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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的評估指標
兒少有受到不當照顧之虞-食衣住行育醫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56條(緊急安置)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43、47條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1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51條
•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經常每天有半個小時由不適當的人顧可以嗎?
國小中、低年級照顧6
歲以下孩子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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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與兒保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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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家庭 兒保家庭處遇
方案目的 避免兒虐 處理兒虐
處遇時間 短期(六個月內) 短、中、長期
違法 無 有
介入強制性 小 大
公權力 小 大(配合處遇、保護令、親職教育、罰責)
介入角色 支持者 執法者、監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