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世界展望會廖姿芊
高風險服務與兒少保護之分工與合作
1
兒少保護的三級預防
高風險及兒少保護開案指標
高風險與兒少保之分工
倡議 4
1
2
3
報告內容
2
兒少保護的三級預防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
之通報宣導
• 兒少虐待案之家庭處
遇計劃
•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
遇計畫
避免
避免
4
高風險家庭的評估指標
兒少有受到不當照顧之虞-食衣住行育醫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
• 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 6
兒少保護的三級預防
二級
一
級
•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
之通報宣導
•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
遇計畫
中輟、未穩定就學、單親父照顧女兒同睡一室、經濟困難…..
7
兒保評估指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47、49、51、56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56條(緊急安置)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
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43、47條
兒少有下列行為者
兒少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兒少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10
兒少保護的三級預防
二
級
兒少虐待案之家庭處遇計劃
單次虐待、家長表達願意改善、嚴重性、受傷部位、持續性的不當管教未見傷、態度不在乎…..
三
級
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計畫 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51條
•
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經常每天有半個小時由不適當的人顧可以嗎?
國小中、低年級照顧6
歲以下孩子可以嗎?
1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49條
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父母對孩子國民義務教育要求不積極??
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49條
•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14
父母性行為多次吵醒案主、目睹性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49條
身體虐待
心理虐待、疏忽
15
要打幾次?打哪裏?
多嚴重?算虐待
評估的指標是什麼?
兒保及高風險之角色分工
高風險家庭
危機未降/上升
危機下降 高風險家庭關懷
輔導處遇計劃 結案
兒少保護開案
17
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家庭處遇計劃
高風險與兒保的差異
18
高風險家庭 兒保家庭處遇
方案目的 避免兒虐 處理兒虐
處遇時間 短期(六個月內) 短、中、長期
違法 無 有
介入強制性 小 大
公權力 小 大(配合處遇、保護令、親職教育、罰責)
介入角色 支持者 執法者、監督者….
高風險與兒保的共同點
• 確保兒少受照顧權益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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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益誰維護?
兒保及高風險之分工-
兒少保開案
事實
主觀
合作
21
兒保及高風險分工倡議
1
2
3
與重視高風險社工員之評估
兒少保護社工訓練的一致性
指標共通性、清楚系統界限與分工
22
4
有更效的系統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