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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简介

  通过多边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双边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货

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引起了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自1990年以来,世界货物贸易总值已经翻了一番。世界银行估计在2015年贸易自由化将使全球实际收入增加 2870亿美元。

由于传统边境措施重要性的减弱和贸易的发展,其他市场准入壁垒,包括那些国内措施的影响,受到更多的关注,正如对制定有效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兴趣日益增加所显示的。1

这一问题产生的背景是由于担心从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中所获收益可能被 “边境内”反竞争行为抵消。这使各国意识到贸易政策不是孤立的,而且竞争政策同样重要。此外,对于依赖外资实现经济增长的国家,有效竞争法的缺乏阻碍了产业聚集型资本投资的增加。2

因此,在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中包含以下陈述毫不意外:

鉴于RCEP成员生产率和国家制度上的显著差异,竞争条款将成为成员在竞争领域内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和打击反竞争行为上进行合作的基础。

该原则表明任何有效竞争法的缺失,或者没有得到适当的支持和执行,都将阻碍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进而抑制经济增长和降低经济效率。它也指出了竞争政策对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重要贡献,而这正是消费者福利增加的重要推动力。

参与RCEP谈判的许多成员有着完善的竞争法和备受好评的独立部门对它们进行维护。但是,情况并非都是如此。

博鳌亚洲论坛旨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帮助亚洲国家更接近其发展目标,在鼓励这些尚未制定有效竞争法或没有独立部门维护这些法律的国家采纳和支持与其国内发展目标和更紧密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一致的竞争政策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本章概述了竞争政策在多边和双边贸易协定背景下的发展,并提出了一些可以在RCEP谈判中适用的建议。

1非常感谢在撰写本文时与我共同研究该主题的新西兰同事 AndyMatthews。2为了指出贸易与投资的密切关系,WTO报告称1995年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总值61万亿美元中的约三分之一是公司内部贸易———如设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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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概述———多边协定和FTAs

虽然贸易一方面和投资,另一方面与竞争政策的紧密关系很早就被意识到1,但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几乎没有就此达成任何协议。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会议成立了关

于贸易和竞争政策相互影响的工作组来研究该议题的各个相关方面。在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中,该工作组被授权研究包括明确核心竞争原则、核心卡特尔集团和通过能力建设支持发展中国家在竞争制度的逐步加强在内的问题。然而,2004年7月,WTO总理事会决定贸易和竞争政策的相互影响将不再是多哈部长宣言中工作计划的一部分。2但是,在2014年巴厘岛会议中有将竞争政策回归多哈议程的提议。3

虽然竞争政策不在现有的多哈议程中,但它一直或是正受到其他多边框架的认真考虑。

目前,有12个国家 (地区)参与谈判的TPP包含了促进竞争的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确保为TPP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竞争条款。据报道,该条款包括对制定和维护竞争法及其部门、竞争法执法中的程序公正、透明度、消费者保护、私人诉讼权和技术合作的承诺。2000年东南非共同市场 (COMESA)

在19个东非国家建立的一个自由贸易区内,就已经在单独一部法规中适用区域竞争

政策,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管理该法规。4

在双边层次上,在FTA中包含竞争条款正日渐成为普遍现象。例如,2011年签订的 《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详细的竞争专章。5类似地,2013年12月签订的韩国—澳大利亚FTA要求各方通过解决各自领土范围内的反竞争行为来促进竞争,包括维护竞争法、适用和执行被认为能有效打击这类反竞争行为的措施。6

63 竞争政策的目标

在RCEP背景下明确竞争政策条款的根本目标很重要。在各类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包含对总体目标的广义陈述,而欧盟的处理方法是在其贸易协定的每章 (节)中明确具体目标。7

APEC关于促进竞争和监管改革的原则包含了涉及各种事项的冗长介绍。它们包括制定竞争原则来支持市场强化的战略重要性、经改善后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竞争环境,APEC经济体中的政策和法规应设定除促进竞争以外的其他目标。

一些FTAs看似接受了根本目标,但并未清楚地对其进行陈述。例如,在美国—哥伦比亚FTA中声明,将消除双边贸易和投资的限制作为目标。8在美国—新加坡 FTA中,仅在引言中声明了双方意识到 “开放的和竞争的市场是经济效率、创新和财富创造的主要推动力”。9

1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刚刚起草GATT时,曾计划将投资和竞争政策的条款与货物贸易的条款放在一起,但是后来没有实现。

2目前由16个WTO成员组成的 “服务特别好友集团”进行的工作是否将包括关于竞争政策的提议尚待知晓。3http://ictsdorg/i/news/bridgesafrica/184240/.4http://comesacompetitionorg/about.5http://www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agreements/fta/korus/asset_upload_file193_12715pdfArticle161可在一些美国FTA中找到类似条款。

6http://wwwdfatgovau/fta/kafta/downloads/KAFTA-chapter-14pdf条款142.7见 欧 盟—哥 伦 比 亚—秘 鲁 贸 易 协 定 的 案 例。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march/tradoc_147704pdf.

8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colombiafta/finaltext第13章。9http://www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agreements/fta/singapore/asset_upload_file708_40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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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 步 看,建 立 东 南 非 共 同 市 场(COMESA)的协议声明了它的竞争政策目标是消除那些影响开放和自由化贸易目标的行为。1

《南非竞争法》的序言表明,竞争法的目标在于解决特别的国情问题。该法将以下内容作为目标:由全体南非人民在经济中全面和自由地参与,以及平衡工人、所有者和消费者利益并关注发展的有效竞争经济环境,将使全体南非人民受益。2

最近签订的韩国—澳大利亚FTA包含了某种程度上更为广义表达的目标。它的表述如下:双方意识到执行能够促进竞争、提高经

济效率和增加消费者福利的政策、在本章包含的事项上进行合作、打击可能限制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性。

欧盟—哥伦比亚—秘鲁的 FTA3中将目标表述为消除:可能扭曲市场正常运行,影响经济和社

会发展、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危害从执行该协定中获得的效益的反竞争行为……

有人建议RCEP应该包含关于竞争条款目标的明确表述,它能够表达竞争政策的根本目标———增加所有成员国的社会福利。

竞争规则的目标

RCEP竞争规则的目标是通过促进成员内部和各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公平贸易来提高各成员人民的福利。

64 核心竞争规则

如果仅仅规定竞争规则的宏观目标,RCEP协定则很难取得现在的成果。谈判需

要各成员为推动这一目标制定规则明确的协定,并承诺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某些成员来说,这意味着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他国家则需要消除国民待遇差异,减少对高效跨境贸易与投资带来的不必要的障碍。

尽管国际社会对于有效竞争政策的核心要素已经有了广泛共识,但自由贸易协定中却未能详细阐明并指出这些法律所应包含的内容,而是选择更为宏观且一般化的承诺来支持竞争法,例如美国—智利FTA规定4:每一缔约方都应采取或维持禁止反竞争

商业行为的竞争法律,以促进经济效率和增加消费者福利,并对相应反竞争商业行为采取适当的措施。

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则更进一步,它不仅包含了类似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承诺的条款,还规定了涉及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种类。5

RCEP被认为不仅应该包含采取或维持有效竞争法的承诺,同时还应对这些法律的核心要素进行说明。这些核心要素应当是用来应对:

卡特尔和串通投标行为; 其他反竞争行为; 反竞争单方行为 (垄断或者是市场

力量的滥用); 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或使公司处于市

场主导地位的合并行为。对于许多国家来说,自然垄断是一种普

遍现象,这主要是受服务提供 (例如电力)特性、本地经济规模以及采取的特殊行为和价格监管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它们通常被称作关键设施规则,但如下文所述,这些规则是否需要在协定中进行明确指出是值得商榷的。

1http://wwwworldtradelawnet/fta/agreements/comesaftapdf条款55。2http://wwwcompcomcoza/assets/Files/pocket-book-2005-Rpdf序言.3见本报告第74页脚注7。4http://www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agreements/fta/chile/asset_upload_file616_4010pdf。韩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5http://wwwdfatgovau/fta/safta/SAFTA-chapter-12pdfChapter12,Article1(2).马来西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此类列表,但其内容不包含合并或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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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列出的四种主要行为非常重要,应当在协定当中进行特别说明。因此,对这四种行为的简单概述是很有必要的。卡特尔和串通投标行为

卡特尔和串通投标行为是两种最有害的反竞争行为。它因缺乏对其实际作用进行研究调查而受到普遍谴责。正如 CUTS的主席普拉迪普·梅塔 (PradeepMehta)所指出的1,在卡特尔中:彼此竞争的公司之间明确达成一致,

不相互竞争、限制产量、提高产品价格。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中,他们抬高价格、降低消费者福利,都对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得公司处于无效率状态中。

串通投标则是更恶劣的行为,特别是在较小的经济体和偏远地区。相比于公开竞争环境,串通投标让社会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中付出了更多。不管是发展中经济体或者发达经济体,这种行为都相当于向商业、政府和社会征税。

虽然全面禁止卡特尔行为是可取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定的例外情况。例如,同一企业集团内部,或者是合资企业内部的真实的产品或产能收购。反竞争行为

其他反竞争行为虽然没有达到卡特尔的程度,但也同样限制产量、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例如,供应商在获准经营的区域内对分销商或零售商施加限制,禁止其经营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指定产品转售的最低价格。通常,他们还会对商会的会员资格进行限制,或者对商会涉及的供应商施加限制。

这样的行为极其恶劣,应当被彻底禁止。然而一般的规则是仅在其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时才会被禁止。

就例外情况而言,反竞争行为与卡特尔行为相似。

反竞争单方行为

许多小经济体在谈判中存在内生的结构性约束和条件,从而形成了市场的性质以及监管失败的风险。尤其是一些国家的国内市场规模较小,仅能容纳有限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和小经济体中,主导企业行使其市场权力、排除潜在竞争对手的企图是明显的。当然,这个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小经济体,甚至存在于最大的经济体。例如:

一个主导的建筑设备公司拒绝向从进口商或国内竞争对手采购产品的分销商或零售商供应产品;

电力或电信公司拒绝其他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市场以提供竞争性电力或电信服务。即使允许进入,也会设置歧视性或不合理条款来确保新进入者无法有效竞争;

一家大型的客运和车辆轮渡运营商或航空公司,将价格降低至工资和燃料成本之下来赶走竞争对手。

在一些国家,竞争规则的单方行为除了主要是涉及电、气和通信的特定行业法律,也包含自然垄断的进入。如果这些自然垄断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则通常设置特定的监管机构来管理适用于这些行为的特殊法律。

处理反竞争单方行为的规则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被考虑的行为到底是将被鼓励的健全竞争的产物,还是企业市场力量的滥用。只有后者才需要被禁止。合并

大多数的并购并不是反竞争的,相反地,它产生了很多有利于竞争的结果。例如降低成本或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更低的价格或改进的服务和质量。

但是,合并也可能成为一种捕获市场或者增加市场力量的手段,对消费者是毫无益处的。因此,竞争法律需要包含一种过滤机制,在合并之前对其可能的竞争性影响进行独立评估。

1http://wwwoecdobserverorg/news/archivestoryphp/aid/2620/Busting_cartels_for_developm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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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竞争规则

RCEP应包含成员共同建立 (或者正在实施、维护)涵盖核心竞争规则在内的有效规则的承诺。上文所述的核心竞争规则应当是有关竞争的立法框架的一部分。

65 普遍适用

竞争法应当毫无例外地应用于所有的经济部门。与政府相关的企业、行业或特定的经济部门 (如航运)免除适用竞争法的情况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然而,这类行为将显著减少消费者福利并导致次优的竞争政策。

尽管很多自由贸易协定对此没有提及,但新加坡—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对此有明确的描述。协议指出:当事人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确保任何

级别的政府不会仅因为是国有企业的原因就向该类企业的商业活动提供竞争上的优势1。

本条款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而不适用于其非商业活动。

虽然豁免一些商业部门并不是可取的做法,但是竞争政策不适用于有组织劳工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它们通常由特定的劳工法律管辖。

某些国家法律允许某些反竞争行为在基于个案的基础上得到豁免,如果该行为能够被证明创造了可见的公共利益,而且如果没有得到豁免,则这种利益就无法产生。通过透明的公共程序向一个独立的权威机构授权该等豁免的权利与设立竞争条款的目的是一致的。

普遍适用规则

RCEP应当包含一项承诺:各成员将对政府商业活动适用竞争政策,并且不豁免任何其他经济部门。

如果目前有对某些部门正在实施的豁免,则应达成协议,制定逐步取消这些豁免的时间表。

基于可证实的公共利益而豁免特定行为的规则应当得到RCEP的认可。

66 管理竞争规则

经验表明,为了实现最佳的社会福利和提供一个纠正或避免市场失灵的框架,一个既要处理市场失灵风险,又要处理监管失效风险的规章制度框架是必需的。一种常见的监管失效是没有建立和维护独立的监察机构来支持和执行竞争法,另一种常见的监管失效是因为违反竞争法或消费者法而使市民遭受损失时否认他们采取直接行动的权利。

虽然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处理竞争法执行的内容,但是大部分自由贸易协定并不包含这一部分的内容,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对该部分的规定为:缔约双方都应该建立一个执行本国竞争

法的机构。各中央政府管理竞争的行政机构在执行竞争法时,不能因为诉讼主体的国籍不同而区别对待 2。

许多加入到RCEP谈判的国家都有独立的主管机构,负责监管合规性、管理竞争规则,但并不全是这样。这些国家在国际竞争网络 (ICN)3中确实发挥了切实有效的监督作用。

RCEP所声明的指导原则和谈判目标规定,协议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1第12章第4条。2http://www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ploads/agreements/fta/colombia/asset_upload_file552_10187pdf第312(2)条。亦见于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62条,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61条。

3国际竞争网络 (ICN)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性竞争机构的组织。目标在于解决关系到各方共同利益的竞争执行和政策问题,并为实现各国 (地区)程序上和实质上的趋同提供建议。见于http://www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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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东盟+1自贸区基础之上的,为参与RCEP谈判中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条款。这些条款促使各方充分参与谈判,落实RCEP的义务,并享受各项权益。

根据这项原则,已经建立完善机构的国家应承诺为那些新兴机构的国家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同时也包括国际竞争网络中的那些机构。

韩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所列举的以下条款包涵了这方面内容,但是由于并未作出承诺,其作用将十分有限1。双方在制定和执行竞争法律和政策方面

可以适当进行合作、协调。包括通过信息交流、通知、在跨境执法方面进行技术合作与协作等方式。

有些国家超越了传统的技术援助,任命外国竞争专家在国内竞争机构2、跨国竞争机构任职3,并建立区域性竞争机构4。

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管理

RCEP成员应承诺建立和维护独立于管理者和执行竞争规则的机构。

协定应当要求那些有先进竞争机构的成员为新兴的竞争机构提供持续的技

术支持。RCEP应当包括为那些有意愿的成

员建立一个共同竞争机构的机会。

67 前景展望

不能在脱离实际的情况下分析竞争政策和巩固竞争政策的规则。一个开放、支持竞争市场的环境只有通过以下领域的结构性改革才能成为可能:

贸易政策; 消费者保护政策; 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所有权政策; 国家许可政策; 包括价格控制的其他经济调控

政策。如果没有更广泛的关注,其他政府政策

可能会消除或者减少竞争政策的好处,例如扭曲竞争条件或创造市场支配力。通过在上述领域的结构性改革促进一个开放、有竞争力的经济将降低贸易和投资壁垒、促进经济一体化、扩大市场规模、促进现有经济效率的提升。

1条款145。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第146条提到了类似的内容。但是,韩国—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提到的合作,特指成员内部各自的竞争管理机构之间所进行的合作。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定则没有。

2爱尔兰竞争管理局和美国新泽西竞争监管机构有委任外国竞争专家的传统。3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和新西兰竞争委员会有共同成员。4东南非共同市场竞争委员会就是一个例子:请登录 http//wwwcomesacompetitionorg。共同市场的东部和南部非洲(COMESA)于2000年10月31日起建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了委员会来管理共同的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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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欧经济缓慢增长、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呈现减速势头、全球供

应链的发展正处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亚洲必须寻找新的增长动力。本报告的重点是在《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的基础上,就RCEP谈判的最佳模式提出建议,其目的是为了 RCEP能够更加顺利地达成一个有效、全面的经济伙伴协定,清除目前增长所面临的障碍。

亚洲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全球价值链是亚洲经济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全球价值链是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结果,它的整个运作过程推动了中间产品贸易的发展,使服务贸易和服务投资成为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为服务创造了比产品更大的空间,在处于 “总部国家”母公司的指挥下,投资与贸易的流动日益成为相辅相成的两个部分。

今天的全球价值链实际上只是一个代名词,所谓的全球价值链实际上并不能称为“全球”,至多只是区域性的。价值链在全球的地理分配上具有区域集聚的特征,当今的全球价值链实际上只是集中在北美洲、欧洲、亚洲少数地区的中心,但是它往往围绕着一个地区中心形成布局,接受总部企业的指挥,总部与地区中心并不一定在同一地点。从目前发展的现状看,全球价值链在亚洲的作用比世界其他地方更加明显。

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取决于不同因素的影响,但是总体上,在亚洲的发展前景一般是被看好的,即使在将来由于种种原因 (如劳动力成本的提高),目前的以生产过程分解为特征的垂直一体化在亚洲不复存在,亚洲的贸易也会以产业之间的、以水平专业化为特征的形式,而继续发展。

与此同时,价值链的未来发展还涉及贸易政策应该如何制定,贸易协定应该如何设计等问题。支持全球价值链发展的贸易协定应该是全面的、高质量的。虽然以市场交换市场仍然是双方签署贸易协定的主要动机,但是,情况正在发生变化,现在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是向全球价值链经理承诺一国在重要的领域改革的决心。

目前RCEP谈判所覆盖的范围还不足以完全说服全球价值链经理来投资,必须将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加入到谈判中去,并在更深的层次上给予考虑,不能停留在只是口号而缺少实质内容的水平上。除此之外,要将足够的注意力放在传统领域的开放上。本报告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理顺关税减免承诺的方法、如何针对目前差异较大的服务和投资协定展开谈判。东盟+6的自贸区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复杂混乱,呈现出人们常说的“意大利面碗”的特征,因而应该寻找办法使其简化灵活,使企业容易达到所设定的标准,根据中间产品可能跨越若干国家边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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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征,采取累积计算附加值的办法。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应该设立工作计划项目,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推动工作。一些服务业部门对于RCEP国家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至关重要,也会增加 RCEP协定对企业的吸引力,因此,应该考虑将这些部门 (如物流)包括在谈判之内。

RCEP谈判不是从零开始,而是建立在现有东盟+6自贸区协定基础上的谈判,因而谈判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模式,其成员局限在东亚和南亚,所具有的优势是其成员与全球价值链存在密切的联系,是全球价值链的积极参与者。但是亚太地区的集体目标是实现整个亚太地区贸易的自由化,因此,问题的关键是RCEP如何能够成为这一自由化进程的基础,在这方面RCEP与TPP是存在竞争的。

TPP和太平洋联盟的谈判目前也在进行当中。TPP是一个全新的协定,其成员号称这一协定在谈判覆盖的范围和谈判的质量(即深度)方面,均是亚太地区未来的代表。但是,目前TPP的谈判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其中在美国缺少政治支持是因素之一。与RCEP相比,缺少完整的全球价值链网络也是 TPP的一个致命弱点。也许 RCEP可能会先于 TPP达成协议。因此,TPP与RCEP在谈判速度上也存在竞争,如果RCEP率先达成协议,即使是在美国与欧盟有可能

达成某种贸易协定的情况下,RCEP也将有机会吸引外部成员的加入。当然,这样博弈的结果有可能导致全球贸易体系的分裂。

世界市场的开放对于亚洲经济体十分重要。全球价值链的发展会使亚洲地区成员产生错误的想法,生产上的地理集中并不等于产品的销售市场也是集中在一起的,亚洲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将销往世界各地,这同我们观察到的地区间密切的中间品贸易不是一回事。因此,亚洲必须有世界眼光,要瞄准的是全球市场。

除此之外,针对全球价值链经理的政策改革应该是非歧视性的,这又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一个新产生的协定如何能应用到全球多边贸易之中去?将协定多边化还可以帮助那些区域内没有参与 RCEP谈判的经济体解决其所可能面临的问题。

因此,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像 RCEP、TPP这样的区域协定如何整合起来,为全球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至少首先能够为亚太地区作出贡献。在这方面可能性是存在的,许多研究证明了朝这一方向努力的价值。但是目前的研究仍然处在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形成具体的整合策略。RCEP、TPP和太平洋联盟成员应该进行沟通,设立专门的研究项目,对协定进行比较,寻找如何将各个协定及其章节的条款统一起来的办法,APEC可以作为这一研究成果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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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时间 事  件

12013年1月21日

第12届东盟+3旅游部长会议暨东盟旅游业论坛 (ATF)及第16次东盟旅游部长会议 (M-ATM)在老挝首都万象召开

22013年1月22日至24日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6轮谈判在中国北京举行。中冰双方在第5轮谈判的基础上,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其他领域的遗留问题进行磋商

32013年2月26日至28日

东盟—自贸伙伴国高官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RCEP)工作组会议在印尼巴厘岛举行。16国代表就启动谈判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

42013年2月

27日至3月2日

中国—瑞士自贸区第8轮谈判在北京举行。中瑞双方就自贸区货物贸易降税模式、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贸易救济、经济技术合作等内容充分交换了意见,并达成一系列共识,谈判取得了较大进展

5 2013年3月亚洲开发银行在菲律宾曼达卢永发布 《亚洲经济一体化检测 (AEIM)》报告,报告中包含一个特别章节 “亚洲区域主义的多边化———打破亚洲面碗的方法”

62013年3月4日至13日

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第16轮谈判在新加坡举行

72013年3月8日

东盟经济部长 (AEM)及欧盟贸易委员于越南河内举行第12次磋商

82013年3月12日

柬埔寨、老挝、缅甸及越南 (CLMV)国家首脑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第6届国家首脑峰会。东盟秘书长也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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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时间 事  件

92013年3月12日至14日

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委会第3次会议及下设的经济合作、原产地规则、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3个工作组会议在中国浙江省义乌市举行。会议审议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执行情况,研究了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的相关措施

102013年3月13日

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及越南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第5届伊洛瓦底江、湄南河与湄公河经济合作战略会议 (ACMECS)

11 2013年3月21日 中国、文莱召开第3次经贸磋商会议

122013年3月26日至28日

中日韩自贸区第1轮谈判在韩国首尔举行。三方讨论了自贸区的机制安排、谈判领域及谈判方式等议题。三国均表示将共同努力,为谈判创造有利的环境,推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早日取得成果

132013年4月3日

东盟财政部长会议第17次年会在文莱召开

142013年4月6日至8日

2013博鳌亚洲论坛在中国海南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为 “革新、责任、合作:亚洲寻求共同发展”

152013年4月15日

中国与冰岛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是中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

162013年4月21日至23日

中国与越南召开中越经贸合委会第8次会议并签署 《中国商务部与越南工贸部关于农产品贸易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172013年4月24日

第22届东盟峰会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开幕。与会领导人重点讨论了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提升东盟互联互通水平以及一系列东盟成员共同关心的重大地区问题。本次东盟峰会的主题是 “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未来”,与会领导人重点讨论了东盟共同体的建设,以确保2015年年底前实现东盟共同体的目标。峰会还强调东盟成员国人民在推进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领域合作时所发挥的作用

182013年4月24日至26日

中国与斯里兰卡召开中斯经贸联委会第5次会议

192013年4月25日

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菲律宾国家首脑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东协经济成长区 (BIMP-EAGA)第9次峰会。会议回顾了区域合作进程,并为通过加强贸易与投资的关联性使这一地区成为粮食供应地及生态旅游目的地进一步指明方向,同时保证环境的可持续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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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时间 事  件

202013年4月26日

中韩自贸区第5轮谈判在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双方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及其他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继续保持谈判势头,尽快就谈判模式达成共识,早日取得互利双赢的结果

212013年5月9日至13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轮谈判在文莱举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以及东盟十国均派代表团与会。本轮谈判正式成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个工作组,并就货物、服务和投资等议题展开磋商。各方就三个工作组的工作规划、职责范围、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等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16个成员一致同意努力推进谈判

222013年5月15日至24日

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第17轮谈判在秘鲁利马举行

232013年5月22日

第8届东盟青年问题部长级会议 (AMMY)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

242013年5月24日

中国、瑞士在瑞士伯尔尼签署 《关于结束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谅解备忘录》

252013年5月27日至28日

“区域内民主对话”第3次高层会议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

262013年6月4日至6日

第22届东盟国家海关署长会议在新加坡举行。会议强调了海关在为东盟区域内贸易及国际贸易提供便利中的重要作用

272013年6月27日至28日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 APEC电子商务工商联盟在印度尼西亚棉兰 APEC第三次贸易投资委员会期间,成功举办了APEC自贸区电子商务谈判信息交流会。该会议旨在加强亚太地区各个自贸区电子商务谈判的信息交流,提升各个机制的透明度,为区内自贸区相关规则的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来自中国、澳大利亚、日本、美国、秘鲁、菲律宾、韩国、泰国、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中国台湾等21个经济体和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 (UN/ESCAP)、英特尔公司、乐天公司、甲骨文公司等相关组织和企业等近七十名代表出席研讨会

282013年6月30日

东盟及中日韩外长第14次会议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

292013年6月

30日至7月1日

东盟部长扩大会议 (PMC)与东盟对话伙伴,即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欧盟、印度、日本、新西兰、韩国、俄罗斯及美国的 “+1”会议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会议回顾了包括行动计划的实施进程在内的对话关系,并对区域内及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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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时间 事  件

302013年7月2日

第3届东亚峰会 (EAS)外长会议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外长们承认东亚峰会在地区事务中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日益提高的重要性。东亚峰会作为一个领袖论坛,旨在促进东亚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经济繁荣,各国领导人在共同关心的战略、政治及经济等问题上进行广泛对话和合作,与会外长们强调进一步协调和加强东亚峰会的必要性,并确保领导人的会谈与决议能够被有效跟进和实施

312013年7月2日

第20届东盟地区论坛 (ARF)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

322013年7月2日至3日

第10次东盟农村发展与消除贫困高官会 (SOMRDPE)在印尼日惹举行

332013年7月2日至4日

中韩自贸区第6轮谈判在韩国釜山举行。为落实此前中韩两国领导人关于 “加强努力,使中韩自贸区谈判尽早进入下一阶段”的共识,双方就谈判模式问题进行磋商,取得实质性进展。货物贸易方面,双方在自由化水平等问题上基本达成一致。双方在服务、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救济、知识产权领域召开了工作组会议,并就模式案文基本达成一致。关于协议范围,双方同意将货物、服务、投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竞争政策、透明度、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电子商务、环境、经济合作作为谈判领域纳入自贸协定范围

342013年7月3日

第6次东盟农村发展与消除贫困高官会加中日韩会议 (SOMRDPE+3)在印尼日惹举行

352013年7月4日

农村发展与消除贫困东盟论坛在印尼日惹举行

362013年7月5日

农村发展与消除贫困第8次东盟部长会议 (AMRDPE)在印尼日惹举行

372013年7月5日至6日

APEC、G20和东盟高级官员在印度尼西亚棉兰举行圆桌会议,以寻求协同效应。各方官员、专家,以及来自私有部门、智囊团、学界和发展银行的代表们对进一步推进经济相关性及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宝贵意见

382013年7月15日至24日

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第18轮谈判在马来西亚哥打基纳巴卢举行

392013年7月23日

日本政府正式参加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的谈判。在知识产权等6个领域参与谈判,虽然没有赶上讨论关于撤销工业及农业产品关税的会议,但日本通过双边会谈来了解谈判内容。首先,日本和另外11个成员签署保密协议,只有这样才可以看到谈判过程的相关电子文件。此次日本能参加的谈判范围除知识产权以外,还涉及在国内生产部分零部件的原产地限制制度、开放外资进入公共建设等6个领域。而对日本极力主张的关于大米和砂糖等5种农产品的关税保护,日本努力谋求各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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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时间 事  件

402013年7月

30日至8月2日中日韩自贸区建设进入第2轮谈判。中日韩三国谈判代表在上海就谈判方式、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原则等议题进行磋商和交流

412013年8月29日至30日

第17届东盟移民局长及外交部领事处官员会议 (DGICM)在越南召开。会议强调了东盟移民及领事机构的重要作用,相互之间应紧密合作为人员流动提供便利,同时有效打击人口走私、非正常移民和跨境犯罪

422013年8月30日

第9届东盟移民局长及外交部领事处官员会议 (ASEANDGICM)与澳大利亚磋商会议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

432013年9月2日

中国—东盟互联互通交通部长特别会议在中国广西南宁举行

442013年9月3日至5日

中韩自贸区第7轮谈判在山东省潍坊市举行。此轮谈判双方最终就协定范围涉及的各领域模式文件达成一致。至此,双方完成了中韩自贸区模式阶段谈判,下一步将进入出要价谈判阶段

452013年9月3日至6日

第1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商务与投资峰会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开幕。这是中国推进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关系的一大契机

462013年9月6日

第7届东北亚经贸合作高层论坛在中国长春举行。来自东北亚及其他国家的政要、经贸高官、世界500强、知名采购商、投资商等1000余人参会。本届论坛以“以邻为伴,合作共进,建设繁荣与稳定的东北亚”为议题,通过加强磋商与对话,积极有效地协调和解决合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继续深入探讨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区域合作机制,构建合作框架,携手推动东北亚发展与繁荣

472013年9月6日至11日

第9届中国东北亚博览会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本届博览会主题为 “推动战略合作,改善互联互通,加强全面交往,促进深度融合”

482013年9月7日

以 “社会发展为人人”为主题的第4届东盟+3(中日韩)社会福利与发展部长级会议 (AMMSWD)在柬埔寨暹粒举行

492013年9月12日至13日

为纪念东盟与日本40年来的友谊与合作,双方在日本东京举行网络安全合作东盟—日本部长级政策会议

502013年9月13日

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成长三角 (MMIMT-GT)第19次部长级会议在泰国苏拉塔尼—苏梅岛举行

512013年9月18日至21日

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在美国华盛顿举行

522013年9月20日

来自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和新加坡的部长们签署有关亚洲地区基金护照的意向声明,为促进金融产品的地区性交易铺设道路。亚洲地区基金护照为参与国之间跨境发放基金提供了一个多边协议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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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时间 事  件

532013年9月23至27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第2轮谈判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举行。东盟十国、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16个谈判成员国均派代表团出席本轮谈判。中方代表团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等部门代表组成。本轮谈判期间,贸易谈判委员会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三个工作组召开了会议。货物贸易方面,各方重点讨论了关税减让模式和章节结构及要素等问题,并就关税和贸易数据交换、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决定成立原产地规则分组和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分组。服务贸易方面,各方对协定章节结构、要素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就部分各国感兴趣的服务部门开放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投资组重点就章节要素进行了讨论。此外,各方还就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和争端解决等议题进行了信息交流

542013年9月25日

第31次东盟能源部长会议 (AMEM)、第10届东盟 +3(中日韩)能源部长会议与国际能源机构 (IEA)对话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

552013年9月26日

第7届东亚能源部长峰会 (EASEMM)在印尼巴厘岛举行

562013年9月29日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该试验区于2013年8月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试验区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226,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3年上海综保区将推进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功能、扩大保税船舶登记试点规模、研究建立具有离岸特点的国际账户等十项功能先行先试,即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运作、融资租赁功能全面发展、以期货保税交割功能促进大宗商品产业集聚、扩大保税船舶登记试点规模、推动机场区港一体化迈出实质性步伐、做大洋山保税港区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全面推进亚太营运商计划、探索 “前店后库”联动模式、试点全球维修检测业务、研究建立具有离岸特点的国际账户

572013年10月5日

亚太经合组织部长会议于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发表共同声明,强调各成员国为建立无缝区域经济合作以及继续发展与创新以实现繁荣的共同承诺

582013年10月24日

亚洲开发银行 (ABD)在柬埔寨金边市发布了 《亚洲经济一体化监测 (AEIM)》报告,呼吁亚洲各国政府必须在国家和区域层面采取行动,享受东盟经济共同体 (AEC)等一体化机制带来的成果,从而有力地应对未来的全球经济波动

592013年11月6日至7日

第12次泛黄海中日韩经济技术交流会议在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召开。会议由中国商务部、日本经济产业省 (九州经济产业局)、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共同主办,江苏省商务厅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承办,中方商务部及江苏、山东、辽宁、河北、北京、上海、天津等泛黄海七省市、日方九州地区、韩方相关地区等三国泛黄海地区政府、企业、经济团体、学术机构共200余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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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时间 事  件

602013年11月11日至12日

第11届亚欧外长会议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亚欧地区34个国家的外长参加会议

612013年11月13日

第15次东盟科技部长会议 (AMMST)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

622013年11月14日至15日

第13届东盟电信与信息技术部长会议 (TELMIN)在新加坡举行。借此机会,东盟部长们与来自中日韩三国的部长及国际电信联盟 (ITU)官员分别进行对话

632013年11月18日至22日

中韩自贸区第8轮谈判在韩国仁川举行,全面开始出要价和协议文本谈判。本轮谈判中,双方相互交换了货物贸易的首次出价清单,范围包括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此外,双方还就各自在其他领域提出的协议文本草案进行了讨论,对彼此立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642013年11月19日至24日

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在美国盐湖城举行

652013年11月20日

中韩召开第19次中韩经贸联委会,双方就两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形势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经贸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

662013年11月25日至26日

第十届亚太经济论坛在泰国曼谷召开。今年的主题是 “连结太平洋与亚洲”

672013年11月26日

第3次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GCC)与东盟部长级会议在巴林麦纳麦市举行

682013年11月26日至29日

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第3轮谈判在日本东京举行,各方就商品领域的 “基本方针”进行了讨论。在此轮谈判中,各方就商品领域基本方针、谈判范围、与其他自贸协定的关系等事宜进行磋商。在商品领域,与会各方主要商讨减让案拟定方式、各项目分类和处理方案及统计交换的基本方针。此外,三方在原产地和通关、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卫生检疫、贸易技术壁垒等领域召开了工作小组会议。除了商品领域,三方在服务、投资、竞争、总则、知识产权领域也召开了工作小组会议,而电子商务、环境、政府采购和食品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对话

692013年11月28日

第4次东盟矿产品部长级会议 (AMMin)在印尼巴厘岛举行

702013年12月7日至10日

环太平洋经济合作协定 (TPP)部长会议在新加坡举行

712013年12月9日至10日

亚太经合组织 (APEC)领导人在中国北京举行会议,会议决定2014APEC中国会议的优先议题,并宣布中国会议的主题为 “通过亚太地区伙伴关系塑造未来”。APEC官员就新的机会与挑战进行研究,包括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及改革的新领域,尤其是在巴厘一揽子协议刚刚达成以及地区性贸易协议呈现出日益复杂 (面碗效应)的背景下APEC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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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时间 事  件

722013年12月14日

东盟—日本纪念峰会在日本东京举行以纪念东盟、日本建交40周年

732013年12月19日

东盟第19次交通部长会议 (ATM)在老挝占巴塞省巴色市举行

742013年12月19日

东盟及中国第12次交通部长会议 (ATM+中国)在老挝占巴塞省巴色市举行

752013年12月19日

东盟与日本第11次交通部长会议 (ATM+日本)在老挝占巴塞省巴色市举行

762013年12月23日

亚太经社会在通报中指出,来自亚太地区36个国家的政府领导人、部长和高级代表12月20日在联合国主办的一个论坛上一致通过了一份有关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的 《曼谷宣言》,承诺进一步紧密合作,以建立一体化市场、无缝运输和能源连通,并改善金融合作,增强应变能力,有效应对由自然灾害导致的脆弱性和风险

772014年1月20日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第3轮谈判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东盟十国派代表与会。此轮谈判的重点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模式、协定章节框架和相关领域案文要素等。谈判为期五天,各领域议题由工作组讨论,主要议题和协调工作由贸易谈判委员会负责

782014年1月24日

东盟—欧盟共同合作委员会 (JCC)第21次会议在印尼雅加达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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