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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宣導說明會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網路著作權宣導說明會tipo.nasme.org.tw/paper/ppt/1.internetPPT.pdf · 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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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宣導說明會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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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 姓名表示權

– 作者有權利要求在作品公開利用時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禁止不當變更)

– 他人不得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導致損害作者之名譽

– 部落客kuso他人著作時,戲謔仿作的分寸須注意,開玩笑可以,但勿進行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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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

• 著作財產權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 重製權、出租權(須注意第60條規定)、編輯、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有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 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為部落客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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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起,無須任何其他程序,即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

• 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實際從事創作的著作人享有,但受雇關係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可以透過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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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

• 著作並不因為發表在網路就被歧視,與一般著作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保留創作歷程記錄、首次發表的記錄、著作原件等,可供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的證據資料,就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 適當在著作利用時表示自己的姓名,享受著作權法第13條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推定的效果,在未來進行訴訟時,會減輕證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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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與著作權制度

• 網際網路的技術並未處理著作權問題– 泰德〃尼爾森所提出Hypertext概念及後續的以

那度計畫(Project Xanadu)

• 國際間因應網路科技的立法趨勢– 因應網路科技新增公開傳輸權的保護

– 為遏止著作侵害加強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

– 便利權利行使新增電子權利管理資訊保護

– 配合修正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或合理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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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 公開傳輸定義並不包括為了公開傳輸目的所為的「重製」,因此,當我們需要將著作放上網路時,除了取得公開傳輸權之外,還必須取得「重製權」,而這二個權利未必在同一個組織或個人所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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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的基本觀念

• 一般網路著作利用所涉及的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

• 網路上的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即受保護,不因

其匿名或在網路上發表而受限制

• 網路上的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只要非營利即屬合法?– 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合理使用的範圍較窄,

須更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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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的基本觀念

• 免費的東西,未必合法– 共享軟體(shareware)可能會限制機構性的

使用者仍須付費,故並非當然是公務員個人自行下載利用即沒有問題

– 部落格、維基百科、Yahoo!奇摩知識+等內容,雖然可以無償瀏覽,但並不代表可以用於公務用途

– 網路上隨手可得的小圖示、照片等,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宣稱免費的人,未必是真正的著作權人,應該尋求較嚴謹的著作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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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的連結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 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的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 單純的超連結,目前認為不會有構成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 若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或內容是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可能會有「幫助」侵權的問題

• 將他人放置在網頁上的圖片、視訊、聲音等檔案,以新的連結技術隨同自己的內容一併呈現,與直接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著作,可能有相同的法律評價,仍然可能被認為是侵害重製權、編輯權或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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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料下載使用限制

• 若是個人利用網路上的資料,可以透過二個方式來免責:– 著作權人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但僅適用在該資料是由

合法權利人放在網站上的情形

– 著作權法第51條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

• 使用機關、企業所提供的電腦、網路時,須特別注意電腦程式、音樂下載等合法性,機關、企業內部應制定電腦使用的規範,以降低公務員或員工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 機關、企業或學校可考慮由網路資源合理運用或資訊安全的角度,限制P2P等經常用以傳輸侵權著作的通訊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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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圖片利用的原則

• 網路上的多數圖片,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 避免取用網站上放置來源不明的圖片

• 官方網站之圖片,能否直接使用?使用範圍為何?均須依相關著作權聲明及授權條款決定;若未有任何說明時,則有正當目的時(評論、介紹、研究等),可載明出處後加以利用

• 使用者上傳或張貼之敏感圖片,儘量不要使用於機關網站或其他宣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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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影音的使用

• 背景音樂的利用,應取得重製、公開傳輸權之授權,現行的環境授權取得很複雜(會涉及詞、曲、錄音及表演),建議若沒有把握,最好還是不要使用

• 音樂MV、節目片段等,最好選擇官方帳號自行上傳至影音帄台作為分享的來源

• 若是非不得已須介紹不明楚是否有合法授權的影音內容,最好僅以連結的方式處理

• 上傳自行拍攝影音內容分享予他人,若內含環境背景音樂,應可以合理使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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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軟體是否違法?

• P2P軟體本身是一種中立的網路傳輸技術,並非使用P2P軟體本身即屬違法,國外也常見用P2P軟體散布Linux等較大檔案的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

• 網友使用P2P下載、分享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如:音樂、電視節目、電影、電腦程式等,因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已構成著作權侵害的行為,建議機關或企業應對於P2P的使用或網路流量做適當的管制,並宣導勿將P2P軟體用作非經合法授權的著作的下載及分享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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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P2P軟體或技術的規定

• 第87條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

• 第87條第2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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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P2P軟體或技術的規定

• 違反第87條第7款規定,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刑事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特別行政責任:– 第97條之1:「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

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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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的利用與著作權法

• BT的軟體製作者並非由BT的使用牟利,因此,難以透過P2P法案處罰

• 製作BT種子的人,由技術上來看,是第一個把著作內容提供他人分享,侵害公開傳輸權

• BT論壇的經營或管理者而言,架設BT論壇本身並不必然涉及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問題在於BT論壇的使用者所張貼的資訊中,除了BT種子之外,還會另外介紹其所製作的BT種子所欲分享的檔案內容,甚至很多還將電影的介紹整理非常精美、完整的資訊。這些隨同BT種子發布的資訊,有極大的可能性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且BT軟體的播種者及使用者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的情形下,BT論壇的經營或管理者仍可能面臨相關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幫助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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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有關合理使用

• 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 關鍵「報導之必要範圍內」– 圖片須與新聞報導有一定程度的連結

– 避免單獨就圖片的部分為授權使用

– 被授權人應以新聞的方式利用

– 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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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有關合理使用

•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一般書籍、論文的引註,只要遵守基本的學術倫理,原則上應該都屬於合理範圍的引用

• 各種著作皆有可能主張引用,不限於語文著作,但攝影著作、美術著作的引用通常難以引用一小部份,問題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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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有關合理使用

• 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 例如:招考約聘人員時,若需要考英文,則以NYTimes的某篇報導作為閱讀能力測驗的題目,應屬合理使用範圍。

• 試題後續上網可透過第65條第2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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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有關合理使用

• 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以不得轉載為原則,例外在時事問題論述,且著作財產權人未限制的情形下,始得為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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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有關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 本條僅規定得「利用」,並未限制利用之方式,因此,解釋上亦包括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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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網路有關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

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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