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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解析

國貿條規之簡介與沿革

2010年版國貿條規解析

陳賢芬(CDCS) 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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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國貿條規與國際貿易之關聯性解析

國貿條規之簡介與沿革

為何需要國貿條規?

國貿條規之沿革

國貿條規之使用

2010年版國貿條規各項條件解析與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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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國際貿易之各項契約

進出口廠商在國際貿易之交易中,係由下列各項契約所組成的:

基礎契約,即買賣契約,為整體交易之基礎.

與貨款之收付有關之契約,例如:進口融資契約、信用狀契約、出口押匯契約….

與貨物之交附有關之契約,例如:運送契約

其他:例如:保險契約

在交易中,各項契約間有其關聯性,但在實務運作時,有其獨立性與實務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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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相關規則之使用

開狀銀行 押匯/指定銀行

運送人

買方 賣方 買賣契約

運送契約(E,F) 運送契約(C,D)

進口融資契約

信用狀契約 出口押匯契約

通匯契約

Incoterms

UCP600

UCP與準據法

相關國際公約

UCP與準據法

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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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Incoterms)之意義與適用

“Incoterms”為”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之縮寫.

係適用於訂立銷售契約(contract of sale)依據之條件,而非使用於運送契約(contract of carriage);且依據Incoterms 2000引言之敘述:國貿條規適用範圍僅限於貨物契約當事人對於有關貨物(以”有體物”為限,不包括諸如電腦軟體之”無體物”)交付所涉及之義務,費用與風險.

條規主要規範:

˙將貨物從賣方運交買方之程序.

˙貨物之輸出/輸入通關手續之辦理.

˙相關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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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之簡介與沿革

國際貿易買賣方訂定買賣契約之重點

賣方完成交貨(delivery)之地點,即貨物滅失或毀損一切風險之分界點,亦即貨物風險移轉(transfer of risks)買方承擔之地點-”the risk transfer point”;交貨地之概念,亦為自此地點之後之貨物運輸與保險之安排歸買方承擔;其可自行辦理,或支付費用請賣方代辦.

費用之負擔,包括:與貨物交付相關之主要運費(carriage or 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報關費用,檢查及包裝費用,檢驗費用---等及費用轉換之地點.

權利與義務之劃分-通關(clearances)手續之辦理,運送契約/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之訂定,交貨單據之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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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貿條規之目的

在於提供國際貿易交易時,一個用於詮釋在國貿實務上普遍使用之標準交易條件的國際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以避免倘交易若適用個別當事人國家之法律,可能產生不同國家法律對於相同之貿易條件有不同之解釋,而導致爭議甚或糾紛.

在此需要下,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制訂了國貿條規(Inco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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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之功能

提供買賣當事人簽訂契約之依據,規範契約之當事人義務,主要包括:

貨物風險移轉與運輸/保險安排之分界點(交貨地)

貨物從交貨地以後之交付與運送(包含與交付或運送相關之事宜,例如:檢查,包裝, 檢驗…)

進出口通關之辦理與相關稅賦與費用之負擔

當事人之費用負擔

相關交貨單據之交付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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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Incoterms)之沿革

國貿條規係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所制定者,以套裝方式依交貨地(亦為風險移轉地點),交易價格之構成(是否包含運費或保險費),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等之不同,分條訂定標準化之貿易條件,

現行版本之國貿條規係,國際商會於2007年組成工作小組,著手上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之修訂; 於2010年10月確認通過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 2010,並自2011年一月開始適用

2010年版國貿條規之修訂重點為:

-將原四大類、13個條件,改為兩大類、11個條件.

-取消Incoterms 2000之DAF、DES、DEQ及DDU四個條件,而代之予DAT與DAP條件,且此兩條件皆適用於一切運送方式含複合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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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 條件 條文名稱

EXW Ex Works (name place of delivery)-工廠交貨條件

FCA Free Carrier (name place of delivery)-貨交運送人條件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訖條件

CIP Carriage & Insuranc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運保費付訖條件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name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終站交貨條件

DAP Delivered at Place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條件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稅訖交貨條件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 port of shipment )-船邊交貨條件

FOB Free On Board (name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條件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 port of destination)-運費在內條件

CIF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name port of destination)-運保費在內條件

交貨地/裝運港與目的地/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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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與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 :係指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移轉買方承擔之時點,而不是賣方實際將貨物交付買方之地點;在2010年版之國貿條規中,EXW與FCA條件須加註指定之交貨地,FAS與FOB

條件係加註指定之裝運港(亦即交貨地).

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與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CPT、CIP、DAP及DDP條件須加註指定目的地,DAT條件加註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站;CPT

條件與CIP條件所加註之目的地,是賣方所須訂立運送契約之目的地且須承擔至此地點之運送費用; DAT條件、DAP及DDP條件所加註者則為交貨地.

CFR與CIF條件所加註者為指定之目的港,其定義與CPT

或CIP條件類似.

FCA,CPT與CIP之比較

指定

運送人

CPT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指定

目的地 CIP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CA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保險費

交貨地

交貨地

運送契約之目的地與運費付訖之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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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DAP與DDP之比較

賣方營 業處所

目的港/機

場/貨棧 海關

買方營

業處所

DAT

DAP

DDP

交貨地

交貨地

交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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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FOB,CFR及CIF之比較

出口地指定

裝運港碼頭

進口地指定

目的港 裝運於船舶

FOB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FR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AS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IF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保險費

碼頭

交貨地

交貨地

運送契約之目的港與運費付訖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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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與Incoterms 2000

2010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00

適用於一切含多種運送方式

E類型

起運

EXW

EXW,FCA,CPT,CIP

DAT,DAP,DDP

F類型

主要運費未付

FCA,FAS,FOB

僅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陸運送

C類型

主要運費付訖

CFR,CIF

CPT,CIP

FAS,FOB.CFR,CIF D類型

抵達

DAF,DES,DEQ,

DDU,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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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之DAT與DAP簡介

DAT(終站交貨條件)為新版國貿條規新訂條件,其定義為:在(進口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站(named terminal)地點,將已運送抵達此指定地點並已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完成之際,但尚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時,即視為賣方交貨.

DAP(目的地交貨條件 )相當於Incoterms 2000之DDU條件 ,其定義為:指在(進口地)指定目的地,將已運送抵達此目的地但尚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下(not unloading DAP使用“ready for unloading”)亦未辦理輸入通關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時,即視為賣方交貨.

2010年國貿條規與Incoterms 2000相對應之條款

DAT條件接續DEQ條件(因皆屬交貨時須完成貨物卸載之條件;其實DAT條件即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條件修改擴大適用範圍後之新條件)

DAP條件接續DAF、DES、DDU條件(交貨時,賣方不負貨物卸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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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修訂之重點

新版國貿條規 之FOB,CFR及CIF之交貨地點將Incoterms 2000之”…在指定裝載港越過船舷(pass the ship’s rail)時”改為”…在指定裝載港將貨物已裝載於(placing them on board)買方所指定之船舶上,視為賣方交貨”

為配合大宗貨物在運送途中之轉售,新版國貿條規 之此等條件, 有關交付之貨物皆增訂”…或’取得’已如此交付(運送)之貨物(procuring

goods so delivered)”.

CIP與CIF條件增訂投保保險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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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貿條規之應注意事項

使用貿易條件時應加註適用之國貿條規與版本,例如:FCA XXX Incoterms ® 2010.

依運送方式選擇適當之貿易條件,例如:貨物以貨櫃運送時,不應使用FAS,FOB,CFR或CIF條件,而應使用FCA,CPT或CIP條件.此亦為新版國貿條規增修訂之重點.

條件規則中應加註之議定交貨地或指定之目的地(運費付訖之地點)應明確,以免對風險之移轉與費用之分擔,產生爭議.

當事人對於應負擔辦理之輸出/入通關手續,能否辦理.

國貿條規為訂定買賣契約依據之規則,而非買賣契約之全部;例如:貨款之支付,貨物所有權之移轉,契約違約之處理與解決…等,國貿條規並未規範,契約應另予規定.

國貿條規之改變

國貿條規並未禁止契約當事人變更國貿條規任一規則之部分內容,例如:普遍使用於傭船運輸之CFR FO XXX或CIF FO XXX.

但未避免任何爭議或糾紛,當事人應於契約中,將此等變更詳細之敘述,尤其其與國貿條規規定完全相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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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條規之變型或未規定之條件

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許多當事人為其交易之特殊須要 或運輸之特性,在買賣契約中將國際商會之國貿條規

添加用語予以使用,例如:在傭船契約中常用之 ”FOB stowed”、”FOB stowed and trimmed”或 ”CFR FO”等,以釐清在FOB條件下賣方必須履行 貨物於船舶上積載及平艙到何種程度,或在CFR條件 下,在目的地港卸貨之責任與費用之歸屬等,或是定期 輪船之”定期輪條件(liner terms)”或”貨櫃場作業費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或THC)”,此等用語在國貿 條規中並未予以規範;在實務上,亦無權威性之定義; 因此,各當事人應於買賣契約中,對於這些用語予以定義 ,並釐清其對當事人之義務,及相關費用及風險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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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與加拿大客戶以FOB UNSTOW term在交易,不過,該公司知道在Incoterms 內並沒有此條款;所以,必須用FCA term的規定來討論.

目前面臨的狀況是,該公司的貨物由拖車載往客戶指定的貨櫃場裝櫃,以往貨櫃場並未向敝公司索取"機具使用費"(貨櫃場堆高機將貨物從拖車上卸下),不過,最近某家貨櫃場卻向敝公司索取"機具使用費“,船務代理公司也認為是由賣方支付此費用.但是,其他貨櫃場並未向敝公司索取此費用.根據我們所了解的FCA term重點是"貨物放在賣方運送工具上尚未卸載但隨時可卸貨之貨物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我們認為賣方只負責將貨物載到買方指定的場所,買方要負責將貨物從拖車卸下.

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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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解析

-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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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版國貿條規之架構

2010年版國貿條規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之條件規則

EXW

FCA,CPT,CIP

DAT,DAP,DDP

海運及內陸水陸運送之規則

FAS

FOB,CFR,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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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WORK工廠交貨條件規則 其規則用語為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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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條件

賣方營 業處所

起運港/機

場/貨棧

出口地

海關

買方營

業處所

EXW 買方義務,費用 與風險之承擔

EXW之交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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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工廠交貨條件 條件之適用:可適用於貨物以任何運送方式運送之交易,包含運送全程使用一種以上之運送方式(例如複合運送)之交易,均可使用本條件;依據EXW條件之導引,本條件適合使用於國內交易,而於國際貿易,建議使用FCA條件.

賣方交貨(delivery)地點:賣方須於約定之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之交貨地之議定地點(如有約定時)”at the agreed point, if any, at the name place of delivery”;例如:賣方營業場所或其他地點(例如工廠、倉棧、倉庫…等), 將尚未辦妥輸出通關亦未裝載至任何買方安排收貨之運輸工具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seller delivers).

另為使買方能接管貨物,賣方須給予買方能夠接管所交付貨物所須之任何通知.

因此,賣方應履行前述兩個義務始視為已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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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條件之通關辦理

貨物之通關(clearance):以EXW條件交易

賣方不負責取得輸出許可證或其他出口許可,亦不負責辦理相關之輸出通關手續.

買方須自己負擔風險及費用以獲得任何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export/import licence or

official authorization),並辦理貨物輸出/入之ㄧ切通關手續;因此,倘須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之情況,而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妥貨物之輸出通關,不宜使用本條件;且EXW條件亦為新版國貿條規之11個條件規則中,唯一由買方辦理輸出通關相關手續者.

EXW條件各項主要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X O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nil nil

7.裝載費用 nil nil

8.卸貨費用 nil nil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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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貨物(Inspection of goods)

貿易條件

輸出國官方(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y of export)所強制實施之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the

costs of mandatory pre-

shipment inspection)

其他任何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

EXW 買方 買方

DDP 賣方 賣方

其他條件 賣方 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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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檢查作業(checking operations; 檢查品質,丈量,過磅…)費用,所有貿易條件全部歸由賣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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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條件

案例研討

以EXW條件交易貨物裝載前毀損

問題摘述:一以EXW賣方倉庫條件之交易,貨物在賣方倉庫由賣方之工人協助裝載時,摔落地面使貨物毀損,致生交易糾紛,試問:

此項損失應由何者承擔?

應如何防範此種風險之發生?

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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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工廠交貨條件

賣方交貨(delivery)地點:賣方須於約定之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之交貨地之議定地點(如有約定時)”at the agreed point, if any, at the name place of delivery”;例如:賣方營業場所或其他地點(例如工廠、倉棧、倉庫…等), 將尚未辦妥輸出通關亦未裝載至任何買方安排收貨之運輸工具之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已為貨物之交付(seller delivers).

另為使買方能接管貨物,賣方須給予買方能夠接管所交付貨物所須之任何通知.

因此,賣方應履行前述兩個義務始視為已交貨. 36

結論

依據前述EXW條件之規定,本問題貨物裝載時摔落地面之損失,應由買方承擔;

買方風險之管控

投保承保範圍為”from 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之保險,且應投保2009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倘買方希望賣方能將賣方應承擔之義務延伸至貨物已裝載,則應於契約中詳細載明係由賣方承擔貨物裝載之風險("loaded at seller's risk")或由買方承擔("loaded at buyer's risk"),或是EXW條件代號之後加註"loaded upon departing vehicle“,及裝載費用之歸屬.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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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地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物流業者或運送承攬業者

在出口地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物流業者或運送承攬業者,以辦理貨物之併櫃,但不需辦妥輸出通關手續.

應適用EXW條件或FCA (export clearance exclude)條件?(關鍵在輸出通關之辦理,係由買方自己辦理)

-EXW條件:在指定之交貨地之議定地點,將尚未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

-FCA條件:在指定之交貨地之議定地點,如有者將將已辦妥輸出通關手續之貨物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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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CARRIER

貨交運送人條件規則 其規則用語為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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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CPT與CIP之比較

指定

運送人

CPT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指定

目的地 CIP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CA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保險費

FCA之交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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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貨交運送人條件

條件之適用:本條件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用一種以上之運送方式(例如複合運送)之交易.

賣方交貨:賣方須於議定之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之交貨地之議定地點,如有者(at the agreed point, if any, at the

named place)”將貨物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

而;且於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賣方需負責辦理.

-如係約定在賣方之營業場所(seller’s premises),賣方尚須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安排或提供之運送工具,始為交貨.

-如係約定在賣方營業場所以外之地點,賣方須安排運送工具將貨物運送至該地點,並將放在賣方運送工具上尚未卸載但隨時可以卸貨之貨物(…on the seller’s means of

transport ready for unloading)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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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條件通關之辦理

貨物之通關(clearance)事宜-在須辦理貨物輸出入通關時:

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export licence or official authorization),

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一切手續(如須辦理時)

買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須之一切手續;及在倘貨物之運送須經任何第三國轉運(transport

through any country)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

(如須辦理時)

FCA條件各項主要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X O

7.裝載費用 nil nil

8.卸貨費用 nil nil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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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條件 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以本條件交易,價格未包含主要運費及保險費,買賣契約不涉及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之訂立

運送契約:賣方無義務(no obligation to…)訂定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地之運送契約;買方必須以其自身之費用,訂定將貨物自指定交貨地起之貨物運送契約.但倘因買方之要求,或因實務之作法,且買方未於預定之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之情況下;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契約.

保險契約:賣方無義務為買方訂定保險契約;買方亦無義務為賣方訂定保險契約;但賣方須應買方之請求,

並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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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條件

案例研討

使用FCA條件在賣方營業處所交貨

承攬人所收取從託運人處收貨運送至航空貨運集散站之運費之歸屬?

FCA條件在賣方營業處所交貨(依據FCA條件之導引:當事人應明確記載該處所之地址為交貨地)

FCA條件在賣方營業處所以外地點交貨

相關案例:買賣雙方約定以”FCA seller’s warehouse”條件交易,貨物已由運送人在賣方營業處所提取並已運至航空貨運站,準備報關裝運出口,但在報關前,貨物在儲存期間遺失,則此損失歸誰負擔?應如何管控此種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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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問題之FCA seller’s factory條件交易,只要契約載明賣方營業處所,賣方在該地點將貨物裝上買方或其代理人(例如一個空運運送承攬人)所安排至該地點接管貨物之運輸工具,風險即已移轉;在此交貨時點後,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規由買方承擔.因此,貨物在交貨後報關前之儲存期間遺失,其損失依前述國貿條規之規定,應由買方承擔;

但是,賣方尚未完成報關,依規定賣方違約;但問題是,賣方未依國貿條規之規定,辦理輸出通關手續之違約,並未規定處理方式,這可能依據雙方之協調,或是經由仲裁,或是經由訴訟,予以解決;

因此,較妥善之方式,以此條件交易時,買方應為其本身投保涵蓋自賣方倉庫致買方倉庫(from 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之運輸保險. 47

以FCA Forwarder倉庫條件交易,併櫃費用之負擔

問題摘述:一以FCA 條件交易,交貨地為買方指定之Forwarder倉庫,我國之出口商(賣方)將貨物交付至此Forwarder倉庫,併櫃出口,但卻發生買賣雙方對於併櫃費用應由何者負擔之爭議?

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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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貨交運送人條件

賣方交貨:賣方須於議定之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之交貨地之議定地點,如有者(at the agreed

point, if any, at the named place)”將貨物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而;且於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賣方需負責辦理.

另依據Incoterms 2010 FCA條件 B6(費用的劃分),買方必須支付自貨物如A4項所設想的情形而交付時(賣方完成交貨)起,有關該貨物的一切費用.

結論:依此規定,問題之併櫃費,應由買方支付. 49

使用FCA條件在空運之探討

空運實務,貨物係交付運送人(航空運送承攬人)且部分裝運不能指定裝運之班機,因此,不宜使用須交付至船邊或已裝船之FAS,FOB,CFR或CIF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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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運送使用FOB條件之檢討

空運實務,貨物係交付運送人;倘使用FOB條件,

則多數解讀為交貨地點在裝機後,費用與風險在此移轉,因此實務上在貨物交付給運送後至裝機,

所衍生之費用與風險,例如航空倉儲之費用,皆歸賣方負擔.

但倘使用FCA條件之交貨地點在貨物交付買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自此地點後一切費用及風險移轉買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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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FCA條件交貨,航空倉儲等待報關/打盤時倉租負擔之歸屬?

國貿條規之交貨與輸出報關為兩個獨立之義務,亦即交貨(風險與費用之劃分點)與報關之辦理與費用之負擔係分別規定,以FCA為例:

交貨:係於賣方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之運送人即為賣方交貨, 倘貨物於此地點交付後,

風險與費用即移轉買方承擔;因此,依據國貿條規FCA條件A6點(有關費用劃分)之規定,賣方需負擔至貨物交付為止之一切費用

出口報關:另規定賣方需負擔相關通關之手續費用,及輸出時應負之一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原文:where

applicable, the costs of customs formalities necessary for

export, as well as all duties, taxes, and other charges

payable upon export)

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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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規定,係爭之問題,貨物以空運出口在航空倉儲辦理通關打盤時,所發生之倉租之負擔,爭議點在此倉租是否與報關相關之費用有直接關聯?

主張:該倉租應視為賣方交貨後與運輸相關費用之一,

而非屬輸出通關應負之費用,因為倘於不須辦理輸出通關之交易(例如國內交易,國內交易亦適用國貿條規),仍可能產生此費用;因此,此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理由:賣方係於須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始須負擔與輸出通關相關之費用,但倘不需辦理輸出通關時(例如:國內交易),則不須負擔,而只須負擔至交貨為止之費用,而該等倉租係交貨後(不論是否須辦理輸出通關)所發生之費用.

建議:但為避免糾紛,建議如容易發生爭議之事項或費用,應於契約另行載明由買方或賣方負責. 53

貨櫃運送使用FOB條件

貨櫃運送模式,無論整櫃貨或併櫃貨,係將貨物交付至貨櫃場或櫃貨處理站;但倘使用FOB條件,則解釋在裝船前(包含在貨物交付至貨櫃場至裝船間)所發生之費用及風險仍歸賣方負責;

因此,Incoterms ® 2010建議:貨櫃運送不宜使用FOB條件,而應使用FCA條件交易.

倘貨物係以貨櫃運送之交易,買賣雙方仍約定使用FOB條件,則賣方須認知,其所須承擔風險一直延伸到貨物已於指定之裝運港裝船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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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船前貨物發生損失

例如2001年納莉颱風襲擊台灣時,基隆河沿岸許多貨櫃場之

貨櫃遭洪水衝入基隆河而毀損;如該貨櫃係屬出口尚未裝船

之貨櫃,此時損失之歸屬,係依據其所選用之貿易條件來決定.

以FCA條件交易,倘貨櫃之貨物已報關並交付至買賣契約指定

之運送人或其他運送或物流業者,則依據FCA條件之規定,

視為已經交貨

以FOB條件交易,因FOB條件規定須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

船舷(即已裝船)時,才視為賣方交貨;因此,貨櫃在貨櫃場被洪水

衝入河中毀損所產生之損失係歸由賣方負擔.

結論:非屬港至港之海運運送方式, 則不宜以FOB、CFR或CIF貿易條件交易.

案例研討

貨櫃運送使用FOB條件之應注意事項

在以貨櫃運送貨物之交易仍使用FOB條件時,賣方須認知依據Incoterms之規定,其承擔貨物之風險及費用係延伸至貨櫃已裝船,而非止於貨櫃交付至貨櫃場.

因此,賣方需評估至裝船前之風險,必要時宜投保保險.

另對於從貨櫃場至裝船前所衍生之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或Incoterms另有規定外,仍歸賣方負擔.

56

FCA與FOB風險移轉之比較

指定

運送人

FCA

FOB

賣方風險承擔 買方風險承擔與保險生效

買方投保之倉對倉條款(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承保範圍(藍色線條)與保險正式生效(深綠色線條)

FCA

FOB

賣方倉庫 買方倉庫

57

58

事實經過:

出口商A公司從台灣出口至大陸廈門的汽車零件,貿易條件為FOB,所以由進口商B公司投保並以B公司為被保險人,承保航程為From Keelung to Xiamen 自賣方倉庫至買方倉庫,承保條件A條款。結果貨物在基隆港裝船前發生A條款所承保之保險事故,進口商B公司向保險公司求償,保險公司以其無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理賠,換由出口商A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其非被保險人為由,仍拒絕索賠。

案例研討

59

爭論點: 出口商A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 此張保單是以進口商B公司投保,並以之為被保險人,出口商A公司非被保險人,故也無法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建議:

出口商自己就內陸運輸部分投保內陸運輸險或商動險,承保貨物自離開工廠或產地開始運輸時起,直至貨物裝船為止。其承保範圍正好包括裝船前之風險。

案例研討

以FCA條件取代FOB條件之THC(費用)

以FCA條件取代FOB條件,買方最顧慮者為”貨櫃場作業費用(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THC)”,國貿條規對此並未規定;因此,如擬由賣方負擔此費用,建議應在契約明確規定:”FCA

OOO Incoterms ® 2010,THC for seller’s

account”,或約定買賣雙方應負擔之比率:”50%

of THC for seller’s account.”

- ICC Publication No.720, 2011. ICC Guide to

Incoterms ® 2010.

60

FCA與FOB費用移轉之比較

指定

運送人

FCA

FOB

賣方費用承擔 買方費用承擔

吊櫃費

FOB之風險與費用之分界點在裝船後

FCA之風險與費用之分界點在裝船前 61

62

貨物運抵目的港,買方拒絕領貨時, 運費之收取

FOB條件交易買方須安排船舶,自訂運送契約, 並於貨物運抵目的港時,支付運費. 但倘以FOB條件交易,而由賣方代為向運送人洽 訂艙位並代為訂定運送契約,並於運送契約載明 “運費待收(freight collect)”或類似用語,而貨物已 運抵目的港,如因商業糾紛,買方拒絕提領貨物, 致運送人無法收取運費時,運送人是否得向託運人 (代為訂定契約之賣方)請求運費之給付?

A公司分別於去年9/3、9/24出口兩批貨物至英國,貨價分別為8000多美元與6000多美元,貨物分別於10/10與10/31

抵達英國,貿易條件為FOB Taiwan,委託貨主指定之貨運承攬業者,卻於今年1/31接獲台灣承攬業者之存證信函通知無人領貨,1/16接獲英國承攬業者通知貨物未提領,1/17通知貨主領貨,2/6英國承攬業者告知英國客戶已於1

月底破產倒閉,要求A公司將貨物領回退運,並支付倉租及運費共計1萬5千多元英鎊,因該費用已超出貨物所值,本公司考慮放棄該批貨物,但台灣承攬業者表示,若不支付倉租,恐遭求償,

請問:1.依據FOB Taiwan之貿易條件,A公司是否有負擔上述倉租及運費之責任?2.承攬業者可否直接向本公司求償?3.承攬業者未善盡即時告知貨物無人領取訊息之義務,A公司能否向其求償?

63

64

66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六號之判決 雖然以FOB條件交易,通常運送單據上記載”運費待收(freight collect)”,但運送人並無向受貨人收取運費之義務,因為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法律關係,是以提單為 依據,而不是買賣契約.

本判決之理由,通常運送契約於運送人將貨物運抵目的地,託運人本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但因託運人與運送人間於運費之支付有特別約定,同意由第三者之受貨人支付運送人,但倘受貨人未予支付,運送人依據民法268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者對他方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得向託運人請求.

65

66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四號之判決

買方經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載明以FOB條件交易,且運費到付;認定此等約定係表示授權託運人指定船舶運送貨物,並願付運費;因此,應由買方負擔運費.

66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規則 其用語為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67

FCA,CPT與CIP之比較

指定

運送人

CPT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指定

目的地 CIP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CA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保險費

CPT之交貨地

CPT之運費付訖之地點

68

CPT-運費付訖條件 賣方交貨(delivery):賣方於(出口地)之議定地(at

an agreed place)將貨物交付賣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而;且於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賣方需負責辦理.

另以本條件交易包含主要運費,因此賣方須訂立將貨物自此議定地運送至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

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之運費(costs of carriage).

依據本規則之規定,賣方於議定日期或議定之期間內,將貨物交給與其訂立前述運送契約且為買方指定之運送人,即為賣方交貨,而風險亦於此時移轉.

69

CPT條件風險移轉之其他規定

風險移轉之其他規定

未議定特定之地點:在運送全程須使用一個以上之運送人, 而契約未議定特定之交貨地點時, 則風險在貨物交付第一運送人時移轉,

在運送全程之稍後地點移轉風險:倘當事人希望風險於”a later stage”(“稍後之地點”,例如出口地裝載港或起運機場或)移轉時,則須於買賣契約中載明.

另以本條件交易,由於風險移轉及費用轉換在不同知兩個地點;因此,契約中應明確的載明此兩地點(尤其是交貨地).

70

CPT條件通關之辦理

貨物之通關(clearance)事宜:

賣方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export licence or other official authorization),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及貨物在交貨前通過第三國運送所須之ㄧ切通關手續.

買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須之一切手續;及在交貨後,倘貨物之運送須經其他國家轉運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

賣方之國家 指定交貨地

之國家 第三國 進口國

CPT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含交貨前通過任何國家者)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7.裝載費用 O X

8.卸貨費用 (依據運送契約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X O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71

CPT條件之主要運費及貨物裝/卸費用

與運送相關之主要運費及貨物裝/卸費用等之負擔,依據國貿條規之規定為:

賣方需支付因運送貨物自交貨地至指定目的地產生之運費及一切其他費用,包含貨物裝載費用及在目的地,依據運送契約係由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費用;

而買方需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即在該地點之卸貨費用,但依據運送契約該等費用係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72

73

CPT條件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之訂定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以CPT運費付訖條件交易,貨物價格包含主要運費,但未包含保險費,因此:

運送契約:賣方須以其費用,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或取得將貨物以通常之路徑及依照慣例之運送方式,從出口地交貨地點運送至進口地指定之目的地或在此地區所議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並支付至此目的地之運送費用;買方無義務為賣方訂定運送契約.

保險契約:買/賣方皆無義務為對方訂定保險契約,

但賣方須應買方之請求,並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

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買方亦須應賣方之請求, 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CPT條件之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買方依規定所訂定運送契約之運送單據.

前述運送單據必須涵蓋契約之貨物,約定裝運期間內之日期,且能讓買方在指定目的地提領貨物,

或憑運送單據之轉讓將貨物轉售.

若運送單據係以可轉讓形式及超過一份以上之正本簽發,則須將全套正本運送單據提示予買方.

買方必須接受前述賣方提供已符合契約之運送單據.

74

出口地提單/空運提單之製單費

以“F”類型條件交易-買方必須以其自身之費用,

訂定將貨物自指定交貨地起之貨物運送契約.但倘因買方之要求,或因實務之作法,且買方未於預定之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之情況下;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契約.

以“C”類型條件交易-賣方須以其費用,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或取得…之運送契約,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買方依規定所訂定運送契約之運送單據.

75

76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規則 其規則用語為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77

FCA,CPT與CIP之比較

指定

運送人

CPT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指定

目的地 CIP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CA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保險費

CIP之交貨地

CIP之運費付訖之地點

78

CIP-運保費付訖條件

賣方交貨(delivery):與CPT條件相同,賣方於出口地之議定交貨地(agreed point of delivery)將貨物交付賣方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且於需要辦理輸出通關手續時,賣方需負責辦理;另須訂立將貨物自此約定地運送至指定目的地(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之運送契約,並支付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的地所需之運費(costs of carriage).依據本規則之規定,賣方於議定日期或議定期間內,將貨物交給與其訂立前述運送契約之運送人,即為賣方交貨.

另以本條規交易,賣方亦須代買方訂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以承保自(出口地)交貨地點,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

CIP條件之風險移轉、通關及運送契約之規定

以CIP條件交易,有關風險移轉之規定與CPT條件相同.

以CIP條件交易,輸出入通關手續之辦理與相關稅賦負擔之規定與CPT條件相同.

以CIP條件交易,賣方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目地之規定與CPT條件相同.

以CIP條件交易,有關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之規定與CPT條件相同.

79

CIP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含交貨前通過任何國家者)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7.裝載費用 O X

8.卸貨費用 (依據運送契約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X O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80

CIP條件之保險

以CIP條件交易,係買方將保險費包含於交易價格,支付給賣方,而由賣方在交貨地,代買方投保保險承保自交貨地移轉買方承擔之風險;因此,交易雙方須於契約中,載明投保保險之相關細節,否則即遵循Incoterms之規定.

另買方須認知Incoterms所規範賣方投保之義務,係最低範圍者.

81

82

CIP條件之保險

CIP條規之保險:

-以本條規交易時,賣方僅須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因此,賣方須以訂立並取得符合”協會貨物(C)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C) 2009/1/1)”或其他類似保險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契約.

-更大承保範圍之投保保險:倘買方要求投保承保範圍較大之保險, (例如:協會貨物(A)條款或(B)條款)及/或其他之附加條款,例如:協會戰爭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 (CARGO)”或協會罷工條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 (CARGO)”或類似條款者賣方得以買方之費用(即實務上,出口報價須將此等費用加計)向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定載有前述條款之保險契約.

83

CIP條件之保險

CIP條規之保險:

-保險金額與幣別:除買賣契約另有約定外,前述之保險最低投保金額應為買賣契約所議定之價金加一成(10%;亦即契約金額×110%),且為規避匯兌風險,保險金額之幣別應為契約金額之幣別.

-保險契約須給予買方或任何其他與貨物保險利益有關者(例如:在信用狀交易時,保險單據經背書轉讓給開狀銀行),有權直接向保險人(或實務上通常為保險人在進口地之理賠代理”claim agent”)索賠

84

CIP條件之保險

-保險航程:依據保險學理論,運輸保險係屬”航程保險(voyage insurance)”,即通常運輸保險之生效始於貨物離開賣方之倉庫,終於買方之倉庫,亦稱為”倉庫條款(warehouse clause)”;但倘買賣契約對於承保範圍未予規定,則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前述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至少需涵蓋從契約所約定之指定交貨地點至指定之目的地”The insurance shall cover the goods from the point of

delivery set out in A4 and A5 to at least th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在實務上,通常保險航程涵括至買方之倉庫;因此,買方為確保本身之權益,宜於契約上約定:承保範圍應為”from

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倘預估貨物存關之時間可能超過期限,尚須以附加條款展延保險效力,

例如:”90 days stay in customs warehouse”.

保險承保範圍

指定

運送人

CIP

CIF

賣方風險承擔 買方風險承擔與保險生效

倉對倉條款(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承保範圍

指定

目的地

契約未規定承保範圍,依據Incoterms之規定,從契約所約定之指定交貨地點至指定之目的地

賣方倉庫 買方倉庫

85

86

事實經過:

被保險人從基隆出口至日本之汽車零件,投保海上貨物運輸險,條件ICC(A)+War + Strike+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保單所載承保航程自基隆至日本水島市,貨物在2004年8月20抵達日本水島市之保稅倉庫,先在保稅倉庫暫時堆放,然而在大阪之受貨人提貨前,2004年8月26日因發生颱風,而使暫存於水島市保稅倉庫之汽車零件泡水受損,損失金額約台幣50萬。

案例研討

87

問題爭點: 損失發生之時點是否在承保航程之內?

解析:

一、依ICC(A)條款第8條規定。

二、依照上述條款,保單所載之承保航程終點為日本水島市,雖然保稅倉庫屬於暫存倉庫,非被保險人之儲存處所,但因受貨人之儲存處所並非亦在日本水島市,發生損失之地點應認定為保單所載之最終目的地倉儲。

88

依照ICC(A)規定,於貨物一抵達保單所載之最終目的地倉儲後,保單即為終了。即使加上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解釋上亦為相同之結果。

上述事故若客戶需將上述風險承保在內,須於保險契約上載明,承保至買方之倉庫(Up to Buyer’s Warehouse)或以買方之倉庫作為保單所載之最終目的倉庫,如此之約定方能符合客戶之要求。

89

CIP條件之保險

-保險單據之交付:以本條規交易時,賣方投保保險所承保者,係買方自本規則所規定之出口地指定交貨地點移轉買方所承擔之風險,相關保險利益係屬買方;因此,依據本規則之規定,賣方須將代買方投保之保險單據或其他保險承保之證明(例如: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交付買方;且在實務上,倘以賣方為被保險人(assured),賣方尚須背書轉讓保險權益給買方.

-保險相關資訊之提供:倘買方擬自行加購其他保險,

則賣方須應買方之要求並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提供買方訂定前述保險所須之資訊.

CIP/CIF條件交易時,投保保險之約定

應予投保之保險條款(基本條款及附加條款)

應投保之最低投保金額,應注意是否足額保險,尤其本次交易是否有折扣?但重置新品時,可能無折扣!

保險承保範圍應為”from 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或“up to buyer’s

warehouse”,或者是否需附加條款展延保險效力.

貨物出險時,申請理賠之地點,應約定在買方所在地.

90

91

DELIVERED AT TERMINAL

終站交貨條件規則

其用語為 DAT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92

DAT條件交貨

賣方營 業處所

目的港/機

場/貨棧 海關

買方營

業處所

DAT

DAP

DDP

DAT之交貨地

92

93

DAT-終站交貨條件

條件之適用:本條件為新版國貿條規所增訂之新條件規則,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運送全程使用一種以上之運送方式者(例如複合運送)之交易,皆可使用本規則.

賣方交貨(delivery):賣方須於議定日期或期間,在(進口地)

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站(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地點,將已運送抵達此指定地點並已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完成卸載時(once unload)但尚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即為賣方交貨.

如當事人擬約定賣方還須負責從前述之終站地點再運送至另一地點時,且由賣方承擔此段航程之風險及費用;不宜使用本條件,而應改用DAP或DDP條件.

94

DAT條件風險之移轉

貨物風險承擔之移轉:

賣方須承擔貨物運送至契約指定之目的港或目的地於指定終站地點並已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卸貨完成前,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

買方須承擔貨物已運抵契約指定之目的港或目的地之指定終站地點並已從抵達之運輸工具完成卸載之時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另:

˙倘買方未能辦妥輸入通關(即貨物無法通關進口),則須負擔因此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

˙倘買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將其所決定於議定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接管貨物(taking delivery)之地點通知賣方;則其必須自買賣契約議定之交貨日期或交貨之期間屆期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95

DAT條件之通關

貨物之通關(clearance):

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export licence or other official

authorization),及辦理貨物輸出,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須經第三國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但賣方無須辦理輸入通關.

買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及辦理貨物輸入通關所須之一切手續.

DAT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含交貨前通過任何國家者)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96

DAT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7.裝載費用 (未規定,但因交貨地在目的地,解釋上應由賣方負擔)

O X

8.卸貨費用 (未規定,但賣方交貨時須負責卸貨,

解釋上應由賣方負擔)

O X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97

98

DAT條件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運送契約:賣方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終站地點之運送契約;

買方對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保險契約:買/賣方皆無義務為對方訂定保險契約; 但賣方須應買方之請求,並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買方亦須應賣方之請求, 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DAT條件有關目的港之延滯費用

以DAT條件交易,倘裝運貨物之貨櫃已運抵目的港,但於碼頭停放時間超過free time規定,所產生延滯費用是否歸責於買方?

倘交貨地點為目的港區範圍內之指定貨櫃場,則貨櫃滯留碼頭尚未運抵指定之終站,則賣方尚未完成交貨,

該貨櫃滯留碼頭超過寬容之免收費時間,所產生之延滯費用,理當由賣方承擔.

倘約定之交貨地點為該卸貨之碼頭,則貨櫃已卸載至碼頭,且賣方亦已給予買方接管貨物之必要通知,則視為賣方已為交貨,買方須承擔自此指定之交貨地起,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99

100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條件規則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101

DAP條件交貨

賣方營 業處所

目的港/機

場/貨棧 海關

買方營

業處所

DAT

DAP

DDP

DAP條件之進口通關應由買方辦理

DAP之交貨地

DAP之交貨地

102

DAP-目的地交貨條件

條件之適用:本條件為Incoterms 2010修訂之條件,

與Incoterms 2000之DDU條件相當;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包含所使用之運送方式超過一種以上者(例如複合運送)之交易,均可使用本規則.

賣方交貨(delivery):於議定日期或期間,在(進口地)

指定目的(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地將已運送抵達此指定地點但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而備便卸載(原文係使用ready for unloading)且未辦妥輸入通關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交貨.

103

DAP條件風險之承擔

風險之承擔(transfer of risks):

賣方須承擔貨物運送至契約指定之目的地於議定地點(如有者)交貨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

買方須承擔自貨物於前述地點交付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另:

˙倘買方未能辦妥輸入通關(即貨物無法通關進口),則須負擔因此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

˙倘買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將其所決定於議定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接管貨物(taking delivery)之地點通知賣方;則其必須自買賣契約議定之交貨日期或交貨之期間屆期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104

DAP條件貨物之通關

貨物之通關(clearance):

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export licence or other official

authorization,及辦理貨物輸出,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須經第三國時,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但賣方無須辦理輸入通關.

買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入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及辦理貨物輸入所須之一切手續.

DAP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含交貨前通過任何國家者)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105

DAP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7.裝載費用 (未規定,但因交貨地在目的地,解釋上應由賣方負擔)

O X

8.卸貨費用 (但依據運送契約應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X O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如賣方依其運送契約承擔於目的地與卸貨有關之費用,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該等費用賣方無權要

求買方歸還.

106

DAP條規之卸貨費用

以本條規交易,賣方不負交付貨物時之卸載(unloading),但有關卸貨費用之負擔:

˙賣方:須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依運送契約由賣方負擔之任何卸貨費用.

˙買方:須承擔於指定地點接受貨物所需之ㄧ切卸貨費用,但依據運送契約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如賣方係 依據運送契約承擔於目的地與卸貨有關之費用【註】,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該等費用賣方無權要求買方歸還.

【註:以本條規交易,賣方不負交付貨物時貨物之卸載.】

107

108

DAP條件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之訂立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運送契約:賣方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之約定地點(如有者)之運送契約;買方對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保險契約:買/賣方皆無義務為對方訂定保險契約,但賣方須應買方之請求,並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買方亦須應賣方之請求, 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109

DELIVERED DUTY PAID

稅訖交貨條件規則

其規則用語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110

DDP條件交貨

賣方營 業處所

目的港/機

場/貨棧 海關

買方營

業處所

DAT

DAP

DDP

DDP之交貨地

111

DDP-稅訖交貨條件

條件之適用:本條件可適用於任何運送方式,

包含運送全程使用一種以上之運送方式者(例如複合運送)之交易,均可使用本規則.

賣方交貨(delivery):於議定日期或期間,在(進口地)指定目的地(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

將已運送抵達此指定地點且已辦妥輸入通關但未從承運之運送工具上卸載而備便卸載(原文係使用ready for unloading)之貨物,交付買方處置時,即為賣方交貨.

112

DDP條件風險之承擔

風險之承擔(transfer of risks):

賣方須承擔貨物運送至契約指定之目的地於約地點(如有者)交貨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

買方須承擔自貨物於前述地點交付起,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另:

˙倘買方未能協助賣方辦妥輸入通關,則須負擔因此衍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

˙倘買方未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將其所決定於約定時間及/或指定目的地接管貨物之地點等資訊通知賣方;則其必須自買賣契約議定之交貨日期或交貨之期間屆期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風險.

113

DDP條件貨物之通關

貨物之通關:賣方必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簽證或其他官方核可之出口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

及在貨物在交付至指定交貨地前倘須經第三國時,

所須之一切通關手續,且賣方亦須辦理輸入通關,

並支付輸入所須之ㄧ切關稅,稅賦及其他費用.

賣方使用本規則之限制:以”DDP條件”交易,賣方須承擔最大之義務,倘賣方因進口國法令之關係,

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取得輸入許可及辦理輸入通關手續時,則不應以本(DDP)條件交易.

114

DDP有關輸入通關之規定

DDP條件中有關輸入通關買方應盡義務之規定為:在可適用之情況下, 在賣方之請求下並由賣方承擔風險及費用,買方須給予賣方協助,以取得貨物輸入所需之任何輸入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B2)

但倘買方未履行前述義務,此依據同條件有關風險移轉之規定(B5):買方未依照B2項之規定履行其義務,則其需承擔因而產生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if the buyer fails to fulfil its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B2, then it bea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DP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含交貨前通過任何國家者)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註:以DDP條件交易,賣方須支付任何由輸出或輸入國當局所強制實施之裝運前檢驗費用.

115

DDP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7.裝載費用 (未規定,但因交貨地在目的地,解釋上應由賣方負擔)

O X

8.卸貨費用 (但依據運送契約應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X O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如賣方依其運送契約承擔於目的地與卸貨有關之費用,除非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該等費用賣

方無權要求買方歸還.

116

117

DDP條件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之訂立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運送契約:賣方須以其費用訂定將貨物運送至指定之目的地之約定地點(如有者)之運送契約;買方對賣方並無訂立運送契約之義務.

保險契約:買/賣方皆無義務為對方訂定保險契約,但賣方須應買方之請求,並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買方亦須應賣方之請求, 提供投保保險所需之資訊.

118

DAP與DDP條件

案例研討

相關問題

如果是VMI (Vendor management Inventory)

Hub cargo, 應該如何表示比較正確? 如果是廈門YCH 保稅倉

過去我公司出貨給客戶大部份是DDU 我們負擔到客戶倉庫之運費保險費及報關和內陸運輸費,請問以2010國貿條規哪個比較符合這條件?

如上題 我們可否提供DDP (Duties excluded)?

案例研討

119

供應商庫存管理(VMI)所適用之條規

倘買方要求賣方須辦託輸入通關,但進口相關稅賦由買方支付,則此時變更國貿條規使用.

• 即約定以DAP條件交易,並載明由賣方負責辦理輸入通關手續及支付相關費用,而由買方支付一切進口相關稅賦.

• 或以DDP條件加註“exclusive of duty, VAT

and other import charges"為約定之貿易條件.

120

121

各貿易條件

與運輸保險之辦理

122

CIF,CIP與DDP之比較

CIP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DDP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註:CIP條件下賣方之成本包含主要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保險費,此等費用係買方

附加於交易價格內一起交付予賣方代為支付;DDP之賣方成本亦包含主要運費,

保險費,但為其自有成本及風險,因其交貨地在進口地之指定目的地.

指定

目的地

指定

運送人

貨物出險時,理賠之辦理

CIF,CIP:買方

DAT,DAP,DDP:賣方

CIF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目的港

122

國貿條規與信用狀交易-保險

以EXW,FCA,FAS,FOB,CPT及CFR條件交易,因風險在出口地及移轉買方承擔,且交易之價格未包含保費;因此,須由買方投保,貨物出險時,買方申請理賠.

以CIP或CIF條件交易,風險亦在出口地及移轉買方承擔,但交易之價格包含保費;因此,賣方須代買方投保保險並提示保險單據;貨物出險時,買方申請理賠.

以DAT,DAP及DDP條件交易,因風險在進口地及移轉買方承擔;因此,賣方須自行安排至進口地交貨地點之運輸保險及理賠事宜. 123

124

2010年版國貿條規解析

-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之規則

125

2010年版國貿條規之架構

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之規則

EXW

FCA,CPT,CIP

DAT,DAP,DDP

海運及內陸水陸運送之規則

FAS

FOB,CFR,CIF

126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條件規則 FAS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 2010

127

FAS,FOB,CFR及CIF之比較

出口地指定

裝運港碼頭

進口地指定

目的港 裝運於船舶

FOB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FR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AS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IF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保險費

碼頭

128

FAS條件之適用

條件之適用:本規則僅使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之運送方式;倘貨物係以貨櫃運送,依據運送實務,貨櫃係交付運送人,因此,不適用本條件,而宜使用FCA條件(貨交運送人條件).

“Where the goods are in containers, it is

typical for the seller to hand the goods over to

the carrier at a terminal and not alongside the

vessel. In such situations, the FAS rule would

be inappropriate, and the FCA rule should be

used.”

129

FAS條件之賣方交貨

賣方交貨: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運港放置於買方所指定之船舶邊之碼頭或駁船上(a

quay or a barge),或配合大宗貨物在運送途中之轉售,”取得” (procure)已如此交付(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 註:即原貨主已將貨物放置於前述地點)之貨物,視為賣方交貨.

費用與風險之負擔:賣方須負擔貨物運送至前述貨物交付之地點為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費用);買方須負擔自前述貨物交付之地點起,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費用)

130

FAS條件貨物之通關

貨物之通關:

-以FAS條件交易輸出通關手續由賣方辦理;賣方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買方則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輸入通關相關手續及通過任何國家運送之一切通關手續.

FAS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X O

7.裝載費用 nil nil

8.卸貨費用 nil nil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131

132

FAS條件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以本條件交易,交易價格未含運費與保險費;買方必須以其自身之費用,訂定將貨物自指定指定裝運港起之運送契約 ;賣方無義務訂定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地之運送契約;但倘因買方之要求,或有實務上作法,且買方未於預定之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之情況下;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

依據習慣上之條件,訂定運送契約;當事人無代對手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

133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條件規則 FOB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

Incoterms ® 2010

134

FOB,CFR及CIF之比較

出口地指定

裝運港碼頭

進口地指定

目的港 裝運於船舶

FOB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FR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AS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IF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保險費

碼頭

FOB之交貨地點在貨物裝船後

135

FOB條件之賣方交貨

條件之適用:本規則僅使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之運送方式;倘貨物以貨櫃運送,依據運送實務,貨櫃係交付運送人,因此,不適用本條件,而宜使用FCA條件.

賣方交貨: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載港並將貨物裝載於買方所指定之船舶上(…placing them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而不同於Incoterms 2000之越過船舷”pass the ship’s rail”),或配合大宗貨物在運送途中之轉售,”取得”已如此交付之貨物(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註:即原貨主已將轉售之貨物裝船),視為賣方交貨.

費用與風險之負擔:賣方須負擔貨物運送至前述貨物交付之地點為止貨物滅失或毀損之ㄧ切風險(費用);買方須負擔自前述貨物交付之地點起,貨物滅失或毀損之一切風險(費用)

136

FOB條件貨物之通關

貨物之通關:

-以FOB條件交易輸出通關手續由賣方辦理;賣方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買方則須自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輸入通關相關手續及通過任何國家運送之一切通關手續.

FOB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X O

7.裝載費用 nil nil

8.卸貨費用 nil nil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137

138

FOB條件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以本條件交易,買方必須以其自身之費用,訂定將貨物自指定指定裝載港起之運送契約 ;賣方無義務訂定將貨物運送至進口地之運送契約;但倘因買方之要求,或有實務上作法,且買方未於預定之時間內作出相反之指示之情況下;則賣方得以”買方”之風險及費用,依據習慣上之條件,

訂定運送契約;當事人無代對手簽訂保險契約之義務.

貨物之通關:賣方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買方則須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輸入通關相關手續及倘須通過任何國家運送之一切通關手續.

國內一石化業出口塑化原料,至巴西(海運時間約45天),貿易條件為FOB Taiwanese Ports;交易方式為先出貨,賣方先保留運送單據直至買方將貨款匯入,而買方因運送時間較長,通常係於預計抵達時間前一週才會匯款.

發生之情況,貨物在運送途中且買方匯款前出險,

而買方因貨物滅失不匯款(因買方未投保保險)!

於此情況,賣方應如何因應?

139

案例研討

CIP條件加註運費除外之交易

請問CIP(EXCEPT CARRIAGE)之交易條件如何解釋?實務上,以往有人使用C&I,但Incoterms未定義”C&I條件”!

建議改用使”FCA&I”或”FCA OOO Insurance

included”,使用此等交易條件,自較CIP(EXCEPT

CARRIAGE)條件明確,至少FCA OOO為國貿條規所規範者,惟加註”& I”或”Insurance included”,

此屬於貿易條件之變體,應注意國際商會(ICC)在2010年版國貿條規引言所敘,當事人擬更改所使用之貿易條件,國貿條規並未禁止此種更改,但為避免爭議,當事人必須將更改之事項與目的,詳細的記載在契約中.

140

141

COST AND FREIGHT

運費在內條件規則 CFR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142

FOB,CFR及CIF之比較

出口地指定

裝運港碼頭

進口地指定

目的港 裝運於船舶

FOB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FR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AS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IF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保險費

CFR之交貨地點

CFR運送契約之目的港

143

CFR-運費在內條件

條件之適用:本規則僅使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之運送方式;倘貨物以貨櫃運送,依據運送實務,貨櫃係交付運送人,因此,不適用本條件,而宜使用CPT條件.

賣方交貨: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載港並裝載於船舶上,或配合大宗貨物在運送途中之轉售,”取得”已如此交付之貨物(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視為賣方交貨;賣方並須支付主要運費至約定之目的港.

費用與風險之負擔:以本條件交易時,其風險移轉與費用(主要運,費)之分擔係分別在兩個不同之地點,亦即風險移轉之地點在出口地指定裝運港裝載於買方指定之船舶上,而運送之完成及運費付訖之地點為進口地指定目的港.

144

CFR條件通關之辦理

貨物之通關:賣方須自負風險及費用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買方則須負風險及費用辦理輸入通關相關手續及通過任何國家運送之一切通關手續.

CFR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7.裝載費用 O X

8.卸貨費用(依據運送契約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X O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但此已包含於運送契約者除外)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145

146

CFR條件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賣方須以其費用,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或取得將貨物以通常之路徑及依照慣例之運送方式,從出口地交貨地點運送至進口地指定之目的港或該港口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賣方無義務為買方訂定保險契約.

CFR條件之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買方載明目地港之運送單據.

前述運送單據必須涵蓋契約之貨物,約定裝運期間內之日期,且能讓買方在指定目的地提領貨物,

或憑運送單據之轉讓將貨物轉售.

若運送單據係以可轉讓形式及超過一份以上之正本簽發,則須將全套正本運送單據提示予買方.

買方必須接受前述賣方提供已符合契約之運送單據.

147

148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 CIF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 2010

149

FOB,CFR及CIF之比較

出口地指定

裝運港碼頭

進口地指定

目的港 裝運於船舶

FOB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FR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FAS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CIF

賣方風險

主要運費

保險費

CIF之交貨地點

CIF運送契約之目的港

150

CIF-運保費在內條件

條件之適用:本規則僅使用於海運或內陸水路之運送方式;倘貨物以貨櫃運送,依據運送實務,貨櫃係交付運送人,因此,不適用本條件,而宜使用CIP條件.

賣方交貨(風險之移轉):賣方須將貨物運送至指定裝載港並裝載於船舶上,或配合大宗貨物在運送途中之轉售,取得已如此交付之貨物(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視為賣方貨;賣方並須支付主要運費至約定之目的港,及投保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費用與風險之負擔:以本條件交易時,其風險移轉與費用(主要運費)之分擔係分別在兩個不同之地點,亦即風險移轉之地點在出口地指定裝載港裝載於買方指定之船舶上,而運送之完成及運費付訖之地點為進口地指定目的港.

151

CIF條件之通關

貨物之通關:賣方須負責取得任何輸出許可或其他出口必要之文件,及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所須之ㄧ切手續.

買方則須負責辦理輸入通關相關手續及通過任何國家運送之一切通關手續.

CIF條件各項費用負擔之規定 主要費用之負擔 賣方 買方

1.交貨地點前,有關貨物之一切費用 O X

2.輸出通關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O X

3.檢查與包裝費用 O X

4.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輸出國當局強制實施

O X

5.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其他 X O

6.主要運費 O X

7.裝載費用 O X

8.卸貨費用(依據運送契約由賣方負擔者除外) X O

9.輸入通關(含通過其他國家,但此已包含於運送契約者除外)之相關費用與稅賦(如有者)

X O 152

153

CIF條件之保險

CIF條規之保險:

-以本條規交易時,賣方僅須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因此,賣方須以訂立並取得符合”協會貨物(C)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C) 2009/1/1)”或其他類似保險條款所提供最低承保範圍之保險契約.

-更大承保範圍之投保保險:倘買方要求投保承保範圍較大之保險, (例如:協會貨物(A)條款或(B)條款)及/或其他之附加條款,例如:協會戰爭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 (CARGO)”或協會罷工條款”INSTITUTE

STRIKE CLAUSE (CARGO)”或類似條款者賣方得以買方之費用(即實務上,出口報價須將此等費用加計)向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定載有前述條款之保險契約.

154

CIF條件之保險

CIF條規之保險:

-保險金額與幣別:除買賣契約另有約定外,前述之保險最低投保金額應為買賣契約所議定之價金加一成(10%;亦即契約金額×110%),且為規避匯兌風險,保險金額之幣別應為契約金額之幣別.

-保險契約須給予買方或任何其他與貨物保險利益有關者(例如:在信用狀交易時,保險單據經背書轉讓給開狀銀行),有權直接向保險人(或實務上通常為保險人在進口地之理賠代理”claim agent”)索賠

155

CIF條件之保險

-保險航程:依據保險學理論,運輸保險係屬”航程保險(voyage insurance)”,即通常運輸保險之生效始於貨物離開賣方之倉庫,終於買方之倉庫,亦稱為”倉庫條款(warehouse clause)”;但倘買賣契約對於承保範圍未予規定,則依據本規則之規定,前述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至少需涵蓋從契約所約定之指定交貨地點至指定之目的港”The insurance shall cover the goods from the point

of delivery set out in A4 and A5 to at least the named

place port of destination.”.

-在實務上,通常保險航程涵括至買方之倉庫;因此,買方為確保本身之權益,宜於契約上約定:承保範圍應為”up to

buyer’s warehouse”,倘預估貨物存關之時間可能超過期限,須以附加條款展延保險效力,例如:”90 days stay in

customs warehouse”.

156

CIF條件之保險

-保險單據之交付:以本條規交易時,賣方投保保險所承保者,係買方自本規則所規定之出口地指定交貨地點移轉買方所承擔之風險,相關保險利益係屬買方;因此,依據本規則之規定,賣方須將代買方投保之保險單據或其他保險承保之證明(例如: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交付買方;且在實務上,倘以賣方為被保險人(assured),賣方尚須背書轉讓保險權益給買方.

-保險相關資訊之提供:倘買方擬自行加購其他保險,

則賣方須應買方之要求並以買方之風險與費用,提供買方訂定前述保險所須之資訊.

157

CIF條件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

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賣方須以其費用,並以通常之條款訂定或取得將貨物以通常之路徑及依照慣例之運送方式,從出口地交貨地點運送至進口地指定之目的港或該港口約定之任何地點之運送契約;賣方並須對於買方有關貨物自出口地指定交貨地點至進口地,在運送途中導因於毀損或滅失所可能產生之風險,投保保險並繳交保險費.

賣方投保保險之相關規定,參考CIP條件.

CIF條件之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賣方必須自負費用提供買方載明目地港之運送單據.

前述運送單據必須涵蓋契約之貨物,約定裝運期間內之日期,且能讓買方在指定目的地提領貨物,

或憑運送單據之轉讓將貨物轉售.

若運送單據係以可轉讓形式及超過一份以上之正本簽發,則須將全套正本運送單據提示予買方.

買方必須接受前述賣方提供已符合契約之運送單據.

158

159

CIF與CIP之比較

出口地指定

裝運港碼頭

指定

運送人

CIF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進口地指

定目的港

指定

目的地

裝運於船舶

CIP

賣方風險

賣方成本

聯絡資料:

Mobile:0952088750

Email: alexchensf@hotmail.com

陳賢芬 敬上

報告完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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