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
others
View
8
Download
0
Embed Size (px)
Citation preview
1
案例 1.
案件类型:不正当竞争、民事
办案单位: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
产权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
被告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量
服务的公司,其与被告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
域名,不断更换访问 IP 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
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
取利益。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
失,消除影响。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盈利模
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且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处理结果:
徐汇区法院认为,三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
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
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依据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
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分工
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依赖互联网的新经营模
式和商业逻辑推陈出新,由于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
定性和规则适用上缺乏明确指引,对既有法律规则的解读和
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类型行为既可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所列举的具体行为类型新的表现形式,又可能属于法
律未列举的行为。前者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进
行规制,后者则可适用一般条款,即在平衡经营者、消费者
和社会公共三方利益的基础上,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
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具有双重功能,首先,作为总则
条款,是整部法律的基本规定和一般规定,尤其是反不正当
竞争法对于第二章规定仍有拘束和指导功能,可以作为具体
条款理解和适用的指引;其次,它具有可以开放性适用的一
般条款功能,成为司法据以认定未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开
放性适用条款。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要注意
3
其与具体条款适用的衔接。本案中的视频刷量行为作为一种
全新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手段,是当前互联网产业所引发新问
题的典型个案。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分别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的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条款对
刷量行为进行规制,反映了一二审法院在刷量行为的定性上
的差异。二审法院对于刷量行为的处理,在法律定性和规则
适用上准确把握了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关系,对于解决新
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孔祥俊)
4
案例 2.
案件类型: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民事
办案单位: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张志敏于 2014 年 1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
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 6 月获
得授权。2016 年 1 月,张志敏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乔安公司
销售的“乔安 1200 线监控摄像头”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
设计专利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并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驳回张志敏诉讼请求的判决。随
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7 年 6 月,乔安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凯聪公司早
在 2013 年 12 月已公开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头产品。被
告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明知 421C 监控摄像
机已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
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系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
业竞争对手之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
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
处理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志敏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
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
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具有过错,使原告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
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凯聪公司并
非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具有人格混同、
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凯聪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判
决张志敏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 254,000 元。张志敏不
服,提起上诉。
上海高级法院认为,凯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
售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 421C 凯聪摄像机,涉案专利因缺乏
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志敏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
人,明知 421C 凯聪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仍以该无效专
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被告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张
志敏索赔的 1000 万元明显超出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
贡献,财产保全会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张志敏提出
的高额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存在明显
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因此,张志敏提起诉讼具有主
观恶意,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恶意诉讼,故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专家点评:
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
受宪法保障。知识产权诉讼可能成为一种竞争策略,甚至演
化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恶意诉讼的进攻性强、隐蔽
性高、危害性大,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进而破坏正常
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最
高人民法院在 2011 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已将“因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一类案由正式写
入规定,但何为滥用民事诉讼并未见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准确界分善意、合法的诉讼行为与恶意、非法的诉讼行为,
对于保障民事主体的诉讼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
的意义。但因“恶意”属行为人内心主观意思的范畴,识别和
认定的难度较大,需通过其他客观行为进行推定。针对本案
行为人提起的诉讼,法院通过对行为人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
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这
一事实的认定,推定其提起诉讼的主观恶意,最终认定行为
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本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恶意诉讼
案件的认定与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孔祥俊)
7
案例 3.
案件类型:商标侵权、行政+刑事
办案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推荐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18 年 7 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卫浴品牌
“ARROW”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在浦东新区某
地下仓库内发现大量带有“ARROW”“TOTO”商标的马桶、洗
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大量标有“TOTO”商标的合格证和胶
贴纸。
经查,当事人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关卫浴产品上
注册了“ARTRTOW”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缩小其中两个“T”
字母,使其商标显示效果与权利人“ARROW”商标高度近似,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至案发时,共查获侵权产
品 182 件,违法经营额 6 万余元。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认真处理前述投诉举
报的过程中,调查发现当事人陈俊楠明知是假冒“TOTO”注
册商标的洁具,仍存放于上述地下仓库内并对外销售。现场
查获待销售的标有“TOTO”商标的各类侵权产品共 300 余件、
8
合格证及胶贴纸共 900 余张。经相关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违
法经营额 69.45 万元。该案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浦东
新区知识产权局当即将其移送浦东新区公安局处理。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在相关卫浴产品上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ARROW”相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
众,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
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18 年 12 月 14 日,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责
令当事人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
侵权商品 182 件,并处罚款 31,058 元。
2019 年 9 月 12 日,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
陈俊楠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
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罚金人民币 200,000 元,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
“TOTO”产品合格证、产品胶贴纸。
专家点评: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侵权行为的“水
平”也随之“提高”,新的侵权形式不断出现。比如,一些侵权
人为了掩盖其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将自己已经注册
的商标作为“挡箭牌”,给执法机关的侵权认定带来一定的难
度。本案中,上海翔玥实业有限公司虽然在相关卫浴商品上
9
注册了“ARTRTOW”商标,但是实际使用时却以改变商标显
著特征的方式向他人的“ARROW”注册商标靠拢,容易使相
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识别出侵权者的
伎俩,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
罚。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潜在的意图以同样方式打擦边
球的侵权者,具有警示作用。此外,本案在处理权利人的投
诉举报过程中,还同时发现存在其他商标违法行为,涉嫌构
成刑事犯罪。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积极进行处理,有效利用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移
送公安部门,促进了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侵权打击合
力,值得点赞。 (单晓光)
10
案例 4.
案件类型:发明专利侵权、行政
办案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推荐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19 年 1 月,专利权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向上
海知识产权局提出涉及“用w-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 raf
激酶抑制剂”(专利号:ZL00802685.8)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请求。拜耳公司认为,上海创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
官网上登载“索拉非尼”抗癌原料药信息,并在国际制药原料
中国展的展板和发放的宣传册上宣传原料药“索拉非尼”的行
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组成的
口审会上,请求人拜耳公司称其实施上述专利的专利产品为
索拉非尼(Sorafenib),与被请求人创诺公司未经其许可在
网站上和展会许诺销售的药物名称中英文均相同,且涉案产
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侵犯了其专利权。
11
处理结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口审会后,走访相关专业部门,在
了解药品专业术语和研发流程后,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请求
人创诺公司存在许诺销售“索拉非尼”原料药的行为,并且该
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
犯,遂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
索拉非尼,并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
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
专家点评:
药品领域仿制药日渐成为相关当事人关注的重点,特别
是在我国原创药能力有待提升的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的一大特色是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而其中行
政保护基于其本身的特点而具有一定的优势。本案是上海市
知识产权局首次处理药品类专利侵权纠纷案,其侵权特点是
涉及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被请求人被指控存在许诺销售
请求人“索拉非尼”原料药的行为,且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
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政机关组成合议组,经过调
查和口审,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在走访相关专业
部门,了解药品专业术语、研发流程及认定事实后,历时四
个月,作出行政裁决,裁定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被请求人停
止许诺销售行为,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
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该案裁决涉及药品专利方面的专
12
业性问题较多,有专利技术比对、仿制药许诺销售行为认定、
“专利有效期内不予售卖”声明是否影响许诺销售行为成立、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认定、“为提供行政审
批所需要的信息”认定等。案件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
议,说明该案的合议组处理方法得当,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行政机关执法公正高效,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
现出专利行政保护的优越性,对营商环境的优化有积极意
义。本案的行政解决方法对于解决类似案件能提供较好的借
鉴和参考,能起到示范与指导作用。 (马忠法)
13
案例 5.
案件类型:著作权侵权、刑事
办案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
院第三分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被告人陈力受境外人员“野
草”委托,招募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
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
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人人影视、西瓜影视、0K 资源网等网
站下载,或者从爱奇艺、优酷等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
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
狂外星人》等 2019 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 2425 部,
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
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
布至最快资源网、豆瓣资源网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从
而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
期间,被告人陈力购买邮政储蓄卡用于收取“野草”汇入
的运营费用。陈力收到“野草”汇入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
费用共计人民币 1250 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 50 万元,林
14
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
利 1.8-16.6 万元不等。
处理结果:
2019 年 11 月 20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
决,认定被告人陈力等 8 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
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
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
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
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网络著作权犯罪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较为严重的损害
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而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跨区
域、跨国犯罪是这类案件较难处理的重要原因。此类案件多
属于智能犯罪,技术性强、历经环节多、隐蔽性高、危害性
大、犯罪行为所涉作品范围广泛(海量作品)等,严重损害
著作权人权益,重创创作人的积极性,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
会影响。本案被告陈力等 8 人通过境内外相互勾结,利用网
络技术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线上传播的完整
盗版产业链,肆意侵权,损害《流浪地球》等诸多影视作品
权利人的利益,理应受到严惩。该案组织分工严密、作案手
段隐蔽、危害极其严重,属于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该案
处理明确了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规
15
则,为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判案审理的新视角与
思路,彰显司法机关对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网络环境的坚定
决心,对潜在的有组织的海量作品盗版者起到了警示作用。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及时引导侦
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并判决,这种稳、准、狠
的做法,对当下维护易受侵权的著作权人之利益极其有效。
本案对于跨境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捕诉和司法审判具有
较强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马忠法)
16
案例 6.
案件类型:商标侵权、行政
办案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推荐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19 年春节前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接到
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的举报,反映在上海市多个区域出现了
使用权利人“茅台”、“MOUTAI”及相关图形注册商标的店招
从事酒类销售业务的商户。
经查,“茅台”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包含文字商标“茅台”“贵州茅台”、茅
台红白蓝三色圆形商标(图形商标: )等。在本系列案中,
朱长岗等 32 家商户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店招及内部装
潢(如收银台、海报、展示柜)上使用了“贵州茅台”“贵州茅
台集团”等文字以及“MOUTAI”、茅台红白蓝三色圆形商标等
要素的组合,造成消费者对其所售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17
处理结果:
经查,上述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一)(二)项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
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2 家商户全部在规定期限
内拆除了侵权标识,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部分商户存在
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违法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
七条第(三)项所指之商标侵权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最终依法对相关商户处以没收侵权商品并加处罚款 2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如果说单是销售侵犯名牌注册商标权之仿冒假货的行
为,是“零售”模式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那么,乔装打扮成为
名牌专卖店或者特许商类店铺的侵犯注册商标权之仿冒销
售行为,就是更为严重的“批发”模式之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而且,后者往往比前者的侵权行为更恶劣,侵权影响更扩散,
侵权后果更严重。本案中上海 32 家销售酒类的商家,未经
“茅台”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即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的
授权许可,擅自在自己商店的对外店招、室内装潢以及收银
台、展示柜、宣传海报等处使用了含有“茅台” “贵州茅台”、
“MOUTAI”等商业标识,藉以误导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商家就
是正宗的茅台酒专卖店或者特许商。且其中一些商家还被查
实确在销售仿冒“茅台”名牌的假酒。其实无论这些商家销售
的究竟是“茅台”真酒还是假酒,这种在店招、装潢与其他宣
18
传品上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茅台”商业标识之行为,都是侵
犯“茅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的行政保护及时且
精准、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度,有效优化了上海市
场的营商环境。 (陶鑫良)
19
案例 7.
案件类型:著作权侵权、刑事
办案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经侦支队
推荐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
株式会社万代享有“万代高达”玩具作品著作权。“大班”
玩具生产厂家在未取得著作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仿冒、复
制“万代高达”玩具作品,生产、销售“大班高达”系列玩具作
品。经查,该玩具生产厂家是一家注册在汕头市澄海区,名
为“泓利社”的公司,其生产、销售地主要位于我国广东省、
福建省等地区,涉及网上、线下多个销售网点。公安机关共
捣毁位于广东、福建两地的 2 家侵权制假工厂、7 处贩假窝
点,抓获犯罪嫌疑人 13 名,涉案金额高达 2.3 亿人民币。经
国家版权局鉴定,上述“大班高达”玩具均系侵犯著作权的商
品。
处理结果:
2019 年 4 月 15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
判决:蔡明青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何嘉文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姜荣抄犯销售侵权
20
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他犯
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专家点评:
源自日本万代公司的“高达”是“机动战士高达”的简称,
是从动漫发展起来的一种系列化的动漫玩具模型,也被称为
“万代高达”。走进中国的万代高达已经拥有很大的现实市场
和潜在市场,也因此引发了侵犯高达著作权的狂潮。譬如在
国内市场上出现了猖獗仿冒 “万代高达”的“大班高达”,日本
万代公司代理人遂向上海警方举报。上海警方全力以赴,辗
转数地,深谋远虑,人赃并获,一举将多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归案,涉案金额高达 2.3 亿人民币,侵权种类众多,侵权规
模巨大。该案后被依法刑事起诉,已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因罪
获刑,绳之以法。本案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重大案件,对高
达动漫玩具模型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典型意义。(陶鑫良)
21
案例 8.
案件类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
办案单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推荐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汽车天
窗机械组、汽车天窗遮阳帘驱动系统、天窗后玻璃排水系统
以及汽车天窗等相关技术信息,依法拥有商业秘密,并采取
了签订保密条款等保密措施。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
被告人于成岩在恩坦华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曾接触上
述技术信息。2014 年 3 月,于成岩从恩坦华公司离职后即受
聘于被告人贾永和经营的万超公司。于成岩违反保密约定,
将恩坦华公司的技术信息披露并使用于万超公司相关天窗
产品的研发。贾永和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
万超公司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后贾永和、
于成岩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经鉴定,
万超公司所用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
分电子数据,与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
性,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人民币 1298 余万元。
22
处理结果:
2020 年 1 月 19 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
告人于成岩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
金五十万元;被告单位万超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
金四百万元;被告人贾永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单
位及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巩固和提升企
业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价值。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系统
的管理工程,涉及信息安全、合同规范、制度建设和保密教
育等多个方面,需要协调处理好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等
内外关系。但员工携商业秘密离职跳槽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
护最重要的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权利人
取证难、经济损失计算难、技术问题鉴定难等诸多难题,因
此,虽然不少企业都拥有商业秘密,且深受侵权之苦,但对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保护仍然畏而却步。随着非法
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手段更技术化、更隐蔽化、更复杂化,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本案系一起汽车行
业“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检察机关对使用相关技术信息
的单位以推定“应知”侵权而追究刑事责任,为因员工流动等
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商业秘密保护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
思路。本案不仅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且
23
将有力地提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信心,增强企业正当经营
的安全感,营造更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从而切实保
障和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 (袁真富)
24
案例 9.
案件类型:著作权侵权、行政
办案单位: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推荐单位: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
案情简介:
2019 年 2 月 12 日,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指定管辖决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武汉映象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在武汉市经营的互联网站“人人视频网”和移动客户端软件
“人人视频”进行了远程巡查,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9 年 2 月 20 日,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人人视频
网”和“人人视频”。2019 年 2 月 20 日、26 日,总队执法人员
分别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人人视频”软件上,向公众传
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摩登家庭第十季》等 27 部作
品,并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得经营收入。当事人登载《摩登家
庭第十季》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点击播放量为 3298
次。当事人登载的作品的来源主要为网上搜索收集,无法提
供作品的版权证明及授权材料。当事人经营“人人视频”软件
使用服务器 300 台,服务器类型为腾讯云和阿里云,案发后
当事人立即删除了前述 27 部作品。
25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
作品的行为,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
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2019 年 3 月 28 日,上
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贰拾伍万元。
专家点评:
网络侵权活动呈现出社交化、移动化、国际化的趋势。
利用互联网站和移动客户端软件传播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作
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是近几年常见的现象。本案当事人在经
营的移动客户端软件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的
大量电影或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行为,给他人造
成了损失,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为此加大网上巡查力度,
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充分反映了在
新技术背景下版权执法所面临的挑战和决心。本案执法人员
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固定证据、情节认定等难关,依法及时
作出了行政处罚;并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性与合
理性结合”的理念,在处罚的同时注重当事人整改效果,对
今后的移动终端网络版权执法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
示范作用。该案的有力查处有效维护了新兴行业的版权市场
秩序,为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明确了标杆,对规范互
联网版权市场的传播秩序有震慑作用。 (黄武双)
26
案例 10.
案件类型:商标侵权、行政
办案单位:上海海关
推荐单位:上海海关
案情简介:
2019 年 1 月 5 日,由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申报出口
的氨苄西林被海关布控命中,现场查验关员对命中的药品进行
了重点查验。经过掏箱彻查,该批货物系拼箱出口,申报的
40 桶氨苄西林装箱杂乱,且印有“NCPC”标识的标签制作粗
糙。查验关员认为该批氨苄西林有重大的侵权嫌疑,遂暂停了
货物的通关。后经权利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批
氨苄西林系侵犯其“NCPC”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货物,并申请海
关扣留。
经查,出口的涉嫌侵权的氨苄西林共计 40 桶/1000 千克,
价值 25500 美元。上海海关在扣留侵权货物后,对案件进行了
细致缜密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打击制售假药的
行为,扩大战果,上海海关突破以往常规侵权案件办理模式,
在初步查明出口涉嫌侵权货物制造、运输、对外销售等各个环
节的基本证据后,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先行通报公安机关,提
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双方协同配合,共同开展案件调查,为
公安机关后续及时启动刑事侦查奠定基础。
27
处理结果:
2019 年 7 月 19 日,根据公安机关商请,上海海关将案件
及涉案货物一并移交上海市公安局。2019 年 11 月 26 日,上
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
十万元;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专家点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知
识产权海关保护涵盖进口和出口环节,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的强保护、严保护立场。针对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有利于维护我国出口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出口商品
的良好形象。长期以来,中国海关以依申请查处和主动查处
方式严查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严守“国门”,形成了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的中国模式。本案是上海海关在民生领域破获的首
起危害公众健康的假冒注册商标抗生素的案件。上海海关预
先布控、执法前置,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并结合上海口岸
特点,对有侵权风险的药品进行针对性的预先监控,实现精
准海关执法,有效破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存在的侵权发现
难困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海关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
28
有效开展执法协作,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深挖知识产权
侵权源头,以刑事手段惩处侵权企业和个人,有效打击知识
产权侵权行为,从源头上优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环境。本案
“预先布控、精准执法”的保护模式,对于强化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具有较大的推广借鉴价值。 (许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