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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2 28 2013 年英国外资银行数量分布 内容摘要 2014 2 26 日,英格兰银行下属审慎监管 局(PRA)发布了《审慎监管局对国际银行分行的 监管办法》政策咨询文件。 这是 2013 4 PRA 开始正式运作以来, 发布的第 4 份监管咨询文件。社会各界对《办法》 的反馈意见将截至 5 27 日为止,预计《办法》 将在今年出台并成为英国监管当局针对外资银行的 监管新规。 《办法》重点是对来自非欧洲经济区的外资银 行分行提出新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母国的金融监 管能力与要求、对外资分行的经营管理都有较为严 格的规定,预计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外资银行分行 将不得不转制为子行,或退出英国市场。 在中资银行申请开设英国分行之际,该办法的 出台将带来一定变数和监管压力。中资银行应积极 与两国金融监管机构保持充分的沟通,提出符合自 身利益的反馈建议。 为方便读者迅速、全面掌握 PRA 政策咨询文 件的内容,我们组织翻译了文件主体内容,并附上 英文原文。由于时间仓促,译文失误或与原文不一 致的地方见谅,并请以原文为准。 审慎监管局对国际银行分行的监管办法 (总第 57 期) 伦敦金融 译者:瞿亢 韩丽颖 盛琢 邮箱:[email protected] 签发:刘世伟 核稿:王家强 联系:韩丽颖 电话:+44207282 8920 邮箱:[email protected] 报送:总、分行领导,总行各部门 抄送:分行各部门,兄弟行、附属机构 2014 年第 6 EEA 指欧洲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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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金融 2014年第 6期

2014年 2月 28日 0

2013 年英国外资银行数量分布

伦敦经济月刊(2013年 1

月)

2013年 1月 18日

内容摘要

2014 年 2 月 26 日,英格兰银行下属审慎监管

局(PRA)发布了《审慎监管局对国际银行分行的

监管办法》政策咨询文件。

这是 2013 年 4 月 PRA 开始正式运作以来,

发布的第 4 份监管咨询文件。社会各界对《办法》

的反馈意见将截至 5 月 27 日为止,预计《办法》

将在今年出台并成为英国监管当局针对外资银行的

监管新规。

《办法》重点是对来自非欧洲经济区的外资银

行分行提出新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母国的金融监

管能力与要求、对外资分行的经营管理都有较为严

格的规定,预计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外资银行分行

将不得不转制为子行,或退出英国市场。

在中资银行申请开设英国分行之际,该办法的

出台将带来一定变数和监管压力。中资银行应积极

与两国金融监管机构保持充分的沟通,提出符合自

身利益的反馈建议。

为方便读者迅速、全面掌握 PRA 政策咨询文

件的内容,我们组织翻译了文件主体内容,并附上

英文原文。由于时间仓促,译文失误或与原文不一

致的地方见谅,并请以原文为准。

审慎监管局对国际银行分行的监管办法

(总第 57 期) 伦敦金融

译者:瞿亢 韩丽颖 盛琢

邮箱:[email protected]

签发:刘世伟

核稿:王家强

联系:韩丽颖

电话:+44(20)7282 8920

邮箱:[email protected]

报送:总、分行领导,总行各部门

抄送:分行各部门,兄弟行、附属机构

2014 年第 6 期

EEA指欧洲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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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金融 2014年第 6期

2014年 2月 28日 1

审慎监管局对国际银行分行的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简介

1. 《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审慎监管局(以下简称 PRA)拟实行的国际银行新监管措施,尤

其关注非欧洲经济区(以下简称 EEA)银行英国分行的监管问题。正式实施之前,PRA 特向公

众征求意见。

2. 新监管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英国经营且总部不在英国的机构(国际银行),包括所有现存

和未来受 PRA监管的吸收存款机构和特定投资企业1。

3.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新监管意见,主要概述 PRA 监管国际银行的方式;拟实行措

施的目的;效益成本分析;新政策的其他影响以及为适应新的分行监管,PRA 现有规则的变化。

4. 各机构应完整阅读本《征求意见稿》,理解 PRA在这方面拟实行的政策。

新监管意见的宗旨

5. 本监管意见草案规定了 PRA 对分行的监管方式。国际银行的分行是英国银行业重要的组

成部分,新监管意见不会在实质上改变这一现状。相反,新意见将使金融机构对 PRA 在分行的

准入和监管方面的方法更为明确,PRA 拟进一步强化其监管目标,即促进银行经营的安全和稳

健性,从而维护英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本意见是 PRA监管通则的延伸2。

6. 意见最终版将出台完整的监管规定,适用于所有目前受 PRA 监管的在英国经营且总部不

在英国的吸收存款机构和特定的投资机构 ,或者未来拟在英国经营的外资机构。

7. 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 FCA)负责所有在英国经营的银行的商业行为监管。FCA 的

商业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分行,此部分并不受本意见的影响。

新监管规定目的

8. PRA拟要求上述机构从 2015年起向 PRA上报新的数据报表。

9. 此两年一报的数据报表对 PRA 深入理解分行对英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将起到促进作用。报

表将搜集所有在英国的分行的数量信息。这一定期报表将减少 PRA 不定期向分行要求上报数据

的需求。

1 见 http:// www.bankofengland.co.uk/pra/Pages/publications/designationinvestmentfirms.aspx

2 见 http:// www.bankofengland.co.uk/publications/Documents/praapproach/bankingappr13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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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2月 28日 2

10. PRA 将首先要求小部分分行在 2014 年完成数据报表,作为征询流程的一部分,以检验

其可行性且得到这部分银行有关细节的反馈。数据报表的最终内容将由 PRA 根据征询意见的反

馈确定。PRA 同时也确保此报表与《欧洲银行业恢复与处置指引》(以下简称 BRRD)要求相

一致。

11. 对于 EEA 内银行的分行,数据报表要求同样适用。因为根据欧盟 CRD IV3第四十条规

定,所在国监管机构可要求分行提供相关数据以评估该分行是否显著重要。

12. PRA 还拟出台一项措施要求所有非 EEA 机构对其英国分行的处置计划中有充分的预防

措施。PRA 将评估外资分行的母国监管机构的相关处置规划对英国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本规

则与 2014 年 1 月公布的普遍使用的有关规则相辅相成,需共同理解。该普适规则要求所有机构

制定相关处置计划,若遭遇危机或其他触发处置计划的事件,能够按照事先计划解决该分行的问

题,将对英国的影响降低到最低4。本规则中对在英国经营的分行的相关处置计划提出更加详细

的要求。若相关机构未遵守本规则,则将视为违反(TC 5E(4)(e))即“机构的非金融资源必须满足

PRA的有关要求”,或者视为未审慎地进行商业活动。

13. 本规则不涉及有关评估母国监管是否与 PRA 标准一致的流程。同样,与母国监管机构

的职责具体分工亦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本意见中的相关计划主要包括这一流程如何操作

以及原则上对 PRA 和母国监督的事项进行规定。在这方面,PRA 将沿用原金融服务局(以下简

称 FSA)5的相关做法。

14. 若某分行的母国监管机构未能达到 PRA 的同等监管水平,则该机构视为未满足“门槛

条件”,即未受到 PRA 实质监管(TC 5F)。此类机构将无法获得准入许可。在英国经营的分

行必须满足 PRA 的“门槛条件”。若其母国监管水平评估结果有所变化,则该分行在英国的经

营牌照可能随之变化甚至失效。同样,若由于其在英国经营的关键经济功能(以下简称 CEFs)

显著性发生变化导致同等水平评估结果变化,该分行的牌照同样可能失效、变化或者提出附带条

件等。

15. 本规则(包括数据报表样本)具体内容见附件。

监管意见草案

背景 3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3年 6月 26日出台的 Directive 2013/36/EU,有关对存款机构活动的了解以及对存款机

构和投资企业的审慎监管。这是对 Directive 2002/87/EC、 repealing Directives 2006/48/EC和 2006/49/EC三份指引的

修订。 4 拟议中的 FR8,请见 CP2/14 The PRA Rulebook 中章节 3.30 至 3.34。见:

http://www.bankofengland.co.uk/pra/Pages/publications/rulebookcon.aspx 拟议中的 FR8 的表述为:企业必须为处置做

好准备。一旦触发事件发生,可按处置计划逐步解决,从而对金融系统关键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5 此项在 BIPRU 1.1.10 给予规定,有效期至 2013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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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13 年 4 月,PRA 在其银行监管文件中公布了对在英国经营的吸收存款和重要投资机

构的监管办法6。PRA 同时解释了该办法如何使其完成确保在英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目标,减少

对英国金融系统稳定的威胁。

17. 这一文件对 PRA 的国际监管方式做了概述,对在英国经营的国际银行的完整监管意见

将适当的时候出台。本监管意见即是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完整意见,包括 PRA 对国际银行监管的

方式以及具体规定。

18. 本监管意见适用于所有在受 PRA 监管的在英经营、且总部不在英国的机构,也包括拟

在英国经营的机构。

在英国的国际银行

19. 总部不在英国的国际银行在英国以分行或子行的形式经营。子行是单独于母行的法律实

体,有独立的治理和风险管理,同时须满足英国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分行与总行是同一法律实

体,因此无自己的资本金和董事会,由总行负责。当地的公司治理仍然有一定要求。

20. 这样的结构在监管权力上也有所体现。对于子行,PRA的监管权力和监管框架与总部设

在英国的机构一致7。但对于分行,审慎监管的职责则由 PRA 与母国监管机构共同承担。本意见

主要关注 PRA 的分行监管办法。若要在英国设立分行,非 EEA 机构吸收存款的分行须由 PRA

审批,而 EEA内部的机构,根据欧盟“护照协定”,无需审批。

21. 为完成法定维护银行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健目标,PRA主要关注可能对英国金融系统稳定

造成影响的机构。稳定的金融系统是金融机构在其中发挥关键经济功能(CEFs,见专栏 4 的解

释),而存在于在一个健康而成功的经济体中,则是稳定金融系统的前提条件。PRA 认为金融

机构能够在外国开设分行且安全经营,是开放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使英国经济受益。

22. 目前共有 145 家国际银行的分行在英国经营,占英国银行系统资产规模的 31%(2.4 万

亿英镑)8,约为英国年度 GDP的 160%。但根据图 1所示,英国是全球对分行经营最开放的金

融市场,因此本意见中讨论的政策相当重要。事实上大量国际银行在英国经营,而且是英国经济

中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企业。英国对分行的监管和与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对英国监管机构一贯非

常重要。

23. 分行在英国的经营通常具有不同的业务模式,主流是批发银行业务。鉴于伦敦全球重要

金融中心的地位,这样的模式是自然形成的。

24 FCA 是所有在英国经营银行的行为监管机构。FCA 的商业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分行,此

部分并不受本意见的影响。

6 见 http://www.bankofengland.co.uk/publications/Documents/praapproach/bankingappr1304.pdf.

7 该办法见 2013年 4月《审慎监管局银行监管办法》。

8 截至 2013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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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1 英国的国际银行分行与子行的区别以及选择法律实体的影响因素

分行并非独立与母行的法律实体,而是母行的组成部分。分行的监管是母国监管机构对母行监管

的一部分。分行也没有单独的资本金。EEA 银行的分行吸收的存款绝大部分由其母国担保而非本国的

存款保险系统担保(注 1)。而在英国的非 EEA 银行的分行吸收的合法存款(注 2)由英国存款保险

系统担保。

相反,子行是独立于母行的法律实体。与本地银行类似,子行由英国监管机构批准准入和监管。

子行拥有独立资本金且其存款受英国存款保险系统保护。

影响银行选择在英国通过子行还是分行经营的因素有:

(1)所在国监管机构对外国分行的态度不一。英国对外国分行持开放态度,尤其对母国监管水

平与英国相一致的国家的银行。此外,根据欧盟法律,任何在 EEA 内注册的银行可在 EEA 任何国家

开设分行,包括英国。

(2)不同国家对分行和子行的监管和税务安排有所不同。

(3)银行的业务模式也是重要决定因素。以批发业务为主的银行倾向于通过分行结构实现跨境

经营。由于分行结构能够使得资金简单而低成本地流动,因为此类银行的资金成本将会较低。

(4)与第(3)点相反,子行结构限制集团内部跨境资金的转移。因此全球化的零售银行倾向于

分散的子行模式,即在所在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尽管分行和子行的法律区别较为明显,除上述因素外,分行和子行的业务模式有时可能有所交

叉。因此外资银行在英国既有分行也有子行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分别通过分行和子

行经营。

注:

(1)在少数情况下,从事投资业务的 EEA分行可从 FSCS获得“充值式”保险。请见:

http://www.fscs.org.uk/industry/eea-top-ups/.

(2)合法存款是受 FSCS 保护的存款。每人每行担保上限为 8.5 万英镑。使用范围为个人和中小企业。有关受认可的

条款和规定请见 PRA Compensation sourcebook。

专栏 2 FCA的要求

FCA 是所有在英银行的行为监管机构。EEA 内的银行可在英国使用“护照原则”开设分行,此

类分行也适用 FCA 的商业行为监管规则。非 EEA 子行和分行,包括已有和新设机构,FCA 的门槛条

件和商业行为规则也都适用,包括相关反洗钱规定。对于新申请开行的机构,须满足 FCA 和 PRA 的

各自要求,方可获批。FCA 将从商业行为方面独立地评估申请机构是否满足门槛条件和 FCA 准则。

因此申请机构应尽早与 FCA就申请方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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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012年外资分行资产在本国银行资产占比 图 2. 2013年 9月英国银行业资产按银行所属国分布

图 3. 2013年 9月外资分行数量 图 4. 2012年 12月非 EEA外资分行 FSCS存款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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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监管办法概要

25. 对于非 EEA 分行,PRA 的授权适用于整个公司。该方法以对母国对整个公司的监管的

同等性、分行在英国的经营活动以及 PRA 从母国监管者(以下简称 HSS)获得的关于处置的担

保水平的评估为中心,并同时适用于新设及现存的分行。若 PRA 对这些事项的评估结果满意,

它还需要与母国监管者 HSS 就审慎监管职责的分工有一个清晰和双方认可的划分(具体细节见

“非 EEA分行监管”部分)。若 PRA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它将考虑最适宜的行动,这可能包括

拒绝批准新设分行或取消现存分行的授权。

26. 只有在 HSS提供的关于处置的担保水平很高时,PRA才会同意非 EEA分行从事超出最

低水平的零售银行活动。PRA 希望新设的非 EEA 分行致力于批发银行业务并且业务规模对英国

经济并不关键,即服务的中断并不会导致英国金融不稳定。这一规定受两项因素影响:

• 能够持续使用交易账户(例如活期账户)对于储户很重要。在处置中,一家公司的财务形

势具有不确定性,该持续性将不能保证,这可能将导致不确定性及金融不稳定;

• 非 EEA 分行的符合条件的存款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保护(每家授权存款

机构的每个合格储户最高达 85000 英镑)。一旦银行破产,如果 FSCS 无法补偿其用破产储蓄

机构的恢复所得通过银行破产程序支付的金额的话,将对英国的金融系统造成负担。因此,

PRA希望对那些可能会对 FSCS造成负债的公司实施更高水平的监管监督9 。

27. 虽然英国的子行也面临这些风险,但 PRA 由于能动用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工具和法律权

力可以更好地减轻这些风险。

28.对于现存的非 EEA 分行,PRA 的监管将着重于考虑该分行是否执行 CEFs,并且和母国

监管者合作获得足够的担保,这些担保是关于如果发生不良情况,这些职能如何遵照 PRA 的目

标进行处置。当 PRA 发现问题时它将先通知母国监管者。如果 PRA 对他们的回应不满意,它

将考虑对分行使用其权力来解决问题。当重大问题存在时,PRA 可以撤回分行在英国运营的授

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申请在英国运营子行,这需要 PRA和 FCA的分别授权。

29. 对于 EEA分行, PRA的方法与 CRD IV一致。当 CRD IV完全实施后,将有一个审慎

职责的明确分工,母国监管者将对整个公司(包括分行)的审慎监管负全责。PRA 的方法是考

虑该分行是否在英国执行 CEFs。如果是,PRA 将寻求与母国合作确保其处置策略考虑到该分

行对英国金融稳定的可能影响,并就 PRA 可以如何支持审慎监管达成协议。当 PRA 对公司的

生存能力或分行的活动有重大疑虑而母国并未提出时,通常的程序是将该问题提交欧洲银行局

(EBA)在紧急情况下,根据资本要求指引第 43 及 44 条例,当母国未采取适当行动时,PRA

将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英国的储户、投资者及客户的集体利益免受金融动荡带来的严重威胁。

9 FSCS 覆盖的范围预计将会随着存款保护计划指引(DGSD)可能在 2015 年生效的变化而扩大。变化包括可能扩

大保护至大型公司。PRA将考虑这些变化的影响,并将适时参考 DG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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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3 PRA对非 EEA分行的风险偏好

图 A . 非 EEA分行框架

由于不同考虑间的联系,决策树需要被全盘考虑,而不是基于一步步的评估。例如,虽然一家非

EEA 分行具有适当的担保,该行对英国金融系统的重要性将增加 PRA 对处置及母国同等性担保水平

的要求。决策树会产生四种结果而引发监管方法。

(1)分行在偏好外

如果一家公司缺乏母国同等性和/或关于处置的担保水平,PRA 将不同意该公司在英国以分行运

营。

(2)分行/经营活动在偏好外

当一家公司在英国以分行运营时,PRA不同意其进行特定活动(CEFs)。

(3)遵照协定的监管职责分工

PRA同意公司在英国以分行运营,PRA将遵照协定的监管职责分工,与母国密切合作。

(4)遵照协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和增加对英国金融稳定的关注

PRA 要求很高的担保水平,以同意银行在英国以分行运营。满足条件后,PRA 将按照与母国监

管者的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监管。PRA将特别关注分行执行的 CEFs及与英国金融稳定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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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行

30.对于跨国银行的子行,PRA 拥有与其对总部设在英国的公司相同的法律权力并遵照相似

的监管框架。这一模式重点在三个核心内容:

• 一家公司通过其业务经营及破产时的表现对金融稳定的可能影响

• 一家公司经营的外部环境及面临的商业风险将如何影响其生存能力

• 缓解因素包括:一家公司的管理治理及风险管控(运营缓解);财务能力,特别是资本金

和流动性(财务缓解);可分解性(结构缓解)

31. PRA 将与 HSS 密切合作评估英国子行和整个集团的联系及集团的回复和处置方案。为

了实现其目标,如果有必要,PRA 将限制英国子行与集团的这些联系。如果子行规模较大,

PRA将成为监管学院的一员并参加集团的危机管理团队(CMG)。

32. 当公司同时以分行和子行在英国运营,PRA希望有合适的治理机制来监督和管理两个机

构间的联系。在监管这些公司时,PRA 将清晰地划分其在机构间的监管并希望公司有明晰的簿

记模型来规范在每个机构簿记什么及如何确保执行。

非 EEA分行

PRA对非 EEA分行的监管立场取决于三个标准:

1. 母国监管者(HSS)对等性

33. 对于非 EEA分行,PRA的门槛条件,即授权的最低条件,适用于全部非 EEA银行而不

只是英国分行。在这其中有一项规定允许我们考虑 HSS 进行的监管工作。虽然这停止了完整的

“相互认可”和“母国控制”的缺乏,它也为 PRA 在有充分的理由依靠的情况下依靠其他监管

者提供了空间10 。

34.当 PRA 评估认为 HSS 在监管和处置方面足够同等,并且有适当的担保其行动将符合

PRA 的目标,PRA 将支持 HSS 对英国分行的监管。当母国被认为并不同等,无论是整体上还

是针对公司的特定活动,该公司需要在英国以子行运营。

35. PRA 的同等性评估将着重于:HSS 的规定、权力、综合监管、信息共享、保密性和将

官的能力及独立性等。理解资本金、流动性和处置制度也是评估 HSS 同等性的重要因素,PRA

将评估该制度是否与国际标准相符 11。

10

FSMA,55D部分 11

我们的预期是,随着全球处置标准的增加(如通过金融稳定协会等),PRA的要求也会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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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决定 HSS 是否足够对等时,PRA 将考虑一家公司在英国的经营活动的性质。PRA 将

考虑该公司在英国经营活动的特征。PRA 将会要求广泛的对等水平,例如在分行已经开展或计

划开展 CEFs 的情况下。在 PRA 认为母国监管者足够对等,但在企业经营的领域存在弱点时,

PRA 可以提议对分行开展经营活动的特征和规模进行限制。在 PRA 认为母国监管者不够对等时,

PRA将:

• 在对相关领域可能的情况下,将监管工作聚焦于缓释监管不对等的风险。或者

• 与母国和相关企业进行密切讨论,检视该国银行在英国开分行的合适性。

37. 在进行其 HSS 评估时,PRA 的分析主要基于 IMF 的金融行业评估项目审核12 及金融稳

定协会(FSB)同业评估13 ,如有需要会有其他资源补充14 。PRA 也会考虑其与 HSS 接触的亲

身经历。PRA将任何 FCA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问题纳入考虑也很重要。

2. 关键经济功能(CEFs)

38. 只有处置担保水平很高时,PRA 才会同意非 EEA 分行进行超过最低水平的零售业务活

动。PRA 希望新设的非 EEA 分行致力于批发银行业务并且业务规模对英国经济并不关键,即服

务的中断并不会导致英国金融不稳定。这一规定受两项因素影响:

• 能够持续使用交易账户(例如活期账户)对于储户很重要。在处置中,一家公司的财务形

势具有不确定性,该持续性将不能保证,这可能将导致不确定性及金融不稳定;

• 非 EEA 分行的符合条件的存款受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保护(每家授权存款

机构的每个合格储户最高达 85000 英镑)。一旦银行破产,如果 FSCS 无法补偿其用破产储蓄

机构的恢复所得通过银行破产程序支付的金额的话,将对英国的金融系统造成负担。因此,

PRA希望对那些可能会对 FSCS造成负债的公司实施更高水平的监管监督。

39. 虽然英国的子行也面临这些风险,但 PRA 由于能动用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工具和法律权

力可以更好地减轻这些风险。

12

见 http:// www.imf.org/external/NP/fsap/fsap.aspx 13

见 https://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activities/peer_reviews.htm 14

未来欧盟与第三国关于审慎监管及处置的协定可能会影响 PRA的方法。PRA也会密切关注这些发展。

专栏 4 关键经济功能(CEFs)

一家公司在下列分类中的活动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是否认定它为重要经济职能(CEFs):(1)

零售业务;(2)公司业务;(3)支付、清算、结算;(4)保理;(5)金融系统内借贷,及/或

(6)投行业务。

对于所有英国分行,PRA 理解其主要的业务领域或即将进行的业务(在新设的情况下)非常重

要。对于批发银行,CEFs很可能具有全球性质,因此也需要照此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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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2月 28日 10

3. 处置(Resolution)

40. 处置是 PRA 判断的重要决定因素,也是其形成对在英国运营的分行的风险胃口时最重

要的考虑因素。PRA 在与英格兰银行的特殊处置部磋商时,将评估 HSS 处置安排的同等性和银

行处置计划的可靠性,包括该计划是否充分地涵盖了英国分行的运营。

41. PRA 在形成意见时会考虑国际准则(如 FSB)。这一评估将基于每个案例,包括获得

适当的母国担保及理解集团的详细处置计划。对于英国业务较小的分行,PRA 将寻求与其英国

业务规模相应的担保水平。随着国际准则的生效,PRA 对 HSS 关于处置计划的担保水平要求也

将增加。

42. 风险方面,要求服务的持续性或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终止的 CEFs 对英国金融稳定构成最

大的威胁,比如零售存款、交易账户和支付系统。根据其总体原则,PRA 将着重于对金融稳定

的最大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分行进行或将进行 CEFs,PRA 将寻求获得更高水平的 HSS

处置计划担保,这包括:

• 关于为何该活动是公司商业模型的一部分的清晰解释以及为何其适于在分行进行

• 对整个公司处置计划以及分行与该计划联系的深刻理解

• CEF 服务持续性的清晰的功能和操作计划,包括关于该活动在处置时如何逐渐有序终止

(及融资)以减少对英国金融稳定的影响的相关细节。

• 理解在母国管理的重要系统和数据的使用如何维持。

43. 如果该活动是一项全球重要经济职能的一部分,母国需要共享这一 CEF 的全球处置计

划以及该计划如何处理英国分行的活动。

44. 即便 PRA 能够从(被监管对象)母国的处置计划和意图陈述中获得保障,PRA 仍可能

无法肯定其母国是否将会把其本国利益置于国际目标之上。PRA 所寻求达到的底线是确保分行

在英国的债权人和储户受到和在其母国一致的对待。

45. 如果(被监管对象)的法律形式明显偏好其母国储户,则属于已知风险,且易于评估15 。

然而还有两种相关风险较难评估:(1)在危机期间,(被监管对象)母国出于保护其本国储户

目的,在其管辖权内临时修改立法的风险;以及(2)在经营失败后清算和处置过程中实质上的

针对外国债权人/储户的行政歧视。PRA 正在评介针对对非 EEA 分行偏好母国储户问题的相关

政策,预计将于 2014年底前公布更多细节。

46. 《欧洲银行业恢复与处置指令》已于 2013年 12月通过,并将于 2015年 1月 1日起在

英国实施。《指令》要求其成员国确保其处置监管机构针对非 EEA 分行拥有广泛的处置权,包

15

详见金融服务监管局(FSA)CP12/23:《解决非 EEA国家储户偏好的影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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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在独立的基础上解决非 EEA 分行问题的权力。连同上述办法一起,PRA 将会对实际状况给予

全面考虑。针对到具体案例,PRA或将会寻求行使上述权力。

对非 EEA分行的监管

47. 一旦 PRA评估认定(对象的)HSS对等且处置有充分保障,PRA将寻求明确承认 HSS

对(对象)英国分行的审慎责任。作为明确承认的一部分,PRA 将要求提供一份针对具体企业

的协议,协议必须包含对分行的审慎监管责任和适当水平的信息分享。在 PRA 和 HSS 有着共

同的兴趣和相通的利益的前提下,PRA支持双方进行合作。

48. 尽管根据分行的经营活动和母国管辖权协议会有所不同,PRA通常会将其监督集中在了

解分行经营活动,以及其总公司的财务实力和处置能力上。具体来说:

• 经营风险:当 PRA 在了解分行经营活动过程中识别出影响其整体企业的风险时,PRA 将

会报至 HSS 以解决问题;当 PRA 识别出分行经营活动对英国金融系统构成过度的风险时,

PRA会对风险进行评估和解决,并期望在这一过程中与 HSS进行咨询。

• 流动性:根据英国流动资金相关要求,分行可以: (1)运营能够自给自足;或(2)根据

本地流动资金规则申请豁免并且依赖其整体企业的流动资金,以替代定期向 PRA 提交关于其整

体企业流动资金余额的信息。当前 PRA倾向于非 EEA分行采用第二种办法。在实施 CRD IV流

动资金规定和欧洲银行业振兴与处置指令的过程中,PRA 将会评介其针对分行流动资金的相关

办法。

• 资本金:确保分行有足够的资本金以应对各种风险是其 HSS 进行综合资本评估时责任的

一部分。

• 风险管理、系统和控制: PRA 将期待(分行)由一名资深人员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系统和控制遵守情况的年度认证。该人员应该属于英国管理团队。

• 管理与治理:分行的总体管理和治理应属 HSS 的主要责任。PRA 将负责确保分行有明确

责任人对分行进行监督,以及确保分行遵守英国各项监管标准。任何资深人员都需要获得 PRA

的审批 16。

49. 在方案实施时,PRA将会同时考虑分行对英国金融稳定的潜在冲击,和分行的规模、重

要性对其总行及母国的的潜在冲击。PRA 期望依此同 HSS 划分相称的监管权,并期望能够在对

英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增加时提高其监管权力。

16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及其对分行的影响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根据银行业改革法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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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A分行

50. 根据欧洲法律,在其他 EEA 国家设立了分行的 EEA 银行,其母国监管机构机构应当对

其整体(包括分行)的审慎监管负责。据此,PRA 作为分行的承管单位,无需对其审慎监管负

责——此为其母国监管机构的责任。PRA由此期望,其对流动资金的监管将于 2015年终止,随

后监管权将根据《资本要求监管(CRR)》的执行而已交至母国监管机构。此外,如果分行主

管认为该分行对其本国金融稳定意义重大,则可以依据欧洲法律将其划分为重要。当这一情况出

现时,母国监管机构则必须向分行主管提供其总行的更多信息,并向分行就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咨

询,如紧急情况应对计划。PRA 用于判断一家分行是否重要而收集的数据详情包含在本文附录

里。

51. 尽管缺乏直接的审慎监管权力,PRA仍然需要确保这些分行不会威胁到英国的金融稳定。

因此,PRA 将会识别并保持更新针对在英国有 CEF 功能分行的评估,因为这些分行对于英国金

融稳定具有潜在的重要性。对于那些因为这些分行对于英国金融稳定具有潜在的重要性的分行,

PRA将会:

• 向其母国监管机构注明该分行为“重要”;

• 当该银行整体接近经营失败时,保持对其状况的持续更新;

• 帮助母国监管者对分行进行审慎监管,尤其是通过参与符合欧洲要求的全行范围的的联合

风险评估;

• 与母国监管者合作,以确保其处置方案对英国金融稳定的冲击最小化。

52. 对于那些对英国经济稳定没有显著影响的分行,PRA 将由 HSS 根据 CRD IV 条款(包

括拟议的新分行回报)提供给分行主管的信息和公开信息,来鉴别银行是否存在高经营失败风险。

只有当 PRA 认定一家银行经营失败风险水平很高时,才会进行深入工作,确定具体的失败风险,

加强与其母国负责处置计划的监管机构的联系,并核查其在英国分行的任何战略变动。

53. 一旦 PRA 开始关注分行的管理方法,便会正式通知其母国监管者。如果 PRA 认为该银

行存在违反 CRD IV 要求的风险,PRA 会正式要求其母国监管者解决相关问题。同时,如果

PRA认为其母国监管者不会采取相关行动,依照 CRR,将进一步要求 EBA介入。

54. 在紧急情况下,并依据 CRD 条款第 43 及第 44 条,如果母国监管者没有采取适当的措

施,PRA 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会严重威胁到英国的储户、投资者和客户集体利益的

金融动荡。

55. 任何 PRA 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都是和其宗旨相称的:其宗旨在于以防止会严重威胁到其

承管成员国的储户、投资者和客户集体利益的金融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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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收益

56. FSMA 2012 章节 138J 要求 PRA 在拟议规则草案时需要进行一轮成本效益分析

(CBA)。同时还要求 PRA 公布一份对成本效益的分析报告,并对所公布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

算。如果 PRA认为成本和效益的影响甚微,则无需进行 CBA。

57. 本咨询文件所提议的主要内容将适用于在英国运营的非 EEA 分行。英国现有的 145 家

分行中,82 家为提供零售和批发银行业务的非 EEA 分行。虽然大部分现有的非 EEA 分行不需

要将其法律实体转换为子行,PRA 预计一些分行还是将受到这一政策的影响。鉴于 PRA 不希望

看到非 EEA 分行的零售业务超出必要水平,除非有相应非常高水平的处置保障,因此那些以零

售业务形式负担有 CEF 功能的非 EEA 分行可能会受到尤其显著冲击。现阶段英国有 49 家非

EEA分行接受 FSCS的合资格存款,而拟议的数据规则将适用于所有 145个分支机构。

58. PRA 相信,载于本咨询文件的方法——通过确保分行的经营活动和 PRA 促进其监管对

象内部安全和稳健这一目标相容 ——能够产生增量效益。PRA 从分行获取的额外数据将帮助

PRA更好的了解个分行在英国的经营活动。

59. 预计在 PRA 实施这一监管方法的过程中所导致的增量成本将会很少。因为拟议的规则

整合了 PRA针对非 EEA分行的现有方法。成本增加将出现在设计和实施新的监管回报过程中。

60. PRA估计一些分行将会在实现本咨询文件建议的方法过程中产生成本。预计这些费用的

产生将是因为新的监管方法,而额外的数据要求。因为这些数据先前已由 PRA 基于专案收集了。

新的监管办法要求一些分行选择退出市场或转为子行。分行转子行的过程中,其总行将要承担一

次性和持续性的成本:一次性成本包括在英国成立公司的发绿费用和申请费用等;持续成本用则

包括维持子行日常运转的额外费用,例如持有资本,维持董事会,税收以为及遵守相关规定而产

生的费用。

61. 对于那些需要在英国作为子行而非分行运营的银行来说,转化为子行的成本受几个因素

的影响:其在英国运营的规模和性质;其在英国的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其总行所在母国的管辖权。

举例来说,对于那些已在英国同时设立了子行和分行的银行来说,将其分行转为子行的成本可能

会比其他银行低。

62. 由于影响因素太多,PRA无法就所有分行子行化的案例提供成本估算。因此本咨询文件

仅对分行子行化提供一个平均水平上的指导性数据。根据以往的监管经验,PRA 估算:对于总

资产少于 20亿英镑且业务活动不太复杂的分行,其子行化之后将产生大约 52.5万镑的一次性费

用和约 15万镑/年的持续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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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同时,PRA无法量化额外的间接成本。例如,在英国子行持有资本产生的机会成本,因

为相较而言分行的资本要求可以通过由总行资本替换。此类成本对于在英国业务构成复杂或规模

更大的银行来说将会更高。

64. 在分析中 PRA 也考虑到了竞争的影响。PRA 预期这些规定可能会对银行零售和批发业

务都产生轻微的影响。对零售业务来说,子行化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一些银行推出市场,由此潜在

的增加非 EEA银行在英国开展零售储蓄业务所愿意付出的成本。基于英国的多数非 EEA子行将

会愿意在转化为子行后继续经营活动,而非直接推出市场的设想, PRA 预期零售业务的竞争不

会受到深远的影响。同样的,对于批发业务,PRA 预想,其针对分行监管规则的公布后,新的

批发业务非 EEA分行可能进入英国市场,从而轻微的增加竞争。

65. 总之,该方案预期将会给那些在英国运营非 EEA 分行的银行造成额外成本,同时可能

会对行业竞争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PRA 预计这些成本和前文中所提到的那些安全和稳健的

收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法定义务

66. 按法定要求,PRA需要申明所提议的规则对于共同基金的影响是否将显著不同于对银行

的影响。PRA预期该规则和监管声明将不会影响共同基金。

67. PRA 已考虑到监管原则17 ,并且相信所提议的政策与原则相一致。PRA 认为,如图上

文所分析的,这些提议的效益和成本是成比例的。启用 PRA 所提议的分行监管方法和数据收集

规则将有利于帮助各银行理解 PRA 的期望,从而更有效的利用 PRA 所提供的资源。此外,上

文提到这些收益有助于促进实现 PRA 的安全和稳健目标,还将进一步在中期对英国实现可持续

发展做出贡献。

68. PRA以考虑过可能出现的和本咨询文件的提议相关的平等和多样性的问题。对此得出的

结论是:就英国本土银行和非 EEA 分行在所提供产品的范围相比较后,PRA 认为产品、多样性

抑或是整体市场空间都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69. 在草拟本本咨询文件中所述规定的过程中,PRA依旧相关事宜和 FCA进行了咨询。

(附件翻译略,见英文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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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MA2000章节 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