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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2.3.21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1252800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 3 8 日以環署水字第1020018345E號函修正發布「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請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參辦(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2314日衛署醫字1020065078號函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38日環 署水字第1020018345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請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tw)首頁→環保業務→水(含 飲用水)→相關法規→水污染相關法規→相關公告項下下載。 三、副本抄送本市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公會,惠請轉知會員知曉。 公告修訂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2.3.19北市衛疾字第10251251100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轉知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於本(102)年314日經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修訂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314日衛署疾管疫字第1021200091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建議監測方針,將原「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 修改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並酌修通報定義之流行病學條件中有關「親密接觸」的 定義,放寬為「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病例定義請見第18 頁)。 三、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病例定義與工作指引、病人與接觸者處理等防疫措施相關資 訊,同時更新於「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 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項下,歡迎下載參閱。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醫政 公文 2013年第57卷第6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7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 tma.org.t ·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14日以署授疾字第1020100343號修正「傳染病分類及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公告影本(請見第20頁)1份,惠請依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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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2.3.21北市衛醫護字第102512528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3月8日以環署水字第1020018345E號函修正發布「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請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參辦(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14日衛署醫字1020065078號函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3月8日環

署水字第1020018345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請逕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tw)首頁→環保業務→水(含

飲用水)→相關法規→水污染相關法規→相關公告項下下載。

三、副本抄送本市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公會,惠請轉知會員知曉。

公告修訂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2.3.19北市衛疾字第102512511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轉知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於本(102)年3月14日經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修訂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3月14日衛署疾管疫字第1021200091號函辦理。

二、為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建議監測方針,將原「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

修改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並酌修通報定義之流行病學條件中有關「親密接觸」的

定義,放寬為「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病例定義請見第18

頁)。

三、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之病例定義與工作指引、病人與接觸者處理等防疫措施相關資

訊,同時更新於「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傳染

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項下,歡迎下載參閱。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醫 政公 文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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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Novel Coronavirus Infections)

一、 臨床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 急性呼吸道感染,臨床症狀可能包括發燒(≧38℃)及咳嗽。

(二) 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肺部實質疾病。

(三) 無其他可替代的診斷能完全解釋疾病。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臨床檢體(咽喉擦拭液、痰液、血液)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二)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10 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

體液之直接接觸,或(二) 具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流行地區之旅遊或居住史。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或(二) 僅符合臨床條件第(一)項及流行病學條件第(一)項,或

(三) 符合檢驗條件。

五、 疾病分類

(一) 極可能病例:雖未經實驗室檢驗證實,但符合臨床條件,且於發病前10 日內,曾經與出現

症狀之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者。(二) 確定病例: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檢體

種類

採檢

目的

採檢

時機採檢規定

運送

條件

檢體送驗

地點

檢體採檢

注意事項

新型

冠狀

病毒

咽喉

擦拭液

病原體檢測 發病5 天內

以病毒拭子之棉

棒擦拭咽喉,插

入病毒保存輸送

管。

低溫,

三層包裝

疾病管制

局昆陽辦

公室

於世界衛生組織尚未

規範前,依照嚴重

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 A R S)檢體採檢步驟。(檢體採檢

時,請配帶N 9 5 口罩及其他適當防護裝

備)。

痰液 以無菌容器收集

排出之痰液。

血清 病原體檢測;

抗體檢測

急性期(發病1-5 天);恢復期(發病14-20 天)

以無菌試管收集

至少3 mL 血清。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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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變更「傳染病通報系統」之退伍軍人病通報檢核條件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2.3.27北市衛疾字第102514389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傳染病通報系統」之退伍軍人病通報檢核條件,將

於102年3月28日起變更,惠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3月22日衛署疾管防字第1020200285號函辦理。

二、為使「退伍軍人病」之流行病學資料更為精確,前已修正「臨床條件」、「通報定義」及英

文譯名,該局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已完成更新。

三、該局將「肺炎」設為本疾病通報之必要條件,當 貴院所欲勾選進行通報時,系統將會提示

「肺炎」欄位為需勾選項目,以確保通報病例符合通報要件。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2.3.20北市衛疾字第102108598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14日以署授疾字第1020100343號修正「傳染病分類及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公告影本(請見第20頁)1份,惠請依規定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14日署授疾字第1020100346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係修正第五類傳染病「新型冠狀病毒呼吸道重症」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症」。

三、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防治工作手冊或逕至行政院衛生署疾病

管制局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惠請周知所屬會員知悉。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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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附件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類 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H5N1流感

第二類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

第三類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貓抓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症、庫賈氏病、NDM-1腸道菌感染症、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NDM-1腸道菌感染症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

貓抓病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第五類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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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病毒重症醫療網名單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2.3.25北市衛疾字第102513713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函轉「腸病毒重症醫療網」名單1份(請見第24頁),請 貴院提昇腸病毒病患醫療

照護品質並全力配合防疫政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3月20日衛署疾管防字第1020200268號函辦理。

二、旨揭責任醫院名單共71家,係該局依據各區資源及醫療量能之評估結果,調整本(102)年腸病

毒重症醫療網責任醫院名單,其中取消新北市「恩主公醫院」及宜蘭縣「羅東博愛醫院」等2

家,新增「台東基督教醫院」1家。

三、因應腸病毒流行期來臨,須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全力配合政策做好充分準備,以防堵疫情蔓

延。有鑑於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病程變化迅速,亟需確實執行醫療照護程序,落實轉診機

制,以減少後遺症及死亡之發生,請 貴院積極掌握重點族群對於腸病毒認知不足之處,落實

重症前兆及就醫觀念之衛教宣導,提昇腸病毒重症病人診治量能,建全轉診網絡平台,以利

掌握黃金治療之時間。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更新瘧疾重症個案之治療用藥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102.4.3北市衛疾字第10251600000號

受文者:台北市醫師公會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更新瘧疾重症個案之治療用藥,請依說明段配合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2年4月1日衛署疾管防字第1020200276號函辦理。

二、該局公告事項如下:

(一)疾病管制局儲備之瘧疾重症治療藥物,包含artesunate60mg/vial及quinine 600mg/amp,因

quinine 600mg/amp目前缺乏貨源,將以artesunate 60mg/vial為懷孕第一孕期罹患瘧疾重症

個案用藥。

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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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二)依文獻查證,懷孕第一孕期罹患瘧疾重症個案,使用青蒿素類藥物是否安全,仍進行大規

模實驗中,世界衛生組織(WHO)仍在持續收集資料。目前多項已發表的小規模人體實驗

數據並未顯示青蒿素類對孕婦有害,亦未增加胎兒流產率或是致畸胎率;WHO 最新(99

年)版的瘧疾治療指引建議孕婦罹患瘧疾重症個案以quinine併clindamycin或青蒿素類併

clindamycin為治療藥物。

(三)檢附瘧疾治療建議表(如下表)供參,該局並已於網站更新資料,相關路徑為:疾病管

制局全球資訊網專業版/傳染病介紹/瘧疾相關資訊,可逕自下載使用。

三、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參辦。

瘧疾輕症治療建議表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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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公文‧

重要政令轉知會員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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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病毒重症醫療網

一、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六區指揮官與責任醫院(71家):

二、病毒性感染症合約實驗室(8家)-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林口長庚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彰化基

督教醫院、成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花蓮慈濟醫院。

註:位處離島或無責任醫院之金門縣及連江縣,可透過空中轉診機制或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各區指揮官之協

助,進行轉診或病床調度。

區別 縣巿別 責 任 醫 院

臺北區(21家)指揮官-

張上淳副院長

臺北市

臺大醫院 三軍總醫院 新光醫院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馬偕醫院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中興、和平婦幼院區)國泰醫院

新北市亞東醫院 耕莘醫院 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淡水院區)慈濟醫院臺北分院 國泰醫院汐止分院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基隆市 長庚醫院基隆分院

宜蘭縣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羅東聖母醫院金門縣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北區(8家)指揮官-

呂學重主任

桃園縣 林口長庚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壢新醫院 敏盛醫院新竹市/縣 馬偕醫院新竹分院 國泰醫院新竹分院 台大醫院新竹分院苗栗縣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中區(18家)指揮官-

王任賢主任

臺中市

臺中榮民總醫院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林新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澄清醫院及其中港分院慈濟醫院臺中分院 童綜合醫院梧棲院區光田醫院及其大甲分院 仁愛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

彰化縣 彰化基督教醫院 秀傳紀念醫院 彰濱秀傳紀念醫院南投縣 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

南區(10家)指揮官-

莊銀清副院長

雲林縣 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若瑟醫院嘉義巿 嘉義基督教醫院 聖馬爾定醫院嘉義縣 長庚醫院嘉義分院 慈濟醫院大林分院臺南巿 成大醫院 新樓醫院 郭綜合醫院 奇美醫院永康院區

高屏區(10家)指揮官-

陳垚生主任

高雄市高雄榮民總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義大醫院國軍左營總醫院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長庚醫院高雄分院

屏東縣 屏東基督教醫院 安泰醫院

澎湖縣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東區(4家)指揮官-

李仁智主任

花蓮縣 花蓮慈濟醫院 門諾醫院

臺東縣 馬偕醫院臺東分院 台東基督教醫院

2013年第57卷第6期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