顯不合理之契約,
致生不利影響之虞者。• 與他人共同使用貸款額度而無法明確劃分者。但母子公司間共
用貸款額度,不在此限。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不宜上市情事解析不宜上市情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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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勞資糾紛或環境污染,尚未改善。
• 「重大勞資糾紛」係指:-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未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或未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者。
-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被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積欠勞工保險保費及滯納金,經依法追訴仍未繳納者。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重大環境污染」係指:• 未依法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 申請年度或最近二會計年度經環保機關按日連續處罰或經限期改
善而未完成改善• 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防治污染設備或其運轉檢修紀錄• 遭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染許可證等情事• 廢棄物未依規定處理因而致人於死傷或違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指定公告事業因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而被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
場址者• 法人因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判刑確定
者★「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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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勞資糾紛或環境污染,尚未改善 ( 續 ) 。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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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及條件,或其交易之發生,或其交易之實質 與形式,或其交易之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 者。 •依主管機關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應行公告及申報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行為,未能合理證明其內部決定過程 之合法性,或其交易之必要性,或其有關報表揭露之充分性,暨價格 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者。 •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仍有資金貸與他人者 。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以簽約日為計算基準,其最近五年內買賣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 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具有主管機關所訂頒「買賣不動產涉有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之情事者。 ( 二 ) 出售不動產予關係人,其按主管機關所訂頒「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之買賣不動產涉有非常規交易之認定標準所列方法,設算或評估不動產成本結果,均較實際交易價格為高者。 ( 三 ) 向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收付款條件明顯異於一般交易,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 四 ) 申請公司所買賣土地與關係人於相近時期買賣鄰近土地,價格有明顯差異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 五 )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末一季銷貨或租賃不動產予關係人所產生之營業收入,逾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而未有適當理由者。 ( 六 ) 向非關係人買賣不動產,有其他資料顯示買賣不動產交易明顯異於一般交易而無適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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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 ( 續 ) 。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改善」之認定,係指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將所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二、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確定無犯罪情事。 三、該非常規交易已恢復原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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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 ( 續 ) 。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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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辦理:指已取得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之核准函,並以核准函所載日期為準。
• 辦理中:指已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且經受理,而尚未取得變更後之核准函而言,且為辦理上市前之公開銷售,而辦理之現金增資案亦屬之 。
• 增資發行新股:指所有現金增資、合併增資、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
五、申請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 併入計算。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迄未有效執行係指在申請年度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或實地查核發現未依書面會計制度合理運作。
• 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係指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足以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或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或會計師工作底稿有重大缺失至無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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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迄未有效執行或未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情節重大者。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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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營事業嚴重衰退。• 申請年度或最近一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同
業比較有重大衰退者。• 最近三會計年度營業收入與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連續負成長【對於因產業景氣因素所致,且同業均呈衰退情形者,不予適用】。
• 申請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現金增資合計金額逾 10億元,或與前第四個會計年度終了日之股本相較達百分之二百,最近一與前第四個會計年度營收成長未達 5 億元或一倍以上,且最近三年每股盈餘逐年下降,但依政府法令強制規定,增加股本者不在此限。
• 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與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不低於 12%
者不適用。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公司部分:包括 1.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退票未註銷 2.向金融機構還款逾期 3. 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複查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4.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5.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 6.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
• 董、監、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包括 1.同公司 1-5項 2.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 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等不良經營行為 4.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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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五年內,或其現任董、監、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三年內違反誠信原則。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四(一)、(二)、(四)訂定之進修體系會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或其全數監察人彼此間或與董事會任一成員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三)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 (四)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 為董事、監察人,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 董事 、監察人之代表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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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任董監事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本準則第十一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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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董、監及 10%股東有未於興櫃市場買賣申請 公 司發行之股票。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十二、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
十一、申請公司係屬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受讓營業或財產之既存或 新設公司,該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內為降低對申請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有損害公司股東權益者。
降低持股:包括出售、放棄現金增資洽特定人認股等移轉行為。損害公司股東權益:係指前項之股權移轉行為,其出售股權之受讓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之發行價格、或放棄現金增資所洽之特定對象等,顯有圖利特定人之不合理情事,而有損害上市(櫃)公司股東權益之虞。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無相互競爭之情形。但申請公司具獨立經營決策能力者,不在此限。
• 有業務往來者,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外,及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 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重大異常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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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不能符合下列審查準則第 18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不宜上市: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其對於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
•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來自集團企業公司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對於來自母、子公司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或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辦理分割者,不適用之。
• 如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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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地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並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母公司所屬國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 依前款檢送之合併財務報表核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股東權益總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總額之比率,均應達百分之三以上,但申請公司係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上市,或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與其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 金額百分之十者,於上開獲利能力之比率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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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不能符合下列審查準則第 19條各款情事者,不宜上市:
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母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及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辦理上市前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但申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一)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逾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者。(二)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 。
• 其獨立董事人數應至少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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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 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者 ,不在此限。
• 母公司股票已在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 櫃 ) 買賣者,申請上市時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母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有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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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上市情事 (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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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內上市審查實務
國內企業申請上市查核重點
公司
治理
業務面
研發面
其他
再依個案特殊問題予以深入發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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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內控面
查核重點
• 產業環境及產業地位• 進入門檻、市場定位、同業競爭狀況、未來發展、競爭利基
• 直接或間接進銷貨或委外加工集中• 與集團企業間營業項目相類似,應說明公司定位、集團分工情形並評估業務有無移轉或相互競爭之情事
• 銷貨及進貨金額較以前年度成長或衰退,惟與產業趨勢或同業不一致,其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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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面
•使用之主要品牌商標所有權屬母公司,應提供相關授權合約並說明主要內容 ( 包括期限、權利金、限制條款、續約…等 ) ,暨說明商標授權終止之影響
•與集團企業間營業項目相類似,應說明公司定位、集團分工情形並評估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有無相互競爭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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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面
查核重點
• 兩集團間無償移轉商標、共同使用專利應說明原因並評估其合理性
• 業務行銷依賴另一體系之銷售個體,應評估財務業務之獨立性及經營風險
• 子公司申請上市,母公司有無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
• 原物料價格劇烈變化,其影響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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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面
查核重點
•關鍵技術為何,是否取得專利•技術自主性、技術領先同業程度•專利權申請狀況 ( 已核准、申請中 )•研發團隊之學經歷、離職率•研發費用合理性•簽訂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情形•研發金額及其占營收比率之變化情形暨與同業比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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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面
查核重點
•取得專利之情形及與同業比較情形•專利侵權之影響及公司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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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面
查核重點
• 最近三年度營收及獲利變化情形• 負債比率高,持續擴充公司營運規模,對未來營運之風險
• 營運現金流量來源及償債能力 ( 流動與速動比率 ) 之風險
• 最近三年度應收帳款及存貨周轉率變動之合理性
• 營業收入各期營業毛利率變動趨勢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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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關係人交易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資金貸予與背書保證之對象、金額是否充分揭露並分析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 操作衍生性商品之風險。• 資金募集情形、對象、定價方式及
其用途。• 私募及可轉債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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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集團內移轉訂價情形、不同年度間訂價差異之合理性
• 銷貨對象與收款對象不一致• 料、工、費比率異動變化• 集團內存貨相互買賣、庫齡重新計
算其呆滯低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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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集團內之金流、物流與帳流• 選樣同業是否合理• 售予大陸子公司機器設備之價格較
出售時之帳面價值高且差異大,其原因、合理性及風險性
• 子公司申請上市,有無重覆上市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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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若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應均已回復或改善完畢,且於財務報表揭露;其因該交易獲得利益者,應將所獲得利益予以扣除設算上市獲利能力
• 前十大銷貨客戶變動大之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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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是否過度操作衍生性商品之風險• 匯率變動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審查期間跨越四、七、十月及年度
者,應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及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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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最近兩季財務預測編製之假設基礎合理性
• 上市審議過程中應注意財務預測之及時更新
• 上市審查期間應於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直至提請審議會審議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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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與主要客戶及關係人之交易應評估有無非常規交易情事;若屬資產交易應評估有無資產減損情事
• 負債比率高或產能利用率不高,仍持續鉅額借款擴充公司營運規模,應評估對財務影響及持續擴充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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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面
查核重點
• 內控專審報告 ( 送件前最近四季 )• 內部控制制度、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相異處
• 內部控制缺失改善情形• 關係人交易之內部控制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之人數、執行情形及於董
事會報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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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面
查核重點
• 建立適當完整書面內控制度並有效執行
• 會計師內控建議無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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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面
查核重點
• 股東結構• 主要經營階層家族集團內任職情形•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出席及發言情形
• 選擇獨立董事之標準及其預計功能• 獨立董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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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治理
查核重點
• 董監、大股東放棄現金增資認股或董監、經理人及大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放棄認購或出售持股之緣由及程序–洽定特定人之對象及價格合理性–有無損及法人董監、大股東及原股東之權益。 ( 屬已上市櫃之集團企業申請上市者,應注意其上市前釋股之對象及價格有無損及已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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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治理
查核重點
• 董事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及高階經理人之酬金占合併總淨利比重明顯過高,應評估其合理性
• 獨立董事出席及了解發言情形• 獨立董事有償及無償取得股份,其原因及是否具獨立性
• 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辭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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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治理
查核重點
• 董監事、經理人(財務、會計、稽核、研發等主管)及會計師有不尋常之異動。
• 公司或董監事訴訟情形• 員工認股權、員工分紅之分配對象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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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查核重點
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 其母公司、公司直 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 人股東。 四、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 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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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
其他
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 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 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 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六、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
( 理事 ) 、監察人 ( 監事 ) 、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東。七、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 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 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 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 ( 理事 ) 、 監察人 ( 監事 ) 、經理人及其配偶。 ★ 公立大學專任教師擔任獨董應取得任職學校之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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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 ( 續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 ( 續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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