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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講師:李聯雄
經歷: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組長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科長
講授大綱
單元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介紹
單元二: 職業安全衛生概要與校園工作場所實務介紹
單元三: 學校工作場所災害案例及權益須知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起正式上路施行。
•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
•全法分為6章55條
3
立法目的: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架構
第一章總則(1-5)
第二章安全衛生設施(6-22)
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23-34)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35-39)
第五章罰則(40-49)
第六章附則(50-55)
目的、名詞定義、主管機關、適用範圍、一般責任
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機械器具設備、危害性化學品、作業環境監測、特殊危害作業休息保護、健康檢查等
安全衛生管理、承攬管理、青少年及母性保護、教育訓練、安衛守則等
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檢查及顧問服務機構輔導、職業災害之調查、工作者申訴及調查等
刑罰、罰鍰、限期改善、公布名稱及姓名等
促進安衛文化發展、機關推動安衛之評核
4
適用範圍
5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面適用
(民82)大專院校
(民90)高中職校
(民101.1)國民中學
(民103.7)各級學校
實驗實習大樓
行政大樓
活動中心
教學大樓操場
球場
實驗實習大樓
行政大樓
活動中心
教學大樓
操場
球場
名詞定義• 工作者
• 指學校所聘僱之勞工及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者。
• 勞工
• 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學校教職員工,及與學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及勞動契約之助理等。
• 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者
• 指無僱傭關係或勞務契約,於其工作場所受指揮或監督而從事勞動之人員。
• 雇主
• 指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
• 學生
• 指學校內除工作者以外之接受學校教育者。6
職業災害定義
勞動場所
工作者
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
7
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
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8
通報方式:電話或網路
•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
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職災處理 – 事發後
現場:指造成災害之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相關
物件及其作業場所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第38條)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勞動檢查機構為之。
11
雇主的責任(義務)
(一)安全衛生設(備)(措)施
(二)安全衛生管理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提供符合規定之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對身心健康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人因工程危害防止)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過勞危害防止)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職場暴力及性騷擾防止)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精神疾病心理健康防止)
工作相關之肌肉骨骼傷病Work-related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s; WMSD
累積性肌肉骨骼傷病cumulative trauma disorders, CTD
1.重複性的作業(關節炎)
2.不正確之提舉和搬運(肌肉拉傷)
3.工具之設計不良(腕道症候群)
4.沒有適度休息
5.不自然的工作姿勢(下背痛)
6.過度施力(肌腱腱鞘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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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過勞• 勞工因長時間勞動和高工作壓力,
• 導致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
• 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過勞死的認定,與其作業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定,且不以是否在工作場所促發為限。
• 多數研究認為過勞是長期暴露於工作壓力下的結果
類型 內容描述
語言暴力
言語暴力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以口頭和文字對受害者造成傷害。包括攻擊性的語言、罵髒話、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
肢體暴力
物理性的暴力行為,加害者故意使用身體或武器,導致對方身體或心理傷害。例如毆打、拉扯、刺傷、抓傷、拳打、腳踢等。
心理暴力
常透過一連串小事件的累積,造成受害者重覆性或破壞性的影響,且常因權力不對等造成受害者不敢或無法有效反抗。如:威脅、欺凌、騷擾、辱罵等
性騷擾
任何形式與性要求、違反意願、單方面的舉動,包括盯視、不必要的身體接觸、重覆地針對與性相關的身體作評論、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
有立即發生危險-勞工退避•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勞工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17
一、墜落。
二、感電。
三、倒塌、崩塌。
四、火災、爆炸。
五、中毒、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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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源頭安全管理
1.動力衝剪機械。2.手推刨床。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4.動力堆高機。5.研磨機。6.研磨輪。7.防爆電氣設備。8.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9.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10.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雇主製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安全標準者,應於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安全標示
機械設備產品安全驗證第8條增訂強制型式驗證制度
• (強制型式驗證)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 型式驗證(type certification)指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審驗其符合安全標準所定要求後,出具書面證明之過程。
• 凡對某一產品驗證合格者,卽代表同一型式產品均合格,各該產品應張貼合格標章。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操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應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應有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
20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危險性之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危險性之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建構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 國內化學品種類:有必要建立危害性化學品一般危害預防措施
• 既有化學物質64,200種
• 具有健康危害者19,000種
• 新化學物質: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 品。
• 優先管理化學品流布應通報中央備查:高暴露風險或高產量之危害物質,如易火災、爆炸、急毒、致癌、致突變及生殖毒性等化學品(503種)
• 管制性化學品非經許可不得運作:指致癌、致突變和生殖毒性物質等高度關注物質,並具有高暴露風險者(83種)。
21
危害性之化學品標示、安全資料表
• 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22
23
化學品(危害物質)之標示-危害通識
• 使用危害物質者,於容器外應有標示,標示內容具備:
危害圖示
內容包括:
– 名稱
– 危害成分
– 警示語
– 危害警告訊息
– 危害防範措施
–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
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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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分級管理(第11條)
• 雇主對於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
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
取分級管理措施
第11條
第1項
•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
標準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
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
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第4條
第7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7
• 雇主辦理前條之評估級分級管理,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或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及管理方法辦理
作業環境監測(9)
• 中央主管機關訂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雇主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 經指定實施環境監測之作業場所•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 由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 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勞工知的權利、建立全國環測資料庫)
25
•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 坑內作業場所
•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 高溫作業場所
• 粉塵作業場所
• 鉛作業場所
•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
• 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26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37)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7)。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20)。
十、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鎳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混合物以鎳所佔重量超過1%者為限) 27
健檢異常依醫囑管理•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 變更其作業場所
•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 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 雇主應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28
勞工健康保護制度(第22條)
• 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目前勞工人數50~299人事業單位適用日期尚未公告)• 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健康管理: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健康異常之面談、健康指導、選工、配工、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施。
健康促進:勞工健康、衛生教育、指導、癌症篩選、三高預防、紓緩工作壓力等身心健康促進措施。
職業病預防:工作環境危害辨識、評估、監測與改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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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急救人員資格及設置標準
• 除醫護人員外,擔任急救人員之勞工應經急救人員訓練合格,接受十八小時以上急救人員教育訓練
•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
• 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 急救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合格者,代理其職務。
母性保護(第30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二、鉛及其化合物。三、異常氣壓。四、弓形蟲、德國麻疹。五、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危害性化學品。六、顯著振動。七、重物處理。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十三、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十四、其他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一、礦坑工作。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雇主依已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青少年勞工保護(第29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等。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十、顯著振動。十一、重物處理。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十五、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34
事業單位 30 人以下 31~99人 100 人以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
O O O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16)
O O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10)
O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所稱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事業單位為執行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包括工作目標、
期程、採行措施、資源需求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十三、緊急應變措施。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1.煤礦業。2.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3.金屬礦業。4.………………。
(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1.紡織業。2.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3.造紙、紙製品製造業。4.………………………。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十七) 政府機關(構)、職業訓練事業、顧問服務業、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等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上述指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事業以外之事業。
管理單位之設置依風險等級分類(2-1)
適用第二條之一,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 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推動及督導職安衛有關業務之組織)
二、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協調及建議職安衛有關業務之組織)。
• 前項第二款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應有勞工代表參與。
• 所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甲種(100人以上)(42小時)
2.乙種(30人以上~未滿100人)(35小時)
3.丙種(未滿30人)(21小時)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130小時)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130小時)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115小時)
40
自動檢查•雇主對於機械、設備 及 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自動檢查紀錄,應依規定至少保存三年
自動檢查的種類:
一、機械之定期檢查
二、設備之定期檢查
三、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四、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五、作業之檢點
日期 年 月 日檢查人員
處所 方法
項 目 檢查結果
1.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
程度
2.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3.排氣機之注油潤滑狀況
4.導管接觸部分之狀況
5.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弛狀況
6.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7.設置於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固、鏽蝕、損壞、崩塌或其他妨礙作業安全事項
8.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備 註
41
校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 常見有「校級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與「個別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通常可於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的網站查閱到。
• 校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內容為校內各科系通用事項:
• 如教育及訓練、急救及搶救、事故通報及報告等事項。
42
應宣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宣導方式: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
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
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
之。
宣導勞工周知
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性質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不得少於3 小時
•應視場所特性,訂定訓練計畫,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對進入實驗場所學習的學生。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勞工應盡之義務
•接受健康檢查
•接受教育訓練
•遵守工作守則
44
承攬(1):職業災害補償、賠償責任(第25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45
承攬(2):告知義務(第26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細則36)
46
職業安全衛生概要與校園工作場所實務介紹
100-104年高中職以上重大災害類型分析(61)
• 大專校院學校159間、高中學校503間、高職學校155間
100-104年高中職以上其他災害類型分析(1418)
50
應重視職業安全衛生
•工作環境對健康影響很大:
•大部份時間(25-65歲)是在職場渡過,8000個左右的日子
•每天至少約有1/3的時間是在工作場所
•預防勝於賠償和治療
•完整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包含健康促進
賺錢有數 生命要顧
職業災害之損失及影響(一)直接損失:
1.勞工保險給付
2.保險公司賠償
3.雇主之補償與賠償
4.肇事者(加害人)賠償
5.受害者與其家屬之醫療支付
6.社會救濟支付
(二)間接損失:
1.工時損失:救難、停工
2.實驗損失:延遲報告、實驗品質降低等
3.傷害搶救損失:送醫、調查等費用支出
4.其他損失:訴訟費用、學校名譽受損等 51
52
意外?
意外?意料之外?意料之中?
事件 事故 災害
災害發生之主要原因:
都知道實驗室有很多危險,卻貪方便、粗心大意、趕時間﹑不按規定、投機取巧、無知、輕忽、髒亂
只靠小心永遠不夠﹐人總會疏失、疲勞﹐要以制度管理、即使疏忽﹐也不致發生災害
53
安全與衛生的三大工作
認知 評估 控制 健康
安全
舒適
認知危害
一、健康危害因子
二、安全危害因子
56
一、健康危害因子
作業場所危害可分為四大危害:物理性危害噪音、振動、極端溫度、異常氣壓、輻射、採光照明化學性危害氣體、蒸氣、粉塵、噴霧、霧滴、燻煙、奈米、纖維生物性危害各種致病微生物如:細菌、病毒、黴菌、寄生虫等人因工學危害
不正確提舉、搬運,不適當姿勢重複動作
二、安全危害因素• 感電危害
• 火災、爆炸危害
• 墜落、跌落危害• 缺氧危害
• 機械危害
58
火災依燃燒物質區分為四大類
類別 名稱 說明 滅火與減災方法
A類火災
普通火災
普通可燃物如木製品、紙纖維、棉、布、合成樹脂、橡膠、塑膠等發生之火災。
可以藉水或含水溶液的冷卻作用使燃燒物溫度降低,以致達成滅火效果。
B類火災
油類火災
可燃物液體如石油、或可燃性氣體如乙烷氣、乙炔氣、或可燃性油脂如塗料等發生之火災。
最有效的是以掩蓋法隔離氧氣,使之窒熄。此外如移開可燃物或降低溫度亦可以達到滅火效果。
C類火災
電氣火災
涉及通電中之電氣設備,如電器、變壓器、電線、配電盤等引起之火災。
有時可用不導電的滅火劑控制火勢,但如能截斷電源再視情況依A或B類火災處理,較為妥當。
D類火災
金屬火災
活性金屬如鎂、鉀、鋰、鋯、鈦等或其他禁水性物質燃燒引起之火災。
這些物質燃燒時溫度甚高,只有分別控制這些可燃金屬的特定滅火劑能有效滅火。
滅火劑之滅火效能
註:1.○記號表示適合。 2.乾粉ABC為多效乾粉及泡沫配合乾粉、適用甲乙丙類火
災。 3.丁類火災可使用無水氯化鈉、乾砂及乾蘇打粉滅火。
滅火劑
類別
水 泡沫 二氧化碳 鹵化烷 乾 粉
ABC BC D
甲類火災 ○ ○ ○
乙類火災 ○ ○ ○ ○ ○
丙類火災 ○ ○ ○ ○
丁類火災 ○
手提滅火器使用方法
60
墜落災害之防止
61
危險• 安全合梯
• 堅固構造• 無明顯損傷、腐蝕• 梯腳與地面角度75°內• 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 梯面防滑、寬5cm長30cm以上
• 梯面垂直距離35cm內• 頂板(30*12cm)• 2公尺內使用• 不可單側使用• 2人協同作業
正確
62
這些危害因子作業型態環境及人員暴露情形你都了解並掌握嗎?
評估危害
•環境測定
•生物偵測
•工作安全分析
•危害確認
管制危害一、工程管理 (工程控制)
•低毒性物質取代、製程改善、密閉、隔離、遙控、自動控制、局部排氣設施、整體換氣、
二、行政管理
•安衛守則/預防性保養計畫/自動檢查/環境監測/檢點/巡視/危害告知/防災指導/縮短工時/輪調/變更(永久/暫時)
三、健康管理
四、防護具
第一類化學性物質管理方面
第二類消防設備及緊急應變措施方面
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第21條)
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第31條)(1)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2)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80公分。(3)自路面起算2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4)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第三類高壓氣體設備管理維護方面
第四類 電氣、機械設備管理維護方面
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第43條)
機械發生危害的部位
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第56條)
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第279條)
第五類 工作場所管理方面
學校設施使用之安全問題
一、建築設施之問題
地面板改舖光滑磁磚、樓梯無防滑、上下樓梯空隙、缺口無護欄、改建工地無完全隔離…….
二、電氣設備之問題
電動鐵捲門、分電盤接地與過負載斷路器、飲水機漏電斷路器、冷氣機漏水感電………
三、實驗教室之機具與化學物質處理
酒精燈使用不當之氣爆與火災、酸鹼化學物質噴濺危害、水銀溫度計打破後之中毒……….
學校工作場所災害案例及權益須知
92
(圖/取自網路)
學校機械科女學生,在實習工廠進行車床操作課程時,長髮不小心被捲入車床機器,她疑伸出右手想拉出長髮,右手也遭捲入,緊急送醫院急救,經包紮縫合後當晚已出院。
【101傳媒/整理報導】
進入實習工廠應束髮,戴防護帽依標準程序操作、機台設有緊急自動阻斷器,機台設備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辦法實施自動檢查
93
國立大學化學系
研究生實驗時,因化學藥品處理時發生爆炸,導致眼部受傷,家屬要控告學校及老師業務過失傷害。 102年
應在排氣櫃內進行實驗,人員應有防護具且應依標準作業程序作實驗,如屬有機或特化作業,應設有具資格之現場作業主管
高中管理員發生感電致死實驗室管理員到理化實驗室準備實驗課器材,倒臥水浴槽旁,立即送醫急救,延至101/7/28不治死亡
(101.04. 24)
94
肇災水浴槽未接地,連接電源插座漏電斷路器係災害後安裝
工友電死台大校長不起訴 99. 06. 08
台大工友清查校區廢棄線路時,觸電意外死亡,台北市政府認為台大校長違反勞
安法,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偵結,將校長不起訴處分。
蕭姓工友進行廢棄電路清理時,因觸電造成電燒性休克,導致缺氧性腦病
變死亡。
台北市政府以雇主未提供必要的設備,導致發生死亡災害,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查出清查廢棄線路為例行性工作,不用校長監督。
校方有提供包括連身青蛙裝等防護器具,蕭姓男子不穿防護器具導致災害
發生,與校方無關。
檢方表示發動全校募款,暫時緩解蕭家沉重的經濟壓力,並協助蕭姓工友
的太太就業,雙方已達成和解。
95
被夾、被捲
發生經過
• 老師在教室上課時,因下課將至,老師將麵糰放置切麵機時右手不慎被捲入切麵機捲桿裡,無法拔起。老師無法將自己之右手拉出,情急下以左手按壓紅色停止按鈕,但災害已發生。
切麵機
未依標準程序操作或使用輔具、機台設有緊急自動阻斷器
最好能設計為連鎖裝置
被切、割、擦傷
發生經過
• 同學由助教指導學習操作桌上型手壓刨木機,練習後,助教暫時離開,同學自行隨機拿一塊圓形小木塊練習操作。操作過程中未使用安全推把,直接徒手操作,操作過程中因圓形小木塊遭機具擠壓噴飛,導致左手食指、中指及無名指部分指骨末節遭機具切割受損。
手壓刨木機
未使用輔具(安全推把)及未依標準程序操作
被切、割、擦傷
發生經過
• 工藝設計同學於木工專業教室製作課後作業,於操作圓盤鋸鋸切木料時,因操作施力不當,木料反彈帶動左手,使得左手的中指、無名指不慎被切傷,拇指約10分之1被切除。
圓盤鋸
圓盤鋸未設置反撥裝置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
發生經過
• 進行理化實驗課程(鈉、水化學反應實驗),鈉(禁水性物質)與水反應,產生氫氧化鈉與氫氣,然後氫氣被反應所產生的熱點燃,致氫氧化鈉劇烈化學反應噴濺致使四位同學灼傷,並迅速以大量的水沖洗患處20分鐘,送至醫院診療。
化學實驗
未使用適量的金屬鈉致產生劇烈化學反應,未配戴防護面罩或防護眼鏡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發生經過
• 實驗室進行分析實驗,同學著手套、戴眼鏡、穿包鞋及長褲,但未著實驗衣,先進行實驗前配藥準備工作。同學在拉動藥品盛盤取拿藥櫃後排磷酸時,因作業不慎導致盛盤傾倒,盛盤內99%醋酸1瓶、37%鹽酸1瓶、98%硫酸2瓶、85%磷酸1瓶,掉落地面破裂,酸液噴濺造成學生右腳掌1%灼傷、左前臂1%灼傷。
微生物實驗室
未穿實驗衣,藥櫃盛盤未設置防止傾倒裝置,未自動檢查
職災補(賠)償內容給付單位 給付原因 給付依據 給付內容
事業單位 職業災害 勞基法 醫療、工資、殘廢、死亡補償等
勞保局、 職安署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勞保條例及職災保護法
醫療、殘廢給付;工資、死亡津貼;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補助等
保險公司 意外事故 保險契約 醫療、工資、殘廢、死亡給付等
侵權行為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 慰藉金、慰撫金、殯葬費等
101
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準法• 以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為核心規範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醫療費用:雇主需補足勞工自費部分。
• 工資補償: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者,雇主應依其原領工資給付;但若其醫療期間滿兩年而未能痊癒,但尚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 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合計45個月平均工資。
• 上述補償的受領權皆必須於兩年內行使。102
10319
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業務過失 公共危險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停工
罰鍰
災害補償損害賠償
勞工保險
雇主補足差額
自由刑、拘役、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責任
104
勞工保險給付的種類
勞工保險給付
普通事故
職業災害
生育給付
傷病給付 殘廢給付
老年給付
死亡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醫療給付
死亡給付
105
職災醫療給付給付標準
發生職災 以健保就醫
以勞保就醫 免繳交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住院30天內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減半(勞保局買單)
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及膳食費
10日內補職災傷病單或事後申請核退
106
傷 病 給 付
如何認定職業傷病?
1.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為職業傷害。
2. 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途中,從日常住處往返工作場所應該經過
的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可視為職業傷害。
3. 被保險人從事勞保職業病種類表中的工作,導致罹患職業疾病,
屬於職業病
※ 勞保局會就個案「實際工作內容」、「傷害地點」、「傷病原因經過與執行職務的關係」,以及所附的證明資料綜合研判。
107
職災門診單
無
•職災傷病住院申請(醫療給付)•職災門診單(後續門診就醫)
普通傷病給付
非職災
•住院>=4日•且未取得薪資
住院=4日•且未取得薪資
住院
傷病
住院
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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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傷病給 付
發生職災
4天 1年
第4天開始發放
70%月投薪資
2年
50%月投薪資
給 付 標 準
於發生職災後的第4天開始發放,每半個月發一次,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若經過一
年尚未痊癒者,第二年減為投保月薪的50%,最多
請領兩年。
職業傷病給付
109
普通傷病給 付
發生傷病
4天 半年
第4天開始發放
50%月投薪資
1年
50%月投薪資
普通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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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能 給 付請領資格
因普通或職業傷病經治療終止
領取傷病給付期滿,或普通傷病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
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
經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失能或永不能復原
診斷實際失能之日起2年內申請失能給付
職災較普通事故失能給付多給付50%,例如普通事故2級失能為1,000日,如為職災2級失能則為1,500日。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