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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報,有部份資料轉載自 《2000 年知識產權 ( 雜項修訂 ) 條例 》 常見問題 2001 ,並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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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與版權. 以下簡報,有部份資料轉載自 《2000 年知識產權 ( 雜項修訂 ) 條例 》 常見問題 2001 ,並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下使用。. http://www.info.gov.hk/ipd/new_law_c.html. http://www.info.gov.hk/ipd/new_law.html. 修訂法例生效後的一些問題. 1. 經修訂的法例生效後,如果我的僱員在電腦內安裝盜版軟件以履行公務,我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 ? 僱員若在受僱過程中負上任何民事法律責任,僱主也可能因其作為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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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以下簡報,有部份資料轉載自 《2000 年知識產權 ( 雜項修訂 ) 條例 》 常見問題  2001 ,並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下使用。

以下簡報,有部份資料轉載自《 2000 年知識產權 ( 雜項修訂 ) 條例》

常見問題 2001 ,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下使用。

http://www.info.gov.hk/ipd/new_law_c.html

http://www.info.gov.hk/ipd/new_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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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修訂的法例生效後,如果我的僱員在電腦內安裝盜版軟件以履行公務,我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 ?

僱員若在受僱過程中負上任何民事法律責任,僱主也可能因其作為而須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僱員犯了經修訂的法例所訂明的刑事罪行,而僱主又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關軟件是侵犯版權的複製品,則僱主也可能會被檢控。因此,在辦公室實施妥善的軟件資產管理措施,非常重要。

修訂法例生效後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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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經修訂的法例,在學校複製版權作品作教學或教育用途是否違法?

《版權條例》容許若干涉及未獲批特許而使用版權作品作教育用途的作為,但該等作為須受以下基本考慮因素的限制,即該等作為並不與版權擁有人對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以及該等作為並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廣義來說,允許的作為包括︰為教學目的而複製某作品、為考試目的而複製某作品、為編訂選集而從某版權作品中摘錄短的片段、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表演或放映版權作品、由教育機構製作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須注意的是,除上述基本考慮因素外,有關作為必須符合其他若干具體條件,才屬允許的作為。有關詳情,請參閱《版權條例》第 37 條及第 41-45 條〔《版權條例》的全文,可通過互聯網從由律政司提供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取得,亦可參考知識產權署出版的《教學與版權》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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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學校在文化中心的劇院舉行綜合表演,家長可否攝錄其子女的演出?

如已得到場地管理人許可,家長可帶攝錄器材進入劇院,攝錄其子女的演出。家長可考慮請求學校(或表演的主辦機構)與場地管理人聯絡,以取得許可。給予許可與否,由場地管理人決定。這類許可除可廣泛地給予觀看表演的所有人士外,亦可特別給予某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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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件• 現在可能出現侵權的行為

– 老師自行安裝未獲版權之軟件到學校派發之手提電腦。– 老師自行安裝未獲版權之軟件到學校之公用電腦。– 讓他人在學校網絡或網頁下載未獲版權之軟件。

• 建議的解決辦法– 將未獲版權之軟件從手提電腦清除。– 將未獲版權之軟件從公用電腦清除。– 老師向學校提出需要購買之軟件。– 學校每年清點學校已購買之軟件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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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影像• 現在可能出現侵權的行為

– 複製未獲版權之聲音或影像到伺服器。– 將錄音帶製成MP3 在網絡上發放。

• 建議的解決辦法– 用手提 DVD 機播放 Video CD 或 DVD 影像。– 向出版商提出將錄音帶製成MP3 在網絡上發放之授權。

• 由各科提出需要授權之清單。• 去信有關單位要求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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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影像• 使用使款合約

– 「請勿翻拷」– 「任何人士如將本錄影帶之全部、部份內容翻錄,均

屬違法。」– 「本節目帶僅供家庭觀賞之用…… ..」– 「授權範圍:家用」– 「……亦不得在公眾地方播放」– 「……未經… ..書面許可,……作租賃,公開展示,

資料傳送或廣播用途。」• 建議解決辦法

– 去信有關單位要求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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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作品• 現在可能出現侵權的行為

– 複製及發放學生的作品作教學或分享。

• 建議的解決辦法– 由學校發出家長信,向家長及學生取得全年之版權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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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教學資源• 現在可能出現侵權的行為

– 複製書籍雜誌的內容。 ( 包括文字、圖片、音樂、影片。 )

– 未經受權,超連結到他人網頁。

• 建議的解決辦法– 創作自己的教材。– 複製書籍雜誌的內容要先取得版權人授權。– 獲得目標網站負責人的批准後才加上超文本連結。– 註明作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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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01 年版權 (暫停實施修訂 ) 條例草案 >>

– 凍結複印報章雜誌、錄影非戲劇性電視節目及使用正版「水貨」電腦軟件等刑事條文至明年七月底。

– 複製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音樂作品及電腦程式等版權作品,則仍屬刑事罪行。

立法會於 2001 年 6月 20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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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點

保護及尊重版權法避免觸犯法例

不會因為版權法而減慢資訊科技教育的推行

學校鼓勵積極創作,善用資源。讓學生能接觸到最好、最多的資訊;

使學生的學習更具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