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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定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105.7.05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104.4.2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103.12.11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97.7.7(依性別工作平等地16條訂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100.10.14
兵役法第44條102.1.2
工友管理要點第10點102.4.15
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4項、11條第4項104.3.20
留職停薪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
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
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基法第2.1.1)
本要點所稱工友,指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
留職停薪的準用對象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2條
1.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留職停薪,得由各
該主管機關比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
本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
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
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
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
五、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
六、教育部依法介派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七、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
留職停薪期間
留職停薪期間原則上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例外如應徵服兵役、進修、借調、因病則依相關法規加以規範。(公務第6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育嬰、依法應徵服兵役及病假(因公傷病)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
留職停薪的態樣(原因)
公務人員 應徵服兵役、國內外進修奉准延長、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借調、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因病、育嬰、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侍親、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5條)
教育人員 應徵服兵役、因病、育嬰、進修、借調、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侍親、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適用勞基法人員
育嬰、應徵入伍服役、因病假或公傷病假期限已滿,仍不能銷
假、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兵役法第44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
技工、工友
育嬰、應徵入伍服役、因病假或公傷病假期限已滿,仍不能銷假、因案涉訟被覊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兵役法第44條、工友管理要點第10點)
公務人員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為止。(配偶未就業不適用,但有正當理由經核准不在此限)
教育人員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適用勞基法人員及技工、工友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5.1.1及第6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1.3及第5.1、性別工作平等法16.1
侍親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第3
款)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第4款)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第5款)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第6款)
申請留停期間: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侍親留職停薪
侍親將「老邁」明定為65歲 「重大傷病」認定標準: (一)老邁: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由各機關 審酌其日常生活是否有被侍奉之必要。 (二)重大傷病:由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提出評鑑合格之醫院開具之證明文 件,各機關參酌刑法第10條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6(現48條)條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銓敘部 87.03.20.87臺甄五字第1583770號函、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第6條第3項)
侍親留職停薪
重大傷病: 1.刑法第10條: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 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 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全民健保法重大傷病項目:附件。 3.「發展遲緩」。(教育部104年8月26日台教人(三)字第1040099984B號令)
因病假留職停薪(因請病假或公假期限已滿)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
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
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
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
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
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因病假留職停薪(因請病假或公假期限已滿)
申請條件:公務人員(含技工、工友)、教育人員已在2年內請滿延長病假1年或請滿公傷假二年。
留職停薪期間:1年,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延長1年。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
適用勞基法人員(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申請條件: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達下列情形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如果認定的結果確屬職災的話,就必須以公傷病假來處理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
進修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
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第2款)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
者。 (第3款)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選送或指派國內
外進修、研究 ,期滿後欲延長。 (第1款)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進修、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第2款)
進修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
1項3-4款(留停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教師及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1.選送國內全時進修期間為2年以內。但經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2.選送國外進修期間為1年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3.自行申請全時進修期間為1年以內,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1年
。
二、教師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
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教師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期間其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8點)
借調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
1.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第5款)
2.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
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者。 (第6款)
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如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
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第4款)
原則:以借調至其他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職務者為限。
例外:一、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
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留職停薪期間:借調總年數合計不得超過八年。但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教育留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
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
資。
留職停薪期間(依各役期規定):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例如:現役:1年,軍事訓練: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
其他留職停薪(一)
一、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3款)
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公務人員第6條、教育
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二、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1項第7款)
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第5條第1項)
三、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工友管理要點第10點)
留職停薪期間:至停止羈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工友管理要點第10點)
其他留職停薪(二)
四、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出國
依親)。(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教育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第4條第2 項第7款)
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
條第1項第6款)
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公務、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
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 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補助
…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 行政院人事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
服兵役者留職停薪 各項補助 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字第41674號函)
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
眷屬喪葬補助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 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 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行政院人事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號函、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0960063856號函)
留職停薪期間之公保給付
一、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續保者
二、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得請領保險給付。
停止繳納保險費,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費改辦續保。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請領條件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
1.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足歲以前。
3.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4項
1.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方式、給付月數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35條及就業保險 法第 19-2 條)
1.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
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2.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 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並無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 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之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請求時效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動動腦
Q2同時養育2名以上的子女,要如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2.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生下另名子女者,
以「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第1名子女之請領日期;以下各名子
女之請領日期應 ,留職停薪期間又生
第2胎,也可以請領津貼。
案例一:104年3月1日(老大1歲3個月)留職停薪1年半,期間4月1日老二
誕生
留職停薪人員之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
類型 公教人員保險 勞保 全民健康保險 退撫基金
服兵役留職
停薪
一律自服兵役
當日起,保險
費全額由機關
學校負擔(包
括政府補助及
個人自付部份
)。
選擇繼續加保
,保險費由投
保單位負擔部
分仍由投保單
位負擔,由本
人負擔部分,
有給與者於給
與中扣繳;無
給與者,由投
保單位墊繳後
向被保險人收
回。
一律應自服兵
役當日起辦理
退保,再由服
役單位辦理銜
接加保。
1.一律應自服兵
役當日起辦理退
離。
2.退伍後得依規
定辦理該服兵役
期間之退撫基金
補繳。完成補繳
者,該兵役期間
可併計退休年資
。
留職停薪人員之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
類型 公教人員保險 勞保 全民健康保險 退撫基金
育嬰留
職停薪
1. 可選擇續保或退保(須填具選擇書送公保部)。
2. 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僅需繳納自 付部分之保險費。 (2)上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
選擇「按月續繳」或「遞延繳納」。
(3)如選擇「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3年後,再按期由機關扣收。
(4)依行政院91年11月4日院授主忠4字第091007452號函示,自92年度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其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各機關預算人事費項下勻應支。
3. 選擇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均不予給付,該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計入未來請領養給付之核計年資。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但投保單位如為公家單位,則仍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支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寄給被保險人;如選擇不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則會按月寄給被保險人,請被保險人收到保險費繳款單時依限繳納。 備註: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2月13日修正,「任職滿一年」 條件目前調整為「任職滿6個月」。 2.勞動部104年4月27日令示,放寬雇主優於該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1. 選擇續保者: (1)機關學校必須填送異
動申報表。 (2) 留職停薪期間,僅需
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由健保局直接寄繳費單向當事人收繳)
(3) 依行政院91年11月4日院授主忠4字第091007452號函示,自92年度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其原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由各機關預算人事費項下勻應支。(由健保局直接寄繳費單向機關學校收繳)
2. 選擇退保者: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1.一律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辦理退離。
2.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留職停薪人員之公保、健保及退撫基金
類型 公教人員保險 勞保 全民健康保險 退撫基金
育嬰、服
兵役以外
之留職停
薪
1.可選擇續保或退保(須填具選擇書送公保部)。
2.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必須自
付全額之保險費(包括個人及原由機關補助部分)。
(2)上開保險費必須按月續繳,不得選擇遞延。
(3)被保險人借調至其他公保要保機關者,應自留職停薪機關退保,由借調支薪機關續保。
2.選擇退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任何保險事故,均不予給付,該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計入未來請領養給付之核計年資。
選擇繼續加保,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1. 選擇續保者: (1) 依健保法施行細則
第19條規定,是類人員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2)經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應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健保法27條)
2. 選擇退保者: 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1.一律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辦理退離。
2.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
3.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則由該借調機關學校按月自薪資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滿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
留職停薪屆滿復職: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學校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教育人員為三十日)。
屆滿復職日: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 申請提早復職日:以向服務之學校、機構實際報到日為復職日。 逾期未復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辭聘) ,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 受應申請復職之限制(無須申請復職可直接辦辭職或離職及卸職動態)。
留職停薪之復職
公務人員第7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
留職停薪之復職
留職停薪到期申請復職: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依屆滿日之次日復職。
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依申請復職日期復職。
屆期未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工友管理要點第10點: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
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
遣或留職停薪。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
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留職停薪之相關權益
休假 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
可休天數計算
1.公務人員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 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2.教師侍親、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 政職務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給假,次學年度續兼者,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給假。 3.其他類留職停薪者,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7條、第8條規定辦理(或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 第9條規定)。 4.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
考績 考績年度內,1至12月在職者辦理年終考績,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健康檢查補助費 不得申請。
年終獎金 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主管人員 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案例1
Q1某甲服務年資為4年,休假14日,於105年3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因侍親或育嬰留職停薪中斷休假年資(中斷期間6個月),9月1日復職,復職當年度或次年度休假如何核給?
提醒:公務人員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
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案例3
Q3某丙服務支柱鄉公所年資為4年,休假14日,於104年7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因侍親或育嬰留職停薪中斷休假年資(中斷期間1年7個月),106年2月1日復職,復職當年度或次年度休假如何核給?(留職停薪且第三年復職)
申請留職停薪流程、文件
申請留職停薪原因 申請流程 類別 證明文件
育嬰、侍親、進修或其他情事(如:應徵服兵役、借調、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等)
申請人提出申請 (檢送留職停薪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單位主管 人事室 陳核 函送縣府發布留職停薪派令或教師留職停薪同意函(教師進修由縣府教育處核定) 報送銓敘部動態登記(教育人員免送銓敘部)
育嬰(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1.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
2. 配偶在職之證明文件(如服務機關證明書或切結書等)
侍親(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1.申請人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以證明被照顧者之年齡是否滿65歲及親屬關係)
2.被照顧者就醫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須侍奉切結書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1.申請人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證明親屬關係)
2.被照顧者就醫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其他情事 請依申請事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入學通知)
留停復職申請流程、文件 規定 類別 流程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聘)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教育人員三十日)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聘) ,並以留職停薪屆滿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留職停薪屆滿 、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
◎ 申請: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書」單位主管人事室陳核函報縣府發回職復薪派令或教師回職復薪同意函報銓敘部回職復薪動態登記(教育人員免送銓敘部)。
◎ 復職報到:復職同仁填具「教職員復職報到單」單位主管人事室(復職當日至人事室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