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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5EUdnv 6. 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Big Data大數據的獲利模式》CH6-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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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章是關於美/歐/日對於一些個人化資料的隱私權法規現況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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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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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與創新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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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過濾: 不考慮產品本身,僅根據消費或行為

紀錄,判斷使用者之間的嗜好類似性。

…有時也會以出賣自己的消費與行為資料,

意外產生偶然的幸運(Serendipity),發掘未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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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zon Silk • 分割式瀏覽器

• 行為預測 S p l i t B r o w s 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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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也表示 關注 蒐集什麼?怎麼用?

如何告知?可否參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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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追蹤 Behavior Tracking

為了創造更巨大的商業價值,我們紀錄了越來越多敏感性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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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esfor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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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leaf Real-Time Data on 80% of U.S. Em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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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讓我們的客戶能在更適當的時點,

對他們的客戶提供更為個人化的服務。

越矩、違反 facebook 規範

引起關注、刪資料

Do Not Tr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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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Not Track. Firefox 問答集

美國於 2012 年隨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法案》頒布同時,

數位廣告聯盟保證採納 DNT,始或企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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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2 年 2 月 23 日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法案》 具體定義消費者有以下權利:

獨立控制

尊重消費者所處狀況

透明度

安全性

限制蒐集

資料存取與正確性

說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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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立控制

• 消費者有權控制自己哪些資料可被蒐集,

以及被蒐集後將如何被使用。

• 企業必須提供消費者適當的控制方式,

以控制哪些個人資料可與人共享,或准許企業如何蒐集、使用、揭露的個資之規模、範圍與敏感度,提供讓消費者能取得相關資訊,並能輕易使用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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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透明度

• 消費者有權輕易取得並理解關於隱私權

及資訊安全執行狀況的相關資訊。

• 明確告知

• 配合不同的螢幕顯示方式,與不同的裝置隱私風險,評估其資訊揭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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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尊重消費者所處狀況(背景)

• 消費者有權期待企業以符合自己提供資料當時所處的背景,來蒐集、使用或揭露此等個人資料。

• 如果未來有發現能為消費者帶來更大好處的資料使用方式,業者須以比當初蒐集資料時更高透明度、更醒目的方式通知消費者並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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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性

• 消費者有權要求他的個人資料,受到安全且負責任的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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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資料存取與限制性

• 消費者有權在資料變得敏感,或資料不正確時,視該情況對消費者造成的不良影響風險度,以適當方式存取個人資料,及要求該資料進行修正、刪除或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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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限制蒐集

• 消費者有權對企業蒐集與保存的個人資料,設下合理的限制。

• 企業要有限度地蒐集必要的個人資料。

•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當該必要性以失去後,必須徹底銷毀個人資料,或使其無法用以辨識特定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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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說明責任

• 企業必須負起責任要求公司員工遵守此等

原則。

• 教育訓練+定期評估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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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 選擇性參與 的歐盟

http://www.eunurs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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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2009 年修法

《電子隱私保護令》

儲存在使用者終端設備裡的資訊,

在已明確且全面性將使用目的等資訊告知使用者、

並取得其事前同意的情況下,始准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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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2012 年母法修正草案

《歐盟資料保護綱領》

引進

「抹掉過去」

的權利

制定資料可攜

的權利

尚未取得使用者

明確同意前,不得使用其個人資料

擴大說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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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擴大說明責任

• 250人以上的企業,需要設置「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 服務設計與開發初期就應該納入「隱私設計」(Privacy by Design)原則,將相關設定預設為「不公開」或「隱私權優先」(Privacy by 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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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2012 年母法修正草案

《歐盟資料保護綱領》

若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課以

100 萬歐元或全球營收最高 2% 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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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主張…..

提高消費者對線上服務的信任

反而能刺激市場、促進業務成長,

並對創造新的創新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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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重點

「個人資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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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重點

「個人資料」的定義

任何跟「資料主體」有關的資訊,

包含IP、Cookie等「網路識別要素」。 歐盟:

「可辨識特定個人」的資訊。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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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計在取得歐盟

各國承認後兩年生效。

即便不是歐盟企業,

只要在歐盟境內有業務,

都必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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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法令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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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法+各行業訂定的指導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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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

所謂「個人資訊」,意指與活著的個人有關的資訊,亦即足以由包含在該資訊裡的姓名、

出生日期或其他描述等,辨識出特定個人之資訊(包括能輕易與其他資訊對照、藉以辨識出特定個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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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美國相呼應的點

• 取得個人資訊之際,必須盡可能將使用目的明確化。

• 未事先取得本人同意前,不得再逾越前條規定之特定使用目地範圍外,處理個人資訊。

• 除已預先公布使用目的者外,當取得個人資訊之際,應盡速將使用目的通知本人或公布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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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一事…

只要準備有選擇性退出的方案、

並設法使本人處於容易得知的狀態,

那麼即使未取得本人同意,

亦能將資料提供予第三方。

不過還是採取「選擇性參與」的行業,如電子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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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經濟產業省

「資訊大航海計畫」建言

隱私權 v.s. 個人化服務創新?

集合匿名資訊

Group-Based Anonymization

把可辨識的資訊做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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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總務省

對生活紀錄所做的建言

• TA:定為廣告服務商、LBS服務商

• 生活紀錄:難以用現有的一般技術進行管理的大量資料群。

→ 險露個人內心狀況或生活模式

→ 可能侵犯隱私權,若讓使用者不安

→ 但產業之初,太多規範會造成業者過度不安

→ 希望業者自律,並提供六點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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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總務省

對生活紀錄所做的建言

• 六點參考原則

1. 致力宣傳、推廣與教育活動

2. 確保透明度

3. 確保使用者參與決策的機會

4. 確保以正當方式取得

5. 確保妥善的安全管理

6. 確保面對客訴或詢問時的應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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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使用者參與=

喪失業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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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與使用者對話

Hulu Ad Tai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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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世界的行為追蹤? Web Analytics For The Real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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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巨量資料時代的隱私權問題

NEVER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