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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如何參與政府採購 一、政府採購資訊之取得與應用 1)如何取得政府採購相關資訊 2)如何使用電子領投標系統 3)如何訂閱政府採購公報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 1)何謂廠商基本資格 2)何謂廠商特定資格 3)特殊採購之認定 4)巨額採購之認定 5)哪些關係人不得參與相關機關之採購 三、投標文件之準備 1)瞭解招標文件及疑問之處理 2)準備及撰寫投標文件 四、投標步驟 1....................................................................... 標文件之封裝 2....................................................................... 標文件之遞送 3)投標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貳、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一、 招標 (一)應注意事項 1. 廠商方面 2. 政府機關方面 (二)常見錯誤態樣 1. 廠商方面 2. 政府機關方面 二、 決標

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作業手冊oa.lib.ksu.edu.tw/OA/bitstream/987654321/196917/2/898.doc  · Web view提供一電子型錄登錄場所給有意願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以建立廠商電子型錄,協助各政府機關經由網路迅速掌握各項商品資訊,同時提供各政府機關透過網路發送詢價單,廠商依據詢價單內容由網路進行報價作業,藉以達到便捷採購程序及降低採購成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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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壹、如何參與政府採購

一、政府採購資訊之取得與應用(1)如何取得政府採購相關資訊 (2)如何使用電子領投標系統(3)如何訂閱政府採購公報

二、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 (1)何謂廠商基本資格

(2)何謂廠商特定資格(3)特殊採購之認定(4)巨額採購之認定(5)哪些關係人不得參與相關機關之採購

三、投標文件之準備(1)瞭解招標文件及疑問之處理(2)準備及撰寫投標文件

四、投標步驟 (1).......................................................................投

標文件之封裝(2).......................................................................投

標文件之遞送(3)投標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貳、廠商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一、 招標

(一)應注意事項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二)常見錯誤態樣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二、 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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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注意事項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二)常見錯誤態樣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三、 履約管理(一)應注意事項

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二)常見錯誤態樣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四、 爭議處理(一)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及申訴(二)常見錯誤態樣

1. 廠商方面2. 政府機關方面

參、政府採購相關知識 一、政府採購之分類及定義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原則三、參與政府採購之益處四、查核金額、公告金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之規定五、「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6)外國廠商是否得參與各機

關採購肆、附錄

一、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二、 區域及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聯繫表三、 中央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資料一覽表四、 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網站連結五、 廠商服務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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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相關條文,請參考「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十三版。壹、如何參與政府採購

一、 政府採購資訊之取得與應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配合政府採購法之實施,進行政

府業務採購電子化整體規劃,建構政府採購電子化之藍圖,其整體架構如圖 1。目前已建置完成「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共

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及「廠商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等系統,期望建立公開、公平、透明及有效率的政府採購作業環境,利用電腦及網路科技防制圍標,降低政府採購成本,提昇政府採購效率,以促進產業應用電子商務,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除了招標及決標公告外,尚包括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及公開取得企劃書或書面報價、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資料庫、多餘不用堪用財物公告、變賣出租等功能。 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 提供政府機關將所辦理採購案招標文件公開於網路上,廠商可以透過網路直接下載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並可透過網路傳送電子投標文件,進行電子投標。電子文件係利用加解密技術及電子簽章,保障交易安全,以達到電子文件的保密性、不可否認性及完整性。經由網路提供二十四小時領投標不僅可以免除廠商往返政府機關或郵件購買招標文件之不便,並可防制黑道圍標之不法情形,政府機關亦不須浪費大量人力及資源於印製圖說、規範等招標文件,避免準備過多或不足,徒增困擾。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共同供應」是指各機關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為加速推動共同供應契約,以電子方式取代傳統作業模式,工程會推動「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可經由網路進行政府機關需求調查,共同供應契約公告與查詢、訂購及付款,使採購流程全面電子化,使政府採購資訊流與金流結合。 電子型錄及電子詢報價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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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電子型錄登錄場所給有意願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以建立廠商電子型錄,協助各政府機關經由網路迅速掌握各項商品資訊,同時提供各政府機關透過網路發送詢價單,廠商依據詢價單內容由網路進行報價作業,藉以達到便捷採購程序及降低採購成本之目的。

圖 1 政府採購電子化系統架構圖

(一)如何取得政府採購相關資訊 廠商要取得政府採購公告資訊,可經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免費查詢或訂閱

政府採購公報,另也可訂閱收費之政府採購電子報。而政府招標文件則可經由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購買,另簡易的採購案件則可經由電子型錄及電子詢報價系統取得機關詢價。

相關系統目前已整合一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入口網頁」單一入口網頁進入,以方便使用者操作。使用者在瀏覽器的網址列輸入http://web.pcc.gov.tw,即可進入政府採購網入口網頁。

廠商免費加入會員後,在右上角「廠商使用代號(含序號)」、及「密碼」欄輸入適當值,並點選「廠商登入」鈕進行登入(圖 2),正確登入後,將出現如圖示之系統選單(圖 3)。請在選單上點選適當系統選項,每點選一項系統,將會以新視窗開啟所選擇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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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政府電子採購網

圖 3 電子採購系統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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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進入,目前相關系統計有「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投領標系統」、「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型錄詢報價系統」及「工商憑證註冊」。

系統會在使用者點選每一系統選項後進行登入代號及密碼的檢驗,若登入之帳號、密碼對所點選之系統有使用權限,將以新視窗開啟所選系統;反之將出現錯誤訊息。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目前提供依公告日期查詢、依單位名稱快速查詢、依標的屬性查詢、綜合查詢及公告全文檢索等查詢方式機關標案公告。

(二)如何使用電子領投標系統電子領投標系統系統之作業流程包括:

1. 招標機關可經由網際網路將特定標案上傳到網路中心公告。(以下簡稱電子招標)

2. 廠商可經由網際網路購買下載政府採購之招標文件。(以下簡稱電子領標)

3. 政府採購作業中,廠商可利用網際網路投寄標單文件相關作業。(以下簡稱電子投標)

4. 政府採購作業中,開標機關可利用網際網路,下載廠商所投寄之標單文件,並開啟文件進行審核與比價。(以下簡稱電子開標)

系統相關作業流程及廠商使用如圖 4。

圖 4 電子領投標系統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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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利用本系統進行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將分述於後,電子領標之作業流程如下:

(1)電子領標作業使用者設備需求設備需求,建議使用以下規格:

硬體配備必須具能連上網際網路之電腦,配置 32MB 以上之記憶體。 作業系統建議使用 Windows 98/NT/2000/XP 或以上的版本,需搭配

WWW瀏灠器使用,建議為 Netscape Communicator 4.X 以上的版本,或 Internet Explorer 4.0 以上的版本。,本系統與標案文件的格式無關,使用者可自行決定與裝置製作與觀看標案文件的編輯軟體,如ACROBAT READER 、Microsoft Word、Microsoft Excel、或 Lotus Note 等。使用者端程式安裝 使用者端程式只需在第一次使用時安裝,安裝程式可由政府採購領投標

系統網站上直接下載。接下來,請跟著我們一步步完成使用者端招標程式的安裝。 下載安裝程式:

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入口網頁」進入「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並在左方選單列點選“領標作業”選項。

廠商端領標系統作業流程

1.標案查詢

2.領標繳費 完成繳費動作,取得領標電子憑據

3.招標文件下載

4.招標異動文件下載

憑電子憑據下載

憑電子憑據下載

5.完成領標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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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可在領標作業畫面看見步驟 1 『領標系統安裝程式』超連結。 電子領標程式安裝在領標作業畫面按下步驟 1 『領標系統安裝程式』超連結 ,此時將出現請點

選『從程式目前所在位置執行這個程式』選項,按下『確定』鍵。(使用者也可以『將程式存到磁碟』,再由檔案總管點選下載的安裝程式以執行安裝作業),在安裝程式下載完成後系統開始執行安裝作業,安裝程式接著進入歡迎及版權畫面,接下來可選擇領標系統安裝路徑,安裝完成後點選『完成』按鍵完成領標作業系統之安裝。電子領標程式功能

電子領標作業包括『標案查詢服務』、『領標繳費』、『招標文件下載』、『異動標案』等作業。首先,廠商可利用『標案查詢服務』查詢目前網路中心已有的標案;接著,『領標繳費』功能提供廠商繳交文件費用之功能,廠商完成繳費作業後會取得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依據此電子憑據,廠商可透過『招標文件下載』作業進行招標文件之下載;『異動標案』提供廠商查詢異動標案資訊,並可依據領標繳費所得之電子憑據下載異動標案之招標文件。各子系統的說明如下節。

電子領標作業步驟電子領標可由政府採購公告資訊系統查詢標案後直接點選電子領標按鈕進

入,或由電子領投標系統廠商端畫面點選『領標作業』進入電子領標作業,如圖5。 標案查詢

使用者在領標作業畫面,按下步驟 2 『標案查詢服務』超連結 ;或直接由領標系統主畫面,按下畫面左方的『有效標案查詢』超連結,以進入標案查詢作業之主畫面,如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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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 電子領標作業畫面

圖 6 招標標案查詢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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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可以依照需要設定適當的條件來查詢標案包投招標機關名稱、招標機關中文名稱模糊比對查詢、案號、標案類別﹝勞務類、財物類、工程類﹞,可領/投標期限,中文標案名稱關鍵字查詢等。當使用者按下 “查詢” 鈕後,系統會列出符合條件的標案如圖 7。

圖 7 招標標案查詢結果使用者可按下標案右方的“標案細項閱覽”鍵,系統將開啟新視窗顯示此標

案之細項資訊供使用者瀏覽,如圖 8 標案細項資料。

圖 8 標案細項資料使用者直接按下 “領標繳費” 進入領標程序;或直接關閉此視窗繼續瀏覽

其它標案資料。註:最上方之「閱覽招標文件」鍵係系統提供之收費加值服務功能,可供使用者在領標前事先閱覽此案所有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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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領標繳費廠商必須先繳交標案之招標文件費,才能下載標案之招標文件;因此在下載

招標文件之前,必須先由『領標繳費』作業先辦理繳費,方能進行招標文件下載(繳費成功將取得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按下『領標繳費』的按鈕後,如圖 9 系統會詢問使用廠商是否要透過伺服器代

理器﹝Proxy﹞,連接到伺服器。如果使用廠商是使用伺服器代理器﹝Proxy﹞,則請點選『使用 Proxy』;若使用廠商端伺服器代理器﹝Proxy﹞連外網路有設限,必須先輸入使用者名稱與密碼,則點選『代理伺服器授權』後輸入使用廠商代理伺服器授權連外之使用者名稱與密碼,方能順利連線至投領標網路中心進行將交易。Proxy『位址』、『埠號』、『使用者名稱』與『密碼』,請詢問使用廠商公司內部的資訊人員。

圖 9伺服器代理器﹝Proxy﹞之設定按下『確定』按鈕後,進入『招標文件費繳費』畫面,如圖 10。此畫面包含三

類資訊:『招標資訊』會將廠商標案之『招標資訊』列出,包括案號、名稱、招標機關等;『儲存電子憑據』將列出廠商領標繳費所得電子憑據之存檔位置,廠商並可選擇是否對此憑據進行加密;『付款資訊』列出此標案廠商須支付的領標費用,目前系統提供『中華電信HiNet E 金卡』、及『中華電信HiNet 帳號』兩種付款方式繼續進行招標文件費之繳交,請輸入『中華電信HiNet E 金卡』或『中華電信HiNet 帳號』客戶之帳號與密碼後按下『繳費』按鍵,系統會將交易的資料經付款閘接器傳送至金融機關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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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人工投標作業時,招標機關招標文件若規定必須交付領標『電子憑據』,則每份『電子憑據』將只能投標一次。廠商可視需要加密,並牢記『電子憑據』之存檔路徑及加密密碼;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妥善保存電子憑據,防止他人盜用。

圖 10 招標文件費繳交付款完成後系統會列出已扣款之費用、預付錢包餘額及『電子憑據』存檔路徑,

如圖 11,並詢問是否要下載電子招標文件。如果不想立刻下載招標文件,可以選擇『否』結束作業,下次仍可由『招標文件下載』超連結單獨執行招標文件下載動作(下載招標文件時,系統以電子憑據判斷廠商是否繳交領標費用,決定是否允許其下載標案文件);如果選擇『是』,即開始下載標案文件。

圖 11 繳費交易成功訊息並確認是否要立刻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下載繳費後,系統會列出該標案所有可供下載之文件及附件,如圖 12(下載過

的文件會出現『○』記號)。招標文件下載作業支援檔案續傳功能,即若是下載過程中斷,當廠商再次進行文件下載作業並選擇此份未完成下載之招標文件時,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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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由上次此檔案下載未完成之處,繼續進行此份招標文件之下載作業。廠商若礙於網路頻寬或時間因素,可採分批下載方式(使用『批次選擇』按鈕,或自行選擇下載檔案)先行下載部分檔案,下次再透過領標作業畫面的『招標文件下載』超連結進行其他檔案之下載。

圖 12 廠商可自行選擇要下載的文件選定要下載的檔案並按下『確定』後,會出現招標文件傳送之相關資訊,如圖

13。

圖 13 招標文件檔案下載資訊若此次選擇下載之文件已完成下載作業,接著會出現已下載完成的視窗,並

詢問是否要開啟招標文件索引檔,如圖 14(必須已下載 index.htm 文件檔案,方會出現此詢問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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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 招標文件下載完成,詢問是否要開啟招標文件索引檔

若使用者選擇『否』,則結束招標文件下載的動作;若選擇『是』,會將該標案的所有文件及附件名稱以 HTML 的格式列出,如圖 15,透過超連結,即可直接點選瀏覽每份文件的內容。

圖 15 以 HTML 格式列出該標案的所有文件及附件名稱 由『招標文件下載』步驟進行下載之程序繳費後,未直接下載文件,或只下載部分文件,則可由『招標文件下載』功能

再下載文件。在領標作業畫面按下步驟 4 『招標文件下載』超連結。出現查詢畫面,其他步驟與前述作業電子領標相同,唯不須重新付費,而以電子憑據代替。 標案異動查詢及異動文件下載

標案文件若有異動,可由『異動標案』功能查詢,並以電子領標取得之“電子憑據”下載同一標案之異動文件。廠商可由領標作業主畫面,點選步驟 5『異動標案』進行異動標案文件下載作業。其步驟與電子領標類似,差別在於不需繳費。

(2)電子投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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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標之作業流程如下圖:

圖 16 電子投標之作業流程電子投標程式安裝 系統設備需求

系統設備需求,建議使用以下規格:硬體配備是能連上網際網路之個人電腦,配置 32MB 以上之記憶體及讀卡機

作業系統建議使用 Windows 98 或以上的版本,本系統需搭配 WWW瀏灠器使用,建議為Netscape Communicator 4.X 以上的版本,或 Internet Explorer 4.0 以上的版本。基本上本系統與標案文件的格式無關使用者可自行決定與裝置製做與觀看標案文件的編輯軟體,如 Microsoft Word、Microsoft Excel、或 Lotus Note 等,另需準備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及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之公司憑證及私密金鑰(先至工商憑證註冊系統辦理註冊),押標金則可至銀行(銀行名單可至www.geps.gov.tw 之公告區查詢)辦理連帶保證取得電子押標金電子檔案。

● 安裝步驟:使用本系統,除了需要能連接網際網路,使用者的電腦還需安裝使用者端的

程式。使用者端的程式可由網路上直接下載安裝,安裝程式只有在第一次使用本系統時才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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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入口網頁」進入「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並在左方選單列點選“投標作業”選項,接著在投標作業畫面按下 『投標系統安裝程式』超連結。

有關下載及安裝程序與電子領標相似,請參考該部分說明。

電子投標作業 文件新增修改作業

進入「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點選左方 “投標作業”功能項進入投標作業主畫面,如圖 17。

投標子系統包含七個作業,分別為投標標案查詢、押標金繳交作業、文件新增修改作業、文件加密簽章作業、投標文件上傳作業、取得投標收據作業及查看開標時間作業等七個作業。使用者可以在投標系統的主畫面,按 “文件新增修改作業” 鈕,進入圖 18畫面。

本系統將公共工程的標案依標案屬性來分,屬性含案號、標案類別﹝勞務類、財物類、工程類﹞,截標期限,公告日期。廠商可以依照需要設定適當的條件來查詢標案。

圖 17 投標作業主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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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8 選擇標案的屬性之『標案查詢服務』當使用者按下 “查詢” 鈕後,系統會列出符合條件的標案,如圖 19。

圖 19 查詢結果此時,使用者可按下右方的 “投標文件新增/修改” 鈕,將出現如圖 20 文

件新增的對話盒,使用者可按畫面上方之標籤將基本資料、資格封、規格封及價格封等之資料選取後進行打包,如圖 21至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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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0 文件新增畫面

圖 21 -輸入基本資料及廠商憑證

圖 22 輸入資格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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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輸入規格封文件

圖 24 輸入價格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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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輸入標金證書文件

圖 26 開始打包程序

圖 27 打包成功畫面

成功完成標封資料的打包程序後,接著進入—文件加密簽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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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加密簽章作業當完成標封資料的打包程序後,接著對標案作成電子簽章,並在網路傳輸

前對文件加密及簽章以保護資料的安全性。當打包完成,按下『是(Y)』的按鈕後,,系統會詢問使用廠商是否要透過

伺服器代理器﹝Proxy﹞,連接到伺服器。若是使用廠商使用伺服器代理器﹝Proxy﹞,則請點選『使用 Proxy』,至於『位址』、『埠號』、『使用者名稱』與『密碼』,每家公司定義不同,請詢問使用廠商公司內部的資訊人員。

接著,系統會要求廠商輸入廠商憑證的私密金鑰及密碼(如圖 28)。

圖 28 輸入廠商憑證的私密金鑰及密碼按下『簽章』鈕後,若廠商輸入的私密金鑰及密碼為正確的話,則會出現

簽章成功的對話盒(如圖 29),並詢問是否繼續下一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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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9 簽章成功 投標文件上傳作業

當廠商按下立刻上傳文件結構的『是(Y)』的按鈕後,依照作業畫面的提示請輸入『三、電子憑據』 ,如圖 30,,其他項目若非必要,請保留系統的預設值並按下確定鈕。

圖 30上傳文件結構檔至網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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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文件結構檔上傳成功

按下『確定』鈕後,系統先驗證電子憑據是否符合,由廠商端先傳送標封的文件結構檔至網路中心並儲存後,接著點選文件上傳,如圖 31。

圖 32 系統列出所有標封的檔案按下文件上傳的按鈕後,如圖 32 系統會列出所有標封的檔案,廠商可

依目前的網路連線狀況以及頻寬,來選擇各個標封檔案批次上傳的方式、或者所有標封的檔案全選一次上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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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已下載過的文件會出現『○』記號表示。圖 33 文件上傳完成

當所有文件上傳完成後出現如圖 33 的畫面,請按『是(Y)』的按鈕進入取得投標電子憑據作業。

取得投標電子憑據作業完成上傳後,會出現圖 34畫面,讓使用者取得投標電子憑據,一、二項目系

統會自動帶入預設值於該欄位,廠商若非必要,並不須要輸入任何資料,來改變該系統預設值。請按下確定鈕以執行取得電子憑據如圖 35。

圖 34 取得投標電子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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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5 投標完成、取得投標收據

(三)如何訂閱政府採購公報廠商訂閱政府採購公報,可由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下方之連結直接進行線上

申請如圖 37,亦可將書表列印,傳真系統客服(0800080511)申請。

圖 36 線上申請訂閱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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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營運廠商另提供收費之加值服務包括【採購資訊電子報】或是【招標文件閱覽】,使用者欲訂閱等加值服務時,可上網至【政府採購加值服務中心】首頁,圖 37(http://www.epvas.hinet.net/ )。連結至該網頁後瀏灠器即會出現如下圖之畫面。可分別點選「訂閱採購資訊電子報」或「訂閱招標文件閱覽」下方之「訂閱」連結。

圖 37 政府採購加值服務中心首頁畫面●訂閱【採購資訊電子報】

訂閱招標電子報後可依勾選之條件,如「履約地點」、「購尋執行地點」「採購金額級距」、「標案類別」等,由系統每會篩選出符合使用者勾選條件之招標及決標案件後,寄至使用者之電子郵件信箱。

●訂閱【招標文件閱覽】廠商可於辦理電子領標之前,先行下載並瀏覽標案的招標文件檔案,

若覺得標案內容合適,再進行領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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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標廠商之資格認定機關採購於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方面大致可分兩類,說明如下:

「一般採購」得規定基本資格;「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除規定「基本資格」外,得再規定「特定資格」。投標廠商在分析一個標案的廠商資格認定時,應該先清楚的暸解到採購機關在規定任何一個採購案件的廠商資格時,相關之法規規定,如此才能對於廠商準備資格標有所幫助。●基本資格的適用範圍:一般採購。●特定資格的適用範圍:1. 特殊採購。

2. 巨額採購。

(一)何謂廠商基本資格?基本資格: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包括:(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

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規定採用「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宜兼顧免工廠登記而實際從事製造業者之權益;如係免辦工廠登記者,得允許其以具結方式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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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

員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

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部分具特殊性質之廠商,例如自然人、學校參與投標者,亦無依法加入公會取得公會會員證之可能;鑒於採購之多樣化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包括:(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

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

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專門技能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

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5)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何謂廠商特定資格1.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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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

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2)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

力證明。(3)具有相當財力者

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

額。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一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4) 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

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5)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特殊採購之認定:1.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稱為特殊採購:

(1) 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2) 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3) 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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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5) 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6) 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7) 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稱為特殊採購: (1) 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2) 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3) 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4) 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 1、2 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四)巨額採購之認定採購金額在下列金額以上者,稱為巨額採購。

1.工程採購,為新臺幣二億元。2.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一億元。3.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五)哪些關係人不得參與相關機關之採購1.廠商自行不得參與投標之迴避規定:

(1)依「投標廠商聲明書」規定,由廠商自行聲明,包括:*投標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

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為

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投標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

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投標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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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廠商。(2)依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

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3)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八條迴避規定。另注意,如招標文件未載明時,基於迴避規定符合公正公平意旨,已有判例「仍適用之」。

2.法規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規定:(1)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刊登為拒絕往來之廠商,依該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法定刊登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機關於開標前、審標時及決標前應上網查察。並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關於分包廠商之審查規定。機關如有特殊需要,擬允許該等廠商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應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二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認為確有必要,且須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2) 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成立評選委員會者,依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規定嚴格,故機關辦理該等採購,其遴選評選委員,依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徵求外聘委員同意擔任委員時,應充分告之相關迴避(準則第十四條)及影響其參與該採購權益(準則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以減少爭議。

(3) 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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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投標文件」。廠商投標時,應注意招標文件關於資格的訂定,如有認為招標機關違反相關訂定廠商資格的規定,致影響其權利或利益者,應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於限期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循異義及申訴程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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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標文件之準備(一)瞭解招標文件及疑問之處理

準備投標前,首先必須詳閱招標文件如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契約條文及相關規範等。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得先以電話洽詢,洽詢之對象為招標公告中所載明之聯絡人,對較重大、可能影響得標之疑問,應把握時效,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釋疑期間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釋疑,並依規定時間送達或寄達(自公告日起算,為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招標機關,招標機關應依招標文件中所訂之期間,將疑問內容以書面答覆詢問之廠商,並在規定之時間內送達或寄達(最遲應於截止收件之前一天寄達或送達,讓洽詢之廠商能順利投標)。

廠商如對前述招標機關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認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致損害本身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機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異議。

除前述情形外,廠商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致損害本身之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於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的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其計算結果不足十日者以十日計)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前揭所提出之異議,招標機關應於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答覆提出異議之廠商。廠商對招機關之答覆如有不服,得先檢視該招標案之採購金額是否在一百萬元以上,如是則可向該管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二)準備及撰寫投標文件廠商完全瞭解招標文件後,應即依其規定,準備相關備標資料,也

就是投標文件,一般包含資格證明文件、押標金、投標廠商聲明書、規格文件、廠商資料調查表、標單及報價資料等。茲就該等文件進行說明:1. 資格證明文件 ( 請參閱本手冊第壹章第二節之規定 ) :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招標機關依標案性質規定,如須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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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應檢視自身之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招標機關所定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準(詳見表一)不得不當限制。但民國八十五年以前設立登記之廠商,其營業項目尚無歸類,此部分招標機關應比照前述規定,對相類似之營業項目從寬認定。

(2)廠商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3)公會會員證。(4)印章印模單

有些招標機關規定應為「印鑑印模單」,其所稱之「印鑑」並非一般所稱由經濟部或其他法定機關所出具之「印鑑證明書」所載之印鑑印文,而係指廠商在公部門已留有之印章印文,如公司或商業登記時所用之印章印文,廠商與臺灣電力公司或自來水公司依法定訂立契約時所用之印章印文、營造業承攬手冊所蓋之印章印文或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印文等。其目在防止假冒他人名義投標或預防廠商不承認其所提之文件內容,然由於現代科技進步,要刻印相同之印文印章,並無困難,故已漸由一般印章所取代。

(5)履約能力證明(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廠商信用證明。*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具有如期履約之能力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能力之證明。

(6)特殊或巨額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特定資格」證明文件所稱巨額採購係指其採購金額在工程採購為二億元以上,在財

物採購為一億元以上,在勞務採購為二千萬以上。所稱特殊採購請參考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具有相當人力者。*具有相當財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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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當設備者。*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證明。

(7)如招標文件允許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2. 押標金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並應於截止收件前,以廠商之名義繳納,其繳納方式投標須知內均有規定,應詳以瞭解。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得以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繳納押標金:

(1)現金:應繳納至招標文件所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2)金融機構簽之本案、支票、保付支票。(3)郵政匯票。(4)無記名政府公債。(5)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6)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7)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以第(6)、(7)、(8)三種方式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以第(2)、(3)二種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票據,並以招標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以第(5)、(6)、(7)、(8)四種方式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招標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3. 投標廠商聲明書(詳見表二)其中第十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應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之

比例、填列預定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4. 規格文件

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如須檢附型錄,則投標前應檢視其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規格,並以螢光筆標示之,俾利校核。如須於決標前決定使用同等品者,應依招標文件規定製作規格功能比較表,比較所擬採用之同等品與招標文件所列參考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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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標書或標單及報價資料: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檢附(1) 單價分析表:係供廠商詳細分析詳細價目表中項目之單價。應依

設計圖說、施工規範詳予估價計算避免遺漏。但依一般慣例單價分析表只供估價參考,並不作為投標文件,然於訂約時必須訂入合約。

(2) 詳細價目表:為計算各工作項目之數量與價格,投標廠應依設計圖說、施工規範、材料規格等詳予計算。該表為將來結算之基本依據,投標前必須詳予校核,如有疑問應向招標機關查詢。如屬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行政院工程會規定,詳細價目表之計算應依其所開發之 PCCES 系統製作,且詳細價目表之總價應與標單之總價一致,然由於各項目之編碼尚未完善,目前全國各機關尚未正式實施。

(3) 投標書或標單:為投標之總價格。其標價應以中文大寫為準,投標廠商應詳予校對,如有錯誤得予更改,但必須於更改處加蓋負責人章戳,否則將被判為無效標單,應特別注意。另報價有效期限,一般均在投標書或標單上寫明,應予注意

在報價之有效期內不得撤回報價,否則將被沒收押標金。6. 廠商資料調查表:該調查表適用於工程採購,其係招標機關為瞭解

投標廠商之財力、人力、機具以及以前履約情形,而要求填寫,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僅供招標機關建立資料而利履約期間之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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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步驟於瞭解招標文件後,依招標文件之相關規定,審慎撰寫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之內涵

詳如之前說明。標價及各項文件之填寫應以不易塗改之文具書寫,如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負責人章戳。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投標文件中擅自附加任何條件。

(一) 投標文件之封裝投標文件可區分為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價格文件,分別裝入證件封、規格封

及標單封後加以書面密封並一齊置入同一外封套再行書面密封。其內涵說明如下:1. 書面密封:所稱書面密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係指將投標

文件置於不透明封套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釘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就以上定義知,並無須於密封後再加蓋騎縫章之規定,如有招標機關作此要求,屬違反法令之要求,得向其提出異議。

2. 證件封:依招標文件規定,裝入資格文件及除現金以外之押標金或其繳納憑

據或收據聯。3. 規格封:依招標文件規定,裝入規格文件(如技術資料、型錄、說明或證明

文件)。4. 標單封:依招標文件規定,裝入價格文件(如標單或投標書、詳細價目表及

其電子檔磁片)。5. 外封套:係指投標文件最外層之封套。其封面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案

號或名稱。以電子領標者,並應將電子繳交憑據(*.tkn檔)置入封套內招標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含有證件封、規格封、標單封及外封套等。

各項封套,投標廠商得直接使用,亦得自行製作或購用(標案容許電子領標者,得自網路下載),但其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避免招標機關開標、審標時發生錯誤。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投標文件應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收件期限前送達、寄達或完成電子傳送,

其遞送方式如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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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人送達:在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送達招機關之指定場所收件。2. 郵遞寄達:應預計郵寄傳送時間,提前投寄以郵差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場所之

時間為準。該時間應在截止收件時間前。3. 電子投標:招標文件如允許電子投標,則應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將所有電子投

標文件均完成傳輸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指定之資訊系統。

採電子投標者,投標廠商投標時所使用之檔案格式應符合招標文件所規定者。以電子領標人工投標者,所使用之檔案格式亦同。但投標廠商所使用之其他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招標機關仍應接受。

依招標文件規定,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機關之書面通知,於前一階段審標完成且合格者,始再遞送次一階段投標文件。

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亦同。

(三)投標時其他應注意事項1. 一般機關均規定,投標文件經送達、寄達或電子傳送至機關,無論何理由, 均 不

同意投標廠商主張或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補正。投標廠商應養成於完成密封前仔細校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2. 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以免節外生枝徒生困擾。

3. 在國內一般機關均規定投標文件以中文為準。如招標文件允許以其他語文投標時,均會要求檢附中文譯本,且中文譯本與原文不同或不一致時,除資格文件以原文為準外,其餘以中文譯本為準。投標廠商對該部分應特別注意。

表一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共十大類,如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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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類【農、林、漁、牧業】B大類【礦業及土石採取業】C大類【製造業】D大類【水電燃氣業】E大類【營造業】F大類【商業】G大類【運輸、倉儲及通信業】H大類【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I大類【工商服務業】J大類【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中類、小類、細類之編碼分別以數碼表示,中類為第二位碼,小類為第三、四位碼,細類為第五、六位碼,尾碼為許可業務識別碼亦為數碼型態,用以區分公司登記前是否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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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 營造業(工程業) ~~~~~~~~~~~~~~~~

一、分類特性 1.營造業(工程業)涵蓋之範圍為與各類工程施工、設備 安裝等行業。 2.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列入營造業者,有部份業務偏 向服務業,故在此不納入。例如: ‧廢棄物清除業 ‧廢棄物處理業 ‧大樓室內外清潔業

二、分類示意圖

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 E1 營造工程業 ┬ E101 營造業 ──── E101011 營造業 │ └ E102 土木包工業 ── E102011 土木包工業 │ ├ E2 景觀工程業 ─ E201 景觀工程業 ── E201010 景觀工程業 │ ├ E3 環境工程業 ┬ E301 水處理工程業 ─ E301010 水處理工程業 │ ├ E302 廢棄物清理設 ─ E302010 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 │ │ 備安裝工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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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303 環境污染防制 ┬ E303010 空氣污染防制工程E 營造業 ──┤ 工程業 ├ E303020 噪音及振動防制工程業 (工程業) │ └ E303030 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業 │ ├ E4 海事工程業 ┬ E401 疏濬業 ──── E401010 疏濬業 │ └ E402 沙石、淤泥海 ─ E402010 沙石、淤泥海拋業 │ 拋業 │ ├ E5 管路工程業 ┬ E501 自來水管承裝 ─ E501011 自來水管承裝商 │ │ 商 │ ├ E502 燃料導管安裝 ─ E502010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 │ 工程業 │ └ E599 其他管路工程 ─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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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 E6 機電工程業 ┬ E601 電器安裝業 ─┬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 │ └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 │ │ ├ E602 冷凍空調工程 ─ E602010 冷凍空調工程業 │ │ 業 │ ├ E603 機電工程業 ─┬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 │ ├ E603020 電梯安裝工程業 │ │ ├ E603030 通風系統安裝工程業 │ │ ├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業 │ │ ├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 │ ├ E603080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 │ ├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 │ ├ E603100 電焊工程業 │ │ ├ E603110 冷作工程業 │ │ └ E603120 噴砂工程業 │ │ │ ├ E604 機械工程業 ── E604010 機械安裝業E 營造業 ──┤ │ (工程業) │ └ E605 電腦工程業 ──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續一) │ ├ E7 通信工程業 ─ E701 通信工程業 ─┬ E701010 通信工程業 │ ├ E701020 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 └ 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 ├ E8 裝修及裝潢 ─ E801 裝修及裝潢 ─┬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業 業 ├ 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 │ ├ E801030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 ├ E801040 玻璃安裝工程業 │ ├ E801050 (空號) │ ├ E801061 室內裝修業 │ └ E801070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 ├ E9 油漆及防蝕 ┬ E901 油漆工程業 ── E901010 油漆工程業 │ 工程業 ├ E902 防水、防熱工 ─ E902010 (空號) │ │ 程業 │ └ E903 防蝕、防銹工 ─ E903010 防蝕、防銹工程業 │ 程業

───────────┬────────────────────────── 分 類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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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類 中類 小類 細類 │ 細 類 定 義 及 內 容───────────┴──────────────────────────

E7 通信工程業 E701 通信工程業 E701010 通信工程業 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電信器材之安 裝工程業,如電話、電報線路裝設工程,通信數位網 路系統安裝、維護。 E701020 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維護。 E70103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裝設工程及維護業 務。 E8 裝修及裝潢業 E801 裝修及裝潢業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之行業,如室 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 及疊席安裝等。 E801020 門窗安裝工程業 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E801030 室內輕鋼架工程業 室內輕鋼架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801040 玻璃安裝工程業 玻璃、明鏡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E801061 室內裝修業(公司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 計或施工、維護業務。 E801070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 務。 E9 油漆及防水防蝕工程業 E901 油漆工程業 E901010 油漆工程業

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表二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範 本本廠商參加╴╴╴╴╴╴╴╴╴╴(機關)招標採購╴╴╴╴╴╴╴╴╴╴╴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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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聲明事項 是(打V) 否(打V)一 本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二 本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情形。三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

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四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五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

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六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

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七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三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八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九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十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______ 金額╴╴╴___╴╴╴╴項目╴╴╴╴╴╴╴╴╴╴_____╴金額╴╴╴╴╴╴___╴項目╴╴╴╴╴╴╴╴╴╴╴╴╴╴╴╴金額╴╴╴╴╴╴╴___  合計金額╴╴____╴╴╴╴╴

十一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附註

1. 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投標廠商名稱: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本表第一項至第九項未逐項填寫、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章者,視為無效標。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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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如何保障廠商自身權益一、招標

(一)應注意事項:1.廠商方面

廠商從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或政府採購公報知悉政府採購資訊後,若有意參與該招標案,於取得招標文件後,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在投標文件準備齊全,開始投標後,在招標階段應注意以下事項:

(1)注意招標文件採用何種招標方式。如採用限制性招標,最優廠商並不一定是得標廠商。廠商僅是取得最先議價權,且議價的內容除價格外,還包括合約內容,均可由廠商與政府機關再度協商,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後,最優廠商才是得標廠商。另外,限制性招標並無投標廠商三家的限制,只要一家合格廠商,即可進入決標階段。

(2)在選擇性招標,縱使不在合格廠商名單,仍可隨時請求政府機關對該廠商為資格審查,並請求參加特定招標。

(3)若招標文件要求廠商共同投標,廠商須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對於採購契約須負連帶責任。

(4)招標文件若有以小綁大或指定品牌情形,廠商應適時提出異議或申訴。(5)招標文件所訂的等標期須合理且合法,若不合理或不合法,廠商應適時提出

異議或申訴。(6)押標金及保證金的繳納方式,法定方式有好幾種。政府機關若僅要求一種繳

納方式,廠商可提出異議或申訴。(7)替代方案的提出,必須限於政府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允許提出,方可為之。(8)對於招標文件的內容若有疑義,應在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日期前,用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2.政府機關方面

政府機關應注意事項如下:(1) 招標方式依法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三種。不可另創其他

方式。如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優勝廠商議價。(2) 符合法定事由下才可用限制性招標。不可為圖利特定廠商濫用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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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3) 十萬元以上的採購,依法應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單或企劃書,不可通案

用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4) 招標文件過於簡略或不合法令。如未載罰則或終止及解除條件,或所列罰

則或終止及解除條件,於法不合。(5) 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的訂定,不可有資格限制競爭情形。例如:不是特

殊或巨額採購欲規定特定資格;所定的資格過當,如乙種營造業可承攬的工程卻規定甲種營造業才可投標;限公部門或國內的實績;法未規定,卻限協會或公會的會員方可投標;限取得 ISO9000 系列驗證;或以小綁大的情形。

(6) 工程採購案應避免監造標再發包與設計人或設計審查人,以杜絕監造標掩飾設計者或設計審人的過失,徒增承攬人的困擾與品質的降低。

(二)常見錯誤態樣:1.廠商方面

(1)對於招標方式的認識錯誤。如:誤以為優勝廠商即為得標廠商,而未預留議價空間。

(2)對於共同投標的認識錯誤,如:誤以為只要有二家以上廠商參與標案,即為共同投標,而未具名共同投標。

(3)機關所定等標期不合法或不合理,不知依法可異議及申訴。(4)自行創造法未規定的押標金的繳納方式。(5)政黨或與其有關係企業的廠商,卻參與投標。(6)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未於釋疑期限請求釋疑。

2.政府機關方面(1) 自行創造法規所沒有的招標方式,如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廠商後辦理比

價。(2) 誤用招標方式,如:採公開招標卻就資格標單獨招標。(3) 為圖利特定廠商,濫用限制性招標,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4) 未達公告金額而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沒有公開取得報價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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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書,而通案用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5) 漏刊或誤刊公告。如: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招標公告誤刊公開徵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6) 招標文件(如契約)有保留增購權利,卻未於招標公告載明。(7) 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不當,有限制競爭情形。如:乙種營造業承也的工

程卻規定廠商資格為甲種營造業;限公部門或國內實績;法未要求的特定會員;限取得 ISO 系列驗證;投標當時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或限定投標廠商的所在地。

※案例解析 ※問題一

某廠商為印刷出版社,參加某縣立文化中心印刷畫冊招標案,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資格要求同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以及公司執照。投標時由於該廠商無法出具公司執照,僅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參與投標,而被招標機關判定資格不符,廠商該如何處理?

※問題解析一、應注意事項:(一)廠商方面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在取得政府招標資訊後,如想投入該標案,應注意以下事項:1.首先,取得招標文件後,應對招標文件的內容逐一研讀,如機關對廠商資格究 竟做何要求?機關對廠商資格的認定,要求提出何種證明文件等,均應注意,並確實準備相關文件,以免日後被機關審定資格不符,而無法進入決標程序。

2.其次,對於招標文件的規定,如認為不合理,如本案例機關要求廠商提出公司 執照,如廠商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公司法修正後設立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根本不可能取得公司執照(惟可取得公司設立證明文件),或廠商認為依此行業的特性,印刷業大抵採取獨資經營,機關對廠商要求具備公司資格,屬於不當限制競爭等,應依招標文件規定的釋疑期限,向機關請求釋疑,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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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招標文件的規定,如將公司執照改為公司設立證明文件,或放寬廠商資格,以符合該產業特性及實際狀況。

(二)政府機關方面1.應隨時注意法令的變動,如法令的規定與機關以前的模範文件不同時,應隨時更改。

2.訂廠商基本資格時,掌握產業的實際狀況,以避免有限制競爭之情形。

二、常見錯誤態樣:(一) 廠商方面

本案例中,廠商常見的錯誤情形如下:1. 未詳讀招標文件的規定,造成對廠商資格認定的準備文件不完全,無法進入決

標程序。2. 法令認識不周,無法檢視機關對廠商資格的要求是否合理。3. 疏忽招標文件規定有關釋疑權的行使及釋疑期限。4. 未能就修改招標文件涉及廠商資格不合理部份,做具體建議。

(二) 政府機關方面本案例中,機關常見的錯誤情形如下:

1. 疏於注意法令的變動,造成對廠商資格的要求,不合現行法令的規定。 2. 未能掌握產業特性及實際狀況,造成對投標廠商家數過少或不當限制競爭。

三、相關法條(一)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四十一條。(二)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三) 公司法第六條。

※案例解析※問題二:

機關招標文件已附有合約草案,廠商得標後簽約時,政府機關另提合約草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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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以外的要求,廠商拒絕接受致無法簽約,政府機關進而沒收廠商的押標金,廠商應如何處理?

※問題解析一、 應注意事項:(一)廠商方面

在本案例中,廠商應注意事項如下:1.廠商依招標文件的規定投標時,在法律上的意義屬於要約行為。廠商應受到要約內容的拘束。當機關為決標時,則為對廠商的要約為承諾。此時,合約即為成立廠商與機關雙方均須遵守契約的規定。在採購實務上,機關往往要求廠商在一定期限內簽約,然此僅為雙方執行的依據,不影響之前已有效成立的契約。故廠商得標後,就招標文件內容拒絕與機關簽約,機關依法可沒收其押標金。

2.承上案例,若機關的要求為招標文件所未規定時,依法則屬機關為新要約,廠商有權拒絕該要約,而使合約不成立。合約既不成立,即無得標後拒絕簽約問題機關依法自不可沒收押標金。

3.廠商與機關所有的往來,應採用書面方式,以做為日後主張機關意思表示的依據4.廠商如因拒絕機關的要約,而被機關沒收押標金時,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二)政府機關方面

1.在採購前,對於招標文件及合約草案應周延規劃。2.若決標後發現另有招標文件以外的需要,應盡力與廠商溝通,若廠商無意願時,即應停止再為新要求。

二、 常見錯誤態樣:(一) 廠商方面

本案例中,廠商常見的錯誤情況如下:1.廠商只為得標,疏於注意招標文件的契約內容。一旦得標,才發現有些契約內容無法執行,進而與機關為不必要的爭執。

2.機關的要求超出招標文件契約草案時,廠商居於某些考量,一味地接受機關的要求,未能適時行使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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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商與機關的往來,只用口頭或電話連繫,未保留任何證據。

(二) 政府機關方面本案例中,機關常見的錯誤情況如下:1.在採購前,對於招標文件及合約草案未為周延規劃,造成日後再提出額外要求。2.利用政府機關的優勢,強令廠商接受新要約。廠商拒絕時,進而沒收押標金。

三、相關法條:(一)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八十五條之一。(二)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

二、決標(一)應注意事項:1.廠商方面

廠商於掌握招標時應注意事項後,在決標時更應注意以下事項,以掌握該標案,進而得標。

(1)注意招標文件採取何種決標方式。如採取公開選方式,決定優勝廠商時,應注意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評選項目及項目計分。建議書的撰寫及廠商簡報時,應將重點放在評選項目。

(2)不可任意為能力所不及的承諾。機關在合約草案中,大抵會載明廠商在整個招標階段所為的任何書面或口頭承諾,均為合約的一部份,廠商若為求得標任意答應,事後又無法履約時,往往有違約的法律責任。

(3)在決標方式採取最有利標時,廠商若被評定為最有利廠商,即為得標廠商,無任何議價問題。

(4)在公開評選時,發現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而由他人代理,或未依規定迴避時,均可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

(5)在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未滿三家而流標時,廠商有權要求機關發還投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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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機關不得拒絕。(6)機關辦理招標,原則上有三家合格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的時間開

標及決標,不可任意廢標。若任意廢標,廠商可異議及申訴。

2.政府機關方面(1)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的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的時間及地點為之。

(2) 開標的意義,是指依招標文件標示的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的標封,宣布投標廠商的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3) 應注意法定的底價訂定時機,不可任意更改。(4) 不可自創無效標的事由。(5) 除法另有規定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時間開標及決標。

(6) 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不可以押標金或將繳納的切結書代替繳納行為。

(7) 決定最有利標時,即為得標廠商,不可再洽廠商議價。(8) 訂有底價的採購,廠商的報價已在底價以內且為最低標時,即為得標廠商

機關不可要求廠商再減價。

二、常見錯誤態樣:1.廠商方面

(1) 在公開評選時,未依招標文件的要求撰寫建議書,或在簡報時,為取得優

勝提出偽造數據或不實說明。(2) 在整個招標過程,為求得標,任意為能力所未及的承諾。(3) 不了解最有利標廠商即為得標廠商。被評定為最有利標廠商時仍與政府機

關為議價。(4) 在公開評選時,發現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評選,而由他人代理,或未依規

定迴避時,未行使異議及申訴救濟管道。(5) 在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未滿三家而流標時,廠商想保留投標文件,未向

機關要求。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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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具無效標的的事由,機關任意宣布廢標,廠商卻不知可異議及申訴。2.政府機關方面

(1)公告的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2)誤解開標的意義為開價格標。(3)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開標後又更改底價。(4)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或提出說明,即視為無效標。(5)誤以為審標結果仍須有三家廠商合格,才可決標。(6)標價偏低,通知廠商提出繳納差額保證金時,允許用押標金或將繳納的切

結書代替繳納行為。(7)決定最有利標廠商後,再洽廠商議價。(8)訂有底價的採購,廠商的報價已在底價之內,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

※案例解析※問題一:某廠商參與一機關之採購標案,該案因不滿三家廠商投標而流標,但機關卻逕自

開啟廠商投標文件,廠商認為今日標案已流標,機關即不應再開啟投標文件,故廠商應如何因應?

※問題解析一、 應注意事項:

(一)廠商方面本案例中,廠商應注意事項如下: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時,對於投標文件,廠商有權要求發還,機關不得拒絕。在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的情形下,機關不應再開啟投標文件。

2.廠商未要求發還投標文件時,機關有權決定是否發還投標文件。若機關決定不發還投標文件時,因機關已保留該投標文件,自可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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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方面1.依採購法之規定,在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時,當廠商要求發放

投標文件時,機關應即發還。2.廠商依法要求發還投標文件時,機關即不應再開啟投標文件。 

二、 常見錯誤態樣:(一) 廠商方面在本案例中,廠商常見的錯誤情形如下:

1. 廠商不願公開投標內容,又不懂得要求機關發還投標文件。2. 未要求機關發還投標文件,等機關開啟投標文件時,再抗議機關做法影響自身權益。

(二) 政府機關方面在本案例中,機關常見的錯誤情形如下:

1. 在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時,仍保留該文件。 2. 承上情形,開啟投標文件,進而洩露文件內容。

三、相關法條:(一)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二)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案例解析※問題二: 某廠商參與一機關標案,共有八家廠商投標,現最低標廠商發生資格不符之情況,

機關當場宣布廢標,該廠商為次低標,認為決標結果不合理,廠商應如何主張?

※問題解析一、 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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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方面本案例中,廠商應注意事項如下:

1.機關辦理招標,除有法定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只要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本案最低標廠商資格雖有不符,但仍有其他七家合格廠商投標,機關仍應持續進行採購程序,不得當場宣佈廢標。

2.承上情形,若機關當場宣佈廢標,廠商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方式提出異議及申訴。

(二)政府機關方面1.在資格標與價格標的審標上、實務操作上二者之審標順序,機關可自由決定。若

機關決定先審資格標,於廠商資格不符時,即無開價格標問題。2.開標決標有一定法定程序,機關應依法為之,不可任意更改。

二、 常見錯誤態樣:(一) 廠商方面本案例中,廠商常見的錯誤情形如下:

1. 機關依法不可當場宣佈廢標,卻宣佈廢標時,廠商不懂得行使異議及申訴等權益救濟途徑。

2. 廠商異議及申訴的方法錯誤。如未以書面為之,或未遵守異議及申訴的法定期限,或異議及申訴的機關錯誤,

(二) 政府機關方面本案例中,機關常見的錯誤情形如下:1. 政府機關審標結果,實際操作上,如先審資格標,再開價格標的情形,如發現

廠商資格不符,即不可開價格標,該廠商自始無最低標廠商問題。2. 機關依法應持續進行開標決標程序,不可當場宣佈廢標,卻當場宣佈廢標,造

成其他廠商無得標機會。3. 機關不願認錯,對於廠商的異議不予處理,或加以駁回。

三、 相關法條:(一)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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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三、履約管理

機關辦理招標,大多會備妥各項招標文件及合約樣稿,供廠商領標作為算標計價之依據,由於該等招標文件及合約樣稿之內容及項目繁多,且是事先印刷,廠商領標後,如有足夠時間審閱合約文件,並要求機關釋疑、說明或修改,當可促使契約內容趨向公平合理;但等標期如過短,或市場供需失調,需求面不足時,惡性競爭、低價搶標之情事便會發生,各投標廠商也難就合約內容之公平性及妥適性及時提出質疑。加以,各機關在研訂採購合約時,率多因習舊規,合約條款難免偏向自身權益保護,以致得標廠商在履約過程中,難免會因權益嚴重受損而多所爭議。

  然廠商一經機關宣布得標,其與機關間即已依採購契約性質,成立司法上法律關係,如民法上買賣、承攬等,是以,當得標廠商與機關之權利與義務,已依此法律關係及契約內容決定之。因此,廠商於得標後始主張契約有不公平情事時,對於廠商往往均較為不利,處理起來亦事半功倍。故聰明的廠商,應該是在招標階段已對於契約內容充分審閱,並就契約內有不明瞭或模糊的部分,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期間內,請求機關釋疑。切莫抱著「船到橋頭自然直」的心態,否則一旦到履約階段,方發現契約條款之約定不公平,才急著找關係、找方法解決,這時恐怕難已解決。所以,事前的充分準備,是避免履約發生爭議的不二法門。本章所要說明的則是,機關及廠商如何避免在履約過程中因一方之疏失導致爭議的發生。

(一)應注意事項:1.廠商方面

(1)廠商應熟閱契約內容,作好契約管理,包括對於契約內有關履約時程及相關規範的收集,建立契約指定送審文件追蹤管制表,並對於契約內相關約定,應予通盤仔細的瞭解。

(2)依契約指定送審文件追蹤管制表之各項時程規定,提出符合契約規範規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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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提出送審資料,應詳細登入送審之時間,對於送審過久仍未回覆者,更應去函機關催促,對於因而造成履約延遲者,更應即向機關提出主張,要求增加履約期間。

(4)依契約規範所定內容,確實履行契約,切莫偷工減料,否則一旦遭機關發現,除仍依約重為履行外,機關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刊登為不良廠商,從而,遭至停權一年或三年。

(5)依約依法投保必要之保險。(6)對於履約過程應詳為記錄,必要時應拍照留為紀錄。另對於影響履約而屬

契約內得展延履約期間之事由者,更應即刻提出,以免日久無法舉證,而影響權益。

(7)施工時如發現,機關圖說或所提供之材料有不當恐有造成損害時,應即告知機關,並依機關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但已屬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並即通知機關。

(8)對於機關人員提出事項,如涉及契約變更者,應請機關以書面為之,且必須是正式公文,以免事後機關不予承認。

(9)完成履約後,應即通知機關辦理驗收,並配合機關所訂驗收時程辦理。(10)收如有瑕疵者,應於契約所訂時程完成修補。如果瑕疵非屬重大,且不

影響通常或契約預定效用者,可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減價收受,自於減價金額多寡,則應視契約之約定,否則依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11)收合格後,廠商仍有依約保固之責者,仍應依約予以保固。但對於屬自然消粍及人為操作不當所致之損害,因非屬保固範圍,廠商應即向機關提出,並提出修護費用,俟機關同意後,始進行修護。

2.政府機關方面(1)機關履約管理承辦人員,應熟閱契約內容,作好契約管理,包括對於契約

內有關履約時程及相關規範的收集,建立契約指定送審文件追蹤管制表,並對於契約內相關約定,應予通盤仔細的瞭解。

(2)依管制表所訂時程,要求廠商提送相關資料。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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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契約規定審查廠商所提之各項資料。(4)機關應依約按時提出,包括施工基地,或其他資料文件等。(5)依契約所定規範,時時注意廠商履約有無未按契約施作。一經發現即應通

知廠商改善,並作成紀錄,必要時應保存相關證據資料。(6)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

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7)確實依約辦理查驗或驗收作業,仔細逐項比對履約標的與契約是否相符,

切莫疏乎大意。(8)當廠商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即應依法通知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且應注意通知時,有無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對於異議處理結果答覆時,亦應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

(9)應依法上網登載須繳納雇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之相關資訊。(10)意廠商有無違反轉包行為,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六條處理違法轉包之

廠商。(11)莫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關於同等品之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及工程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工程企字第 90043793 號令 發布「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12)未於契約規定主要部分,即不得刁難廠商分包。(13)得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14)於廠商有依法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時,應依約辦理,亦應審視全部不發

還之情形,是否過當。(15)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16)於廠商申請計價或付款,應不得刁難廠商,如廠商所送資料有缺件時,

應一次通知廠商,避免一再文書往返而影響廠商權益。

(二)常見錯誤態樣:1.廠商方面

(1)對於契約所訂之各項履約時程漠不關心,而延誤履約時程。(2)未注意契約內有關得展延履約期限之相關規定,致提出時已逾契約內規定。(3)未注意契約相關規範,而提出不合契約規定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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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於契約文字不明其意,卻自行解釋,而與機關見解發生歧異。(5)對於機關現場人員未確認其權責,即依其指示自行變更契約規範履約。(6)未獲機關書面同意,即自行變更契約內容履約。(7)履約過程中未作詳實之紀錄,導致日後舉證困難。(8)未適時通知監造人員,即自行施工,致監造人員不予承認。(9)未按時估驗計價。(10)投保必要之保險,或所投保之保險自付額過高。(11)注意工地管理,致意外頻傳。(12)配合機關其他關連性廠商,致施工順序錯誤而延誤工期。

2.政府機關方面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整理,機關常見錯誤態樣包括以下各點:

(1)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例如:廠商使用非法運輸工具;使用非法外勞;未落實勞工安全;亂倒廢棄物;不宜雨天施工者未予制止。

(2)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例如:依廠商建議之區域鑽心取樣。(3)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而未通知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

通知時未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或附記錯誤;或答覆異議時未附記救濟程序及期限。

(4)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5)代表廠商出席會議之人員為未得標廠商之人員。(6)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7)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難廠商分包。(8)任意允許廠商辦理契約變更。(9)全部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過當。(10)助或委託機關未盡到監督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辦理之責任。(11)依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

其餘常見錯誤態樣尚包括:(1)未注意契約各項履約時程,致未完成相關審查作業。(2)未取得建築執照即發包,致一開工即必須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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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完成變更契約之議價程序,即要求廠商現行施工,致日後議價不成。(4)未依專業意見核給廠商所提出之展延工期請求。(5)對於各相關廠商管理不善,以致未依序施工而造成廠商須拆除重作,影響

施工品質。(6)未要求廠商依相關法令及規定執行品質管制、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

事項。(7)未注意相關法規之變更,仍以錯誤或過時之法今要求廠商配合。(8)監工人員未具備應有之專業知識,誤導廠商為錯誤的施工行為。

※案例解析 ※問題一

某廠商承攬一機關「地政局辦公室裝璜傢俱工程採購案」,廠商於施工前依據材質施工說明規範之施工說明檢附相關資料送招標機關,但機關不肯依約審查材料(表),亦不同意停工,廠商迫於施工期限之壓力,故先行進場施工,另廠商當時估價即依招標文件所附之「分項報價清單」據以估價,而現招標機關卻要求廠商需承做標單中未列而工程規範中有標示規格之「系統控制軟體」等四項產品,廠商於投標估價時未將此四項成本計入,且契約中亦無視聽設備之施工圖或示意圖。

機關回覆材料表函時表示「同意按照契約圖說規格施作,並口頭告知在完工驗收才查對。」卻不肯依約審查材料表,並於未驗收時即准許另一承包商動用、變更其設備亦未對其設備所處之場所加以上鎖,驗收時恐有爭議。

另機關表示規格表中有載明即需施作且不能追加價金,廠商認為不敷成本,雖經廠商多方協議,但機關依然維持原意,廠商與機關對於合約規格有認知爭議,該廠商如何救濟?

※問題解析一、應注意事項:

本案有以下幾點爭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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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是否有依約審查材料之責任?機關違反該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1.本案應視契約條款而訂,如契約係規定廠商於施工前依據材質施工說明規範之施工說明檢附相關資料送招標機關之性質為何,如係備查性質,則機關即使是不審查,廠商亦不得以機關未審查而拒絕施工;反之,如規定須經審查合格始得施工者,則機關不予審查或審查有所延誤,廠商均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機關展延工期。

2.又當契約約定屬前揭備查性質者,廠商自不得要求機關審查,廠商即應依約自行施作,並於驗收時自負其責,亦即驗收如有不合格時,廠商不得以施工前將材料送機關備查,而主張免責。但如契約約定審查合格始得施工者則機關不予審查時,廠商可依民法第五百零七條定期限催告機關履行該協力義務,如機關不於該期限內履行時,廠商得據此解除該契約,並請求應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3.今本案機關回覆材料表函時表示「同意按照契約圖說規格施作」,惟另口頭告知在完工驗收才查對,查其真意,應依表示同意廠商之意,故廠商已不得依前揭民法五百零七條規定解除契約。但如廠商依所送審材料,而於驗收不合格時,廠商不得據以主張業經送審而免責,因為,廠商本即有依約提出合格品之責任,機關亦多會於契約中規定,不得因為送審查而免責。故如日後驗收不合格,廠商仍應承受。

(二)圖說數量與詳細表所列數量不同之爭議1.工程採購如係以契約總價結算,又因工程所涉及材料品項及數量複雜時,每有廠商估價與實際不符的情形發生。其原因大致有招標機關所給予的等標期限過短,廠商無法詳實估價,或廠商因工作繁忙,對標案不細加探究,僅憑經驗估價,而造成事後的處理爭議。

2.依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的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本此原則,以契約總價結算的工程採購,機關在招標文件上規定施作的項目,應以契約圖說所涵蓋的全部範圍為準,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發布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二點規定,明定如實做數量較詳細表所填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超出百分之十的部分,可依實作情形加以增減。此外,也應規定若詳細表所列項目有漏項或減項時,可依契約變更設計的方式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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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因此,契約內容已兼顧承包廠商的風險,其風險已規範在一定範圍內

(三)未驗收時即准許另一承包商動用、變更其設備之爭議。1.機關如有驗收前即須使用廠商所交設備時,原則上仍應先辦理部分驗收,但在實務上仍有機關於契約約定另行處理之方式,例如,於契約中提供廠商驗收前維護費,而要求先行使用,但由廠商負責維護保管。故本案未驗收即准許另一承包廠商使用,理應辦理部分驗收,惟如契約另有約定,則應依約規定辦理。

2.本案如機關未辦理先行驗收即准許其他廠商使用,如契約別無其他不得拒絕之規定時,廠商自應予以拒絕,並自行作成紀錄,通知機關辦理驗收,另亦須完成必要的保管行為,例如上鎖等,且完成證據保存行為,例如拍照等。當完成上述必要行為後,如仍遭其他廠商破壞,則廠商可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主張該破壞之廠商為機關履約之輔助人,其故意或過失之破壞行為與機關自為之行為相同,而主張免其修復之責任。

(四)對於本案之爭議如何解決本案例,若契約內容訂有事後補救機制,機關與廠商間可藉由協議加

以補救。若契約中未明定該項機制,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的規定,用書面向機關要求協議,若能達成協議,可將協議紀錄做為契約附件之一,據以執行。若協議不成,廠商得向該管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調解,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者應繳納調解費,其額度依該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以請求或確認標的金額計算,若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判決有同一效力。

二、常見錯誤態樣:(一)廠商方面

1.投標時未仔細核對詳細表與圖說是否相符。2.未注意契約內有關材料送審約定,未經送審即先行施作。3.誤以為材料只要經機關審查,即可不符合契約規定,致日後驗收不合格。4.材料送審時間過久,廠商未向機關催告,或未要求機關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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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誤解契約內有關材料送審規定,未經協議即拒絕施工,致機關解除契約。

(二)政府機關方面1.招標前未仔細核對詳細表及圖說之數量是否相符。2.對於設計錯誤之顧問一機構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追究責任3.對於委託審查技術顧問機構刁難廠商所提之送審資料,而不予處理。4.違反契約內有關機關之協力義務,例如契約規定廠商施工前應送審相關資

料,機關卻不予審查,或拖延過久。5.對於廠商違反送審資料期間規定,機關不予函催。6.對於廠商所提問題之回覆,過於抽象或模擬兩可,致廠商誤會其意。7.對於爭議問題未能積極處理,以致由小爭議,演變為複雜爭議。

三、相關法條:(一) 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五條之一。(二)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其他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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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問題二: 某廠商承攬一機關之電力建置工程,在施工中卻碰到供應材料廠商在當初報價

200萬,現卻哄抬價格為 400萬,該廠商不願接受,並已從市面上尋找相同材料,並立即發函機關請求准用同等品,並附上產品分析表,但機關不予接受,廠商應如何主張?

※問題解析一、應注意事項:

(一)廠商方面1.廠商參加投標前應仔細研讀招標文件,確認招標機關所訂之規格是否合理,如發現有特定廠牌之情形時,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或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要求招標機關改正。

2.廠商得否提出同等品,應視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之規範,有無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情形,即有無提及特定之商標、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等。如有上述情形廠商始得提出同等品,其情形即不得要求提出同等品。

3.機關於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附「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4.如非得提出同等品之情形下,廠商欲變更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則必須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之要件,即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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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等方式來辦理。

5.本案廠商得否提出同等品,必須視契約規範有無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之

情形。若無廠商不得以材料廠商在當初報價 200萬,現卻哄抬價格為 400萬為由

變更。反之,如係得提出同等品情形,廠商必須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同等品。又如係不得提出同等品時,則廠商必須有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所定情形,提出變更契約之要求。

(二)政府機關方面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有關產品之規範通常都請建築師訂定,故機關於委請建

築師辦理規劃設計時,應請其避免使用特定規格或特定品牌之產品,以免違反政

府採購法。於招標時遇有規格爭議時,應請設計單位詳細說明,如確有以規格綁標之嫌時,應修改其規格。

2.機關在訂定採購產品規格時,應確實依功能或效益訂定之,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

得限制競爭。因此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廠牌,惟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以避免產生爭議,並注意同等品的使用時機。

3.當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附「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4.如契約所定規範無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情形,機關不得同意廠商使用同

等品。但如廠商有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所訂情形,機關應依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而非依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同等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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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錯誤態樣:(一)廠商方面

1.廠商於參加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及圖說,對於招標機關所使用之重要設備,應注意其規格要求,並據以辦理事前訪價,增加估價的準確性,以免造成損失。同時如發現有特定規格情事,應適時以書面提出異議,要求機關改正。

2.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之時機及期限,請參考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及

問題解析之內容,至於異議書之撰寫,可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規定之內容撰寫。3.廠商請求與機關協議時,建議最好以書面為之。倘協議不成,依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五條之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政府機關方面1.機關於訂定招標文件,雖通常委請建築師訂定產品規格,但機關可能在不知情

之下,使用了特定規格之產品。因此機關應於勞務契約中規範建築師應特別注意,規格訂定之合適與否,並避免有特定規格之情事發生。

2.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於無法以精確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時,招標文件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但必須於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但對於同等品之認定準據,宜在契約中規範。

3. 廠商於得標後,應依契約規定履行,殆無疑義,惟如確有採購標的無法履行之情形,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要求變更契約時,機關應予審查。

三、相關法條:(一)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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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及收費規則第七條。(四) 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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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爭議處理-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後,

因參酌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創設了第六章爭議處理制度,廠商可以對機關之採購爭議行為提起「異議、申訴」及「履約調解」。其中關於異議之提起,依法自不以廠商與機關簽訂契約為前提要件。因此,廠商只要認為機關之招標文件(含對文件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或審標、決標之過程、結果,有違反法令致損其權益者,均可依政府採購法提起異議。至於,當機關所辦理採購係公告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金額之採購時,廠商對於機關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有不服時,或機關於法定處理異議之時間,而怠於處理廠商異議者,廠商均可依法向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從而保障廠商之權益。另如機關與廠商於履約過程中,對於契約內容或雙方之採購行為發生爭議,而無法自行協議解決時,不論廠商或機關,亦均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規定,向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之調解,以快速、有效、和諧的方式來處理雙方之紛爭,並減少雙方的爭議成本。

以下謹分別就政府採購法所定「異議、申訴」制度及「履約爭議調解」機制加以說明。另有關其他解決履約爭議之救濟制度,如民事訴訟、仲裁、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等,因礙於本作業手冊之性質,不擬於此加以敘述,請自行參考其他相關書籍資料。

(一)招標、審議、決標之異議及申訴:1.提出異議應行注意事項

(1)限於廠商與機關間有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

(2)必須是政府採購行為有侵害其權益或利益之廠商,始得提起。(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3)必須政府採購行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4)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惟不限本次招標係第幾次,均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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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對於採購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日。

(5)限以書面提出,書面格式應載明下列事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

*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任所或居所。*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受理異議之機關。*年、月、日。

(6)逾期提出異議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應不予受理該異議案。

(7)異議不合格式者,如係可以補正者,機關應通知廠商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則機關應不予受理;如係不能補正者,機關則無須通知廠商補正,逕行通知廠商受理。

(8)機關處理異議期限為十五日,如逾期未處理完異議,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時,廠商可逕向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9)機關如發現廠商異議有理由時,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行為,或是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四條)。異議處理流程祥附圖一。

2.申訴應行注意事項(1)限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2)須已提出異議之且不服機關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收受異議書十五日內未為處理之案件。(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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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以書面提出,且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書面格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

*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原受理異議之機關。*申訴之事實及理由。*證據。*年、月、日。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4)必須於收受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之法定期間內提出。(5)向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6)須繳交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台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

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收取新臺幣五千元。另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另必須視案件,如須繳交鑑定費及其他費用者,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7)機關對於廠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8)廠商如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收受之機關則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

(9)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作出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違反法令之處,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如審議判另有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者,機關如不依該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及廠商說明理由。

(10)商對於審議判斷不服時,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訴審議流程詳附圖二。附圖一 異 議 處 理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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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是廠商是否不服?(76)是程序審查是否受理?____(異議是否逾期、不合程序不補正或在國內無住(營業)所未委任代理人等)(施 102Ⅱ、Ⅲ,施 105)原則:不受理(施 105) 例外:雖逾期,經評估異議有理由者,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__(84I)(施 105但書)廠商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75I)(施 102I)機關是否將處理結果通知廠商或處理期限屆滿仍未通知?(75Ⅱ、76)是否達公告金額以上?(76)結束 否否 向案件所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遞申訴書(正本)並副知招標機關(76、77、78I)招標、審標、決標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74、75)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75Ⅱ)是否 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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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 申 訴 審 議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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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通知機關

廠商申訴★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服不服 , 或機關逾期不為處理之事件★繳費三萬元

(76)( 規則 2)(80IV 、收費辦法)

向申訴會遞申訴書正本(77)( 規則 3 、4)

機關十日內提書面意見(78I)

申訴書副本送招標機關(78I)

審查有無程序上應為不受理之事由?(逾期 , 不合程式不補正 ,..)(79 、規則11)

是申訴會指定預審委員 1-3 人 ;必要時選任諮詢委員 1-3 人 ; 進行實體審查 ; 或僅就書面審議

(80I)( 規則 13 、14)

廠商、機關陳述意見(80Ⅱ)

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或第三者鑑定(80Ⅲ)

( 一 ) 程序審查事件 => 作成不受理審議 ____ 判斷 (79)( 二 ) 實體審查事件 => 作成審議判斷, 指明違法與否,並得提建議處理 方法 (82I)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83)

申訴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暫停採購程序 ____(82Ⅱ)

不服審議判斷之救濟-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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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約爭議調解應行注意事項(1)限於履約及驗收產生之爭議。(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2)機關與廠商間對爭議協議不成。(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3)必須以書面提出,其書面格式如下:*申請調解應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按他造人數分送副本。*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及住、居所。他造當事人之名稱*請求調解之事項、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爭議情形及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年、月、日。調解申請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調解有關之部

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4)向招標文件所提之管轄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5)必須依所須調解之爭議標的性質繳交調解費,詳請參閱「採購爭議調

解收費辦法」。(6)調解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果成立則依法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但如雙方意思差異過大,不成立時,則廠商或機關,對同一爭議則必須另循其他民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其所繳交之調解費用不得請求發還。

(7)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撤回者,得請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無息發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至於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則可請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無息退還。

(8)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如依職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及廠商均得表示不同意,惟如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及廠商說明理由。(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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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之三第二項)(9)調解過程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於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為接近,再徵詢調解委員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參與調解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均不反對該調解方案時,則調解成立;反之,如有任何一造或利害關係人反對該調解方案並於十日內提出異議者,則調解即為不成立。但機關提出異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及廠商說明理由。(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第四項,準用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履約爭議調解流程詳附圖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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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依此流程調解成立者,申訴會將以兩造中較後函復同意者之函件到達日為調解成立日,並據以製作調解成立書分送兩造。

二、 依此流程調解不成立者,申訴會將於任一造或兩造提出函復不同意後,製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分送兩造。

三、 機關無論為申請調解者或為相對人之身分,如不同意申訴會之調解建議,均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規則 18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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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錯誤態樣1.廠商方面

(1)對於應向機關提出釋疑者,提出異議。(2)未注意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致提出異議逾期,遭機關不受理。(3)對提出異議要件認知錯誤,而對履約、驗收之爭議提出異議。(4)對於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未向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

訴,而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或再為異議。(5)於開標時始以口頭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6)提出申訴時未以副本副知招標機關。(7)提出申訴時,申訴書未依法定格式繕打。(8)誤向非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9)提出申訴後未依法繳納申訴審議費。(10)於未經異議部分提出申訴。(11)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提出申訴。(12)注意提出申訴之法定期間,致逾期始提出申訴。(13)解申訴之功能,而為錯誤之主張。(14)過程未為證據之保存,致所主張部分無法提出證據。(15)向機關協議即申請履約調解。(16)以為履約調解必能成立。(17)於不合理事項申請履約調解。(18)同意調解方案內容,卻未於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19)出異議、申訴,或對於調解方案提出異議等法定期間應以書面到達為準

誤以為係以寄出之郵戳日期為憑。(20)於應提出履約調解之爭議,誤提出異議或申訴。

2.政府機關方面(1)對於廠商提出釋疑,以異議處理。(2)未於法定期間內處理完異議。(3)採購行為明顯違法,卻仍駁回廠商所提出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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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經確實檢討採購行為是否違法,一律駁回廠商所提之異議。(5)於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廠商時,未附記不服時得向何機關提出申訴,及提

出申訴之法定期間。(6)對於逾期提出之異議未依法為不受理。(7)對於未符合法定格式之異議書,不依法請廠商補正,卻逕行不予受理。(8)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廠商時,未以送達證書記載送達時間,或未以掛號或

雙掛號寄,致無法起算提出申訴之法定期間。(9)廠商誤向機關提出申訴或再為異議時,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於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卻予不受理或駁回。

(10)於誤提申訴而依法移送申訴書時,未通知申訴廠商。(11)會法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將始日算入,致誤認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為

逾期。(12)於收受申訴書副本十日內提出意見陳述書。(13)訴審議判斷認為採購行為違法時,未依法另為適法之處置。(14)於申訴審議判斷建議招標機關之處置方式,誤以為必須一定遵守。(15)依申訴審議判斷建議招標機關之處置方式時,未依法報請上級機關核

定,及未由上級機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說明。(16)於履約爭議問題,明知機關違法卻仍堅持,或要求廠商提出履約調解

申請。(17)於廠商所提之履約爭議協議拒不處理。(18)約時應由機關為決定事項,機關拒不處理或拒不決定,卻要求廠商申

請履約調解。(19)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未經檢討,一律予以異議或不接受。(20)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提出異議,未經上級機關之核定。(21)於法定期間內對於調解方案提出異議。(22)於廠商不合理之主張,未積極提出反證,致調解委員為錯誤之判斷。(23)廠商勾串故為讓步,致調解委員為錯誤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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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問題一 某機關辦理財物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第一階段資格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開標,計有三家廠商合格,第二階段規格標於九十一三月三十日開標,其中甲廠商被招標機關審標認為不合格標,招標機關乃於四月六日以公函通知甲廠商,甲廠商對招標機關審標認為違法,故於四月十六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招標機關審查後認甲廠商確為不合標,乃於四月二十五日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甲廠商。第三階段價格標於五月二日開標,開標結果由乙廠商得標,惟甲廠商於五月三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書僅係表示招標機關決標予乙廠商為違法,招標機關復於五月十八日認機關決標並無違法函復甲廠商,甲廠商對於招標機關審查甲廠商為不合格標及決標予乙廠商等均認違法,乃於五月三十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

※問題解析一、應注意事項:

(一) 廠商對招標機關招標、審標、決標之採購行為認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之異議,作為對機關違法侵益行為之救濟。

(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之採購行為提出異議之法定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其中對於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應於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才於十日內提出。另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而對於採購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則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如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則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

(三) 本案廠商對於機關認定其規格標為不合標不服,應對於審標結果提出異議,是以,其提出異議期間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為機關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因此,本案廠商於九十一年四月六日接獲機關審標結果之通知,故廠商應於四月十七日前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始為合法。今甲廠商於四月十六日將異議書送達招標機關,是以,甲廠商提出異議並未逾法法期限,招標機關即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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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廠商提出異議後,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逾十五日招標機關未對異議為處理,或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今本案廠商如對招標機關審標決定不服時並於四月十六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而招標機關於四月二十五日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甲廠商,故如廠商不服招標機關之異議結果,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五月十日前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惟甲廠商係於五月三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而非向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但依政府採購法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廠商如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提出申訴,以該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視為提出申訴,故本案廠商五月三日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應未逾法定期限,招標機關自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五)惟查本案廠商五月三日所提之申訴書僅係表示招標機關決標予乙廠商為違法,非對於招標機關四月二十五日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故探求廠商之真意係對招標機關五月二日之決標提出異議。因此,招標機關對於廠商五月三日所提出之申訴,應無需依前揭(四)將之移送於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故招標機關應將廠商五月三日之申訴視為異議,依異議方式處理,因此,招標機關於五月十八日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廠商,應係正確之作法。

(六) 今廠商於五月三十日向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主張招標機關審查甲廠商為不合格標及決標予乙廠商等為違法,實質上係同時對於 招標機關四月二十日之異議處理結果及五月十八日之異議處理結提出申訴。其中對於四月二十五日之異議處理結果提出申訴部分,由於提出申訴之時為五月三十日,是以,此部分申訴因已逾法定期間,是以,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至於對於五月十八之異議處理結果,其於五月三十日提出申訴,雖未逾法定期間,然由於廠商於招標機關審查資格標時已被列為不合格標,因此,廠商本即無權參與價格標之開標,故其即無權參與開標,則縱機關開價格標之採購行為違法,但仍無損於該廠商之任何權益為利益,是以,今廠商對於決標部分提出申訴,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認其申訴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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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而駁回。

二、常見錯誤態樣:(一)廠商方面

1.非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提出異議。2.提出異議未遵守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法定期限之規定。3.向招標機關以外之機關提出異議。4.對於招標文件之爭議至開標時始以口頭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5.提出異議之書面格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格式。6.對於應提出釋疑之事項提出異議。7.本意是提出異議書面上卻用係書寫為陳情。8.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提出申訴。9.誤向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機關提出申訴。10.未注意提出申訴之法定期間。11.提出申訴書之格式不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12.對於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要求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13.提出申訴未繳申訴審議費。14.未提出異議即逕向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政府機關方面1.對於廠商提出之異議,未予審查即繼續進行後續之採購程序。2.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仍未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廠商。3.異議結果通知廠商時未附記不服時之處理方式。4.異議處理結果附記之提起申訴期間為錯誤。5.異議處理結果通知廠商時未依法送達,或無法證明廠商收受異議處理結果

之時間。6.對於廠商不服異議處理結果而誤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或再異議時,未依政

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移送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而逕行處理。7.未於收申訴書副本十日內向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意見陳述。8.對於廠商未提出異議卻於申訴主張之事項,未主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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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該部分應不予受理之主張。9.不依申訴審議判斷建議招標機關之處置方式辦理時,未依法報請上級機關

核定,及未由上級機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說明。

三、相關法條:(一)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至第八十五條、(二)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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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問題二:

招標機關於某工程標案決標時,以甲廠商總標價為底價之百分之六十五,乃當場宣布由甲廠商得標,惟事後經其他廠商檢舉甲廠商標價偏低,機關為免造成爭議,復又請甲廠商於決標後五天內提出其標價分析和說明。五天後甲廠商未提報任何資料,招標機關乃函知甲廠商限於文到五天內繳交差額保證金,否則期滿即沒收其押標金。惟甲廠商不服,稱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其標價應無偏低情形,故未予繳交,機關即以甲廠商未繳納差額保證金,從而,依招標文件規定,沒收甲廠商之押標金,並欲另案辦理採購。甲廠商對招標機關之決定不服,廠商應如何解決此一爭議。

※問題解析一、應注意事項:(一)廠商方面

1.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時,招標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提出差額保證金,如廠商所提出之說明不合理或逾期未繳交差額保證金者,機關即得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該次低標廠商之標價仍偏低,且有顯不合理及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時,機關亦得要求該次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2.依前揭之說明,當廠商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提出差額保證時,機關依法即不得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同理,今機關即已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則依法即不應再要求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是以,本案機關決標後又要求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應無繳交之義務。

3.機關決標予廠商後,依目前實務之通說,機關與廠商間之採購契約即已成立生效。故本案機關以廠商間關於沒收押標金及解除契約之爭議,應屬履約爭議事項。因此,廠商如認機關之行為違法,可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有仲裁條款時,得提付仲裁,或向管轄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政府機關方面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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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發現廠商標價或部分標價有偏低時,仍應先檢視自己所訂之底價是否有偏高情形,且不得僅以廠商標價徧低即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尚須廠商之標價有顯不合理,且具備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時,方得例外要求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2.機關如無法證明廠商之標價,有顯不合理,且具備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時,自無須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另不論機關係基於何原因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決標後即不得要求廠商再提出說明或擔保。

3.決標前如機關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之說明縱不合理,或廠商逾期未提出擔保,機關僅得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此時,機關仍應退還廠商所繳之押標金,並不得將該廠商通知為不良廠商。

4.機關一經宣布決標,此時契約即已成立生效,故對契約成立生效後之爭議事項,應屬履約爭議範圍,對此,廠商不得依法再提出異議及申訴。如廠商提出異議時,應予不受理。

5.廠商對於履約事項與機關之看法不同時,機關應本於誠懇態度先與廠商協議,如協議不成時,廠商得依法申請調解,對此調解之申請,機關依法不得拒絕。

二、常見錯誤態樣:(一)廠商方面

1.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應予詳閱,始得計算標價,以免誤算致標價偏低。另如廠商採低價搶標策略時,應考量機關祭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反而遭機關依其報價不合理而排斥。

2.機關以廠商報價偏低即要求提出說明或擔保時,廠商亦得提出證明係機關之底價偏高,或要求機關提出證明其標價有顯不合理,且具備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如機關提出相當之證明時,廠商自得拒絕提出說明或擔保。

3.決標後機關與廠商間之採購契約通常即以成立生效,故對於決標後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爭議,廠商得依民事訴訟法提起民事訴訟,或依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於有仲裁約款之情形下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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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亦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政府機關方面

1.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定,得向廠商要求提出說明或擔保,其實質上係最低標決標原則之例外規定,因此本於例外從嚴之法諺,當機關使用本條規定時,應有相當之證據能證明廠商之報價確有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情形,否則,機關之採購行為應屬違法。

2.機關於決標後,依法即不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否則其採購行為即為違法。另機關於決標前要廠商提出擔保,而廠商未提出說明,或所提出之說明不合理,又或未依限出差額保證金時,機關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非謂機關得沒收押標金,甚或解除廠商與機關之契約關係。

3.機關與得標廠商就履約事項之見解有差,而生爭議時,機關應先本於誠懇態度儘速與廠商協議,如協議不成,廠商依法申請調解時,機關不得拒決該調解之申請。

4.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機關應審慎研究,該建議或方案是否合法,如係合法時,機關不妨同意;但如其內容無法接受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八十五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同意,向廠商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說明。

三、相關法條:(一)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至第八十五條之四。(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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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政府採購相關知識一、政府採購之分類及定義

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三類,其定義如次:

(一) 工程,係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 財物,係指生鮮農漁產品以外之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 勞務,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上述採購如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如00採購案,包括工程預算三000萬元、財物一、五00萬元及勞務三、五00萬元,合共八、000萬元,因其中勞務部分三、五00萬元,占本案採購案預算金額之最大比率,故本採購案之性質屬勞務採購。

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原則政府採購法之訂定,主要係為解決早期政府採購法規體系各自為政,

過於紛雜,且其規範多以防弊為主,造成權責不清、採購效率不彰及政府各機關採購,充滿圍標、綁標等現象,及因應我國經濟體系國際化及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需要,在全國各界期盼下,為期建立提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及水準及保障優良廠商等建構優質之政府採購環境,乃訂定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正式實施,茲將其立法精神簡述如次:

(一) 建立公開、公平、透明、競爭之政府採購制度及營造 、創造良好政府採購環境。

(二) 提昇政府各機關採購效率、功能、品質及水準。(三) 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及專業考量之採購行政機制。(四) 符合世界潮流,引進外國優良採購措施,兼具興利及防弊。

三、參與政府採購之益處  政府各機關之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辦理,參與廠商具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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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益處:(一) 廠商與廠商間,享有公平競爭之機會。(二) 付款迅速,政府各機關需於完成驗收彙整相關文件後五日內付款。(三) 無倒帳之風險。(四) 如受到機關不公平、不合理之對待,設有完善之異議及申訴機制,可

保障廠商之權益。(五) 政府採購資訊透明化,增加商機。

四、查核金額、公告金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為利各項採購作業有所遵循,依採購之性質及辦理作業程

序之需要訂定各項採購最低級距之限額如次:1. 巨額或特殊採購金額:工程為二億元,財物為一億元,勞務為二千萬元。2. 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為五千萬元,勞務為一千萬元。3. 公告金額:一百萬元。4. 公告金額以下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5. 小額採購:十萬元以下。

  上述各項採購金額認定原則簡述如次: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1. 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2. 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 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 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6.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7.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

之。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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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為避免各機關藉過短之等標期,妨礙廠商公平競爭之機會,政府採購

法特對各項招標期限規定一最低之合理期限,俾廠商得到合理之備標期間,茲將其等標期最低規範簡述如次,惟下述各項期限為各項採購級距之最低等標期限,各機關仍應依各採購案之性質訂定合理之等標期:

(一) 公開招標及公開評選之等標期:1. 一次招標時,巨額及特殊採購不可低於二十八天,查核金額之採購不

得低於二十一天,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低於十四天,公告金額以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者之採購,不得低於七天。如採分段開標者,後續邀標不得少於七日。

2. 前項各項採購案,在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3. 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三個月內重行招標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 選擇性招標有關廠商資格預算審查之等標期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低於七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不得低於十日,巨額採購之採購不得低於十四日。

(三)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徵求時,第一次等標期不得少於十日,第二次不得低於五日。

(四) 公告金額以下,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採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五) 各項採購等標期得縮短日期如次:1. 公開閱覽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少於十日。2. 電子領標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少於五日。3. 電子投標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少於五日。

六、外國廠商是否得參與各機關採購為促使我國經濟體系國際化及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需要,政府採購

法所規範之廠商,不僅限於國內廠商,也包括國外廠商,但基於國際互惠、促進產業發展之考量,對我國廠商給予較外國廠商取得優先決標之機制,上開機制分別在政府採購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其子法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等規定上具體呈現,茲將其處理原則簡述如次:

(一) 凡受到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所約束之案件,各條約、協定簽署國之 廠商得依我國所承諾之條件,參與該等採購案之競標。

(二)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 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列平等受邀機會、投標廠商資格及平等對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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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之對象。

(四)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並規定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 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以該外國廠商前項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之標價乘以優惠比率計算之。但國內廠商該等項目之標價未逾該外國廠商相同項目之標價者,不適用此一規定。 前項情形,國內廠商之財物,屬於招標文件所載適用範圍之項目,其國內產製加值須達該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工程或勞務,須為國內供應。第二項外國廠商標價以外國貨幣計者,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計算得適用之標價優惠金額。

(五)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欲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優 惠措施之國內廠商,其投標文件應記載標價內屬於招標文件所載標價優惠之項目、 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數量及價格以供審查。 前項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或供應之事實,屬財物者應證明確屬國內產製加值達百分之五十;屬工程或勞務者,應證明確屬國內供應。

(六)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政府採購法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國內廠商符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該外國廠商標價之金額,所定優惠金額以內者,決標予該國內廠商;逾優惠金額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外國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之標價,於訂有底價之採購,不得逾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超底價上限;於未訂底價之採購,不得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 前項決標價格,均不得逾預算金額。

資料來源:1、 政府採購法第一章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3、 招標期限標準4、 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5、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6、 政府採購法一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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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台八十經三三○五四號函核定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廿五日經濟部經 80 企字第○五九三六四號令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行政院台八十四經三二二八四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 84 企字第八四○二九○八七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經一○○五六號函修正核定

經濟部經 (89) 企字第八九三四○二○二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經濟部經 89 企字第八九三四○二○二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者。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

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

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

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偏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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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十人者。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 、商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

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偏用員工數未滿五人者。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

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

推定為新臺幣八仟萬元以下。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

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第五條 本標準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員工人數為準。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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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中小企業區域及各縣市服務中心聯繫表 資料日期:92.09.01

單位【服務中心】 住      址 主 任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傳真電話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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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 台中市黎明路二段 503號 7樓(廉明樓)

陳 貴 霖 劉 寧 磐 (04)22521111 (04)22513741

經濟部南區聯合服務中心 高雄市成功一路 436號 9樓 李 紹 誠 陳 姍 姍 (07)2710900 (07)2710705

01台北市【服務中心】 台北市市府路 1號北區 1樓 歐 晉 德 江 玉 璥 (02)87894682 ~3

(02)27596577

02 基隆市【服務中心】 基隆市孝二路 39號 7樓之 13 陳 憲 常 泰 壽 姝 (02)24224897 (02)24292513

03台北縣【服務中心】 台北縣新莊市五權一路 1號 2樓之 2 蔡 憲 浩 洪 偉 誠 (02)22994586 (02)22995061

04宜蘭縣【服務中心】 宜蘭市凱旋里和平路 451號 吳 文 平 謝 淑 惠 (03)9322717 (03)9360666

05新竹市【服務中心】 新竹市中央路 107號 柯 文 斌 柯 慧 雪 (03)5255201 (03)5265244

06新竹縣【服務中心】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號 3樓 范 錦 標 周 春 惠 (03)5510917 (03)5519339

07桃園縣【服務中心】 桃園市縣府路 1號 2樓 姜 松 茂 傳 秀 雯 (03)33233079 (03)3385950

08花蓮縣【服務中心】 花蓮市府前路 17號 3樓 陳 榮 聰 古 嘉 靜 (038)223432 (038)235501

09苗栗縣【服務中心】 苗栗市縣府路 100號 3樓 李 清 岳 林 海 珊 (037)323593 (037)328817

10台中市【服務中心】 台中市市府路 8號 3樓 朱 蕙 蘭 李 明 華 (04)22226443 (04)22231396

11台中縣【服務中心】 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 36號 2樓 吳 正 雄 林 宏 文 (04)25264010 (04)25265950

12南投縣【服務中心】 南投市南崗一路 300號 350室 藍 文 德 杜 旭 峰 (049)2222120 (049)220574

13彰化縣【服務中心】 彰化市中興路 100號 8樓 徐 火 旺 洪 雅 婷 (04)7278086 (04)7223906

14雲林縣【服務中心】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 515號 許 銘 文 許 素 妙 (05)5335937 (05)5336325

15嘉義市【服務中心】 嘉義市西區國揚三街 27號 3樓 薛 鉦 耀 (05)2348007 (05)2342689

16嘉義縣【服務中心】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 1號 陳 添 財 王 艷 秋 (05)3620362 (05)3620369

17台南市【服務中心】 台南市永華路二段 6號 15樓 林 國 維 蕭 瓊 月 (06)3901045 (06)2982384

18台南縣【服務中心】 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 36號 顏 耀 星 陳 麗 如 (06)6331269 (06)6325629

19高雄縣【服務中心】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 132號 陳 三 思 凌 源 泉 (07)7433776 (07)7478398

20屏東縣【服務中心】 屏東市自由路 527號 1樓 陳 永 森 廖 育 秀 (08)7324324 (08)7328656

21澎湖縣【服務中心】 澎湖縣馬公市忠孝路 1號 呂 彥 璋 周 念 慈 (06)9264857 (06)9271663

22台東縣【服務中心】 台東市中山路 276號 侯 壽 松 王 品 孌 (089)351446 (089)341951

23高雄市【服務中心】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號 9樓 李 文 良 黃 雅 娟 (07)3306483 (07)3316193

馬上解決問題中心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95號 3樓 劉 馨 正 楊 正 名吳 桂 霞秦 國 炎蕭 紀 芸

0800-056-476(02) 23680816

(02) 23671134

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服務中心 電話: (02) 2367-0882 傳真: (02) 2367-0844 免費服務電話:0800-082-822 E-mail:[email protected]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資訊補給站網址: http://gpl.moeasm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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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資料一覽表

 名 稱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執行秘書 聯絡人 備註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台北市松仁路 3後 9樓

O:(02)87897548

F:(02)87897554

蕭家興(工程會參事)

廖偉智 稽核小組

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北市市府路 1號

O:(02)27208889

F:(02)27239354

張慶雲(工務局簡任技

正)林安得 工務

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O:(07)3368333-2255

F:(07)3315313

楊明州(工務局科長)

蔡森泰 工務局

台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北縣板橋市府中路 32號

O:(02)29603456-745

F:(02)29601981

黃育民(主計室課長)

丁婷鈺 主計室

宜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宜蘭市和平路 451號

O:(03)9323196

F:(03)9358971

郭兩邠(政風室主任)

李秀卿 政風室

桃園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號

O:(03)3322101-6636

F:(03)3324575

謝勝光(工務局技正)

戴竹佑邱郁雯

工務局

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O:(03)5511684

F:(03)5513672

劉祥琨(政風室主任)

陳宏松 政風室

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O:(037)327041

F:(037)327041

張松村(政風室主任)

徐炳南科長

政風室

台中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 36號

O:(04)25263100-2539

F:(04)25240919

劉宏忠(秘書)

劉光燦 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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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南投市南岡一路 300號

O:(049)2246053

F:(049)2237773

曾志弘(政風室課長)

李美玉 政風室

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彰化市中山路 2段 416號

O:(04)7222151-1541

F:(04)7242605

楊仲(主計室主任)

王淑玲 主計室

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 2段 515號

O:(05)5322749

F:(05)5342175

陳信安(主計室主任)

高智鳳 主計室

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號

O:(05)3620123-354

F:(05)3621575

黃恩惠(主計室主任)

蕭本燕 主計室

台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 36號

O:(06)6322207

F:(06)6353186

蔡昌德(政風室主任)

尚順生 政風室

高雄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 2段 132號

O:(07)7477611-2561

F:(07)7434224

張月蘭(主計室課長)

戴美華 主計室

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屏東市自由路 527號

O:(08)7320415-629

F:(08)7330743

倪榮春(研考室專員)

倪榮春 研考室

台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東市中山路 276號

O:(089)322083

F:(089)330663

陳文福(主計室主任)

謝幸娥 主計室

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花蓮市府前路 17號

O:(03)8227171-424

F:(03)8236149

黃若文(工務局課長)

李政任 工務局

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 32號

O:(06)9274400-345

F:(06)9270679

陳清志(建設局副局長)

林佳靜 建設局

基隆市政府採購 基隆市中正 O:(02)24201122- 洪國勳 顏佐翰 政風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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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小組 區義一路 1號

423

F:(02)24234492

(政風室主任) 室

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新竹市大同里中正路120號

O:(03)5233752

F:(03)5266005

魏義峰(主計室主任)

洪鐵城 主計室

台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中市民權路 99號

O:(04)22251654

F: 李榮藝

(政風室課長)蔡勝墉 政風

室嘉義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嘉義市中山路 160號

O:(05)2254321-283

F:(05)2255270

賴俊哲(主計室主任)

王繐敏 主計室

台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台南市永華路 2段 6號

O:(06)3901277

F:(06)2983951

楊政憲(政風室主任)

蔣旗田 政風室

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76號

O:(0836)25330

F:(0836)25021

賴旺坤(建設局課長)

賴旺坤 建設局

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 60號

O:(082)325542

F:(082)324007

李秀荷(主計室課長)

李秀荷 主計室

說明:1. 中央及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設置,分別稽

核監督其所轄機關辦理採購行為有無重大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處,用以發揮機動性之稽核功效。

2. 廠商對於機關違反採購法令且有重大異常行為者,諸如預算編列寬濫,招標、審標涉及洩密、綁標、圖利等重大不法或決標過程、結果異常,履約、驗收涉有嚴重浪費公帑等情事時,得向招標機關所屬採購稽核小組或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提出檢舉或陳情,採購稽核小組將積極介入查察、稽核。

3. 另廠商參與採購,對於政府機關之採購行為,認有違法情事致損及其權益時,得向招標機關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異議、申訴,以改正招標機關之行為或賠償其損失。政府採購法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於第六章訂定「異議及申訴」專章,提供廠商適當之異議、申訴管道以為救濟,並明確規範異議及申訴事件之提出期限、審議及不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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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等程序,廠商亦可充分利用,以尋求應有權利的保障。4. 申訴之處理重在廠商權益之維護與救濟,稽核小組之稽核則重在機關監督之機制,二者目的、功能不同,故當廠商提出檢舉、陳情事項,若係為確保其權利之救濟者,採購稽核小組仍將通知其採異議、申訴管道處理。

附錄四 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相關網站連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網址: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法規諮詢專線: (02)8789-7650

傳真:(02)8789-7604;(02)8789-7614

E-mail:[email protected]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網址:http://web.pcc.gov.tw

seednet諮詢服務電話:(02)2659-8366

傳真:(02)2659-2877

政府採購公報發行之管理 訂閱專線:0800-082-512

傳真:0800-080-511

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 網址:http://pccep.seed.ne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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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dnet諮詢服務電話:(02)2659-8366

傳真:(02)2659-2877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 網址:http://www.geps.gov.tw

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512

E-mail:[email protected]

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補給站 網址: http://gpl.moeasmea.gov.tw

免費服務電話:0800-082-822

傳真:(02)2367-0844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錄五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服務中心服務申請表

日期: 一、基本資料公司名稱: 負責人: 公司地址: □□□ 僱用員工人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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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mail: 電話: 傳真: 行動電話: 登記實收資本額: 萬元 , 前一年營業額: 萬元行業別:(請勾選)□ a.製造業 □ b.營造業(水電工程業) □ c.商業(進出口貿易業) □ d.工商服務業□ e.運輸倉儲通信業 □ f.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 g.其他 主要營業項目(產品):

二、申請服務項目(請勾選)

□ 提供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諮商,□ 提供政府採購資訊服務,□ 協助政府標案相關問題並請以條列式將申請協助之項目內容以及遭遇的標案問題簡要說明:

(如表格不敷填寫,請用附件處理,)

申請人: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經濟部協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服務中心 免費服務電話:0800-082-822 電話:(02)2367-0882 傳真:(02)2367-0844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95號 3樓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資訊補給站網址: http://gpl.moeasm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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