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壹、宗旨、願景、目標、策略主題…. 3 貳、凱旋的歷史….…………………….4 叁、科室介紹及分機一覽表………….6 肆、服務標準………………………….23 伍、各項服務措施………………….…24 一、門診服務……………………………….24 二、與精神科相關之身心障礙福利……….29 三、各項檢測量表…………………………52 四、心理健檢中心收費標準………………56 陸、各醫師簡介………………………58 柒、醫療業務服務-本院………….….59 一、急診服務………………………………59 二、日間病房服務…………………………59 三、住院服務……………………………….63 四、職能復健工作坊……………………….65 五、居家治療………………………………..65 六、社區復健中心…………………………..66 為民服務手冊目錄

為民服務手冊目錄 項 目 - kcg.gov.tw其中「本院社區復健中心」、「本院康復之家」及「大寮康復之家」由身心復元科 管理,「本院精神護理之家」、「大寮精神護理之家」、「日照中心」則由身心照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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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 目 壹、宗旨、願景、目標、策略主題…. 3 貳、凱旋的歷史….…………………….4

    叁、科室介紹及分機一覽表………….6

    肆、服務標準………………………….23

    伍、各項服務措施………………….…24 一、門診服務……………………………….24 二、與精神科相關之身心障礙福利……….29

    三、各項檢測量表…………………………52

    四、心理健檢中心收費標準………………56

    陸、各醫師簡介………………………58

    柒、醫療業務服務-本院………….….59 一、急診服務………………………………59

    二、日間病房服務…………………………59

    三、住院服務……………………………….63

    四、職能復健工作坊……………………….65

    五、居家治療………………………………..65

    六、社區復健中心…………………………..66

    為民服務手冊目錄

  • 2

    七、本院康復之家………………………….69 八、本院護理之家………………………….71 九、日間照護中心、居家服務機構、失智 社區據點……………………………….72 十、成癮戒治及收費方式..............................78 十一、性侵害及家暴防治…………….……78

    十二、心靈診所……………….……………81

    十三、凱旋心晴報…………………….……82

    十四、關網站連結……..….………. .………83

    捌、醫療業務服務-大寮……….…….84 一、大寮精神護理之家……………………84

    二、大寮康復之家…………………………85

    玖、革新作法…………….…………...87

    拾、對民眾的承諾……………………87

    拾壹、申請表單下載及申辦流程……88

    拾貳、本院位置圖……………………93

    為民服務手冊目錄

  • 3

    壹、宗旨(包含使命、核心價值)、願景、目標

    宗旨:包含使命、核心價值

    使命:全面服務、身心健康 、活出生命的光彩

    核心價值:人本、樂活

    願景 打造台灣精神醫療新樂園

    目標 立足南台灣、全球化凱旋

  • 4

    貳、凱旋的歷史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前身為『台灣省立高雄療養院』,設立緣由為台灣

    省政府計畫在本省南部設立一所公立精神病院,以方便中南部病患就醫。故於民

    國四十九年一月一日由前台灣省政府明令成立,院址為『高雄市苓雅區福成街2

    號』,院舍係為一有庭院之四合院建築。首任院長為林鴻德先生,五十年一月廿

    一日正式開幕,日後即訂此日為本院院慶紀念日,當時本院組織編制設有:院長

    1 人,副院長 1 人,秘書 1 人,科室設有『精神病科』、『護理室』、『心理衛

    生科』、『總務室』;編制員額有總務室主任 1 人,主治醫師 4 人,住院總醫師

    1 人,住院醫師 4 人,護理督導員 1 人,護士長 3 人,護士 21 人,作業指導員 1

    人,檢驗員 1 人,技術員 1 人,心理學技師 1 人,藥劑師 2 人,社會服務員 2

    人,辦事員 3 人,雇員 3 人,主計員 1 人,佐理員 1 人,人事管理員 1 人。

    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預

    防,診療,復健,精神醫療人員之訓練,心理衛生教育之推展,煙毒勒戒,輔導

    及追蹤,特設立市立凱旋醫院,因此而奉准更名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同時

    接辦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興建之『大寮精神病養護所』規劃為『大寮復健治療中

    心』,建立急性與慢性精神病患完整的醫療輸送系統,提供更完善之精神醫療服

    務。七十四年五月本院提出『大寮模式復健計劃』,由院本部轉送病情穩定之病

    患五十名,正式開辦病房,以『大寮模式』慢性精神病患作統整性積極的復健與

    產業訓練方式,作為病患重返社區前之準備。

    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原『高雄市立煙毒勒戒所』奉准裁撤,歸併本院成立『煙

    毒勒戒科』,掌理成癮藥物及煙毒之勒戒,復健輔導及追蹤治療業務。

    本院復於民國八十年經高雄市政府核准興建綜合大樓,為一地上十二層,地

    下三層之建築物,興建新院舍工程原預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興建完工啟用,惟其

    間因工程中斷延宕一年半之久後復工,積極督促,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廿九日開

    始辦理『門診』、『急診』作業,同年十月二日辦理新廈落成啟用儀式,至此『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正式邁入另一個新的里程碑。

  • 5

    目前本院組織編制為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員工,置醫療、行政

    副院長各一人,秘書一人襄理院務。另分別設置十三個醫療科室為:「成人精神

    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社區精神科」、「神經精神科」、「成癮防治科」、「臨

    床心理科」、「檢驗科」、「職能復健科」、「護理科」、「藥劑科」、「營養室」、「身心

    復元科」、「身心照謢科」,七個行政科室為「社會工作室」、「醫療事務室」、「總

    務室」、「企劃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本院附設 6 個附設機構,

    其中「本院社區復健中心」、「本院康復之家」及「大寮康復之家」由身心復元科

    管理,「本院精神護理之家」、「大寮精神護理之家」、「日照中心」則由身心照謢

    科管理。

    本院目前之定位為教育部評定合格之『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並且為專科醫

    師之訓練醫院,同時亦被指定為高雄地區精神醫療網之核心醫院,現有病床數為

    821 床、社區復健中心 120 床、本院康復之家 30 床、本院護理之家 50 床,大寮

    百合園區精神護理之家 347 床、大寮康復之家 40 床;目前本院除了繼續配合政

    府實施全民健保政策,尚肩負高屏地區精神醫療核心醫院之責,推動社區心理衛

    生醫療計畫及相關活動促進精神醫療社區化,並持續主動出擊宣導反毒活動,結

    合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為保有無毒的天空與健全的心理衛生而努力,以提供給

    南部地區民眾更整體性、連續性及便利性之精神醫療服務。

  • 6

    叁、凱旋的科室及單位分機一覽表 醫療部門:

    [成人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神經精神科][社區精

    神科][成癮防治科][護理科][臨床心理科][職能復健科]

    [藥劑科][檢驗科][營養室]

    行政部門:

    [醫療事務室][總務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企劃室-資訊、師資中心、圖書][社會工作室]

    附設機構:

    [社區復健中心][本院康復之家][本院精神護理之家]

    [本院日照中心][大寮康復之家][大寮精神護理之家]

    成人精神科

  • 7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10.htm

    機:

    2343

    掌:

    一、一般精神醫學診療

    二、一般精神科診斷書開立

    三、配合元氣坊等身心健檢活動

    四、見實習醫學生指導

    五、國內外精神醫學會議之舉辦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址: http://210.241.113.185/ksphchild/ksyoung_public.htm

    機:

    2373

    掌:

    一、兒童青少年個案住院與診療

    二、開立兒青診斷書、殘障手冊與福利相關證明文件

    三、早期療育業務

    四、協助教育局特教業務(鑑輔會、愛心園)

    五、學校個案諮商輔導

    六、學校社區心理衛生衛教宣導

    七、早期鑑定與司法鑑定

    八、實見習指導與教育訓練

    九、其他

    神經精神科

  • 8

    址: http://210.241.113.185/ksphchild/ksyoung_public.htm

    機:

    2235

    掌:

    一、診療:

    癲癇症、老人精神疾病、老人失智症、巴金森氏病及腦退化

    二、診斷書

    三、一般醫療

    四、實習指導

    五、醫療會議

    社區精神科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2.htm

    機: 2151

    掌:

    一、社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服務

    二、重大災難事件緊急處遇

    三、社區精神醫療訪視追蹤服務〈居家治療、強制社區治療、危機

    個案處置〉

    四、配合出院準備服務電訪個案

    五、高屏區醫療網業務協調連繫

    六、承辦衛生局、衛生福利部社區型年度計畫

    七、其他

  • 9

    成癮防治科

    址: http://ksph.kcg.gov.tw/table01.htm

    機: 2235

    掌:

    一、診療

    二、行政

    三、藥癮戒治業務

    四、酒癮戒治業務

    護理科

    址: http://ksph.kcg.gov.tw/nursing.htm

    機: 2389

    掌:

    一、護理行政管理

    二、病房管理

    三、臨床護理照護

    四、護理在職教育

    五、病房醫療器材之管理

    六、護理實習生實習指導

    臨床心理科

  • 10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11.htm

    機:

    2227

    掌:

    一、心理衡鑑

    二、心理治療

    三、社區心理諮詢服務

    四、教學研究

    五、其他

    職能復健科科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3.htm

    機:

    2408

    掌:

    一、職能復健行政管理

    二、職能復健研究發展

    三、復健訓練:一般職能治療

    四、復健訓練:特殊職能治療

    五、工作訓練

    六、社區職能復健服務

    七、職能職業評估評鑑

    八、其他

    藥劑科

  • 11

    址: http://ksph.kcg.gov.tw/11/p1.htm

    機: 2115

    掌:

    門診調劑業務

    住院調劑業務

    急診調劑業務

    藥品管理及供應業務

    藥品諮詢及教學業務

    臨床藥事服務業務

    臨床試驗用藥業務

    美沙冬藥物調劑

    檢驗科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13.htm

    機: 2220~2222

    掌:

    一、臨床生化檢驗

    二、臨床血清免疫檢驗

    三、臨床一般檢驗

    四、血中藥物濃度檢驗

    五、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六、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七、神經電學檢查

    八、放射攝影檢查

  • 12

    社會工作室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7.htm

    機: 2319

    掌:

    一、心理暨社會評估與診斷

    二、家族會談/治療

    三、家屬團體

    四、社會工作行政

    五、教學研究

    六、仁愛基金管理

    七、志願服務管理

    八、社會資源連結與轉銜

    九、其他

    營養室

    機: 2001

    掌:

    一、營養行政管理

    二、病人膳食管理

    三、臨床營養照護

    四、廚工在職教育

    五、定期開膳食管理委員會

    六、協助推動健康醫院業務

    七、營養科系實習生實習指導

  • 13

    醫療事務室

    機: 2102、2194

    掌:

    一、掛號、入出院手續辦理

    二、門、住各類申報費用:

    〈一〉自費請款及應收帳款催收

    〈二〉健保費用申報及抽審、申復、審議

    〈三〉其他健保(新增)規定相關業務之諮詢及辦理

    三、申辦社會局、衛生局、衛生署福利部補助款

    〈一〉 社會局住宿式照顧補助個案之請款

    〈二〉社會局計畫個案補助請款事宜

    〈三〉強制個案的網路通報及費用申報

    〈四〉身心障礙鑑定費用申辦

    〈五〉衛生局計畫個案補助請款事宜

    〈六〉低收入戶伙食費辦理請款

    〈七〉監護處分個案之請款

    〈八〉衛生署福利部教學補助計畫請款

    四、各項費用收費及退費、催收辦理。

    五、證明文件辦理。(影印病歷申辦、診斷證明關防用印…等)

    六、每日製作醫院營運績效表。

    七、便民服務辦理:代申辦重大卡、申退自墊醫療費、健保轉診制

    度。

    八、門診看診病歷的遞送。

    九、門、住診病歷借閱。

    十、未完成病歷的通知。

    十一、病歷質與量的審查。

  • 14

    十二、定期開病歷管理委員會。

    十三、各項數值的統計。

    十四、其他。

    總務室

    機:

    2325

    掌:

    一、典守印信

    二、財產管理

    三、出納

    四、採購

    五、車輛及庶務管理

    六、文書

    七、檔案應用申請

    八、收發

    九、其他

    會計室

    機:

    2352

    掌:

    一、預算業務

    (一)編製本院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及預算控制與執行

    (二)各項委辦計畫之預算控制與執行

    二、會計業務

    (一)辦理本院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業務

    (二)編製本院附屬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 15

    (三)辦理各項委辦計畫之會計業務

    (四)辦理各項代收代付之會計業務

    三、統計業務

    (一)辦理本院統計報表之查核

    (二)本院統計報表(提供下載)。

    人事室

    址: http://ksph.kcg.gov.tw/10/p1.htm

    機: 2316

    掌:

    一、組織編制

    二、人事規章

    三、考試分發

    四、任免遷調

    五、考核獎懲

    六、服務差勤

    七、訓練進修

    八、待遇福利

    九、保險

    十、退休撫卹

    十一、人事資料管理

    十二、其他

    政風室

    http://ksph.kcg.gov.tw/link-b.htm

  • 16

    址:

    機:

    政風室服務電話:2311、2312、2313

    廉政檢舉 專線 :07-7610532

    傳真 :07-7134496

    信箱:高雄師大郵局第 30-90 號信箱

    檢舉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0 號政風室

    掌: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四、員工貪瀆不法之發掘事項

    五、員工貪瀆不法之檢舉處理事項

    六、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七、公務機密維護暨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企劃室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113.htm

    機: 2342

    一、輔助院長、副院長執行管理、監督等交辦任務

  • 17

    掌:

    二、管理審查及管理責任等之主要執行工作

    三、統計技術中重大異常之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與效果確認

    四、負責醫學教育訓練業務

    五、ISO 9001 之文件管制

    六、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

    七、外部溝通窗口

    八、緊急應變處理

    九、辦理外、內部顧客滿意度調查

    十、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十一、持續推動改善

    十二、民眾申訴案件處理

    十三、推動員工健康促進方案

    十四、辦理婦女友善醫療環境

    十五、負責醫療合作及參訪事宜

    社區復健中心

    址: http://ksph.kcg.gov.tw/unit-31.htm

    機: 5001、5003

    掌:

    辦理社區精神障礙者之社區復健服務、工作訓練、生活復健、技能

    訓練、就業輔導及其研究事項,服務範疇為:

    一、 病情行為調適:心理成長、壓力處理、護理衛教、藥物衛教

    和各類職能訓練等

    二、 體能休閒訓練:健康體適能、球類、舞蹈、健康操、歌唱、

    棋類等各式體能休閒活動訓練

    三、 復健工作訓練:各種勞務、事務、農務和服務性等復健工作

  • 18

    訓練。如咖啡屋、工作助理、烘焙、3 度 C 庇護商店(烘焙、

    茶飲)、清潔、水果包裝、實習商店、合作社、社區服務、餐

    廳服務、市民農場、園區美化綠化、陶藝工作坊、彩瓷工作

    坊等

    四、 生活技能訓練:自我照顧、購物訓練、烹飪課程、美姿美儀

    課程、家事處理、生活常識應用等

    五、 就業轉銜服務:職前評估、就業諮詢及開發社區就業資源、

    支持性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班等

    六、 社區生活適應:生活危機處理、時間安排訓練、社區資源運

    用等

    七、 社區融合參與:社區里民活動、時令活動參與、在地生活體

    驗等

    本院康復之家

    機: 2191

    掌:

    一、訓練住民膳食處理、藥物之服用及定期門診追蹤治療

    二、訓練住民居家、獨立生活能力及財務管理

    三、訓練住民使用社區生活設施

    四、安排復健課程、工作訓練及媒合社區就業

    本院精神護理之家

    機: 1231 1232 1233

    一、住民生活照護與協助適應

    二、護理服務、發揮家民最大潛能,降低失能

  • 19

    掌: 三、協助復健訓練,使得家民擁有生存尊嚴、提升自我價值與成就

    四、醫療輔導,執行醫師處方、觀察服藥反應,協助適當照會就診

    處理

    日間照顧中心

    機:

    2452

    掌: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十、其他必要服務

    居家服務機構

    機:

    2451

    掌:

    一、身體清潔照顧: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大小便排放、翻身拍背、

    移位、進食等

    二、日常生活照顧:協助備餐、陪同代購物品、陪同就醫等

  • 20

    失智症社區服務據點

    機:

    2453

    掌:

    一、據點活動規劃與安排:據點提供個案豐富且主題性課程,延緩

    失智長者退化

    二、個案管理與服務

    三、社會資源連結

    四、宣導與衛教

    五、辦理家屬照護課程、支持團體

    大寮康復之家

    機:

    202 248 246

    掌:

    一、個案復健訓練,獨立生活能力及工作訓練

    二、社區資源連結與運用,促進去汙名化

    三、促進個案回歸社區生活

    大寮精神護理之家

    機:

    07-7818105 轉 230

    掌:

    一、住民生活照護與協助適應

    二、護理服務、發揮家民最大潛能,降低失能

    三、協助生活照顧訓練,使得家民擁有生存尊嚴、提升自我價值與

  • 21

    成就感

    四、診療服務、藥物諮詢

    〔愛心園〕----情緒行為障礙班

    一、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凱旋醫院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設立之

    醫院內附設的情緒行為障礙班------「愛心園」。

    二、以就讀高雄市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學生(不含補校及進

    修學校)經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以及醫療團隊判定適合入

    班者優先,詳細入班流程,請詳見愛心園網頁。

    三、目前提供全日住院與日間留院兩種安置型態。

    四、本班設置精神以提供學童於住院治療期間,不致於荒廢學業,

    並以返回正規學校體系求學以及順利復學為目的。

  • 22

    (07)751-3171

    科 室 名 稱 分 機 號 碼 科 室 名 稱 分 機 號 碼 科 室 名 稱 分 機 號 碼

    醫 療 事 務 室 2 1 0 2 院 長 室 2 3 0 2 2 A 病 房 2 2 0 3

    藥 劑 科 2 1 1 5 醫 療 副 院 長 室 2 3 0 5 2 B 病 房 2 2 0 8

    門 診 治 療 室 2 1 2 0 行 政 副 院 長 室 2 3 0 3 5 A 病 房 2 5 0 2

    急 診 護 理 站 2 1 6 2 秘 書 室 2 3 0 6 5 B 病 房 2 5 1 0

    加 護 病 房 2 1 8 8 會 計 室 2 3 5 2 6 A 病 房 2 6 1 2

    安 管 室 2 1 5 3 總 務 室 2 3 2 5 6 B 病 房 2 6 0 2

    社 工 室 ( 門 診 ) 2 1 8 2 人 事 室 2 3 1 6 7 A 病 房 2 7 1 2

    腦 波 室 2 2 1 6 企 劃 室 2 3 4 2 7 B 病 房 2 7 0 2

    臨 床 心 理 科 2 2 2 7 政 風 室 2 3 1 1 ~ 2 3 1 3 8 A 病 房 2 8 1 2

    檢 驗 科 2 2 1 9 - 2 2 2 1 企 劃 室 ( 資 訊 ) 2 3 3 5 8 B 病 房 2 8 0 2

    日 間 病 房 2 4 1 6 企 劃 室 ( 師 資 中 心 ) 2 2 9 0 9 A 病 房 2 9 1 2

    職 能 復 健 科 2 4 0 8 圖 書 室 2 3 8 7 9 B 病 房 2 9 0 2

    志 工 服 務 台 2 1 8 6 社 會 工 作 室 2 3 1 9 1 0 A 病 房 1 0 1 2

    健 檢 中 心 2 2 8 3 社 區 精 神 科 2 1 4 5 ~ 2 1 4 8 1 0 B 病 房 1 0 0 2

    社 區 復 健 中 心 5 0 0 1 護 理 科 2 3 8 9 1 1 A 病 房 1 1 1 2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5 0 5 0 醫 師 室 2 3 7 3 1 1 B 病 房 1 1 0 2

    本 院 康 復 之 家 2 1 9 1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2 4 5 2 本 院 精 神 護

    理 之 家 1 2 3 1

    居 家 服 務 機 構 2 4 5 1 失 智 症 社 區 據 點 2 4 5 3

  • 23

    肆、服務標準

    一、 員工態度親切、關懷來院的每一人。院內每位員工穿著整齊

    並佩帶識別證。

    二、 重視您的意見與建議,每年二次外部顧客滿意度調查,主動

    發現問題,並積極改善。

    三、 主動走入社區,並結合衛生所及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四、 對於急診室求診之病患提供最便捷快速的醫療處置。

    五、 您可以參加衛教團體、營養諮商團體,以獲得健康資訊。

    六、 對於出院患者,協助轉介出院準備服務小組或居家照護小組

    持續照顧。

    七、 提供無障礙就醫環境,出入口設置無障礙空間,讓行動不便

    者毫無阻礙的進入醫院就醫。

    八、 於院內如門診大廳、各病房護理站等多處定點設置意見箱,

    每天由專人收件,讓院長知道您的意見及建議,並予以立即

    處理與回應。

    九、 提供電話、人工預約專線、網路等預約掛號方式,減少排隊

    等候。

  • 24

    伍、各項服務措施 一、門診服務

    (一)門診時間表

    服務對象:健保、一般民眾

    總機:7513171 轉 9

    住址: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130 號

    網址:ksph.kcg.gov.tw/

    語音預約掛號專線:711-2508、711-9547

    人工預約電話:7513171 轉 2105、2106、2107

    廉政電話:761-0532

    (二)服務項目

    成人精神科-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適應障礙與人格違常等

    疾病之診治。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青少年期呈現心理、智能、情緒、

    行為等方面之問題及其困難或障礙之診治。

    神經精神科-器質精神疾病之診療,心理症引發之生理症

    狀,老人之心理與精神疾病。或有失眠、頭痛等主訴之身體

    症狀之診治。

    社區精神科-社區精神疾病之預防與治療、病患居家照護、

    復健及心理衛生教育推展。

    成癮防治科-藥癮酒癮病患之戒治醫療、復健、心理建設及

    出院追蹤。(美沙冬門診-美沙冬替代性維持療法)

    特別門診-法律精神門診、心身症特診、社區醫療特診、女

    性身心特診、睡眠特診等服務項目。

    (三)看診時間

  • 25

    上午診 09: 00~12: 00;初診請於 11: 00 前報到、

    複診請於 11: 30 前報到。

    下午診 14: 00~17: 30;初診請於 16: 00 前報到、

    複診請於 16: 30 前報到。

    夜間診 18: 00~21: 00;初診請於 20: 00 前報到、

    複診請於 20: 30 前報到。

    (四)掛號須知

    ※方式:

    ♥現場掛號

    ♥網路預約掛號: ht tp : / /210.241.113.183:8080/webregc/

    ♥電話語音預約掛號( 07) 7112508、 7119547

    ♥人工預約掛號( 07) 7513171 轉 2105、 2106、 2107,請多利

    用預約掛號。

    ※現場掛號時間:

    初診:上午 8: 00~11: 00、下午 1: 30~4: 00

    複診:上午 8: 00~11: 30、下午 1: 30~4: 30

    ※夜間現場掛號:

    初診 17: 00~20: 00

    複診 17: 00~20: 30

    ※週六早上半天診、星期日休診

    連續假期及高雄市政府宣佈颱風日停止上班,該日看診情況請參照本院

    網站公告。(急診不在此限)

    (五)注意事項

    ♣初診者:

    1.可利用現場、語音或人工專線辦理預約掛號,請於就診當日至掛號批價

    櫃檯報到。

  • 26

    2.預約上午診請於上午 11:00 前報到,預約下午診時請於下午 4:00 前報

    到,預約夜診者請於晚間 8:00 前報到。

    3.初診者務必記得攜帶身分證、健保 IC 卡。

    4.24 歲以下請掛兒童青少年門診。

    ♣無健保 IC 卡者先以自費就診,就診日起十日內攜帶健保卡及繳費收據辦

    理退費,逾期恕至健保署各區業務組辦理退費。

    ♣掛號費:門診 50 元、急診 100 元

    健保部份負擔:門診 240 元、經轉診 100 元、急診 300 元

    ♣轉診病患請出示一式兩聯之轉診單。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三次領藥 :

    1.不須掛號,請逕至批價櫃台或慢箋機讀取健保卡,再至藥局領藥。

    2.服務時間:早上 7:00-晚上 10:30〈晚上 6:00 後及例假日,進出由急

    診區〉,例假日皆受理。

    ♣就診後無論醫師是否開立處方或福保身分不須繳費者,皆請務必到批價

    櫃台結帳、讀取健保卡。

    (六)症狀與掛號科診對照查詢

    症 狀 建議科診

    幻想、妄想、神智異常、行為異常、情緒障礙、強迫思考、強迫行為、焦慮、

    憂鬱、失眠、恐慌、畏懼、適應不良、自律神經失調、厭食、暴食、重大創傷

    後心理障礙

    成人精神科

    好動、衝動、憂鬱、失眠、幻聽、智障、逃學、行為問題、性心理障礙、精神

    病等(24 歲以下可掛號)

    兒童青少年

    精神科

    頭痛 、失眠、緊張、癲癇、巴金森氏病、老年人神經、 精神問題 神經科

    焦慮、憂鬱、失眠、頭痛、心悸、痠痛、恐慌、情緒障礙 強迫思考或行為、自

    律神經失調

    心身症特診

    記憶減退、老年失智症、阿滋海默症、老年精神疾病、頭痛、失眠、巴金森氏 老年精神門診

  • 27

    症、腦退化、癲癇症、精神官能症及一般精神疾病

    精神病患有工作意願者,欲轉介社區復健中心或康復之家者皆可掛此門診 社區特診

    ♦嗎啡、海洛因等濫用、依賴成癮及相關精神疾病之治療 藥癮戒治

    須法院來公文約診者:

    性侵害加害人及家暴鑑定,監護處遇、刑事……法律鑑定,禁治產,性侵害被

    害人等

    法律精神科

    (七)門診就醫流程

    二、門診服務

    (一)服務項目

    1.提供有關之醫療諮詢和護理指導。

    2.提供"貼心服務",滿足候診病人、家屬之生理需求。

    (二)其他多元服務

  • 28

    1.服務台

    服務項目:志工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就診、協辦手續、輪椅借

    用、老花眼鏡、放大鏡、擴音器、兌換零等業務。

    時間: 08: 00-11: 30、 13: 30-16: 30

    服務台電話: 7513171—2186

    2.醫療資訊

    ♣門診護理服務:

    服務項目:針劑注射與疾病知識之衛教諮詢、生命徵象測量、

    愛滋病衛教諮詢站與針具交換、提供哺集乳室服務

    等。

    候診區 DVD 播放:相關影片如生命的出口、愛滋病宣導、談戒

    菸、戒檳榔與大腸癌篩檢等衛生教育宣導短片。

    ♣藥師服務項目:

    1.急、門診、夜診、病房住院、出院調劑。

    2.美沙東藥物申請及調劑。

    3.民眾藥物諮詢服務、團體藥物衛教。

    ♣衛生教育室:

    服務項目:護理師提供居家業務、社區民眾電話/面談服務、尿

    液毒品篩檢、個別衛生教育諮詢、衛生教育資料索

    取等業務。

    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 00~12: 00、下午 13: 30~17: 00

    衛教專線:( 07) 725-5540

    居家治療專線:( 07) 711-9143

    ♣門診營養衛教服務:

    服務項目:由營養師提供疾病營養、減重等諮詢服務,需經由

    醫師評估需求進行轉介。

    時間:週一上午 9:00~12:00、週四下午 14:00~17:30

  • 29

    ♣社會工作室:

    服務項目:由社工師帶領家屬教育團體。

    時間:請見本院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公告。

    地點:一樓社工室團體室

    三、與精神科相關之身心障礙福利

    (一)服務內容

    衛政 ※重大傷病卡

    一、重大傷病範圍係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包括 30 大類,疾病範

    圍。

    二、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

    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

    請重大傷病證明。(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

    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

    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署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三、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一)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一位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

    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另初次申請或領有三個月期限後申請再次評估者須

    再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相關

    檢查資料。

    (二)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二類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

    十六分以上者(植物人狀態不可以 ISS 計算),需註明傷病原因及詳填各

  • 30

    創傷部位分數。

    (三)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註明造成

    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

    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

    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請詳填呼吸器

    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及附二十一天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

    錄單影本(再次申請者,請附近一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

    本)。

    (四)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

    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須檢附殘障等級評鑑

    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五)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 X 光片、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

    (請洽勞保局給付處辦理)、從事粉塵工作證明(請洽勞保局承保處申請異

    動資料)。

    (六)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

    織報告及內視鏡或 X 光報告。

    四、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

    圍包括:

  • 31

    (一)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

    傷病之診療。

    (四)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

    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

    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

    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

    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五、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

    病證明生效日。

    (二)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得於下列期限內依規定重新申

    請。

    1.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前三個月。

    2.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3.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前七日。

    六、重大傷病證明資料登錄於健保卡:

  • 32

    (一)除特殊疾病類別(第 6 類)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之重大傷

    病證明資料一律登錄於健保卡內,登錄的資料包括重大傷病的疾病代

    碼、有效期限起、迄日等。

    (二)自 94/3/1 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 6 類外),可於就醫時請醫

    療院所協助更新或請自行至健保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之公共資訊服

    務站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讀卡機更新健保卡,如卡證有效期限即將

    到期者,請於效期屆滿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三)持健保卡至醫療院所看診時,醫療院所讀取健保卡重大傷病註記,必

    須配合醫師卡才能讀取重大傷病代碼、有效起迄日期,經醫師診斷當次

    就醫確屬重大傷病或其相關治療,才可以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七、重大傷病證明遺失或損壞時如何申請補發

    (一)特殊疾病類別領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

    毀,保險對象可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函列印(重

    大傷病證明卡補領)申請書」併隨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自送

    件,向健保分區業務組申請補發,不需再附診斷證明書。遺失補領申請

    書可至健保分區業務組現場填寫。

    (二)重大傷病證明資料已登錄健保卡者,健保卡遺失或損壞時,請依「健

    保卡管理須知」規定,填寫「請領健保卡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 33

    正本(採郵寄辦理者檢附影本)請領健保卡。

    民眾對重大傷病有疑義,可洽詢轄區健保署分區業務組:

    高屏業務組: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 157 號(07)323-3123 轉 2312

    勞政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

    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 60%發給,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

    最長發給 1 年。

    社政

    ※申請低收入戶 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2,941

    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

    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 7 萬 5,000 元整。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

    台幣 353 萬元。

    補助金額

    一、第一、二、三類撥發家庭生活補助。

    (一) 第一類列冊人口每人每月 1 萬 2,324 元

    (二) 第二類每戶每月 6,115 元

    (三) 第三類(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 2,073 元

    二、第一、二、三、四類春節慰問金,單身每戶 2,000 元,有眷每戶 3,000

    元。

  • 34

    三、子女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未滿 15 歲者或 15-18 歲仍就讀

    國中者,每人每月 2,695 元。

    四、就學生活扶助:第二、三、四類戶內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

    上學生,每人每月 6,115 元。

    五、各項補助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

    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

    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

    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戶籍地社福中心。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轉 2446、3374 ; 3373372~5。

    ※申請中低收入戶

    補助條件 一、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天。

  • 35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 1.5

    倍(19,412 元)。

    三、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劵、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

    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 11 萬 2500 元整。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

    台幣 530 萬元。

    補助項目

    一、未滿 18 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二、18 歲以上民眾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補助 50% 。

    三、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就學學雜費減免 60%。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

    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

    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

    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車輛行照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服務單位、洽詢電話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里辦公處。

    戶籍地社福中心。

  • 36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轉 2446、3374 ; 3373373,3373375。

    備註

    一、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由社會局按月主動申報給健保局,民眾不需再

    行提出健保費用減免申請。

    二、就學減免請洽就讀學校辦理減免相關事宜。

    ※馬上關懷

    服務對象

    最近 3 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

    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

    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

    一、區公所社會課。

    二、里辦公室。

    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 24 小時

    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給付方式

    一、經完成訪視程序、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經核定機關應完成核定程序,

    符合規定者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 1 萬元至 3 萬元。經評估必要時,

    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 37

    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

    定時,得先發給新臺幣 5,000 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核定後,發給關懷

    救助金餘額。

    三、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

    助法第 21 條規定核予救助;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

    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其他社會救助相關福利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類別者,或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者。

    服務內容

    經鑑定醫院鑑定合於障礙等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應備表件

    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二、近 3 個月內之 1 吋半身照片 3 張、印章。

    三、委託代辦者,須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四、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 3 個月內身

    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辦理單位

    一、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社經課。

  • 38

    二、涉及身心障礙鑑定疑義,請洽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07-7134000#5703-5706。

    身心障礙相關福利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補助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者。

    服務內容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費補助辦法」規定,極重度、重度

    障礙者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中度障礙者由中央補助 1/2,輕度障礙者

    由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補助 1/4。

    二、除上述法定補助外,64 歲以下領有輕、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並「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且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 5%或其綜合所得總

    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者」,本市針對法定未補助部分另補助最高 749

    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費費率計算之健保費自

    付額)。另 65 歲以上領有輕、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並「設籍

    本市滿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國內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天」且「經稅捐

    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 12%者」,本市針對法定未補助

    部分另補助最高749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保費費

    率計算之健保費自付額)。

    備註

    本(107)年度採用 105 年綜合所得稅率。

    應備表件

    本案無須提出申請,由本局自相關建檔系統篩選符合資格逕報送健保署

  • 39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7-3368333 轉 3945)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四、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五、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

    就養金,不在此限。

    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非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31,629 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

    時為新臺幣 200 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 650 萬

    元。

    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

    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

    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

    計算:1.未滿十六歲、2.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十六歲以上二十

    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者(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

  • 40

    福利內容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8,499 元;

    輕度障礙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之補助款。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月核發 3,628 元之補助款。

    三、符合申請資格且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

    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4,872 元;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3,628 元

    補助款。

    應備表件

    一、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

    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

    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

    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 6 個月以上證明等。

    本局或區公所代為查調,申請人免檢附文件:

    一、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

    二、全戶戶籍資料(如欲縮短審核時間者,可自行檢附新式戶口名簿)。

    三、設籍本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

    辦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3368333 轉 2063 或 3373375,3373374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41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

    請)。

    三、30 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 4 倍以下者。

    四、30 歲以上或年滿 20 歲其父母一方年滿 65 歲;家中有 2 位以上身心障

    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 6 倍以下者。

    五、安置於經政府最近一次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本市甲等

    以上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

    服務內容

    一、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即該障別等級之最高額) ;中低收

    入戶核予 75%或 85%補助。

    二、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一)未滿 30 歲,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 75%、50%及 25%。

    (二)30 歲以上者或年滿 20 歲其父母一方年滿 65 歲者;家中有 2 名以上身

    障者,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 85%、70%、60%、50%及 40%。

    應備表件

    一、申請書。

    二、戶籍資料: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

    之納稅義務人。

    三、家戶人口中 15 歲以上日間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家戶人口中有軍公教退休人員最近 2 期月退俸資料。

  • 42

    五、診斷證明書:

    (一)精障者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 5、6 類

    (二)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辦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電話:07-3368333#3949、

    3950)

    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

    服務對象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二、設籍且租賃位於本市之合法房屋。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四、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如市府都市發展局之租金補

    貼或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

    五、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六、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七、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個別持

    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八、租賃房屋非為直系親屬所有。

    九、房屋租金補貼與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十、出租人係屬房屋所有權人。

    補貼標準

  • 43

    一、依實際承租期間及面積,補貼 1 年,按月每坪補貼 200 元,並以租金

    總額 50%為上限,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且

    計算人口需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內並實際居住於租屋處。

    (1)單身家庭:最高補助 7 坪(1,400 元/月)。

    (2)二口家庭:最高補助 12 坪(2,400 元/月)。

    (3)三口家庭:最高補助 17 坪(3,400 元/月)。

    二、實際租金低於前項補貼金額規定上限者,依實際租金覈實補貼。

    三、每年申請日期依各年度公告(固定為每年度 12 月份),屆時請來電洽詢

    社會身心障礙福利科或上社會局網站查詢(網址:

    http://socbu.kcg.gov.tw/-身心障礙福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四、補貼名額:依各年度公告,如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人數時,依計點標

    準表積分順序補貼。

    應備表件

    一、申請表(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身心障礙福利科領取或至社會局

    網頁 http://socbu.kcg.gov.tw/)。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郵局或貸款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

    面影本。

    三、申請身心障礙房屋租金補貼應另附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

    本及出租人係屬房屋所有權人之佐證資料。

    四、其他:戶籍內未滿 20 歲直系親屬之在學學生證或在學證明等資料。辦

    理單位

    辦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9 樓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68333 轉 3943﹚。

    持博愛卡暨博陪卡之交通優惠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得辦理高雄捷運優惠記

    名博愛卡(以下簡稱博愛卡)一張。

  • 44

    二、辦理博愛卡者,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必要陪伴者優

    惠措施」欄內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得辦理博愛陪伴卡一張。

    三、優惠票卡以每人申辦一張為限,同時具備二種以上票卡(敬老卡、博

    愛卡及仁愛卡)之申辦資格者,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後,擇一辦理。

    服務內容

    一、補助初次申辦高雄捷運優惠記名卡製卡費用。

    二、身心障礙者持博愛卡搭乘高雄捷運享有半價優惠。

    三、身心障礙者持博愛卡搭乘本市公車、船共計 100 段次免費。

    四、補助搭乘無障礙計程車 100 元以下補貼 36 元(扣 2 段次),101 元至

    200 元,補貼 54 元(扣 3 段次),201 元以上補貼 72 元(扣 4 段次),

    與前項補助本市公車、船每月併計共 100 段次。

    五、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 1 人持博陪卡緊隨博愛卡後使用,得享有搭

    乘捷運半價及市營公車船、民營客運市區路段半價優惠,單獨使用博

    愛陪伴卡者仍以全票計價。

    應備表件

    一、身份證(無身分證者可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1 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 1 份。

    三、照片 2 張。

    四、印章。

    辦理單位

    可在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經課)或高雄捷運各捷運站服務台。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

    核定有臨時短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並須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未聘僱看護(傭)

    (二)未使用長期照顧喘息服務者。

  • 45

    二、非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申請自費使用獲經縣市政府核定轉介使用

    者。

    服務型態

    一、臨時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 12 小時(含)以內,服務型態分為到

    宅式、居家式。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超過 12 小時以上,連續受托日數在 14

    日(含)以內,服務型態分為到宅式、居家式。

    服務內容

    以陪伴身心障礙者之安全為主,特殊情況經評估得提供協助膳食、簡易身

    體照顧服務、臨時性之陪同就醫及其他符合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精神之項

    目。

    補助標準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由本局全額補助

    二、中低收入戶本局補助 90%

    三、一般戶本局補助 70%

    應備表件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07-7266096 轉 18、19)。

    牌照稅減免

    服務對象

    ◎須符合下列 1.2.條件之一:

    一、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1)(2)(3)所有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3)障礙類別非屬:視障、植物人、頑性癲癇或中度以上失智症。

    二、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1)(2)所有條件

    (1)車輛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戶二親等內親屬所有。

    (2)身障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仍在有效期限。

  • 46

    申請注意事項

    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於使用前辦

    理免徵手續,即自免稅申請核准後,核准日以臨櫃交付之收件日或寄

    回申請書之郵戳日期為準,開始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年度已納之稅

    款因前項申請核准致溢繳者,請檢附車主本人存摺影本,以便辦理直

    撥退稅。

    二、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事後有改變用途或轉讓等不合免稅要

    件情形時,應由免稅申請人向車籍所在地主管稽核機關申報恢復課徵

    使用牌照稅。

    三、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應自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四、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原戶籍,未在

    稅捐處通知後 1 個月內遷回者,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五、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期逾期,未在稅捐處通知期限內補件者,將自後

    續鑑定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六、每一身障者以申請一輛為限。

    七、車輛排氣量超過 2,400 CC 部分之稅額不予免稅。

    八、車籍屬本市所轄。

    九、150c.c.以下機車不課徵使用牌照稅,無須提出申請。

    應備表件

    一、身障者領有駕駛執照: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身分證影本。

    二、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行車執照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身障者或配偶得以身分證代替)。

  • 47

    辦理單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暨所屬各分處、派駐高雄市各監理所(站)牌照稅

    櫃台。洽詢電話:7410141#270、3631810#9。

    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審查證明書核發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年滿 20 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有工作能力者。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綠色)者:植物人、失智症者、智能障礙重度以上

    者不得申請成為經銷商。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粉紅色):障礙類別及等級為第一大類之意識功

    能 4(即舊制植物人)、智力功能 3 以上(即舊制之智能障礙重度以上)或

    記憶功能 4(即舊制失智症)不得申請成為經銷商,故如身心障礙證明障

    礙類別欄位為第一類 b110、b117、b144.4,請先來電詢問是否符合申

    請資格,電話:3308447。

    服務內容

    第 4 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即刮刮樂)自 102 年 9 月 10 日起開始

    受理,未曾申請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或持有傳統型及立即型經銷證(有效期

    限為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親自至社會局身心障礙

    福利科或其他辦理單位申請資格審查證明,並備妥報名資料限時掛號逕寄

    至「台北郵政第 56-10 號信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中心」完成報名程

    序。

    受理對象及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者:身分證(正本)、身障手冊/證明(正本)、印章。

    二、低收單親家庭:身分證(正本)、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印章。

    三、原住民:身分證(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印章。

    受理機構及地點

  • 48

    一、身心障礙者: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1 樓),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

    三路 2 號,電話:5367302、3373062

    二、低收入戶單親者: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9 樓),地址:高雄市苓雅

    區四維三路 2 號,電話:3373695

    三、原住民: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 2 段 132 號

    2 樓,電話:7406511#606

    四、其餘部份,社福中心皆可受理上述三種對象:

    (一)岡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高雄市岡山區竹圍南街 99 號(6228580)

    (二)彌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高雄市彌陀區中華路 1 巷 5 弄 2 號(6108805)

    (三)鳳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高雄市鳳山區曹公路 23 號後棟(原鳳山區公

    所)(7904173)

    (四)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 199 號(6617464)

    五、如有疑問可電洽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0800-024-999)或參

    閱台灣彩券網站(http://www.taiwanlottery.com.tw/)。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 申請條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

    (參照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之認定基準表)。

    (二)年滿 2 歲未滿 65 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四)未領有政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身障者家屬自助團體居家服務補

    助、重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

    間及全日型機構)、醫療機構設置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六)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

    專案核定。

  • 49

    (七)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監護工者。

    (八)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

    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被照顧者設籍同一戶並同住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二)未從事全時工作,且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 4 小時。

    (三)除夜間睡眠時間外,陪同被照顧者達 8 小時以上。

    (四)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

    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6.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五)與被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之一:

    1.為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計之家庭人口。

    2.其父母、子女、配偶、媳婦或女婿。

    3.經訪視調查上開親屬已過世或因疾病及其他因素(不包含工作)而無法

    擔任照顧者,得以由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照顧者。

    三、每位照顧者以請領一位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為限,且不得同時領取其

    他照顧津貼。

    應備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切結書。

    三、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被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50

    五、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發放金額

    一、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次月起核給照顧者每月 3,000 元。

    二、津貼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採總量控管,額滿後則依序候缺。

    三、本津貼若進入候缺排序,則以核定後之次月起開始撥付,不溯及自申

    請日。

    辦理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336-8333 轉 3952。

    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

    服務對象

    一、18 歲以上未滿 64 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有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所列之行為情形之ㄧ者: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服務內容

    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

    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與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通報受理單位

  • 51

    一、非上班時間通報專線:113

    二、上班時間請撥:社會局無障礙之家專線 07-331-4591

    三、身心障礙保護事件通報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

  • 52

    四、各項檢測量表

    憂鬱症自我檢測評量表

  • 53

    我的自信心檢測評量表

  • 54

    他是危險人物評量表

  • 55

    人際品質量表

  • 56

    五、收費標準

    1.服務內容

    凱旋醫院心理健檢中心(臨床心理科)自費項目與收費標準 編號 項目名稱 說明 收費金額

    45084S

    心身壓力評

    (評估您的

    抗壓智商)

    服務對象:青少年、

    成人、老人

    評估時間:2小時

    評估個人在壓力下的自主神

    經功能的反應。

    個人在壓力下可使用理智的

    能力以及抗壓的能力。

    壓力事件對個人身心狀態的

    影響等個人因應壓力的策略

    3500 元/次

    45087S

    資優潛能評

    (評估您的

    IQ)

    服務對象:3歲以上

    之幼兒、兒童、青少

    年與成人

    評估時間:2小時

    協助父母了解小孩的智能發

    展與學習潛能

    提供當事人對自己普通性向

    與一般認知能力的了解,以及

    個人的適應能力等。

    2500 元/次

    45086S 高層次認知

    功能評估

    服務對象:16 歲以上

    之青少年與成人

    評估時間:3小時

    評估個人的語言、學習、記

    憶、問題解決、抽象思考等能

    4000 元/次

    45089S

    性情評估

    (評估您的

    個性與 EQ)

    服務對象:兒童、青

    少年、成人

    評估時間:3.5 小時

    評估個人的獨特性格,包括性

    格中的各向度,與個人的情緒

    智商及情緒效能。

    3000 元/次

    45088S 職業適性評

    服務對象:青少年、

    成人

    評估時間:3.5 小時

    評估個人工作興趣與特別性

    向潛能 3100 元/次

    45085S 生涯規劃與

    發展評估

    服務對象:青年早

    期、成人

    評估時間:3.5 小時

    評估個人生涯興趣、工作價

    值觀、目前生涯發展阻隔因

    素以及職場人際關係

    3600 元/次

  • 57

    45092S 心理健康諮

    服務對象:兒童、青

    少年、成人

    諮商時間:每次 50

    分鐘

    服務範圍包括生涯規劃、人

    際關係、感情困擾、家庭衝

    突、親職教育、環境適應、

    創傷經驗的處理…..等。

    1300 元/次

    45093S

    心理成長團

    體-壓力管

    理團體

    服務對象:成人

    本課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催眠抒壓

    第二階段:身心抗壓

    第三階段:問題解決能力促進

    1. 每ㄧ階

    段有 6次課程

    2.每次收費

    900 元

    預約專線:07-7513171 轉 2227,2228 (臨床心理科)

  • 58

    陸、各醫師簡介

    代理院長周立修醫師 顧問 周煌智醫師 顧問 陳正宗醫師

    成人精神科

    林清華醫師 陳偉任醫師 林世棋醫師 郭兆展醫師 賴俊揚醫師

    王富強醫師 黃郁惠醫師 羅美雯醫師 呂宇席醫師 林帥廷醫師

    楊偉成醫師 謝詠基醫師 鄭任捷醫師 徐瑋澤醫師 陳璿丞醫師

    張菡芸醫師 李欣寧醫師 蘇峻逸醫師 邱緻翔醫師 郭倩宜醫師

    歐哲瑋醫師 蔡子萱醫師 許勝豪醫師

    神經精神科

    張鈺姍醫師 吳俞萱醫師 王智仁醫師

    成癮防治科

    吳泓機醫師 鍾冠生醫師 徐志堯醫師 李典政醫師

    社區精神科

    徐淑婷醫師 劉仁儀醫師 蔡冠逸醫師 許恆嘉醫師 鄭塏達醫師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蔡景宏醫師 陳冠旭醫師 呂俊雄醫師 李幸蓉醫師 許兆瑋醫師

    謝冠瑩醫師

  • 59

    柒、醫療業務服務-本院 一.急診服務

    精神疾病患者出現自傷/傷人、自殺或其他危及自身/他人安全者。

    使用精神科藥物治療,引起嚴重副作用需立即處理者。

    嚴重睡眠障礙。

    其他經精神科醫師評估後,有急診必要者。

    具有明顯精神症狀,如幻覺、妄想或錯亂行為等症狀需立即治療者。

    嚴重情緒問題引起頭痛、頭暈、恐慌、現實感脫離、焦慮或憂鬱等症狀。

    因違禁藥品、酒精或物質使用不當而致急性戒斷症狀或呈現嚴重精神症狀

    者。

    精神疾病患者出現暴力、攻擊、干擾、或破壞等行為,而危及他人安全者。

    ※說明:

    (一)就診請攜帶身份證及健保卡。

    (二)無健保卡者先以自費就診,就診日起十日內攜帶健保卡及收據辦理退

    費,逾期恕至轄區健保署辦理退費。

    1.急診掛號→繳費。

    2.急診就醫→未住院者→批價繳費→檢驗或領藥→離院。

    3.急診就醫→轉住院→辦住院手續→入病房。

    二.日間病房服務

    ※服務對象:凡符合下列條件經本院醫師或院外醫師評估轉介)

    (一)交通可自理者。

    (二)無明顯傷人或自傷之虞者。

    (三)病情穩定或經勸告可配合治療者

    (四)可持續注意力達 40 分鐘以上者。

    (五)其他經醫師認可者。

  • 60

    ※治療目標

    (一)縮短全日住院日數(二)增強醫療順從性(三)培養自我照願能力

    (四)增強社會化能力 (五)提昇工作動機 (六)培養居家休閒興趣

    ※服務內容

    活動安排以生動活潑﹝治療娛樂、住院生活化﹞為主,計有下列:

    (一)藥物治療(二)心理諮商與治療(三)團體心理治療

    (四)自我照顧能力訓練(五)社會化訓練(六)職能訓練(含工作訓練)

    (七)娛樂治療

    ※服務時間

    (一)上午 8:00-下午 4:00(週休二日暨國定例假日全日休息)

    (二)聯絡電話:(07)751-3171 轉 2415、2416

    ※收費標準

    (一)持重大傷病卡者則免醫療費用,午餐自費。

    (二)住院部分負擔是依住院日數長短所定不同比率計收。

    住院部分負擔比率表 (本表摘錄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屬」網站)

    病房別 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慢性病房 30 日內 31~90 日 91~180 日 181 日以後

    ※轉介流程:

    (一)住院病患:醫師評估後開立轉介單→轉介單送日間病房→試行 5 天→

    醫療團隊評估→符合收案者由醫師開立入院許可證→家屬辦理出入

    院。

    (二)門診病患:經醫師評估合適→參觀本病房→門診醫師開立轉介單→轉

    介單送日間病房→試行 5 天→醫療團隊評估→符合收案者由醫師開立

    入院許可證→家屬辦理入院。

    ◎凱 旋 潛 移

  • 61

    圖 一 、 「 凱 旋 潛 移 」 之 圖 解 說 明

    1.第一階段:患者由院本部送往大寮院區,全日住院復健。

    2.第二階段:患者住大寮院區自治病房,白天至社區庇護性

    工廠工作。

    3.第三階段:患者住大寮院區自治病房,白天至社區非庇護

    性工廠工作。

    4.第四階段:患者住康復之家,白天至大寮院區協助指導其

    他病友工作。

    5.第五階段:患者住康復之家,白天至社區庇護工廠工作。

    6.第六階段:患者住康復之家,白天至社區非庇護性工廠工

    作。

    7.第七階段:患者住非康復之家的社區,自由至社區工作。

    圖二、百合社區精神復健計畫圖解

  • 62

    註:

    一、當一位病人符合日間留院標準時,我們徵得病患及其家屬同意轉介日

    間病房試行 3-5 天此即為第一期前期(Pre-phase I),合適後正式辦

    理住院,第一期(phase I),這時雖然已成功地踏入社區(白日留院,

    晚上回家過夜),但基本上仍是以醫院為導向的社區精神醫學

    ﹝Hospital-base Community Psychiatry),因此稱社區精神復健第一

    期-日間復健單位(Day Rehabilitation Unit)。

    二、經過日間留院一段時間後,個案進步情形已可進入社區精神復健第二

    期(phase II),惟在從以醫院為導向的社區精神復健,走入以社區為

    導向社區精神復健(Community-basecommunitypsychiatry),仍須借

    重日間留院的人力與硬體設施,因此病人除部分時段移往社區復健中

    心與庇護工廠外,仍有部分時段留在日間留院,此即為第二期前期

    (Pre-phase II),一經適應後,立即移往社區復健中心,正式進入第

    二期(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Unit CRU)。在另一方面居家治療

    的個案(多係拒絕來院門診者),經過醫療團隊的努力後,同意來院門

  • 63

    診,但在門診部等了二、三小時卻只能跟醫師會談不到十分鐘,失去

    了來診的意義;這時我們可以鼓勵這些個案於候診時間到社區復健中

    心參加活動、娛樂治療,以增強個案來院的動機。同時社區復健中心

    或日間住院的個案出院後又可透過居家治療與門診做持續性的追蹤,

    確實地讓病患享受完整性的精神醫療服務(如圖二)。為了進一步落實

    日間留院的理念,我們更將近一步烘焙屋,透過糕點烘焙的過程,培

    養病友互助合作的能力,並且增加就業的技能,歡迎大家前來參觀,

    並加入我們的行列。

    三.住院服務

    (一)一般精神病人住院須知

    本院醫護人員提供 24 小時之服務照顧。

    健保局之相關規定:

    1.伙食費自行負擔。

    2.急性床之病患不得外出、外宿。

    3.慢性床之病患院外家庭適應,三個月內不得超過 20 天,並

    限由主治醫師評估開立醫囑或執行。

    4.病房規定守則:

    本院依菸害防制法規定,全面禁菸,敬請配合。

    請自備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由本院提供(於出院時

    歸還 )。

    請家屬自行提供病患住院期間之日常必需品。

    請勿攜帶貴重及危險物品(如刀類、指甲剪、打火機、皮

    帶、繩索、玻璃杯或玻璃類製品、鐵絲衣架、易開罐飲料

    等)來院。

    床位經安排後不得擅自更換。

    病房內不得私自使用電器用品。

  • 64

    敬請愛惜公物不得任意破壞,違者照價賠償。

    嚴禁進入護理站等工作場所。

    會客時間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七時,以

    不影響病患休息為原則。

    住院期間請密切遵守病房規則。

    住院費用部份負擔比率如表列:

    病房別部分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 30 日內 31~ 60 日 61 日以上

    慢性病房 30 日內 31~ 90 日 91~ 180 日 181 日以上

    (二)成癮防治科病患住院需知

    醫療費用一律自費。

    日用品依規定備妥。

    入病房均需安全檢查(包括家屬),病房公物均需愛惜,

    破壞者照價賠償。

    住院以成癮防治科病房住院需知修訂為準。

    (三)住院就醫流流程

    門診(急診)住院通知書→住院登記→填補住院同意書→安

    排床位→回原診間(急診室)檢驗(查)病房(醫囑)出院

    →出院結帳→繳費→離院。急診住院通知書→同上。

    說明:

    1.就診請攜帶身份證及健保卡(及有效重大傷病卡)

    2.無健保卡者先以自費就醫,並請於就診日起十日內儘速繳

    交健保卡(及有效重大傷病卡)俾利變更健保就醫,以維

    護您的權利,出院當日如需退費,請攜帶相關證件辦理退

  • 65

    費。

    四.職能復健工作坊

    (一)服務對象

    1.對象:具有工作潛能且有工作意願之精神病患者為主。

    2.精神狀況:病情穩定且無自傷、自殺或暴力者。

    3.健康狀況:無嚴重生理疾病。

    4.服藥情形:能按時規律服藥。

    5.參與動機:能參與復健方案或工作訓練、願意接受社區復健治療。

    6.生活功能:具自我照顧能力。

    (二)服務項目

    1.病情行為調適:症狀處理、工作行為訓練、壓力調適和各類職能訓練等。

    2.職能工作訓練:各種勞務、事務、農務和服務性的工作訓練。如產業代

    工、工作助理、清潔、餐飲、洗車、水電班和油漆等。

    3.生活功能訓練:自我照顧、購物訓練、家事處理和生活常識應用等。

    (三)接案手續

    住院、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之家個案均由醫師轉介,再經職能治療師評估

    後,正式接案。

    五.居家治療

    (一)居家治療的好處:

    一、個案能按時門診、按時按量服藥。

    二、增強自我照顧能力。

    三、適時危機處置、減少病患再住院率。

    四、提昇社區復健資源之利用率。

    (二)依健保局規定什麼樣的病人可以轉介居家治療:

    一、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 66

    二、亞急性譫妄。

    三、其他器質性精神病。

    四、精神分裂病。

    五、情感性精神病。

    六、妄想狀態。

    七、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三)服務項目:

    一、定期家庭訪視、追蹤治療服務。

    二、藥物作用及副作用指導。

    三、提供居家針劑注射。

    四、協助居家危機處置。

    五、電話諮詢服務。

    (四)服務區域:

    一、楠梓區、左營區、鼓山區、新興區、前金區、鹽埕區、苓雅區、旗津

    區、三民區、前鎮區、小港區、鳥松區、鳳山區(含五甲里、中崙里)、

    大寮區、林園區。

    二、東港鎮、琉球鄉。

    (五)洽詢地點:本院一樓社區精神科辦公室,或一樓衛生教育室。

    (六)諮詢電話:(07)7513171 轉分機 2145-9,或 (07)7255540。

    六.社區復健中心

    (一)簡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附設社區復健中心成立於 94 年 11 月,以幫助精神障礙

    者回歸社會為目的,提供社區復健服務、社區生活適應及各種職業訓練機

    會,提升學員們基本生活功能、環境適應能力,進而培養社交技巧及工作

    能力,使學員們能早日適應社區環境,獨立自主的面對未來的生活。

    (二)服務目標:

    1.協助學員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學員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

  • 67

    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2.提供社區生活適應及各種職業訓練機會,提升學員們基本生活功能、環

    境適應能力,進而培養社交技巧及工作能力,使學員穩定於社區生活。

    (三)收案條件:

    1.對象:居住於社區中之精神障礙者。

    2.身心障礙類別:領有慢性精神疾病之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者。

    3.精神狀況:精神狀況穩定、且無自傷、傷人之虞。

    4.健康狀況:無影響參與復健活動之生理疾病。

    5.就醫情形:願意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經輔導能按時規律服藥。

    6.參與動機:能參與生活復健或工作訓練、願意接受社區復健治療。

    7.生活功能:具自我照顧能力、能自行往返機構接受訓練或家屬可配合者。

    8.行為規範:同意遵守生活公約、無酗酒、吸毒等行為。

    (四)申請手續:

    本院住院病人由病房醫師轉介;門診個案由每週三上午社區特診醫師轉

    介。經社區復健中心專業人員評估、送健保局核定後,正式收案。

    (五)接案流程

    (六)服務範疇:

  • 68

    1.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 至下午 16:30,週六不定期舉辦社區活動,國

    定例假日休息,中午時間學員留在中心休息。

    2.午餐自理。

    3.團體治療活動:每天上、下午安排各種生活或工作相關訓練課程,如社

    交技巧、心理成長、護理衛教、社會資源運用和各類職能訓練課程等。

    4.工作能力評估及就業諮詢。

    5.督導定期門診就醫及服藥規律性。

    6.與家屬聯繫,依個案個別需要協助其處置問題。

    7.社區支持性就業,並給予追蹤輔導。

    8.輔導至勞工局參與就業轉銜服務。

    9.生活事件危機處理。

    (七)結案標準:

    1.參與社區就業穩定達三個月以上。

    2.個案無故且連續缺席二週,得予以結案。

    3.個案病情惡化經醫師評估需住院治療者。

    4.長期無法配合中心生活規範者。

    (八)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7)7513171 轉 5001、5003

    專線電話:(07)7261053

    (九)中心地址:

    (802)高雄市苓雅區福成街 2 號

    (十)收費標準:

    持有健保 IC 卡及重大傷病卡、經健保局核准收案者免醫療費用。

    無重大傷病卡者每個月需支付部份負擔費用。

  • 69

    (十一)中心規劃:

    六.本院康復之家

    (一)服務對象

    精神狀態穩定,符合轉介社區復健之精神病患。

    (二)住入條件 1.精神狀態保持穩定,且無自傷、傷人之虞。

    2.本人及家屬同意。

    3.願意接受精神科治療。

    4.無重大內外科疾病。

    5.有工作動機及能力,能參與復健方案或外出工作。

    6.日常生活能自理。

    7.年齡在 20-60 歲。

    (三)服務內容

    1.提供住宿。

    2.定期追蹤治療。

    3.居家生活及社交技巧之團體訓練。

    4.個別諮商輔導。

  • 70

    5.安排社交及娛樂活動。

    6.就業輔導。

    (四)收費標準

    1.醫療費:持重大傷病卡者免部分負擔。

    2.住宿費:免費。

    3.生活費:自行負擔。

    4.伙食費:自行負擔。

    (五)聯絡電話

    ( 07) 7513171 轉 2191(康復之家)、 2359(社會工作室)

    (六)轉介流程

    1.接受精神醫療院所轉介。

    2.醫師評估,開立轉介單。

    3.社工師評估:

    (1)符合收案條件者:辦理住入康復之家手續,接受康復之家各項復健活動。

    (2)不符合收案條件者:轉介適當之社會資源。

    以下即為依上述流程所繪製的流程圖:

  • 71

    七.本院護理之家

    (一)精神護理之家簡介

    本家床位數共計 50 床,營造人性化及家庭化的環境,除了食、衣、住、行

    的日常生活照顧外,也提供精神科醫療團隊安排團體治療活動、休閒娛樂、

    音樂、影片、藝術欣賞、歌唱活動及舉辦節慶活動及不定期舉辦外出郊遊

    活動等並邀請家屬共同參與,在住民居住安全上定期舉辦消防演練及教育

    活動,提供住民所需要的照護,讓住民有家的感覺,像在家一樣的溫暖、

    舒適。

    (二)服務對象

    精神症狀穩定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生活照顧者。

    (三)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收費金額 備 註

    照顧費

    (含伙食費)

    自費 22,000

    元/月

    1. 日用品、尿布、管灌食、管路材料等耗材費用需另計。

    2. 收費標準視「高雄巿政府衛生局所屬巿立醫院醫療收費標準」調整之。

    (四)服務內容

    1.護理服務:對家民生理、心靈、家庭及社會層面的評估與協助問題解決。

    ◎生活照護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