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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 1 1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0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 8 訂定「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 修正「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10 政令 農業 訂定「新北市公有花市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11 勞工 修正「新北市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6 原民 修正「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修建自用住宅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部分規 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16 修正「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購置自有住宅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即日起生效........................ 19 公告 民政 「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 23 「新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 23 教育 預告修正「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24 本府辦理幼托整合改制作業截至本(101)12 24 日止表列園所仍未向本府提出改制申 請為保障其改制權益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 27 經濟 發展 應受送達人謝俊達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 ................................................................................................................... 32 捷達電子有限公司因有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本府撤銷原廢止登記通知.................... 33 ISSN0211-9153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1 0 2 1 2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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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1

春 字 第 1 期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03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 8 訂定「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 修正「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10

政令

農業 訂定「新北市公有花市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11勞工 修正「新北市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16原民 修正「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修建自用住宅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部分規

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16 修正「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購置自有住宅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即日起生效........................ 19

公告

民政 「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 23 「新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 23

教育 預告修正「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24 本府辦理幼托整合改制作業截至本(101)年 12 月 24 日止表列園所仍未向本府提出改制申

請為保障其改制權益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 27經濟 發展

應受送達人謝俊達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 ................................................................................................................... 32

捷達電子有限公司因有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本府撤銷原廢止登記通知.................... 33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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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5期

公示送達廢止「福君商號」等 16 家商業(詳如附件)之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書 ..................33 應受送達人李俊華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34 應受送達人彭國成所經營之 10 家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35 應受送達人彭國成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36 應受送達人陳俊仁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37 應受送達人黃國燦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申復通知....................................................................................................................38 城鄉 「三重都市計畫案(C145 等 5 支)樁位復建、更正作業」案成果圖表...................................39

預告訂定「新北市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40 「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三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市地重劃開發)樁位

新建作業」案成果圖表................................................................................................................42 「五股都市計畫樁號 C992 等樁位更正作業」案成果圖表..........................................................42 預告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草案.................43 「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大坪林站至板新站)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使

用空間範圍(新北市新店區)樁位測定作業」案 ....................................................................48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 443-1 地號等 1 筆土地(板橋富邦世紀大廈)都市更

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案」書圖 ....................................................................................................48 地政 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勝意申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49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金山區下中股段焿子坪小段 43-1、44 地號土地之「本筆

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49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金山區頂角段三界壇小段 143-4、209-1、209-2 地號土地

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

異議 ...............................................................................................................................................50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萬里區頂萬里加投段冷水堀小段 26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

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50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環河段 893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下小段

244-6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

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51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金龍段 324、326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頂小

段 92-22、92-25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

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52 環保 本市「全國五股交流道加油站(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99-1、401-2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52

附錄

勘誤 原刊登於 101 年冬字第 17 期第 8 頁「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勘誤對照表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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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3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03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1 年 12 月 24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13146693 號函辦理)

時間:101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郭紘格

請假:江顧問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頒獎

表揚「新北市政府101年度優秀活動主持人」績優人員。

參、 獻獎

一、本府榮獲內政部「101年度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優等獎。

二、本市「中和地政事務所與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聯合辦公大樓暨地下公共停車場興建工程」榮獲社

團法人臺灣混凝土學會「2012 混凝土工程優良獎」。

主席指示:

先恭禧社會局及工務局獲獎。今天表揚優秀活動主持人,本人及各位同仁都非常熟悉這 6 位績優人

員,6 位主持人積極參與市政行銷,也主持許多活動。而且除了本身工作之外,兼任這些主持業務,

都沒有拿車馬費,也沒有拿任何委辦的經費,表現卻比委辦給公關公司的效果好很多,也讓參加者覺

得非常親切、賓至如歸,請以熱烈的掌聲給予這 6 位同仁鼓勵。

消防局林專員世明是非常優秀的主持人,聽說其他各地的活動都希望請他主持,但他仍然堅守本位,

只主持新北市府相關活動。社會局李心馨小姐主持資歷已超過 10 年,小孩都非常大了,但許多阿公

阿嬤都誤以為她未婚,她的主持讓許多長輩感到開心與溫馨。李小姐也搭配過許多新一代的主持人,

表現非常優秀。工務局賀組長世中是一位非常穩健的主持人,主持許多工程動土活動,表現都很好,

以後水利局及城鄉局的工程動土活動,可以多找賀組長主持,他穩健的主持風格會讓大家對工程很有

信心。雙城國小陳梅如老師的主持非常精彩與活潑,不但可以掌握每一位獲獎的老師或同學的情形,

用兩、三句最精彩的話介紹出場,也可以隨時調整活動順序。許多委外的活動主持人常常誤認機關首

長,但陳老師絕對不會犯這樣的錯誤。環保局李莉莉小姐協助許多機關主持活動,很多人不知道她是

環保局的同仁,不但擔任媒體聯絡人,也兼任許多主持工作,表現非常棒。民政局葉專門委員元之的

專 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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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表現非常精彩活潑,也帶動熱烈氣氛。從過去經發局到現在民政局,都能帶動市府團隊活潑的氣氛。

藉由今年的優秀活動主持人的頒獎,各位首長應該很清楚本人的意思,本人一再希望活動能達成本身

目的,不要為辦活動而辦活動,不需要委外的就不要委外。今天的頒獎典禮應該能讓大家覺得很溫

馨,6 位獲獎同仁也能獲得肯定。其實應該找個對照組,讓某些特別喜歡委外的機關來舉辦今天的頒

獎活動,委外給公關公司辦理,活動主持人可能連受獎者的名字都唸錯。讓本府優秀同仁主持,不但

熟悉業務內容,也可以將頒獎典禮的重要意義說清楚,並且可以讓與會貴賓都感覺賓至如歸。希望以

後各局處都能比照辦理,如果各局處目前尚未培育優秀的活動主持人,這 6 位同仁請隨時支援各局

處,例如農業局也請阮經天支援過好幾次,也應該感謝他。謝謝 6 位同仁。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第一、在重大政策方面,包括市長前往坪林訪視茶農,並全力輔導當地茶農轉型,讓坪林成為台灣有

機茶專區。新聞局辦理台灣電影文化中心座談會,邀請朱延平、李崗等電影圈人士商討中心設置事

宜,與會人員都樂觀其成。另外,新竹司馬庫斯發生大客車翻覆事件,市長指示列管 34 條道路,全

面檢視及補強。以上皆獲得媒體報導。第二、在重要活動方面,觀光局主持新北歡樂耶誕城,將邀請

重量級歌手舉辦演唱會。農業局主辦的東北角鮑魚季活動、經發局新北市購物月抽百萬名車、民政局

三貂角元旦升旗典禮以及環保局溼地故事館開幕,皆獲得平面及電視台廣泛報導。第三、在其他方

面,原 BAND 大賞樂團上月底發行合輯,在國內 KTV 及數位網路上架,並結合電影、電視演出,而

最近引起法國第 4 大唱片公司洽談在該國發行 CD 事宜。農業局上個月於淡水、三芝、三峽、汐止、

烏來和瑞芳等觀光景點的聯外道路兩旁,栽種 1 萬株山櫻花與吉野櫻,減少單一賞櫻景點的交通堵塞

情形,以上新聞值得持續關注。

伍、 機關專題報告

研考會報告主題-「用科技讓服務更升級」(詳會議資料)

(一)主計處林局長祐賢:

簡報第 13 頁提及「新北市政府決策支援系統」,統計資訊將透過該系統,讓公務統計、施政成果、工

商普查及農業普查等資料,結合目前市府各項設施皆有的地址檔及 GIS 系統,都能顯現出來。依據市

長指示,例如評估設置一所學校或超商,劃定區域之後,區域內社經特性及人口結構等資料,都能顯

現出來。又例如設置老人機構,如有相關資料匯入,除了需要照護的老人之外,針對健康的老人所為

的施政措施,如老人共餐等,都能提供很好的參考資訊。本處除了與研考會配合之外,也希望各局處

將來建置相關資料時,儘量結合地址檔呈現,尤其是村里的部分,將來資料呈現的價值將會更高。

(二)經發局葉局長惠青:

簡報中提及許多雲端科技的運用,事實上許多公共政策都可與產業整合,尤其本局目前規劃新北雲端

運算產業發展策略,下個月即有相關成果發表,其中許多公共政策,都希望能夠藉助許多雲端科技的

運用,協助發展新北雲端運算產業。簡報中提及治安雲、健康雲及服務雲等科技,都可以協助新北雲

端運算產業的發展。現在有許多系統商,而雲端產業中有所謂「生態圈」的重要概念,系統商可以帶

動硬體及軟體業者不停群聚,現在新北也開始有這樣的現象,如永和區便有雲端運算產業,系統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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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5

著軟體廠商慢慢地群聚。仿照服務雲的概念,本局也考量規劃企業雲或類似概念,在符合採購法的規

範之下,透過專案來帶動新北產業,透過這樣的系統,讓相關產業在新北群聚。希望研考會及本局透

過雲端科技,一起來進行,讓公共政策結合產業發展,本局提出這樣的建議,希望如果可行的話,我

們把相關的「雲」整理出來,共同作為新北雲端運算產業的重要支撐力量。

(三)城鄉局張局長璠:

許多科技運用會結合地籍圖,早期本局執行分區核判業務使用 TWD67 系統,最近幾年變更為

TWD97 系統,本局也進行相關修正,預計於 102 年 8 月可完成系統建置,將來提供都市計畫分區圖

(TWD97)給研考會等單位作為內部規劃參考使用,就會比較健全。另外,本局也規劃於 102 年 1月 3 日之後,開放民眾可自行列印單據,再至超商、郵局或臺灣銀行進行臨櫃繳費。本局也參考桃園

縣政府利用統一超商 i-bon 服務,列印單據繳費服務,但因案件量數可能無法以單一局處與統一超商

洽談合作事宜,希藉由研考會比照桃園縣政府,以市府名義與統一超商商談介接 i-bon 繳費服務,供

市府其他局(處會)使用。

(四)人事處陳處長昭欽:

簡報第 19 頁及第 22 頁皆提及「公所擔心業務難度增加、業務量增加,專業與人手不足」的問題,本

處認為此議題應是工作內容的改變,而非人力增加,換句話說,應為質的轉變而非人力量的增加。本

處日前已專案簽報市長核定,未來各機關除非有新增業務,原則於年度內不再增加預算員額。針對本

案,本處建議兩項解決方式:第一、透過訓練的方式,增加人員專業,本處將配合研考會及相關局處

辦理。第二、本處近來針對區公所人力進行分析,發現各公所秘書單位人力有偏多的現象。舉例來

說,本府各機關秘書單位人力佔整體編制人力比例平均為 4.7%,區公所卻有 12%,有精簡的空間。

另外,非編制人力的部分,各公所幕僚單位非編人力比例達到 35%,建議未來可朝降低至一半的比例

進行。本案如公所人力真有不足,可朝此方向進行內部調整。

(五)客家局彭局長惠圓:

首先感謝研考會協助本局建置客家資料庫,另外本局目前也正整併雲端科技相關資料。

主席指示:

在研考會的專案簡報中,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科技運用的部分,尤其新北市升格之後,民眾很期待如何

能夠透過科技的運用及整合,讓政府施政效率提升,讓民眾更能感受到服務的績效及成果,而此部分

確實有所進步。舉例來說,最近進行多項業務整合,這部分是可以感受到進步。本人提醒 3 個可以努

力的方向,第一、從市民的角度出發。第二、創新整合。第三、考量成本效益。請研考會加油。

首先,無論是智慧城市、智慧生活或智慧政府,或者各項資訊運用,請思考何為其「本」,應該以

「人」為本,而「人」是哪些人,就是我們的顧客、我們的老闆、我們的市民,市民就是我們的顧客

及老闆,所以應該從市民的角度、顧客的角度出發。現在的消費行為分析,一定要先從消費者的角度

進行思考。如果消費者不消費、不使用,做再好的產品都是枉然。同樣地,從市民的角度出發,市民

不會用、不好用、不願意用、不知道如何用,再好的科技運用都無法達成效果。平心而論,為何這部

分需要好好地來調整?市民最常接觸本府提供的 3 項服務,第一、1999 服務專線,幾乎所有人都會

背這個號碼。第二、上網,無論是入口網站或各項網路服務。第三、親自前往政府機關,可能是市府

或區公所。先說 1999,1999 是最簡單的,也是研考會負責的。請問各位首長是否試撥過 1999?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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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希望各位首長一定要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權責業務試撥 1999,這樣就會知道 1999 提供的服務內容究

竟為何。舉例來說,如果本人今天正在高速公路上,從南部回來,到了新店或安坑的出口,到底可以

連接到哪一條道路。也許有人會說這件事和市府有何關係?但是也許有人會認為只要撥新北市政府的

1999,就可以知道高速公路的出口連接哪一條道路。依據本人試撥的經驗,1999 會請來電者轉接交

通局,還好 1999 沒有回答請自行查詢 GOOGLE MAP。本人的意思是有一些基本的知識及概念,

1999 可能可以解答。又如民眾若有孩子就學的問題,很可能就撥給 1999,1999 可否回答這些基本的

問題,還是一定要轉接給教育局?如果 1999 只能轉接的話,那麼 1999 就變成總機。從市民的角度出

發,如果 1999 可以回答許多基礎性的問題,那就可以省下許多轉接的麻煩之處。

接著,各局處幾乎都建置了許多網站,請問各位首長是否有每天都前往瀏覽機關的網站?假設民眾進

入機關網站,是否知道機關內各科室的業務內容,例如地政局地籍科、重劃科或地用科,各自的業務

內容?一般民眾通常不知道。所以不要用官僚體系的局、處、科的觀念,讓市民去接受挑戰,應該很

簡單地以問題導向的角度,這樣的問題就可以得到這樣的解答。在奇摩網站的知識網頁中有一大堆的

問題,都在詢問這項業務要問政府的哪個單位,要找水利局、城鄉局或交通局的哪個單位。民眾必須

先上奇摩網站的知識網頁發問,如果有人願意回答的話,民眾才可能連接正確的政府網站,或者最後

民眾仍需要撥給 1999 詢問,這樣是浪費民眾的時間。現在本府許多機關網站,對於民眾是不友善、

不好用的,所以許多人不願意使用。從市民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定要克服的。從市民的角度出發,才

會設計出友善的網站。

然後,有關民眾親自前往政府接受服務的情況,本府持續推動「ALL IN ONE」的概念,其實 1999、網站及區公所的整合,都是從「ALL IN ONE」的概念出發。「ALL IN ONE」的概念是希望無論民眾

前往板橋、金山或貢寮區公所,都能辦理各項業務,而非民眾前往貢寮區公所,卻被告知這項業務必

須前往板橋區公所辦理。對於民眾來說,現在的區公所就是新北市政府,就是政府的窗口,所以這個

窗口應該要可以接受及處理所有相關的業務。先把市內的業務整合起來,進一步地再推動城市之間的

整合,例如地政及戶政業務,本市與金門、馬祖進行相關整合,我們現在能做的,就應該先做,而我

們也確實在做,最重要的就是區內整合。

另外,所有服務項目應該既整合又創新。本府各機關網站,目前仍然不夠整合,吳主委知道本人的意

思,例如莫名其妙就會出現一個新的 APP,本人已經說過以後不容許這樣的情形發生,必須經由研考

會整合、同意之後,才能製作新的 APP,否則自創 APP 又無法與本府其他 APP 整合,或者新設網頁

無法與「我的新北市」FACEBOOK 連結,本府首頁也無法連結於新設首頁,除非這是一個完全由本

府同仁創新設置,只供同仁使用的 APP 或網頁,否則都是空的、沒有意義的,一定要整合、連結起

來。而整合之後可以創新,例如整合之後就會發現許多服務可以創新,不是新發明,而是與別人不一

樣。透過「ALL IN ONE」的概念,許多服務在公所內部就可以整合起來,別的城市或政府還沒有這

樣做,新北市就已經開始這樣做,就是創新整合。

最後,所有科技、軟體及智慧城市的運用,一定要考量成本效益。現在有非常多的軟體及科技可以運

用,但是有些軟體及科技的運用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如果成本大於效益,寧可不要做,一定要記住

「成本效益」的觀念。活動要考量成本效益,科技的運用也要考量成本效益。這幾點請研考會能夠做

得更好。

陸、 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柒、 市政會議提案討論:本次市政會議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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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7

捌、 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持續列管。

二、第 2 案解除列管。

三、第 3 案持續列管。

四、第 4 案持續列管。

五、第 5 案解除列管。

六、第 6 案解除列管。

玖、 臨時動議:

一、財政局呂局長衛青:

本週 1 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二、主計處林處長祐賢:

主計處提「新北市各機關歲出資本門預算執行情形表」(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1 月 30 日)。各機

關資本門可支用預算為 355.997 億,執行率為 87.61%,請參考附表 1。各公所資本門可支用預算為

64.56 億,執行數為 28.76 億,執行率為 57.89%,稍為落後。各基金購建固定資產可支用預算為

176.94 億,分配數為 104.49 億,執行率為 78.81%,請落後機關積極辦理。預算年度將執行至 102 年

1 月 15 日,本處亦已要求各機關主辦會計,針對已完工的部分加強估驗及請款作業。

壹拾、 散會 上午 9 時 25 分

新北市政府第 103 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秘 書 長 陳伸賢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江俊霆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育局局長 林騰蛟

經發局局長 葉惠青 工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利局局長 張延光

農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局長 張 璠 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謝政達 交通局局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局長 邱惠美 警察局局長 伊永仁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防局局長 黃德清

文化局局長 林倩綺 原民局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林芥佑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主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風處處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書處處長 吳清炎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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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新北市第 103 次(101 年 12 月 18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單位:元

經費來源 案

號 提案 單位

審查會 摘要 墊付金額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核定日期/ 簽准日期

總計 20,300,000 20,300,000 - -

105 交通局 四 為辦理交通部補助 101 年度公

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市區汽車

客運業車輛汰舊換新經費 20,300,000 20,300,000

101/11/29 101/12/13

以下空白

本週 1 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3156024 號

訂定「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附「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府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

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四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由本局依法以公開方式為之。

第 五 條 參與投標或投資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或商業。

第 六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期間,其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本局負擔;其他稅捐

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經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相關費用由受託人自行負

本市自治法規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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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9

擔,並不得向本局要求任何補償或費用。

公有路外停車場相關設施與設備之維修及保養費用,除委託經營契約另有規定外,均

由受託人負擔。

第 七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

停車位供特定車輛使用。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從事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受託人得經本局許

可並依相關法規規定,於停車場內提供洗車服務、設置廣告及自動販賣機。

前項洗車服務之提供、廣告及自動販賣機之設置內容、地點、方式及數量,應於委託

經營契約明定之。

第 八 條 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或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報請本局核備,並領得停車場

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其停車費以計時或計次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

前項停車費不得超過本府規定之收費標準。

第 九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由本局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管理者,各該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相關事項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3159162 號

訂定「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一 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公共建設用地取得,特設置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所定之資本計畫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管

理機關。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三、經核定之本府管理使用財產作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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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四、財產權利金、租金、使用補償金等收入。

五、財產處分及有償撥用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都市計畫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徵收、價購或競價採購等相關支

出。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都市計畫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有償撥用支出。

三、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臨時徵用或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使用空間範圍地上權補償支出

四、財產管理及處分相關稅費支出。

五、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六、本基金管理費用。

七、其他相關支出。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存入其他金

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13163670 號

修正「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

附「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 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 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四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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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11

五 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六 具備勞工事務及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四人。

七 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女性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 四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

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北府農林字第 1013049449 號

訂定「新北市公有花市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新北市公有花市管理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公有花市管理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公有花市之管理,以推廣花卉產

品,維護生產者及消費者利益,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有花市(以下簡稱花市)係指由本市各花市所在地之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管理,於平日或假日辦理花卉園藝相關產品展售及推廣教育活動之場所。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區公所,權責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本市轄內花市管理法規之研(修)訂、花市成立之規劃及輔導,各花市攤位

使用費之核定、花市自治會成立之核定、花市營運管理之督導。

政 令

農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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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二)區公所:花市軟硬體設置及維護、花市招商管理、花市自治會業務監督及輔導、攤位使用

費計算及調整。

四、申請花市之攤位使用,以設籍本市之農民及自有苗圃之直接生產者為優先對象。

五、花市攤位使用費計收,依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六、花市之展售地點、時間,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七、花市之攤位使用者應經區公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成立自治會,其業務受區公所監督輔導。

八、花市得販售項目如下:

(一)園藝產品如花草、盆花、觀賞樹木、樹石、盆景、觀葉植物及蘭科植物等種子、幼苗、花

枝、成株等。

(二)凡與園藝生產相關之各類資材、藥品、肥料、介質、包裝物、容器等。

(三)凡與園藝有關之工程如造園、造景、植栽、土壤、噴水及灌溉材料等服務業務。

(四)凡與園藝相關之各類器材如藤籃、瓷器、玻璃器皿、水泥製品等。

(五)凡與園藝有關之各類石材。

(六)凡與園藝有關之各類書籍。

(七)凡與農特產推廣有關之項目。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花市不得販售偽劣之農藥、肥料及破壞生態環境而取得之花卉。

九、申請花市攤位使用許可,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

(二)未滿六十五歲。

(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四)未於本市其他公有花市取得使用攤位權利者。

前項申請人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不得重複申請或同時擁有花市攤位使用許可;但結婚前已分別取得

攤位使用許可者不在此限。

十、申請花市攤位使用許可者,應向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影本。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區公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十一、花市攤位使用許可之申請,自公告日起以書面方式向區公所提出,區公所審核完畢應以書面將

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數超過攤位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申請經核准後,應與區公所簽訂使用契約(如附件),並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

市場自治會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未經核准,不得無故停止營業。

十二、花市攤位位置分配以抽籤決定,必要時得由區公所逕行調整之。

十三、攤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

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攤位使用費及自治會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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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13

十四、攤位使用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在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向區公所申請辦理承租人變

更。

十五、攤位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區公所得終止契

約,使用人應於契約終止日起七日內清空攤位,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許可無故停止營業日數合計達十日者。

(二)擅自將攤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而未自行經營者。

(三)擅自變更攤位位置、範圍、營業項目或佔用未配置空間者。

(四)販售違禁品、仿冒品或有其他違法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者。

(五)販售「新北市公有花市管理要點」第八點所定項目以外之產品者。

(六)積欠使用費達二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者。

(七)行為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行為嚴重損害花市聲譽者。

(八)擅自使用、毀損或盜用公共消防器材、機電或照明設備及水電者。

(九)未維護花市區域環境整潔或有其他粗魯、惡劣行為經區公所人員勸導無效者。

(十)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者。

十六、本府如有其他用途須將花市場地收回使用時,區公所應於六十日前公告並廢止許可,攤位使用

者應無條件交還攤位,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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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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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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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勞就字第 1014191115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幸褔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幸褔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幸福創業微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二點修正條文

十二、本貸款信用保證如下:

(一)由本府提供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

金)另提供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作為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款項

(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申請人依據信保基金之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三)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原社字第 1013159199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修建自用住宅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部分規定,即日起生

效。

附「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修建自用住宅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勞 工

原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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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17

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修建自用住宅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原住民之福祉,補助其修建住宅及設備,以改善原住民

居住環境,提昇其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且須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申請補助之自用住宅須為座落本市且屋齡滿十年以上之合法房屋(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

本所載建築物登記完成日起算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並經當地區公所核定為老舊不堪極待修

繕者,但因天然災害毀損需修建且附有證明文件者,則不受屋齡限制。 (三)申請人、配偶及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未曾接受政府修建補助者。

三、補助金額如下: (一)修建項目別,每項補助其工程材料費為二萬元,每戶最多補助三項且以一次為限。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本府複審合格後,按區公所受理日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

為止。但區公所受理日同時有數名申請人影響本府補助金額之核發時,本府應以公開抽籤

方式排定順位。 (三)前款受理日以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完備之日為準。

四、修繕住宅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屋頂天花板翻修。 (二)屋牆門窗重修。 (三)屋內地面翻新。 (四)廚房改善。 (五)衛浴設備改善。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及擬修建項目施工前之照片各一份。 本市烏來區申請案,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須另行檢附土地使用授權同意書及承辦人或里

幹事現場查勘紀錄(如附件三、附件四)代替之。 六、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前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

請。 (二)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透過戶政及地政連線系統列印申請戶戶籍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並當場審查申請資格,審查通過之申請戶編造初審合格名冊連同申請書件於十五日內

前報市府複審。 (三)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建住宅及設備,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建完工

後十日內檢附房屋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向原受理申請之區公所請求勘驗,逾期不予受

理,經審查合格後掣領據報本府,俾憑核撥補助金。 七、限制規定如下:

(一)住宅基地之地目為建,房屋主要用途為住宅或含住宅字樣,並以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

記為店鋪、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補助。 (二)修建之住宅係屬違章建築或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預定地或法令限制建築地

區者不予補助。 (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地區,曾出具切結載明如

將來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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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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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19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原社字第 1013159235 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購置自有住宅實施要點」部分規定,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購置自有住宅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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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購置自有住宅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之福祉,補助其建購自有住

宅,以改善原住民居住環境,提昇其生活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且為第一次購屋之原住民,申請人須為房屋所

有權人。

(二)購置住宅滿一年以上未滿五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輔助購屋貸款),若

購買中古屋而屋齡屆十年以上當年度同時申請修繕補助,只可擇一補助。

(三)申請人經查其另有房屋坐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或原自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用住宅。

(四)若五年內申請人購置二間以上房舍,以申請第一間房舍為準。

(五)申請人配偶、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未曾接受政府購屋補助者,本補助每戶以

一次為限。

三、審核標準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

1.地目:建地。

2.登記日期:一年以上未滿五年。

(二)建物登記謄本:

1.登記原因:買賣(拍賣)、興建(第一次登記)。

2.建物登記:與門牌相同。

3.用途登記:須為住、農舍或含住字樣。

4.建材:鋼筋水泥、專造。

5.樓層:與登記實際樓層內。

四、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戶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本府複審合格後,按區公所受理日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預算用罄

為止。但區公所受理日同時有數名申請人影響本府補助金額之核發時,本府應以公開抽籤

方式排定順位。

(三)前款受理日以申請人提出相關文件完備之日為準。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各一份。

六、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透過戶政及地政連線系統列印申請戶戶籍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並當場審查申請資格,審查通過者即編造初審合格名冊連同申請書件於十五日內報市

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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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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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公 告令民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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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23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戶字第 10131714171 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如附件)業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本府北府法規

字第 1013095829 號令發布施行。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印鑑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之費用如下:

一、印鑑登記: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二、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印鑑登記,指印鑑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民戶字第 10131718871 號

主旨:公告「新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新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如附件)業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本府北府法

規字第 1013095787 號令發布施行。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門牌編釘及門牌證明書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新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門牌編釘或門牌證明書之費用如下:

一、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四十元。

二、門牌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門牌編釘,指門牌之初編、增編、改編、補發及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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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第 三 條 門牌有道路更名、行政區域調整或政府機關主動辦理改編、整編等情形者,免收門牌

編釘或門牌證明書之費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學字第 1013106583 號

主旨:預告修正「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名稱及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電子法

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eb.law.ntpc.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

見或洽詢,其聯繫方式如下:

(一)承辦機關:本府教育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1 樓

(三)電話:本市境內 1999、(02)29603456 分機 2827

(四)傳真:(02)29690187

(五)電子郵件:ao5564@ntpc.gov.tw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三三八八

一號令公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為保障幼兒權益,擬修正「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之部分條文內容。

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名稱修正為「新北市各級學校暨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

法」。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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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25

二、修正本辦法授權訂定條款(第一條)。

三、修正本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第二條)。

四、增加幼兒、幼兒園等文字,並將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參加要件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條) 。

五、酌作文字修正,並將保險事故依附表之規定用語酌作文字修正(第四條) 。

六、酌作文字修正,並增加幼兒相關規定(第五條) 。

七、增列本團體保險之經費來源及修正補助對象用語(第六條)。

八、將本團體保險之作業方式及應掣發收據對象,酌作文字修正(第七條)。

「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暨幼兒園辦理學生

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辦法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

園幼兒之團體保險事宜悉依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規

定辦理,爰修正本辦法名稱。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

條之三第一項、職業學校法第十

五條之二第一項、國民教育法第

五條之一第一項、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特殊教

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

條之三、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

二、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幼

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特殊教

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因應幼托整合之修法,修正本辦法

之授權訂定條款。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學校及

幼兒園: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新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

學、職業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

因應幼托整合之修法,修正本團體

保險之適用範圍。

第三條 學校學生與幼兒園幼兒應

參加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以下

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學校及幼兒園為要

保單位,學生及幼兒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

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承保機構

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第三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

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學校為要保人,學

生為被保險人,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或家長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

保險人。

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參加本

保險,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並

經保險人之同意。

一、第一、二項配合幼兒園改制,

增加幼兒、幼兒園等文字。

二、第二、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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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第四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疾病

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殘廢、

傷害或治療時,負給付保險金額

之責。但保險契約有明文限制者

,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事故之給付項目及

金額,依附表之規定。

第四條 保險人於學生因疾病或意

外事故,所致死亡、殘廢、傷害

或治療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

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

金額,依附表之規定。

第一、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

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但學生因中途入學、轉學、

休學、喪失學籍、畢業或幼兒因

結業、中途離園等事由,致在學

期間不同者,其保險期間,依保

險契約之規定。

第五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自每

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但學生因中途入學、轉學

、休學、喪失學籍或畢業等事由

,致在學期間不同者,其保險期

間,依保險契約之規定。

一、保險期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加幼兒相關規定。

第六條 保險費除由本府或相關機

關補助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

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

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

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

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

之一。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府或相關機關全額補助保險

費: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及幼兒,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證明者。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

上身心障礙學生、幼兒及重

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及幼

兒。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

區第三級、第四級之學校、

幼兒園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

、幼兒園之學生及幼兒。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未能

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前

二項規定予以補助。

第六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

向受益人收取。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

府全額補助保險費: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經戶籍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區)公所證

明者。

二、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

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原住民學生。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

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

級、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

地區學校之學生。

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未依

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而自行投保者,其保險費之補助

,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配合教育部相關法規修正,將

保險費經費來源及收取方式予

以明列。

二、第二項增列「或相關機關」,

俾利彈性。

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酌作文

字修正。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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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27

第七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每學期

註冊時,於收取學生及幼兒代收

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項目,

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

日內填造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

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

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

學校及幼兒園存執。

學生及幼兒由本府或相關機

關全額補助保險費者,保險人應

掣發已投保證明,交由各學校及

幼兒園存執。

第七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

列保險費項目,併學、雜費收取

;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

書、學生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

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掣發保險費

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學生由本府全額補助保險費

者,保險人應掣發已投保證明,

交由各學校存執。

一、第一項、第二項酌增幼兒園、

幼兒等文字。

二、第二項增列「或相關機關」。

第八條 本保險之採購,由本府或

委託其他機關(構)依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保險之採購,由本府或

委託其他機關(構)依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

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

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本條未修正。

第十條 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附

設補習學校及高中職附設進修學

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

第十條 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附

設補習學校及高中職附設進修學

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準用本辦

法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幼字第 1013200745 號

主旨:本府辦理幼托整合改制作業,截至本(101)年 12 月 24 日止,表列園所仍未向本府提出改制申

請,為保障其改制權益,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及第 81 條。

公告事項:本府為辦理幼托整合改制作業,特於 101 年 1 月 9 日以北教幼字第 1011055186 號函、101

年 6 月 18 日以北教幼字第 1011983064 號函、101 年 9 月 17 日以北教幼字第 1012544387 號函

通知改制,基於未能與該園所負責人取得聯繫,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逾 102 年 1 月 2 日未

向本府提出改制申請之園所,將視同無改制意願,本府將依法廢止原設立許可。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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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未改制園所清冊

是否申請改制

名稱

縣市政府聯繫方式 園所回復方式

1 立德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 再興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 培英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 大銘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 光明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 光華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 清華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 正正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 全育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0 永育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1 聖潔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2 永生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3 松青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4 安佳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5 光啟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6 國華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7 建成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8 啟幼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19 幼偲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0 青園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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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29

21 八里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2 文和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3 私立英格蘭皇家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4 私立懷德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5 私立奧得利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6 私立多多愛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7 私立惠陽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8 私立慈佑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29 私立新興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0 青青成長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1 萊特幼兒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2 私立天資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3 私立心安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4 私立霍華德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5 鼎昇海德堡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6 私立小稻田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7 私立華新園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8 私立天仁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39 私立康樂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0 私立新真光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1 私立幼生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2 私立幼康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3 私立安樂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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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44 私立宏林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5 私立僑光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6 私立陽光種子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7 私立巨苗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8 私立維格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49 私立力行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0 私立大仁愛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1 私立嘉惠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2 私立德治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3 私立新元領袖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4 私立慧心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5 私立烏托邦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6 私立丹尼爾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7 私立匯童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8 私立丹佛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59 私立健平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0 私立智林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1 維尼熊學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2 私立巴尼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3 私立亞力山大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4 私立正義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5 私立儒居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6 何嘉仁美語(昌隆分校)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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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31

67 私立立凡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8 私立美強笙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69 私立傳恩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0 私立中華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1 私立貝比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2 私立可愛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3 私立鴻德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4 全人雙語鄉村童苑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5 禾一雙語幼兒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6 立德學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7 聖保羅托兒所(文昌學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8 高手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79 私立柏萊特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0 私立愛嘉園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1 私立世新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2 私立好牧人天才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3 私立兒福堡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4 私立橡樹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5 私立啟根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6 穗興幼稚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7 私立二重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8 私立同心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89 私立柏萊特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0 私立復興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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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91 私立咪咪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2 私立新連城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3 私立劍聲托兒所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4 私立林肯托兒所附設課後托育中心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5 私立愛寶幼兒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6 私立雙和幼兒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7 多芮咪幼兒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98 林口哈佛幼兒園 於 101 年 1 月 9 日、101 年 6 月 18 日、101 年 9 月 17 日函文 園所未回覆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64687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謝俊賢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

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及同項第 4 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

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

無此人以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本公告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

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四、請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經 濟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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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33

通知申復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汪洋書房 13784482 謝俊賢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2 段 145 號 2 樓 北經登字第 1015139869 號 1011207

2 良宏機車行 38037105 沈良一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1 段 39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294 號 1000330

3 純青商店 02280668 劉汝駒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68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312 號 1000330

4 碩茂科技企業社 10554649 林大祐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 1 段 112 號(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366 號 1000502

5 鴻燿工程行 30284617 李義平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4 段 279 巷 3 號 12 樓之 2 北經登字第 1005134381 號 1000502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經登字第 1013154604 號

主旨:捷達電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7306736)因有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經本府撤銷原

廢止登記在案,因公文書無法送達且負責人處所不明,故依公司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特以公

告代之。

依據:公司法第 28 條之 1。

公告事項:旨揭應受送達人因有公司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經本府以 101 年 10 月 26 日北府經登

字第 1015066891 號函撤銷經濟部 97 年 1 月 29 日經授中字第 09734660900 號函廢止登記,惟

現因應受送達人處所不明,特此公告通知。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73123 號

主旨:公示送達廢止「福君商號」等 16 家商業(詳如附件)之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書。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80 條及第 81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福君商號」等商業經本局依商業登記法廢止商業登記在案,因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爰以

公示送達。 二、旨揭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書,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

端請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三、對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應自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

訴願書送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請訴願。

局長 葉 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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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廢止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廢止文號 廢止日期

1 福君商號 37511237 郭進褔 新北市金山區南勢 8 號 1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01902891 號 1001227

2 愛人的店 30297036 黃健平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 1 段 211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158572 號 1010717

3 元立資訊工業社 09892050 葉立洲新北市汐止區東勢里東勢街 201 巷 401號地下 1 層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158572 號 1010717

4 好地方餐飲店 99816343 黃進生 新北市汐止區樟樹里中興路 76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401177 號 1010824

5 迎宏麵包店 39611774 黃永彬 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 218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401177 號 1010824

6 雅璇美容坊 29349633 邱瑀涵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 1 段 98 巷 24 號 1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442608 號 1010831

7 連敏雄自營計程

車行 01931066 連敏雄 新北市樹林區光武街 41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595356 號 1010925

8 金興昌企業社 26518944 莊定秋新北市板橋區新海路 135 巷 39 號 9 樓

之 2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659080 號 1011004

9 乘俥汽車電機行 90904703 陳萬居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58 巷 15 號 1 樓北 經 登 字 第

1012812280 號 1011029

10 太生利銀樓 BD024687 黃道國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 111 號 1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904170 號 1011112

11 美而飲食部 BD009212 梁淑瑞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 111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904265 號 1011112

12 好黛美容院 BD012871 梁瓊文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 111 號 1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2904034 號 1011112

13 欣亞早餐店 29344742 林黃連珠 新北市三重區大有街 1 之 12 號(1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3054019 號 1011206

14 浤溙企業社 30199393 陳永祥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 3 段 577 巷 80 弄

81 號 2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3054019 號 1011206

15 再興雞鴨行 33730133 陳泉德 新北市三重區大有街 19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3054019 號 1011206

16 良益企業社 08667225 黃明裕新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 34 巷 17 號(1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3054019 號 1011206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73895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李俊華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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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35

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以

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本公告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

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四、請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通知申復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傑爾企業社 76764408 李俊華 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 2 段 242 巷 34 號 4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415 號 1000511

2 國恩企業社 34764912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55 號 1000513

3 福彬企業社 34766931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56 號 1000513

4 康威企業社 34765237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57 號 1000513

5 翔好企業社 34765222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58 號 1000513

6 暖春企業社 34766144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59 號 1000513

7 文鶯企業社 34766159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0 號 1000513

8 富山企業社 34766860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1 號 1000513

9 康翔企業社 34765258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2 號 1000513

10 雙華企業社 34765270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3 號 1000513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74509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彭國成所經營之 10 家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

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以

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Page 36: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年春字第1期 3 (依據101 年12 月24 日北府研綜字第1013146693

3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本公告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

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四、請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通知申復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龍圖企業社 34765665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4 號 1000513

2 惠銘企業社 34765692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5 號 1000513

3 殷實企業社 34765709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6 號 1000513

4 亮明企業社 34766192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7 號 1000513

5 虎威企業社 34766833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8 號 1000513

6 佳豪企業社 34766910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69 號 1000513

7 亮彩企業社 34766926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0 號 1000513

8 淑菁企業社 34765243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1 號 1000513

9 風揚企業社 34765264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2 號 1000513

10 君琳企業社 34766221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3 號 1000513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74906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彭國成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

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以

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本公告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

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Page 37: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 ·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年春字第1期 3 (依據101 年12 月24 日北府研綜字第1013146693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37

四、請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通知申復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君達企業社 34766186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4 號 1000513

2 國格企業社 34764906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5 號 1000513

3 心格企業社 34766952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6 號 1000513

4 政明企業社 34766165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7 號 1000513

5 文君企業社 34766263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8 號 1000513

6 君風企業社 34766171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79 號 1000513

7 開悟企業社 34766257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80 號 1000513

8 君怡企業社 34766236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81 號 1000513

9 貴騰企業社 34766968 彭國成 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 102 之 1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82 號 1000513

10 星辰小吃店 29298304 陳妮妮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 4 段 145 巷 65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84 號 1000513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75752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陳俊仁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

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以

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旨揭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

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四、請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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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通知申復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艾奇視覺設計企業社 09773414 陳俊仁 新北市新莊區建中街81巷10弄9號3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85 號 1000518

2 海樂衝浪小舖 09610539 林楓傑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92 巷 6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90 號 1000518

3 冠崴汽車商行 20275879 李宗佑 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 543 號(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92 號 1000518

4 石園藝品行 33982968 何秋芳 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 10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94 號 1000518

5 永順電子企業社 49984251 張永順 新北市新莊區景德路 546 巷 6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698 號 1000525

6 黃金企業社 09990215 程志翔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 853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01 號 1000525

7 發達室內裝潢工作室 10576088 高芓宣 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 4 巷 19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05 號 1000525

8 亞志商行 25517051 周志文 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 300 號 6 樓之 2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08 號 1000525

9 成益汽車商行 98674401 林興義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 2 段 19 巷 52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09 號 1000525

10 勝歌電腦社 78893420 黃鍾阿鑾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 809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10 號 1000525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13176081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黃國燦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

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以

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旨揭商業之限期通知申復函,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

於前揭期間逕向本局工商登記科承辦人領取。

四、請於送達生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

第 29 條規定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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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39

通知申復商業附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寶國工程行 30191527 黃國燦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 2 段 61 巷 34 弄 5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15 號 1000525

2 益誠土木包工業 21546674 廖正良 新北市土城區廣明街 41 巷 2 弄 15 號 5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17 號 1000525

3 蹄印食品行 98673992 賴春成 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 269 巷 7 號 2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18 號 1000525

4 元達工程行 09859171 陳家容 新北市土城區國際路 42 巷 7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19 號 1000525

5 慧穎工程行 09840589 吳青鴻 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 1 段 5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20 號 1000525

6 大偉租賃企業社 26507854 李宇申 新北市板橋區永豐街 87 號 4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23 號 1000525

7 協信米店 36282496 陳文莊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 3 段 515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26 號 1000609

8 力太工程行 29480669 黃文秀 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 377 巷 47 號 4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27 號 1000610

9 德意小吃店 34772954 苑筱玲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 28 巷 10 號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29 號 1000615

10 吉意小吃店 31418635 王尚琳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58 巷 10 號 1 樓 北經登字第 1005134732 號 1000624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30858771 號

主旨:公告「三重都市計畫案(C145 等 5 支)樁位復建、更正作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

公告圖及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7、11、28 及 4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三重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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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字第 1015233598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1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法規依據:規費法第 7 條第 3 款、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三、「新北市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亦可至本府城鄉發展局網頁(網址:

http://www.uro.ntpc.gov.tw)相關法令—市訂法規中下載)。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1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二)地址:(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 2 樓

(三)電話:本市境內 1999、(02)29506206 分機 612

(四)傳真:(02)2950655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按「規費法」第七條明訂機關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因本市目前都

市更新案件申請數量增加,除平均月審查次數增加外,部分申請案因內容不佳需藉由增加審議次數達

到更新案品質之要求,鑑於提升審查效率、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擬具「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

費標準」。

本標準之基本費用依規費法精神由所有權人負擔,納入共同負擔:至加計費用則歸屬實施者給付

義務,除排除共同負擔外,並應於核定發布實施前完成繳費程序。本標準收取之費用將納入新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供未來推動都市更新之用。

本標準共計四條條文及附表,其要點如次:

一、明訂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訂本標準應收費情形與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發布實施前收費並排除納入共同負擔,本費用應

納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草案第二條)

三、明訂迅行劃定更新地區、整建維護、災損重建及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等案件得免收費。(草案

第三條)

四、明訂本標準之施行日。(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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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41

「新北市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草案逐條說明

條 文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申請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明定本收費標準名稱。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更新

案件審查費如附表。

基本費用應於報核時由都市更新實施者

(以下簡稱實施者)繳納之,得納入都市更新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共

同負擔(以下簡稱共同負擔)。

加計費用應於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由本

府通知實施者繳納,且不得納入共同負擔。

審查費用應納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收費方式,及得納入共同負擔

之項目。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查費:

一、更新單元位於依本條例第七條劃定之更新

地區。

二、實施者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設立之都市更

新會。

三、更新單元屬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全部以整

建維護方式實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二)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

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害,有重建必

要之合法建築物。

(三)有危險之虞之高氯離子混凝土或輻射

污染而有立即拆除或修繕補強之建築

物。

考量更新條例第七條迅行劃定更新地區、整建維

護、災損重建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等案件政府

應積極予以協助,明定免收費項目。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施行日期。

附表(單位:新臺幣)

基本費用 加計費用

收 費 項 目 審查費 說 明

事業計畫 七萬元

權利變換計畫 七萬元

審查費依下列項目加計費用:

一、 事業計畫量體規模加計費用:事業計畫申

請之總容積獎勵值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依

下列總樓地板面積加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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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 十四萬元

屬本條例第十九條之ㄧ之簡易變更

事業計畫 兩萬元

屬都市更新更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

一之簡易變更權利變換計畫 兩萬元

屬都市更新更新條例第十九條之

ㄧ、二十九條之一之簡易變更事業

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

四萬元

(一)四萬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萬平方

公尺者,加計五萬元。

(二)六萬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八萬平方

公尺者,加計八萬元。

(三)八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加計十萬

元。

(四)本項費用僅於第一次申請報核時加

計,辦理變更時不另計費。

二、 審議次數加計費用:

同一案件經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滿三次,

以後每次加計二萬元。但採事業計畫與權

利變換計畫一併報核者,為滿四次。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31077741 號

主旨:公告「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市地重劃開發)樁位新

建作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公告圖及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7、11 及 4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三重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31180101 號

主旨:公告「五股都市計畫樁號 C992 等樁位更正作業」案成果圖表(含樁位圖、樁位公告圖及坐標

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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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43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理法第 7、11 及 28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五股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二、公告期間內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

定,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申請書格式向新北市五股

區公所洽取或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下載列印)。

三、申請複測 1 樁位視為 1 單位,連續 2 樁位以上,除 1 樁位為 1 單位外,其餘每樁位以二分之一

單位計算,每 1 單位複測費用為新臺幣 1,200 元整(複測費用限郵局匯票,受款人:新北市政

府)。

四、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北城企字第 1013178104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草案。

依據:住宅法第 18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 18 條第 2 項。

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eb.law.ntpc.gov.tw/)之「法

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 7 日內以書

面向本局陳述意見或洽詢,其聯繫方式如下:

(一)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11 樓。

(三)電話:本市境內 1999、(02)29603456 分機 7087。

(四)傳真:(02)22723427。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局長 張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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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本市永和青年住宅,鼓勵青年留在新北市及照顧身心障礙民眾,並有效利用閒置與低度利

用公有空間,以社區營造、公益及服務為理念,提供較低租金之住宅予一定收入以下及在臺北都會區

內無自有住宅之青年,爰訂定本草案,全案共計十一點,其重點如下︰

一、揭示本規定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規定住宅單元類型。(第二點)

三、明定住宅之申請資格。(第三點)

四、明定本規定辦理審查與配租之公告事項。(第四點)

五、明定申請應檢附之文件。(第五點)

六、明定本規定審查與配租作業程序。(第六點)

七、明定租金包含與排除項目。(第七點)

八、明定租約終止或完成後,承租人應處理事項。(第八點)

九、明定本規定授權管理單位訂定管理辦法。(第九點)

十、明定城鄉局委託之經營管理廠商應依契約履行。(第十點)

十一、明定本規定授權管理單位訂定管理辦法。(第十一點)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草案逐點說明

條 文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

審查作業規定

本規定名稱。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城鄉局),

為辦理新北市永和青年住宅(以下簡稱本住

宅)出租業務,訂定本規定。

揭示本規定之訂定目的。

二、本住宅之申請單元分為下列兩種:

(一)青年安居戶。

(二)友善家園戶。

明定本規定住宅單元類型。

三、本作業規定所訂申請資格條件如下:

(一)年齡審查: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未滿四

十一歲,年齡之計算以申請送件日期或

郵寄之郵戳日期為計算基準日。

(二)無自有住宅審查:申請人、配偶及申請

人之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名下

於新北市及臺北市皆無自有住宅。

(三)所得審查: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

系親屬(父、母、子女)最近一年度之

明定本住宅之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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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45

綜合所得,在新北市家庭年收入 50%分

位點以下。

(四)於新北市居住需求審查:申請人於申請

日前二年內,曾於新北市內就學或就

業,或於新北市內租屋者。

(五)無重複住宅資源補助審查:應預先填妥

放棄租金補貼聲明書,並於簽訂本住宅

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開

始所受領之租金補貼應返還補貼機關。

現已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得申請本住宅。

(六)青年社區服務及特色參與意願:本住宅

為了結合青年入住與打造特色社區,並

能讓青年發揮其專長及活力,帶動起永

和社區之共生共榮,故欲申請承租者需

填寫「社區服務及特色參與意願表」,

承諾於取得承租資格後,願依其勾選或

填寫之意向,遵守本住宅之管理規範。

申請人若未填寫者則視為不符本申請資

格,不得申請承租本住宅。

(七)友善家園戶之身障居住需求評點:依空

間規劃對身障者各有不同之適居程度,

故友善家園戶之承租申請者除應符合第

一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規定外,另將依友

善家園戶身障居住需求評點表評估其最

適程度,評點分數將做為優先入住之順

序依據。友善家園戶之申請者須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申請者請先行檢視友善家

園單元之通用設計與無障礙空間規劃,

自行評估其適居性。

本住宅單元之居住組成除申請人外,須有至

少一位共同居住人,且共同居住人應符合前

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條件;如申請人有配偶

者,則配偶為其共同居住人,該配偶不受前

項第一款之限制。

申請人僅能選擇一住宅單元提出申請,同一

居住組成僅能承租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

為限。

四、城鄉局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與受理期間。

(二)出租戶數、租期及租金金額。

(三)受理申請機關或單位。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其他必要事項。

明定本規定辦理審查與配租之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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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五、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城鄉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六)新北市內就學、就業證明或於新北市內

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七)放棄租金補貼聲明切結書。

(八)共同居住人同意書。

(九)居住組成之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不具備者,免附。

(十)社區服務及特色參與意願表。

(十一)選屋志願順序表。

(十二)已知悉本住宅租期最長為四年,租約

到期應即遷出,並同意依通訊地址所

為之送達即為合法有效送達之切結

書。

明定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六、本規定所訂之申請程序及配租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限選擇一住宅單元提出申請,城

鄉局對申請本規定案件應即審查,對資

料不全或重複申請者,應一次通知限期

補正及確認;屆期未補正或不符規定

者,駁回其申請。城鄉局應於收件之日

起二個星期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

長二個星期。

(二)申請青年安居住宅之資格者,經審查合

格者則列入青年安居住宅之抽籤名冊,

擇期辦理公開抽籤並通知申請人;符合

友善家園住宅之資格者,則依評點分數

排序建立評點名冊。若申請人未依前款

規定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將不列入抽籤

名冊及評點名冊中。

(三)抽籤與評點配屋:

1.列入青年安居戶之抽籤名冊者,以抽籤

方式決定申請人之序號,由序號前者依

其選屋志願順序表之順序配屋,共計錄

取八名,未獲錄取之申請人將依序列入

遞補名冊中。

明定本規定審查與配租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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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47

2.列入友善家園戶之評點名冊者,評點分

數由高至低決定申請人之序號,倘評點

分數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序位,以

序號前者依其選屋志願順序表之順序配

屋,共錄取三名,未獲錄取之申請人將

依序列入遞補名冊中。 3.列入友善家園戶之評點名冊者,評點分

數由高至低決定申請人之序號,倘評點

分數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序位,以

序號前者依其選屋志願順序表之順序配

屋,共錄取三名,未獲錄取之申請人將

依序列入遞補名冊中。 4.遞補名冊之效力,自申請人送件之日起

算四年止。

(四)承租人應於城鄉局所訂日期辦理公證簽

約,未於規定日期辦理公證簽約者,將

取消其承租資格。

(五)承租人應於租期開始一個月內完成入

住,並完成入住現場點交作業,逾期未

完成入住者,城鄉局得終止租約,其契

約公證費用並由承租人全數負擔。

(六)租期一期為兩年,租期屆滿仍符合資格

者,得申請續約一期,續約期滿即不得

再續租。惟有租期中解約退租,經通知

新承租人訂約者,為考量社區整體簽約

之一致性,城鄉局得予以調整租期,但

總租期仍以最高四年為限。

(七)承租人應於簽約時繳交二個月押租金。

七、租金金額內含管理費,但不含承租戶應自付

之「水、電、瓦斯、電話網路及有線電視」

等費用。

明定租金包含與排除項目。

八、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將租

金、水、電、瓦斯等費用繳清,並將房屋恢

復交屋時之原狀返還城鄉局,返還日以完成

點收日為準。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則以租金一點五倍計

算方式向承租人收取占用期間之費用,若承

租人拒繳者,城鄉局可逕自押租金中扣扺。

承租人若違反入住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而受

城鄉局予以終止租賃時,應於收到通知後一

定期間內遷出本住宅,逾期未遷出或拒不點

交者,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明定租約終止或完成後,承租人應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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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九、本住宅管理事務由城鄉局委託管理單位執

行,其執行辦法授權管理經營單位訂定並報

城鄉局核備;城鄉局並得就該辦法隨時進行

檢討及修正。

明定本規定授權管理單位訂定管理辦法。

十、城鄉局委託本住宅經營管理之廠商應依契約

規定履行承租人之管理事宜及執行承租人之

違約處理。

明定城鄉局委託經營管理廠商應依契約履行。

十一、申請書件以掛號郵寄送達者,其截止日之

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

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明定本規定申請書件之收件日期之認定準據。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測字第 10131121841 號

主旨:公告「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大坪林站至板新站)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使用

空間範圍(新北市新店區)樁位測定作業」案。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6 條及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起 30 日,張貼本府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二、測定樁位情形詳如所送測量成果圖表。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字第 10152339111 號

主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光華段 443-1 地號等 1 筆土地(板橋富邦世紀大廈)都市更新整

建維護事業計畫案」書圖。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書圖自 102 年 1 月 4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

覽 30 天,並於 102 年 1 月 16 日下午 3 時假新北市板橋社后社區活動中心 3 樓會議室(新北市

板橋區中正路 80 巷 1 弄 1 號 3 樓)舉辦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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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49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

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

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價字第 10131484362 號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勝意申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勝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估價師姓名:張勝意。

三、身分證統一編號:不予刊登。

四、開業證書字號:(98)新北估字第 000066 號(換發)。

五、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港二街 127-1 號。

六、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1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135648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金山區下中股段焿子坪小段 43-1、44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

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2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87391 號公告。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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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柳登文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至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135649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金山區頂角段三界壇小段 143-4、209-1、209-2 地號土地之

「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2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8680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洪松柏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至民國 102 年 3 月 19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135652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萬里區頂萬里加投段冷水堀小段 26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

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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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51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2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8810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郭建成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至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176973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環河段 893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下小段 244-6 地

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

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2 月 21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9264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楊景松、楊景琪等 2 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

記清冊置於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至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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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13176974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金龍段 324、326 地號(重測前:社后段社后頂小段 92-

22、92-25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

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1 年 12 月 21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14669271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陳綿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至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北環水字第 1013064927 號

主旨:公告本市「全國五股交流道加油站(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99-1、401-2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與同法

施行細則第 10 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七期)」調查結

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環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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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53

二、場址名稱:全國五股交流道加油站。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楓江路 100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99-1、401-2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3340,N:2773116。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全國五股交流道加油站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計畫(第七期)」調查結

果,該場址土壤中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含量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為

1,350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1,0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一小段 399-1、401-2 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1,798 平方

公尺。

六、禁止、限制項目及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

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三)其他重要事項:於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

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染控

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四)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轉送新北

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辦理。

局長 劉 和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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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全國五股交流道加油站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地號

項次 縣市鄉鎮別 地段 地號 面積(2m )

1 399-1 1,123

2 新北市泰山區 泰山段一小段

401-2 675

合計 1,798

土壤污染物項目

項次 土壤污染物項目 管制標準

(mg/Kg)

污染物最高濃度

(mg/Kg)

超過管制標準之

倍數

1 TPH 1,000 1,350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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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55

原刊登於 101 年冬字第 17 期第 8頁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勘誤對照表

原條文 更正後條文

第 五 條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供辦公、作業及宿舍等

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公司組織市營事業之股份。

二、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第 五 條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供辦公、作業及宿舍

等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公司組織市營事業之股份。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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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1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 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電 話:(02)29603456 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 元

訂閱公報不另給據 請以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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