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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 9屆第 8會期 待(繼續)審議案一覽表資料更新時間:108年 12月 31日
目 錄本會待(繼續)審議案(1129 案)..............................................................1
壹、法律案(881 案)..........................................................................1一、組織法案(277 案)................................................................1
(一)總統府(含國家安全會議)(10 案)................................1(二)行政院(213 案)..........................................................4
1.本會審查(38 案).........................................................4(1)行政院院本部部分(25 案).................................4(2)法務部部分(2 案)..........................................12(3)國家發展委員會部分(0 案)..............................13(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部分(11 案).....................13
2.本會、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47 案)..............................153.本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15 案)....................244.本會、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26 案)..............................275.本會、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11 案)..............................346.本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43 案)....................377.本會、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17 案)..............................478.本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16 案)........51
(三)立法院(19 案)..........................................................56(四)司法院(17 案)..........................................................64(五)考試院(8 案)............................................................68(六)監察院(1 案)............................................................72(七)其他(包含交付多個委員會聯席審查)(9 案)................73
二、作用法案(604 案)..............................................................75(一)總統府(含國家安全會議)(8 案)................................75(二)行政院(356 案)........................................................77
1.本會審查(268 案).....................................................77(1)行政院院本部部分(16 案)...............................77(2)法務部部分(237 案)......................................80(3)國家發展委員會部分(4 案)............................131(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部分(11 案)...................133
2.本會、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25 案)............................1363.本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18 案)..................1414.本會、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0 案)..............................1455.本會、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0 案)..............................1456.本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41 案)..................145
1
7.本會、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4 案)..............................1538.本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0 案)........154
(三)立法院(16 案)........................................................154(四)司法院(128 案)......................................................162(五)考試院(90 案)........................................................195(六)監察院(4 案)..........................................................218(七)其他(包含交付多個委員會聯席審查)(2 案)..............219
貳、預算或決算案(184 案)............................................................220一、總預算案(0 案)................................................................220二、預算凍結之專案報告案(13 案)...........................................220
(一)總統府(含國家安全會議)(4 案)..............................220(二)行政院(3 案)..........................................................221(三)立法院(2 案)..........................................................221(四)司法院(0 案)..........................................................222(五)考試院(4 案)..........................................................222(六)監察院(0 案)..........................................................222
三、財團法人部分(6 案)..........................................................222四、其他(165 案)...................................................................223
參、立法院內規(7 案)...................................................................241肆、行政命令案(41 案).................................................................243伍、專案報告案(非預算案部分)(1 案)..........................................247陸、其他議案(15 案).....................................................................247※ 院會同意撤回之議案(24 案)......................................................249
一、第 9 屆第 1 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18 案).....................249二、第 9 屆第 2 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1 案).......................254三、第 9屆第 3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2案).......................254四、第 9屆第 4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2案).......................254五、第 9屆第 5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0案).......................255六、第 9屆第 6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1案).......................255
※ 院會同意改交之議案(8 案)........................................................255一、第 9 屆第 1 會期院會同意改交之法律案(1 案).......................255二、第 9 屆第 8 會期院會同意改交之法律案(7 案).......................256
2
本會待(繼續)審議案(1129案)
壹、法律案(881案)
一、組織法案(277案)(一)總統府(含國家安全會議)(10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與處理國家安全危急事態之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召開後,應即時向立法院進行報告。)
委員段宜康等 39 人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2.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
委員趙正宇等 18 人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共 23 條。制定重點:成立獨立機關「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委員會」統籌相關事務,統合擬定台灣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之政策方向,對台灣各族群集體權利與個人之權利受迫害之歷史真相進行調查,檢視政府進行權利回復相關工作之執行現況,並規劃各機關之行政與立法之措施以促使相關權利之回復,業務內容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階段性報告;為協調與維護權復會業務執行,特設總統府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會議,該會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5.26(9-1-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6.27(9-1-36)另定期繼續討論。3.本會105.6.29(9-1-37)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 105.7.6 舉行「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 1 場公聽會。5.本會 105.7.14 舉
1
議設召集人一人,由總統兼任。)
行「原住民族歷史及土地正義」公聽會。
4 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共 20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權益回復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置主任委員一人,總統任命並由原住民擔任;設置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基金。)
委員廖國棟等 27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27(9-1-3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6.29(9-1-37)另定期繼續討論。3.本會 105.7.6 舉行「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 1 場公聽會。4.本會 105.7.14 舉行「原住民族歷史及土地正義」公聽會。5.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6.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7.本會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5 真相與和解促進條例草案(共七章 25 條。制定重點:特別針對二次大戰後之基本人權受侵害之回復訂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真相與和解促進委員會,隸屬總統府真和會置委員九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透過真相調查、究責平反、賠償
時代力量黨團 105.06.24 (9-1-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回復、除垢等四階段,以推動「真相與和解」工程。)
6 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制定重點:本法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過去台灣歷史所發生原住民族權利受侵害之情事,進行歷史調查與真相之還原,徵集與開放相關資料與檔案,促使原住民族族群與個人受損權利之回復;原復會置委員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原復會協助辦理回復名譽之方式為公開道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更正政府機關政治檔案之不當記載;在總統府下設置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會議,並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原復會業務內容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階段性報告,每三年提出總結報告。)
時代力量黨團 105.07.08 (9-1-20)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7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於總統府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委員尤美女等 34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1.廢止「國史館組織條例」(廢止重點:有鑑於國史館所代表的官方修史為傳統正統論,與現代的歷史教育、歷史研究相違背,故將國史館現有職權與業務合併至檔案管理局,爰提出廢止本條例。)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2.廢止「國史館組織條例」(廢止重點:有鑑於國史
委員段宜康等 19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館及其所屬臺灣文獻館之組織法定任務,由官方人員「修纂國史」、「修纂志書」違背民主概念,應予廢止。其業務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法定業務幾乎重疊,應將國史館及其所屬臺灣文獻館業務全部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7.04.10 (9-5-7)
10 廢止「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廢止重點:有鑑於國史館及其所屬臺灣文獻館之組織法定任務,由官方人員「修纂國史」、「修纂志書」違背民主概念,應予廢止。其業務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法定業務幾乎重疊,應將國史館及其所屬臺灣文獻館業務全部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委員段宜康等 19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二)行政院(213案)1.本會審查(38案)
(1)行政院院本部部分(25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行政院發言人任用及職位編制,將特任改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段宜康等 28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2.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裁撤僑務委員會與國軍退除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7 (9-1-15)
3 3.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4.「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海洋委員會」改為「海洋及漁業部」;因應增加該部,修正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委員姚文智等 57 人 105.12.16 (9-2-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 5.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升教育部體育署為二級機關體育部。)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6.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設二級機關「災害防救總署」,以整合現行各部門防、救災體系。)
親民黨黨團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7.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科技部改制為科技及學術部。)
委員鍾佳濱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8.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教育部及科技部分別改制為國民教育部及高等教育及科技部。)
委員蘇巧慧等 2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9.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設「行政院資訊總處」。)
委員許毓仁等 20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6.3.22(9-3-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5
10 10.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院屬總處新增「行政院資訊總處」。)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6.3.22(9-3-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1 11.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行政院應設置行政院資訊總處,統籌資訊業務。)
委員張宏陸等 16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12.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設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
委員蔣乃辛等 18 人 105.10.21(9-2-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13.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限制犯酒駕條例者不得擔任政務官、政務委員及任何政務職務。)
委員沈智慧等 23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共 22 條。制定重點:由隸屬於行政院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統籌規劃,包含「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以及「公開並處理原住民族所遭受不公正之權利侵害」等五大任務項目,為任務型編制,任務完成後即解散。)
委員陳瑩等17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27(9-1-3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6.29(9-1-37)另定期繼續討論。3.本會 105.7.6 舉行「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 1 場公聽會。4.本會 105.7.14 舉行「原住民族歷史及土地正義」公聽會。5.本會
6
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6.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
15 轉型正義及促進人民團結與和解條例草案(共 20條。制定重點:為促進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回復受害者名譽、尊嚴,賠償受害者及其家屬損失與應有權利,減輕過去由國家對人民所造成之不當傷害,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促轉會分階段推動轉型正義時程及順序為1.威權統治期間 2.日據殖民期間;置委員二十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後任命之;總統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促轉會應於二年內以書面向總統及立法院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完成後經立法院同意解散;對於促轉會之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國民黨黨團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 1.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共 11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並回復原住民
行政院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7
族之權利,以落實民族平等與多元文化之基本價值,特制定本條例;行政院設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原調會);原調會應於二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提出原權侵害事件任務報告。)
17 2.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尊嚴恢復條例草案(共 19 條。制定重點:為妥善處理過去原住民族遭受不當之對待,回復被侵害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尊嚴恢復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任期四年,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歷史問題遺留時期,指自西元一六二四年至一九八年;應於每四年委員任期屆滿時,就本法所規定職權範圍,以書面向立法院提出具體實施成果之總結報告並公布之;受調查者應有配合之義務,不得規避、拒絕、隱匿或其他妨礙調查之情事。)
親民黨黨團 105.06.17 (9-1-17)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27(9-1-3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6.29(9-1-37)另定期繼續討論。3.本會 105.7.6 舉行「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 1 場公聽會。4.本會 105.7.14 舉行「原住民族歷史及土地正義」公聽會。5.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6.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7.本會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18 3.促進轉型正義原住民族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共 23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落實人權保障及族群和
委員孔文吉等 32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8
諧,積極回應並妥善處理自明鄭時期迄今所遭受之不平等對待,特制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為獨立機關;原促會置委員十五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原住民身分;設四個任務小組,分別辦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回復、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使用及補償、原住民族史觀及文獻導正、涉及原住民族權益相關法律之研究及其他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事項;每月固定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經劃定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因現屬各機關或國營事業管理使用或所有,致返還請求權人顯有困難者,原促會應報請行政院予以金錢補償之;原促會應於二年內,以書面向總統及行政院院長提出含完整規劃方案及具體回復或補償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後,始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並於完成任務後解散;接受調查之組織、人員,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19 4.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共 16 條。制定重點:為落實民族平等,肯認多元文化,促進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固有權利,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土地調
委員陳瑩等16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9
查委員會(原調會),隸屬於行政院之二級獨立機關;置委員九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原住民擔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三人為專任;其餘四人為兼任;原調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原調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原調會應於四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原權侵害事件調查報告;原調會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0 5.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草案(共 24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並回復與補償原住民族受損權利,還原歷史真相,以落實民族平等與多元文化之基本價值,特制定本條例;行政院設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土地調查委員會(原調會)為本條例主管機關;原調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皆應具原住民族身分;原調會主任委員特任,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專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立法委員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等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11.8(9-6-13)另定期繼續審查。
10
及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原促會委員;原調會應於二年內以向行政院提出原權侵害事件任務報告。)
21 促進轉型正義金門馬祖人民權利回復與補償條例草案(共 21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並補償與回復金門馬祖地區於威權統治時期之人民權利,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隸屬行政院;促轉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促轉會有行政調查、資料及證物保全之職權,行政機關有協助調查義務,且被調查者有配合義務,促轉會為任務型編制;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民於威權時期遭受之土地所有權應返還,權利侵害等事宜應金錢補償。)
委員陳雪生等 16 人 105.06.24 (9-1-18)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
22 1.恢復慰安婦名譽及賠償條例草案(制定重點:為處理二戰期間慰安婦人權受損害及賠償事宜,並要求日本政府公開道歉並賠償,恢復慰安婦名譽與尊嚴,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慰安婦,係指二次大戰期間,由日軍委託民間人力仲介募集或強制徵集為日本軍提供性服務的女性,其身體權利遭受日軍侵害者;明定慰安婦或其家屬請求賠償金時限;明定由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慰安婦人權紀念基金會;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
委員廖國棟等 17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
11
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明定紀念基金會辦理事項,要求日本政府對慰安婦議題道歉與賠償是首要步驟;明定中央政府為保存慰安婦歷史資料、相關文物,應設立慰安婦人權國家紀念館;明定由國家設置慰安婦紀念碑及銅像,並定每年八月十四日為慰安婦人權紀念日;慰安婦之賠償金額,每名新臺幣二百萬元,由中央政府代墊後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紀念基金會為調查慰安婦被迫害情形,得請外交部發函向日本政府調閱收藏之文件及檔案,日本政府拒絕時,應由政府向日本法院提起訴訟;念基金會為調查慰安婦受難情形,除慰安婦個人或其家屬不同意外,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明定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用途、來源,額度為二十億元;明定賠償金得免納所得稅;為保障其權益不因死亡而消滅,明定其家屬之繼承權益應依民法之規定;紀念基金會通知申領賠償金年度終了屆滿五年,未領取者,賠償金繳還紀念基金會;明定領取賠償金者,不得被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23 2.慰安婦名譽恢復及賠償條例草案(共 18 條。制定重點:為處理二戰期間慰安
委員王育敏等 18 人 107.10.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婦人權受損及賠償事宜,並要求日本政府公開道歉及賠償,恢復慰安婦名譽,落實歷史教育,撫平歷史傷痛,特制定本條例;行政院應設立財團法人慰安婦人權紀念基金會;慰安婦之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每年八月十四日為慰安婦人權紀念日。)
2 (9-6-2)
2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之停職、免職規定及程序,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刪除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之限制。)
委員陳學聖等 18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5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法已納入海洋委員會組織中,爰修正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委員吳琪銘等 21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法務部部分(2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新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
行政院 108.05.17 (9-7-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用語之文字,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
2 檢察署組織法草案(共八章58 條。制定重點:特針對檢察體系之特性,研擬本法草案,用以規範檢察組織之運作及檢察官職權行使之事宜;將現行之三級制,改為檢察總署及區域檢察署二級制,並將偵查、公訴合一;廢除特偵組,改於各區域檢察署設立專業檢察官室;增設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溝通機制;調整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引進多元代表制;廢除主任檢察官,改採「資深檢察官制」;檢察首長就親自處理或職務轉移之指揮監督,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
委員蔡易餘等 25 人 105.06.03 (9-1-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國家發展委員會部分(0案)(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部分(11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獨立機關總數上限改為四個,以便增設核能安全委員會。)
委員蔣乃辛等 16 人 105.10.21 (9-2-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2.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配合未來「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之立法,將政府資訊單位改列為業務單位。)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6.3.22(9-3-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4
3 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海洋委員會升格為海洋部之後,涉及中央二級機關規模與建制之調整,包括部之總數修正為以十五個為限,委員會之總數修正為以七個為限,而各部司級業務單位總數修正為以一百二十個為限。)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為行政院體育部,並在中央機關組織增加相對應部與司之數量。)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 5.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行政院之任務編組設置,除因國防、外交及其他機密任務外,應公開其組成名單及會議紀錄於行政院網站。)
委員黃國書等 17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6.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設「總署」為二級機關,以利設立災害防救總署。)
親民黨黨團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1.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府原始捐助或累計捐助基金超過 50%或日本撤退台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成立的財團法人,性質接近行政法人,其組織、營運監督、財務審計、自訂規章等需有較嚴密之規範,應準用行政法人法之規定。)
委員王定宇等 21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
8 2.行政法人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原條文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聘任為董(理)事、監事,予以刪除。)
委員王榮璋等 16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3.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條文針對行政法人設立後進用人員,不得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規定,使得個別行政法人無從依其組織、任務需求為特別設計,爰予以修正,增訂但書。)
委員王定宇等 20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 4.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考預算法第四十一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對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提高國會監督之密度。)
委員鍾孔炤等 23 人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 5.行政法人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使行政法人之評鑑規範與性別主流化程度更臻完善,明定董(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該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另有規定者,任一性別至少一人,並應於該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明定回復本條文適用之具體時限;績效評鑑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本會、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47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審查委員 審查情形
16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會
1 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 廢止「蒙藏委員會組織法」案(廢止重點:配合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將予裁撤,相關業務並依性質分別移入外交部、文化部及本院大陸委員會承接,爰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6.11.28 (9-4-10 復議案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設置衛福警察。)
委員劉建國等 16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 1.「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案(修正重點:配合組織改造,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
行政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5 2.內政部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內政部民政司職掌之選政事務予以刪除。)
委員李俊俋等 20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6 3.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刪除重點:兒童局已移撥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故予以刪除。)
委員吳琪銘等 17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7 4.內政部組織法刪除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刪除重點:內政部兒童局已於 102 年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 17人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7
7月 23 日移撥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故予以刪除。)
107.09.25 (9-6-1)
8 5.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條文中「殘障」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一詞。)
委員吳琪銘等 22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9 6.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內政部兒童局之相關業務業已移交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兒童局業已然裁撤,爰予以刪除;並將「殘障」一詞統一正名為「身心障礙者」。)
委員許智傑等 19 人 108.10.18 (9-8-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0 7.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內政部兒童局之相關業務業已移交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兒童局業已然裁撤,故刪除第八條之一;為使本法用語符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以「失能」替代「殘廢」用語。)
委員蔡培慧等 20 人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1 1.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2、6、9、13。修正重點:配合公民投票法及政黨法之規定,修正立法目的、掌理事項及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範圍,並修正辦理業務事項。)
行政院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2 2.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選政、選務明定為中選會之職掌,以避免因選務、選政分由不同機關各自辦理,造成選務執行紛亂之現象。)
委員李俊俋等 19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3 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委員鄭天財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18
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會委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不得少於一人。)
Sra Kacaw 等17 人 106.04.14 (9-3-9)
制、內政
14 4.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維護原住民族參政權,增設原住民委員一人。)
委員 Kolas Yotaka 等16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5 5.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中選會設置目的涵括統籌辦理總統副總統等選舉。)
委員洪宗熠等 25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6 6.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為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避免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淪為政治工具,影響選舉之公平、公正,損害人民參政權,破壞民主制度,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用資格,以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增訂本條文。)
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7 7.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增訂中選會委員旋轉門條款,以確保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政治中立性。)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8 廢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組織改造作業,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9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規定不適任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9
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9 (9-1-11)
20 2.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副主任委員人數為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委員段宜康等 17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1 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查內蒙古與西藏地區現均屬於中國管轄之自治區,同屬兩岸事務範圍,無於陸委會內單獨成立業務單位之必要,爰將其併入港澳處,並將處名修正為港澳暨蒙藏處。)
委員李俊俋等 18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2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3 客家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4 1.海洋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改為海洋部組織法;辦理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生態保護,海域與海岸巡防,漁業與漁港發展,海洋觀光以及海洋研究業務;增加海洋災害緊急應變計畫、海洋休閒與遊憩以及漁業與漁港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置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二人;增設漁業署及海洋研究院;海洋保育署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海洋專業人員,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0
海巡署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海洋保育專業人員。)
25 2.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生態保護,海域與海岸巡防,漁業與漁港發展,海洋觀光以及海洋研究業務等業務列入海洋委員會執掌範疇;增列海洋休閒與遊憩、漁業與漁港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將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劃入海洋委員會之次級機關。)
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6 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改為海洋部海巡署組織法;署長一人由海洋部次長其中一人兼任。)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7 2.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海洋事務事涉眾多部會單位,為確保國家海洋權益完全主張、維持海域安全及秩序,永續海洋發展,應改以「部」組織型態,爰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為「海洋及漁業部海巡署組織法」並增設入出港及岸際之船舶、浮載具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人員資格及設備檢查之職掌;刪除副主委兼任海巡署副署長;增設艦隊分署執行海域及公海巡護與船艦管理、維修等後勤事項。)
委員姚文智等 44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8 1.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改為海洋部海洋保育署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1
組織法;統合規劃、辦理、協調及執行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
21)
29 2.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組織法名稱變更為「海洋及漁業部海洋保育署組織法」為辦理海洋生態保育、海洋資源永續管理與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等業務,特設本署;明文訂定生態監測之職掌;增設領海以內海洋漁業及保育相關規範執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產業規劃、輔導及管理等職掌。)
委員姚文智等 44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0 1.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研究院掌理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規劃、協調、整合及執行事項。)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1 2.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國家海洋研究院隸屬於海洋及漁業部;將海洋保育人員、海巡執法人員、漁船及商船人員之管理回歸海洋保育署、海巡署、漁業署及航港署;增設漁船及商船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認證之職掌。)
委員姚文智等 20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2 1.海洋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海洋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掌理漁業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推動及監督;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3 2.海洋及漁業部組織法草案(共 9 條。制定重點: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全國海洋保育、海洋漁業、海域與海岸
委員姚文智等 55 人 105.12.16 (9-2-15)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2
巡防、航政及港政、海洋運動休閒觀光、研究等業務,特設本部;置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包括海洋保育署、漁業署、海巡署、航港署及中央氣象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海洋保育、漁業永續管理及航港管理之海洋專業人員應各占四分之一以上;本法施行四年後,本部不再任用軍職人員。)
34 3.海洋及漁業部航港署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
委員姚文智等 19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5 4.海洋及漁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共 8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海洋漁業永續發展及管理業務,特設本署,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
委員姚文智等 45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6 5.海洋及漁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本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
委員姚文智等 19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7 6.海洋及漁業部港灣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港灣、港埠及海運研究業務,特設本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
委員姚文智等 19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8 7.海洋及漁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共 6 條。制定重點:為加強整合海洋及大氣業務與科研,建置完整資料庫,應將中央氣象局納為
委員姚文智等 20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3
海洋及漁業部之次級機關,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
39 廢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案(廢止重點:配合組織改造業設置海洋委員會,爰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0 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於業務職掌上增列國家安全之偵防事項,並注重與航儀通信相關設備之需求。)
委員蔡適應等 16 人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1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於主要職掌中增列「國家安全」與「航儀通訊」)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2 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之相關職位,亦得由警察人員擔任,以暢通軍、警人員之交流升遷管道。)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3 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之各地巡防局內各職位,除現行由軍職及文職人員擔任外,警職人員亦得擔任。)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4 1.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共9 條。制定重點:依原住民
委員 Kolas Yotaka 等17 人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4
族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原住民擔任;本會委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免,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
106.04.14 (9-3-9)
45 2.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共11 條。制定重點:為謀求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應先儘速設置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作為「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條例」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之配套法案,藉此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工作;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置副主任委員二人,特任一人,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委員至少一人由原住民擔任。)
委員廖國棟等 17 人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6 行政院災害防救總署組織條例草案(共 8 條。制定重點:行政院為整合防救災資源、執行災變因應及災後復原等工作,設災害防救總署,掌理國土調查、防減災規劃、災前整備訓練、災害應變、災後復原等防災業務,置署長一人、副署長二人,設次級機關減災署、整備署、救災署、復原署、空中勤務總隊等。)
親民黨黨團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7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 委員趙天麟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25
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提升行政法人評鑑所欲實現之監督職能效益,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以精進評鑑之效益。)
等 18 人 108.10.15 (9-8-5)
制、內政
3.本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15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2 2.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政府推出的「新南向政策」,需增加東南亞地區的僑務委員人數,爰將僑務委員人數從一百八十人調整至兩百人。)
委員羅致政等 23 人 106.11.28 (9-4-10 復議案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3 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僑務委員人數設置標準,由原本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修正為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人。)
委員邱志偉等 19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4 廢止「僑務委員會組織法」(廢止重點:裁撤僑務委員會,使該會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教育部。)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26
15)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組織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6 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僑務委員會裁撤後有關僑務工作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7 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裁撤後之掌理事項,如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和就醫業務及該會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回歸國防部。)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8 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廢止重點:裁撤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該會之掌理事項回歸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農業委員會等部會。)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9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鑒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併入國防部,主管機關因組織改造而變更。)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0 軍事可疑事件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共 9 條。制定重點:為調查軍中可疑事件,辦理不當處遇之賠償,特設本委員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洪慈庸等 39 人 105.12.09 (9-2-1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27
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置秘書長一人;本會設置期間為六年;本會終止時應將國防部及司法院所移交軍法審判案件檔案及調查期間獲致之各項資料移交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1 1.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組職改造,當然董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次長。)
委員邱志偉等 21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2 2.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董事性別比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十年內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惟單一性別董事應為一人以上;績效評鑑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3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降低外交人員聘用專門人才之比例至百分之一,減少政治任命。)
委員童惠珍等 19 人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4 1.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廢止重點:查「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勞動部組織法」、「科技部組織法」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等機關之駐外法源均已完備,旨揭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予以廢止。)
行政院 108.05.17 (9-7-1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28
15 2.廢止「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廢止重點:查各駐外機構設置法源已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整合以及各機關之駐外法源均已完備,「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已無續行適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提案予以廢止。)
委員趙天麟等 16 人 108.10.25 (9-8-7)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4.本會、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26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刪除沒收及追繳之規定。)
行政院 105.09.23 (9-2-3)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 2.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定明會員行使選舉及罷免會長、會務委員之資格條件;定明土地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共有、土地承租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等各種情形時受益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依其享有權利之比率計算;未註明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須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為基準日;增訂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地籍及戶籍資料,並明定其用途僅限於農田水利會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
委員張麗善等 18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 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
委員王惠美等 18 人 107.03.0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9
之意旨,原為水利使用之私有土地,情況類似既成道路,應予比照適用,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酌調文字。)
9 (9-5-3)
4 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五章33 條。制定重點:為提升放射性廢棄物之有效管理,積極推動最終處置相關設施之妥善建置與營運,特設本中心;監督機關為經濟部;設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候選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場址之當地住民代表,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置監事三人至五人;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院 105.12.09 (9-2-14)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5 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中心組織條例草案(共6 條。制定重點:為提升放射性廢棄物之有效管理,積極推動最終處置相關設施之妥善建置,以保障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特成立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及主任秘書一人。)
委員蘇巧慧等 26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6 1.「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
行政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0
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民服務及農業金融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修正重點:配合組織改造,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
7 2.「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應將森林及保育、山坡地利用、水土保持業務,由農業部繼續掌理。)
委員鄭天財等 20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8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9 4.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掌理農業與農地政策、法規、計畫之規劃、管理及監督;置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一人;原農業委員會次級機關漁業署,移至海洋部之次級機關。)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0 5.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共 8條。制定重點:為辦理全國
委員陳明文等 16 人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1
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設農糧署等 6 個次級機關。)
107.05.04 (9-5-11)
11 6.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共 8條。制定重點: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設次級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村及農田水利署、農業服務與農業金融署、林業及森林保育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委員馬文君等 18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2 7.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共 8條。制定重點: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畜產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並設立「動物保護司」,強化動保資源,明確動保業務。)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3 8.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共 9 條。制定重點: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
委員蘇治芬等 16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2
理;為強化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與漁港管理等執行事項,設漁業督察總隊,其下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分區漁業督察大隊。)
14 9.農業部林業及森林保育署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農業部為辦理森林自然保育及經濟造林業務,特設林業及森林保育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設次級機關各地區分署、航測及遙測分署、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委員馬文君等 18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5 1.「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國際貿易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修正重點:配合組織改造,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
行政院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6 2.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共 10 條。制定重點:行政院為辦理全國經貿行政、經濟建設及能源業務,特設本部;置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二人、常務次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規定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蘇巧慧等 26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3
因業務需要派員駐境外辦事;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本部人員之權益,爰設計過渡規定。)
17 1.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中小企業處提升、擴大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利跨部會間政策橫向協調,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委員高志鵬等 20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8 2.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中小企業處提升為「中小企業發展局」,以利部會間政策橫向聯繫協調,進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親民黨黨團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9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爰增列「公共建設及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及「專業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等相關業務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掌理事項。)
行政院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0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五條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刪除原隸屬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下之國家檔案局。)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1 1.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名稱、§1、§2,並增訂§6,其餘各條條次變更。修正重點:修正名稱為文化部國家檔案局組織法;文化部為辦理全國各級政府機關檔案管理應用業務,設國家檔案局;因國史館併入檔案管理局,爰將總統副總統文物管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4
理列為檔案管理局職務;為加強臺灣史之推廣,設臺灣檔案館。)
22 2.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併入檔案法中央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並將其主管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業務納入本條之掌理事項。)
委員段宜康等 18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3 農業部農業改良總場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農業部為整合農業應用研究、技術服務,以輔導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產銷業務,特設農業改良總場;置總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總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總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資遣及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行政院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廣納多元海洋專業人才,建議該署署長任用資格採政務與常務雙軌制。)
委員蘇治芬等 20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引進多元人才之彈性空間以創新改革,農糧署長之任用應採政務與常務雙軌制。)
委員蘇治芬等 20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2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委員陳學聖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35
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並配合刪除本條例有關著作權之事項,以符實際。)
等 17 人 108.05.24 (9-7-15)
制、經濟
5.本會、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1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廢止「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及「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2 廢止「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3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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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11)4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
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為「金融監督發展委員會」。)
委員盧秀燕等 16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5 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以規劃、執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政策。)
時代力量黨團 105.10.07 (9-2-5)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6 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解繳國庫;為保障 100 年 6月 14 日前受任命委員之任期及權益,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獲任命之金管會專任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任命之任期屆滿前,為當然委員,因現任委員皆為本法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後始就任,爰刪除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授權由金管會訂定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之辦法。)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5.12.09 (9-2-14)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7 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解除其職務。)
委員賴士葆等 22 人 106.10.13 (9-4-4)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8 二次金改真相調查與處理特別條例草案(共五章十四條。制定重點:為調查政府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推動第二階段金融改革政策執行過程真相,於監察院下設置二次金改真相調查處理委員
國民黨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37
會,查明有無弊端,以確保金融市場之透明與公平。)
9 廢止「中央信託局條例」(廢止重點:鑑於中央信託局總機構已於 96 年 7月 1日正式裁撤,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相關條例已無存在之必要。)
委員林俊憲等 16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10 財政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採購業務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刪除現行第二條第六款所定「政府採購」之掌理事項。)
行政院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11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規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採購業務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刪除現行第二條第六款所定「政府採購」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之掌理事項。)
行政院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6.本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43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行政院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聯席會106.5.11(9-3-3)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 時代力量黨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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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僑務委員會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裁撤後之掌理事項,如僑民教育與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業務和退除役官兵就學業務等回歸教育部。)
團 105.05.27 (9-1-15)
制、教育及文化
3 3.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訂定教育部離職政務官、高階文官轉任私校之旋轉門條款,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委員黃國書等 22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4 4.教育部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部長、次長、主任秘書以及正副司、處長等,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高等教育、技職教育及會計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私立大專院校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學校職務。)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11.25 (9-2-12)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5 5.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為體育部。)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6 6.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增「勞動教育」作為教育部掌理事項,以推升技術職業教育,促進勞動意見發表,統合各方建議,逐步臻善勞動權益。)
委員鍾孔炤等 31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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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增「租稅教育」作為教育部掌理事項。)
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 107.11.09 (9-6-8)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8 8.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多元文化教育納入我國教育政策並加以推動,提升國民對多元文化之認識與尊重,落實保障各族群多元文化之精神。)
委員林麗蟬等 20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9 9.教育部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時代變遷,除「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長」得以聘任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之領域專家學者之外,其他如「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和「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之司長亦建議比照辦理,得以聘任有相關領域之教育實務與專業能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以期能盡速解決該司教育之根源問題與大力推動教育改革措施。)
時代力量黨團 108.11.08 (9-8-9)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0 1.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增「網路影音媒體」相關文字於本條次,提供文化部針對相關產業之輔導與產業規劃之法源。)
委員黃國書等 16 人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1 2.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使文化部下設之三級單位文化資產署、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署具備政策規劃之功能。)
委員黃國書等 19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40
12 3.文化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隸屬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下之國家檔案局改列為文化部次級機關,並配合國史館併入檔案管理局一併調整。)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3 4.文化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之業務內容,主責國家語言發展之發展;並配合「文化基本法」第十八條執行政府文化觀光任務,增列國家語言與文化觀光任務;針對文化資產事務的複雜性與專業性,應成立專責單位文化資產署,專責文化資產政策規劃與執行;因應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負責整體文化內容產業的推動與執行,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局的產業推展任務整併至由文化內容策進院執行。)
委員李麗芬等 19 人 108.12.31 (9-8-1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4 1.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服務品質與服務使用者及觀眾滿意度納入該中心之績效評鑑項目之一。)
委員張廖萬堅等 18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5 2.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場館所在地代表之遴選應由場館所在地政府推薦。)
委員徐永明等 26 人 105.11.18 (9-2-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6 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查現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績效評鑑辦法〉第七條已設有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10.15 (9-8-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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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訪查制度,但評鑑意見未必須以實地訪查之內容為據,為避免書面審查架空實地訪查之疑慮,提升行政法人評鑑所欲實現之監督職能效益,爰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以精進評鑑之效益。)
17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第三項就委員資格的專業程度加以限制;增訂第四項委員淘汰機制。)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8 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現行紀念單一特定元首,改為辦理所有卸任總統相關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與展覽;新增臺灣民主發展歷程之研究、推廣與國際合作交流項目。)
委員徐永明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9 2.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範圍自單一元首擴增自歷任卸任元首;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更名為自由廣場管理處;新增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發展史之文物史料及藝文作品之蒐集、研
委員林昶佐等 20 人 108.05.10 (9-7-1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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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凸顯民主憲政多元精神。)
20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配合政府將於民國一百一十年推動高中以下教官退出校園政策,刪除相關業務得就軍職人員派充之等文字。)
委員黃國書等 24 人 105.10.07 (9-2-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1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曾任署長、副署長者,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國民及學前教育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委員黃國書等 19 人 105.11.18 (9-2-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2 1.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共 9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全國資訊發展及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執行業務,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置資訊長一人,並設置諮詢委員會。)
委員許毓仁等 20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3 2.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共 16 條。制定重點:為使行政院辦理全國資訊業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資訊機關(構)執行政府資訊相關任務,並規劃推動資訊產業發展,進行跨部會資訊整合工作,特設行政院資訊總處,置政府資訊長一人、副資訊長二人;資訊總處仿照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組織設計及權責分工,擁有獨立及完整之預算權及人事權、政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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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資訊政策主政權及政策評估權。)
24 3.行政院資訊總處組織法草案(共 8 條。制定重點:辦理全國資訊系統及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執行、管制考核及發展業務;置資訊長一人,特任;副資訊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委員張宏陸等 22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5 1.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體育署得自具相關專業之學者借調為署長、副署長。)
委員黃國書等 18 人 105.10.21 (9-2-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6 2.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訂定曾任署長、副署長者,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如體育團體之理事長、秘書長或理事、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委員黃國書等 21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7 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廢止重點:為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為體育部,爰廢止本法。)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8 體育部組織法草案(共 6條。制定重點: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本部;掌理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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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等職掌;置部長一人、政次二人、常次一人。)
29 1.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院長在第一任任期將屆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一年、續任第二任任期屆滿前一年、辭職或出缺時,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新增院長因死亡、辭職或其他事由出缺時,應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任院長遴選,遴選期間由副院長代理,但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由副院長代理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蔣乃辛等 17 人 105.10.28 (9-2-8)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0 2.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院長選舉改由院士及研究人員就院士中選舉一人,呈請總統任命之;修正院士會議職權,刪除選舉評議員,院士會議規則改由院士會議定之;研究人員於院務會議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廢除評議會,原有職權按其性質回歸院務會議或院士會議決議之。)
委員蘇巧慧等 17 人 105.12.09 (9-2-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1 3.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中央研究院為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院士一職應負匡正學術風氣、提高中央研究院公信力之責,為建立健全之院士退場制度,若有損及院譽且事證明確者,應適時淘汰,以維護院士之學術尊榮地位。)
委員吳思瑤等 17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2 1.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 委員陳明文 司法及法 聯席會
45
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加故宮設置目的為對台灣文化藝術品與亞洲文化藝術品的徵集、研究與闡揚;副院長改制為三人,並由其中一位副院長專責南部院區的業務。)
等 21 人 105.11.11 (9-2-10)
制、教育及文化
106.5.11(9-3-3)另定期繼續審查。
33 2.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故宮應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就相關人員編制、配屬、經費預算,共同設置國寶警察,以保衛國家文物。)
委員陳學聖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4 3.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該院院長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不隨政治考量定其進退。)
委員陳學聖等 18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5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曾任署長、副署長者,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青年發展政策職務直接相關之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校長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委員黃國書等 22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6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共 5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還原歷史真相之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本博物館;權限職掌為辦理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年四月三十日止)相關人權檔案及還原歷史真相等、協助威權
委員陳亭妃等 19 人 106.10.20 (9-4-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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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時期之全台不義遺址(係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迫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之保存及活化;置館長、副館長各一人。)
37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行政院新聞局已廢止,為配合組織改造,將本臺之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8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共四章 35 條。制定重點:為支援文化內容產業之振興、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設文化內容策進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文化部;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 16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9 1.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要求未來文化內容策進院應納入原住民族之思維,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之學者、專家之原住民人數不
委員廖國棟等 17 人 108.10.15 (9-8-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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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少於三分之一。)40 2.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提升行政法人評鑑所欲實現之監督職能效益,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文化內容策進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文化內容策進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以精進評鑑之效益。)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10.15 (9-8-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41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修正重點:確保核能及輻射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行政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42 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共六章41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之科技發展,特設國家龍潭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
行政院107.11.23(9-6-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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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得續聘一次;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院長一人,應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條例施行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繼續任用者,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43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提升行政法人評鑑所欲實現之監督職能效益,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以精進評鑑之效益。)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10.15 (9-8-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7.本會、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17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
行政院 107.03.0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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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款規定,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9 (9-5-3)
2 2.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廢止重點: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業已規定四級機關組織已不必以法律定之,爰提此廢止案。)
委員葉宜津等 24 人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交通
1.聯席會105.4.25(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聯席會105.6.29(9-1-2)另定期繼續討論。
3 3.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業已規定四級機關組織已不必以法律定之,爰提此廢止案。)
委員葉宜津等 24 人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交通
1.聯席會105.4.25(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聯席會105.6.29(9-1-2)另定期繼續討論。
4 4.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廢止重點: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業已規定四級機關組織已不必以法律定之,爰提此廢止案。)
委員葉宜津等 23 人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交通
1.聯席會105.4.25(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聯席會105.6.29(9-1-2)另定期繼續討論。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規定不適任委員之樣態,並賦予行政院長有免其職務之裁量權。)
委員吳思瑤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50
6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
委員盧秀燕等 16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7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委員劉櫂豪等 19 人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8 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修正,於本法立法目的納入平衡城鄉差距。)
委員劉櫂豪等 18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9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基金正常運作,並使政府資源有效配置,將撥入相關規費之比例降低為 5%,以維護財政健全。)
委員鄭寶清等 17 人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0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區域全部或部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預算員額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等19 人 106.03.03 (9-3-3)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1 1.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配合政府階段性之國際觀光推展政策,主管機關得聘用專業觀光推
委員蕭美琴等 19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51
廣人士,派駐國外辦事。)
12 2.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曾任局長、副局長者,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觀光政策職務直接相關之公司、團體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給職職務。)
委員黃國書等 18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3 3.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局長、副局長於必要時,得有一人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委員黃國書等 19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4 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經檢討整併原高公局及原國工局成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條第 4款規定,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5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修正重點:配合組織改造,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
行政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6 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行政院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52
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等16項法律案(「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等廢止案。廢止重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107.10.02 (9-6-2)
制、交通
17 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置署長一人,
委員陳明文等 24 人 108.05.10 (9-7-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53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並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13)
8.本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16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五章 33 條。制定重點:為提升藥物上市審查品質及效率,確保藥物安全,特設本中心;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業務範圍為藥物查驗登記、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性資料之審查、符合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法令之查核、藥物審查基準或技術指引之研擬等;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置董事長一
行政院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聯席會106.3.9(9-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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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置執行長一人,任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2 2.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五章 33 條。制定重點:為提升藥物上市審查品質及效率,確保藥物安全,配合生技產業發展政策,特制定本條例;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執行長一人,任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提經董事會審議,報請立法院及監督機關備查;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
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3 3.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五章 33 條。制定重點:為提升藥物上市審查品質及效率,確保藥物安全,配合生技產業發展政策,特設本中心;本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
委員吳焜裕等 21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55
關為衛生福利部;業務範圍為藥物查驗登記技術性資料、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性資料之審查等;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4 1.「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資源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毒物及化學物質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及森林保育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修正重點:配合組織改造,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
行政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5 2.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 委員黃昭順
等 20 人 司法及法制、社會
尚未審查
56
重點:為有效維護國家生態資源及達成保育目標,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
105.02.26 (9-1-2)
福利及衛生環境
6 3.「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地礦及地質調查局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將森林及保育、將山坡地利用、水土保持業務,改由農業部掌理;建議國家公園業務改由環境資源部之內部單位辦理。)
委員鄭天財等 19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7 1.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衛生福利部於南部增設國家級之熱帶醫學中心。)
委員陳宜民等 17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聯席會105.6.1(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8 2.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次級機關社會及家庭署修正為社會福利署,另增設兒少及家庭署,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保護及家庭支持事項。)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9 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應少子化,整併各單位兒少業務,將現行社會及家庭署更名為兒童少年及家庭署,並賦予兒童少年及家庭署綜理我國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及家庭支持等事項。)
委員王育敏等 17 人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10 1.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裁撤後之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救助、就養、養護、保健、長期照護及該會所屬服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57
務、安養機構之督導回歸衛生福利部。)
11 2.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充實社會工作人力納入衛福部執掌事項,以求社會工作人力獲得合理配置並有系統性及法制性的長期規劃、落實及監督。)
委員黃秀芳等 19 人 107.11.09 (9-6-8)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1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織法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應少子化,整併各單位兒少業務,將現行社會及家庭署更名為兒童少年及家庭署,移除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業務,並納入兒少保護等事項。)
委員王育敏等 17 人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13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於法有據,因此明定國民健康署之掌理事項,包含國民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14 國立熱帶醫學中心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於南部增設國家級之熱帶性疾病防治研究中心以因應登革熱及茲卡病毒。)
委員陳宜民等 17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聯席會105.6.1(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資訊登錄及源頭管理、環境督察及環境檢測管理,特設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並設次級機關北、中、南各區分局。)
委員林淑芬等 21 人 105.12.02 (9-2-13)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58
16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所長與副所長之任命,得放寬由具備教授資格之教育人員擔任;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委員吳焜裕等 18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三)立法院(19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59
1 1.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5、16。修正重點:為落實國會議長中立,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且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其次,為落實「會議公開原則」,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
委員陳亭妃等 21 人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105.5.16(9-1-23)第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第五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7、16、18。修正重點: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並退出政黨活動;限制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不得阻擋提案;應開放委員會旁聽、建置國會頻道。)
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
60
4.本會105.5.16(9-1-23)第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3 3.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第七條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刪除立法院設立程序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與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交由議事處處理。)
委員趙天麟等 21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
61
27)另定期繼續審查。
4 4.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要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由院會同意之。)
委員尤美女等 23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105.5.16(9-1-23)第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5 5.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設置國會專屬頻道;立法院會議資訊與議事情形,應全程錄影、錄音,公開於電信網路、電子媒體。)
委員劉世芳等 21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
62
5.本會105.7.11(9-1-40)第五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6 6.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18;增訂§15-1。修正重點:要求國會正副議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退出政黨活動;建置國會頻道;錄影錄音、轉播及隨選視訊播出、速記事項增列院會、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調閱委員會等。)
委員林俊憲等 21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 第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第十五條之一審查完竣,不予增訂,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7 7.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兼任黨職及從事黨務活動;設置國會頻道;賦予院長指揮國會警察之權。)
國民黨黨團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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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3.本會 105.5.16(9-1-23) 第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8 8.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5、16、18。修正重點:建置「國會頻道」;公開黨團協商議事紀錄。)
委員江啟臣等 22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第五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9 9.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 委員盧秀燕 司法及 1.本會 105.5.2(9-
64
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建立國會頻道,透過促進議事透明化健全我國代議制度並維人民對公共事務「知」的權利。)
等 16 人 105.03.18 (9-1-5)
法制 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0 10.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5、18、24;增訂§27-3。修正重點:將公報處改制成為國會媒體資源中心,統籌辦理國會議事公開各項事宜;國會議事轉播應以多元方式播送,並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時代力量黨團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1 11.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於立法院增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
國民黨黨團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
65
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2 12.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16、18;增訂§15-1。修正重點: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錄影錄音、轉播及隨選視訊播出、速記事項,均增列包括黨團協商、常設委員會、特種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及經由立法院會議決議或決定通過設立之各式小組之會議,以及聽證會及公聽會。)
民進黨黨團 105.04.15 (9-1-9)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第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第十五條之一審查完竣,不予增訂,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3 1.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從 8 個提高至 12個,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
委員段宜康等 16 人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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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配合調整;回復預算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議案中有關預算案之黨團協商,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負責召集。)
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第三條、第二十二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14 2.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委員會審查議案完畢後應議決是否交由黨團協商之程序,並修正委員會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時之處理程序。)
時代力量黨團 105.10.21 (9-2-7)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5 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各委員會考察,於每次考察結束後,應彙整相關資料製成考察報告,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委員吳思瑤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 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各委員會考察,應製成考察報告,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 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共 18 條。制定重點:為查明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真相、究明責任
時代力量黨團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67
歸屬,爰擬本條例;本會委員由立法院各黨(政)團依比例薦舉。)
18 立法院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共 10條。制定重點:立法院本於民意機關監督政府施政與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憲政職權,增設兩岸事務監督委員會,以強化立法院對兩岸事務之參與及監督;置委員十九人,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委員中互選召集委員二人。)
國民黨黨團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9 公民參與憲法改革程序法草案(共四章 29 條。制定重點:為推動西元二○一八年及二○二○年憲改,擴大憲改程序之公民參與,特制定本法;由公民憲政會議審議並提出憲法改革草案,經立法院議決交付公民複決;依本法應於西元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議之議題範圍須包含降低憲改門檻及參政年齡;立法院秘書處應編列充足之經費,支應依本法所進行之憲改程序;公民憲政會議由立法院院長籌設,成員包含區域公民代表一百四十六人,原住民族公民代表十六人,國會代表三十五人;公民憲政會議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立法院院長任命之,並應於成立後二個月內舉辦藍圖會議、建置網路平台;公民憲政會議提出之憲法改革草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
委員顧立雄等 33 人 105.07.01 (9-1-20)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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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提議,不經修憲委員會,逕送院會議決;立法院提出憲法改革案後,應即公告並交付公民複決。)
(四)司法院(17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
司法院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1.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3、39、53、69;新增§23-1~6。修正重點: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明確法警定位及法警辦理事務內容;增訂地方法院於一定要件下,得指派法警採取必要措施及即時強制之規定;增訂地方法院得指派法警對進出法院之人及其所攜帶之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之規定;增訂法警對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並送至地方法院之人,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之物之規定;增訂法
司法院、行政院 108.02.22 (9-7-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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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辦理事務,於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戒具之規定;增訂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相關辦法;增訂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最高法院、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準用之。)
3 2.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50、51、82、115。修正重點:建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以第一審為事實審中心,第二審改採事後審,第三審改為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為強化第一審法官陣容從事最重要事實認定工作,上級審法官人力需求相形較少。最高法院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終審機關,在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後,法官員額精簡為 14人,應賦予一定尊崇,並相應規範其組織。)
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 108.04.19 (9-7-10 復議案不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4.24(9-7-1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5.8 ( 9-7-20)另定期繼續審查。
4 3.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非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委員賴士葆等 21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6.4.17(9-3-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5 4.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考量法警之職責程度、專業性質,並衡平各級法院、檢察署書記處轄下科室之層級及編制,爰調高法警職務列等,依薦任、委任職等將其分為一等、
委員顏寬恒等 22 人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6.4.17(9-3-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70
二等、三等法警,以激勵士氣。)
6 5.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開庭實況,並應全程錄音、錄影。)
委員徐永明等 16 人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6.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地方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所列官職等,激勵優秀司法事務官之工作士氣。)
委員蔡易餘等 16 人 106.11.03 (9-4-7)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11(9-5-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8 7.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3、39、53、69;新增§23-1~3。修正重點:法警行使職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職務,宜有法律授權作一統行規範;非核心之警衛業務得委外辦理;針對進出法院之安全檢查,賦予明確的法律依據;明定法警執行職務之原則。)
委員張廖萬堅等 18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8.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時,得調度司法警察,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刑事偵查互助條例另定之。)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 1.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委員鍾佳濱等 17 人 105.07.01 (9-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1
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總統提名之七位大法官,其中三位大法官任期至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其餘大法官任期至一百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
20)
11 2.司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大法官自離職之日起,於其任期屆滿後四年內,不得擔任由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任命、提名之職務。)
委員鍾佳濱等 16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之司法事務官所列官職等;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6.11.03 (9-4-7)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11(9-5-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3 1.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13、15、48;刪除§14、18。修正重點:明定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法官五人以上行合議審判;授與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特任資格,並明定人數七人;刪除關於法官職等及各庭人數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依其人數七人及所辦事務,僅得設一庭,由法官中之一人擔任院長並兼任審判長;刪除關於庭數及庭長之規定;明定本次關於金字塔訴訟組織之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司法院 108.04.19 (9-7-10 復議案不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4.24(9-7-1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5.8 ( 9-7-20)另定期繼續審查。
14 2.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6.1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11(9-5-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
72
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3 (9-4-7)
繼續審查。
15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司法事務官、第一類調查保護室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所列官職等。)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6.11.03 (9-4-7)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11(9-5-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6 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推事」修正為「法官」。)
委員莊瑞雄等 16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職務法庭自司法院移置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後,公懲會審理之案件類型已不再侷限於懲戒案件,尚包括法官不服人事處分及職務監督之救濟,以及法官會議決議是否違背法令之宣告。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類型之變更,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
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五)考試院(8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考試院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73
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照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基金管理會組織條例名稱;組設等相關規定另以處務規程等規定定之;明權責且基於專業績效考量,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應專任,並由具財經專長者擔任;加強委員會運作及提昇決策功能,增加委員遴聘彈性,避免運作僵化,修正委員人數及組成;另增訂基金管理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均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將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以外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移列,另以編制表定之;增訂基金管理會所需工作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法源。)
108.02.15 (9-7-1)※考試院亟需本院第 9屆 第 8 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制
2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內部單位應明定於處務規程中,爰予刪除相關規定;將原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代表各一人,修正為地方政府業務主管三人,以符合實際並增加地方政府業務主管代表遴聘彈性;除主任秘書外,其餘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等應列入編制表,爰予刪除相關條文;為明確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之配置,爰明定編制表另定之;明定聘用基金運作之相關專業人員,不得超過十五人。)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委員郭正亮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74
理委員會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7、8、9、11;刪除§10。修正重點:為符合實際狀況與增加委員遴選彈性,將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局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刪除省政府代表、增列金管會主管一人作為委員會成員,並將北高二市代表改為地方政府業務主管兩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行政組織基本法制的要求,相關人事規定改以編制表另訂之,並得聘用基金運作之相關專業人員。)
等 17 人 106.10.27 (9-4-6)
制
4 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照基準法規定,修正組織條例名稱;增列風險管理為該會掌理事項;參照基準法規定之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組設等相關規定另以處務規程等規定定之;基於權責相符及專業績效考量,修正基金管理會主任委員應專任,並由具財經專長者擔任;修正該會委員之人數、組成及增訂委員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為因應基金操作、投資、運用、研究、風險管理等業務進用專業人員之需要需要,明定聘用基金運作之相關專業人員,不得超過三十人;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將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以外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移列,另以編制表定之。)
委員曾銘宗等 16 人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5
5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照基準法規定,修正基金監理會組織條例名稱;參照基準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爰刪除本法制定依據;因應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職掌事項增列風險管理,爰增列風險管理之考核事項為基金監理會職掌;參照基準法規定之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組設等相關規定另以處務規程等規定定之;修正基金監理會委員之人數及組成;刪除原條文關於副執行秘書以下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等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刪除委員、顧問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之規定,回歸相關規定;將委員會議召開頻率調升為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考試院108.02.15 (9-7-1)※考試院亟需本院第 9屆 第 8 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委員會負責公教人員退撫基金之監督;提升監理會之職掌及任務;委員編制參考基金現有參加人員比例而定,並尊重各身份別之團體組織;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充任條件、委員之任期資格及忠實義務;將迴避條款及旋轉門條款入法;訂定管理單位績效獎金制度。)
委員柯志恩等 16 人 106.03.17 (9-3-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照基準法規定,修正基金監理會組織條例名稱;增列風險管理之考
委員曾銘宗等 16 人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6
核事項為該會職掌;參照基準法規定之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括之事項,組設等相關規定另以處務規程等規定定之;修正基金監理會委員之人數及組成;參照基準法第七條所列機關組織法規之內容,不包括副執行秘書以下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爰刪除之,並另以編制表定之;刪除委員、顧問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之規定,回歸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將委員會議召開頻率調升為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8 廢止「考銓處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鑑於考試院自政府遷臺後,並未設立考銓處,且依考銓處組織條例,原應由考銓處所職掌之業務,現分別由考選部及銓敘部分別掌理,爰提案廢止。)
委員 Kolas Yotaka 等18 人 106.10.06 (9-4-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六)監察院(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促進轉型正義回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條例草案(共23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就威權統治時期違反原住民族意願之不法行為與結果,還原其歷史真相、促進國家與原住民族和解等轉型正義之相關處理事宜,由隸屬於監
委員鄭天財等 23 人 105.05.06 (9-1-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5.26(9-1-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6.27(9-1-36)另定期繼續討論。
77
察院之特別獨立機關「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委員會」統籌辦理,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原住民擔任。)
3.本會105.6.29(9-1-37)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 105.7.6 舉行「原住民族促進轉型正義」第 1 場公聽會。5.本會 105.7.14 舉行「原住民族歷史及土地正義」公聽會。6.本會106.12.11(9-4-19)另定期繼續審查。7.本會106.12.13(9-4-20)另定期繼續審查。
(七)其他(包含交付多個委員會聯席審查)(9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2 2.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委員蔡適應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78
3 3.廢止「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旨揭組織法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
委員蔡適應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4 原住民族教育研究院組織法草案(共 6 條;制定重點:設立研究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綱領及教材機關。)
委員簡東明等 20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內政
尚未審查
5 不當黨產調查特別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共 25 條。制定重點:採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體例,推定為應返還之財產,由政黨舉證其取得財產係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始能保有該財產;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立法院各黨(政)團依據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經立法院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聘任之;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之;明定檢察官應協助本會調查、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
尚未審查
6 1.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行政院新聞局業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其組織條例亦無存續之意義。)
委員林俊憲等 16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7 2.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新聞局業於二零一二年五月裁撤,爰提案廢止。)
委員蔣絜安等 19 人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8 3.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廢止重點:鑑於「行政院新聞局」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業於民國 101
委員吳思瑤等 18 人 108.12.06 (9-8-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
尚未審查
79
年 5月 20 日裁撤,該「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已無適用餘地,實應予以廢止。)
13) 防
9 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廢止重點:鑑於行政院新聞局業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其轄下設置駐外新聞機構亦已無存續之法源及必要,其組織通則實屬已不存在之機關相關規範。)
委員林俊憲等 16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二、作用法案(604案)(一)總統府(含國家安全會議)(8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損國家主權或發表損及國家尊嚴等言論與行為之卸任元首,應追討領受之各款禮遇,返還國庫。)
委員廖國棟等 16 人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1.勳章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照公務員員退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明定繳還勳章及證書之情形有四: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四、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委員王定宇等 18 人 106.10.20 (9-4-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2.勳章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3、4、10;刪除§5。修正重點:有鑑「勳章條例」係我國對國家有重大貢獻或於各項領域有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6.10.20 (9-4-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0
重大成就者,授予之重要功勳,亦為我國總統贈與友邦元首之最高敬意。如此榮譽,應不宜以特定個人作為命名,故提案修正,爰以具台灣意象之玉山、黑潮為名;新增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得授予黑潮勳章;卿雲勳章、景星勳章,係各領域有實績者,故勳章式樣及圖說應由總統府會同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會同規定。)
4 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1、12、14;刪除§13。修正重點:省立中等學校及教育、文化事業機關均已改隸,相關文字應予刪除,並將市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符合地方制度法之相關文字;省公營事業均已改隸,相關文字應予刪除;因我國對蒙古、西藏均無實際管轄權,刪除第十三條條文;精省後已無製發省人民團體圖記之需求,相關文字應予刪除。)
委員吳焜裕等 28 人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28(9-8-22)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5 1.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本條例主管機關,將原由國史館主管改為國家檔案局為主管機關。)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2.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4~7。修正重點:整併國史館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配合組織調整,將修正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之條文。)
委員段宜康等 19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
委員鄭運鵬等 16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1
重點: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107.10.12 (9-6-4)
8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府應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於總統副總統之宣誓,應容許以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之。)
委員廖國棟等 21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二)行政院(356案)1.本會審查(268案)
(1)行政院院本部部分(16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訴願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如出席委員中外聘委員出席人數不足出席人數二分之一,決議無效。)
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2.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訴願審議機關收到言詞辯論之申請後,應依職權通知訴願方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日期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委員邱志偉等 17 人 105.04.22 (9-1-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3.訴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各級行政機關對法律具統一見解,保障人民審級利益,爰參照地方制度法層級精神修正訴
委員陳賴素美等 18 人 105.07.08 (9-1-2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2
願管轄機關。)4 4.訴願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修正重點:現行法僅規範應作為不作為之「怠為處分」訴願,並未明文規範「駁回處分」訴願,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新增「駁回處分」訴願,增加人民提起救濟機會、保障國人訴訟權益。)
委員王育敏等 16 人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 5.訴願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訴願制度之自我審查功能應予強調,不宜採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爰刪除此項規定。)
委員陳學聖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6.訴願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訴願法第十六條僅以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為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準據,而未斟酌修正後訴願法已增加原處分機關為訴願書合法收受機關,爰予以修正。)
委員周春米等 21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1.宣誓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簡化宣誓之形式要件,明定以公開儀式行之,向監誓人宣讀誓詞即成立;公務員如違法失職,其他法律已有規範其法律效果,爰將第九條予以刪除。)
委員林昶佐等 19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2.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府應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於我國公職人員之宣誓,應容許以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之,爰修正「宣誓條例第六條條文」,增訂我國公職人員之宣誓就職應容許以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
委員廖國棟等 21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3
灣手語為之,並應準備符合國家語言版本之誓詞供宣誓人使用。)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依大法官釋字第一百六十一號解釋,增列第二項,明確規定法律公布或發布後生效日之計算方式,始日應算入。)
委員吳焜裕等 22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 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公文改為公元紀年。)
委員徐永明等 16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 請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取消請願書中載明「籍貫」之要求,並改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籍人士統一證號。)
委員陳瑩等16 人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關鍵基礎設施的定義明確化;將公務機關為推動資通安全應編列之一定預算,明文列為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中必要之內容。)
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1.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增訂違法通報機制與通報者保障(吹哨者保護)條款,加強內部監督,以促進真正的轉型正義。)
委員許毓仁等 22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 2.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條文規定,有關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惟依憲法明定,有關人民權
委員江啟臣等 18 人 107.12.07 (9-6-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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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爰予以修正。)
15 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行政院受理促轉會人員之檢舉案件,應於七日內組成專案調查小組,並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如不受理應檢附理由函復當事人;調查結果及相關事證,應公告於行政院網站;調查後發現委員有失職情事,行政院院長應依第八條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職;促轉會不得對檢舉人予解聘(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委員江啟臣等 18 人 107.12.07 (9-6-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 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查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待移轉為國家所有後,增訂用途於照顧退休警消人員;增訂第三項,明定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委員劉世芳等 19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法務部部分(237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五條文草案(增訂重點:針對危害醫療安全行為予以處罰,並依照妨害公務罪對污辱醫事人員之行為一併納入規範。)
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5.10.26(9-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 委員李鴻鈞 司法及 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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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條之三條文草案(增訂重點:針對在醫院內對醫護人員進行暴力行為視為違反公共危險罪刑責。)
等 22 人 105.03.25 (9-1-6)
法制 105.10.26(9-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3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將醫療院所內暴力事件納入公共危險罪責、將刑責上修至七年以下,並新增未遂犯。)
委員陳宜民等 29 人 105.10.13 (9-2-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5.10.26(9-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4 1.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妨害醫療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江啟臣等 25 人 105.10.13 (9-2-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5.10.26(9-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5 2.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重點:針對妨害醫療進行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犯本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林俊憲等 20 人 105.10.07 (9-2-5)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5.10.26(9-2-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6 1.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現行殺、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擴大至直系血親親屬。)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2.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72、280、281、303。修正重點:刪除「尊親屬」三字,使本條涵蓋範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皆可適用,以符當前社會期待及法律之平等性。)
委員林俊憲等 26 人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78、124~126。修正重點:修正應撤銷假釋之事由,並增訂裁量撤銷假釋之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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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增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枉法之追訴或不追訴之處罰;修正濫用職權調查、追訴或審判之要件;修正凌虐被拘束自由之人罪之規定。)
9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將未成年犯普通竊盜罪者,改為須告訴乃論。)
委員蔣萬安等 28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 1.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案加重本條網路詐欺罪,將本罪法定刑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也加重為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蔣乃辛等 20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1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詐欺罪有期徒刑期間以及罰金上限。)
委員鄭寶清等 16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2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犯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跨國(境)犯罪者、致被害人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或犯罪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一併修正本條關於未遂犯處罰之規定等,予以嚴懲。)
委員賴士葆等 20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3 4.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詐欺犯之處罰,亦針對被害金額較高之案件,另依犯罪所得再行加重;另基於鼓勵犯罪者積極
委員黃偉哲等 19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87
繳回犯罪所得,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之個人減免刑罰事由。)
14 5.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詐欺犯刑期與罰金之上限,情節重大者再加重其刑度至二分之一。)
親民黨黨團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5 6.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詐欺罪之罰則,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提高罰金,另若為詐騙集團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委員陳怡潔等 18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6 7.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就電信詐欺犯罪行為提高處罰刑度、罰金與沒收犯罪所得;並另就犯罪金額龐大或組織犯罪者加重其刑。)
委員張廖萬堅等 18 人 105.05.06 (9-1-12)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5.6.2(9-1-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7 8.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與罰金,以示公允;犯罪後自首或偵查中自白,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全部財物者;亦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金額之全部或一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誘因予以寬典。)
委員邱志偉等 20 人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 9.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詐欺罪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增列第二項,明定再犯時加重之處罰為處五年以上
委員黃偉哲等 16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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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以下罰金。)
19 10.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冒用經考試院核可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名義犯詐欺罪者科處重刑。)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十二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為維護公共信用,遏止詐騙,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不應再科以較輕之刑。)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106.04.07 (9-3-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及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8.03.08 (9-7-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竊取電線、電纜等電氣設備之行為,亦屬於妨害公用事業之行為,應優先適用本條之規定,並提高刑罰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委員吳志揚等 18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 1.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明定無權使用他人之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
委員賴士葆等 17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罰金至新台幣五十萬元;增訂「無權使用交通工具罪」,定為告訴乃論。)
委員李彥秀等 19 人 105.06.03 (9-1-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5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訂無權使用交通工具之處
委員李鴻鈞等 19 人 105.11.11 (9-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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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將使用竊盜歸為告訴乃論之罪。)
10)
26 4.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三百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使用竊盜納入刑罰規範,並將其列為告訴乃論之罪。)
委員江啟臣等 18 人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7 1.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公務人員行使職權,凡辦理調查、偵查、搜索、追訴或處罰犯罪之職務,應告知行為之定義,及行使對象之權益,違反者應予以處分。)
委員蔡易餘等 16 人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8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司法人員固代表國家追訴、處罰犯罪,得行使強制處分,惟極易不當侵害人民重大基本權利,是為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暨促使司法偵查及審判公正嚴明,予以修正。)
委員李俊俋等 16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9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加強人權保障、有效遏止司法人員非法取供,增列以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供亦應處罰之規定。)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0 1.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刪除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相關訂定。)
委員鄭麗君等 28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1 2.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
委員李俊俋等 18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0
文草案(刪除重點:刪除侮辱公務員及公署之相關規定,本法亦訂有妨害名譽罪章,公務員個人法益如受侵害,亦得依法提起訴訟。)
106.05.19 (9-3-14)
32 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刪除污辱公務員、公署相關罪責。)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3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以刑責入罪侮辱公署者,等同以刑責保障國家公署無法被人民高強度批評,明顯違背言論自由之原則,應予以修正。)
委員何志偉等 21 人 108.12.31 (9-8-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4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增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大眾運輸工具行駛安全,同危害飛航安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大眾運輸工具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陳怡潔等 16 人 105.04.15 (9-1-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5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對於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營造或拆卸行為之法定刑度,並一併納入加重結果犯及過失犯之處罰規定。)
委員黃偉哲等 19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6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引發大型爆炸燃燒事件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委員蔡易餘等 16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1
徒刑,從事業務之人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37 1.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重傷害罪之定義,增加外觀毀敗。)
委員劉建國等 16 人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8 2.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增「電磁紀錄物」之定義。)
委員江永昌等 17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9 1.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犯本條第一項暴利罪之有期徒刑刑度為五年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增訂本條第二項,於重利行為使他人陷於窮困或以實施該行為營業或以票據方式使他人承諾而得重利之三種情狀時,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林俊憲等 16 人 105.06.03 (9-1-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0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構成要件,凡「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構成重利罪。)
委員林德福等 19 人 105.07.01 (9-1-1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1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設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委員江永昌等 20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2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鑑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六十條,對於侮辱、損害中華民國或國外國旗,或侮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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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處以一定刑度之處罰,不符言論自由保障之認知,爰刪除之。)
43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刪除以「煽惑」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限縮人民意見表達之權利並課以刑罰之罰則,以保障憲法規範人民享有言論自由。)
委員許智傑等 18 人 105.12.30 (9-2-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4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為防堵酒駕管制漏洞,遏阻酒後駕車行為,除從法律、教育、宣傳上著手打擊酒駕,增列醫療介入,以協助解決酒駕的根本成因。)
委員陳宜民等 19 人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5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加「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三次判處同條罪刑並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者」之要件,要求酒駕累犯亦須接受禁戒處分。)
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 Iyun Pacidal 等16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6 1.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針對酒駕再犯者提高罰則之外,對於因而致人於死者,其刑期應予以提高。)
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 108.05.17 (9-7-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7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酒駕刑罰,並增訂再犯因而致人死傷者之刑責加重規定。)
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 108.05.24 (9-7-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8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毒駕採零容忍之抽象危險犯之認定,以及對於行為人拒絕接受酒駕或
委員張廖萬堅等 23 人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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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測試而逃逸者,應受相同處罰。)49 1.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駕車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之刑責,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駕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等同酒駕致人重傷之刑責。)
委員陳怡潔等 17 人 105.09.20 (9-2-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0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其刑度比照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區分為一般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致重傷及肇事逃逸致死三種情事,並提高刑責予以嚇阻。)
委員許毓仁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1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進中,因故意或過失肇事,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而不予必要之救助者,應負刑事之責任。)
委員李俊俋等 17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2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洩漏於偵查程序所知悉而應秘密之事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委員李俊俋等 20 人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53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其他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委員許淑華等 17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4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70、250、272、280、281
委員黃國書等 17 人 106.04.14 (9-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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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03。修正重點:相關修正條文中未考量傷害倫常之行為嚴重性不應區分尊卑,故將直系血親尊親屬修正為直系血親親屬。)
9)
55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64、167、171、200、205、209、219、235、265、266、315-3。修正重點:將現行用語「犯人」修改為「犯罪行為人」,使其立法用語一致。)
委員鍾孔炤等 22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6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高妨害性自主及強迫性交者之刑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盧秀燕等 17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7 1.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避免未滿十六歲之人因受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健全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
委員顏寬恒等 17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8 2.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0、276、277、284、286。修正重點:增列凌虐之定義;提高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提高普通傷害罪的法定刑上限;提高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上限;提高凌虐幼童罪刑責,增訂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刑責。)
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9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 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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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提高過失致人於死者之刑度。) 108.05.24 (9-7-15)
6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
委員林奕華等 20 人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1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冒充各級民意代表助理行使其職權者或圖利者,準用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之刑責。)
委員黃國書等 17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2 1.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駕駛人駕駛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而致指揮人員受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致執行公務之人員於死者之罰則。)
委員蕭美琴等 18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3 2.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委員吳琪銘等 16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4 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委員徐志榮等 18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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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新增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毒駕規定,將「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
108.09.27 (9-8-3)
65 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犯施強暴脅迫致重傷、死亡者,於刑法條文所規範之威嚇不足,爰提高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施強暴脅迫致重傷、死亡者之犯罪處罰刑度,以加強保障第一線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安全。)
委員吳志揚等 17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6 5.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妨害公務罪之刑責下限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並得併科五千元罰金,使妨害公務之行為人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亦提高侮辱公務員罪之刑責至一年以下,藉此維護公務人員之人身安全,並保障其行使公務之權利。)
委員趙正宇等 17 人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7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
委員楊曜等16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8 1.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增訂刑法第十章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干擾證人之處罰,包括任何打擾、警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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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等;增訂報復檢舉人、證人之處罰,包括強暴、脅迫、恐嚇、賄賂、詐騙、不法關說執法人員、證人、鑑定人、通譯、舉發義務人或其等家庭成員或對之為報復行為之加重處罰規定。)
69 2.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被告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因逃亡、藏匿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關於羈押替代處分所命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委員許智傑等 18 人 107.11.20 (9-6-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法人負責人意圖損害法人債權人之債權對法人之財產為脫產之行為亦受處罰之規定,並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處罰對象。)
委員林俊憲等 18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1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以宗教之名,施以詐術使男女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陳其邁等 17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2 1.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若縱火犯認定有再犯危險,可施以強制治療,以避免縱火犯輕易假釋再犯。)
委員林德福等 20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3 2.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倘縱火犯於接受輔導或
委員江永昌等 16 人 107.0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8
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7 (9-5-10)
74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委員羅致政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5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65;增訂§364~368。修正重點: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專章,並明定阻礙或妨害司法偵查之相關規定及刑度。)
委員林為洲等 17 人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6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重點: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或播送他人非公開之猥褻、性交之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員江啟臣等 16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7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21、122;增訂§121-1、134-1、255-1。修正重點:因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規範依行、收賄行為中不正利益與職務行使之緊密程度,對於不法內涵程度不同的公務員賄賂行為以及私部門之賄賂行為,建構相對應之罪刑。)
委員段宜康等 23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8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對於具保之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到場者,訂定相關罰責。)
時代力量黨團 107.10.19 (9-6-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9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 委員江啟臣 司法及 尚未審查
99
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妨害秘密罪之未遂行為列入處罰。)
等 17 人 107.12.07 (9-6-12)
法制
80 1.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依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刑法針對故意再犯者,一律加重本刑二分之一部分,有違比例原則,爰授權法官得視情節加重刑期,並以加重二分之一為限,同時刪除違憲條文。)
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1 2.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大法官第 775 號解釋修正條文,由法官視個案情況不同裁量累犯是否加重刑度。)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2 3.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針對累犯得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賦予法官審判、量刑之裁量空間,始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並刪除違憲條文。)
委員許智傑等 17 人 108.10.18 (9-8-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3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危險駕駛之刑度。)
委員蔣絜安等 20 人 108.04.12 (9-7-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4 1.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之法定刑訂定下限,並提高刑期上限。)
委員徐永明等 16 人 108.04.12 (9-7-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5 2.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規範對象為「參與聚眾鬥毆」,亦即包括「下
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 108.05.17 (9-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0
手實施鬥毆行為」以及「在場助勢行為」兩者,避免論罪輕重失衡;修正客觀處罰條件為「足生他人死亡或重傷之危險時」。將現行條文「致人於死或重傷」解為客觀處罰條件,並採抽象危險犯之規範模式修正之。)
14)
86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加乘「工安意外事故」而犯罪者為加重竊盜罪之情形,並提高最低刑度。)
委員林為洲等 17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7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03~109、111、113、114;增訂§115-1、115-2。修正重點:加入「敵人」定義並據以於本章各條文加以修正,未來若有類似犯罪類型始得據以處罰。)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8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相較於以刑罰為中心之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意在懲罰或報復,修復式司法更能對話與解決問題,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對自身行為負責,並修復被害人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爰將修復式司法之精神納入科刑輕重之審酌標準。)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9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避免惡意囤積生活必需品,影響人民權益,新增「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使法規規範更加完整;新增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大
委員蔡適應等 16 人 108.11.08 (9-8-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1
眾傳播工具犯相關條文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90 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
第十條之四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刑法增訂交通事故罪專章,明定實施日期,以便政府進行宣導。)
委員鄭運鵬等 17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1 2.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刑法罰金數額之內在邏輯一致,以符罪責相當性之原則,爰配合刑法分則編相關罰金刑之修正。)
委員周春米等 23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2 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因應刑法第七十八條關於撤銷假釋規定之修正,明定對於修正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內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委員許淑華等 17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3 1.「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之一、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修正§1140、1145、1146、1149、1164~1166、1173、1177、1179、1180、1184、1185、1189~1192、1194~1197、1211、1213、1218、1223、1225;增訂§1146-1、1181-1、1181-2、1191-1、1199-1、1217-1、1222-1;刪除 1178。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對於故意殺害及重傷害被繼承人之情形,分別明定喪失繼承權事由;增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
行政院、司法院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13(9-3-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7.5.10舉行「民法繼承編」公聽會。3.本會107.5.10(9-5-22)另定期繼續審查。
102
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亦得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包括確認繼承權存否及返還繼承財產之性質;將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五年,並自繼承財產被侵害時起算;刪除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規定;將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限於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之必要;增訂法院為遺產分割時,準用第八百二十四條所定方法進行分割,惟有維持共有之必要時,得將遺產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並將遺囑禁止分割期間縮短為五年;增訂遺產管理人違反義務時之賠償責任,並確立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國庫取得賸餘財產為繼受取得,且國庫取得賸餘財產後五年內,繼承人仍得請求返還;增訂得以書寫或筆記之遺囑,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並於口授遺囑增訂得以記錄影音之方式為之;考慮失語人及聾啞人無法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將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所定口述修正為陳述,包括筆述或筆談等見證人及公證人均得以直接瞭解遺囑人真意之表達方式;增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之緊急情況時,遺囑人以錄音或影音記錄遺囑內容所作成之口授遺囑,得不適用見證人之規定;酌予降低特留分為應繼
103
分之比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重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配合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修正為十五年,增訂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已開始,於修正施行之日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尚未完成之繼承事件,亦適用修正後之時效期間;配合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五年,增訂於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已生效之禁止分割遺產遺囑,如何適用新舊法之規定;配合修正繼承人於歸屬國庫後五年內得請求返還賸餘財產,規定繼承事實發生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歸屬國庫之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94 2.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贈與繼承人財產時,以書面表示將該贈與財產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者,其贈與價額計入應繼財產,並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前十年期間,曾受被繼承人贈與,該受贈與財產價額高於該繼承人之應繼財產,不得主張特留分權利,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5 3.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140、1145、1173、1191、1192、1225。修正重點:刪除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4
承權,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事由;針對故意殺害及重傷害被繼承人之情形,分別規定喪失繼承權事由;將現行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原則上應計入應繼財產之規定,修正為原則不予計入;刪除現行特種贈與種類之限制;將現行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之規定修正為陳述;增訂應繼分之指定為扣減之標的及其扣減順序。)
96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於被害人無父、母、子、女、配偶之請求權人時,對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亦得為請求權人。)
委員顏寬恒等 19 人 105.05.06 (9-1-1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5.11.9(9-2-12)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97 1.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法定成年年齡為十八歲。)
委員陳歐珀等 21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8.10.31舉行「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
98 2.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完全行為能力之年齡門檻,從二十歲降至十八歲。)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105.06.17 (9-1-17)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8.10.31舉行「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
99 3.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2、13、973、980、1077、1091、1127、1128;刪除§981。修正重點:滿十八歲為成年;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未成年人即無依本法結婚之空間。)
委員顧立雄等 18 人 105.07.08 (9-1-20)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8.10.31舉行「民法成年年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
100 4.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我國刑法、行政法上通
委員葉宜津等 18 人 106.10.2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8.10.31舉行「民法成年年
105
常以十八歲做為是否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及法定年齡限制,故實有必要調降民法上之成年年齡,使滿十八歲之自然人即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滿六歲之未成年人因入學必要,產生大量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交易,實無必要讓已滿六歲未滿七歲之未成人之所有私法行為均為無效,爰降低無行為能力人之年齡為未滿 6歲。)
7 (9-4-6)
齡門檻應否調降」公聽會。
101 5.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世界主要國家成年年齡皆為十八歲,且考量年滿十八者之實際社會需求,應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改為十八歲。)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8.11.01 (9-8-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2 6.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成年年齡修正為 18歲。)
時代力量黨團 108.11.08 (9-8-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3 7.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刪除§981。修正重點:將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修正為 18歲,並修正相關條文。)
委員鍾佳濱等 19 人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4 1.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交往會面權之主體,從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點,交由法院依個案判斷審酌之。)
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5 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交往會面權之主體,從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點,
委員劉建國等 19 人 107.05.04 (9-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6
對於不符合子女利益之會面交往應該得以禁止,法律明文規定法院得禁止之。)
11)
106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應付利息之週年利率應依每年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做調整。)
委員顏寬恒等 17 人 105.09.23 (9-2-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7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是否為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修正為五年,以保障當事人之人格權及訴訟權。)
委員鄭寶清等 22 人 105.12.09(9-2-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8 民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財團功能不彰」為財團法人解散之理由)
委員葉宜津等 20 人 105.12.30 (9-2-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9 1.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包括各種社會保險制度之老年給付及退休金之權利、期待權或所累積之退休金內涵,均得請求分配之,但分配方式於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明確規範此部分為配偶工作勞力所得。)
時代力量黨團 106.04.07 (9-3-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0 2.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四十一條之規定,其施行日期另由行
時代力量黨團 106.04.07 (9-3-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7
政院定之。)112 民法第九百十八條條文修正
草案(修正重點:為設定典權型以房養老,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自己或他人設定抵押權;准許典權人於取得典物所有權時,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以保障其權益,同時避免損及其他抵押權之權益。)
委員顏寬恒等 18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3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受扶養權利人之第一順位。)
委員王育敏等 16 人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4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訴訟期間已逾各級法院所訂辦案期限,且遲延非可歸責於債務人者,不應責由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委員賴士葆等 17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5 1.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歧視性用語,有關解除婚約之事由,將「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予以修正為「身心障礙」;「與人通姦」修正為「與他人合意性交」;明定贍養費給付之決定標準及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
委員江啟臣等 16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6 2.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條文得解除婚約之情形中所稱之「花柳病」修正為「性傳染病」。)
委員邱議瑩等 17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7 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建議除二年
委員李俊俋等 16 人 107.05.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8
以下之定期租約外,當事人均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建議規定新訂租約之租金漲幅不得超過舊租約最後一年租金百分之十,但前租約終止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5 (9-5-14)
118 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條文中,終止契約不得由貸與人單方終止,造成借用人之權利大於貸與人,侵害貸與人之財產權,為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爰予以修正。)
委員高志鵬等 20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9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尊重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之權利,讓成年子女得變更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姓。)
委員林奕華等 22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0 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
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1 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兼顧繼承人使用遺產、孳息等權益,促進有效利用遺產公同共有物,如經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逾三分之二同意得依各種遺產總額,依照應繼分分割之。)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2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繁雜之債權債務關係延續影響其他已拋棄繼承之遺族,提出修正案,保障拋棄繼承權者已明示向法院拒絕擔任遺產管理
委員蕭美琴等 17 人 108.05.10 (9-7-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9
人後,免再受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侵擾。)12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原條文中「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否為一構成要件產生諸多爭議,參最高法院 108年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而非屬要式規定,為使適用法條不再生爭議爰修正之。)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8.05.17 (9-7-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4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訂婚年齡無論男女皆為十七歲,結婚年齡皆為十八歲。)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8.11.01 (9-8-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5 1.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避免行政機關之怠惰及保障人民權利,直接於法條中賦與人民聲請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之權利。)
委員邱志偉等 22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6 2.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之方法,不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所定者為限,以擴大行政機關調查事實之方式;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因顯然疏忽、不知情而未提出有利己之陳述、申請或提出內容不正確時,行政機關應於合理範圍內為適當之闡明;增訂當事人之協力負擔。)
委員林為洲等 16 人 106.10.13 (9-4-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7 3.行政程序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7.12.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0
人因顯然疏忽、不知情而未提出有利於己之陳述、申請或提出內容不正確時,行政機關應於合理範圍內適當闡明。)
8 (9-6-15)
128 4.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行政規則定有實施期限者,期滿當然失效,但應由原發布機關函告或公告之。)
委員柯志恩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9 5.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附款之定義、得適用附款之處分類型及承諾附款之法容許性以明文釐清。)
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0 6.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5、16、75、80、81、97、100、110、154、156、157。修正重點: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委員鄭運鵬等 16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1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0、11刪除§11-1。修正重點:鑑於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危害及對治安之影響亦相當嚴重,爰予提高處罰至刑罰。)
委員黃國書等 17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2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愷他命原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為第二級毒品。)
委員蔣乃辛等 21 人 105.03.11 (9-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
111
4) 論。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3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及社會勞動役七天以上十四天以下。)
委員劉建國等 16 人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4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1-1、18、21、27、28、33-1、34。修正重點:建議將「愷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以遏止目前「愷他命」濫用之情形,維護國人健康。)
委員張宏陸等 22 人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5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愷他命納為二級毒品。)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7.7(9-1-
112
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6 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愷他命(K 他命)原定為第三級毒品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另針對未滿 18 歲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有成癮傾向者,在監護人同意下得接受一年以下之戒癮治療。)
委員黃秀芳等 19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7 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9、11-1、36;增訂§31-1。修正重點:課予特定事業發現有人在內施用毒品之通報義務;要求特定事業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定期接受毒品防制課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有成癮傾向者,強制接受一年以下之戒癮治療。)
委員王育敏等 19 人 105.04.22 (9-1-10)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本會106.3.30(9-3-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4.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8 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 K 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
委員陳歐珀等 18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6.8(9-1-3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13
2.本會105.7.7(9-1-39)另定期繼續進行逐條討論。3.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39 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9、10、11-1、21、27、28、33-1、34。修正重點:對於毒品供應之累犯、售毒與未成年人及孕婦者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於毒品吸食者則透過主動治療免責、免付醫療費用以及社會勞動役的矯正措施,以期減少吸食毒品人口;將本法條文有「行政院衛生署」者皆改為「衛生福利部」。)
委員郭正亮等 18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30(9-3-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0 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製造、運輸、販賣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提高其刑罰金;對於販賣毒品予未成年及懷胎婦女者加重其刑度之二分之一。)
委員賴瑞隆等 18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30(9-3-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1 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第三、第四級毒品行政罰鍰收入應全額提撥用於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委員林德福等 16 人 105.11.18 (9-2-1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30(9-3-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2 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
委員許智傑等 16 人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30(9-3-
114
點:明定施用第三、第四級毒品者,檢察官得向法院申請,亦或法院得逕行裁定,令其受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
105.12.30 (9-2-17)
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3 1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行政院除應設置毒品危害防制基金;兒童、少年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先交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專業輔導;有關專業輔導之內容、方式及執行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委員李麗芬等 21 人 106.03.03 (9-3-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30(9-3-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4 1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要求吸毒少年應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五年內三次累犯者,其家長應處罰鍰。)
委員郭正亮等 18 人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3.30(9-3-1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5 1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之刑責門檻降低至十公克,並提高相關罰則及罰金。)
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0.19(9-4-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6 1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對持有第三及第四級毒品的刑
委員趙正宇等 18 人 106.03.24 (9-3-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15
責及罰鍰。) 6)147 1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現行以「純質淨重」之統計方式,改以「淨重」作為劑量方式,以簡化執法程序。)
委員趙天麟等 19 人 106.05.12 (9-3-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0.19(9-4-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8 1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入罪條件調降至十公克,並對持有未達十公克者處以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社會勞動,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裁罰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強化對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懲罰,刪除純質二字,使其持有毒品量超過規定者予以重懲。)
委員王育敏等 17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0.19(9-4-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49 1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
委員莊瑞雄等 17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0 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行政院得設置基金,以拓展反毒經費來源,並明定基金來源;課予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之義務。)
委員林俊憲等 16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1 2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課予特定營業場所配合執行防制毒品措施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106.04.07 (9-3-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16
及通報之義務。) 8)152 2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
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增訂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包括在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設置入口管理人員、通報警察機關處理、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等措施,並增訂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
委員許淑華等 17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3 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明定法務部應設置毒品防制基金;新增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之防制措施、違反規定之處罰。)
委員陳宜民等 20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4 2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製造、販運毒品者的罰則。)
委員蔣乃辛等 19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5 2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加重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刑度;將各級別毒品持有純質淨重一律下修為五公克。)
親民黨黨團 106.04.07 (9-3-8)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0.19(9-4-7)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 本 會108.11.4 ( 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6 2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或引誘他人施用毒品致人於死者,加重其刑。)
委員林為洲等 16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7 2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針對「以學校為犯罪實行地域」加重其刑之規定,
委員蕭美琴等 21 人 106.04.21 (9-3-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17
以防杜校園師生受毒品摧殘之亂象。)
10)
158 2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4、5、6、7、8。修正重點:將毒品審議委員會定期開會時間由三個月縮短為兩個月;明定查獲新興毒品時,毒品審議委員會得不受兩個月規定限制,立即開會審議;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或轉讓毒品之相關刑罰與罰金。)
委員陳怡潔等 22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59 2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9、11-1、27、28、33-1、36;新增§11-2、20-2。修正重點:明定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法院得裁定接受指定醫療機構,進行相關毒品戒癮治療,其治療應包含生理及心理戒癮治療;排除毒品犯罪數罪併罰;設立毒品法庭。)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0 3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為三級毒品 K 他命改列為二級毒品;增修製造、運輸、販賣、混合或偽裝成各樣態食物及飲品之各級毒品者,以及明知為幼童及懷胎婦女,卻對其犯「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毒品罪」、「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轉讓毒品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特定營業場所執行防制施用及持有毒品行為之義務,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發現疑似或確定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應立即
委員陳亭妃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18
通報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處理、並配合執行。)
161 3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增訂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之規定,排除刑法總則累犯之適用。)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2 3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增訂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規定。)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3 3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提供毒品之加重刑度。)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6.10.13 (9-4-4)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4 3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四歲之人犯前二條之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6.10.13 (9-4-4)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5 3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4、9、11、36。修正重點:增訂販賣二種以上混合毒品給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者,或改變毒品包裝或型態之犯行要加重刑責;就成年人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者,亦應加重其刑;為配合我國毒品查緝實務運作需求及降低查緝成本,爰將持有毒品純質淨重修正為淨重;未來持有三、四級毒品超過五公克處以刑事責任。)
委員蔣乃辛等 16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6 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
委員趙正宇等 20 人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
119
§2、4、9、11、15、17~21、23、24、27、28、33-1、34、36;增訂 35-1。修正重點:於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定義用語增列「之虞」文字;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法定刑;增訂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或懷胎婦女,及犯本條例之罪而有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提高持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上開毒品器具者之法定刑,將持有各級毒品之純質淨重門檻均調降為五公克以上;將審判中自白之要件明確定為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者始足當之;增訂於毒品檢驗機構發現新興毒品或新興物質時,衛生福利部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得領用部分檢體,製成標準品使用或供其他檢驗機構使用;將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且來源不明之不法所得納入沒收範圍;放寬觀察、勒戒及強制治療制度之適用時機;修正再犯之適用門檻;修正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由檢察官依法偵查或起訴,仍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增訂關於驗餘尿液檢體之處理方式及尿液檢驗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
107.03.23 (9-5-5)
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7 3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4、9、11。修正重點:修正毒品定義;修正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之
委員何欣純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20
刑度;對未成年人及懷胎婦女販賣毒品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持有各級毒品之規定及刑度。)
168 3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4、9、11、11-1。修正重點: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等行為法定刑;對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等行為加重處罰;修正第一和第二級毒品,以及第三和第四級毒品之檢驗計算方式及持有標準;修正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於三個月內就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委員黃國書等 19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69 3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未成年人或孕婦犯毒品罪而有混合毒品情事者,應提高現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至三分之二。)
委員馬文君等 17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0 4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販賣毒品於未成年及孕婦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委員黃偉哲等 16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1 4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4、9、11、15、17、19、21、27、28、33-1、34、36;增訂 35-1。修正重點:明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定義用語;修正得將相類似之化學結構物質於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程序並列管,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此等行為法定刑;加
委員楊曜等16 人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21
重處罰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為;擴大沒收制度。)
172 4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再犯」製造、販賣、暴力脅迫犯行,以及對未成年人販毒者,提高刑度最高至死刑,並處罰金最高至新臺幣二億元;同時對特定營業場所未依規定協助防制毒品,提高其處罰,善盡社會責任。)
委員沈智慧等 16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3 4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毒品犯罪伴隨著高額不法獲利,為避免販賣毒品者因為僥倖心態,造成案件層出不窮。對於案件較多之三級與四級毒品部分調整刑罰與罰金,以確實有效加高嚇阻作用,另外配合調整二級毒品刑罰與罰金。)
委員陳素月等 17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4 4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販賣混合毒物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度。)
委員葉宜津等 22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5 4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未成年人或孕婦犯毒品罪而有混合毒品情事者,應提高現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至三分之二。)
委員張宏陸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6 4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毒品審議委員會開會頻率;提高對於販賣毒品給未成年及孕婦者之刑度。)
委員吳志揚等 18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7 4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 委員陳亭妃 司法及 本會
122
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對販毒者殘害懷胎婦女及未成年人刑期及罰鍰不足之處,以有效遏止毒品侵入校園殘害學生及青少年、懷胎婦女。)
等 19 人 108.09.27 (9-8-3)
法制 108.11.4(9-8-14)另定期繼續審查。
178 4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意旨,修正相關條文文字。)
委員陳靜敏等 17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9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共 15 條。制定重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為達成一定政策目的而成立,故應設置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遴聘方式、消極資格與董事長年齡及任期之限制;公務員兼任董事與監察人之限制;限制公務員兼任公設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職務數量;公設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原則均為無給職。領有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再任公設財團法人之職務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主管機關之查核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之行政罰。)
委員鍾佳濱等 17 人 106.03.03 (9-3-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0 子女扶養法草案(共 14條。制定重點:保障父母獲子女扶養權利之具體實踐,明定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扶養明令者之資格與條件;明定子女支付扶養費之方式;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子女遺棄等行為所應協助父母提請民、刑事告訴之規範。)
委員黃昭順等 20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1 1.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3、4~7、9、30。修
委員高志鵬等 23 人 105.03.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3
正重點:修正家庭暴力行為之被害人得成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發放對象;調降精神撫慰金最高額度。)
8 (9-1-5)
182 2.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3~5、7、9。修正重點:將家庭暴力被害人納入本法規範。)
委員陳其邁等 18 人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3 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本法適用對象以合法居住之外國人或具有戶籍之本國人為限。)
委員劉櫂豪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4 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5 5.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針對現行法就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之補償,採屬地主義,不能完全保護犯罪受害國人,認應兼採屬人主義,將中華民國國民於境外受害之情形納入,以對國人有平等之保障機制;惟資源有限,乃對適用者要求需為合法居住或具有戶籍等不同條件之要求,俾使社福政策作最有效運用。)
委員陳明文等 19 人 108.05.17 (9-7-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6 6.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鑑於酒後駕車、殺人等犯罪行為,如被害人為一家庭之經濟支柱,其死亡或失去勞動能力所造成之影響,恐連帶損害整個家庭之基本生活保障,爰提
委員許毓仁等 19 人 108.10.18 (9-8-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4
高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對前述情形補助之金額上限,並建立社福機關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必要協助之通報網絡。)
187 1.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出口納入規範,以確保台灣農漁產品於國際市場競爭力。)
委員王惠美等 23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8 2.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私運一般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為維護國民之用藥安全,禁止、限制一定處方藥品之進口、出口;將未遂犯亦納入罰則規範。)
委員林俊憲等 19 人 105.12.16 (9-2-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9 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就供述與詐騙集團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實或其他共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者,除列入證人保護,並得予從輕量刑或為緩起訴之宣告)
委員王惠美等 17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0 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公告之,且現行僅可供查閱之規定有與時俱進之必要,資料以開放格式公開前開上網;公告資料期限及內容,明文規定申報機關(構)應將申報人自符合前項資格起之歷年申報資料併同公開。)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1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近年財務工程與金融商
委員劉世芳等 21 人 108.0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5
品日新月異,惟現行財產申報規定未能完整揭露,對公職人員財產之透明度與公眾監督機制顯有不足,爰明定一定金額以上保險契約應完整揭露。)
1 (9-7-16)
192 1.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6;增訂§4-1、4-2。修正重點:明定凡因內亂、外患罪而受軍事法院審判者,其法定繼承人亦得提出申請發還被沒收財產之主張,並詳定其程序;明定由主管土地登記及移轉業務之內政部組成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委員會,進行調查並酌定賠償金額。)
委員陳亭妃等 16 人 105.04.15 (9-1-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3 2.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該條文範圍適用之判決罪名擴充包括懲治叛亂條例及檢肅匪諜條例;納入「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者得提出申請,且不限於受難者本人,其台灣地區繼承人亦繼承其請求權利;明定請求發還被沒收不動產應備文件、受理機關及其組織、審查程序及相關處分之救濟程序。)
委員廖國棟等 25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4 3.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主管機關應成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委員會」,統一事權,就各項人民權利受損申請進行審查及協助回復其權利;另增訂第四條之一,明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委員會」
親民黨黨團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6
委員組成、開會方式、應檢具之資料,其他應注意事項。)
195 公益信託法草案(共 17條。制定重點:本專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公益信託健全發展,而非僅著眼防堵富人節稅而提高公益信託運作的難度;稱公益信託者,謂以社會福利、教育、文化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明確定性主管機關之調查權限,以及受託人於每年結束後定期提交財報、事務執行結果,每年開始前提交預算、工作計畫之義務;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益信託,其年度財報應經會計師簽證;訂定年度支出比例應達信託財產之百分之二或年度收入之百分之六十。未達法定支出比例者,無相關稅法稅捐優惠規定之適用;授權主管機關得於情事變更時變更信託條款;公益受託人辭任對公共事務影響甚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與信託委託人間之親屬關係限制,及監察人之職權;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益信託應設置諮詢委員會,除規定諮詢委員會之職權、消極資格外,同時規定專業人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信託法規定由法院行使之權限,在公益信託中由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較為專業,因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使;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或有害公益時,主管機關得撤銷
委員王榮璋等 20 人 106.10.27 (9-4-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7
其許可;明確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仍應為公益使用。)
196 1.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第一項裁處罰鍰考量因素以區分罰鍰與不法利益;修改第二項關於追繳不法利益之規定與新增第三項利益計算之相對人協力義務。)
委員李彥秀等 17 人 105.06.03 (9-1-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7 2.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罰鍰得以分期繳納的要件限定在受罰者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而無法一次完納,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罰鍰,並能提供相當之擔保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其申請准予分期繳納。)
委員周春米等 18 人 106.11.03 (9-4-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8 3.行政罰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關行政程序之開始,雖然已於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明定,然行政罰之調查手段影響人民權利尚非輕微,不宜全然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決定,仍必須以「違法行為之嫌疑」為前提,爰增訂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委員劉世芳等 18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9 4.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針對不法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追繳其所得利益,並另裁處罰鍰。)
委員林俊憲等 26 人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0 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法律明定監錄內容不得作為他用者,始不得作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5.09.13 (9-2-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8
成譯文;合法取得之另案不法證據,如限制作為其他合法使用,無異保護犯罪,爰予刪除相關條文。)
201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以及相驗案件為查證相關事證時,調取通信紀錄得不經法院核發令狀。)
委員王育敏等 16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2 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攙偽或假冒等犯罪,為得申請通訊監察之範圍;同一偵、他字案號或相牽連案件,因相關事證共通,得將卷證資料合併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委員王育敏等 17 人 105.10.21 (9-2-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3 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罪嫌,得申請通訊監察書。)
委員楊曜等16 人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4 5.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法未規定之通訊監察,依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將通信使用者資料納入通訊監察法制範圍內,並增訂通信紀錄之定義以及聲請核發調取程序。)
委員陳其邁等 17 人 105.12.2 (9-2-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5 6.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司法警察官受理
委員林德福等 16 人 106.03.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9
民眾行動裝置遺失、侵占與竊盜案件調查相關事證,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以提高民眾找回遺失或遭竊手機的機會。)
1 (9-3-7)
206 7.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信法第二條第八款對通信紀錄已有定義,應無重複訂定之必要,爰刪除第三條之一;增訂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於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攙偽或假冒、輸入私菸、輸入或輸出野生動物產製品等犯罪,均得為通訊監察之範圍,又同一偵、他字案號或相牽連案件,因相關事證共通,得將卷證資料合併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對人民隱私權影響較為輕微,應無採法官保留之必要,爰刪除第十一條之一。)
委員許淑華等 17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7 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調取通聯記錄應原則採法官保留,但有急迫或特殊之情得事後聲請,如針對特定犯罪,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得先調取通信紀錄。)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8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調解委員會之出席費、文康活動費、出國觀摩費,由中央編列上開費用、並訂定統一之標準供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遵行。)
委員許淑華等 18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9 1.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條文 委員郭正亮 司法及 尚未審查
130
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圖利罪「其他舞弊情事」明確化為「其他有害公共工程品質或公庫利益情事」;將圖利罪由「行為犯」改為「結果犯」並將處罰要件改為因違背法令而獲得利益者。)
等 18 人 105.11.08 (9-2-9)
法制
210 2.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 5-1、5-2、11、17。修正重點:增設「不法饋贈罪」(對公務員進行與職務行為具有原因關係之賄賂)與「不法關說罪」(公務員收取賄賂而濫用其影響力進行關說),並提高違反本法而受徒刑執行之假釋門檻。)
時代力量黨團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1 3.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財團法人法」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用語,並參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立法模式,增訂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專任職員及董事長,就其受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之行為,納入「貪污治罪條例」規範。)
時代力量黨團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2 1.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如賠償義務機關怠於行使求償權,其上級機關應善盡行政監督之責,定期命其行使,逾期仍不行使時,有代為行使求償權之義務;修正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且應明定不受裁判拘束力所及之程序相關第三人,因法官、檢察官之審判或追訴職務受有損害,其國家賠償責
委員江永昌等 19 人 105.11.18 (9-2-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6(9-8-1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31
任不因「審判特權」而豁免。)
213 2.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排除司法行政行為並刪除有罪確定判決之要件,使本條僅限於法官就其所為之裁判及取得裁判基礎所必要之行為始有適用;明定國家於法官因故意或過失遲延裁判致人民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時代力量黨團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6(9-8-1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14 3.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4、6、8;增訂§10-1。修正重點: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明定賠償要件;如賠償義務機關怠於行使求償權,上級機關應善盡行政監督之責,定期限命其行使,並得代為行使求償權,且應依被求償人之負擔能力釐清賠償義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求償權之範圍;於特別法設有賠償金額或項目之限制時,就超出限制之部分,應明定如符合本法要件,原則上仍得依本法予以請求,以杜絕爭議;保障人民權利救濟利益,延長國家賠償之請求權時效;為避免民事法院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與行政法院之判決產生矛盾,請求權人已提起行政爭訟程序,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委員蘇巧慧等 17 人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6(9-8-1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15 4.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國家賠償相關法規之適用順序;明定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委員陳賴素美等 20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6(9-8-1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32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或地方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或檢察官因審判或追訴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及權利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供公共及公務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之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侵害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設置或管理供公共及公務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如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以致侵害人民之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侵害,而對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損害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向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公務員提出求償,但仍應審酌被求償公務員之可歸責程度、負擔能力;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而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如有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對其行使求償權;規範國家賠償之請求時限;明定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或民間團體狀況不明時,應為賠償義務機關之判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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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5.國家賠償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本條係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特別規定,致其於侵害人民權利時,與一般公務員應負之賠償責任有別,且限縮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有違憲法保障意旨,爰提案刪除之。)
委員李俊俋等 16 人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8.11.6(9-8-1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17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風人員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委員段宜康等 18 人 105.11.25 (9-2-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8 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僅具執行力,而不包含既判力。)
委員許智傑等 16 人 105.12.30 (9-2-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9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勒戒處所應辦理體育訓練及技職訓練相關課程,使受觀察人及受戒人改善其身心狀況,以利戒毒之成效。)
委員蔡易餘等 21 人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0 1.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法應作為規範政府對人民公開資訊的最低標準,除非有其他法律較本法更有利於資訊公開,否則不應限制人民知的權利;為避免機關逕以「法規命令」,架空本法資訊公開之精神,爰刪除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法規命令」,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明定政府機關應予公開或提供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以助公眾檢視政府決定之合理與否。)
委員李俊俋等 19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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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2.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對公益有必要,應公開或提供之。)
委員陳其邁等 28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2 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政府資訊應於三個月內主動公開。)
委員黃國書等 19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3 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獨立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公開之會議紀錄,除原應揭露之項目外,增列成員就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
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4 5.政府資訊公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7、19;增訂§2-1、;刪除§18。修正重點:排除他法規定可不予公開之原則,確立本法優先性;規定各級政府應於一定期限內公開其施政內容,以確保完全公開之資訊或法人可申請調閱之資訊保有其即時性;各級政府機關有難以即時公開之事項,應即時陳報上級政府機關核定,並送交立法院備查;若有規定外應有監督義務之事項,立法院得決議要求其資訊公開透明。)
委員蘇巧慧等 30 人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5 6.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範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調查、監測、研究報告與人民健康、環境保護、公共安全、文資保存等公益性質有關者,應充分資訊公開。)
委員陳曼麗等 16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
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5
案(修正重點:增加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之立法目的;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凡符合持續性或牟利性之一者,即符合犯罪組織之定義;規定直接或間接接受非本國人資助之組織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06.11.24 (9-4-10)
227 1.洗錢防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提高金融機構罰鍰上限至新台幣五千萬元,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罰鍰上限至新台幣五百萬元)
委員陳賴素美等 22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8 2.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杜絕虛擬通貨在我國被當作洗錢工具之可能性,維護虛擬通貨產業健康及健全,將虛擬通貨交易所列入本法規範範圍。)
委員許毓仁等 16 人 107.10.02 (9-6-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9 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共 11 條。制定重點:為保障人民性隱私影像權,防止性隱私影像遭不法侵害,並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明定本條例性隱私影像、侵害之定義;明定相關罰則及加重刑責之規範;明定被害人輔導保護等責任之主管機關;明定被害人投訴警政及法務機關後,應有之處遇措施;明定侵害性隱私影像之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管理者責任與應有之處理措施;明定被害人與相關人等之個資保護,各類媒體與出版品不得任意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與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委員陳賴素美等 20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6
230 1.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3-1、26-1、38-1;修正§24、32、33、35、36;刪除 34、修正重點:修正對於「刺探」、「蒐集」相關機密資料之相關刑度,並將「刺探」、「蒐集」等處罰規定併入,提升有關禁止規定之刑度以收嚇阻之效;新增「境外機構」之定義,就有關機密之洩露如係為迎合有關機構或受有關機構之指示所為者,設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委員趙天麟等 19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1 2.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7、11、12、17、39。修正重點:鑑於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關於永久保密未定有解密條件及期限,核定權責機關人員亦付諸闕如,為避免政府機關核定永久保密過於浮濫,尤其是威權時期的政治檔案之解密開放,應於兼顧轉型正義及維護國家情報工作組織及人員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適當處理,現行法相關條文應予以修正;另本法實施後,逾保密期限國家機密,部分政府機關重新核定為一般公務機密,以行政規則規避本法保密期限不得逾三十年之限制,顯見現行法關於一般公務機密之監督出現疏漏,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委員王定宇等 17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2 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
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7
233 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政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目的,係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協助政府推動落實公共政策,為政府治理之延伸。為避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人員年齡過長或其職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訂定派任年齡之限制。)
委員江啟臣等 20 人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4 2.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於「宗教團體法」完成立法前,將宗教財團法人納入本法之適用。)
時代力量黨團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5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大陸委員會」。)
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6 保安處分執行法刪除第八十條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鑑於 108 年 5月 10 日修正之刑法,已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及第九十一條刪除(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八十條即無規範必要。)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7 律師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鑑於現行律師事務所態樣甚多,關於律師執業設立事務所之態樣,大致可區分成以「個人」、「合署」、「合夥」、「法人」或結合前述方式等不同經營模式,其主體及責任範圍皆有不同,為
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8
使當事人於選擇委任對象時,能獲得充分資訊,律師事務所型態應有明示之必要,方有利民眾釐清律師事務所之責任範圍,爰新增相關規定,以規範律師事務所之分類。)
(3)國家發展委員會部分(4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定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意旨,就國家檔案得限制應用事由予以限縮,並定明其至遲開放年限;另定明原移轉機關對限制應用之檔案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
委員楊曜等17 人 105.07.01 (9-1-1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2.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7、18、20、21、22、28;刪除§19。修正重點:明定各機關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之方式;明定檔案開放應用之申請和限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明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檔案開放應用者之禁止行為;明定申請檔案開放應用之收費規定;明定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限制;增訂行政法人準用本法規定。)
委員李俊俋等 19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9
3 3.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新增§22-1~4。修正重點:現行條文對政治檔案、政治檔案專責單位、政治檔案當事人及政治檔案相關文書等保存、管理、應用,以及事涉各種權益保障等規範未臻完善,爰予以修正,並新增第四章政治檔案專章,以完善政治檔案管理機制。)
委員賴士葆等 24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民主轉型前檔案法草案(共四章 21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轉型正義,落實真相權保障,建立民主轉型前檔案開放應用制度,特制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關於政治檔案徵集與官方研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史館;明定民主轉型前檔案的開放應用、徵集與官方研究優先適用本法;明定諮詢委員會之職權、組成、遴選程序、連任辦法、保密義務及設置要點;明定公務機關、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之檔案應用的調閱要件及範圍;明定政治檔案之保管單位提供予公務機關、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之檔案對檔案當事人之通知義務;明定主管機關國史館之職權、檔案應用;明定違反本法之相關罰則。)
委員王定宇等 19 人 106.11.28 (9-4-10 復議案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0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部分(1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12 條。制定重點: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除除夕及春節放 假日外,逢週六、週日一律應補假;放假之紀念日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其餘均不調整放假;增列 4月 7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日為言論自由日。)
委員王定宇等 20 人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2.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9 條。制定重點:就紀念日及節日予以制度化,賦予其法律位階;明定每年 8 月 1 日為「原住民族紀念日」。)
委員鄭天財等 20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3.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12 條。制定重點:明定春節放假日數為 9日。)
委員姚文智等 16 人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4.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12條。制定重點:將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日期、慶祝方式與放補假等相關規定,其位階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層級;選出天穿日作為全國客家日;為使春節之假期連續,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1
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於三個月前公告彈性調整。)
5 5.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12 條。制定重點:鑑於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與否,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宜以法律定之;為紀念鄭南榕先生對台灣言論自由之奉獻犧牲,將其自焚殉道日四月七日定為言論自由日。)
委員管碧玲等 20 人 105.04.22 (9-1-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6.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11 條。制定重點:為健全我國國定假日法制,緩解勞工過勞及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爰擬此法;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明定節日放假規定;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
委員林靜儀等 26 人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7.國定假日法草案(共 6條。制定重點:立法明定國定假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明定國定假日之名稱及日期,全國一致放假為十九日;國定假日逢例假例假日應予補假一天;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時代力量黨團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8.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12 條。制定重點: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將 7月15 日解嚴日定為解嚴及言論自由日;明定放假之紀念日與不放假之紀念日;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以及補假的日期。)
委員陳超明等 17 人 105.11.25 (9-2-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9.紀念日及節日法草案(共10 條。制定重點:立法明
委員吳玉琴等 19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2
定紀念日及節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化;明定國定假日之定義;增訂言論自由日、終戰紀念日、國家人權日、全國客家日、元宵節、環境日、警察節、聖誕節;刪除中華文化復興節;訂定除夕暨春節應至少有九日連假。)
105.12.02 (9-2-13)
10 10.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 7 條。制定重點:為深化民主、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並確保國民放假、恢復身心及自我發展之必要權利,茲明定一致之國假及文化節日;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均應享專屬專有年度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歲時祭儀節日為放假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應予補假;凡落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應申領獎勵補貼。)
委員陳瑩等19 人 105.12.30 (9-2-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 11.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草案(共 9 條。制定重點:鑑於我國目前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惟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將國際慰安婦紀念日八月十四日定為每年之「慰安婦紀念日」;明定本法之放假日
委員王育敏等 16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3
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放假方式;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2.本會、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25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國家不宜在承平時期動用軍隊調查一般人民之司法案件,以免軍民不分之流弊,爰刪除第二條第三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二款有關「憲兵」之規定。)
委員顧立雄等 18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 2.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法規名稱為「刑事偵查互助條例」;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明定檢察官及法官得依職權指揮相關人員,執行該人員職務有關之事項;刪除區長、鄉鎮長等地方首長兼理司法之方式;刪除保安機關、警備機關之設置;配合法院組織法用語,將「首席檢察官」修正為「檢察長」。)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 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7;刪除§11~13。修正重點:
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 107.10.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44
檢察官因辦理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時,得依刑事訴訟法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檢察官、法官請求協助或為指揮命令時,應以書面行之。但於情況急迫時得提示指揮證以言詞行之,並應於請求、指揮或命令後三日內補行書面存參警察機關;另依監察院調查報告,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逕予檢察官獎懲之規定,有侵越機關人事管理權之虞,應建構符合人民期待、合理之協調及監督機制,以明確權責及執行依據,爰原條文第11至 13 條予以刪除。)
2 (9-6-4)
4 4.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4、7、9、11~13;刪除§5、6 修正重點:配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將推事改為法官;首席檢察官改為檢察長;修正司法警察官內涵;將法官、檢察官對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的指揮權限於「依法令對特定事項」得行使相關權力之範圍;原法官、檢察官直接對司法警察獎懲,有違機關權責分配,爰將「逕予」獎懲修正為「建請」原所屬官長獎懲。)
委員陳明文等 17 人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5 1.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廢止重點:鑑於留存軍訓政及戒嚴色彩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已不符時代潮流,院、檢、警之協助、指揮、命令關係,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爰提案廢
親民黨黨團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45
止。)6 2.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
例」(廢止重點:本條例係民國三十四年訓政時期所制定,若干規定及用詞已不合時宜;相關獎懲規定亦違反現行人事制度,已無存在之必要。)
委員段宜康等 23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7 3.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廢止重點:有關院、檢、警之協助、指揮、命令關係已於刑事訴訟法明定,爰予以廢止。)
委員吳志揚等 16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8 4.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廢止重點:該法規範內容、用語與現今司法警察實務運作需求已有落差,其中有關檢警之指揮及協助等規定,可由刑事訴訟法取代,爰予以提案廢止。)
委員李麗芬等 17 人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9 1.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廢止重點:鑑於蒙藏委員會對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規範,不符合人事任用法令單一化的原則,肇致功能不清,爰提請廢止。)
委員蔡易餘等 19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內政
聯席會106.10.11(9-4-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0 2.廢止「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廢止重點: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別為兩個不相統屬的主權國家,且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行政院應裁撤僅具大中國法統意義之蒙藏委員會及停止任用蒙藏邊區人員。)
時代力量黨團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內政
聯席會106.10.11(9-4-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1 1.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行政院、考試院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2 2.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
委員吳琪銘等 20 人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46
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條文中「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一詞,「傷殘」修正為「傷害失能」。)
108.05.24 (9-7-15)
13 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用語。)
委員劉建國等 21 人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4 1.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將警察機關核發獎勵金之現行措施,訂定法源依據。)
委員鄭天財等 20 人 105.04.15 (9-1-9)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5 2.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警察人員免職規定第四款,包括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委員呂玉玲等 25 人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6 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不再區分停職所犯罪名,並以經法院審理程序判決有罪尚未確定且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為要件。)
委員陳歐珀等 17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7 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機關、單位進用具原住民族身分之警察人員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三分之一,並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三年內覈實辦理。)
委員陳瑩等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8 5.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俸級表作合理調升。)
委員蔡適應等 17 人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9 6.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 委員鄭天財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147
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危險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修正警察俸點表,調整警察人員之待遇。)
Sra Kacaw 等17 人 107.09.25 (9-6-1)
制、內政
20 7.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升基層警察人員之待遇與退休保障並提振士氣,基層警員年功俸額可調高至525。)
委員李麗芬等 26 人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1 8.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考量國道公路警察之高度危險環境與無法預測性、高度危險事實,以及處於特殊時空環境之勤務地點,爰於現行警察人員之加給項目中,新增危險加給並予以明文確定。)
委員陳瑩等16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2 9.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於現行警察人員之加給項目中,新增危險加給。)
委員林岱樺等 17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3 10.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之付出,並考量警消人員勤務工作之特殊性,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和一月十九日消防節,應比照「九三軍人節」規定各放假一天。)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4 11.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彰顯警察、消防人員對國家社會之付出與貢獻,每年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和一月十九日消防節,應比照「九三軍人節」規定各放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8.02.15 (9-7-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48
假一天,以示國家對警消人員之肯定與敬重。)
25 12.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本法相關條文引用款次。)
委員蔣乃辛等 18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3.本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18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配合修正相關文字,另考量所定三年過渡期已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亦廢止,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之人員已無本項之適用,予以刪除。)
考試院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聯席會107.12.27(9-6-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配合修正組織名稱,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另考量所定三年之過渡期已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亦已廢止,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
委員蔡適應等 17 人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聯席會107.12.27(9-6-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49
機關(構)之人員已無本項之適用,予以刪除。)
3 3.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刪除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刪除重點:讓軍官轉任考試均回歸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內的相關規定,不以上校官階作為不同考試規則分野,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委員蔡適應等 17 人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4 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0、20、22;新增20-1、20-2、22-1。修正重點:增列恐怖主義組織視同本法界定之敵人;備役軍人觸犯本法重大之間諜或恐怖攻擊犯行時,適用本法刑責;配合「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相關修正,對於洩漏、交付或蒐集列管為「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較一般「機密」者有更重之懲罰。)
委員姚文智等 23 人 105.12.02(9-2-13)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5 1.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役軍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法院可依情節裁定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
親民黨黨團 106.03.17 (9-3-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6 2.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違反毒品防制條例之罪應加重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委員王育敏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7 3.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77;新增§77-1至 3。修正重點:提高現役軍人相關罪責並優
委員許毓仁等 16 人 107.03.23 (9-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50
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現役軍人於軍隊中販賣毒品將孳生大規模施用毒品之危險,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高刑責嚇阻販賣毒品之行為;引誘他人使用各級毒品分別訂定相關刑度,且未遂犯罰之;除加重現役軍人販賣毒品及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之罪責,亦加重上級之監督責任。)
5)
8 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排除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追訴權行使期間之規範,排除針對有關「間諜行為」之追訴權時效上限。)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9 軍中可疑事件調查及賠償條例草案(共四章 15 條。制定重點:為調查軍中不當處遇之可疑事件並給予賠償,特制定本條例;明定可疑事件與不當處遇之定義;主管機關為軍事可疑事件調查委員會;明定軍法審判案件之檔案應移交主管機關保存;經本會調查後認定為不當處遇並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不當處遇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不當處遇之當事人或其家屬可要求行政院代表政府道歉,並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以適當方法表示之;明定不配合調查之機關與人員之罰則,並規定得按
委員洪慈庸等 39 人 105.12.09(9-2-1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51
次連續處罰。)10 1.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修正§1、30~32、83、84。修正重點:修正軍事審判法有關非現役軍人之相關規定。)
委員劉世芳等 17 人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1 2.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軍法官之任用資格並加強相關專業訓練。)
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2 3.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軍法官之任用資格並加強相關專業訓練。)
委員呂玉玲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3 4.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軍法官之任用資格並加強相關專業訓練。)
委員馬文君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4 5.軍事審判法增訂第十章之一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第十章之一、§115-1。修正重點: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全球定位追蹤監察之修正對,爰參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十二條之精神,增訂準用條文,以求立法經濟。)
委員尤美女等 18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5 1.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至南島文化國家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委員 Kolas Yotaka 等18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6 2.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針
委員陳素月等 22 人 107.05.2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52
對不適任外交人員提出取消駐外資格之法源依據;防止駐外外交人員申請駐在國國籍。)
5 (9-5-14)
17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現役軍人因單位、任務特殊性所著之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國防部發放代金替代之。)
委員蔡適應等 17 人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18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鑑於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後,因現行法令對於官階俸級級次之換敘適用規定並不完備,導致降階後所支待遇卻仍然為原階級之待遇,有修正之必要。)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8.11.01 (9-8-8)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
4.本會、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0案)5.本會、財政委員會聯席審查(0案)6.本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41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學校教職員月退俸改制為按月請領、次月發放,不得提前支領。)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 2.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本條例施行細則中針對已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予再任或轉任者之限制修正至本條例述明。)
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53
3 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符合前項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外籍教師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施行細則申請撫慰金。)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4 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規定學校教職員在職期間因貪汙或性侵經判刑確定者應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委員羅致政等 24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5 5.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退休教職員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或因案被通緝期間,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退休教職員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由學校法人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且每月報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六成五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委員李俊俋等 22 人 105.12.16 (9-2-1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6 6.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定請領月退休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5.12.23 (9-2-16)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54
7 7.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退休金、撫慰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及該專戶內之退撫給與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8 8.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之規定,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不再適用。)
委員尤美女等 16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9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撫卹金之發放,遺族代表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撫卹金之用,並明定該專戶內之存款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進黨黨團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0 1.政府資訊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共六章 35條。制定重點:為策訂及推動數位匯流、電子化政府、智慧城市、智慧生活及網路建設等國家資訊通信發展工作,爰制定本條例,定明行政院資訊總處為掌理全國資訊業務之中央資訊機關、資訊人員及一級資訊機構之定義;中央各資訊機關設資訊處或資訊室、資訊組;中央資訊機關任命常務副資訊長。)
委員許毓仁等 20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1 2.政府資訊單位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共五章 27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司法及法制、教育
尚未審查
155
條。制定重點:為明確行政院資訊總處與政府各機關(構)資訊單位之權責關係及人事制度,爰參照「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制定本法;明定資訊單位、一級資訊單位、資訊人員之定義;明定常務政府副資訊長之任命、政府資訊長調用資訊人員之權責。)
105.11.08 (9-2-9)
及文化
12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考量精神疾病痊癒與否於實務認定有其困難,且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文字,並為保障是類人員就業權益,爰刪除現行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不得為教育人員之規定。)
行政院、考試院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3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犯有性侵一審判決有罪之教育人員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委員邱志偉等 24 人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4 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精神病尚未痊癒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與已任用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之現行規定,未考量精神病定義過廣,大多數情況不致影響生活,以此為不得任用以及解聘、免職之事由,過度侵害教育人員之工作權,爰刪除第一項第七款之歧視性規定。)
委員王榮璋等 18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56
15 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升等,應就教師之學術專門著作、技術應用研究或教學成果進行多元綜合審查。)
委員張廖萬堅等 21 人 106.03.03 (9-3-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6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就教育人員的不適任資格,增加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俾利周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就學權益。)
委員陳亭妃等 21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7 6.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在不妨礙自身職務之虞,劃分「須經許可之兼職」及「毋須經過許可之兼職」,以保障教育人員基本權。)
委員曾銘宗等 17 人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8 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府應考量境外辦學之特殊性與困難性,將任教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之退休教師,排除第七十七條之適用對象,教職員退休後再任職務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委員柯志恩等 17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9 2.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並將適用對象分為施行前已退休者,得選擇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已受撫卹者,得
委員張麗善等 16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聯席會107.4.30(9-5-2)另定期繼續審查。
157
選擇適用原教職員撫卹條例。)
20 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各項年金改革之推動,應同步實施以符合一致性,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併行實施,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委員曾銘宗等 19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聯席會107.4.30(9-5-2)另定期繼續審查。
21 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基於改革之公平性與平等原則,各類年金改革制度宜統一施行日期。)
親民黨黨團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聯席會107.4.30(9-5-2)另定期繼續審查。
22 5.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施行日期為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同步施行。)
委員黃昭順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聯席會107.4.30(9-5-2)另定期繼續審查。
23 6.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替代率計算方式,修正「附表三」內容;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4 7.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補償金核發年限規定於施行後一年內之規定。)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1.聯席會107.4.30(9-5-2)另定期繼續審查。2.聯席會107.11.22(9-6-1)報告及詢答完
158
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5 8.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年金改革首重公平原則,現職人員與退休人員不宜出現雙重標準,故補償金之核發應比照已退休人員,維持原規定發給。)
委員蔣乃辛等 18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1.聯席會107.4.30(9-5-2)另定期繼續審查。2.聯席會107.7.2(9-5-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3.聯席會107.11.22(9-6-1)另定期繼續審查。
26 9.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條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刪除(含月補償金),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並修正施行日期。)
委員柯志恩等 17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聯席會107.11.22(9-6-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7 10.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原條文規定將造成 108 年 7月 1 日之後退休者無法核發補償金,爰予以修正。)
委員林岱樺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8 1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補償金領取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 17 人 108.03.08 (9-7-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9 12.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
委員許智傑等 29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尚未審查
159
同一標準,爰修正原條文一年之落日條款,以落實平等與信賴保護原則。)
30 1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同一標準,刪除月補償金之文字,另規定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補償金,但僅得領取一次。)
委員蔣萬安等 18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1 1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原條文有關月補償金之文字;為免造成具同樣年資者,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之不公現象,爰刪除第一項後段一年內之文字。)
親民黨黨團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2 15.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軍公教年金改革、已退在職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修正有關補償金之規範。)
委員吳志揚等 17 人 108.03.22 (9-7-6)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3 16.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一年內」之限縮文字,俾使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
委員趙正宇等 17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4 17.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
委員林奕華等 22 人
司法及法制、教育
尚未審查
160
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補正現行規定之不公平,爰刪除(含月補償金)之文字,並修正第三十四條,改為「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俾維年金改革之公平性與體制一致性。)
108.04.09 (9-7-8)
及文化
35 18.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補償金制度。)
委員陳素月等 18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6 19.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因應少子化造成國家危機,鼓勵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得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7 20.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附表一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退休金給與計算基準,改為民國一百十二年以後將採取最後在職五年之平均薪額。)
委員黃昭順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8 21.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二條附表二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自願退休人員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改為民國一百十六年以後年資與年齡合計法定指標數為八十五為限。)
委員黃昭順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39 22.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委員洪慈庸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161
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基於體現人權公約之內涵,不分種族膚色平等照護教職員之遺族,特提出本法修正案,以確保國內之外籍配偶及其所生子女提升其於婚姻及生活下相關權益之保障。)
等 16 人 108.05.10 (9-7-13)
制、教育及文化
40 2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促進人事任用年輕化、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故針對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事業機構或團體之人事派任年齡下修至 65歲,初任年齡不得逾 62歲。)
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41 教師待遇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將公立學校教師待遇法制化,並得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7.本會、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4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以考成升任高員級人員,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之資格條件,俾衡平以本
行政院、考試院 105.07.15 (9-1-21)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162
條例任用之資位制人員之權益。)
2 2.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4、5、7、11-1。修正重點:使以考成升任高員級人員,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惟仍須符合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任高員級職務年終考成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之資格條件,並比照公務人員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六級升至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俸級可多晉二級之情況,而限制最高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二級五九○薪點。)
委員顏寬恒等 17 人 105.09.23 (9-2-3)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3 1.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明文列為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得申請撫卹之事由之一。)
委員江啟臣等 16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4 2.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7、8、11、22。修正重點:修正「殘廢」、「全殘廢」、「半殘廢」等歧視性用語。)
委員吳琪銘等 23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交通
尚未審查
8.本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0案)(三)立法院(16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45~54、56~58、第九
親民黨黨團 105.02.19 (9-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
163
章章名;增訂§46-1、48-1、50-1、54-1~10、75-1。修正重點:明定調查事項之範圍及運作方式;對於「拒絕配合調查文件」及「拒絕配合出席作證或陳述」等情事發生時,可課處罰則;明定調查聽證與重大政策、法案之公聽制度。)
1) 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 15-2、45;第八章章名。修正重點: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訂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設調查專案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委員賴瑞隆等 17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
164
論。6.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第十五條之二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3 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5、45、46、47、49、50、51、53、第九章章名、54、56~59;增訂§56-1、56-2、57-1、75-1、75-2;刪除§48。修正重點:明文要求被質詢人與公聽會出席人員應如實答復,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復對向立法院做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不實之資料等行為,課以刑罰;刪除有關組織調閱委員會與調閱專案小組之規定,回歸由院會與各委員會直接行使文件調閱權;對無故拒絕出席、答復或提供受調閱資料等妨礙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情事,新增罰鍰處分之規定;授權公聽會主席及出席委員對出席人員提出詰問,或要求出席人員對質;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通知書於公聽會十日前送達之。)
時代力量黨團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第二十五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4 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八章章名、§45、46、47、48;
委員尤美女等 24 人 105.03.04 (9-1-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
165
增訂§46-1~4、47-1、48-1~16、第八章之一、75-1;刪除§49~59、第九章章名。修正重點:增訂立法委員得行使調查權;增訂聽證會以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集委員為主席及得徵求有關之證人、相關資料。)
3) 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5 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八章章名、§45、46、47~53;增訂§46-1、46-2、第八章之一、53-1~14。修正重點:明定院會得決議設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得決議成立調查專案小組;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全院委員會均得舉行聽證會。)
委員林俊憲等 20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66
6 6.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8、9、29、30、49、68~72;刪除§73。修正重點:規定審查會保留條文達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由院會強制重付委員會審查;明定議案協商過程須全程記錄,並刊登立法院公報;議案協商之錄影,必須於國會頻道及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增列檢察總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四類亦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情形,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正為記名投票表決。)
委員李俊俋等 24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第八條、第九條、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三條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7 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八、九章章名、§45~59、68、70、71-1;增訂第四章之一、§31-1~4、46-1。修正重點:增訂副總統補選、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相關規範;黨團請求協商需敘明理由並經院會同意,協商應由國會頻道實況轉播,交付協商之議案必須於十五日內召開會
國民黨黨團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
167
議,若有黨團或出席委員提議經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院會應於一個月內以表決方式處理。)
論。5.本會105.7.11(9-1-40)第四章之一章名、第三十一條之一至四暫保留,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8 8.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八、九章章名、§45~59;增訂§46-1。修正重點:規範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
國民黨黨團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9 9.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八章章名、§45、46、47~53;增訂§46-1、46-2、53-
委員顧立雄等 18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
168
1~14、第八章之一、第十二章之一、74-2~6。修正重點:將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修正為「調查權之行使」、增訂第八章之一「聽證權之行使」、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罰則」專章;明定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及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的設立程序以及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方式;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全院委員會均得舉行聽證會。)
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0 10.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9、14、29、30、第八章章名、45~53、70、72;增訂 46-1、46-2、53-1~14、第八章之一、64-1、74-1~6、第十二章之一。修正重點:明定立法院官方網站應建置「開放國會」專屬網頁;議案協商之過程,應進行全程記錄,且錄影必須於國會頻道及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委員會法律案審查結果有三分之一或以上條文保留者,強制重付委員會審查;規定全院委員會審查人事同意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課予舉行公聽會之義務;第八章專章規範「調查權之行使」;增訂第八章之一「聽證權之行使」;針對違反調查權及聽證權規定之行為,增訂第十二章之一「罰則」專章。)
民進黨黨團 105.04.15 (9-1-9)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審查完竣、第六十四條之一暫保留,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一審查完竣,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11 1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 委員鄭運鵬 司法及 尚未審查
169
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新任行政院院長於就職後提出施政報告之例外規定,休會期新任行政院長併同會期開議提出施政方針之施政報告處理。)
等 19 人 108.03.29 (9-7-7)
法制
12 12.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黨團協商紀錄刊登公報之相關規定,並配合現行已將黨團協商錄音、錄影放置於立法院議事轉播 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作法,將文字明文化。)
時代力量黨團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1.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0、11、13、16、19、20、31;增訂§11-1。修正重點: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界定、遵守保密原則和利益迴避等。)
委員賴瑞隆等 16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
170
查。14 2.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修正§2、10、11、13、16、19、20、22、23、26、27、28、31;增訂§11-1、22-1、22-2、23-1、24-1~4。修正重點: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應迴避事項而未迴避者,其所行使表決權應不予計入;增訂禁止關說請託、交易行為之規定。)
委員林俊憲等 20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 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15 3.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0、11、13、19、20、23、28;增訂§11-1、22-1、22-2。修正重點: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至共同生活之家屬;領有專門職業證照或證書之立法委員,於任期中,不得執行各該職業之業務;立法委員於各該會期報到期間未完成報到者,該期間之歲費、公費,應予停發;增訂不當利益之禁止─禁止關說請託、交易行為之規定。)
民進黨黨團 105.04.15 (9-1-9)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
171
查。16 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
草案(共 25 條。制定重點:強調助理到職與在職訓練以及「法案助理」之專業培養制度;立法院公費助理之聘僱與解職原則,並明定立法院應公告各聘僱單位聘用之公費助理資訊;聘僱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費用,由立法院支應之;明定薪資協商機制,並應成立企業工會型態之工會;明定業務涉及國家預算案、法律案、法律修正案者或臨時提案者應為公費法案助理,且聘僱單位應置至少一名法案助理;明定應經考試合格,並訂定其資格、敘薪;建立「資深法案助理」制,由立法院預算提撥專業加給,其加給不受公費助理薪資總額之限制;明定立法委員或黨(政)團提出之法案,得註記公費法案助理;立法院公費助理為立法委員關係人,如執行職務遇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治安機關應主動提供協助;規範保守職務秘密義務;離職後不當職務影響力行為之限制;規範於所辦事件不得贈受財物。)
委員黃國書等 18 人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司法院(128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72
1 1.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3、116-2、117、121、312、413、456、469。修正重點:修正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卷證獲知權及相關配套規定;增訂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修正因犯重罪再執行羈押之要件;修正羈押替代處分之變更、延長及撤銷程序;法院宣示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之罪時,應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重新審查被告有無羈押或為其他適當替代處分之必要;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及其相關程序;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司法院、行政院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7(9-5-2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3、116-2、117、120、413。修正重點:為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修正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卷證獲知權及相關配套規定;增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羈押替代處分之規定;配合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修正再執行羈押之事由;修正法院及檢察官為羈押替代處分之變更、延長或撤銷應分別以裁定或命令為
委員趙正宇等 18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3
之;增訂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抗告有理由應自為裁判。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及相關程序,以避免羈押程序久懸不決,影響被告人身自由,造成偵查、審判程序難以順利進行。)
3 3.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1、33、33-1、95;增訂§33-2。修正重點: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給予被告及辯護人相當之武器及正當程序保障,以防禦、對抗國家公權力對其基本權之攻擊;擴大偵查中強制辯護修正之規定,修正告知義務之範圍。)
時代力量黨團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偵查及審判中經羈押之被告,均納入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另為保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之被告權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時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扶助,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亦納入強制辯護之適用範圍。)
司法院、行政院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漏未規定之選任辯護之共同辯護,並改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之制度。)
委員江永昌等 19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3.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條 委員許淑華 司法及 尚未審查
174
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審判中經羈押之被告,納入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另修正專指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時具規定事由者,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扶助;並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應納入強制辯護之適用範圍,以保障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民身分及經羈押之被告權益。)
等 17 人 108.11.08 (9-8-9)
法制
7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8、29、108、159、161、171、219-4、253、253-1、264、265、272、273-1、284-1、307、320、346、348、351、361、362、363、365~370、372~374、377、382、385~387、389~395、398、401、454、455-1~455-4、455-8~455-10;增訂第一款審查程序、第二款準備程序、第三款審判程序、§270-1、270-2、270-3~270-7;361-1~361-9、364-1、364-2、366-1~366-3、369-1~369-3、375-1、375-2、377-1、382-1~382-5、389-1、397-1、401-1、454-1~454-4;刪除§273、274~279、376、378~381、383、388、45
司法院、行政院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5
5。修正重點:為提升審判效能,建構妥速富有效率、嚴謹富有公義的刑事訴訟制度,爰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依被告對案情有無爭執而適用不同處理流程,建構「分流制刑事訴訟」,以達成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之改革目標,而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第十二章「證據」、第二編「第一審」、第三編「上訴」、第七編「簡易程序」、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等相關條文。)
8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加重詐欺罪涵括於預防性羈押罪名中。)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文列舉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建築物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涵括於預防性羈押罪名中。)
委員徐國勇等 16 人 105.06.17 (9-1-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罪規定於預防性羈押之範疇。)
委員江永昌等 17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違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
委員王惠美等 17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6
條之罪規定於預防性羈押之範疇。)
12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放火燒毀有人使用之建築物與交通工具者列入可預防性羈押罪名之列中,以降低連續縱火案件之可能。)
委員楊鎮浯等 19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6.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四百零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設立即時抗告制度以審核原裁定是否妥當。)
時代力量黨團 105.10.07 (9-2-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 7.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法院決定應否羈押之考量事由,檢察官於聲請羈押時或法院於審查羈押時,需針對現實考量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證人等人身安全,貫徹證據保全制度以利發現真實。)
委員李鴻鈞等 16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 8.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01、101-1、107、108、110、117。修正重點:檢察官得於偵查中聲請羈押或聲請撤銷羈押被告,明定檢察官至審判中亦得聲請羈押被告,羈押要件及必要性仍由法院審酌之。)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 1.刑事訴訟法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鑑於刑事訴訟法「自願性同意」搜索之規定,常發生執法人員濫權威迫搜索等侵害人民司法人權之事例,爰予刪除。)
親民黨黨團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17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
委員林俊憲等 17 人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
177
重點:將搜索票之應記載事項列為必須告知受搜索人之義務,以避免執行人員之恣意搜索;受搜索人乃係基於自願性同意而放棄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倘受搜索人欲回復其基本權之保障,不應禁止其回復權利,故須於其放棄保障時,即負義務告知受搜索人有回復其基本權保障之權利;訊問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並錄影。)
105.03.18 (9-1-5)
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18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提高同意搜索使用之門檻;「僅就受搜索人同意之範圍內」進行搜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需先告知受搜索人有拒絕搜索之權利,才得以進行搜索,且自願性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同意。而自願性同意搜索執行後,應陳報法院。)
時代力量黨團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19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搜索告知義務與簽署書面同意書作為法定程序予以明文;檢察官搜索之結果仍應使簽發搜索票之法院知悉,若搜索係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亦應先向該管檢察官報告。)
委員徐國勇等 23 人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20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執行人員發動同意搜索之「告知義務」;自執行人員出示證件起,至搜索行為終了止,執行人員應全程連續錄音「並」全程連續錄影。)
委員周春米等 23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21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 親民黨黨團 司法及 1.尚未審查
178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憲兵僅得就現役軍人行使司法警察權。)
105.03.18 (9-1-5)
法制 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22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憲兵隊針對一般平民之司法警察權行使,應徵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委員許智傑等 18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23 3.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29、230、231;新增§231-2。修正重點:國家不宜在承平時期動用軍隊調查一般人民之司法案件,以免軍民不分之流弊;明定憲兵(隊)之司法警察權範圍,僅限於現役軍人所為之犯罪、對於執行職務中之軍人所為之犯罪以及於軍用港口、機場、要塞或其他軍用設施內所為之犯罪。)
委員顧立雄等 19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24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證人時有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爰修正本條。)
委員鍾佳濱等 16 人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2.本會107.5.30(9-5-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5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課予司法警察(官)拒絕證言權之告知義務。)
委員鄭寶清等 16 人 105.10.14 (9-2-6)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2.本會107.5.30(9-5-
179
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6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定證人於偵查中經傳喚接受訊問者,得委任律師到場,且律師亦得於證人受訊問時在場協助;授予檢察官衡酌具體情形,為裁量禁止證人所委任律師於訊問時在場之權限;檢察官對被告以證人身分為訊問,以偵查其他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者,檢察官自無於該名被告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時,排拒其選任辯護人在場之必要,故此情形排除檢察官例外禁止律師在場之權限;明文授權檢察官裁量禁止證人以外之人為證人委任或付酬之律師在場之必要;規定證人就具結之意義或受訊問之問題有無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得於訊問時諮詢在場之律師;明文規定檢察官於傳喚證人時,應於傳票中告知證人得委任律師到場之權利: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亦準用第一百條之一條文之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證人時,亦準用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條文之規定。)
委員吳志揚等 17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30(9-5-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7 4.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75、192、196-1;新增§185-1。修正重點:為保障證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中之權利,新增於傳票中應
委員徐志榮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30(9-5-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180
增加記載得委任律師在場;訊問證人應於訊問前先行主動告知待證事由、應主動告知事項及得委任律師在場;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28 5.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確立辯護人於偵查中之搜索、扣押在場權;修正證人傳喚之相關規定,賦予其得拒絕證言權利及相關急迫情形之認定,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前五日送達。但有急迫情形非予傳喚將來有難以或不能傳訊者,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
委員王育敏等 16 人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30(9-5-2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29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第二項,使「另案扣押」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來確保司法人員執行扣押之合法性和人權之保障。)
委員蔡適應等 22 人 105.05.06 (9-1-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0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心理師得有拒絕證言權。)
委員柯志恩等 21 人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1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配合「赦免法」中「特赦」規定,新增「特赦」為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委員蔡易餘等 19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2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
親民黨黨團 106.03.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1
點:明定須以「合法之證據」及達「檢察官確信被告應受有罪判決」,才得起訴被告。)
7 (9-3-5)
33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檢察官須足認被告之嫌疑達有罪心證之程度,始可提起公訴。)
委員許智傑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4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辯護人於偵查中在場時得攜同速記到場記錄,每次在場至多僅得攜同速記一人為限;該到場之速記人員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亦應負有保密義務而不得洩漏。)
委員李俊俋等 19 人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6.12.25舉行「如何落實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公聽會。
35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法以被告逃亡或有滅證串證之虞,不應做為扣押被告與辯護人往來書信文件之依據,不符大法官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爰將「之虞」予以刪除;修正不得以「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為由,限制或禁止律師在場或陳述意見,爰將「之虞」予以刪除。)
委員江永昌等 17 人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6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89、437、441、444。修正重點:賦予相關人聲請言詞辯論權利;明定言詞辯論聲請人之身分;再審時可進行言詞辯論;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
委員蔡易餘等 20 人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2
常上訴;非常上訴之判決有必要時,得經具有聲請權人向最高法院聲請言詞辯論。)
37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49、251、253、253-1、271。修正重點:檢察官於偵查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時,得請軍法軍官為必要之輔助。)
委員馬文君等 17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8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93、101-2、108~110、114、117、117-1、121、128、316、404、416;增訂 101-3~10;刪除111~113、115、116、116-1~2、118。修正重點:新增七款羈押替代處分,充實法院在羈押處分以外有更多可採取之替代方式,落實羈押之最後手段性;調整羈押章節體例架構;法院於羈押審理程序時,應使辯護人到場對於是否有羈押事由、必要性及對於各款羈押替代處分表示意見。)
委員尤美女等 23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7.4.23(9-5-15)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7.5.21(9-5-25)另定期繼續審查。
39 1.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本條規定,在本條所列各罪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被告得例外提起上訴,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委員李昆澤等 22 人 106.10.20 (9-4-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0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 委員周春米 司法及 尚未審查
183
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鑑於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等三罪修正後,已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致現行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及上訴三審案件之範圍併予擴大;為維持現行第一審法院之運作與第三審統一法令解釋及適用之效能,並保障人民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爰配合提出修正案。)
等 17 人 108.05.24 (9-7-15)
法制
41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64、267、273、279、300;新增§264-1、264-2、273-3~9;刪除§263、265。修正重點:建立以「起訴狀一本主義」為中心之當事人進行原則的訴訟結構,從起訴之始,以卷證不併送的機制嚴格區分審判、偵查;參考日本「訴因制度」,起訴書應具體指摘構成特定犯罪事實之日、時、處所及方法,同時,該項具體事實具拘束法院之效果;為促進審判效率及落實集中審理,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負充分準備審判之義務;增訂為使審、檢、辯三者能迅速整理訴訟爭點、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方法並相互開示證據之相關規範;被告年齡之記載改為「出生年月日」,以符實際需要,另為配合戶籍法修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6.10.27 (9-4-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4
正,刪除籍貫之記載,並增訂記載被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增訂檢察官就告訴、告發或請求之案件提起公訴時,應迅速將起訴之意旨通知告訴人、告發人或為請求之人,自提起公訴之日起,不得逾五日;明確規定公訴事實所載明之訴因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非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於公訴事實同一性之範圍內,得以書面向受訴法院追加、變更或撤回起訴書所載之所犯法條;法院於審理中認為適當時,得酌定相當期間,曉諭檢察官追加、變更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
42 1.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檢察官適用簡易程序,應以取得被告任意之同意為前提,如被告否認犯罪或不同意簡易程序者,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
委員張麗善等 18 人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3 2.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確保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之適用,符合案件輕微性、法律效果輕微性、審檢認定合致性、被告參與同意等要求,爰提出修正案。)
委員洪慈庸等 16 人 108.11.08 (9-8-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4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本條增列情節輕微且無逃亡之虞者經檢察官之許可得不予解送,使得依案情進行審酌,亦減少警察人員與檢察官之工作負荷;相關基準由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與法務機
委員李麗芬等 18 人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5
關定之。)45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條
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犯罪事實或結果擴張而撤銷者時,不在此限。)
委員李俊俋等 17 人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6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賦予訊問機關就輕罪或犯罪情節輕微之案件,得視個案彈性選擇「囑託代為訊問」或「遠距訊問」方式。)
委員周春米等 21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7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容許被告及辯護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之搜索或扣押時均得在場,僅有急迫情狀始得排除在場權。)
委員蔣萬安等 17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8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第三人受搜索時亦得選任律師為輔佐人陪同在場;增訂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三,明定證人得隨時選任律師為輔佐人陪同在場。證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證人選任律師為輔佐人。)
委員賴士葆等 20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9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受枉法裁判或仲裁、濫用職權逮捕或羈押、受不正方法取供、遭惡意追訴或處罰之被害人,得依規定提起自訴。前項情形,不適用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6
50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本條第四項,為避免檢察官消極不追訴導致人民權利受損,且避免因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開始偵查而剝奪人民自訴權力,應例外採行自訴優先主義,賦予人民得自行開啟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權利。)
委員莊瑞雄等 19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1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證人亦得比照被告及犯罪嫌疑人隨時選任辯護人、辯護人得於被告及證人遭搜索、扣押時在場。)
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2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司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委員蔡易餘等 16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3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增訂第二項,修正本法有關違反緘默權之告知與選任辯護人之規定而為詢問者,以及有關審判長之告知義務範圍。)
委員劉世芳等 19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4 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訂§486-1~486-4。增訂重點:增訂第八章之一,明定關於假釋與撤銷假釋審查之程序。)
時代力量黨團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5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司改國是會議,刑事訴訟案件將採「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以提升刑事訴訟整體審判效能,爰修正
委員邱志偉等 18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7
重要配套措施,適度擴大緩起訴對象及期間。)
56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告訴人以證人身分具結訊問者,不得請領日費及旅費。)
委員林昶佐等 18 人 107.11.20 (9-6-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7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者」、「言語功能障礙者」,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
委員費鴻泰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8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遇有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
委員張廖萬堅等 20 人 108.02.22 (9-7-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9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大法官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認為刑法第四十八條針對故意再犯者,一律加重本刑二分之一部分,有違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連帶條文亦應併同失效,爰刪除違憲條文。)
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0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被告為外籍配偶、外籍人士時,法院應於傳票上之記載事項加註該國文字或英文翻譯。)
委員柯志恩等 17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1 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訂第十一章之一、§153-1~153-11。修正重點:為使第一線偵查犯
委員尤美女等 17 人 108.04.26 (9-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8
罪之人員運用全球定位追蹤器(GPS tracker)偵查時有法可循,安心辦案,亦使受偵查人之隱私權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爰增訂規範;規範得發全球定位追蹤監察書之情形;法院核發全球定位追蹤監察書之程序;檢察官得以口頭通知先予執行全球定位追蹤監察;全球定位追蹤監察書應載事項;全球定位追蹤監察之期間及延長;全球定位追蹤監察結束時之通知義務;違法執行監察或因執行監察取得他案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據;監察所得資料不得為目的外使用;監察所得相關資料之、留存與銷燬。)
11)
62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婦女之身體檢查亦得由法醫師為之;解剖屍體應由法醫師為之。)
委員尤美女等 16 人 108.05.10 (9-7-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3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於條文內增訂「電磁紀錄物」以符實務搜索、扣押操作時之行為樣態。)
委員江永昌等 19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4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93-2、93-3、93-6、116-2。修正重點:明定限制出境、出海為獨立之強制處分,與羈押替代處分方法有別,並可與羈押替代處分互相搭配,以強化刑事訴訟法之防逃機制,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賦予檢察官、法官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同時,得審酌
委員段宜康等 18 人 108.12.31 (9-8-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9
個案情形,同時命被告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命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並依據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程序進行。)
65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第七項增訂偵查中折衷式之強制辯護制度,各地檢察署並無公設辯護人力編制,為因應新法施行後所增加指定義務律師來源以及所需預算之編列,且偵查程序之改革,亦需相當期間之準備,爰配合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明定偵查中強制辯護規定,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司法院、行政院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制度之修正,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二,於第一項規定,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本次修正條文均為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以利新制推行;另為維持程序之安定性,並避免人民原有訴訟權益受到影響,在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於修正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未終結之案件,於施行後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亦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司法院、行政院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7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增訂重
委員周春米等 18 人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11.1(9-6-11)報告及詢答
190
點:為配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之修正,部分修正規定涉及卷證閱覽及交付、強制辯護範圍擴大、強制辯護案件聲請羈押時檢察官之到場等制度變革,應給予施行緩衝期間,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105.03.18 (9-1-5)
完畢,暫不予處理。
68 1.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本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改革刑事訴訟制度,自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卷證併送」制度,改採用「起訴狀一本主義」及改良日本「訴因制度」,並配合修正證據開示程序進行修改,將對訴訟程序有重大變革,爰明定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公訴案件,按中華民國○年○月○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審理之,其後受理之案件依修正後條文審理之。)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6.10.27 (9-4-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9 2.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修正,俾利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被告,得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 30 日提起上訴。)
委員蕭美琴等 16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5.7(9-5-20)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70 3.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承大法官釋字第752 號之精神,使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得具最大適用範圍,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被告,得有一
委員陳明文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1
次上訴救濟機會。)7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
條之十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增訂全球定位通訊監察程序,爰增訂本條,使相關修正規定施行有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委員尤美女等 17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2 1.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 33 條、刪除10 條、修正 33 條。修正重點:為使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建立民事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並解決目前實務遭遇之困難;明定專家參與;充實訴訟代理制度;明揭法院應公正進行訴訟程序,力謀迅速及經濟之指導原則;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進行訴訟,則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修正送達代收人制度;計畫審理;第二審採嚴格續審制,並將上訴理由之提出作為上訴程式要件;統一所有事件第三審上訴及抗告之要件,限縮第三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以貫徹嚴格法律審之功能,並簡化第三審裁判書之格式;再審制度變更,基於訴訟經濟與再審之補充性,如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依上訴為主張者,不得提起再審;擴大科技設備之使用;個案濫訴之防杜;增加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類型。)
司法院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73 2.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
委員黃國昌等 21 人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
192
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或其所訴之事實顯非真實者,法院得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負擔被告所支出律師酬金之全部或一部,並於裁定內確定其數額;法院得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命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所支出律師酬金之全部或一部,並於裁定內確定其數額。)
105.12.30 (9-2-17)
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74 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請求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其所生之保險給付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適用簡易程序。)
時代力量黨團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75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現行條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語言障礙者。)
委員王定宇等 20 人 106.03.17 (9-3-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6 5.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聾」、「啞」修正為「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
委員費鴻泰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7 6.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增設勞動訴訟之特別審判籍,使受雇人得在其通常提供勞務地之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於受雇人對雇用人主張權利。)
時代力量黨團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8 7.民事訴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外國法人之訴訟,而該外國法
委員蘇治芬等 22 人 106.09.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3
人在中華民國雖無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但該外國法人為中華民國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者,由該控制之中華民國法人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9-4-1)
79 8.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及第五百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將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期日,排除於人民得聲請再審之除斥期間,使其訴訟權獲得實質保障。)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80 9.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條文中「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
委員鄭運鵬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1 1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消弭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提起訴訟之障礙,刪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限制,以健全對多數人之集團性利益或公益的保護。)
委員許毓仁等 17 人 107.10.02 (9-6-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2 1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者,受送達時點以最先收受之訴訟代理人為準。)
委員李昆澤等 18 人 107.11.09 (9-6-8)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83 1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訴訟當事人皆得就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聲請移轉管轄。)
委員李俊俋等 17 人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4 1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 委員鍾孔炤 司法及 尚未審查
194
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法院應將送達之文書,依一定方式交付於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使其知悉文書內容並得於期間內做出相應之訴訟行為。)
等 21 人 108.03.08 (9-7-4)
法制
85 1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避免定履行期間即分次履行之判決所定假執行履行期間起算點不安定,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如宣告假執行判決附有應供擔保之條件者,履行期間自原告供擔保時,溯及自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委員鍾孔炤等 21 人 108.03.08 (9-7-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6 15.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避免裁判矛盾,參加訴訟三方主體任一方有裁定停止事由經法院裁定者,依規定對全體當事人皆生停止效力即可,否則即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建構「三面關係」之立法意旨,爰修正原條文相關規定。)
委員鍾孔炤等 20 人 108.03.08 (9-7-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7 16.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期合理利用訴訟資源,將不得濫訴列為訴訟要件,並得予非難處罰,以遏制之。)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8 1.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修正明定新舊法之適用規定及施行日期。)
司法院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95
89 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提起偽造變造支票的支付命令再審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
委員管碧玲等 24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0 1.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刪除 2 條,修正67 條,增訂 32 條,共101 條。修正重點: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應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並統一法律見解。行政法院的審級分工宜建構為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強化促進訴訟程序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並採行專家諮詢、行政訴訟之調解、部分許可上訴制、終審法院裁判得附具不同意見書、應行言詞辯論程序等配套制度。)
司法院 107.09.25 (9-6-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91 2.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對於收容聲請事件不服時之抗告期間日數由「五日」修正為「十日」。)
委員江永昌等 19 人 105.11.18 (9-2-1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92 3.行政訴訟法增訂第三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明文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之強制執行。)
委員吳焜裕等 31 人 105.12.16 (9-2-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3 4.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期日,排除於人民得聲請再審之除斥期間,使其訴訟權獲
委員周春米等 20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196
得實質保障。)94 5.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
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酌大法官第 725 號解釋之意旨,明文規範違憲之法令應無論有無定期失效期間,均可提起再審。)
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8.3.25(9-7-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95 6.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交通裁決事件之「重新審查」制度,目的在於強調自我審查功能,不宜採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爰刪除此項規定。)
委員陳學聖等 17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6 7.行政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增訂§21-1、21-2、228-1、263-1。修正重點:鑑於司法院提出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關於專家參與及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等規範,前者因應現今社會分工細膩及案件的複雜化,應擴大專家參與的適用;後者基於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在不妨礙公益維護的前提下,亦應尊重當事人意見擴大調解等機制之適用,故提案在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內容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改,俾利於修法後相關規範的執行能更加貼近修法意旨。)
委員鄭寶清等 16 人 108.05.24 (9-7-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7 8.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原行政處分」如非適法,應讓聲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停止執行之救濟要件。)
委員江永昌等 17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8 1.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制定重點: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
司法院、行政院 107.05.04 (9-5-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7.5.23(9-5-2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
197
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係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所組成;劃定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類型;明定例外排除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與義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積極、消極資格及拒絕被選任事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解任等程序及職務終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有關處理強制處分事項、照料國民法官負擔,與審判長指揮訴訟之原則;引進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國民參與審判之終局評議;罰則部分分為刑罰與行政罰;司法院應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並明定評估期間及委員會組成)
11) 查。2.本會 107.10.4 舉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3.本會107.11.1(9-6-11)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99 2.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共 15 條。制定重點:由司法院指定地方法院,辦理包含「陪審」、「參審」、「觀審」等制度所定不同參與模式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活動,供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得據此探求最適合我國之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
委員徐榛蔚等 16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7.10.4 舉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2.本會107.11.1(9-6-11)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100 3.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七章 113 條。制定重點: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等16 人 107.05.25 (9-5-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107.10.4 舉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2.本會107.11.1(9-6-11)另定期繼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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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所組成,共同進行審判;如有難期公正之虞、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及其一定範圍之親屬有受危害之虞、案情涉及高度專業而繁雜或被告認罪,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時,法院於踐行聽取意見之程序後,得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得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年滿二十三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之國民,均具有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積極資格;有罪之認定,是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
14) 查。3.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101 4.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七章 108 條。制定重點:為促進國民參與司法權之行使、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認有必要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並為使國民順利、直接參與審理程序而心證不受不當影響,配合卷證不併送制度及以下設計強化無罪推定原則:一、為避免證據開示手續繁雜、徒增準備程序負擔,不採三階段證據開示,而賦予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閱卷之權利;二、在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審理架構下,徹底落實集中審理、
委員尤美女等 17 人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199
言詞審理,以利國民法官耳聞目見即能形成心證;三、定罪與科刑未區分不同階段而一同辯論評議,將使辯護人於此階段面臨無罪或減刑答辯之策略衝突,亦阻礙國民法官形成心證,因此將定罪與科刑之調查、辯論與評議程序加以區分,以實現簡明易懂的審判程序。)
102 1.陪審法草案(共六章 51條。制定重點:為落實主權在民及司法之多元化,設置陪審團,陪審員具獨立性;賦予被告有權得選擇採行陪審團審判;其審判程序為起訴狀一本主義;採 12 人陪審團及 9 人陪審團等二種陪審法庭之組成;採剔除權制,審檢辯可以剔除不公正之陪審員)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5.05.20 (9-1-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7.5.23(9-5-2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7.10.4 舉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3.本會107.11.1(9-6-11)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103 2.刑事陪審法草案(共六章129 條。制定重點:行陪審團審判之案件,由實任法官一人任「審判長」與九名陪審員所組成之「陪審團」共同為之。事實認定及將事實涵攝至法律之適用,由陪審團為之;法律問題之處理,則專由審判長為之;賦予被告得選擇拒絕採行陪審團審判之權利;以現行法所定之強制辯護案件(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行陪審團審判案件之原則範圍;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區分「認定是否
時代力量黨團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7.5.23(9-5-2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7.10.4 舉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3.本會107.11.1(9-6-11)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200
有罪」之終局評議以及「決定科刑種類及範圍」之科刑評議;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案件,採行「決定科刑種類及範圍之科刑評議」,由審判長及陪審團共同討論決定;於科刑階段,明定審判長應賦予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意見之機會;判決書中,原則上以「評決結果」與「科刑建議」代替判決「理由」之記載;上訴部分,第二審改採法律審制、第三審採取嚴格法律審;設置陪審團審判制度評估委員會,要求其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評估報告。)
104 3.陪審團法草案(共六章43 條。制定重點:為落實主權在民及司法多元化,並維持司法之公平、公正與獨立,以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特制定本法;陪審團有決定案件事實之權力,且具獨立性,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適用之範圍;賦予被告有權選擇是否採行陪審團審判;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強制辯護主義;由陪審團審判之案件,如被告為無罪之判斷,除有再審事由,檢察官不得上訴;採 12 人及 9 人陪審團二種制度;採剔除權制,審檢辯可以剔除不公正之陪審員;未能達成一致決之案件,得由法官另擇陪審團重新審理。)
委員鄭寶清等 23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7.5.23(9-5-2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7.10.4 舉行「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3.本會107.11.1(9-6-11)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107.11.29(9-6-18)另定期繼續審查。
105 1.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配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增訂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考量其職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5.05.06 (9-1-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1
務之繁簡。)106 2.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考量其職務之繁簡。)
委員賴士葆等 18 人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7 3.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條文中「中華民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
委員鄭運鵬等 16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8 1.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之上限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將減俸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委員徐國勇等 16 人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9 2.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三種懲戒行使權之期間限制;將期間之限制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查,並得排除適用,以避免期間之限制過度阻卻公務員情節重大行為之懲戒。)
委員林俊憲等 20 人 105.10.07 (9-2-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0 3.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酒駕納入公務員應受懲戒之事由。)
委員沈智慧等 22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1 破產法修正草案(共八章337 條。修正重點: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之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之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之特質而定其處理方式;放寬程序開始原因及擴大使用主體;債務清理入口單一程序原則;充實債務人財產保全之制度;健全債權人會議、關係人會議及可決標準之調
司法院、行政院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2
整;增訂和解方案履行監督機制;調整自然人之破產財團範圍;增訂法人重整程序;增訂公法人債務清理程序;增訂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
112 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共六章 55 條。制定重點:為規範法警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司法之安全及秩序、增進司法運作之效能,特制定本法;就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干預或限制之法警勤務措施,明定法警職權行使之要件及程序;就警械及戒具之種類、使用警械及戒具之對象、要件及程序,予以明文規定;就司法警察互助之宗旨、請求相關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之要件及程序,予以明文規定;將人民得申明或異議、提起告發或告訴、請求損失補償或國家賠償之要件及程序,予以明文規定。)
委員許淑華等 21 人 106.04.07 (9-3-8)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6.11.15(9-4-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106.12.21舉行「法庭安全」公聽會。
113 廢止「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廢止重點:鑑於本法規範內容,已由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殊無另置法文之必要。)
委員莊瑞雄等 16 人 106.05.05 (9-3-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4 1.刑事補償法第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經總統依赦免法第三條後段特赦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之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本次修正施行前受
時代力量黨團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3
特別特赦者得於本次修正施行後兩年內依修正條文請求國家補償。)
115 2.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2、6、8。修正重點:將因限制住居受有特別犧牲之情形,納入本法保障之範圍;限制住居所受之人身拘束強度不若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故限制住居期間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的情況,不納入本法保障之範圍;限制住居補償折算宜交由法院酌定之。)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107.03.30 (9-5-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6 3.刑事補償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受理補償決定之機關於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傳喚補償請求人、代理人到場時,即可評估分期次數及支付金額之方式。)
委員李俊俋等 17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7 4.刑事補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保障受非法拘束或刑事誤判而受刑罰之無辜受害者,請求補償損害之權利,以列舉方式具體化第四條第一項「自招嫌疑」之類型標準,並刪除同條第二項證明法則認定之規定。)
委員周春米等 25 人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8 5.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應網路媒體時代,判決主文及決定除刊登報紙外,增列新聞電子報。)
委員鄭運鵬等 19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9 1.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現行法院組織法有關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資格移列至本條例中規範,爰增列主
委員陳其邁等 18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4
任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亦屬本條例所稱其他司法人員之範疇,並增訂檢察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之授權規定;配合法務部組織改造後機關名稱調整,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修正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120 2.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有之「禁治產宣告」配合修正為「監護宣告」。)
委員林昶佐等 18 人 107.11.20 (9-6-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1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審判中羈押累計期間上限,從八年下修至五年;考量第五項規定之限制出境處分為羈押之替代手段,爰一併將累積期間上限下修至五年。)
委員周春米等 21 人 106.12.29 (9-4-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文限於債權人以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以避免債權人另持原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委員鍾孔炤等 23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3 公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歧視規定相關文字;放寬民間之公證人免職之事由。)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8.03.08 (9-7-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4 1.家事事件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應連結相關資源,並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參加者表明願自行支付費用時,亦得
委員鍾佳濱等 22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8.12.4舉行「家事事件親職教育之立法政策」公聽會。
205
提供付費資源之參考資料,供其選用參與。)
125 2.家事事件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為貫徹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處理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事件時,得連結相關資源,通知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協助照顧子女之關係人,接受免付費或自行支付費用之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法院並得個案檢討,再提高親職教育輔導之時數。)
委員江永昌等 20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本會 108.12.4舉行「家事事件親職教育之立法政策」公聽會。
126 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因應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之增訂,牽涉家事事件法中監護宣告事件之類型及受監護宣告人之程序能力,爰增訂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及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之監護宣告事件類型,並明定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及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亦有程序能力,以保障其程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
委員莊瑞雄等 21 人 108.05.24 (9-7-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7 提存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顧及多數提存人、受取權人、繼承人之權益,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修正提存之相關規定。)
委員江永昌等 23 人 108.09.27 (9-8-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8 法官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就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六年以上,且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委員周春米等 19 人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6
者,納入檢察官任用資格之範圍;配合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就遴選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工作表現優良之認定等程序性或技術性之事項,納入遴選辦法。)(五)考試院(90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開放有月退休(職、伍)給與或有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亦可適用年金規定;在年金給付率上,則視被保險人職業年金制度保障差異,區分為百分之零點七五(基本年金率)及百分之一點三兩種;刪除以退休所得替代率公式扣減年金給付率相關限制;修正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之計算標準為事故發生當月起前十五年參加本保險年資之平均保俸額,並訂定十年過渡期間;將請領養老給付之年齡條件定為 65歲等;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皆可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申請設立私立學校,其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均屬本保險適用對象;設專供存入本保險年金給付之金融機構專戶機制;為保障本次修正前已符合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權益,以及給予尚未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者規劃老年生
考試院、行政院 106.05.19 (9-3-14)※考試院亟需本院第 9屆第 8 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7
活需要期間,爰訂定七年過渡期間規定;危勞屆齡退休者,或因公命令退休者,或全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或資遣者,其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不受請領年齡限制;修正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加保年資條件。)
2 2.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定請領月退休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申請開立專戶者須同意由承保機關逕自其匯發年金給付帳戶扣抵所欠繳保險費,以及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明定該專戶內之存款,除有前列情形外,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進黨黨團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被強制納入公保,卻未享有公保年金制,也不適用優惠存款利息之國營事業員工,比照政府承諾回溯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之規定。)
委員費鴻泰等 18 人 105.03.11 (9-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 5.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國營事業員工納入公保養老年金給付範圍,回溯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之規定。)
委員黃國書等 18 人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8
6 6.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鑑於本法於歷次修法後,產生部分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退休人員有繳納公保保費、符合公保年金領取條件,但無法領取公保年金之情形,有違公平,爰修法將該類人員經繳回其所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者,得溯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按月依其原所有之年資紀錄領取公保養老年金。)
時代力量黨團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7.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 99 年 1月 1 日至103 年 5月 31 日經濟部國營事業退休人員納入年金養老制度,並從 103 年 6月 1 日起發給之。)
委員陳超明等 18 人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8.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兼顧法律安定性以及國家財政,建議回溯範圍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惟繳回一次金後之請領日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開始發放養老年金給付為兼顧法律安定性以及國家財政,建議回溯範圍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惟繳回一次金後之請領日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開始發放養老年金給付。)
親民黨黨團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 9.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8、16;增訂§7-1至 7-4。修正重點:提高養老年金給付上限年金率為百分之一點五五,並提高現行費率上限
時代力量黨團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9
為百分之十六;於離婚時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年金權利加以結算、分配與移轉;公務人員之薪俸有未就業配偶之協力部分,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分配權利人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之未就業期間分配義務人半數之每月保險俸(薪)額,最高得請求至二分之一)
10 10.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5、8、12、16、21、27、33、49。修正重點:修正本保險準備金之運用,其 3 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 2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上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合計之收益,如未達到,由國庫補足其差額;修正本保險之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另支領部長級以上待遇之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簡任十四職等之月俸額為限;修正一次養老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及年金給付上限,增訂所領退休(職、伍)給與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按基本年金率計給;修正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水準及上限,以及加發遺屬年金給付財務責任;修正得併計各職域社會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年資,以成就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之加保年資條件;另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
親民黨黨團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0
不計給本保險養老給付。)
11 11.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二類適用規定,將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人員納入公保年金制度中,訂定被保險人得溯及適用本法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並區分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明定第二類被保險人得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按月發給養老年金。)
委員羅致政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12.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調整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卅一日期間退休者,於本法修正後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繳回半數,並自繳回後次月發給養老年金給付。)
委員蔡易餘等 17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1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新增第五項,明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無論其分娩或早產時是否在保,均得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
委員鍾孔炤等 26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 1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極重度及重度或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得提早至 55歲,得請領全額養老年金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1
給付,不適用減給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
15 15.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確保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增列重度與極重度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得提早至五十五歲,且得全額領取養老年金。)
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 108.11.01 (9-8-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 1.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5、7、8、11、12、19。修正重點:增訂因機關組織調整或基於業務需要,先改派較低職務者,於調任與原職務相當之職務時,得免經甄審之規定;明定機關外補甄選作業應訂定資格條件、甄選及評比方式辦理之,以及機關首長或主管等人員評核之綜合考評項目之配分比率上限等。)
考試院 105.09.20 (9-2-2)※考試院亟需本院第 9屆第 8 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 2.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犯酒駕條例者之陞遷應予限制。)
委員沈智慧等 22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 1.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3、14;刪除§14-2、14-3。修正重點:修正公務員禁止經營商業及投資相關規定,並增訂緩衝期間之規定;整併並修正公務員兼職規定。)
考試院108.09.27 (9-8-3)※考試院亟需本院第 9屆第 8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9 2.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公務員對於有監督關係之民意代表,不得贈受
委員鄭運鵬等 17 人 105.02.26 (9-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2
財物及餽贈之規定。) 2)20 3.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違反本條規定之公務員應先予停職。)
委員周春米等 21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 4.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十四條之四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若公務員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經服務機關許可,於下班或非勤務時間之餘,得兼任有報酬之職務,以改善基層公務員家庭生活環境。)
委員林德福等 16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 5.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保障公務員言論自由,爰修正本條,使其得以私人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時代力量黨團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 6.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類政務人員,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之業務有監督或管理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委員鄭運鵬等 19 人 106.11.28 (9-4-10 復議案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 7.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定公務員離職後禁止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職務。)
委員尤美女等 18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5 8.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委員廖國棟等 16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3
公務員因心理或精神不適,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心理健康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心理健康假薪資,減半發給。)
107.12.14 (9-6-13)
26 9.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3、14;刪除§14-2、14-3。修正重點:修正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使公務員行為義務更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
委員許淑華等 16 人 108.11.08 (9-8-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7 1.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定請領月退休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8 2.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規定退休金、資遣給與、撫慰金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明定該專戶內之退離給與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惟有冒領或溢領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慰金者,不受此規定之限制。)
民進黨黨團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9 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公務人員之月退休金改制為按月發放。)
委員羅致政等 16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0 4.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0、11、12、17、18。
委員陳明文等 20 人 105.1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4
修正重點:將自願退休者不分類型,其請支月退休金之年齡均設定為年滿 60歲;增加再任或轉任之公務人員退休請領支月退休金須年滿 60歲之條件;將遺囑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配合修正。)
1 (9-2-10)
31 5.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5、23、27、37 修正重點:屆齡退休年齡延後至六十七歲;新增可申請「延後退休」之規定之,延長年限至多五年。)
委員蔡易餘等 18 人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2 6.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放寬派至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構任職之醫事人員再任公職而停領退休金之規定,提高其投入偏遠地區醫療服務誘因;新增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構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委員蕭美琴等 21 人 105.12.30 (9-2-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3 1.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退休年金給付」、「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規定。)
委員黃昭順等 22 人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4 2.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撫卹金之發放,得採設立專戶方式辦理,並明定該專戶內之撫卹存款均不得作為抵
民進黨黨團 106.02.17 (9-3-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5
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撫卹金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撫卹金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
35 3.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請領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十年。)
委員江啟臣等 17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6 4.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因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認定,應以死亡原因與其業務之因果關係判定為主,且服務機關與遺屬均得協助舉證,其認定亦不得以人員之考績作為參考要件。)
委員黃國書等 16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7 5.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因公死亡對於冒險犯難之認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所屬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等機關,由公務人員所屬機關定之。)
委員陳超明等 16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8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退撫法修正本條例之法源依據;刪除委託經營辦法審核程序之規定;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之來源;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涉及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利義務事項,由本條例施行
考試院、行政院108.02.15 (9-7-1)※考試院亟需本院第 9屆 第 8 會期優先審議法案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與考試院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影本』」案併案審查。)
216
細則提升至本條例規範;刪除列舉各項退撫給與項目之規定;另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還該事業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營運所需之費用為退撫基金用途;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及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退撫基金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預算及決算;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增訂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39 2.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影本』
考試院 108.02.15 (9-7-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與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
40 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來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二者合併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將基金收繳之規定,由施行細則提昇到法律條文;如運用收益超過年度預定報酬率加百分之五十時,超過部份之一半應提撥至國庫,充作補足差額之準
委員邱志偉等 22 人 105.05.27 (9-1-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7
備。)41 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變更條例名稱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督與管理條例,將原來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二者合併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軍人的退撫制度另由國防部處理;將基金收繳之規定,由施行細則提昇到法律條文;規定中央政府應定期檢討處理潛藏負債;規定基金運用績效及投資標的、買賣紀錄之自動公布時程。)
委員柯志恩等 17 人 106.03.17 (9-3-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2 5.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條例之法源依據;刪除委託經營辦法審核程序之規定;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交退撫基金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之來源;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將涉及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利義務事項及退撫基金管理重要事項,由施行細則提升至本條例規範;刪除列舉各項退撫給與項目之規定;另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將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撥還該事業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增訂退撫基金營運所
委員曾銘宗等 16 人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8
需之費用為退撫基金用途;增訂退撫基金投資運用及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退撫基金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預算及決算,以及定期公告;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國民年金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增訂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43 5.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要求政府於運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時,應結合企業傳統的投資價值和社會、人權、環保、勞動權益等標準,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投資考量,以人本為出發點。)
委員吳焜裕等 32 人 105.06.24 (9-1-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4 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基金自行運用與基金委託經營分開,各自負擔擔保責任;基金投資應以穩當安全收益為優先考量,如近五年均有配發現金股利之上市公司股票;取消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委員陳明文等 16 人 106.03.31 (9-3-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5 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五條之三條文草案(增訂重點: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參酌本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國內外景氣波動、市場投資報酬率與銀行利率,訂定本基金的一年、三年及
委員郭正亮等 17 人 106.10.27 (9-4-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9
五年之目標投資報酬率;要求管委會依照當前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選擇適當參考標的投報率,依比例加權計算收益率之參考指標;設置基金經理人之績效獎金並制定發放標準,以提供經理人提高經營績效之誘因。)
46 公務及政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草案(共 13 條。制定重點:為追還公務及政務人員退職、退休併計黨務年資所溢領之退職、退休給與,特制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明定應扣除黨務年資後重新核計之範圍與標準;明定其溢領之退職、退休給與應予以返還及返還期限,併計黨務年資期間所屬政黨亦負連帶返還責任;依本條例所處之應返還溢領款項,係屬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行政處分相對人屆期不履行者,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委員李俊俋等 27 人 105.12.16 (9-2-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7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保障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之權利,增訂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增訂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自 106 年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將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為保障受訓
委員許淑華等 17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0
人員之權益及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人員之權益,增列納入準用本法;考量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增列應依訴願程序救濟等規定。)
48 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法律未就加班費之發給訂定實質授權規定,爰於本條增訂通案性授權規定。)
委員尤美女等 21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9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列減少報名費之法律依據,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等17 人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0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針對大陸人民欲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特定七類科別者,應試身分放寬至取得長期居留即可應試。)
委員林麗蟬等 23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1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
委員蔡適應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2 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目前電子監視器普遍,監察委員行禮如儀的監試制度無須存在,配合提案廢止監試
委員鄭運鵬等 19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1
法,一併提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之監試規定。)
53 1.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修正重點: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本條文。)
委員蔡適應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4 2.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二十六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目前電子監視器普遍,監察委員行禮如儀的監試制度無須存在,配合提案廢止監試法,一併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中之監試規定。)
委員鄭運鵬等 19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5 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修正組織名稱,將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另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委員蔡適應等 16 人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6 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考量具個人或家庭特殊困難者,得不受轉調規定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7 1.典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監試法」廢止,重新檢討典試委員職權,將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事務性事項」移列第十條規範,其後各款款次依序遞移;將第十條
委員蔡適應等 16 人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2
「典試委員開會時須由監察委員列席之規定」同時予以刪除。)
58 2.典試法刪除第十條條文草案(刪除重點:目前電子監視器普遍,監察委員行禮如儀的監試制度無須存在,配合提案廢止監試法,一併提案修正典試法中之監試規定。)
委員鄭運鵬等 18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9 1.公務人員俸給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將公務人員之俸給法制化,並得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
委員江永昌等 18 人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0 2.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於因貪污行為受刑事判決確定或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之免除職務、撤職之裁判後,應將於停職期間所受半數之本俸繳回。)
時代力量黨團 108.11.08 (9-8-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1 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軍公教退休金改革僅對軍公教砍減退休金。公教部分已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施,考量軍人職業特殊性,當應從長慢議,宜等軍人部分定案,再同步實施。故本法施行日期應予修正,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以資一致。)
委員張麗善等 17 人 107.03.09 (9-5-3)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30(9-5-18)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62 2.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曾銘宗等 19 人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30(9-5-18)報告及詢答
223
(修正重點:鑑於各項年金改革之推動,應同步實施以符合一致性,軍人及勞工部分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為符合平等原則,宜待軍人、勞工部分完成立法程序再併行實施,施行日期應待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之。)
107.03.09 (9-5-3)
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63 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基於改革之公平性與平等原則,各類年金改革制度宜統一施行日期。)
親民黨黨團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30(9-5-18)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64 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年金改革施行日期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勞工保險條例相關修正條文於同日施行,其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委員黃昭順等 17 人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本會 107.4.30(9-5-18)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65 5.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修正重點:將警察、消防等危勞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比照軍人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
親民黨黨團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6 6.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4、17、19、29、36~39。修正重點:照顧警消危勞職務人員,並考量不同職務別之特殊性,其退休給付應單獨考量,給予警消危勞職務人員較適足之退休生活保障。)
國民黨黨團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7 7.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委員洪慈庸等 18 人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4
之一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公務人員其遺族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及喪失繼續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法定事由,另新增條文予以明確規範;刪除原國籍限制之規定,確保外籍配偶及其所生子女於婚姻及家庭生活下本應存有相關權益之保障。)
107.05.25 (9-5-14)
68 8.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33、37、77。修正重點:規範本法適用人員範圍為民國 85 年 7月 16 日以後在職人員;修正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規範,改為退休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及退休年資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歲者;修正退休所得替代率;對退休轉任私校限制,比照軍人年改條款,以私立大學專任教師為限。)
委員賴士葆等 19 人 107.10.02 (9-6-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9 9.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原條文「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刪除(含月補償金),俾利體制一致性與完整性,並修正施行日期。)
委員柯志恩等 17 人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7.11.22(9-6-16)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70 10.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原條文規定將造成 108 年 7月 1 日之後退休者無法核發補償金,爰予以修正。)
委員林岱樺等 16 人 107.12.28 (9-6-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5
71 1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補償金領取規定。)
委員張廖萬堅等 16 人 108.03.08 (9-7-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2 12.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同一標準,爰修正原條文一年之落日條款,以落實平等與信賴保護原則。)
委員許智傑等 29 人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3 1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原條文有關月補償金之文字;為免造成具同樣年資者,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之不公現象,爰刪除第一項後段一年內之文字。)
親民黨黨團 108.03.15 (9-7-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4 1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使軍公教年金改革、已退在職能有一致性之規範,爰修正有關補償金之規範。)
委員吳志揚等 17 人 108.03.22 (9-7-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5 15.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刪除原條文「一年內」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
委員趙正宇等 16 人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6 16.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補正現行規定之不公平,爰刪除(含月補償金)之文字,
委員林奕華等 21 人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6
並修正第三十四條,改為「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俾維年金改革之公平性與體制一致性。)
77 17.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重點:持大陸地區居住證件者,其退撫給與應停止發給。)
委員李俊俋等 17 人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8 18.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以「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鉅任務」取代原條文中「冒險犯難」之要件,請審議案。。)
委員洪慈庸等 17 人 108.05.10 (9-7-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9 19.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促進人事任用年輕化、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故針對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事業機構或團體之人事派任年齡下修至 65歲,初任年齡不得逾 62歲。)
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0 1.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法源依據明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
委員蘇巧慧等 20 人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1 2.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避免第一條法源依據引用錯誤,將文字修正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委員鄭運鵬等 20 人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2 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法源依據明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
委員張宏陸等 17 人 107.05.25 (9-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7
條。) 14)83 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共 38 條。制定重點:目前規範約聘僱人員法源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早已年久失修不合時宜,且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爰擬定本條例,規範契約人員之聘用範圍、等別、資格、程序、薪資、考核、保險及退休等人事事項;本條例所稱契約人員,指各機關於預算員額內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與聘用機關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所任工作以辦理本機關技術性、專業性或支援性之業務為範圍;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契約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該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預算總人數百分之十;各機關契約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法定主管職務;聘用等別依職責程度分為聘用一等至聘用五等,以聘用一等為最高等別,具有聘用一等至聘用四等聘用資格者,得擔任較低等別職務;主管機關應將契約人員總人數、契約人員總人數占職員預算總人數比率及分配本機關暨所屬機關契約人員員額數列冊函送銓敍部;契約人員之聘用期間,配合會計年度以一年為原則;契約人員之薪資,以月計之,薪級及薪點範圍,由考試院定之;契約人員在本機關服務至
委員林岱樺等 17 人 106.10.27 (9-4-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8
年終滿一年者,機關應予以年終考核;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連續服務達六個月者,應予以另予考核;契約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契約人員退休相關事宜,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辦理;契約人員請假規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84 1.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優等等次,維持乙等年終考績晉級及升職等規定,並考量現制軍人、教師及司法官等尚無相當甲等或丙等之人數比率限制等衡平性,且現行銓敘部部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聯名箋函已能有效控管各機關甲等人數比率上限,爰不明定等次人數比率,但明定各等次條件,避免僵固侷限,俾回歸考績覈實考評本旨;另為應機關實務作業需要之彈性,增訂各機關得辦理團體績效評比,並納入面談雙向溝通機制,以期深化績效考評之信度及效度,進而提升整體行政績效。)
考試院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5 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鑑我國公務人員有酒後駕駛汽機車,有明確證據之情形,按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卻未能給予考列丁等;爰此新增酒後駕駛汽機車,有明確證據情形,
委員吳志揚等 17 人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9
得為各官等人員受辦理之年終考績,可明文考列為丁等之條文依據。)
86 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曾因酒駕情事記申誡、過或大過者,考績應列丙等。)
委員徐永明等 16 人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7 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4~7、10、26、30、38。修正重點:近年來公務員過勞情形嚴重,警察及消防人員值勤超時、工作環境危險風險極高,自不應過度限縮公務員之集體勞動權以免過度侵害權益,公務員雖得成立公務人員協會,然協會受限於法律規定並無團體協商權與爭議權,實際上無法真正行使勞動三權,考量法制上針對公務員及勞工採二元體系分立,於未開放公務員可組織工會前先擴大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權,以保障公務員之權利,另考量目前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僅允許二級機關組成,然同部會間內之三級機關公務員、業務性質往往大相逕庭,以部會為單位組成之協會無法充分反映會員實際遭遇之困境,且易受限於成立門檻而無法凝聚共識成立,爰予以修正,以增加協會協商權範圍及降低協會組成門檻。)
委員李彥秀等 17 人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8 廢止「監試法」(廢止重點:目前「監試」功能行禮如儀,爰提案廢止監試
委員鄭運鵬等 19 人 108.0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0
法。) 6 (9-7-11)
8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使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
委員蔣乃辛等 20 人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0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促進人事任用年輕化、避免淪為退休人員酬庸之用,故針對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事業機構或團體之人事派任年齡下修至 65歲,初任年齡不得逾 62歲。)
委員江啟臣等 20 人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六)監察院(4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總統不當財產調查處理條例草案(共五章 23 條。制定重點:為確立總統為公職人員廉潔表率之地位,促進廉能政治,爰擬具此條例;本會隸屬監察院,置委員十一人,並置執行長一人。)
國民黨黨團 105.03.25 (9-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1.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3、26;刪除§3、5。修正重點:監察院會議之召開、決議,應符合議事公開原則;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刪除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為使監察權之行使能
委員王定宇等 17 人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1
順利進行,監察院調查權行使對抗拒者應有處罰規定。)
3 2.監察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第五項,監察院不得限制監察委員調閱監察院已結案調查案件相關卷宗,監察院已結案調查案件調查內容應於結案後三年上網公告。)
委員劉櫂豪等 18 人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3.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應公布之,並應附具彈劾意見及理由書,以及各監察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
委員蘇震清等 17 人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七)其他(包含交付多個委員會聯席審查)(2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委員
或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共20 條。制定重點:明定由行政院召集政府相關部門成立行政院反恐怖行動小組;賦予國家安全局局長通訊監察權限,在處理重大恐怖攻擊事件之需要時,為避免人民遭受緊急危難,得命阻斷或限制相關通信;對於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者,應賦予相關治安機關查證身分與交通工具、扣留與禁止財產處分及凍結資金之權限。)
委員黃昭順等 22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內政、外交及國防
聯席會105.7.4(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2 2.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共20 條。制 定 重點:明定由行政院召集政府相關部門成
委員馬文君等 17人
司法及法制、內政、外交
聯席會105.7.4(9-1-1)報告及詢答完畢,另
232
立行政院反恐怖行動小組;賦予國防部、內政部、法務部及海巡署編裝整備之依據;賦予國家安全局局長通訊監察權限;對於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者,應賦予相關治安機關查證身分與交通工具、扣留與禁止財產處分及凍結資金之權限。)
105.04.08 (9-1-8)
及國防 定期繼續討論。
貳、預算或決算案(184案)
一、總預算案(0案)二、預算凍結之專案報告案(13案)
(一)總統府(含國家安全會議)(4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
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處理情形
1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十五)項預算凍結案,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史館 106.04.07 (9-3-8)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九)項凍結政務人員待遇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家安全會議 106.05.23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3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十)項凍結諮詢研究業務總經費百分之十,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家安全會議 106.05.23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4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十一)項凍結諮詢研究業務預算 1,390千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國家安全會議 106.05.23 (9-3-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二)行政院(3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 審查委員會 處理情形
233
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12款第5項矯正署新增決議(二)凍結第 2目項下「辦理獄政興革、交流及研討等業務經費」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7.5.30(9-5-29)不予動支,另定期繼續審查。
2 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7 年度預算「業務支出」項下「保護費用」、「業務及管理費用」項下「用人費用」各凍結 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2 (9-6-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3 為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07 年度預算案凍結「業務及管理費用」100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2 (9-6-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三)立法院(2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
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處理情形
1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本院第 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檢送「立法院無障礙設施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立法院秘書長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本院第 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檢送「立法院出國考察及專案研究經費使用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立法院秘書長 106.03.24 (9-3-6)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四)司法院(0案)(五)考試院(4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院會交付日
審查委員會 處理情形
234
期(會次)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決議,檢送第 7目「退休撫卹業務」預算合凍 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 7目項下「公務人員退休業務」之「委辦費」20 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3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 4目項下「考銓研究發展」之「業務費」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 3目項下「訴願審議及督導」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7.05.04 (9-5-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六)監察院(0案)三、財團法人部分(6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5 年度決算書案。
司法院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05 年度決算書案。
法務部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 年度決算書案。
司法院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106 年度決算書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5
5 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7 年度決算書案。
司法院 108.09.20 (9-8-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107年度決算書案。
法務部 108.09.20 (9-8-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四、其他(165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
院會交付日期(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處理情形
1 有關監察院對於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要求監察院應力促檢討改進,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做專案報告案。
監察院 102.03.01 (8-3-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2.5.30(8-3-2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處理。
2 建議監察院秘書長率同審計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提出「性別決算」之規劃作法及達成目標之具體時程案。
監察院 102.03.01 (8-3-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2.5.30(8-3-2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處理。
3 請監察院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檢討改進後,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案。
監察院 102.03.01 (8-3-2)
司法及法制 本會102.5.30(8-3-2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處理。
4 為 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研究無條件開放 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及「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立法院秘書長 104.04.24 (8-7-9)
司法及法制 (民進黨團、台聯提議改交審查)104.5.18(8-7-18)另定期繼續審查。
5 司法院函送 105 年度「司法院遷建臺北市華山行六司法園區」新興重大施政計畫之成本效益分析資料,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4.10.16 (8-8-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銓敘部函送「退撫基金投 銓敘部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36
資政策與規範及參據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資料通盤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105.03.04 (9-1-3)
7 法務部函送「新增善用智慧科技提升矯正機關安全管理效能先期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8 法務部函送「矯正機關建置節能減碳之硬體設施及提供節能知識之相關課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9 法務部函送行政執行署對滯欠大戶案件強化控管機制之報告 2件,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5.03.18 (9-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0 法務部函送「刑法通姦罪修法方向之說明」及「毒、藥癮、酒駕、三振法案及各類犯罪行為刑罰實效之刑事政策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 為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 1項決議(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為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 1項決議(一)至(五),檢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5.04.08 (9-1-8)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 銓敘部函送「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規定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5.04.22 (9-1-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 為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院主管第 1項決議(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5.04.22 (9-1-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 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5
司法院 105.07.0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7
年第 2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9-1-20)
16 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 105年度第 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5.10.21 (9-2-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 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5年第 3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5.11.08 (9-2-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 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 105年度第 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總統府 105.11.11 (9-2-10)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9 為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會計制度修正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0 司法院函送該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5年第 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 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該院105 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考試院秘書長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 考試院函送 105 年第 4季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 總統府函送該府主管 105年度第 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總統府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24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通案決議第16項,建請該院 3 個月內會同行政院檢討「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改善之辦法,並研議在各機關員額編制表內明定規範
考試院 106.04.14 (9-3-9)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38
職等比例可行性,檢送辦理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25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新增通過決議第 53項,建請提出對現行文官考績制度檢討及改善方式,並公布預定修法方向及明確期程,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6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院主管歲出預算第 9項決議,要求評估考試委員人數合適性予以縮減,檢送決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7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委員會會議室配置試辦(紅樓202 會議室內政委員會)計畫,請查照案。
立法院秘書長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8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就審查預算通過決議所提出之說明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9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第 1項決議(二十二)檢討全額補助收容人健保費政策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4.21 (9-3-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30 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 年度預算書案所作 4項決議說明,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1 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 106年度第 1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2 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
司法院 106.09.2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9
年第 1季(1-3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9-4-1)
33 法務部函送 106 年第 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4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五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5 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 年度預算案決議,檢送其中 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6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考試典試委員名單事後公布之妥適性與正當程序之研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考選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37 為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 6項,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8 為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 7項,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9 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發給辦法之分配點數比例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40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刑事確定案件開放複製訊(詢)
法務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0
問錄影、音檔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41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死刑確定案件辯護人閱卷權行使」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4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察體系組織檢討與改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3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緩起訴制度之運用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4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就預算通過決議所提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5 銓敘部函送「如何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改善等相關對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46 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訂價策略檢討」說明,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10.20 (9-4-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7 法務部函送該部主管 105年度預算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10.20 (9-4-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8 法務部函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網路行銷改善及拓展電子商務銷售管理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10.27 (9-4-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9 司法院函送 106 年 1月至 6月法官法執行情形狀況資料,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11.10 (9-4-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0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考評標準與程序檢討報告」,請查照
銓敘部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1
案。51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第(一一九)項文物採集展覽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史館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3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歲出部分第 1款第 3項決議第(一)項請檢討「國史編纂」業務,擬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歷史研究出版之短中長程具體規劃,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史館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4 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年 1至 9月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5 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 106年度第 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6 法務部函送該部 106 年第 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7 總統府函送「106 年度第3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總統府 106.12.08 (9-4-12)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58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過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9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四十四)
司法院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2
書面報告,請查照案。60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1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死刑案件執行之程序規範、包括被告、家屬及被告委任律師於此程序中應有受告知之權利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考選業務基金公共關係費編列及用途說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考選部 107.03.02 (9-5-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63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司法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6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行政院共同撰擬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03.23 (9-5-5)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65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全面性通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6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應即刻與外界充分溝通」說明,請查照案。
考選部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7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律師考試具體改善方式及期程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考選部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3
68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臺中清泉崗毒品案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4.27 (9-5-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69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性別工作平等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相關修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0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審慎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之投資標的、項目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一)近 10 年身心障礙公務員考績等第分析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2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揭弊者保護法、肅貪法案之立法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73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 106 年7至 12月資安防護程序演練及相關系統檢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監察院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5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6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4
款第 3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107.05.18 (9-5-13)
77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新增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8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9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新增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0 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2款第 3項決議(八)研擬將「員工協助方案」列為預算編列之會計科目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3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案決議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十八)假釋審核機制改善措施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5 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7 年度預算案通過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86 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 司法院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5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年第 4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107.05.18 (9-5-13)
87 司法院函送 106 年 7月至 12月法官法執行情形狀況資料,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8 總統府函送「106 年度第4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總統府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89 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 106 年度下半年出國考察行程詳細內容及成效表」,請查照案。
考試院秘書長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0 考試院秘書長函送 106年第 4季「考試院暨所屬部會於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廣告季報表」,請查照案。
考試院秘書長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1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改善投資績效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2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國內委託經營管理費預算編列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3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商品展售商城行銷成效改善及拓展銷售管道計畫」說明,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4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檢送「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預算覈實編列問題」說明,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5 為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 法務部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6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107.05.25 (9-5-14)
96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7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8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 37項決議(三)調查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99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第 5項決議(四)提升矯正機關收容人技能訓練之參訓率及技能檢定證照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0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預算通過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委
尚未審查
102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2款第 1項決議(十二)、(十六)、(十七)、(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3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預算決議所提之報告共 5份,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7
10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5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三)彙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6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新增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7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8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 4款第 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9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戒護人力如何補足、受刑人如何減少」及「應儘速補足教化、輔導、社工等人力」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0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主管 107 年度預算主決議事項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賠償金及求償收入預算編列執行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2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執行署須提出之書面報告,請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8
查照案。113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決議,檢送各級政府機關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司法互助」之績效指標設計與目標值設定說明,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5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6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醫研究所之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7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廉政署「政風人員職權行使相關法規規劃辦理情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8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相關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9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容有監督檢視之必要」等二案報告資料,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0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第 1項決議(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1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五)「檢討改善監所管理員留任率」,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49
122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開放檔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史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3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1款第 2項預算決議相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國家安全會議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1款第 1項總統府決議(十八)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總統府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5 司法院函送 106 年度第4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6 法務部函送該部 107 年第 2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7 總統府函送「107 年度第2季總統府主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總統府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128 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 107年度第 2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9 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 107年度第 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0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六)所提之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1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
司法院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50
二),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132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五),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3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九),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4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四),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5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三十),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6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六)行政部門零派遣政策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7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新增決議(六)「非典型人力辦理業務性質及運用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03.05 (9-7-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38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所提決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立法院秘書長 108.03.22 (9-7-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9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03.22 (9-7-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0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改
法務部 108.03.2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51
善「逃犯線上查詢系統」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9-7-6)
141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提升法官、檢察官素質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42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考試委員人數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43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公務人員考績法檢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8.03.29 (9-7-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4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受刑人勞作金分配數額過低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45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作業基金勞務承攬運用情形及研議未來人力規劃方向」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6 為 107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矯正機關床位配置率」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7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相關決議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8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5款第4項決議(三)「精進並有效解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49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5款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52
4項決議(四)不同層級公務員之人權教育課程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員會 108.04.09 (9-7-8)
150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5款第5項決議(二)「公務人員課程多元化講座及師資改善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04.09 (9-7-8)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51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8.04.12 (9-7-9)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2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3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4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漏列之方案圖示,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55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三)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漏列之方案圖示,請查照案。
考試院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56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 4款第 1項新增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5.03 (9-7-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7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二)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5.10 (9-7-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58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
法務部 108.05.17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253
第 5項決議(十一)矯正署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9-7-14)
159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第 1項決議(十一)毒癮戒治處遇及措施精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5.24 (9-7-15)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60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第 5項決議(三)規劃桃園監獄搬遷事宜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9.20 (9-8-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61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 12款第 5項決議(四)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用地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9.20 (9-8-2)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62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修正律師法以強化禁止不肖法官及檢察官轉任律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9.20 (9-8-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3 為 108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之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9.20 (9-8-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4 司法院函送該院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8年第 3季政策宣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65 司法院函送該院主管 108年度第 3季「補捐助團體及個人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參、立法院內規(7案)序號 法案名稱 提案委員或
機關、院會交付日期 (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1.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 委員余宛如 司法及法制 1.本會
254
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讓出、列席各種委員會之人員,以及會務工作人員兩足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
等 16 人 105.04.01 (9-1-7)
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2 2.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廢除點名表決。)
委員李俊俋等 19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立法院網路國民提案實施辦法草案(全案共 11條。制定重點:以立法院之官方網站設置網路國民提案專屬網頁。採取兩階段附議程序,第一階段應取得五百五十份附議,第二階段公共政策提案門檻為五千份附議,立法院公聽會討論門檻為二萬份,法律制定及修正案成案討論的門檻為五萬份。)
委員鄭運鵬等 16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10(9-1-4)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3.24(9-1-9)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4.本會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5.本會
255
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5.7.11(9-1-40)全案暫保留,另定期繼續討論。7.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4 1.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開放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之三足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
委員余宛如等 18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3.本會105.5.16(9-1-23)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4.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6.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5 2.立法院議場規則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讓出、列席委員及政府首長兩足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
256
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6 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讓出、列席各委員及會務服務人員兩足歲以下嬰幼兒得隨父母進入議場。)
委員余宛如等 16 人 105.04.01 (9-1-7)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5.2(9-1-20)另定期繼續審查。2.本會105.5.16(9-1-23)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3.本會105.5.23(9-1-26)另定期繼續討論。4.本會105.7.11(9-1-40)另定期繼續討論。5.本會107.5.24(9-5-27)另定期繼續審查。
7 廢止「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廢止重點:廢除點名表決。)
委員李俊俋等 20 人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57
肆、行政命令案(4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案機關、
院會交付日期 (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為修正「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7.03.02 (9-5-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為修正「法官遷調改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司法院、考試院 107.05.11 (9-5-1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送「海洋委員會處務規程」等 11項法規及「海洋委員會編制表」等 13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4 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考試院、行政院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5 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教育部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尚未審查
6 為修正「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107.10.02(9-6-2)展延
7 法務部函送公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0.05 (9-6-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為修正「僑務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僑務委員會 106.12.22 (9-4-14)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尚未審查107.10.05(9-6-3)展延
9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修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條文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 22項編制表;並廢止「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10.06 (9-4-3)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107.10.05(9-6-3)展延
258
細則」等 22項法規,請查照案。
10 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等 11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11.24 (9-4-10)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107.10.05(9-6-3)展延
11 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6.12.01 (9-4-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107.10.05(9-6-3)展延
12 為修正「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編組表」,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內政、財政
尚未審查107.10.05(9-6-3)展延
13 教育部函送「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教育部 107.10.19 (9-6-5)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財政
尚未審查
14 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7.10.19 (9-6-5)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5 為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16 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7 國史館函送「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請查照案。
國史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8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送「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大陸委員會編制表」、「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編制表」、「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及「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7.11.09 (9-6-8)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19 文化部函送「國家人權博物 文化部 司法及法 尚未審查
259
館處務規程」及「國家人權博物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107.11.09 (9-6-8)
制、教育及文化
20 為修正「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監察院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1 為修正「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監察院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2 司法院函送「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3 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衛生福利部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24 為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勞動部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25 為修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勞動部 107.11.30 (9-6-1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26 為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內政部、銓敘部 107.12.07 (9-6-12)
司法及法制、內政
尚未審查
27 司法院函送「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2.14 (9-6-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8 為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9 為中華民國 107 年 6月 6 日制定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及 107 年 11月 21 日訂定發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等 6項法規定自 108 年 1月 1 日施行,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7.12.21 (9-6-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60
30 為修正「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8.03.22 (9-7-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1 法務部函送「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2 法務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04.26 (9-7-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3 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評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5.31 (9-7-1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4 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0.15 (9-8-5)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5 為修正「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8.11.01 (9-8-8)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6 為廢止「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計算辦法」,請查照案。
經濟部 108.11.15 (9-8-10)
司法及法制、經濟
尚未審查
37 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衛生福利部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38 為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39 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財政部 108.11.22 (9-8-11)
司法及法制、財政
尚未審查
40 為修正「法官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1 為修正「法院庭長遴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伍、專案報告案(非預算案部分)(1案)序號 法案名稱 提案機關、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261
院會交付日期 (會次)
1 為本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16 次會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少年觀護所組織、訓練及鑑別相關事項)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8.10.04 (9-8-4)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陸、其他議案(15案)序號 法案名稱 提案機關、
院會交付日期 (會次)
審查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司法院函送所屬機關 104 年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5.05.13 (9-1-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 司法院函送本院制定資恐防制法時通過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6.03.10 (9-3-4)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3 法務部函送 105 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4 為該院應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等改革草案各版本,於兩週內提出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報告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之決議一案,檢送教育部及勞動部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尚未審查
5 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改革後之財務精算及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6.09.22 (9-4-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6 銓敘部函送本院制定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銓敘部 106.09.29 (9-4-2)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7 法務部函送民間對於司法改革進度之意見等資料,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04.10 (9-5-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8 司法院函送民間對於司法改革進度之意見等資料,請查
司法院 107.05.11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262
照案。 (9-5-12)9 司法院函送本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0 次會議制定資恐防制法之附帶決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05.25 (9-5-14)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0 為該院及司法院聯合設置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業於 107 年 5月 16 日正式上線,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1 為該院及行政院聯合設置之「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業已於 107 年 5月 16日正式上線,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0.26 (9-6-6)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2 法務部函送 106 年度通訊監察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法務部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3 司法院函送「106 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7.11.02 (9-6-7)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14 司法院函送本院第 9 屆第 1會期第 20 次會議制定資恐防制法之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司法院 108.03.22 (9-7-6)
司法及法制 尚未處理
15 為本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次臨時會第 3 次會議制定「政治檔案條例」時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就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規定完成通案檢討之說明,請查照案。
行政院 108.12.06 (9-8-13)
司法及法制 尚未審查
※ 院會同意撤回之議案(24案)
一、第 9屆第 1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18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立法委員行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10、11、13、16、19、20、22、23、26、27、28、3
委員李俊俋等 27 人 105.03.04 (9-1-3)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3.24(9-1-9)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
263
1;新增§11-1、21-1、21-2、23-1、24-1~4。修正重點:擴大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應迴避事項而未迴避者,其所行使表決權應不予計入;增訂禁止關說請託、交易行為之規定。)
續審查。2. 院 會105.4.29(9-1-11)同意撤回
2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3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修正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4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及「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行政院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經濟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5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
行政院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經濟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264
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6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制定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7 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增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8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制定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交通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9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
行政院 105.02.19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
1.尚未審查2. 院 會
265
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制定重點: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重行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之設置,擬具旨揭組織法案。)
(9-1-1) 利及衛生環境
105.7.1( 9-1-19 ) 同 意撤回
10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另予考績受考人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定明八十九年修正新舊考績年度銜接規定之日期。)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1
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制定重點:為有效推動我國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等設施之妥善建置及營運,規劃設立本中心,並定位為行政法人,導入企業經營管理模式,就我國放射性廢棄物之營運,強化其專業性、客觀性,以贏得民眾信賴,進而提升營運績效。)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經濟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2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增訂怠於執行職務之定義規範;增訂法官及檢察官為審判職務及追訴職務之範圍;增訂對其他應負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增訂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中斷及視為不中斷情形;修正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及補充管轄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互惠原則。)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266
1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5、13、16-1、27、32-1、34;刪除§3-1、11-1、18-1。修正重點:增訂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攙偽或假冒等犯罪,為通訊監察之範圍;刪除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電信事業等處所監督通訊監察情形。)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4
財團法人法草案(共四章 71條。制定重點:明確區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詐欺或其他迂迴手段,將財產為違反利益衝突規範之移轉、運用;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與監察人之人數、資格、專業能力,與董事相互間有親屬關係之比例及任期之限制;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
行政院 105.04.29 (9-1-11)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5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等用語,分別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並修正其他已不合時宜之用語。)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內政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6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制定重點:考量整體文化創意產業之扶植與策進,亟需組織彈性機構來延攬專業團隊投入參與,以落實產業推動政策,爰擬具本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 行政院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
267
7 正草案(修正§2~4、8;刪除§5、17、18;新增§7-1。修正重點: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刑事處罰之規定;修正刑後強制工作為刑前強制工作;現行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或參與者之再犯加重處罰,並未排除刑法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爰予刪除。)
105.02.19 (9-1-1)
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18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1、12、17~21、28;刪除§22;新增§22-1~3。修正重點:經鑑定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定者,屆移轉年限後,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增訂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所列依規定程序銷毀之檔案,由各機關審核後銷毀;定明各機關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之方式;國家檔案以開放應用為原則,僅於必要最小範圍內規範其限制應用事由,並增列最遲開放應用年限;增訂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特定事件之當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應全部提供之情形,並兼顧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權益。)
行政院 105.02.19 (9-1-1)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5.7.12(9-1-20)同意撤回
二、第 9屆第 2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警 行政院、考 司法及法 1.尚未審查
268
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試院 105.05.20 (9-1-14)
制、內政兩委員會
2. 院 會105.9.13(9-2-1)同意撤回三、第 9屆第 3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2案)
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就政務人員適用「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者,設定 50-55%之月退所得上限,並限定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與利率,以維護公平正義。)
時代力量黨團 105.09.23 (9-2-3)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6.3.3( 9-3-3)同意撤回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修正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
委員段宜康等 17 人 106.05.19 (9-3-14)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
1.尚未審查2. 院 會106.5.19(9-3-14)同意撤回
四、第 9屆第 4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2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 委員吳思瑤等 24 人 106.03.31(9-3-7)
司法及法制 1.院會106.3.31(9-3-7)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2.院會106.12.5(9-4-1)同意撤回
2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委員王定宇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院會
269
條文修正草案 等 16 人 106.10.06 (9-4-3)
106.12.8(9-4-12)同意撤回
五、第 9屆第 5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0案)六、第 9屆第 6會期院會同意撤回之法律案(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邱志偉等 20 人 107.05.18 (9-5-13)
司法及法制 1.尚未審查2.院會107.9.25(9-6-1)同意撤回
※ 院會同意改交之議案(8案)
一、第 9屆第 1會期院會同意改交之法律案(1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共 8 條。制定重點:保護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保護其網路個人資料安全、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並使其不受有害資訊之侵害。)
委員賴士葆等 20 人 105.02.26 (9-1-2)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5.4.11(9-1-14)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內政、交通與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2.院會105.4.22(9-1-10)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內政、交通、經濟五委員會審查。
270
二、第 9屆第 8會期院會同意改交之法律案(7案)序號
議案名稱 提 案 委 員 或機 關 、 原 院會 交 付 日 期(會次)原交付審查之委員會 審查情形
1 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現行遊說法規定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亦禁止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或被遊說者違反本法不得遊說者應拒絕。然現行法針對違反前引規定均無相關罰則,致前述禁止規定形同具文,爰予以修正。)
委員王定宇等 20 人108.10.15 (9-8-5)(9-8-7 復議案不通過,交本會審查)
司法及法制、內政
1.本會108.11.15函請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2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委員鄭運鵬等 16 人 107.10.12 (9-6-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11.18(9-8-19)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3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參考歐盟最新規定,要求洩漏個資之各(非)公務機關皆有通知主管機關與當事人之義務,保有個資之非公務機關規模超過五百人者,亦須設置專人負責個資的安全維護。)
委員郭正亮等 19 人 107.11.23 (9-6-10)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11.18(9-8-19)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4 3.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7、8、11-1及 21。修正重點:課予公務機
委員蔣萬安等 17 人 107.12.14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11.18(9-8-19)本案報請院會
271
關及非公務機關依法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以一般人能夠理解之說明,具體及明確告知本法應告知事項之義務;增訂「被遺忘權」,民眾得請求個人資料蒐集者及處理者刪除其個人資料;修正我國個人國際傳輸資料之限制,以加強保護國人個人資料之利用並維護權益。)
(9-6-13) 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5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明文當事人若提出閱覽或複製個資之要求,應以有結構的、通常使用的、機器可讀的形式提供與當事人,係將資料可攜權明定之。)
委員余宛如等 20 人 108.04.12 (9-7-9)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11.18(9-8-19)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6 5.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2;新增§14-1、14-2、21。修正重點:參酌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將線上辨識資料納入個人資料定義;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主動揭露雲端儲存位置之國別或地區;加強當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掌控,讓當事人可以自由移動其個人資料於不同服務提供者間,納入資料可攜權;資料管理者除有告知國際傳輸之義務外,需符合相關規定方允許國際傳輸。)
委員林昶佐等 16 人 108.04.19 (9-7-10)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11.18(9-8-19)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7 6.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修正重點:為促進個人資料保護成效,明定由行政院指定本法主管機關,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送交立法院年度國家個人資料保護白皮書。)
委員楊曜等17 人 108.10.18 (9-8-6)
司法及法制 1.本會108.11.18(9-8-19)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2.院會108.12.6(9-8-13)改交經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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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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