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试行)jsj.xlgl.gov.cn/zt/gcjsgg/201907/P020190730547462599376.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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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试行)

项目代码: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项目代码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系统获取的代码为准,项目首次申报的,无需填写项目

代码栏内容。非首次申报的,应填写前次申报时获取的项目代码。

2. 自有土地项目,无需办理选址意见及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

单位

个人

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承诺: 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

联系电话

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单位地址

批文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

备注审批结果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申请单位(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到付费用由申请单位(人)自付。

建设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四至范围: (建筑工程填写)

起点: 终点: 长度: (市政工程填写)

项目类型

□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建筑) □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般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

□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

投资项目行业分

□住宅 □公路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轻工 □电网工程 □机械制造 □旅游□其

他城建 □社会事业 □信息产业 □煤矿 □民航 □化工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改建 □迁建 □其他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

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

农用地(耕地)面积 (㎡)

建设用地面积(㎡)

未利用地面积 (㎡)

申报

事项

盟、旗县市(区)

发改委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盟、旗县市(区)

自然资源局□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用地)核发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五)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

目)

(六)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二、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全盟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适用对象:申请个人和单位

三、审批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号)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政府投资项

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国家发改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2016年

第 44号令)、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办法》、4、自治区发改委和自治区经信委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1417号)。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 5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 22条、第 23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2号)第 4条、第 5条、第 6条。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 36条;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 31条。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 37条、38条;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

划条例》第 34条、35条。

(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4条;2.《内蒙古自治城乡规划条例》

第 46条。

(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2条、

第 23条。

四、受理部门

盟发改委、旗县市区发改委

盟自然资源局、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

六、申请材料目录(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

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门提供);

2.法人身份证;

2.法人委托书;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二)报发改部门的材料: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单位(或旗县市区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建议

书审批申请文件(公文);

(2)项目建议书文本。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项目单位(或旗县市区发改委)出具可行性研究

报告申请文件(公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

目);(部门提供)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

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部门提供)

(5)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文件;

(6)节能审查意见;(部门提供)

(7)拟建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平衡方案;

(8)申请人提交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9)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

目);

(10)环境影响性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文件(重大项

目)。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拟建项目节能报告;

(2)旗县发改部门提供的节能初审意见;

(3)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自然资源部门的材料:

1、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

目):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部门提供)

(2)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

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

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

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涉

及到①未纳入已发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

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

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

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

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部门提供)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盟级项目);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

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

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5)项目用地坐标表(独立或 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

(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

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部门提供);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部门提供);

(3)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涉及缴纳划拨价款的);

(4)建设项目宗地图。

七、申请表单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或服务大厅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网 址:

九、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步核发:建设用地(含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

准书。

十、办理方式

网上或现场申请,并联审批,系统推送或出证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主动公开)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送达

补正、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理)。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网上咨询:

办公地址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办公地址投诉:

十六、根据项目需要选择同步办理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四)取水许可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八)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审批

(十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十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十三)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十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v 温馨提示:

1.复印件需核实原件,部门提供的调阅件自行A4文件打出

归档。

2.依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流程图,

本指南时限为涉及类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

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建议书、可研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合并办理时限。

3.属于拟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

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

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4.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

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

5.对于需要同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的建设项

目,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一个事项办理,

6.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提供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

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般社会投资核准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

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项目)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四)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二、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全盟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社会投资核准类项

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

适用对象:申请个人和单位

三、审批依据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 5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 22条、第 23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2号)第 4条、第 5条、第 6条。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 36条;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 31条。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第 3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 4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内蒙古自治区政

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蒙古自治区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4条。

(四)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7条、38条;2、《内蒙

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 34条、35条。

(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2条、

第 23条。

四、受理部门

盟发改委

盟自然资源局、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责任部门:发改部门

六、申请材料目录(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

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门提供);

2.法人身份证;

2.法人委托书;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二)报自然资源部门的材料:

1、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

目):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部门提供)

(2)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

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

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

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涉

及到①未纳入已发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

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

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②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

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

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部门提供)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盟级项目);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

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

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5)项目用地坐标表(独立或 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

(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

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由部门提

供);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部门提供);

(3)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涉及缴纳划拨价款的);

(4)建设项目宗地图。

(三)报发改部门的材料:

1、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

目需要);

2、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3、项目申请报告;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七、申请表单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或服务大厅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网 址:

九、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并

联审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土

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十、办理方式

网上或现场申请,并联审批,系统推送或出证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25个工作日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主动公开)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送达

补正、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理)。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网上咨询:

办公地址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办公地址投诉:

十六、根据项目需要选择同步办理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四)取水许可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八)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审批

(十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十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十三)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十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v 温馨提示:

1.复印件需核实原件,部门提供的调阅件自行A4文件打出

归档。

2.依据一般社会投资核准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审

批流程图,本指南时限为涉及类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时限。

3.对于需要同时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的建设项

目,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一个事项办理,

4.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提供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

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般社会投资备案类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

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二、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全盟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社会投资备案类项

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

适用对象:申请个人和单位

三、审批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条例》第 3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 4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 4条。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 5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 22条、第 23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42号)第 4条、第 5条、第 6条。

(三)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7条、38条;2、《内蒙

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 34条、35条。

(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2条、

第 23条。

四、受理部门

盟发改委、旗县市区发改委

盟自然资源局、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责任部门:发改部门

六、申请材料目录(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

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门提供);

2.法人身份证;

2.法人委托书;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二)报自然资源部门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

(1)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

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部门提供)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盟级项目);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

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

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5)项目用地坐标表(独立或 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

(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

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由部门提

供);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部门提供);

(3)划拨价款缴纳证明(涉及缴纳划拨价款的);

(4)建设项目宗地图。

(三)报发改部门的材料: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七、申请表单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或服务大厅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网 址:

九、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同步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

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十、办理方式

网上或现场申请,并联审批,系统推送或出证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主动公开)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送达

补正、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理)。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网上咨询:

办公地址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办公地址投诉:

十六、根据项目需要选择同步办理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草原审批

(四)取水许可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八)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审批

(十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十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十三)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十四)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v 温馨提示:

1.复印件需核实原件,部门提供的调阅件自行A4文件打出

归档。

2.依据一般社会投资备案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审

批流程图,本指南时限为涉及类型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企

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时限;

3.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项目提供临时用地批复文件作为

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可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资项目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二、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全盟行政区域内的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

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适用对象:申请个人和单位

三、审批依据

(一)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7条、38条;2、《内蒙

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 34条、35条。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 22条、第 23条。

四、受理部门

盟发改委、旗县市区发改委

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五、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责任部门:发改部门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共性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门提供);

2.法人身份证;

3.法人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二)报自然资源部门的材料: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建设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由部门提

供);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部门提供);

(3)建设项目宗地图。

(三)报发改部门的材料: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七、申请表单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八、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或服务大厅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网 址:

九、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时办理建设用地

(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十、办理方式

网上或现场申请,并联审批,系统推送或出证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主动公开)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理)。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网上咨询:

办公地址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办公地址投诉:

v 温馨提示:

1.复印件需核实原件,部门提供的调阅件自行A4文件打出

归档。

2.依据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本指南时

限为即时办理。

3.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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