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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人 为 本 ★ 统 筹 兼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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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人 为 本 ★ 统 筹 兼 顾. 第十六章第一节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查处. 一、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含义与特征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特点 三、查处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要求 四、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系 宋福荣. 一、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含义与特征. (一)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含义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特征 (三)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种类. (一)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含义.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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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第一节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查处

一、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含义与特征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特点 三、查处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要求 四、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系 宋福荣

一、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含义与特征

(一)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含义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特征 (三)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种类

(一)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含义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律、法规,侵害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理解:1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律、法规;

2 、行为人侵害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秩序;

3 、行为人尚不够刑事处罚

4 、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特征

查处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职能部门

查处的对象是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人 查处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户口登记条例》、

《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等

(三)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种类 1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4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5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6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

通知拒不改正的; 8 、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 9 、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 10 、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特点 (一)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居民身份证管理秩序

(二)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上述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律、法规的十种行为

(三)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个别也由特殊主体构成

(四)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才构成

三、查处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案件的要求

( 一 ) 澄清糊涂认识,强化执法意识 ( 二 ) 查清违法事实,掌握有关证据 ( 三 ) 查明违法原因,便于惩前毖后 ( 四 ) 确定危害后果、正确决定处罚 ( 五 ) 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杜绝隐患

四、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二)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三)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 、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3 、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对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继续盘问条件的,可以采用继续盘问措施。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月 23 日,原告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三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民身份证。徐建国要求警察严格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原告身份证,但遭警察拒绝,并被其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原告徐建国认为警察强行查验身份证的行为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公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