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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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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

不動明王地政士事務所 負責人/地政士

律德財務規劃顧問 不動產顧問

和諧國際管理顧問 不動產顧問

聯代廣場代書平台 經營&顧問團隊

TFPA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 第三屆理事 經歷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業務代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客戶關係專員

宏觀財務顧問平台 總經理特別助理

CBRE Taiwan Consulting Analyst 證照/測驗

專技普考地政士(台灣)

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台灣)

專技高考不動產估價師(台灣)

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台灣)

CFP ® 認證理財規劃顧問(台灣)

CFP ® 國際金融理財師(中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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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日期 課程主題 課程內容

01 11/19 一、台灣不動產概覽 定義、特性、類型、用途、人員、產業

02 11/26 二、不動產地政(一) 【地權&地籍】

謄本閱讀、移轉登記流程(買賣、贈與、繼承)、私契&公契閱讀、相關實務案例 03 12/03 二、不動產地政(二)

04 12/10 三、不動產稅負(一) 【地稅】

持有稅(土地、房屋)

移轉稅(土地增值、契、印花、贈與、遺產)

所得稅(房地合一) 05 12/17 三、不動產稅負(二)

06 12/24 四、不動產價格(一) 【地價】

景氣循環、觀察指標、歷史數據、房價特性

房市泡沫?居住正義? 07 12/31 四、不動產價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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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稅(土地增值、契、印花)、所得稅(房地合一) 持有稅(土地、房屋)、移轉稅(贈與、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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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議題:

貧富不均 & 房價過高、打房 or 打炒房?

台灣隊長 10A總裁 加稅龍劍飛 空頭總司令 前監察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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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淮南

• 金融機構風險控管:

住用貸款上限6成

• 課稅抑制炒作

• 興建合宜住宅

• 推動捷運延伸工程

• 不動產實價登錄

• 管理預售屋交易

張金鶚 • 北市府建議提高非自用住

宅房屋稅至3.6% • 出租空屋給老人或身心障

礙弱勢團體 • 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2年內房價所得比從15倍降至10倍

• 國有房地產活化:空軍總部、華光社區等

• 老舊房子都市更新 張盛和 •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 • 豪宅稅:出售房屋之財

產交易所得稅 • 富人稅:所得逾千萬者

稅率45%

• 囤房稅:自住房屋限3戶,夫妻婚後僅1戶

王建煊 • 針對非自用住宅,拉高貸

款利率並降低貸款成數

• 實施土地增值稅實價課稅 • 引導游資到不動產以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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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訴求:鞭策政府重視高房價問題,真正端出解決方針

•一、全面落實不動產稅制改革工程

•二、稅基以實價為原則

•三、房地須合併課稅

•四、自用住宅的持有與移轉採輕稅原則

•五、出租住宅採輕稅原則

•六、不動產交易之資本利得按實際獲利課稅

•七、不動產資本利得稅之稅率應採國際標準

•八、地方政府對不動產持有稅應彈性調整。

希望業者、民眾突破10大房市迷思

•「房地產為火車頭產業」、「房價只漲不跌」、「租不如買」、「忽視高房價造成龐大社會負債」、「政策多頭馬車,是房市最大亂源」、「寬鬆房貸利於投機炒作」、「實價課稅不利房市發展」及「都更可以獲取暴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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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GDP不到3%,微乎其微!(1.5~2.5%)

※資料來源: TVBS《麗文正經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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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宏觀、具配套、較細膩的全面性政策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執政者只能看到點或線,無法整合成一個面

各自為政,目光短淺(任期以內)

•舉例:居住政策、交通政策、勞動政策

競爭力與人力流失、國力大幅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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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台灣政府官員至某國出差,

看到某國官員房子又大又奢華,美輪美奐!

就問某國官員:『你是怎麼辦到的?』

某國官員答:『你看窗外那座橋,

這是那座橋預算的30%。』

隔幾年,某國官員至台灣來出差,

看到台灣官員的房子超大超奢華,嘆為觀止!

某國官員疑惑道:『你是怎麼辦到的?』

台灣官員答:『你看窗外那座橋。』

某國官員轉頭一看:『橋?哪裡有橋???』

台灣官員推了推眼鏡:『那就對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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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逃

符合法令,違反道德

Avoidance

Savings Evasion

符合法令,符合道德 違反法令,違反道德

實質課稅原則

11 ※稅捐:公權力機關為獲取收入,對於滿足一切法律構成要件者,課徵以金錢為內容之法定給付義務(法定之債),且無須為對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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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20號

「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有者予以課稅,使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稅捐稽徵法》第12-1條第1項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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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

課稅主體 課稅客體

課徵時點

課稅基礎

課徵稅率

優惠措施

相關罰則

主體=納稅義務人

客體=課稅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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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營業稅

菸酒稅

貨物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遺產稅

贈與稅

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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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

地價稅

田賦│停徵

房屋稅

土地增值稅

契稅

印花稅

娛樂稅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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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林嘉焜老師讀書會》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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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態 內容 持有 買賣移轉 贈與移轉

繼承移轉

限定期間

買賣移轉

成屋

房 建物 房屋稅

(囤房稅)

•契稅

•印花稅

•出售房屋之

財產交易所得稅(豪宅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契稅

•印花稅

•贈與稅

•遺產稅 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

(奢侈稅)

地 土地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

•贈與稅

•遺產稅

預售屋

產 產權 •出售預售屋之

財產交易所得稅

•贈與稅

•遺產稅

※財政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確定將於2016.01.01施行

紅字部分,表示稅負金額可能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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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契稅 奢侈稅 豪宅稅 房地合一稅

課稅主體

有償:原所有權人

無償:新所有權人 新所有權人 原所有權人 原所有權個人 原所有權人

課稅客體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建物

1.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得發建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工業區土地

房屋 土地、房屋

課徵時點

移轉時 移轉時 銷售時 出售時 出售時

繳納期間

訂定契約(公契)

之日起30日內

訂定契約(公契)

之日起30日內

訂定銷售契約(私契)

之次日起30日內

出售之

次年度5月份

所有權移轉

之次日起30日內

課稅基礎

土地漲價總數額 契價=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銷售價格

財產交易所得=

收入-成本-費用

財產交易所得=收入-成本-費用-土漲總數額

課徵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1.X<100%:20%

2.100%≦X<200%:30%

3.200%≦X:40%

1.買賣、贈與、占有:6%

2.典權:4%

3.交換、分割2%

1.一般:2年以內10%

2.特別:1年以內15‰

依個人綜合所得稅而定,5%~45%

持有期間

1.X<1年:45%

2.1年≦X<2年:35%

3.2年≦X<10年:20%

4.10年≦X:15%

優惠措施

1.免徵:繼承

2.不課徵:信託、配偶贈與

1.免徵:公營、公務

2.不課徵:信託 免徵:11+11項

比例推定

1.高級住宅

2.非高級住宅

出售自用住宅之所得

1.400萬以下:免稅

2.超過4百萬:10%

相關罰則

1.罰鍰:漏稅額3倍以下

2.滯納金:滯納數額1%

1.已結算申報:所漏稅額2倍以下

2.未結算申報:所漏稅額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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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適用條件 地價稅 2‰ 土地增值稅 10%

一生一次 一生一屋

戶籍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產權限制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無(法條未明示)

使用限制 申請當時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面積限制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處數限制

戶數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未含成年之直系親屬)

無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次數限制 無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1

次為限

無(不限1次)

現值限制 無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持有限制 無 無

一、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參考法條: 《土地稅法》 §9+3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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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房屋、土地:

•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小客車:

•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遊艇:

•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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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

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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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

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

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5.01.09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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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

時點

• 完成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超過2年

(公契尾→私契頭)

主體

適用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1戶自住

客體

轉換

• 買賣『預售屋』或『非建地』

方法

轉換

• 使用『贈與』移轉

轉嫁

限制

• 奢侈稅不得『賣清』!

(請買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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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由於高級住宅與一般房屋之評價標準相同,高級住宅與鄰近房屋相較,房屋稅與房價不成比例,稅負明顯偏低。

為反映高級住宅應有的房屋評價,以覈實評定房屋現值,促進房屋稅負擔合理化,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100年常會審議通過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俗稱豪宅稅。

※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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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義】房屋部分已實價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2014

實際成交金額

原始取得成本

計算方式 備註

V V 原則:核實認定

a.個人

b.稽徵機關

(個人未提供時,政府主動熱心協助!)

V X

例外(1):比例認定

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

[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

值)]*15%

【豪宅】房地總成交金額

a.台北市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6千萬元以上。

b.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4千萬元以上。

X X

例外(2):比例認定

房屋評定現值*各級政府

規定售屋所得標準

a.台北市,高級住宅*48%,非高級住宅*42% b.台北市以外,依各級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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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8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

• (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

(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

• 前項認定標準,除商業大樓及已依第14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外,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

• (一) 每戶總價8,000萬元以上。

• (二) 每坪單價100萬元以上或每戶面積 80 坪以上。

• (三) 每棟房屋符合上述要件之戶數達 70%以上者,則整棟列入。

101.06.14台北市議會公報增訂一致性之審查認定要件:

※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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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

地段

外觀

格局

價位

安全

名氣

位市區精華及稀有地段,交通便利、環境清幽,並具依山、傍水、鄰公園或近知名地標等特殊景觀 例:勤美璞真與大安森林公園

Source: CBRE Consulting

獨棟單一建築,頂級建築材料,具備氣勢磅礡或低調奢華等特殊風格 例:陶朱隱園之螺旋造型

每層4戶以下,每戶100坪以上,至少雙車位以上 例:文華苑每戶270坪

單價100萬以上,總價NT$8,000萬以上 例:皇翔御琚 F4實價登錄成交總價8.1億,每坪單價276萬

制震結構、森嚴門禁與24H全天候保全 例:潤泰松濤苑耐震與抗高溫之專屬私人防災生存密室

名建築師或設計師團隊,政商影視名流入住加持 例:宏盛仁愛帝寶與鴻海郭台銘、頂新魏家、藝人小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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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9: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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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0: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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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1: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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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取得日 交易日

(出售日) 持有期間 舊制or新制

1 99.02.13 105.05.06 >2年 舊

2 103.03.24 104.12.20 <2年 舊

3 103.03.24 105.12.20 >2年 舊

4 104.08.15 105.06.06 <2年 新

5 104.03.26 105.06.06 <2年 新

6 105.03.24 106.01.01 <2年 新

※備註:

1.黑色粗體:判斷關鍵點

2.舊制涵義:奢侈稅之不動產部分 + 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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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影響目前已持有房地者權益,新制訂定日出條款,原則以取得日及交易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才納入課稅範圍,但考量個人如取得房屋後還沒出售即往生,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及原因並非其所能控制,宜將被繼承人取得時點納入考量,故財政部於104年8月19日核釋,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新制課稅範圍:

一、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由其子乙君繼承A屋,並於105年3月出售。乙君104年10月取得A屋至105年3月出售,持有期間約5個月,經併計被繼承人甲君之持有期間1年後,亦僅約1年5個月,未逾2年,但乙君繼承取得A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上開財政部104年8月19日令釋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其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以內得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逕予適用舊制反而造成稅負較重之不利影響,倘其交易之房地屬新制課稅範圍且符合新制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者,亦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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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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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所得稅法§14-4Ⅰ&Ⅲ

(一)出價取得:

房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

—原始取得成本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繼承或受贈取得:

房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

—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所得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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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7: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得列為成本及費用

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之費用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地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為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仲介費、廣告費、出售時之清潔費、搬運費。

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改良土地費用、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

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不得列為成本及費用

使用期間所支付之費用

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參考法條: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土地稅法施行細則§51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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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或成交價額偏低

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

未提示成本

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未提示費用

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14-6 38

Page 39: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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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

按持有期間

1年以內,稅率4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35%;

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20%;超過10年者,稅率15% 。

緊急情事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20%。

合作興建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自住房地

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10%。

非居住者

持有期間

1年以內,稅率45%;超過1年,稅率35% 。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14-4Ⅲ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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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

老王於民105年間購入A屋,後於民110年間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小王於民111年間出售A屋。

持有期間

A屋持有期間=老王持有期間5年+小王持有期間1年=6年

稅率

(1)僅小王,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35%

(2)加老王,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20%

(3)符合自住房地規定,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10%。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14-4Ⅳ、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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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2: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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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3: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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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出售時】

民105.01.01,假設某家庭取得ABC共3間房地

(父取得A、母取得B、6歲子取得C)

民112.01.01,父出售A屋:V

民114.01.01,母出售B屋:X

民114.01.01,母與父離婚後出售B屋: V

民120.01.01,21歲子出售C屋:V

案例二:【繼承、受遺贈、配偶贈與】

民105.01.01被繼承人取得D屋,

民110.01.01繼承人繼承取得D屋並於民111.01.02出售

被繼承人自住房地持有期間:5年

繼承人自住房地持有期間:1年

自住房地總持有期間:6年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4-5 44

Page 45: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先售後購:退稅(先繳錢)

先購後售:扣抵(少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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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差異:

舊制:小屋換大屋:全額退稅

大屋換小屋:無

新制:小屋換大屋:全額退稅

大屋換小屋:比例退稅

重購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違反者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個案:老王賣房

老王於民105購入A屋,民111年出售A屋,繳納所得稅50萬

老王於民112購入B屋(價值高於A屋),申請重購退稅50萬

老王於民113出售B屋,繳納所得稅100萬;

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共須繳納所得稅150萬

老王於民115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申請重購退稅100萬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14-8 46

Page 47: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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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48: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報繳

分離課稅: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強制申報: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所得or損失),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檢附文件:

申報書、契約書影本(私契)及其他有關文件;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罰則

行為罰:

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漏稅罰─已依規定申報:

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漏稅罰─未依規定申報:

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14-4Ⅲ、14-5、108-2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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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KPMG安侯建業 (2015.05.25)

項目 內容

修訂法規 先專注修正《所得稅法》,包括個人及公司法人(企業)售屋的相關法令

舉證責任

●納稅義務人自行舉證成本及必要費用

●無法出具成交價額、成本或費用證明者,稽徵機關逕行查核

農地、耕地

公設保留地 非課稅範圍,出售利得免稅

土地增值稅

●維持舊制:買賣移轉土地,仍依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避免重複課稅: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基=

房屋及土地的實際售價總和—『土地漲價總數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不動產部分同步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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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6.05)

◎取得時間點

1. 民103.01.01以前:舊制(房&奢)

2. 民103.01.02至民104.12.31

(1)民104.12.31以前出售:舊制(房&奢)

(2)民105.01.01以後出售

a.持有超過2年:舊制(房)

b.持有2年以內:新制(房+地)

3. 民105.01.01以後:新制(房+地)

◎稅法制度

1.舊制:房屋所得稅&奢侈稅

2.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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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2: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資料來源:財政部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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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3: 2015.12.10(四) 不動產規劃實務系列課程-04稅負(Final)

前提假設:持有期間超過2年

※資料來源:KPMG安侯建業 (2015.05.25)

階段

個人

國內法人

本國人 外國人

(1)

綜所稅/營所稅 20% 35% 17%

(2)

盈餘分配 - -

32.675%

=(1-17%+17%/2)*45%-17%/2

(1)+(2)

總稅負 20% 35%

49.675%

=17%+32.675%

(3)

次年度盈餘不分配 - -

8.3%

=(1-17%)*10%

(1)+(3)

總稅負 20% 35%

25.3%

=17%+8.3%

(4)

次年度(不含)以後盈餘分配 - -

26.6575%

=(1-25.3%+25.3%/2)*45%-25.3%/2

(1)+(3)+(4)

總稅負 20% 35%

51.9575%

=17%+8.3%+26.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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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假設:持有期間超過2年

※資料來源:KPMG安侯建業 (2015.05.25)

階段 國內分公司(相同主體) 國內子公司(不同主體)

(1)

營利事業所得稅 35% 17%

(2)

盈餘匯回國外總公司

股利分配國外母公司

-

匯回盈餘,無須扣繳稅款

16.6%

=(1-17%)*20%

分配盈餘,按股利淨額扣繳20%

(1)+(2)

總稅負 35%

33.6%

=17%+16.6%

(3)

盈餘不匯回國外總公司

股利不分配國外母公司

-

未匯回盈餘,無須加徵10%

8.3%

=(1-17%)*10%

未分配盈餘,加徵10%

(1)+(3)

總稅負 35%

25.3%

=17%+8.3%

(4)

次年度(不含)以後盈餘分配

-

匯回盈餘,無須扣繳稅款

14.94%

=(1-17%-8.3%)*20%

分配盈餘,按股利淨額扣繳20%

(1)+(3)+(4)

總稅負 35%

36.505%

=17%+8.3%+14.94%-7.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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